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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一九、二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壹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戒毒偵字第18、19、2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011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83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05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而於民國99年6 月3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8、1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1 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116公克,含空包裝袋1 只),有該院98年2 月27日草療鑑字第0980200251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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