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9,審聲,462,201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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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傷害、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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