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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9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99年度偵緝字第153 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765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於99年3 月9 日9 時30分許,為警在其南投縣竹山鎮○○里○○路28號住處,查獲被告所有之長褲口袋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765公克),而認被告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後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緝字第1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765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3 月16日草療鑑字第0990300088號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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