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9,審聲,491,201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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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一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叁捌叁柒公克、殘渣袋乙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續送強制戒治期滿,於98年12月15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扣案物經送驗確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繼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4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8年12月1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2月15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各1 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0.3837公克、殘渣袋乙只,空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療鑑字第0980200006號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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