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9,審聲,496,2010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9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三八、三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貳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貳點貳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叁點肆壹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37、38、39號(聲請書漏載案號,應予補充)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2.08公克,空包裝重2.2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4168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37、38、3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2.08公克,空包裝重2.22公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3.4168公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經送驗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2 張、法務部調查局96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78640 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60009299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0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