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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9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一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叁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98年度毒偵字第518 號(聲請書漏載案號,應予補充)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0.4 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98年5 月12日12時30分許,在南投縣鹿谷鄉○○路○段177 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袋重0.40公克)。
被告經依本院98年審毒聲字第10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繼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41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9年6 月17日停止戒治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戒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314公克,空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經送驗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80500125號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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