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9,審聲,545,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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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妨害性自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該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經上訴後為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34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嗣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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