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9,審聲減,6,201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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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減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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