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9,易,165,201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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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戊○○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依被告自白、扣案工具及現場照片,證人乙○、丁○○、己○○、甲○○、丙○○等人之指述,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時間內多次犯案,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維護社會治安,因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茲該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惟被告如上所述應予羈押之情形並未解消,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健 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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