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需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健 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