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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丙○○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其自白、被害人乙○○、甲○○等人之指述、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等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連續多次竊盜,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乃認有羈押被告以維護社會治安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茲被告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而本院就該案固已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七月十二日宣判,惟判決係認定被告確犯二件加重竊盜罪及一件普通竊盜罪,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在案,而該判決仍得上訴,又即便確定,復有確保執行以維護社會治安之必要,據此,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健 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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