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9,易,276,2010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須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健 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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