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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 瑞 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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