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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陳○○年籍詳卷).
陳○○年籍詳卷).
上2人訴
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附民被告 簡佑豪 男 2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埔里鎮○○路53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法定代理人 邱慧玲 女 47歲(53年10月23日)
兼附民被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埔里鎮○○街47號
簡文𣏌 男 49歲(52年2月12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埔里鎮○○街4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侵重訴字第1 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孫 緦 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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