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0,交重附民,1,2011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蔡宜庭
蔡瑞恆
蔡瑞玹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呂淑芬
原 告 蔡昕蓓
蔡宓孜
兼上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隱童
被 告 萬順源交通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錦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交訴字第5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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