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0,易,231,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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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氏嬌仙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氏嬌仙係告訴人黃檜之媳婦,渠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17日16時10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路123之49號住處3樓客廳聽音樂,告訴人當時上樓請被告去接小孩子放學,並隨手將音樂關掉,被告因不滿音樂遭告訴人關掉,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至該住處1樓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左臉部挫傷瘀血腫痛、右下腿部挫傷瘀血腫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涉犯之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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