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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漢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漢義為南投縣埔里鎮東森房屋員工,因仲介與離職員工告訴人味翠華、林莉雯、許健福發生糾紛,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4 月7 日8 時59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可供不特定人點閱觀看之臉書網頁,在其使用之暱稱為「地方俗子」之個人網頁塗鴉牆上,轉載東森房屋員工告訴人味翠華、林莉雯、許健福之離職廣告訊息,並發表「哇! 聽說東森房屋那三大賤人見報了(賤爆了)」等文字,足以毀損告訴人味翠華、林莉雯、許健福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漢義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告訴人味翠華、林莉雯、許健福均已於100 年9 月2 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第13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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