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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日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日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9 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日生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9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又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2 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508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嗣於99年7 月1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9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81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8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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