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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選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朝賢 (已歿)
選任辯護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選偵字第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洪朝賢部分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洪朝賢業於102 年6 月24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2頁、第13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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