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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洪志雄
被 告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案件(100年度訴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陳 斐 琪
法 官 李 昇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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