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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金令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金 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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