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1,交附民,37,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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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李子元
莊素鴦
被 告 黃大森

被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交訴字第19號被告黃大森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吳昆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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