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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瑞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7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瑞元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李瑞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雖否認犯行,僅承認部分證人有以電話聯絡表示請其代為調海洛因,並辯稱於楊家賓向其購買海洛因時,交付舌下錠粉末,惟本案犯罪事實業經證人白邦耀、楊家賓、文如石、洪懿麒、溫棟樑、簡進然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物等可證,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偵查中原坦承犯行,後又具狀否認,並於本院訊問時供述反覆,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供稱僅靠政府補助維生,現無住所可供居住,又涉犯本件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嗣於101 年7 月13日延長羈押2 月,並仍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9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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