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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學杞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廖學杞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廖學杞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有妨害自由、強制、詐欺取財等犯行,惟依卷內證人蕭守位、王麗評、許振武、洪明珠等人之證述及其餘卷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罪之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其與本案待傳之證人間有串偽之虞,而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事由,且前揭羈押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嗣於101 年7 月30日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廖學杞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仍否認有何妨害自由、強制、詐欺取財等犯行,惟依卷內證人蕭守位、王麗評、許振武、洪明珠等人之證述及其餘卷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罪之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 且證人蕭守位、陳敏男、許振武雖已於本院101 年7 月18日審理程序中訊問完畢,惟尚有共犯即綽號「阿吉」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尚未到庭接受訊問,且證人許振武當庭表示願提供「阿吉」之姓名、年籍等資料,俾利本院傳訊調查,故被告與該名待傳之證人有串偽之虞,為確保將來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
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
綜上,被告羈押之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9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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