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1,訴,406,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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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81號、第1529號、第1786號、第1951號、第1952號、第1953號、第1954號、第2033號)及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字第2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秋通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秋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證人何家駒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且曾於警詢及偵訊時否認犯行,供詞反覆,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7 月4 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期間至101 年10月3 日止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上述證人證述及卷內資料,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該罪係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復參以被告曾於他案有通緝到案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益徵被告確有逃亡而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以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10月4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至被告禁止接見、通信部分,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07 號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已不復存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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