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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周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國周因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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