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1,訴,295,2012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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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三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三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95 號被告楊三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1年8月3日送達於被告即上訴人設於南投縣埔里鎮○○街116巷21號之住所地,並經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01年8月9日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惟迄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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