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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調財
陳譽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8月5 日16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林 依 蓉
法 官 呂 世 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 富 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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