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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玉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84、1551、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玉雲自民國一O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徐玉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李俊卿、葉賢隆、陳健國、戴玉振、戴玉生、戴玉環,及證人楊學詩、陳於君、王秋雄於警詢時證述在卷,且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林區森林主副產物市價調查比較表、森林被害告訴書、森林災害報告表、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盜取牛樟材積表各1 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盜伐位置圖各2 份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5 張、勘驗現場照片12張、現場採證暨贓物照片120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4 款之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先後於民國95、98年間因違反森林法之竊取森林主產物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確定,於本件再犯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共2 次,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1 年6 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9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孫 偲 綺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緗 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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