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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鑫政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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