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1,訴,858,2013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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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棟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4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58 號上訴人即被告林棟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2 年4 月11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2 年4 月22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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