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18號
被 告 黃建燁(原名黃溫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8 號貪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戶籍地雖仍設在南投縣埔里鎮○村路81號,然其現已未居住於上址,實際之現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林 依 蓉
法 官 呂 世 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家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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