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2,聲,302,2013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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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四一七八號被告陳嘉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壹肆壹陸公克,含用以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他字第199 號被告陳嘉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驗餘淨重共計0.1416公克),俱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178號被告陳嘉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審理結果,以101 年度易字第75號判決判處無罪,後雖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上易字第307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而該案所扣得之白色粉末3 包,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共計0.1416公克),則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 年10月1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均影本各1 份及扣案物品照片2 張附卷可憑(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卷第2 至第4 頁)。

而該等扣案海洛因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3 個,其上已沾黏之毒品而無從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應併予沒收銷燬,核諸上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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