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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陳信達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5日生效,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二、經查,受刑人陳信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 年6 月5 日所提出之聲請狀影本1 份附於執行卷內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於附表編號2 所宣告沒收部分之從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上訴書狀所敘述之上訴理由如不符具體之要件,即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同法第367條規定判決駁回並以第一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為其確定日期(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34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2 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509 號判決後,本院即向受刑人住所地送達,於101 年12月18日由受刑人之同居人即受刑人之弟陳政雄收受,而發生送達之效力,則以上訴期間10日再加上在途期間3 日,應於102 年1 月2 日確定,此經本院調取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509 號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書所載之附表編號2 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金 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陳信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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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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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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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6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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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 年12月2 日(聲│101 年7 月23日 │ │
│ │請書誤載為100 年12│ │ │
│ │月4 日,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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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撤│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150 號 │偵字第678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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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南投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上易字第 │101 年度易字第509 │ │
│實│ │1428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25日 │101 年12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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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上易字第 │102 年度上易字第 │ │
│判│ │1428 號 │211 號 │ │
│決├────┼─────────┼─────────┼─────────┤
│ │判決確定│101 年12月25日 │102 年1 月2 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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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 │字第263 號 │字第743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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