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2,聲,462,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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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素猜
被 告 李四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素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素猜因被告李四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四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張素猜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3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32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36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嗣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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