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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余宗憲
即 被 告
聲 請 人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09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宗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羈押,然被告坦承犯行,業經審理完畢,聲請交保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091;
本院繫屬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252 號),經本院訊問後,依其部分自白,證人證述、扣案證物等資料,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所犯法條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之重罪,又與證人所述有所出入,有串證之虞,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於民國102 年4 月26日予以羈押,復羈押期間屆滿,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 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在案。
而被告、辯護人雖以上述理由請求交保,然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並於102 年7 月25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執明字第1628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在案(刑期起算日期為102 年7 月2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資料查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既經檢察官借提移送監獄執行,即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無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2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自無斟酌撤銷羈押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非屬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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