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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松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松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謝松霖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金 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謝松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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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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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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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50日 │拘役5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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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 年8 月12日 │101 年10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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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南投地檢102 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235號 │字第30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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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 │
│實│ │424 號 │42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28日 │102 年3 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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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 │
│決│ │424 號 │42號 │ │
│ ├────┼─────────┼─────────┼─────────┤
│ │判決確定│102 年3 月5 日 │102 年5 月4 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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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 │保字第27號(南投地│字第1078號 │ │
│ │檢102 年度執更字第│ │ │
│ │297 號) │ │ │
│ │(前經宣告緩刑2 年│ │ │
│ │,嗣經本院以102 年│ │ │
│ │度撤緩字第10號撤銷│ │ │
│ │緩刑宣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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