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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立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30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3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立軍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立軍(下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姐黃鈺琁於民國102 年6 月4 日收受本案判決,被告旋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同月13日依法提起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金 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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