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2,訴,534,2015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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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協敏



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協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邱協敏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103 年11月27日向監所長官具狀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 紙可稽,然被告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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