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2,埔交簡,102,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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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埔交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甲○○於民國102年5月9日16 時許,在南投縣(下不引縣)埔里鎮虎耳社區某工地飲用啤酒2、3罐及保力達酒2 杯後,已達酒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當日2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上路,欲返回其位在國姓鄉中正路四段56之3 號住處。

嗣於當日22時21分許,行經埔里鎮中山路四段172 號前,因有駕駛不穩之情形,乃為警攔檢稽查,復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於當日22時24分許,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67毫克,而查獲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按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當呼氣濃度達0.25毫克時,將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之輕度中毒症狀,當呼氣濃度達0.5 毫克時,將造成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等輕到中度之中毒症狀,當呼氣濃度達0.75毫克時,將造成思考改變、個性行為改變等輕到中度之中毒症狀,當呼氣濃度達1.00毫克時,將造成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等中度中毒症狀,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 號函文可資佐證;

又所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呼氣酒精濃度若達每公升0.55毫克,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年度法檢字第1669 號函參照)。

㈡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已坦承犯行(參見警卷第4 頁至第7 頁;

偵卷第11頁至第12頁),而被告於102 年5 月9 日16 時 許,在上揭地點飲用啤酒2 、3 罐及保力達酒2 杯後,仍於當日21時許駕車上路欲返回其上址住處,然其於當日22時21分許,行經埔里鎮中山路四段172 號前,因有駕駛不穩之情形,為警攔檢盤查,復經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於當日22時24分許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67毫克等事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見警卷第8 頁至第9 頁)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酒精測試值已超過得以安全駕駛之標準值,而經查獲員警命被告為直線測試時,發現被告步行時左右搖晃,腳步不穩;

再命被告為「同心圓測試圖」測試,其所繪製之圓形線條亦有未臻平滑之情形,參酌前揭說明,足認被告當時有因酒致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等輕到中度之中毒現象,且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綜此,被告之自白堪認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酒後駕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並無酒醉駕車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此次為初犯;

⑵於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7毫克之酒醉程度下,仍駕駛自小客車上路,置其餘用路人之安危於不顧;

⑶幸未肇事,即為警攔檢查獲;

⑷犯後並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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