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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投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訴訟代理人 劉伯謙
被 告 黃瑞榮
連家毅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186 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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