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2,矚重訴,1,2015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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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
  3. 一、李朝卿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迄101年11月30日止,任
  4. 二、曾仁隆於97年3月間開始擔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職務(
  5. 三、緣李朝卿於99年間某日因路過其友人即南投縣政府縣政顧問
  6. 四、緣李朝卿與洪詩鳴為姨表兄弟,洪詩鳴為廖建聰之友人,而
  7. 五、李朝卿於黃榮德接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張志誼接任南
  8. 六、緣陳國進為李朝卿之友人,自97年間擔任南投縣政府縣政顧
  9. 七、簡瑞祺為李朝卿妻舅;張志誼於100年初起,擔任南投縣政
  10. 八、簡瑞祺自100年初起,即向時任縣長室秘書之張志誼表示:
  11. 九、南投縣政府於101年間辦理「全民運動會」相關之「101年
  12. 十、緣時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之黃榮德前因涉犯前揭違反貪污
  13. 理由
  14. 壹、事實一部分:
  15. 貳、事實二部分:
  16. 一、被告吳仲琪如事實二㈠⒉所示犯行部分:
  17. 二、被告曾仁隆如事實二所示犯行部分:
  18. 三、綜合上述,被告曾仁隆及吳仲琪2人就如犯罪事實二所示犯
  19. 一、被告李朝卿所犯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蕭明順於偵查中
  20. 二、觀諸前揭證人蕭明順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其
  21. 肆、事實四部分:
  22. 一、被告吳仲琪如事實四所示犯行部分:
  23. 二、就被告李朝卿、簡瑞祺所為此部分犯罪事實部分:
  24. 三、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朝卿、簡瑞祺此部分之犯
  25. 伍、事實五部分:
  26. 陸、事實六部分:
  27. 一、被告張志誼如犯罪事實六所示犯行部分:
  28. 二、被告李中誠如犯罪事實六所示犯行部分:
  29. 三、被告李朝卿、陳國進如犯罪事實六所示犯行部分:
  30. 四、綜合上述,被告李朝卿、陳國進、張志誼及李中誠就如犯罪
  31. 柒、事實七部分:
  32. 捌、事實八部分:
  33. 一、被告張志誼所涉犯行部分:
  34. 二、被告簡瑞祺、李朝卿所涉犯行部分:
  35. 三、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志誼、簡瑞祺及李朝卿之
  36. 玖、事實九部分:
  37. 一、被告洪宗賢部分:
  38. 二、被告張志誼部分:
  39. 三、被告簡瑞祺、李朝卿所涉犯罪事實九犯行部分:
  40.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志誼、洪宗賢、簡瑞祺及
  41. 拾、事實十部分:
  42. 一、就被告陳益軒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部分,被告陳益軒
  43. 二、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益軒之此部分犯行洵堪認
  44.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
  45.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46. 三、各犯罪事實之所犯罪名及共犯關係:
  47. 壹、新舊法比較部分:
  48. 貳、其他法律適用部分:
  49. 一、減輕其刑部分:
  50. 二、褫奪公權之說明:
  51. 三、所得財物沒收之說明:
  52. 一、被告李朝卿部分:
  53. 二、被告簡瑞祺部分:
  54. 三、被告曾仁隆部分:
  55. 四、被告黃榮德部分:
  56. 五、被告張志誼部分:
  57. 六、被告李中誠部分:
  58. 七、被告陳國進部分:
  59. 八、被告洪宗賢部分:
  60. 九、被告吳仲琪部分:
  61. 十、被告許朝呈部分:
  62. 壹、被告李朝卿、簡瑞祺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
  63.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共同被告曾仁隆(所涉犯行詳如犯罪事實
  64.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朝卿、簡瑞祺涉犯此部分犯罪,係以以下
  65.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66. 四、訊據被告李朝卿、簡瑞祺均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共同經辦公
  67. 五、本院之判斷:
  68. 六、綜合上述,本件前述證人之證述既有上揭瑕疵可指,則依前
  69. 貳、被告李中誠、石璧榮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部分:
  70.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緣同案被告吳仲琪於前述有罪部分事實十
  71.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李中誠、石璧榮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72.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73. 四、訊據被告李中誠坦承此部分之客觀事實,然辯稱:伊認為就
  74. 五、本院查:
  75.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事證,均不足以證實被告李中誠、石
  7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77.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朝卿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羅豐胤律師
林志忠律師
被 告 簡瑞祺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曾仁隆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黃榮德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張志誼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被 告 李中誠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張崇哲律師
阮春龍律師
被 告 陳國進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洪宗賢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吳仲琪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阮春龍律師
被 告 許朝呈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陳益軒



被 告 傅家興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陳秀香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簡芝菁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林聰偉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被 告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郁芬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石璧榮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第4450號、102 年度偵字第432 號、第433 號、第434 號、第1189號、第1190號、第1191號、第1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1、李朝卿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11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11 「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褫奪公權拾年,其他從刑併執行之。

李朝卿其餘被訴部分(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示部分)均無罪。

2、簡瑞祺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21「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其他從刑併執行之。

簡瑞祺其餘被訴部分(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示部分)均無罪。

3、曾仁隆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30「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柒年,其他從刑併執行之。

4、黃榮德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8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88「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伍年,其他從刑併執行之。

5、張志誼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10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109 「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伍年,其他從刑併執行之。

6、李中誠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編號8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 至編號88「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褫奪公權伍年,其他從刑併執行之。

李中誠其餘被訴部分(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所示部分)無罪。

7、陳國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與李朝卿、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8、洪宗賢犯如附表八編號1 至編號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 至編號11「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褫奪公權伍年,其他從刑併執行之。

9、吳仲琪犯如附表九編號1 至編號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 至編號19「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就編號1 至編號18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該應執行刑與編號19所示之刑,均緩刑伍年,就該應執行刑之緩刑部分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

褫奪公權肆年,其他從刑併執行之。

、許朝呈犯如附表十編號1 至編號8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編號1 至編號8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

褫奪公權肆年。

其他從刑併執行之。

、陳益軒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一年度他字第四三三號偵查卷宗第五十八頁所附刑事委任狀上偽造之「趙偵宇」印文壹枚及偽造之「趙偵宇」印章壹顆均沒收。

、傅家興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陳秀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簡芝菁共同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林聰偉共同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十六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罪,各科處如附表十六編號1 至編號3 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石璧榮無罪。

事 實

一、李朝卿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迄101 年11月30日止,任職南投縣縣長,綜理南投縣縣務,對於縣政府各類採購案,有決行之權限;

曾仁隆自98年4 月1 日起至99年7 月31日止任職南投縣政府秘書代理工務處處長、自99年8 月1 日起至101年8 月22日止任職秘書代理建設處處長、自101 年8 月23日起至102 年1 月29日止任職建設處副處長代理建設處處長、自102 年1 月30日起則任職建設處處長;

黃榮德自99 年8月1 日起至101 年11月8 日止,任職工務處處長;

張志誼自99年12月7 日起至101 年11月8 日止,任職縣長室秘書;

李中誠自100 年6 月28日起至101 年4 月16日止任職工務處技士,並代理土木工程科科長職務。

上開李朝卿、曾仁隆、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等人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曾仁隆於97年3 月間開始擔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職務(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派令則係於97年4 月發布),嗣因有不詳營造廠商向曾仁隆表示:願意交付回扣款項,以爭取工程等語,詎曾仁隆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收取回扣之犯意,於97年3 月後不久之不詳時間、地點,就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所經辦發包之公用工程,以指定特定廠商比價,而使特定廠商得標之方式為舞弊,並對各工程之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額一成之回扣款項,茲詳述如下:㈠如附件A 編號1 所示工程部分:⒈南投縣政府於98年1 月間辦理下開如附件A 編號1 所示「97年卡玫基及鳳凰災後復建- 信義鄉羅娜村投59線12K 至20K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案,「佶璟公司」實際負責人吳仲琪於事前即提供「佶璟公司」、「勝方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勝方公司」)此2 家廠商名單給曾仁隆,曾仁隆即於98年1 月12日,於簽呈中指定由吳仲琪所提供名單所示之「佶璟公司」、「勝方公司」作為比價廠商,嗣復由不知情之秘書魏全惟於98年1 月19日以縣長李朝卿授權之丙章,在上開簽呈上批示決行後,再送由亦不知情之招標中心人員於98年1 月20日寄發投標通知函給前揭公司,以此方式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比價而於經辦公用工程時舞弊。

⒉而吳仲琪接獲上開工程比價通知後,為確保「佶璟公司」標得前項工程,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為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先前往「勝方公司」,要求該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登雁提供相關資料以資陪標,然因陳登雁並未允諾,不願將「勝方公司」證件借予吳仲琪使用,而欲自行參加該招標案之投標,吳仲琪乃因此未能借用「勝方公司」名義投標,因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協議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未遂。

⒊嗣該限制性招標案於98年1 月22日開標,該招標之底價為新臺幣(以下同)542 萬4000元,結果「勝方公司」投標價為575 萬元,「佶璟公司」投標價則為558 萬元,均高於底價,然因「佶璟公司」減價為底價542 萬4000元,最終仍由「佶璟公司」得標。

㈡如附件A 編號2 所示工程部分:⒈南投縣政府於98年1 月間辦理下開如附件A 編號2 所示「97年卡玫基及鳳凰災後復建- 水里鄉興隆村投61線10.7K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案時,「佶璟公司」實際負責人吳仲琪乃又於事前提供「千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千昌公司」)、「力儒土木包工業」(下稱「力儒包工業」)此2 家廠商名單給曾仁隆,作為指定參標之廠商,曾仁隆即於98年1 月10日,在簽呈中指定由「千昌公司」、「力儒包工業」為比價廠商,復經亦不知情之秘書魏全惟於98年1 月19日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在上開簽呈上批示決行後,再送由亦不知情之招標中心人員於98年1 月20日寄發投標通知函給前揭公司,以此方式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比價而於經辦公用工程時舞弊。

⒉而「千昌公司」負責人廖明南(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嫌,業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192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接獲上開工程之比價通知後不久,為標得該工程,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先前往「力儒包工業」,要求其負責人劉金力提供「力儒包工業」相關資料以資陪標,劉金力(所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犯嫌,業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192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竟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投標之犯意,在「力儒包工業」將空白投標文件資料蓋印該公司印信後,交給廖明南,並容許廖明南代為支付「力儒包工業」的押標金參與投標以資陪標。

⒊嗣該限制性招標案於98年1 月22日開標,底標為304 萬元,「力儒包工業」投標價為329 萬元,「千昌公司」投標價則為313 萬元,均高於底價,「千昌公司」乃於減價後,仍以底價304萬元得標。

㈢如附件A 編號3 所示工程部分:⒈南投縣政府於98年1 月間辦理如附件A 編號3 所示「97 年卡玫基及鳳凰C2- 277 水里鄉上安村頂安路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時,「佶璟公司」實際負責人吳仲琪復又於事前提供「千昌公司」、「慶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慶宏公司」)名單給曾仁隆作為指定參標之廠商,曾仁隆即於98年1 月15日在不知情之承辦人歐立正簽請辦理該招標程序時,於簽呈中指定由「千昌公司」、「慶宏公司」作為比價廠商,復經不知情之秘書魏全惟於98年1 月20日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在上開簽呈上批示決行後,再送由亦不知情之招標中心人員於98年1 月21日寄發投標通知函給前揭公司,以此方式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比價而於經辦公用工程時舞弊。

⒉嗣廖明南(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嫌,業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192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接獲上開工程之比價通知後,即與「慶宏公司」負責人詹慶順(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嫌,業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192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由廖明南至「慶宏公司」要求詹慶順提高標價幫忙陪標,詹慶順隨即允諾提高標價陪標。

⒊嗣該限制性招標案於98年1 月23日開標,底價為243 萬3000元,「慶宏公司」投標價為260 萬元,「千昌公司」投標價則為249 萬元,均高於底價,經「千昌公司」減價後,以242 萬元得標。

㈣嗣廖明南於標得如附件A 編號2 、編號3 工程後,在領到該等工程合約書後約1 至2 週間,即將「千昌公司」所得標之上開如附件A 編號2 、編號3 所示工程決標金額一成之回扣款(即分別為30萬4000元、24萬2000元)共計54萬6000元之現金,攜至吳仲琪位於南投縣○○鄉○○街00號之住處,委託吳仲琪轉交給曾仁隆,吳仲琪則於98年2 月中旬某日,將廖明南所交付之前開款項,連同「佶璟公司」本身所標得如附件A 編號1 所示工程決標金額一成之回扣款項54萬2400元,總計108 萬8400元之現金,親自攜至曾仁隆位於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之辦公室內,交由曾仁隆收取。

㈤另曾仁隆於辦理如附件A 編號4 至編號30「工程名稱」欄所示工程時,分別於如附件A 編號4 至編號30「開標日期」欄所示日期前不久之某日,通知如附件A 編號4 至30所示之廠商前來比價投標,而如附件A 編號4 至30所示廠商得標後,即分別以如附件A 編號4 至30「交付回扣方式」欄所示方式,交付如附件A 編號4 至編號30「回扣金額」欄所示金額之回扣款項(共計670 萬5300元)給曾仁隆收取。

曾仁隆即以上開方式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及收取回扣;

吳仲琪則以上開方式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然並未既遂。

三、緣李朝卿於99年間某日因路過其友人即南投縣政府縣政顧問李添盛位於南投縣○○鄉○○路000 號住處而前往拜訪時,適遇經營工程營造業務之「皓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皓仁公司」)之負責人蕭明順在該處與李添盛喝茶聊天,李添盛乃介紹蕭明順與李朝卿認識,蕭明順即於當日交付其名片1 紙給李朝卿,並向李朝卿表示其從事營造工程,希望爭取南投縣政府發包之工程。

嗣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辦理「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招標案,而由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技士歐立正於99年8 月30日上簽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前開工程之招標,李朝卿乃於99年9 月1日核定採限制性招標,並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㈠李朝卿先於99年9 月1 日核定上開工程為限制性招標後,隨即指示不詳人士撥打電話給蕭明順,向蕭明順自稱是南投縣政府人員,告知縣政府欲將前述工程交由蕭明順之「皓仁公司」施作,該人員並要求蕭明順提供2 家甲級營造公司名單,蕭明順(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另由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433 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在案)隨即在電話中提供其欲合夥承攬之「同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美公司」)及「億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億源公司」)2 家營造公司之名單給該人員,嗣該人員即以不詳方式將上開2 家營造公司名單告知李朝卿,而李朝卿於獲悉該營造公司名單後,隨即指示不知情、時任縣長室秘書之李日興核定「同美公司」及「億源公司」為上開工程限制性招標案之比價廠商,李日興即於翌日(即99年9 月2 日)以李朝卿授權之職章丙章,核定「同美公司」及「億源公司」為上開工程限制性招標案之比價廠商,而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比價而於經辦公用工程時舞弊。

㈡而蕭明順於接獲上開自稱為縣政府人員之電話後,即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意,前往位於南投縣○○市○○路○段000 巷00號之「億源公司」,向「億源公司」負責人劉蘭(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另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433 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表示若有南投縣政府通知「億源公司」投標某大型工程,伊有意承攬該工程,請「億源公司」幫忙提高標價陪標,然因劉蘭未予允諾,蕭明順乃未能與劉蘭達成協議,因而未遂。

㈢嗣南投縣政府於99年9 月6 日寄發投標通知函給「同美公司」及「億源公司」,並於同年月10日開標,底價為9,600 萬元,「同美公司」由蕭明順前往投標,投標價為9,460 萬元,而「億源公司」投標價則為9,750 萬元,乃由「同美公司」以9,460 萬元得標,並由蕭明順與「同美公司」合夥施作。

㈣蕭明順於得標後,在其簽定工程合約書之後約1 個月內之某日,即將前開工程得標總金額一成之回扣款項共946 萬元現金,裝入水果箱1 只內,並請李添盛於李朝卿探訪李添盛住處時告知伊,而李朝卿果於其後某不詳時間前往李添盛前述住處拜訪,蕭明順乃攜帶該裝有前述回扣款項之水果箱前往李添盛住處,暫置在其車輛內,待李朝卿準備搭車離開李添盛住處時,蕭明順即將上開水果箱搬到李朝卿座車後座,交付給李朝卿,李朝卿於收受後,隨即由不詳之人駕車離開現場。

李朝卿則以上揭方式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四、緣李朝卿與洪詩鳴為姨表兄弟,洪詩鳴為廖建聰之友人,而廖建聰亦與「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千昌公司」負責人廖明南均為同業友人。

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於99年7 月1 日辦理「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6 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吳仲琪以不詳方式知悉該工程後,為承包該工程,遂於同年月9 日至14日間某日,請求廖建聰幫忙爭取,吳仲琪並事先將「佶璟公司」及「千昌公司」2 家廠商之名單交給廖建聰,以提供南投縣政府作為工程招標案之比價廠商。

嗣廖建聰乃將前述廠商名單轉交給洪詩鳴,再由洪詩鳴執該名單前往南投縣政府縣長辦公室欲交付給李朝卿,然因李朝卿當時不在辦公室內,洪詩鳴適巧遇見李朝卿之妻舅簡瑞祺在該處,因知悉簡瑞祺與李朝卿關係良好,遂將前述廠商名單交給簡瑞祺,委請簡瑞祺代為向李朝卿爭取工程,簡瑞祺乃將上情告知李朝卿,並獲李朝卿同意。

嗣李朝卿與簡瑞祺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㈠在不知情、時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之承辦技士歐立正以「避免造成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理由,上簽呈辦理「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6 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案之情形下,李朝卿於同年月9 日親自核定該工程之招標採限制性招標方式,並指示不知情、時任秘書之李日興,於同年月9 日至14日間某日,以李日興之「秘書李日興」職章,核定比價廠商為「佶璟公司」及「千昌公司」,而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比價而於經辦公用工程時舞弊。

㈡嗣南投縣政府不知情之投標中心人員乃依前開核定結果,於99年7 月14日寄發投標通知函給「佶璟公司」及「千昌公司」,吳仲琪乃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意,隨即前往「千昌公司」要求廖明南提高標價陪標,以使「佶璟公司」得標,廖明南(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知悉後,即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而應允提高標價陪標。

嗣前開工程於99年7 月16日開標,底標價為1691萬1000元,「佶璟公司」投標價為1688萬8000元,「千昌公司」則提高標價為1,715 萬元,乃由「佶璟公司」得標。

㈢吳仲琪於得標後之99年7 月底某日,前往南投縣南投市芳美路路邊,將投標價一成之回扣共計168 萬8800元現金交付廖建聰,委由廖建聰轉交給李朝卿,廖建聰則在收到上開回扣後,即撥打電話通知洪詩鳴,雙方約定到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芳美路邊之「燦坤3C量販店」旁停車場交付前述回扣款項,而洪詩鳴接獲通知後,亦隨即聯絡簡瑞祺,與簡瑞祺約定前往該處交付回扣款項。

嗣廖建聰即前往前述停車場,將該回扣款項交予洪詩鳴,而洪詩鳴於取得前述回扣款項後,亦隨即將該回扣款項交付給隨之駕車前往該處之簡瑞祺。

嗣簡瑞祺再以不詳方式與李朝卿處理前開回扣款項,而共同對於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五、李朝卿於黃榮德接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張志誼接任南投縣政府秘書後之99年12月7 日至100 年初間某日,召集黃榮德、張志誼至南投縣政府縣長辦公室內,由李朝卿指示黃榮德、張志誼,就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所發包工程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之小型工程承包商收取各該決標金額一成之回扣;

就實體工程決標金額在500 萬元以上之受委託設計監造業者,則收取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五之回扣,由黃榮德找人收取回扣款項,而所收取之回扣款項其中之六成應繳由李朝卿收取,其餘四成再由其他人朋分,事後黃榮德即指示工務處技士李中誠向廠商收取回扣款項,經李中誠應允,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乃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針對下述㈢部分)或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針對下述㈠㈡部分)之犯意聯絡,由李中誠依照前開指示辦理,並以不詳方式告知「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及「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上情,而許朝呈即就下述㈢部分,基於共同與李朝卿、黃榮德、李中誠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許朝呈提供「景泰公司」作為收取下述回扣款項之收取地點,並代為保管該等款項;

吳仲琪亦即就下述㈤⒉⒊⒋部分,基於共同與李朝卿、黃榮德、李中誠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前往「景泰公司」將廠商已交付至「景泰公司」之如附件B 所示工程回扣款項取走,並於如下㈤⒉⒊所示時間交付給黃榮德,如下㈤⒋所示款項部分則暫存放在其下述住處(詳如下㈤⒉⒊⒋所述)(而有關而李朝卿、黃榮德及張志誼另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另為下述㈣犯行部分,則不在此部分共同犯意聯絡範圍內,然因該限制性招標案之回扣款項與此部分小型工程回扣款項一併繳交,故併入此犯罪事實,詳下述),茲分述如下:㈠「99凡那比C1-011 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測設監造案、「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測設監造案、「101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2K 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部分: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基於前述謀議,由黃榮德將李朝卿前開指示告知李中誠,李中誠乃將上情告知「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許朝呈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⒈「景泰公司」於100 年1 月19日以193 萬6,881 元標得「99凡那比C1-011 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測設監造案後,「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即於100 年7 、8 月間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以信封包裝前述測設監造費用約一成五之回扣即現金21萬2954元後,將之交付給李中誠。

⒉「景泰公司」另於100 年10月26日,以69萬4817元標得「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測設監造工作,其負責人許朝呈乃於上開實體工程決標後之101 年1 月間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依照李中誠之要求,以信封包裝該測設監造費用約一成五之回扣即8 萬5822元現金,並經之交付給李中誠。

⒊「景泰公司」另於101 年7 月4 日,以34萬2528元標得「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2K 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其負責人許朝呈乃於上開實體工程決標後之101 年9 月間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依照李中誠之要求,以信封包裝現金後該測設監造費用約一成五之回扣即3 萬6000元現金,並將之交付給李中誠。

⒋許朝呈因此共交付賄賂共33萬4776元給李中誠,李中誠收受33萬4776元回扣款項後,即將該筆款項交由「景泰公司」許朝呈保管,以便嗣後與其他回扣款項一併上繳(詳見後述)。

㈡「100 中寮投26及投26-1線道路改善工程」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作部分: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基於前述謀議,由黃榮德將李朝卿前開指示告知李中誠後,李中誠乃於不詳時地,將受委託設計監造業者應繳交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五之回扣之事告知「浬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夫,嗣「浬崧公司」於100 年6 月10日以61萬2458元標得「100 中寮投26及投26-1 線道路改善工程」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作,陳建夫遂於該實體工程決標日即100 年9 月30日後之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所涉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依照李中誠之要求,以信封包裝該測設監造費用約一成五之回扣款項6萬4000元,並將該款項拿至「景泰公司」交付給李中誠,李中誠收取該款項後,即將該筆款項交由不知情之「景泰公司」人員保管,以便嗣後與其他回扣款項一併上繳(詳後述)。

㈢如附件B 編號1 至編號83所示工程部分(附件B 編號84至編號87部分,屬於如事實八農業處發包工程部分,因該部分回扣款項之收取混入此部分工務處小型工程回扣款項之收取,故併入同一附件B ,詳如下㈤所示):⒈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基於前述謀議,由黃榮德將李朝卿前開指示告知李中誠後,再由李中誠委由許朝呈、吳仲琪分別將前述應繳交決標金額一成回扣之要求傳達給如附件B 編號1 至編號87所示廠商負責人。

⒉嗣如附件B 編號1 至編號83所示廠商於分別標得如附件B 編號1 至編號83所示之公用工程後,各該廠商再將各次應繳交之回扣款項(各工程所繳交之回扣款項,詳見附件B 「回扣金額」欄所示)裝入信封袋內,信封外並註明各該工程名稱後,再於如附件B 編號1 至編號83所示時間,將該等回扣款項或攜至「景泰公司」辦公室暫放,或直接交給張志誼或李中誠,再由張志誼或李中誠攜至「景泰公司」保管,以便嗣後與其他回扣款項一併上繳(詳如後㈤所述)。

㈣「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部分(按:此部分限制性招標工程不屬於小型工程部分,不在上開㈠至㈢所示共同犯意聯絡範圍內,然因其回扣係與前述小型工程回扣款項部分一併繳交,故予併入犯罪事實五部分):⒈緣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於100 年11月間辦理「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採購,經黃榮德召集相關人員討論後,決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於同年月某日獲悉後,乃對黃榮德表示欲爭取該項工程,經黃榮德徵得李朝卿之同意後,乃將上情告知吳仲琪,李朝卿、黃榮德及張志誼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犯行。

⒉嗣吳仲琪旋即前往「豪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豪鑫公司」),請該公司負責人鄭三信(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提高標價以陪標,經由鄭三信同意,吳仲琪、鄭三信乃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由吳仲琪提供「佶璟公司」、「豪鑫公司」2 廠商名單給黃榮德,由黃榮德將前述廠商名單轉交給李朝卿,再由李朝卿指示後,由張志誼核定上開2 廠商為比價廠商。

⒊嗣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不知情之承辦技士歐立正於100 年11月18日上簽呈欲辦理前述「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限制性招標案,乃由張志誼於同年月23日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核定採限制性招標,並於同日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核定「佶璟公司」及「豪鑫公司」為該案比價廠商,而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比價而於經辦公用工程時舞弊。

⒋其後南投縣政府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乃通知「佶璟公司」及「豪鑫公司」參與比價,該工程於100 年12月2 日進行投標,底價為720 萬元,而「豪鑫公司」負責人鄭三信乃承前犯意,提高其標價為725 萬元,「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則以715 萬元投標,而標得上開工程。

而吳仲琪則於得標後之101 年1 月間,因拿如下述㈤⒉所示小型工程回扣部分款項明細給黃榮德過目時,經黃榮德向其表示該「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仍需交付一成之回扣款項給李朝卿,吳仲琪遂於同月間某日,將該工程一成之回扣款項即71萬5000元現金,連同從李中誠處收受之其他小型工程回扣款一併繳交給黃榮德(詳如下㈤⒉所述)。

㈤前述等回扣款項存放在「景泰公司」一段時間後,李中誠即於下開時間,前往「景泰公司」整理收取之回扣款項,並委請不知情之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 成之金額後,由李中誠自己或委由吳仲琪將前述回扣款項交給黃榮德,由黃榮德將其中部分款項分與李中誠、張志誼及黃榮德自己後,將其餘回扣款項拿至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分述如下:⒈李中誠於100 年6 、7 月間附近某日,前往「景泰公司」拿取金額不詳之回扣款項(連同下述⒉⒊⒋所示金額,合計約5,468,226 元),並委請「景泰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 成及4 成之金額後,由李中誠將該明細表連同現金,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

而黃榮德在取得上開款項後,乃於幾天後,在其辦公室內,先後分配其中20萬元回扣給張志誼、15萬元給李中誠,及20萬元給黃榮德自己,餘款則於收到該筆款項後約1 個星期內之某日晚上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位於南投縣○○市○○○路00號之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⒉李中誠在101 年1 月間農曆過年前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取累積之不詳金額回扣款項(連同上述⒈及下述⒊⒋所示金額,合計約5,468,226 元),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 成及4 成之金額。

此部分之款項,因當時「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亦在「景泰公司」內,遂由吳仲琪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檢視,黃榮德告知吳仲琪回扣款分配方式及交付款項之時、地後,吳仲琪竟基於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含「佶璟公司」本身應交付部分),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此部分回扣款,將李中誠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李中誠,並將張志誼可分得之20萬元交由李中誠通知張志誼前來「景泰公司」拿取。

嗣吳仲琪將前開回扣款項拿回後,即連同其自己「佶璟公司」前揭㈣所示「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一成回扣款項71萬5000元,連同如附件B 編號2 至8 及其他工程應給付之一成回扣款項,扣除其代工務處墊支之尾牙餐費、過年禮品等公關支出約20萬元後,將扣抵後應繳之回扣款一起裝入紙袋內,再依黃榮德指示於翌日上午以水果禮盒包裝後,拿到黃榮德位於南投縣○○市○○路000 巷00號之住處交付給黃榮德。

黃榮德取得上開款項後,扣除其自己所分得之20萬元,其餘回扣款項,則另於收到款項後約1 個星期內之某日晚間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同前所述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⒊李中誠另於101 年6 月間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取累積之不詳金額回扣款項(連同上述⒈⒉及下述⒋所示金額,合計約5,468,226 元),其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 成及4 成之金額。

因吳仲琪當時亦在「景泰公司」,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檢視,經黃榮德告知吳仲琪回扣款分配方式及交付款項時、地後,吳仲琪遂基於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含「佶璟公司」應交付之部分),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回扣款,並將李中誠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李中誠,張志誼可分得之20萬元則交給李中誠通知張志誼前來「景泰公司」拿取。

嗣吳仲琪將回扣款拿回後,即連同「佶璟公司」附件B 編號9 至11等工程應給付之約一成回扣款項,一起裝入紙袋內,再依黃榮德指示,以水果禮盒包裝後,拿到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

黃榮德取得上開款項後,扣除自己所分得之20萬元現金,其餘回扣款項則於收到款項後約1 個星期內之某日晚間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同前所示之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⒋李中誠於101 年9 月間中秋節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取累積之回扣款約275 萬元(含「佶璟公司」應付款項),其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 成及4 成之金額。

嗣由當時亦在「景泰公司」之吳仲琪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檢視後,吳仲琪即基於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含「佶璟公司」應交付部分),吳仲琪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回扣款,並將李中誠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李中誠,張志誼可分得之20萬元則交由李中誠通知張志誼前來「景泰公司」拿取。

嗣吳仲琪將剩餘回扣款項連同「佶璟公司」如附件B 編號12至16等工程應給付之約一成回扣款項一起放入回扣款中(共計240 萬元),吳仲琪並依黃榮德指示,將該筆240 萬元之回扣款藏放在住處天花板藏放保管(該240 萬元嗣於101 年11月9 日由吳仲琪會同南投縣調查站人員查扣在案)。

⒌據上,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共自上開如事實五㈠至㈣所示廠商處收取回扣款項共計546 萬8226元(包含:㈠33萬4776元、㈡6 萬4000元、㈢435 萬4450元、㈣71萬5000元),扣除如事實八所示農業處收取之工程回扣款項15萬8300元(即如附件B 編號84至編號87所示回扣款項)後,於此部分犯罪事實(即工務處部分)共計收取回扣530 萬9926元(起訴書誤載為955 萬元,應予更正),其中扣除黃榮德、李中誠各分得回扣款項60萬元,張志誼分得80萬元及吳仲琪拿取作為公關代墊費用之20萬元款項後,李朝卿共計分得326 萬8226元(起訴書誤載為515 萬元,應予更正),其中240 萬元部分,因黃榮德指示由吳仲琪先放置在吳仲琪住處,嗣遭檢調搜索扣得。

六、緣陳國進為李朝卿之友人,自97年間擔任南投縣政府縣政顧問,因陳國進精通風水宗教命理,會偕同李朝卿前往各處廟宇參拜,亦會出入縣長官邸幫李朝卿之女以氣功治病;

陳國進與廖建聰亦為朋友關係,廖建聰會向陳國進「問事」,請求陳國進為其從事心靈輔導,亦會偕同陳國進前往廟宇參拜,陳國進妻舅因故去世時,廖建聰亦曾贈與20萬元之奠儀與陳國進協助陳國進處理妻舅後事。

而廖建聰與「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泰公司」)負責人孫士芳為朋友關係。

孫士芳為爭取南投縣政府發包之工程,乃於100 年12月間向廖建聰表示:最近都沒有工程可作,希望可以爭取施作南投縣政府之工程等語,廖建聰遂向陳國進表示,希望透過陳國進向李朝卿爭取將南投縣政府發包之工程交由「德泰公司」施作。

嗣陳國進即於其後之100 年12月間某不詳時間,向李朝卿告知上情。

嗣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辦理「100 年7 月豪雨C1-015 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李朝卿即指示秘書張志誼將系爭工程交由「德泰公司」施作,並與陳國進、張志誼及工程處技士李中誠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述經辦公用工程收取決標金額一成回扣之行為,茲詳述如下:㈠由張志誼、李中誠於招標前之100 年12月15日,先在「景泰公司」與孫士芳見面,要求孫士芳提供廠商名單以便通知比價,孫士芳當日即提供「德泰公司」及「裕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裕鑫公司」)2 家廠商名單給張志誼,欲由「德泰公司」得標、「裕鑫公司」陪標。

然因張志誼認為「德泰公司」、「裕鑫公司」經常同時出現在比價廠商名單中,擔心引起爭議,乃於翌日(即16日)透過「景泰公司」之負責人許朝呈以電話轉告孫士芳,要求變更陪標廠商名單,不要每次都找同一陪標廠商。

嗣孫士芳即與「裕鑫公司」負責人曾華及「育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育華公司」)負責人邱宗華(曾華、邱宗華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均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由孫士芳透過曾華找「育華公司」邱宗華陪標,經邱宗華允諾後,孫士芳即另提供陪標廠商「育華公司」之名單給張志誼。

㈡嗣於100 年12月30日,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蕭西坤以「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理由簽辦系爭工程採限制性招標,張志誼即於101 年1 月5 日將寫有「德泰公司」及「育華公司」之名單交給李中誠,請李中誠向廠商確認名單是否正確,李中誠即於同日15時、16時許,以電話請孫士芳至南投縣政府確認陪標廠商名單,經孫士芳確認無誤後,李中誠以電話告知張志誼廠商名單沒變,張志誼隨即於翌日(即6 日)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核定採限制性招標,並於同日依李朝卿先前所指示由「德泰公司」承包之意,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指定「德泰公司」及「育華公司」為比價廠商,嗣南投縣政府並於101 年1 月9 日寄發投標通知函給「德泰公司」及「育華公司」,此上開方式,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比價而於經辦公用工程時舞弊。

㈢嗣孫士芳於接獲比價通知後,即承上如㈠所示犯意,請曾華前往「育華公司」,請邱宗華提高標價,「育華公司」遂提高標價為1845萬元(底價1852萬元),嗣該工程於101 年1月13日開標,乃由「德泰公司」以1829萬元標得上開工程。

孫士芳即於標得上開工程後之101 年2 、3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00號住處,分2 次將前述工程得標金額約一成之回扣款項各90萬元,合計180 萬元現金交給廖建聰,委由廖建聰轉交,廖建聰則收到上開回扣款項後,即於101 年3 至4 月間某日,前往位於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投服務區附近之某不詳道路旁,將180 萬元之回扣款項交給陳國進。

七、簡瑞祺為李朝卿妻舅;張志誼於100 年初起,擔任南投縣政府縣長室秘書;

洪宗賢則為簡瑞祺友人,亦在李朝卿98年度縣長競選團隊擔任義工。

簡瑞祺於100 年初後某日即對張志誼表示:針對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公用工程之設計監造採購案,伊(即簡瑞祺)會透過洪宗賢指定特定廠商投標,並收取賄賂,並要求張志誼配合核定特定廠商投標,經張志誼將簡瑞祺之前述要求向李朝卿請示,李朝卿指示張志誼依簡瑞祺所述辦理,張志誼遂應允,而簡瑞祺嗣即以不詳方式將上情告知洪宗賢,經洪宗賢同意該謀議,李朝卿、簡瑞祺、張志誼及洪宗賢即因此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簡瑞祺指示由洪宗賢與張志誼確認南投縣政府觀光處辦理設計監造工作之招標案後,再由洪宗賢出面找尋如下所述「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江明洲,下稱「明宙公司」)、「明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胡家訓,下稱「明椲公司」)及「光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為楊逸博,下稱「光益公司」)等工程顧問公司前來投標,張志誼則負責核定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之方式辦理招標,由指定之各該廠商前來投標,並由洪宗賢告以應繳交一成五賄賂之事,經洪宗賢分別與江明洲、胡家訓及楊逸博討論後,江明洲允諾交付工程設計監造費用之5%至8%再湊成整數之款項,胡家訓及楊逸博則同意交付工程設計監造費用之0.9 之一成五之款項(起訴書誤載為均為工程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五款項,應予更正),復因此部分之標案均僅有被指定之廠商1 家前往投標,被指定之廠商遂均順利得標。

嗣上開工程顧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則在得標後,即各基於對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各於得標後,交付各該工程設計監造費用(計算方式:實體工程費用扣除稅金、管理費後之「工程淨額」乘以「設計監造費率」)之5%至8%,及0.9 之一成五賄賂款項給洪宗賢(江明洲、胡家訓及楊逸博所各涉不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犯嫌,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再由洪宗賢將上開款項轉交給簡瑞祺,茲詳述各次標案之交付及收取賄賂款項之情形如下:㈠「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部分:⒈「明宙公司」於100 年2 月23日以38萬3400元標得「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⒉「明宙公司」復於同日以34萬800 元標得「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⒊嗣洪宗賢即於數日後之不詳時間,前往「明宙公司」收取上開工程之賄賂,「明宙公司」實際負責人江明洲即在該公司內,將裝有現金約3 萬元款項之牛皮信封袋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到上開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㈡「南投山林- 茶竹手作體驗之旅- 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委託設計監造」、「埔里山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部分:⒈「明宙公司」於100 年7 月27日以69萬5975元標得「南投山林- 茶竹手作體驗之旅- 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標案。

⒉「明宙公司」於100 年8 月3 日以43萬5700元標得「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⒊「明宙公司」另於100 年8 月3 日以26萬1485元標得「埔里山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⒋嗣洪宗賢乃於100 年8 月間某日前往「明宙公司」,對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江明洲表示欲收取前述工程之賄賂款項。

江明洲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所涉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該公司內,將5 萬元之賄賂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隨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㈢「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 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服務」部分:⒈「明宙公司」於100 年11月23日以133 萬5740元標得「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 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標案。

⒉「明宙公司」於100 年12月16日以49萬0490元標得「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⒊「明宙公司」於100 年12月21日以64萬5575元標得「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

⒋嗣洪宗賢遂於100 年12月間某日前往「明宙公司」對江明洲期約欲收取前述工程之賄賂款項,然其中如⒈「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部分,因開標簡報時,評選委員提出超出招標規範之要求,江明洲乃向洪宗賢表示若再支付工程賄賂款,「明宙公司」就該項工程將無利潤可圖,洪宗賢就該部分未再收取該標案之賄款,惟就上開⒉⒊所示標案,江明洲則仍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所涉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明宙公司」內,將前述款項5 萬元交給洪宗賢收受,再由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㈣「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部分:⒈「明宙公司於101 年7 月25日以66萬6188元標得「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

⒉嗣洪宗賢即於「明宙公司」得標後約1 星期,前往「明宙公司」,欲收取前述工程之賄賂款項,江明洲(所涉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明宙公司」辦公室內,將現金約4 萬元之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㈤「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標案部分:⒈「明椲公司」於100 年2 月23日以21萬3000元標得「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⒉「明椲公司」另於同日以21萬3000元標得「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標案。

⒊嗣洪宗賢即於「明椲公司」得標後1 至2 個星期內之某日,前往「明椲公司」,欲收取該等工程之賄賂款項,「明椲公司」實際負責人胡家訓即於當日(即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修法前),在「明椲公司」辦公室內,將現金3 萬餘元之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㈥「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標案部分:⒈「明椲公司」於101 年7 月25日以67萬3200元標得「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標案。

⒉嗣洪宗賢即於「明椲公司」得標後1 至2 個星期內之某日,前往「明椲公司」欲收取該工程之賄賂款項,胡家訓(所涉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該公司辦公室內將現金5 萬餘元之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款項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㈦「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部分:⒈「光益公司」於100 年12月16日以63萬4550元標得「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⒉嗣洪宗賢即於「光益公司」得標後數日內,前往「光益公司」收取該工程之賄賂款項,「光益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所涉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現金8 萬元之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款項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㈧「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部分:⒈「光益公司」於101 年7 月25日以83萬6400元標得「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

⒉嗣洪宗賢即於「光益公司」得標後數日內,前往「光益公司」欲收取該工程之賄賂款項,「光益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所涉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現金11萬元之賄賂款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賄款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㈨「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部分:⒈「光益公司」於101 年9 月19日以12萬8520元標得「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

⒉嗣洪宗賢即於「光益公司」得標後數日內,前往「光益公司」欲收取該工程之賄賂款項,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所涉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現金1 萬元之賄賂款項交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賂款項攜至簡瑞祺住家探看,確認簡瑞祺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簡瑞祺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簡瑞祺收受,簡瑞祺於收到後並取出該筆款項其中之三分之一現金給洪宗賢收受。

㈩綜上,針對上述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公用工程之設計監造採購案,洪宗賢收受廠商所交付之賄賂款項共計約45萬元,其中15萬元歸洪宗賢分得,所餘30萬元則由洪宗賢交付給簡瑞祺收受。

八、簡瑞祺自100 年初起,即向時任縣長室秘書之張志誼表示:辦理南投縣政府農業處小型公用工程時,須由簡瑞祺負責收取回扣,經張志誼向縣長李朝卿請示,李朝卿亦指示張志誼依簡瑞祺所述辦理。

李朝卿、簡瑞祺及張志誼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辦理小型工程時,由張志誼配合核定以公開取得企畫書之方式辦理招標,依李朝卿或簡瑞祺推薦之廠商名單通知廠商前來投標,並告知該等廠商應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一成之回扣款項,透過張志誼轉交給簡瑞祺,茲詳述如下(另有關「豪鑫公司」、「千昌公司」承包農業處工程所交付之回扣,則由廠商繳交至「景泰公司」,混入工務處如附件B 編號84至編號87所示工程回扣款內,再由李中誠收取上繳,詳見犯罪事實五部分):㈠「民益土木包工業」(登記負責人為廖冠鴻,實際負責人為廖冠鴻之父廖本鎮)於100 年11月18日以81萬元標得「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

另於101 年4 月6日以35萬元標得「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排水溝改善工程等3 件」工程。

嗣廖本鎮即分別於得標後約1 至2 個星期內某日,將約一成之回扣款即8 萬元及3 萬5000元,分兩次以水果禮盒包裝後,拿至南投縣政府辦公室,託交給張志誼,張志誼則再於其後某日,在簡瑞祺到南投縣政府時,分兩次轉交給簡瑞祺,而對於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㈡「有信土木包工業」(登記負責人為湯重信)於100 年3 月30日以51萬4000元標得「名間鄉大坑村大坑野溪護岸工程」。

湯重信嗣於100 年3 月底簽約後某日,將約一成之回扣款5 萬元現金裝入信封袋內,拿至南投縣政府辦公室交付張志誼,再由張志誼在其後簡瑞祺到南投縣政府時,將上開回扣款項轉交給簡瑞祺,而對於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有信土木包工業」另於101 年2 月8 日以68萬7000元標得「98- 99公益支出- 水里鄉頂崁村四鄰排水改善工程」;

及以55萬6000元標得「98-99 公益支出- 水里鄉新城村12鄰排水改善工程」。

湯重信於101 年2 月間,將約一成之回扣款各6 萬元、5 萬元現金,分2 次以信封袋裝入該等回扣款項後,拿至南投縣政府辦公室交付張志誼,再由張志誼利用簡瑞祺到南投縣政府之機會,分2 次將上開回扣款項轉交給簡瑞祺,而對於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㈢李朝卿、簡瑞祺及張志誼因而共同以上開方式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九、南投縣政府於 101年間辦理「全民運動會」相關之「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下稱「紀念品採購案」)及「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下稱「表演採購案」)之勞務採購案時,簡瑞祺即先向張志誼建議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經張志誼向李朝卿請示後,李朝卿即指示張志誼依簡瑞祺所述方式辦理,並指示由簡瑞祺處理廠商事宜,簡瑞祺則指示其友人洪宗賢負責聯絡廠商。

嗣李朝卿、張志誼、簡瑞祺及洪宗賢即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李朝卿核定該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並由簡瑞祺透過洪宗賢洽詢「仟臣贈品商行」負責人江宥頡承包上開採購案,然因江宥頡之「仟臣贈品商行」不具投標資格,江宥頡遂再找「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崙公司」)負責人施錦郎合夥投標「紀念品採購案」,並找「嵩誼活動創意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嵩誼公司」)負責人林松輝投標「表演採購案」。

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與洪宗賢乃於101年8 月間某日,在江宥頡位於南投縣○○市○○路000 號住處內商討,洪宗賢則依簡瑞祺之指示,向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表示,相關採購案得標後須交付得標金額約一成之賄賂款項。

江宥頡、施錦郎均予同意,惟林松輝則表示1 成賄賂太高,故未當場允諾,僅表示會先投標。

其後,洪宗賢即將上開欲指定之廠商名單告知張志誼。

詎料上開「表演採購案」於101 年9 月20日開標結果,竟由不知情而自行前往投標之「鉅秀有限公司」以981 萬1000元得標,「嵩誼公司」即未能得標。

而「紀念品採購案」於101 年9 月20日開標結果,因僅有「錦崙公司」一家投標,故由「錦崙公司」以733 萬6200元得標。

「錦崙公司」得標後,因施錦郎認為利潤不高,即與江宥頡共同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施錦郎、江宥頡涉嫌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江宥頡前揭住處與洪宗賢協商,達成將前述一成賄賂之款項降為50萬元之共識,施錦郎並於101 年10月30日,指示「錦崙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林玉兒,自「錦崙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中提領現金50萬元交給施錦郎,再由施錦郎、江宥頡於101 年10月30日晚間,將該款項拿至洪宗賢位於南投縣○○市○○○路00號住處當面交付給洪宗賢收受。

洪宗賢則於取得該款項後數日,再將該50萬元款項拿至簡瑞祺位於南投縣○○鎮○○路000 ○0 號住處轉交給簡瑞祺本人收受,簡瑞祺復將其中10萬元現金交給洪宗賢作為酬勞。

十、緣時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之黃榮德前因涉犯前揭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1月8 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黃榮德之妻趙偵宇知悉上情後,乃以黃榮德配偶之身分,委任黃鼎鈞律師為黃榮德之辯護人。

李朝卿隨即於黃榮德遭收押之翌日(即9 日)透過不知情、時任南投縣政府縣長室秘書之林琦瑜輾轉經由工務處秘書潘一芬聯絡趙偵宇,要求趙偵宇到南投縣政府縣長秘書室商談。

趙偵宇接獲電話後,乃依約於當日(即9 日)上午不詳時間前往南投縣政府縣長室外,由秘書林琦瑜、李崇慶及亦已在場之李朝卿友人李柏淵遊說趙偵宇委任陳益軒律師為黃榮德之辯護人,復經由李柏淵之聯絡,李柏淵於當日(即9 日)20時許,偕同陳益軒前往黃榮德位於南投縣○○市○○路000 巷00號之住處與趙偵宇見面,李柏淵除向趙偵宇推薦由陳益軒擔任黃榮德之辯護人,表示委任陳益軒律師為辯護人之費用無庸由趙偵宇支付外,並當場交付現金8 萬元給趙偵宇,供其作為聘任其他律師之律師費使用。

趙偵宇雖當場口頭答應而為黃榮德委任陳益軒為辯護人,然因當時陳益軒並未攜帶委任狀在身邊,遂取得趙偵宇口頭答應由陳益軒代刻印章並製作委任狀。

惟因李柏淵在前開時地曾經比手勢告知趙偵宇「若案情往上發展的話,現在這些狀況就會當作沒這回事,會像空氣一樣消失」等語,令趙偵宇察覺有異,深感不妥,幾經思考,遂決定暫不委任陳益軒擔任黃榮德之辯護人,嗣乃分別於101 年11月12日凌晨1 時12分許,傳送內容為「陳律師:經過兩天的思慮,我想請您暫緩會面我先生< 黃榮德>一事、、、委任書我想還是由我< 本人親筆簽名> 較為妥當,代為刻印就不麻煩您了。

請先讓我在多一點時間考慮謝謝!再聯絡」之簡訊給陳益軒,及於當日凌晨1 時14分許,再傳送內容為「陳律師:經過兩天的思慮,我想請您暫緩會面我先生〈黃榮德〉一事、、、委任書我想還是由我〈本人親筆簽名〉較為妥當,代為刻印就不麻煩您了。

請先讓我再多一些時間考慮謝謝!再聯絡。

趙偵宇。」

之簡訊給陳益軒,向陳益軒表示暫不委任陳益軒為黃榮德之辯護人。

趙偵宇並分別於同日(即12日)上午9 時30分許、9 時37分許2 度以電話聯絡陳益軒,告知陳益軒其暫不委任陳益軒為黃榮德之辯護人,要求陳益軒先不要前往接見黃榮德等語。

詎陳益軒明知趙偵宇斯時已明確表達其不同意委任其為黃榮德之辯護人,然其為達與黃榮德見面之目的,竟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趙偵宇之同意,即擅自於翌日(即13日)上午8 時許,由其律師事務所不知情之助理前往不詳刻印店偽刻「趙偵宇」之印章1 枚(未據扣案),並在不詳時地,以前開印章偽造趙偵宇於101 年11月12日同意委任陳益軒擔任黃榮德辯護人之委任狀私文書1 紙(下稱系爭委任狀),而為趙偵宇同意委任陳益軒律師為黃榮德案件辯護人用意之證明,嗣並於同日(即13日)下午遞送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經由該署收文而行使之,復並接續於同日(即13日)14時57分至15時33分許,持系爭委任狀影本1 紙前往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以黃榮德選任辯護人之身分申請接見黃榮德,而行使系爭委任狀即前述偽造私文書;

復於翌日(即14日)16時至16時17分許,接續持系爭委任狀即前開偽造私文書前往南投看守所再度接見黃榮德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趙偵宇、黃榮德委任辯護人之權利及司法機關對於被告委任辯護人管理之正確性。

陳益軒直到第二次(即14日16時許至16時17分許)接見黃榮德時,始取得由黃榮德本人簽名之委任狀。

嗣陳益軒因已於14日取得黃榮德之委任狀,即於翌日(即15日)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解除與趙偵宇之委任關係,並同時遞送黃榮德本人選任其擔任辯護人之委任狀。

然因趙偵宇已另為黃榮德委任黃鼎鈞、朱文財、呂秀梅3 律師為辯護人,加上陳益軒律師,業已超過法定辯護人數,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察覺有異後,依法通知黃榮德,乃循線查悉上情。

、「佶璟公司」於100 年12月2 日標得「100 年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契約部分則稱系爭工程契約)。

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佶璟公司」應於60日曆天內完工,且依據系爭契約圖說(圖號2/19),應鋪設8 公分厚之瀝青混凝土。

「佶璟公司」於100 年12月15日申報開工,嗣因與系爭工程施工地點毗鄰之野溪疏濬工程預計於101 年1 月間動工,「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恐日後該野溪疏浚工程之車輛將壓過系爭工程之路面,將影響路面設施而不利系爭工程之驗收,乃急於同年1 月12日申報竣工,惟其於當日(即12日)趕工鋪設路面瀝青混凝土時,發現由「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供應之瀝青混凝土數量不足,然又無法立即補料,若欲全部鋪設完畢,則系爭工程A 段道路(即2K+ 300 至2K+625,共325 公尺)之其中一段(即2K+300至2K+440,共140 公尺,下稱「5 公分厚路段」)即無法依前述契約圖說(圖號2/19)所定鋪設8 公分厚之瀝青混凝土。

吳仲琪因急於趕工,竟即指示「佶璟公司」工地負責人許志輝於上開「5公分厚路段」鋪設僅5 公分厚之瀝青混凝土,並於劃設道路標線後申報竣工(吳仲琪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詐欺取財犯嫌,由本院另依職權告發,詳後述)。

詎系爭工程之監造人即「景泰公司」監造人員傅家興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上情,竟仍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當日(即101 年1 月12日)某時,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監造日報表上,登載「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契約數量及累計完成數量「5233平方公尺」、累計完成100%,申報竣工等不實內容,並執該監造日報表文書,向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道路養護科辦理驗收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政府工程款核發之正確性。

、「佶璟公司」於100 年9 月間承包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所發包之「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時,依據該工程契約之紐澤西護欄單價分析表,系爭工程之紐澤西護欄項目應使用3000磅(即每平方公分210 公斤)規格之混凝土,與該工程其他項目所使用2500磅(即每平方公分175 公斤)規格之混凝土不同。

然因該公司承辦員工之疏忽,於施作該工程A 、B 、C 等3 處工區之紐澤西護欄時,仍均以2500磅之混凝土澆注,而與該工程契約之單價分析表內容不符。

嗣監造單位「圳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員工廖世權於100 年12月3 日審查「佶璟公司」所申報竣工書面資料時,發現該公司提供之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上登載之混凝土規格均為2500磅,其有關紐澤西護欄部分,與契約書單價分析表設計之規格不符,廖世權一時不察,以為「佶璟公司」前述資料有關紐澤西護欄使用之混凝土部分係因為作業疏失誤載筆誤,遂告知「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要求吳仲琪重新檢送該部分之品質保證書證明文件。

詎吳仲琪與「佶璟公司」會計陳秀香均明知有關「佶璟公司」所施作系爭工程之上開紐澤西護欄部分,因實際使用之混凝土規格與契約書單價分析表設計之規格不符,依該工程契約,應拆除重做,然為使「佶璟公司」能順利通過驗收,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未經提供系爭工程預拌混凝土之預拌混凝土業者「義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義玖公司」)之同意,即由吳仲琪指示陳秀香,在「義玖公司」曾額外提供已蓋好公司章即「義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董榮輝」印章之空白「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義玖公司」提供該等空白保證書給「佶璟公司」係為便利「佶璟公司」於誤載時更正使用)上,填載日期分別為100 年10月24日及同年月25日,記載內容均為數量為5 立方公尺等3000磅等不實內容之「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各1 張,而偽以「義玖公司」名義,製作該私文書2紙,嗣並將該偽造之「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2 紙交由不知情之廖世權審查後報驗,而行使之,致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道路養護科驗收人員李忠訓等人因而陷於錯誤,以為「佶璟公司」系爭工程確實依據工程契約所定之規格施作,而同意驗收,足生損害於「義玖公司」及南投縣政府對系爭該工程決算之正確性,並因而使「佶璟公司」獲得免負依系爭工程契約違約條款本應負擔之契約上責任之不法利益。

、緣「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因涉前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乃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專案調查人員於101 年11月7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該公司搜索。

該公司員工簡芝菁因發現置放在該公司二樓後面房間內無人使用之辦公桌抽屜內,裝有工程回扣款現金之數只信封袋未遭上開調查人員查獲,適林聰偉前往該公司瞭解狀況,詎簡芝菁、林聰偉均明知該款項為許朝呈及前述南投縣政府公務員相關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贓款,係屬他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犯罪證據,為避免遭人發現,竟共同基於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犯意聯絡,由簡芝菁將該等關於貪污犯罪之證據交予林聰偉,再由林聰偉將之帶回住處而先予隱匿之,經林聰偉檢視該等物件後,發現信封內除裝有現金外,另裝有寫有工程名稱之紙條,顯係他人貪污犯罪之證據,復擅自將該等信封及紙條銷毀,致使該等信封及紙條等相關證據均遭湮滅,而無法追查交付工程回扣之廠商,林聰偉僅將該等信封內所裝之現金計29萬5500元混在一起保管,迨102 年2 月1 日,因林聰偉深感不安,遂在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察覺前述犯罪前,前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上開犯行,並繳回上開款項而接受裁判。

、嗣因檢警獲報後,經本院核准後依法實施通訊監察,並依法於101 年11月9 日,在吳仲琪位於南投縣○○鄉○○街00號住處內,查獲尚未上繳之回扣款項240 萬元,並扣得曾仁隆、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各30萬元、60萬元、80萬元及60萬元,乃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甲、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案證人曾仁隆、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吳仲琪、洪宗賢、許朝呈、孫士芳、曾華、邱宗華、廖建聰、洪詩鳴、劉金力、詹慶順、簡瑞章、黃文明、許建德、李茂玄、劉明哲、羅明順、朱素菊、林聰偉、陳建文、陳建夫、李俊明、林宗德、張健原、劉權庭、洪明鑫、李朝華、蔡宗智、陳瑞源、蔡朝全、鄭三信、黃基安、林珮珍、廖明南、胡德志、曾瑞聰、陳登雁、林正文、陳昭芳、洪慶和、陳佳輝、陳溪順、吳成章、許陳梅雀、林耀堂、廖全億、郭必然、蘇昱誠、劉灌億、曾永祥、江明洲、胡家訓、楊逸博、張銘鴻、廖本鎮、湯鳳娥、湯重信、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林玉兒、陳晉益、趙偵宇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均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為傳聞證據,被告李朝卿、簡瑞祺、陳國進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均已爭執證據能力,且經查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 所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上開證人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應均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查證人曾仁隆、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吳仲琪、洪宗賢、許朝呈、孫士芳、曾華、邱宗華、廖建聰、洪詩鳴、劉金力、詹慶順、黃文明、許建德、李茂玄、劉明哲、羅明順、朱素菊、林聰偉、陳建文、陳建夫、李俊明、林宗德、張健原、劉權庭、洪明鑫、李朝華、蔡宗智、陳瑞源、蔡朝全、鄭三信、黃基安、林珮珍、廖明南、胡德志、曾瑞聰、陳登雁、林正文、陳昭芳、洪慶和、陳佳輝、陳溪順、吳成章、許陳梅雀、林耀堂、廖全億、郭必然、蘇昱誠、劉灌億、曾永祥、江明洲、胡家訓、楊逸博、張銘鴻、廖本鎮、湯鳳娥、湯重信、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林玉兒、陳晉益、趙偵宇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以均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已依法具結,而被告李朝卿等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並無提及上開證人證述有不法取供情形,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情事,依本案卷證,綜合訊問時之情況,亦未見有何非出於其真意而為供述、或違法取供之情事,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述說明,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卷附南投縣縣長李朝卿97年至99年收取工程回扣明細一覽表、辦理工務處工程涉嫌收取回扣、賄賂案示意圖各1 份,均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被告李朝卿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主張上開書面均無證據能力,且經查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 所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㈠規定,上開書面均無證據能力。

㈣再按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

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0號判決參照)。

本案被告李朝卿等人及其等辯護人對於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且本院亦於審理期日踐行提示及告以要旨之程序,揆諸前揭說明,該通訊監察譯文應有證據能力。

㈤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暨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應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件除上開㈠所示之證據外,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該等證據經被告李朝卿等人及其等辯護人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同意作為本案證據,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諭知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得隨時就本案各項證據(包括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揆諸前揭說明,暨經審酌前揭證據之取得,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以之為本案證據堪為適當等情,本院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02 號判例參照)。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指直接證據而言,即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故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依所得心證而為事實判斷,亦難指係顯違事理,是證人所述經歷情形,如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則其供述未始不足據為判罪基礎(最高法院101 年次台上字第4542號判決參照)。

又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指證收賄者,因得獲減輕或免除其刑,不免作出損人利己之陳述,其證言本質上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得確信其為真實。

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指證內容之憑信性(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203號判決參照)。

又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指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

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害人之指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

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713 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

壹、事實一部分:有關被告李朝卿、簡瑞祺、曾仁隆、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之前述公務員身分,業據上開被告所是認,並有南投縣政府103 年2 月12日府人任字第1030018403號函暨所附人員名單1 份在卷可稽(見卷第82頁至第83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貳、事實二部分:訊據被告曾仁隆坦承其確有此部分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及收取回扣之犯行;

被告吳仲琪亦坦承其確有此部分違反政府採購法協議不為價格競爭未遂之犯行。

經查:

一、被告吳仲琪如事實二㈠⒉所示犯行部分:㈠前揭被告吳仲琪在南投縣政府於98年1 月間辦理前揭工程限制性招標案時,為標得前項工程,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要求「勝方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登雁提供相關資料以資陪標,然因陳登雁並未允諾,不願將「勝方公司」證件借予被告吳仲琪使用,被告吳仲琪因而未遂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仲琪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卷㉛第第71頁至第73頁;

卷㉜第187 頁至第189 頁;

卷㊾第262 頁至第276 頁、第278 頁至第281 頁;

卷第129 頁至第130頁反面、第137 頁反面、第151 頁至第153 頁、第156 頁至第160 頁),核與證人陳登雁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參見卷㉜第67頁至第68頁),復有「97卡玫基及鳳凰災後復建-信義鄉羅娜村投59線12K 至20K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2 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採購中心98年1 月24日、98年1 月19 日 簽呈均影本、第一次開標紀錄表影本、南投縣政府開標/議 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影本、南投縣政府工程第1 次開標紀錄通知影本、南投縣政府98年1 月20日府採購字第09800211060 號函影本、「佶璟公司」與「勝方公司」之投標資料影本、南投縣政府工程估價單影本(共2 頁)、工程底價表影本、工務處土木工程科98年1 月12日簽影本及工程契約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卷③第19頁至第20頁、第140 頁至第146 頁、第148 頁至第178 頁;

卷㉜第49頁至第50頁;

卷㊼第54頁至第56頁;

本院外放卷㈠⒈)。

㈡綜合上述,被告吳仲琪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應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堪先予認定。

二、被告曾仁隆如事實二所示犯行部分: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仁隆於調查、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參見卷㉛第92頁至第97頁、第100 頁至第103 頁;

卷㉜第6 頁至第9 頁、第111 頁至第120 頁、第197 頁至第202 頁、第260 頁至第263 頁;

卷㊼第186 頁至第187 頁;

卷㊾第262 頁至第275 頁反面、第278 頁至第281 頁;

卷㊿第195 頁至第224 頁;

卷第129 頁至第13 0頁反面、第137 頁反面、第150 頁反面至第153 頁、第15 6頁至第160 頁;

卷第138 頁至第141 頁;

卷第87頁至第89頁反面、第95頁、第98頁反面、第102 頁、第105 頁反面)。

核與證人即如附件A 編號1 至編號30所示之得標廠商之相關負責人即「佶璟公司」實際負責人吳仲琪、「千昌公司」實際負責人廖明南、「勝方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登雁、「力儒包工業」實際負責人劉金力、「慶宏公司」實際負責人詹順慶、「盛造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文明、「陞宏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許建德、「灌嘉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劉灌億、「淞海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耀堂、「順宏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詹慶順、「長億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李茂玄、「鎮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鎮峰公司)」實際負責人羅明順、羅明順之妻朱素菊、證人劉明哲、林聰偉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參見卷⑳第153 頁至第155 頁;

卷㉛第54頁至第57頁、第83頁至第84頁、第176 頁至第178 頁、第184 頁至第185 頁、第193 頁至第194 頁、第202 頁至第204 頁;

卷㉜第67頁至第69頁、第88頁至第93頁、第107 頁至第109 頁、第135 頁至第136 頁、第162 頁至第163 頁、第135 頁至第140 頁、第173 頁至第174 頁、第181 頁至第182 頁、第187 頁至第189頁、第228 頁至至第231 頁、第238 頁至第239 頁、第245頁至第246 頁、第251 頁至第25 3頁;

卷㉝第140 頁;

卷㊼第157 頁至第158 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

卷㊾第262 頁至第27 6頁、第278 頁至第281 頁;

卷第129 頁至第130頁反面、第137 頁反面、第150 頁反面、第151 頁至第153頁、第156 頁至第160 頁;

卷第138 頁至第141 頁;

卷第104 頁至第118 頁;

卷第87頁至第89頁反面、第95頁、第99頁、第102 頁、第117 頁至第119 頁、第124 頁至第125 頁、第127 頁至第12 9頁)。

此外,並有下開相關投標資料、比價資料、開標紀錄表、簽呈、決標公告等採購文件在卷可稽,茲臚列如下:①如附件A 編號1 所示工程部分:「97卡玫基及鳳凰災後復建- 信義鄉羅娜村投59線12K 至20K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2 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採購中心98年1 月24日、98年1 月19日簽呈均影本、第一次開標紀錄表影本、南投縣政府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影本、第一次開標紀錄通知影本、98年1 月20日府採購字第09800211060 號函影本、「佶璟公司」與「勝方公司」之投標資料影本、工程估價單影本(共2 頁)、工程底價表影本、工務處土木工程科98年1 月12日簽影本及工程契約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卷③第19頁至第20頁、第140 頁至第146 頁、第148 頁至第178 頁;

卷㉜第49頁至第50頁;

卷㊼第54頁至第56頁;

本院外放卷㈠⒈)。

②如附件A 編號2 所示工程部分:「97卡玫基及鳳凰災後復建- 水里鄉興隆村投61線10.7K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3 月2 日決標公告影本、採購中心98年2 月1 日、98年1 月19日簽呈簽呈影本、第一次開標紀錄表影本、南投縣政府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影本、第1 次開標紀錄通知影本、98年1 月20日府採購字第09800211120 號函影本(通知比價)、工程底價表影本、工務處98年1 月10日簽影本、南投縣97年卡玫基及鳳颱風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勻支及或輔助表影本、「千昌公司」、「力儒包工業」投標資料影本、「千昌公司」承攬南投縣政府工務處97、98、99年限制性招標工程一覽表及工程契約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卷③第7 頁至第8 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180 頁至第187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第193 頁至第214 頁;

卷㉛第66頁;

本院外放卷㈠⒊)。

③如附件A 編號3所示工程部分:「97卡玫基及鳳凰C2-277水里鄉上安村頂安路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2 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採購中心98年1 月23日簽呈、第一次開標紀錄表影本、 南投縣政府98年01月23日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影本、第一次開標紀錄通知影本、工程底價表影本、工務處98年1月19日簽影本、採購中心98年1 月21日簽呈影本、南投縣政府98年1月21日府採購字第09800227930 號函影本、「千昌公司」、「慶宏公司」投標資料均影本、「千昌公司」承攬南投縣政府工務處97、98、99年限制性招標工程一覽表影本、投標資料影本、工程契約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憑(見卷③第7 頁至第8 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180 頁至第187 頁、第189 頁至第191頁、第193 頁至第214 頁;

卷㉛第66頁;

本院外放卷㈠⒉)。

④如附件A 編號4 所示工程部分:「信義鄉人和村波石巷9 號旁排水溝工程」之97年9 月1 日 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95頁至第 96頁;

本院外放卷㈡⒈)⑤如附件A 編號5 所示工程部分:「97水里鄉南光村民族街一巷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之97年 9 月18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 97 頁 至第98頁;

本院外放卷㈡⒉)。

⑥如附件A 編號6 所示工程部分:「97投86線、投17線、投27線、投60線道路養護工程」之97 年11月24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 ㊼第99頁至第100 頁;

本院外放卷㈡⒊)。

⑦如附件A 編號7 所示工程部分:「98水里鄉興隆村興安橋南岸道路改善工程、水里鄉興隆村 第3 鄰道路排水改善工程等2 件」之98年8 月20日決標公 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01 頁至第102 頁;

本院外放卷㈡⒋)。

⑧如附件A 編號8 所示工程部分:「98水里鄉興隆村7 鄰聯外道路改善工程等2 件」之98年8月20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03頁至第104 頁;

本院外放卷㈡⒌)。

⑨如附件A 編號9 所示工程部分:「97卡玫基-東光一號橋下游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2月20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05 頁至第106頁;

本院外放卷㈡⒍)。

⑩如附件A 編號10所示工程部分:「辛樂克及薔蜜C2-102竹山鎮秀林里第4 鄰道路橋樑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4 月7 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份(見卷㊼第107頁至第108頁;

本院外放卷㈡⒎)。

⑪如附件A 編號11所示工程部分:「97卡玫基及鳳凰災後復建- 魚池鄉日月村投63線0K+500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2 月23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09 頁至第110 頁;

本院外放卷㈡⒏)。

⑫如附件A 編號12所示工程部分:「97辛樂克及薔蜜C2-009南投市光榮里光榮東路68巷災修復 建工程」之98年4 月7 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11頁至第112頁;

本院外放卷㈡⒐)。

⑬如附件A 編號13所示工程部分:「97辛樂克及薔蜜C2-409魚池鄉共和村第17鄰嶺腳連絡道路 旁駁崁修復工程」之98年4 月9 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 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13 頁至第114 頁;

本院外放卷 ㈡⒑)。

⑭如附件A 編號14所示工程部分:「97辛樂克及薔蜜C2-416魚池鄉大雁村8 鄰火燒坪聯絡道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4 月14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15頁至第116頁;

本院外放卷㈡⒒)。

⑮如附件A 編號15所示工程部分:「98竹山鎮桶頭里行正橋緊急便道施設工程」之98年11月24 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17 頁 至第118頁;

本院外放卷㈡⒓)。

⑯如附件A 編號16所示工程部分:「97卡玫基及鳳凰C2-270新興村12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 98年2 月23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 ㊼第119頁至第120頁;

本院外放卷㈡⒔)。

⑰如附件A 編號17所示工程部分:「97年卡玫基及鳳凰C2-267新興棉斗巷村里聯絡道路復建工程之98年3 月4 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21頁至第122頁;

本院外放卷㈡⒕)。

⑱如附件A 編號18所示工程部分:「97辛樂克及薔蜜C2-326水里鄉車埕村烏土堀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6 月9 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23頁至第124頁;

本院外放卷㈡⒖)。

⑲如附件A 編號19所示工程部分:「98水里鄉車埕村深坑農路及新城村油車坑農路0.6K處改善 工程」之99年4 月2 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25頁至第126頁;

本院外放卷㈡⒗)。

⑳如附件A 編號20所示工程部分:「97卡玫基及鳳凰C2-045義和村義永及支線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3 月4 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27頁至第128頁;

本院外放卷㈡⒘)。

㉑如附件A 編號21所示工程部分:「97卡玫基及鳳凰C2-045義和村義永及支線道路災修復建工 程」之98年3 月4 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 (見卷㊼第129頁至第130頁;

本院外放卷㈡⒙)。

㉒如附件A 編號22所示工程部分:「97辛樂克及薔蜜C2-324水里鄉上安村十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4 月7 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31頁至第132頁;

本院外放卷㈡⒚)。

㉓如附件A 編號23所示工程部分:「96梧提及聖帕災害復建- 水里鄉永興村坪林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等三件工程」之97年2 月21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33 頁至第134 頁;

本院外放卷㈡⒛)。

㉔如附件A 編號24所示工程部分:「96梧提及聖帕災後復建工程- 信義鄉明德村九層坑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等二件工程」之97年2 月21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35 頁至第136 頁;

本院外放卷㈡)。

㉕如附件A 編號25所示工程部分:「97卡玫基及鳳凰C2-263新山村新瀧路道路復建工程」之98年2 月20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37頁至第138頁;

本院外放卷㈡)。

㉖如附件A 編號26所示工程部分:「97卡玫基及鳳凰C2-288信義鄉同富村開墾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2 月25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39頁至第140頁;

本院外放卷㈡)。

㉗如附件A 編號27所示工程部分:「97辛樂克及薔蜜C2-111中寮鄉福盛村中心路中心枝64號旁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4 月8 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 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41 頁至第142 頁;

本院外放 卷㈡)。

㉘如附件A 編號28所示工程部分:「97辛樂克及薔蜜C2-117中寮鄉福盛村麻竹腳五里崎道路災 修復建工程」之98年4 月17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 本各1 份(見卷㊼第143 頁至第144 頁;

本院外放卷㈡ )。

㉙如附件A 編號29所示工程部分:「97辛樂克及薔蜜C2-116中寮鄉福福村麻竹腳和興五號橋兗路災修復建工程」之98年4 月17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45 頁至第146 頁;

本院外放卷㈡)。

㉚如附件A 編號30所示工程部分:「97辛樂克及薔蜜C2-307水里鄉永興村草坪道路復建工程」之98年4 月16日決標公告及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㊼第147頁至第148頁;

本院外放卷㈡)。

㈡此外,並有被告曾仁隆之部分回扣款項共30萬元現金扣案可佐,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正本1 紙在卷可憑(見卷㉜第12頁),復有證人即共同被告吳仲琪所繪製被告曾仁隆辦公室回扣款項放置處平面圖1 紙附卷可佐(見卷㉛第64頁)。

㈢綜上,應認被告曾仁隆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應與客觀事實相符。

從而,被告曾仁隆此部分之犯行,亦堪先予認定。

三、綜合上述,被告曾仁隆及吳仲琪2 人就如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均事證明確,被告2 人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叁、事實三部分:訊據被告李朝卿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其與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李朝卿之專長為觀光行銷方面,其擔任南投縣縣長期間,對於工程發包之事宜,均充分尊重並信賴所屬各階層工程專業人員,因工程並非其專長,其所有公務事務都充分授權專業人員,伊始能專心綜理南投縣政,與各界溝通協調、推動觀光。

相關工程發包事宜,伊均要求部屬依法妥善處理,以確保工程品質,相關簽呈大都在伊之前就已經處理了,伊非常信任這些專業人員,批示限制性招標,因為災後工程牽涉到人民生命財產,需爭取時效,具有急迫性,且上級要求有期限限制,故伊尊重專業工程承辦人員之專業研判。

而被告李朝卿絕無從蕭明順處收受工程回扣之犯行,蕭明順所供其為交付工程回扣946 萬元之領款情形有諸多可疑之處,且其所稱為了交付回扣有向友人借款,但向何人借款已經忘記云云,實交代不清,令人難以置信,而本工程為蕭明順與鄭秋陽合夥施作,何以鄭秋陽不須分擔946 萬元之回扣款項,況且李添盛亦不知其有交付回扣款項。

被告李朝卿未曾收取蕭明順所交付之水果箱,更遑論有收受蕭明順所交付之任何回扣款項,縱使蕭明順曾經交付水果箱給被告李朝卿,然該水果箱內究竟是裝有水果,抑或裝有回扣款項,無人知悉,僅有蕭明順片面知悉,且蕭明順亦自承被告李朝卿並未向其索取回扣,則不應僅以蕭明順片面之詞即認定被告李朝卿有收受回扣之行為。

且被告李朝卿身為縣長,平日接觸之人甚多,遇有不認識之人交付名片,基於禮貌應會隨手接下,但不會刻意保留,且因類似之情形甚多,事隔數年顯難記憶,再者本件工程承辦技士歐立正係於99年8 月30日上簽呈辦理系爭工程之限制性招標案,該案由被告李朝卿於99年9月1 日核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該工程簽呈既有經過工程處科長、技正、處長、秘書長及副縣長等各級專業人員核章,層層把官,被告李朝卿自然會充分尊重且信賴。

李朝卿絕無指示縣政府內不詳之人撥打電話給蕭明順,要求蕭明順提供2 家甲級營造公司名單以便分配該工程給蕭明順施作,而被告李朝卿亦未指示擔任秘書之李日興於99年9 月2 日以被告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核定「同美公司」、「億源公司」為比價廠商之情事,因李日興之供述與本人有密切之利害關係,故難期可信等語(參見卷㊾第330 頁至第331 頁、第364 頁至第365 頁;

卷㊿第252 頁至第256 頁)。

經查:

一、被告李朝卿所犯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蕭明順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明確,茲分述如下:㈠證人蕭明順於偵查中證稱:99年間某日,伊在李添盛水里鄉鉅工村住處兼藝品店內泡茶時,遇到南投縣縣長即被告李朝卿,伊當時有向被告李朝卿表示,希望承攬一些縣府公共工程,伊有給被告李朝卿伊所有「皓仁公司」的名片,後來就有人打電話給伊,要伊提供2 家甲級營造廠商名單給他,說有工程要下來給伊,伊就在電話中提供「同美公司」、「億源公司」這2 家公司的名單給對方,後來「同美公司」及「億源公司」就有收到標單。

伊與「同美公司」、「億源公司」都是同業,之前就有認識,伊提供這2 家公司的名單後,伊有向「同美公司」負責人鄭秋陽說,因為伊資金不夠,所以這工程有找他合夥做,伊另外有向「億源公司」負責人劉蘭說,劉蘭沒有意思要標,所以請她將金額寫高一點,伊當時沒有向劉蘭說伊與「同美公司」的標單金額要寫多少,但是伊有跟劉蘭說這件工程伊想要做。

開標時,「同美公司」的文件是由伊送投標資料去的,「億源公司」的部分伊就不清楚。

而約在標得工程簽定合約書後1 個月,伊才交付一成回扣946 萬,伊是在李添盛處,以大的水果紙箱裝現金交付的,伊之前有跟李添盛講,如果縣長即被告李朝卿有去他那裡,請李添盛打電話跟伊說,那天就是李添盛跟伊說縣長有在李添盛那裡,伊就將水果紙箱放在伊的車上,去李添盛那裡,等李朝卿要走時,伊才去伊的車上把放錢的水果箱拿去李朝卿的車後座。

沒有特別跟李朝卿說什麼,被告李朝卿就離開了,當時李朝卿開哪臺車伊忘記了等語(參見卷㊱第24頁至第25頁)。

㈡證人蕭明順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伊為「皓仁公司」實際負責人,曾經施作南投縣政府98年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是與「同美公司」合夥,因為「皓仁公司」是丙級證照,只能包2250萬元以下的工程,而該件工程需要甲級證照,當初是伊有接到不詳人士電話,叫伊用電話報甲級證照給他,伊就報「同美公司」、「億源公司」給該人,伊記得在接到電話前,曾在李添盛的家遇到縣長即被告李朝卿,有拿名片給縣長,李添盛家在水里鄉公所斜對面,平常伊就常去李添盛那裡坐,因為之前縣長選舉的時候,伊有幫忙被告李朝卿,所以伊就跟被告李朝卿說,若有限制性招標的機會,用1 件工程讓伊做。

伊是拿「皓仁公司」的名片給被告李朝卿,當時被告李朝卿也沒說何事,只是名片帶著而已,事後就有人打電話給伊,打電話給的那個人沒有說他的身分是何人,伊提供名單給打電話來的這個人之後,伊有跟「同美公司」、「億源公司」提及這件事情,時間伊忘記了,但是伊知道是在收到標單開標之前,有提供兩家名單過去。

伊有跟「同美公司」老闆鄭秋陽說因為伊資金不夠,這件工程施工地點不錯,看他是否願意合夥,他就說好。

打電話給伊的不詳人士已經有跟伊說工程名稱,是神木聯外道路,得標內容是伊算好後,提供給鄭秋陽,再跟鄭秋陽講。

工程完工結算之後,領到工程款,伊的部分扣掉所有工程費用及給被告李朝卿的一成後,實賺500 萬元。

該工程係以9460萬元得標,伊去標時不知道底價,工程在標都有1 個統一單價,伊就是依統一單價去算。

大概是那個數字,加加減減會刪除一些算整數。

伊有去「億源公司」的劉蘭位於南投市某溪邊的家,跟她談工程的事,有去拜託,告訴劉蘭說最近有個大工程,伊想做,劉蘭意思則是她不想做,且也不想幫忙。

伊與劉蘭的先生張大源(音同)是以前作工程的時候認識的。

有繳一成回扣給縣長即被告李朝卿,是在李添盛那裡,伊從伊車內提到縣長座車後車廂內。

當時是在伊標到工程,伊和縣政府打好合約書之後,差不多1 個月左右。

伊拜託李添盛說如果縣長去他那邊,打電話通知伊。

縣長過去李添盛那邊也不知坐多久了,李添盛就打電話給伊。

伊過去跟他們坐了好一會兒,縣長要離開,伊就從伊車上提東西到縣長座車,他們就開走了。

伊是用水果箱裝一成回扣的錢給縣長,水果箱的大小,因為已經那麼久以前的事,伊沒有辦法確定,差不多就是之前模擬的大小。

標得金額9460萬元,一成金額就是946 萬元整。

會繳交一成的錢是因為限制性招標工程都是如此,是工程文化,聽包商都是這樣說的。

伊聽過很多做工程的人說,限制性就是都要交一成。

因為「皓仁公司」跟「同美公司」合股之間,「皓仁公司」有另外跟「同美公司」承包小包工程的部分,這部分是比較有利潤,所以將這部分的利潤作為回扣。

這946 萬元是如何籌錢,伊也忘記了,伊自己的帳目也很亂,有時候領錢回來就放一些。

付工錢、付機械款還有材料款項,就這樣一直領錢出出入入。

不足的向人借錢,有請工程款,伊就開始領,東湊西湊的,不確定是由哪一條款項領出來,伊自己的帳目自己都看太不懂,因為是自己的公司,所以不需要記帳。

這946 萬元的部分,鄭秋陽沒有付,因為伊有抽回自己做的工程,所以全部都是伊付的。

伊把水果箱從伊的車子送到被告李朝卿的車子,車子上還有被告李朝卿的司機,車子應該不是被告李朝卿自己開的,當時被告李朝卿坐在後面位置。

除了司機以外,以當時做縣長的行情,出門應該都會有隨扈,但伊沒有注意那時候是否有隨扈。

伊沒有把錢拿進去李添盛家裡,伊是有進去陪同坐一下,縣長要離開時,伊才出去從伊車上拿東西。

一起在裡面坐的,還有李添盛,另外還有誰在場,伊不記得了。

伊拿水果箱給縣長的時候,隨扈或司機沒有詢問,司機並無轉頭過來看,伊拿水果箱給縣長的時候,縣長沒有說什麼,拿了就走。

伊去調查站受訊時,就有說明這件工程有交錢給縣長,當時伊會去調查站說明,是因為調查站有打電話要伊去說明此工程,伊就嚇到,說3 點要去說明,伊就很害怕,馬上去找律師。

那天說下午3 點伊沒有辦法,就改成隔天9 點,本來律師說要伊請假,結果隔天9 點就說也不用去,後來伊就跟律師說每天心煩、擔心也沒辦法,還是去說明,所以第三次是伊自己去。

伊用水果箱拿946 萬元錢給被告李朝卿,都是用面額1 千元的新臺幣。

伊去李添盛那裡拿錢給被告李朝卿的時間是白天,何時則忘記了。

調查員打電話給伊之前,知道被告李朝卿以及其他跟工程有關之人員被收押,調查員打電話通知伊時,伊自己有感覺可能是跟縣長的案子有關。

第一次遇到縣長即被告李朝卿,是在李添盛的家裡,現場整桌都是人,有10個以上。

伊拿名片給縣長,請縣長如有限制性工程招標時幫個忙,跟縣長說的時候,大家都在桌子那邊坐著。

之後不會超過半年,就接到有男子打電話給伊,該男子沒有報他的姓名,只說有1 個工程需要甲級的證照,叫伊報甲級證照名單給他。

伊就直接報「同美公司」、「億源公司」給他,之後限制性招標資料是直接郵寄給上開公司,99年9 月10日決標之後,伊就開始籌備回扣款項,領錢或是每次請工程款的錢留下的,不夠部分跟朋友借,就一直籌錢。

事發後伊有聘請律師,伊找律師的時候,有跟律師講有回扣946 萬元的事,律師就叫伊要承認,否則會被收押等語(參見卷第16頁至第33頁)。

二、觀諸前揭證人蕭明順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其就其如何毛遂自薦請求被告李朝卿提供縣政府工程與其承包、如何接獲來電後,依對方要求而提供「同美公司」、「億源公司」名單給對方作為指定比價廠商、其如何與「同美公司」、「億源公司」負責人接洽,「同美公司」、「億源公司」確實接獲縣政府通知前往投標,及嗣後「同美公司」確實得標後,其如何將裝有前述回扣款項之大型水果箱搬至被告李朝卿車上交付與被告李朝卿等情,前後均供述一致,且證人蕭明順身為承包縣政府工程之承包商,與身為縣長之被告李朝卿無冤無仇,殊難想像其有何誣陷被告李朝卿之動機,遑論依據證人蕭明順所供述之內容,其所述恐將導致其自身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甚至是行賄之罪嫌,則若非真有其事,其並非至愚之人,豈有可能無中生有、無端構陷被告李朝卿,損人不利己,而陷他人於不義,又入己於罪?若其並未有前揭交付回扣款項給被告李朝卿之行為,其又何須無事生端?第查證人蕭明順前揭證述內容,復有下列證人及其他證據經本院查證屬實,並與證人蕭明順前揭所證內容核屬相符,可資作為證人蕭明順前開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茲說明如下:㈠有關證人蕭明順前揭所述其確實有拜託李添盛在被告李朝卿前往李添盛家裡喝茶時,撥打電話告知蕭明順以便其得以到李添盛住處跟被告李朝卿見面乙節,另有證人李添盛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⒈證人李添盛於偵查中證稱:蕭明順曾拜託伊若縣長李朝卿到伊那邊時,要打電話通知他,正確時間不記得,是在給縣長遞名片之後,蕭明順沒有說要找縣長作何事(參見卷㊱第31頁至第33頁)。

⒉證人李添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係在南投縣○○鄉○○村○○路000 號開藝品店,認識蕭明順好幾年了,蕭明順1 個星期來3 、4 次,也認識縣長即被告李朝卿,是選舉認識的,時間應該是在93、94年,伊當時是當鉅工村村長,在被告李朝卿選縣長時,伊有幫忙輔選,伊在縣政府有縣政顧問的頭銜,也是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的委員,被告李朝卿之前會去藝品店找伊泡茶、聊天,1 年有幾次,路過會進來。

蕭明順認識縣長李朝卿,但縣長不見得認識蕭明順,蕭明順有在99年下半年間在伊店裡見到縣長等語(參見卷第40頁至第50頁)。

⒊觀諸證人李添盛前揭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其迭證稱蕭明順確曾有要求伊在被告李朝卿前往其住處時通知其前往現場,且蕭明順確實有在該處與被告李朝卿見面等情,與與證人蕭明順此部分證述內容若合符節,堪認證人蕭明順前揭證述內容應非虛妄無據。

㈡而有關證人蕭明順前揭所證其確有於前揭時地主動找「同美公司」負責人鄭秋陽,並要求以鄭秋陽之甲級營造公司「同美公司」名義投標,再合夥施作系爭工程等情,有下開證據可資佐證:⒈證人即「同美公司」負責人鄭秋陽於偵查中復證稱:伊為「同美公司」負責人,公司是甲級營造廠,認識蕭明順,蕭明順是「皓仁公司」負責人,是同業關係,之前並無往來,「皓仁公司」是丙級營造廠,「同美公司」在99年時,有投標南投縣政府「98年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標案,當初是蕭明順主動前來找伊合夥,因為「皓仁公司」是丙級營造廠,不能投標該工程,「同美公司」是甲級營造廠,所以蕭明順前來找伊合夥,合夥方式是土方給蕭明順自己做,結構部分是伊與蕭明順一起做,材料是「同美公司」購買的。

投標資料當初是由伊女兒處理後,交給蕭明順處理,標單是由蕭明順填寫,押標金則是由「同美公司」出資去買,買了以後交給蕭明順去投標,開標以及簽約也是由蕭明順負責處理,契約部分「同美公司」的大小章應該是由蕭明順拿去「同美公司」給公司蓋章後再拿去縣政府的。

伊事前並不知道蕭明順有在爭取該工程,而伊與另一家投標廠商「億源公司」不認識。

有關於蕭明順標到工程以後有繳交回扣給縣府相關人員之事,伊也不知情,是事後蕭明順在102 年1 月才告訴伊,伊才知悉蕭明順繳交回扣給縣長,但蕭明順沒說繳多少錢,應該是一成,工程標得9460萬元,該標單金額是蕭明順決定的,標價單、價目表是蕭明順寫的,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同意書等資料則是蕭明順拿到伊公司,伊公司蓋好章再讓蕭明順拿去投標。

在工程完工後,工程款都是伊女兒在處理,伊與跟蕭明順合夥結構物的部分,所以分得也是結構物的工程款,蕭明順是包含土方的部分,所以他分得的部分比較多,因為該工程的履約保證金及工人薪資都是伊出的錢,所以伊與蕭明順與是合夥關係,並非借牌給蕭明順等語(參見卷㊱第138 頁至第142 頁)。

⒉證人鄭秋陽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伊是「同美公司」負責人,「同美公司」有甲級執照,伊認識蕭明順超過10年,蕭明順是伊營造業同行,伊記得99年間,蕭明順有去找伊作一個「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因為蕭明順的營造公司是丙級,伊是甲級,而這個工程需要甲級營造廠才可以承包,蕭明順找伊的時候,有說土方的部分,蕭明順來做,結構體的部分合夥,合夥部分的資金都是伊出的,土方工程伊不管,賺的看賺多少再下去平分,蕭明順的公司沒有負責資金,工程進行中買材料、機械、工人的薪水都是「同美公司」資金支付的,不記得「同美公司」是何時拿到南投縣政府的工程款,工程款是到「同美公司」的帳戶,工程款是開支票還是直接匯到「同美公司」帳戶伊不清楚,因為財務不是伊管的。

南投縣政府給伊工程款之後,伊又如何把利潤給蕭明順,伊不清楚,要問伊的女兒,這沒辦法一次就算清,到最後會賺多少不清楚,「同美公司」拿多少錢給蕭明順,伊不清楚。

又蕭明順並未告訴伊,要把回扣給公務人員,伊沒有聽蕭明順說,但是伊做工程的人大部分都知道。

伊跟蕭明順認識這麼多年,又一起做了這件工程,整個過程中,蕭明順都沒有提到回扣的事情,蕭明順沒有講,但土方蕭明順拿回去自己做,土方的價錢比較好,我們心知肚明,若公務人員要回扣,蕭明順要自己負責。

蕭明順做土方的利潤,伊並不知道。

蕭明順作那部分的工程,金額大約2 千多萬元,蕭明順他自己做土方的部分,土方的機械設備、工人的薪水是蕭明順自己負責,蕭明順自己作,自己賺。

伊作工程作了20多年,這件的預算金額是將近1 億元,伊猜蕭明順有繳交回扣,這件限制性招標,大家心知肚明,大概要繳回扣行情價就是百分之10,看工程有時候也會百分之20,但不一定,有時候百分之5 或百分之3 ,要看施工點好不好做。

伊與蕭明順合夥,伊要出資金,賺的還要分給蕭明順,沒有什麼不合理,因為伊總工程金額有賺。

伊不知道蕭明順賺多少,比較好賺的是蕭明順拿去作。

伊出資金,又合夥分利潤,好賺的土方工程蕭明順拿去作,伊卻仍與蕭明順合夥,是因為伊若不跟蕭明順合夥,伊自己也無法取得這件工程等語(參見卷第58頁至第62頁)。

⒊自前揭證人鄭秋陽證述內容觀之,蕭明順確實曾在系爭工程投標前,前往「同美公司」找鄭秋陽,談妥以「同美公司」名義投標系爭工程,嗣後蕭明順亦確實前往處理投標事宜,其後「同美公司」確實得標,且合夥施作系爭工程等情,足見證人蕭明順關於此部分之證述內容應屬可採。

而依據前揭證人鄭秋陽之證述,以及卷附「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99年9 月20日決標公告、南投縣政府99年9 月10日開標紀錄、手寫之投標標單信封、「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核定廠商名單、南投縣政府99年9 月6 日府採購字第09901862720 號函、「同美公司」、「億源公司」之投標標價清單及廠商投標文件收件三聯單、「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南投縣政府工程契約書(稿)、「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億源公司」、「同美公司」之投標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南投縣政府結算驗收證明書、南投縣政府採購中心提供98、99年間辦理採購中心神木村限制性招標案件一覽表、工程契約書、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102 年12月26日審投縣一字第1020003070號函暨檢送「98莫拉克C2-023信義鄉自強村7-8 鄰連絡道路災後復建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決算書、契約書、統一發票等資料均影本各1 份、南投縣政府103年2 月12日府人任字第1030018403號函暨檢送名單1 份、決標公告及更正決標公告共64份及證人李添盛住處照片及模擬照片共10張(見卷㊱第7 頁至第8 頁、第40頁至第43頁、第45頁至第53頁、第77頁至第78頁、第90頁、第97頁至第13 7頁;

卷㊲第10頁至第76頁反面、第112 頁;

卷㊵第22頁至第25頁;

卷第20頁至第155 頁;

卷第82頁至第83頁;

本院外放卷),而「同美公司」、「億源公司」果不其然亦隨即接獲南投縣政府所寄發之投標通知書,而蕭明順並非縣政府人員,則其何以得以如此神通廣大,在南投縣政府寄發投標通知書給「同美公司」、「億源公司」之前,即已知悉「同美公司」、「億源公司」即將接獲南投縣政府之投標通知書?足見前揭證人蕭明順所證稱有南投縣政府人員打電話請伊提供廠商名單,而伊亦確有提供「同美公司」、「億源公司」之廠商名單給南投縣政府人員等語,並非無據。

況參諸一般經驗法則,蕭明順既然意在取得工程得標,若非其已有相當之把握,已然篤定南投縣政府將指定「同美公司」、「億源公司」參與系爭工程之投標,其何以可能在眾多廠商中神準預測何家廠商將獲縣政府指定參與投標,而及時找到鄭秋陽及劉蘭並與之商討合夥及陪標之事宜?同理,若非蕭明順已能確知南投縣政府將指定「同美公司」、「億源公司」2廠商參與系爭工程之投標,其豈有可能前往鄭秋陽處信口開河南投縣政府將指定其等為投標廠商?據此,堪認證人蕭明順此部分之證述內容,與證人鄭秋陽之證述大致相符,應屬可採,從而,蕭明順確實在南投縣政府通知「同美公司」、「億源公司」前往投標前,即已知悉南投縣政府將通知「同美公司」、「億源公司」前往投標,並確有要求「同美公司」負責人鄭秋陽與之合夥承包之事實,即堪先予認定。

又既然蕭明順並非南投縣政府相關人員,然竟能在投標前就知悉南投縣政府將核定前述廠商作為參與系爭工程之投標廠商,則其前揭證稱有接到自稱是南投縣政府人員之人來電要求其給予甲級廠商名單等語,即亦足堪認定。

㈢而被告李朝卿確於前揭時地,核定系爭工程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招標,嗣並指示由縣長室秘書李日興以其丙章指定由「同美公司」、「億源公司」為系爭工程比價廠商等語,則有下列證人即時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道路養護科技士歐立正、南投縣政府採購中心主任之廖深利及秘書李日興分別證述如下:⒈證人歐立正於偵查中證稱:伊在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道路養護科擔任技士,南投縣政府在99年9 月間辦理「98年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工程」案件之發包,由伊本人承辦,該工程是採限制性招標,當時伊有跟科長及處長討論過,因為該工程個案有急迫性,該工程是在神木村,有5 個鄰及神木園小,這條是主要道路,所以有加速施工的必要,討論後決定採限制性招標。

事前沒有上級長官要求要簽採限制性招標。

本件簽辦限制性招標,是簽到縣長本人核定,該案核定後,由秘書室送給採購中心,所以誰指定廠商,伊不清楚,決標完後卷宗還我們,才知道是蓋縣長丙章,應該是李日興秘書蓋。

伊事前不知道李日興是選哪2 家廠商來比價,是決標後卷宗還回來才知道是「同美公司」及「億源公司」,工程簽約是科裡的小姐做完契約書請廠商來拿,知道是由「同美公司」得標,伊不知道李日興為何會選「同美公司」及「億源公司」來投標,「同美公司」得標後,現場工程是蕭明順承辦。

「98年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工程」交給採購中心之信封上,是秘書李日興的字跡等語(參見卷㊲第129 頁至第131頁)。

⒉證人即南投縣政府採購中心主任廖深利於偵查中則證稱:該工程是採限制性招標,是由承辦單位簽給縣長即被告李朝卿核定,承辦單位為何會簽限制性招標,簽呈內有2 個理由,是基於該地區有土石流,為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採限制性招標。

該案之簽呈有送給李朝卿核定,該工程是由秘書李日興核定參標廠商,「98年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工程」是由秘書李日興核定選擇「同美公司」跟「億源公司」2 家廠商。

李日興選擇後,交給採購中心,由採購中心通知2 家廠商來比價。

伊不清楚當時李日興為何會選擇這2 家廠商,這是李日興的權責。

「98年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工程」工程交給採購中心之信封上面蓋的縣長李朝卿的丙章是李日興持有,在接到秘書李日興交的名單之前,採購中心事前不知道哪些廠商要來比價,而依照流程,在寄發通知單給被通知的廠商前,廠商不應該會事先知道他就是投標廠商,上開工程開標後由「同美公司」得標,開標當時伊沒有去,因為伊是主任不會參與開標,廠商由何人出席伊也不知道,核定底價依慣例是由秘書,這件工程要看底價表,一般是由秘書李日興持丙章核定等語(參見卷㊲第125 頁至第126 頁)。

⒊證人即時任縣長室秘書李日興之證述如下:⑴證人李日興於偵查中證稱:伊曾在南投縣政府縣長室任職,是縣長室的秘書,從99年5 月1 日到99年12月初。

過去是九職等事務秘書,到99年12月初擔任下水道科科長是八職等,只做短短7 個月秘書,就被降職等到下水道科,伊有問縣長李朝卿,但是李朝卿不說話,只說下水道刻正需要伊去推動,伊與李朝卿縣長之間的心結,照伊自己的想法,是為了簡瑞祺,因為簡瑞祺會去辦公室問伊有沒有什麼案子,又問得不清不楚,所以伊就會跟簡瑞祺哈拉過去,感覺簡瑞祺可能不爽。

簡瑞祺都會來問一些小型工程的案子,但具體內容不清楚,也有問過環保的案子,大部分是工程或環保的案子。

有時候簡瑞祺會叫伊問,如果太慢,簡瑞祺會生氣。

但伊有跟縣長反應過,縣長說其他人的話都不要聽,簡瑞祺平均1個星期會到縣府來問這些事,除了簡瑞祺會來問關於工程的事,還有1 個綽號「肉圓」的(即洪宗賢),主要是來問學校教育處的案子,聽說「肉圓」和簡瑞祺不錯,大部分都是各自來(參見卷㉛第220 頁至第221 頁;

卷㊲第150 頁至第151 頁)。

伊在縣長室擔任秘書期間,負責的業務為民眾陳情案及縣長交辦事情,本身並無決行之權限,伊都是聽縣長指示。

李朝卿是否有何部分要授權給伊,李朝卿不會講,伊也不敢問,伊都是要跟縣長請示過才可以,李朝卿並沒有具體事項是事先概括授權給伊的部分,李朝卿有授權他的1 顆丙章給伊使用,丙章一般是用在限制性招標災修復工程指定廠商,但指定廠商是由李朝卿指示,由伊蓋丙章決行。

為何李朝卿不直接決行,還要由伊用到丙章,是因為聽說以往丙章都是工程類的在用的。

李朝卿的交辦方式,都是會叫伊進去,一般李朝卿都是口頭指示,或是下紙條,抄一抄就出去了,但伊那邊有留1 份李朝卿下的紙條。

伊擔任秘書期間,在工程部分,會負責核定的部分都是先交給李朝卿,等李朝卿指示後再核定,一般核定限制性招標的廠商名單,廠商名單是縣長李朝卿指示,但底價部分是伊自己核的,在伊擔任秘書期間,所有限制性招標的案子都是縣長李朝卿決定後再告訴伊的,小型工程的廠商則是由業務單位指定。

伊這邊負責的只有限制性招標的災修復建工程(參見卷㉛第221 頁至第222 頁;

卷㊲第151 頁至第152 頁)。

在伊擔任秘書期間,有辦理「98年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工程」案件,當時核定廠商有「同美公司」及「億源公司」,這2 家也是縣長即被告李朝卿指示的,伊也是依照縣長指示以電腦繕打再蓋伊的丙章決行。

該工程給採購中心的信封上是伊的字跡,不知道當時縣長為何會選擇這2 家,知道當初這案子會簽辦限制性招標,也是工務處簽出來,這部分不是伊經手的,一般都是縣長在限制性招標的簽呈簽核後,才會告訴伊廠商名單,伊事前不知道工程要給哪家廠商施作,本件工程也沒有廠商提供名單給伊核定,伊亦無打電話給「同美公司」的人,請其提供廠商名單,伊不知道有何人打電話給廠商,請廠商提供比價名單(參見卷㉛第223 頁至第224 頁;

卷㊲第153 頁至第154 頁)。

⑵證人李日興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伊自99年5 月1 日到南投縣政府報到擔任縣長室秘書,至99年12月調到下水道科。

伊不認識蕭明順、李添盛、劉蘭,伊有保管縣長丙章,一般保管丙章都是首長有指示才使用,首長會以下紙條之方式指示伊。

關於「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伊是辦到蓋章跟密封送發包中心,本案卷宗第㊲卷第135 頁中,「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採購中心親啟、南投縣政府緘」上面的筆跡是伊的筆跡,隔頁是信封裡面的內容「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億源公司」、「同美公司」,上面蓋99年9 月2 日南投縣政府縣長李朝卿丙章,這也是密封信封裡面的文件,其中「億源公司」、「同美公司」的記載,是伊依李朝卿指示所繕打的,李朝卿是在99年9 月2日在縣長室指示伊的,伊繕打完之後,就馬上蓋用丙章,押上日期,伊不認識蕭明順以及蕭明順所提供的廠商,本件信封袋裡面密封的文件,伊記得都是縣長即被告李朝卿下紙條指示的,紙條伊已經扔掉了。

伊對縣內廠商並不認識,伊5月1 日接任,應該是7 月份到8 月份才接丙章的,其實不是馬上進去就蓋章,因為伊對相關科室並不了解,會熟悉一段時間才開始執行。

當初李朝卿會指示這個,因為工務處有復建災修工程,主辦簽呈上來,一定是緊急有迫切性,而且是依採購法請首長指示兩家,依照流程,首長都有裁量權,畢竟廠商誰比較適合,李朝卿應該比伊清楚,伊不可能隨便找兩家就來搪塞,伊的認定是這樣。

工務處既然請首長指定選擇,當然原則上往上呈請首長來指示,程序上應該是OK的。

伊的部分一定要首長有蓋章,伊才敢執行這部分,因為伊到縣政府並沒有很久,部屬跟長官之間有一個倫理,不能說伊來弄就好,而且程序上伊認為是符合的。

伊是在99年12月初離開縣長秘書的工作,原因部分,縣長有找伊去講,因為目前工務處在推動用戶接管污水下水道,目前全國只有南投縣還沒推動,因為伊有接任過秘書職位,是否伊跟其他科室溝通協調不好,似乎依目前的進度也是掛零,所以李朝卿希望這部分伊可以去推動下水道。

伊個性謹慎,伊指定廠商,一定要有縣長李朝卿之指示,伊才會蓋章辦理,以釐清責任,關於本件「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有寫「億源公司」跟「同美公司」,並蓋縣長丙章。

指定「億源公司」跟「同美公司」這兩家來比價,是否是縣長指示的,其實已經很久了,伊忘記了,但是伊的原則就是一定要李朝卿有下紙條,伊才會去做這件事情,這案件李朝卿一定有下紙條,紙條部分有時候李朝卿指示完就扔掉了,沒有程序上的問題,這單子抄一抄伊回去當繕打,70幾年伊在當公務員,像在公所,都是首長直接寫,沒有在下紙條,本件李朝卿有下紙條,但沒有留下紙條。

伊是一個公務人員,怎可亂講。

伊擔任縣長秘書這段期間,主要業務為縣長交辦事項,伊當初來不是要接秘書,是因為伊家住中興新村,但伊在魚池鄉公所服務,剛好鄉長卸任,伊是希望調回離家近的地方,而李朝卿跟魚池鄉長是好朋友,所以伊就來縣政府,當初來不是要接秘書,剛好因緣際會這裡有個缺,有次縣長叫伊過去,說工作慢慢學,交辦事項照這樣做,依伊的個性,伊是很內斂的人,李朝卿有交辦的事情,伊才會去執行。

除非是民眾陳情案,應該比較不會遇到麻煩難處理,跟民眾只是互動而已,但是如果沒有縣長交辦的事情,其實伊都不會擅自去做等語(參見第52頁至第57頁)。

⒋觀諸前揭證人歐立正、李日興、廖深利之證述,其等對於系爭工程限制性招標廠商之指定,係由秘書李日興蓋縣長丙章指定之證述內容,核屬相符,並有蓋有「南投縣縣長李朝卿(丙)」字樣之職章,及核定「同美營造」、「億源營造」2 家廠商之資料1 紙在卷可稽(見卷㊲第107 頁),又稽之卷附工務處簽呈,其上亦確有時任工務處長之黃榮德所書寫「謹請鈞長指定」等語無訛(見卷㊲第116 頁),既然記載「謹請『鈞長』指定」,顯示依據一般慣例,該指定之權限在縣長李朝卿,則衡情李日興秘書於收到該簽呈後,自當將該簽呈交由李朝卿指定廠商名單,則本件限制性招標廠商之指定,則證人李日興所明確證稱,伊係依據被告李朝卿指示辦理,記載「同美公司」、「億源公司」2 家廠商後,以縣長李朝卿丙章核章等情,自當可採。

參以依前所述,本件「同美公司」、「億源公司」廠商名單之出現,係在蕭明順找被告李朝卿表明希望承包縣府工程後,即有縣政府人員與蕭明順聯絡,要求蕭明順提出比價廠商名單,經蕭明順提出上開2 家公司後,再由秘書李日興以縣長丙章核定由上開2 家廠商比價。

然衡諸常情,有資格參加比價之廠商何其多,李日興與前述廠商並無特別淵源,為何會指定該等廠商參與比價?且竟然如此巧合與蕭明順所提供之2 家廠商名單相同?顯與常情有違,被告李朝卿與蕭明順既有數面之緣,且業經蕭明順請託欲承攬縣政府工程,衡情自應係被告李朝卿在蕭明順請託後,指示他人以電話聯絡蕭明順請蕭明順提供比價廠商名單,再指示秘書李日興以其丙章核定蕭明順所提供之廠商作為比價廠商,較合乎一般經驗法則。

從而,益徵證人李日興此部分之證述,合乎常情,應屬可採。

㈣另有關蕭明順確實有於系爭工程得標後,開始籌措現金946萬元即系爭工程得標金額一成之款項等情,證人即蕭明順之妻唐愛雲亦分別證述如下:⒈證人唐愛雲於偵查中證稱:伊為蕭明順之妻,「皓仁公司」登記負責人是蕭明順,平時都是蕭明順在處理,是丙級營造廠。

蕭明順在99年間,有承包投標南投縣政府「98年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工程」,是用「同美公司」的名義標得的,蕭明順與「同美公司」間怎麼合夥、怎麼做,伊不清楚。

工程施工部分伊無參與,有時幫忙跑腿,詳細情形伊不知道。

記得蕭明順標得工程後,有提領大筆現金,但做什麼用途伊不知道。

蕭明順或「皓仁公司」都是與水里的彰化銀行往來,平時領錢大部分是伊去領,依據「皓仁公司」在「彰化銀行水裡坑分行」資金明細,「皓仁公司」在99年9 月17日、9 月21日、9 月23日、10月1 日有提領大額現金200 萬元、40萬、300 萬元、606 萬元等,這些錢是何用途伊不清楚,都是蕭明順叫伊去領款伊就去領款,伊不清楚蕭明順標到前開工程有無交付款項給縣府相關人員,是到最近蕭明順才講說,伊有交錢給被告李朝卿,但在之前伊都不知道。

公司沒有帳冊有記載提領款項的用途等語(參見卷㊱第145 頁至第148 頁)。

⒉證人唐愛雲於本院審理時則證述:伊與蕭明順結婚20幾年,婚後成立「皓仁公司」,家中的財務大多是蕭明順處理,蕭明順需要領錢時,有時候是自己去,有時候找伊去領,不會找第三人領,伊知道伊有領錢,可是無法記得什麼時候領的,蕭明順有時候自己去領,有時候伊去領,蕭明順說付工人的錢這樣而已,到底付誰錢伊也沒有辦法記這麼多,那麼久了,用途蕭明順就說工程款、工資、機械方面的錢,有時候金額少伊去領,金額大的蕭明順陪伊去領。

依據「皓仁公司」在「彰化銀行水里坑分行」的帳戶,99年7 月19日提現80萬元,99年7 月20日提現25萬元,99年8 月19日有一個現提85萬元,99年9 月7 日有提現10萬元,99年9 月17日提200萬元、99年9 月21日40萬元、99年9 月23日提300 萬元、99年10月1 日提606 萬元,比較大筆的是蕭明順跟伊去提領的。

印象中蕭明順是說要付機械的錢,沒說是要給公務人員的,99年10月6 日又有現金提款,有70萬元跟45萬元,伊忘了用途,從銀行帳戶的提款紀錄,「皓仁公司」99年7 月到12月都有現金提款,伊不知道為什麼要提這麼多現金,蕭明順都是說要付工程款,公司都用現金支付,之前也有欠人錢,有些人不要票等語(參見卷第69頁至第71頁反面)。

⒊自證人唐愛雲之前揭證述內容觀之,可見因「皓仁公司」為小型公司,並無記帳之習慣與必要,然蕭明順確實有在前開時間點,陸續由自己或由其妻唐愛雲,或偕同前往前述金融機構提領大額現金,並有向其友人借款之情,足認證人蕭明順前揭籌措現金之證述,並非虛妄無稽。

固然蕭明順在籌措現金當時,確實並無告知其妻唐愛雲有關其欲交付946 萬元回扣款項給被告李朝卿之事,以致證人唐愛雲一再證稱其不知道蕭明順提領錢數大額金之用途為何,已如前述,然蕭明順所為之行為,因已違反政府採購法,並可能涉及行賄罪責,尚可能株連與其合夥之廠商,甚至其妻唐愛雲,自非可隨意談論之事,且依據證人唐愛雲前述證述內容觀之,「皓仁公司」平時之財務本即多由蕭明順處理,其妻唐愛雲至多僅為幫忙前往銀行提領現金,然提領詳細用途,大多因不熟悉公司業務詳細內容而未能知悉,蕭明順為免徒增事端,縱使提領現金之用途係為交付回扣,依據一般生活經驗,蕭明順並未告知唐愛雲,刻意隱瞞,亦屬人情之常。

從而,當不能以證人唐愛雲於提領錢數現金時,不知悉該等現金之用途,即認定證人蕭明順證述內容不實。

㈤再有關前揭證人蕭明順所證述於前揭時地電請李添盛在被告李朝卿前往李添盛住處時告知蕭明順,而蕭明順復在被告李朝卿前往伊住處時,通知蕭明順說被告李朝卿前往伊住處之事,嗣蕭明順前來,並在被告李朝卿離開時,拿水果箱給被告李朝卿等情,與證人李添盛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茲分述如下:⒈證人李添盛於偵查中證稱:有聽蕭明順說過向被告李朝卿爭取工程過,但蕭明順遞名片給被告李朝卿時,有無談到工程的事伊沒有注意。

蕭明順曾拜託伊若縣長李朝卿到伊那邊時,要打電話通知蕭明順,正確時間不記得,是在給縣長遞名片之後,蕭明順沒有說要找縣長作何事。

後來縣長李朝卿去找伊時,伊有通知蕭明順,蕭明順也有過來,蕭明順是開車來,有進來坐了一下後,之後被告李朝卿就要離開,蕭明順好像要送他水果,有從蕭明順的車上拿1 個水果箱下來,拿到被告李朝卿車上送給被告李朝卿,伊沒有注意到蕭明順放在何處,之後他們2 人就離開。

之前不知道水果箱裡放的是什麼東西,是今日(按:即102 年1 月14日偵訊當日)蕭明順告訴伊,蕭明順要去自首,伊才知道蕭明順裡面是放工程的回扣金,但金額伊不清楚,也不知道蕭明順交付的回扣是何工程的錢等語(參見卷㊱第31頁至第33頁)。

⒉另證人李添盛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伊係在南投縣○○鄉○○村○○路000 號開藝品店,認識蕭明順好幾年了,蕭明順1 個星期來3 、4 次,也認識縣長即被告李朝卿,是選舉認識的,時間應該是在93、94年,伊當時是當鉅工村村長,在被告李朝卿選縣長時,伊有幫忙輔選,伊在縣政府有縣政顧問的頭銜,也是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的委員,被告李朝卿之前會去藝品店找伊泡茶、聊天,1 年有幾次,路過會進來。

蕭明順認識縣長李朝卿,但縣長不見得認識蕭明順,蕭明順有在99年下半年間在伊店裡見到縣長,伊有印象當時蕭明順有遞名片給縣長李朝卿,不知道蕭明順為何要遞名片給縣長李朝卿,蕭明順遞名片給縣長的時候,店裡面還有很多人在,蕭明順遞名片當天,縣長要走的時候,蕭明順好像有送禮盒給縣長,是在蕭明順遞名片的同一天。

伊看蕭明順拿禮盒,但是放在哪裡伊就不曉得等語(參見卷第40頁至第50頁)。

⒊觀諸證人李添盛前揭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其就蕭明順確有於某次李朝卿到李添盛家時,送李朝卿水果箱等節前後一致,且與證人蕭明順所證若合符節,應非虛妄,則蕭明順確有於前揭被告李朝卿前往李添盛住處時,經由李添盛之告知而前往李添盛住處,並在被告李朝卿離開時,交付前述水果箱給被告李朝卿等情,亦堪認定。

而蕭明順與被告李朝卿亦無其他特殊情誼,若非有事相求,無事不登三寶殿,其何須特別請託李添盛在被告李朝卿前往李添盛住處時告知蕭明順?且還需特別前往李添盛住處交付前述水果箱給被告李朝卿?衡諸一般常情,足認證人李添盛之證述內容尚與證人蕭明順前揭證述內容相符,尚非無據,自屬可採。

固然,針對蕭明順遞名片給被告李朝卿與交付水果箱給被告李朝卿是否在同一天乙節,證人李添盛係證稱:蕭明順係在遞名片給被告李朝卿當日送被告李朝卿水果禮盒等語,然證人蕭明順卻證稱:在第一次在李添盛家請被告李朝卿幫忙安排限制性招標工程當日即有遞名片給李朝卿,已如前述,顯然就此,證人蕭明順及李添盛之證述互有齟齬,而不相符,然依據一般生活經驗法則,蕭明順既係為找李朝卿安排限制性招標工程,且其去到李添盛住處時,現場門庭若市,有10人以上在現場,亦如前述,則衡諸常情,其理當遞出名片,以讓被告李朝卿知悉其為何人,又其在事成之後,欲將水果禮盒交與被告李朝卿時,為免交付回扣給被告李朝卿後,李朝卿因不認識蕭明順,而不知道該水果禮盒為何人所交付,以致白白損失鉅額回扣款項,為求慎重其事,其再度交付名片給被告李朝卿,再度提醒李朝卿其為蕭明順,交付水果箱之人為蕭明順,亦屬事理之常,則從而證人李添盛證稱蕭明順係在遞名片當日拿水果禮盒給被告李朝卿等語,自非不可能,且證人李添盛此部分之證述,與蕭明順證稱在請託李朝卿安排限制性招標工程當日有遞名片之事實,本即無矛盾之處,蓋依證人蕭明順之證述,在蕭明順請託李朝卿安排工程當日,在李添盛住處現場泡茶之人有10幾人,則縱使蕭明順確有於當日遞名片給被告李朝卿而未被證人李添盛注意而有印象,亦當非不可能,從而縱使證人李添盛證稱其看到蕭明順遞名片與送水果禮盒為同一日,亦不能認為蕭明順在請託李朝卿安排工程當日沒有遞送名片,而遽認證人蕭明順所證述內容尚有未合而不予採信。

㈥此外,復有「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99年9 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縣政府99年9月10日開標紀錄影本、投標標單信封影本、「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核定廠商名單影本、南投縣政府99年9 月6 日府採購字第09901862720 號函影本、南投縣政府99年9 月6 日府採購字第09901862720 號函影本、「同美公司」投標標價清單及廠商投標文件收件三聯單影本、「億源公司」投標標價清單及廠商投標文件收件三聯單影本、「皓仁公司」彰化銀行水裡坑分行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蕭明順之彰化銀行水裡坑分行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唐愛雲之彰化銀行水裡坑分行之帳號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工務處99年08月30日簽影本、「98莫拉克C2 -156 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南投縣政府工程契約書(稿)影本、南投縣政99年度墊付款核定通知書影本、內政部營建署98年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復建工作計畫審查經費及意見一覽表影本、內政部營建署99年8 月4 日營署中字第0983284293號函影本、內政部營建署99年11月19日營署中字第0983284293號函影本、採購中心99年9 月10日簽影本、南投縣政府工程第1 次開標紀錄通知影本、採購中心99年9 月06日簽呈影本、「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工程底價表影本、「億源營造有限公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影本、彰化商業銀行支票影本、收據影本、「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億源營造公司之投標資料影本、「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同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投標資料影本、同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1 份、決標公告及更正決標公告影本共64份、南投縣政府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南投縣政府採購中心提供98、99年間辦理採購中心神木村限制性招標案件一覽表影本、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102 年12月26日審投縣一字第1020003070號函暨檢送「98莫拉克C2-023信義鄉自強村7-8 鄰連絡道路災後復建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決算書、契約書、統一發票等資料、南投縣政府103 年2 月12日府人任字第1030018403號函暨檢送名單、採購中心99年5 月28日簽呈影本、南投縣政府103 年2 月20日府工養字第1030035424號函暨檢送「98莫拉克C2-023信羲鄉自強村7-8 鄰連絡道路災後復建工程」工程卷均影本各1 份、證人李添盛南投縣政府聘書照片2 張及工程契約書影本1 份附卷可佐(見卷㊱第7頁至第8 頁、第44頁至第57頁、第77頁至第84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137 頁;

卷㊲第10頁至第76頁、第112 頁;

卷第20頁至第155 頁;

卷第84頁至第258 頁;

本院外放卷)。

㈦證人即「億源公司」負責人劉蘭於偵查中證稱:伊是甲級營造廠「億源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公司業務。

伊與蕭明順、鄭秋陽是同業,都認識,但無往來,營造廠有自己的機器設備、人員。

承包大型工程如果挖土機不夠會請挖土機,如果模板則有固定的班底。

有些工程會分包給其他廠商。

與蕭明順除了在開標時遇過,並無往來。

「億源公司」有去投標「98年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工程」,因為縣政府有寄標單來,伊公司當時決定真的要標,本件標單預算金額為9800萬元,伊寫的標價金額為9750萬元。

「98年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工程」標案收到縣府寄的標單前後,蕭明順沒有去找伊談過本案件標案的事情等語(參見卷㊲第78頁至第84頁);

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認識蕭明順,但是跟他不熟,伊20幾年沒有見到過蕭明順,20幾年都沒有往來。

3 、4 年前,有一次晚上他打電話來,拜託伊跟幫他保證,保證蕭明順標工程一千多萬,繳保證金作保,可以少繳百分之5 。

原本標工程,要繳保證金百分之10,幫他作保可以繳百分之5 。

當時在電話中,伊罵蕭明順沒錢去標工程,沒有錢繳履約金,為什麼要叫別人保證,不要啦! 伊很兇罵他。

本件「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在99年8 、9 月間,這件工程要招標,蕭明順沒有去找過伊拜託伊陪標等語(參見卷第62頁至第68頁)。

細繹前揭證人劉蘭之證述內容,其於調查、偵查中,對於「蕭明順有無於99年8 月、9 月間,在系爭工程投標前要求其陪標」乙情,均回答「伊忘記了」等語,而其並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沒有」等語,已如前述,然依其前揭審理中之證述,其對於作證前3 、4 年(即98年、99年間)蕭明順有打電話請其為之作保一事,卻能侃侃而談,並能記得其如何在電話中責罵蕭明順之事,復亦能明確陳述較易混淆之金額等內容,衡諸一般常情,其既能明確記得蕭明順打電話請其作保一事及其他金額等內容,對於同一時期,蕭明順有無打電話請其陪標乙情理當亦能明確記憶,然其卻屢稱「不記得了」,選擇性記憶,顯與常情有違,應有避重就輕之嫌,況證人劉蘭亦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若承認蕭明順去向其借牌或圍標,伊公司會被撤銷牌照,不能再標政府工程等語明確(參見卷第37頁),依據一般經驗法則,其為免「億源公司」遭受此一不利益,自有動機不托出實情。

綜上,其雖於本院審理時又改證述:蕭明順「沒有」要求其陪標等語,證人劉蘭之證述自難遽信,而不能遽以之推論證人蕭明順證述不實,而為有利於被告李朝卿之認定。

㈧固然證人即被告李朝卿之司機顏明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從87年起擔任被告李朝卿之司機,伊載被告李朝卿出去時,會有隨扈,開車如果到某個地點,要拜訪人家,是由隨扈開車門,被告李朝卿不會自己開車門,認識水里的李添盛,不認識蕭明順,縣長很少去李添盛那裡,伊去李添盛那邊,沒有看過人家送縣長東西,出去時很少人家會送東西,如果有送,是送水果,都是隨扈去拿,放在車後行李箱,沒有看過有人送水果放在後座腳踏板,伊載縣長去李添盛那邊除了一個隨扈以外,沒有別人,縣長都坐在後座右邊,隨扈都是1個,重要場合也都是1 個,坐在副駕駛座。

縣長是否有坐別人車子出去,伊不知道,伊都是上班時間。

伊很少載縣長去李添盛那邊,有時候縣長是去聊天,有時候借洗手間,停留時間不一定,有時候半小時,伊都是坐在車上,所以不清楚縣長在那邊會遇到何人,如果有人送縣長東西,不用經過伊檢查,縣長離開時,會有人送縣長上車,去李添盛那邊時,隨扈是誰伊不清楚,都是輪班的,伊不會去看,都是隨扈在看,伊不會注意有人拿東西,隨扈是否會檢查伊不清楚,伊都在車上,縣長有2 個司機輪流,也有2 個隨扈輪流。

伊沒有印象3 年前即99年有載縣長到李添盛那裡,去年就很少去了,去信義返程時,有去李添盛那裡借個洗手間。

不記得是否於99年9 月、10日載縣長去李添盛那邊,也沒有印象有人送水果到車上等語(參見卷第71頁至第74頁);

證人即被告李朝卿之另一司機簡國書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從99年7月開始擔任縣長司機,平常載縣長出去,隨扈有一起,隨扈坐在右座,縣長坐右後座。

伊不認識水里鄉的李添盛,有載過縣長去水里、信義,但是沒有印象有去過位於南投縣○○鄉○○村○○路000 號的一間藝品店。

載縣長參加活動時,有遇到有人送東西給縣長,去人家家裡會送什麼禮品,伊沒有印象,沒有注意過是否有人送東西到車內要給縣長,如果有人送東西,大部分是隨扈在拿,縣長如果上車開門都是隨扈,縣長也是會自己開門,隨扈來不及開他才自己開。

印象中,信義鄉的活動,多少會有人送東西,會放在後面的行李箱等語(參見卷第75頁至第77頁);

證人即被告李朝卿之隨扈吳龍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從95年1 月到101 年11月底擔任被告李朝卿之隨扈,平常2 個隨扈跟著縣長,輪流出勤,縣長如果坐車外出,除了司機,隨扈也會跟著,不會司機出去而沒有隨扈,通常到一個定點時,由隨扈先下車,再開車門給縣長下車,若是要上車,隨扈都在外面等開車門,認識位於南投縣○○鄉○○村○○路000 號的李添盛在那裡經營藝品店,印象中伊與司機有去過,都是依照行程去走,經過有時候去那邊上個廁所,去過沒幾次。

99年的9 月、10月,是否曾經跟縣長去過那邊,伊忘記了,沒有印象去過李添盛那邊,有人送縣長禮物,伊跟縣長出去,有收過人家送縣長禮物,若有人送縣長禮物,都是會送縣長,然後隨扈再接過來,先開車門讓縣長上車,再把禮品放後車廂。

沒有印象曾經將禮品放在車子裡面後座的地方,因為車子不會很大,都放後車廂。

隨扈的勤務是看早上幾點的行程,假設在裡面辦公,隨扈是八點去隊部簽到,就過去縣府,再去接縣長,每天都要去,隨扈有流動過,都是輪流陪縣長出去,縣長去外面隨扈都會跟著,私人行程也是有,可是比較少。

隨扈算是縣府勤務,每天就是要去上班,上班時間不一定,看行程。

伊不認識蕭明順,如果有人送東西,東西都是隨扈拿的,是否有民眾速度快、很熱情,自己開車門拿上去,就伊在執勤任務的時候沒有印象。

伊幾次到李添盛那裡,伊所搭配的司機有2 個,顏明義跟簡國書,都有搭配伊到過李添盛的住處過等語(參見卷第77頁至第80頁);

證人即被告李朝卿之另一隨扈陳永受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從98年11月到100 年8 月間擔任縣長隨扈,平常縣長外出,一定會跟1 個隨扈,隨扈坐駕駛座旁,縣長坐後座右邊。

伊認識在南投縣○○鄉○○村○○路000 號經營藝品店的村長李添盛,99年9 月、10月間,曾經跟縣長去過那邊,一年大約去個2 、3次,時間伊記不太清楚,沒有印象在李添盛那邊,曾經有人送禮物給縣長,伊平常跟縣長出去,曾經碰過有人送縣長禮物,大概都是茶葉、農產品。

收了以後,伊會先送縣長上車,再把禮物放到後車廂,都一定到後車廂,縣長下車後,都是隨扈幫他開車門比較多,沒有碰過有人幫他開門,把禮物放在車子的後座。

伊不認識蕭明順,伊沒有印象有在李添盛那邊遇過蕭明順,伊沒有印象有在99年8 月、9 月、10月間跟李朝卿去李添盛的藝品店等語(參見卷第80頁至第82頁)。

固然依據前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李朝卿之司機顏明義、簡國書、隨扈吳龍義、陳永受在陪同被告李朝卿行程之時,並未見到蕭明順拿水果禮盒給被告李朝卿之事。

然前開證人分別為被告李朝卿之司機及隨扈,其等係在公務行程,始須執行勤務,然被告李朝卿前往李添盛之住處未必是在有司機及隨扈之陪同之公務行程中始得為之,其亦可能係在上開證人以外之友人陪同下之私人行程中前往李添盛住處,此觀諸被告李朝卿在其前往南投縣議員林永鴻之工廠與朱文財律師見面,或前往張英一律師寓所所張英一律師見面時,均係由友人楊東嘉駕駛車輛陪同等情,亦可知悉被告外出,有時係由友人駕車搭載,非必為南投縣政府司機接送(詳下述犯罪事實五),是以縱使前開證人顏明義、簡國書、吳龍義及陳永受均證稱未見蕭明順拿水果禮盒上車,仍難遽以該等證詞推翻前述本院認定被告李朝卿此部分犯罪事實之理由,而為有利於被告李朝卿之認定。

㈨縱核上情以觀,堪認證人蕭明順前揭證述內容堪以採信,復有其他證據足堪補強,從而,被告李朝卿此部分之犯行,亦堪認定。

肆、事實四部分:訊據被告吳仲琪坦承其確有此部分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參見卷㊾第276 頁);

李朝卿、簡瑞祺則均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共同經辦工程舞弊收取回扣之犯行。

被告李朝卿辯稱:並無與共同被告簡瑞祺為此部分犯行,其核准本件為限制性招標,有充分之依據,並無不當或不法等語(參見卷㊾第330 頁至第352 頁、第363 頁至第368 頁;

卷第144 頁至第148 頁;

卷第302 頁至第304 頁);

被告簡瑞祺則辯稱:其與吳仲琪毫不認識,縱使吳仲琪確有拜託廖建聰引介工程,並交付168 萬8800元給廖建聰,亦與其無關,又洪詩鳴雖證稱其有向伊拜託廖建聰委託之事,事後亦有將廖建聰交付之上述現金交給伊,但洪詩鳴是共同被告李朝卿之姨表兄弟,洪詩鳴要關說工程,大可向共同被告李朝卿關說,何以需要向伊關說,可見洪詩鳴所述與常情不符,因此合理懷疑洪詩鳴係為換取自身免於追訴之利益而為不實之證述等語(參見卷㊾第326 頁至第329 頁、第353 頁至第362 頁;

卷第139 頁至第140 頁、第149 頁至第151 頁;

卷第306 頁至第312 頁;

卷第210 頁至第211 頁)。

經查:

一、被告吳仲琪如事實四所示犯行部分:被告吳仲琪如事實四所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仲琪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參見參見卷㉛第7 頁、第36頁至第37頁、第55頁;

卷㉜第184 頁至第185 頁;

卷㊾第276 頁)。

其於調查時自白稱:有交付回扣款項給廖建聰,該工程是透過廖建聰幫伊爭取的,但是廖建聰是向何人爭取的,伊不清楚,在投標之前,廖建聰就告訴伊這件工程也要交一成的回扣款,約於99年7 月底,廖建聰主動打電話約伊在南投市某地點(確切地點已忘記)碰面,並交付一成回扣,伊即準備工程決標金額(即1,688 萬8,000 元)之一成即現金168 萬8800元,拿到南投市給廖建聰收受。

該筆現金168 萬8800元之回扣款來源是伊向朋友所借及以保單質借湊齊的。

伊於99年7 月間透過廖建聰爭取「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六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承包,當時伊有提供「佶璟公司」及「千昌公司」2 家廠商名稱給廖建聰,廖建聰再將該名單轉給南投縣政府人員幫忙,縣政府人員為何人伊不清楚,後來就收到南投縣政府寄發的本工程標單文件給「佶璟公司」及「千昌公司」,伊收到標單後,就去找「千昌公司」負責人廖明南幫忙,並告訴廖明南該工程是伊爭取來的,請廖明南幫忙,並告知自己負責自己的標單填寫,廖明南默許後,開標結果是由「佶璟公司」得到本工程,決標金額為1688萬8000元。

伊要求「千昌公司」配合陪標,並無支付代價,「千昌公司」純粹幫忙而已(參見卷㉛第7 頁、第36頁至第37頁;

卷㉜第184 頁至第185 頁);

其另於檢察官偵訊中自白稱:「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六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得標金額是1688萬8000元,該工程是伊透過廖建聰幫忙爭取的,廖建聰跟伊都是營造業的,是「日泰營造有限公司」的人,廖建聰告訴伊工程要一成回扣,伊有提供「千昌公司」及「佶景公司」2 家廠商名單給廖建聰,後來就順利得標,得標完後,廖建聰是在99年7 月底左右打電話給伊,約在南投市某地方,伊直接將168 萬8 千元交給廖建聰等語(參見卷㉛第55頁) 。

核與證人即參與陪標之「千昌公司」實際負責人廖明南於偵查中證述:伊係「千昌公司」負責人,「千昌公司」有參與「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六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投標,吳仲琪在收到標單後有來找伊陪標,吳仲琪告訴伊該工程他想要作,希望伊可以幫忙陪一下,伊有跟吳仲琪說伊會自己寄件,沒有講明有無同意,但是寄件時有把金額寫高,吳仲琪沒有跟伊講標價金額等語(參見卷㉜第88頁至第95頁)。

並有「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六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工程底價表、「98莫拉克C2 -158 信義鄉東埔村六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投標資料、「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六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指定廠商之簽呈、開標紀錄、開標資料、廠商資料、南投縣政府99年7 月5 日函(發包)、99年7月14日函、99年7 月16日簽、99年8 月19日決標公告、「千昌公司」、「佶璟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工程契約書均影本各1 紙及證人廖建聰於南投縣議會燦坤量販店指認交付賄款予證人洪詩鳴之地點照片1 張附卷可稽(見卷③第69頁至第70頁、第125 頁、第132 頁、第248 頁至第256 頁、第259 頁至第288 頁;

卷㉛第22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126 頁、第150 頁至第153 頁、第154 頁、第162 頁至第167 頁、第209 頁至第213 頁;

卷㉜第74頁至第86頁;

本院外放卷)。

綜上,足見被告吳仲琪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自得作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就被告李朝卿、簡瑞祺所為此部分犯罪事實部分:㈠「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透過友人廖建聰請被告李朝卿之表哥洪詩鳴向被告李朝卿爭取系爭工程,並提供指定廠商名單,嗣吳仲琪於取得該工程之標案後,並依廖建聰之轉知,交付一成回扣給廖建聰,由廖建聰轉交給洪詩鳴,再由洪詩鳴轉交給簡瑞祺等客觀事實,業經下述證人證述情節互核相符,茲分述如下:⒈證人即共同被告吳仲琪之證述:⑴證人吳仲琪於偵查中證稱:有一件「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六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伊得標金額是1688萬8000元,這件工程是透過廖建聰幫伊爭取的,廖建聰跟伊都是營造業的,廖建聰告訴伊該工程要一成回扣,伊有提供「千昌公司」及「佶璟公司」2 家廠商名單給廖建聰,後來就順利得標,得標完後,是在99年7 月底左右,廖建聰打電話給伊,約在南投市某個地方,伊直接將168 萬8800元交給廖建聰,零頭應該是沒有去掉等語(參見卷㉛第57頁)。

⑵證人吳仲琪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拜託廖建聰爭取工程時,伊認為廖建聰是甲級執照,做的工程比較多,來源不少,一般我們工程界都會互相訴苦工作量多少,伊就拜託廖建聰,剛開始廖建聰跟伊說試試看,叫伊將公司名稱寫給他,就是一般性請託,當時廖建聰沒有要好處,一般是得標後就開始準備錢,因為得標後還有時間要做合約,真正拿到合約後,就開始準備要繳納,伊準備那筆錢的來源基本上是一些週轉金,記得有跟朋友借。

還有一些是伊向保險公司貸款,用保單借款。

廖建聰打電話給伊之後,伊就跟他約在「燦坤3C」見面,那時候伊人在水里,就馬上出發,大概3 、40分鐘,廖建聰沒有跟伊說東西要交給誰,伊相信廖建聰有把錢交出去,這件工程除了廖建聰之外,沒有其他人跟伊接觸,事後才知道廖建聰認識洪詩鳴。

在伊印象中,廖建聰有講依照行規要主動拿一成跟人家答謝,是事後廖建聰要走之前,有跟伊講。

伊交付100 多萬給廖建聰,是因為廖建聰打電話給伊,問伊在哪裡,伊就說伊剛好要找他,相約在「燦坤3C」,伊有口頭告訴廖建聰說要把系爭工程一成回扣拿給他,在電話裡面伊沒有說是要付168 萬8800元,是約到南投以後,下車後才告訴廖建聰,地點好像是在「燦坤3C」附近,伊下車上廖建聰的車,在車上交給廖建聰,伊交給廖建聰之後就走了,在那之前伊不認識洪詩鳴,是交了錢之後,後來伊到南投來洽公,剛好遇到廖建聰,洪詩鳴也在那裡就介紹伊認識,介紹伊認識後,那時候錢已經繳了,有講說是洪詩鳴幫忙。

伊在拜託廖建聰時,有說希望離水里的家或信義較近的工程,要他幫忙爭取,有提到該工程名稱,這之間都沒有跟縣長見面或聯繫,也沒有透過任何人去轉達。

伊跟工務處長曾仁隆也很熟,就這個工程沒有去請託曾仁隆是因為據伊的了解,曾仁隆都是小型工程,而其他那些工程曾仁隆他們好像沒有權力做決策,曾經找議員去拜託曾仁隆但都沒有什麼用。

在跟廖建聰講廠商名稱時,伊就是跟廖建聰講兩家廠商的名字,廖建聰有寫下,伊怕廖建聰寫錯,有看著他寫,那張紙裡面還有密密麻麻的其他字,隨便一張草紙A4的,廖建聰只是寫在角落等語明確(參見卷第283 頁至第291 頁)。

⒉證人廖建聰之證述內容:⑴證人廖建聰於偵查中證稱:伊認識「佶璟公司」的吳仲琪,吳仲琪曾委請伊幫他爭取南投縣政府工程,他說因沒有工作,災修工程那麼多,可否幫他爭取工程,伊認識洪詩鳴,他是退休了,當縣府的顧問,認識10幾年了,伊跟洪詩鳴說災修工程那麼多,你有認識上面的人,這些優良廠商可否有機會可以議價,洪詩鳴說好。

他說會幫伊講,後來有幫吳仲琪去承攬「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六鄰聯結道路災修復工程」,伊沒有跟洪詩鳴說要特定工程,是吳仲琪跟伊說有這個工程,他想要做,伊就跟洪詩鳴說這個工程因吳仲琪住水里,信義工程可否給吳仲琪,後來洪詩鳴有跟伊說這個工程可以給他,伊就告訴吳仲琪,吳仲琪就有標得該工程。

吳仲琪有提供廠商名單,讓他可以順利得標,吳仲琪名單是交給伊,透過伊拿給洪詩鳴。

吳仲琪標得後,有交一成回扣約168 萬8 千元給伊,伊再拿給洪詩鳴。

吳仲琪是在法院前這條路下去的「燦坤3C」附近路邊交給伊,伊接到後再打電話給洪詩鳴叫他來拿,並在該處等洪詩鳴開車過來拿,他拿到後,伊要離開時,看到一臺車把那包錢接過去。

車上是何人伊沒有看清楚,但那人體型胖胖的。

吳仲琪拿錢給伊轉交的時間,是在標到後的一段時間,但何時伊忘記了。

伊幫吳仲琪介紹工程時,沒有告訴他要交回扣,但吳仲琪也知道,這是行規。

伊不知道洪詩鳴跟被告李朝卿是何關係,伊拿錢給洪詩鳴時,有說是吳仲琪這個工程要交付的回扣。

伊聽洪詩鳴說他要把前交給簡瑞祺那裡等語(見卷㉛第127 頁至第131 頁)。

⑵證人廖建聰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認識「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是10幾年的朋友,也認識洪詩鳴,也是10幾年的朋友,吳仲琪於99年間,在聊天時談到,縣政府工程都是用議價,他的工人都沒有工作,看是否有認識,幫忙一下參加議價,伊透過洪詩鳴,洪詩鳴是在竹山鎮公所任職,洪詩鳴就說:「好,我來幫忙看是否有辦法。」

,當時吳仲琪沒有指名要哪一件特定工程,時間很久了,大概縣長上任1 年多,吳仲琪問伊是否認識縣長李朝卿,伊就說那個洪詩鳴是顧問,現在才知道是親戚,吳仲琪請伊幫忙,有提供廠商名單給伊,很早提供的,提供廠商名單有一間「佶璟公司」,另一間伊忘記了,吳仲琪提供伊名單後,伊就交給洪詩鳴,伊應該是有寫字條,上面有記載工程名稱,以及2 家公司的名稱,但忘記了,當時會想到找洪詩鳴幫忙,是因為洪詩鳴是顧問,平常很熱心,想說跟他談看看這優良廠商能不能照顧,是否有機會參加,至於請洪詩鳴幫忙之後,洪詩鳴是透過何方式幫吳仲琪爭取工程,伊不曉得,但伊有告訴吳仲琪,伊是透過洪詩鳴。

在這整個過程中,並無人事先講到回扣的事情,後來吳仲琪說要報答人家,有拿錢給伊,伊有交給洪詩鳴,當時吳仲琪打電話給伊,在南投市芳美路的「燦坤3C」旁邊,拿1 包錢給伊,吳仲琪說是得標要感謝人家,叫伊拿去感謝,有說裡面大概160 幾萬元,伊完全沒有打開看,就在燦坤旁邊等洪詩鳴,伊有用自己的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打給洪詩鳴使用的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他來時,伊就說吳仲琪說要答謝,就將錢拿給洪詩鳴本人,洪詩鳴有說錢要交給姓簡的人,說是李朝卿的妻舅,伊離開的時候,有從車輛後視鏡看到1 臺車(顏色不是綠色就是黑色)開過來,就把洪詩鳴那1 包錢接過去,那1 包錢是用牛皮紙袋裝的。

當初檢察官訊問時,伊回答:「是吳仲琪跟我講說,有這個工程他想要做,我就跟洪詩鳴講說,這個工程因為被告吳仲琪住水里,然後信義的工程可不可以給吳仲琪,後來洪詩鳴就跟我說這個工程可以給他。」

當時沒有說謊,吳仲琪在標到工程之前,伊跟洪詩鳴、吳仲琪沒有談到回扣到底是多少的問題,檢察官訊問時,伊當時說:「幫吳仲琪介紹工程的時候,沒有告訴他要交回扣,但他也知道這是行規」等語,當時沒有亂講,會有這樣的行規,大家都知道的,要報答人家,這是南投這裡的行規。

當初吳仲琪把錢交給伊的時候,伊是完全都沒有看,連打開都沒有打開,伊有說「多少?」,吳仲琪說「大概1 百多萬元」就離開。

伊在偵查中有說,從洪詩鳴那裡接過紙袋的人體型是胖胖的等語,伊沒有亂講。

伊知道吳仲琪拿160 幾萬元,這是工程款的一成,行規是一成。

伊交給洪詩鳴時,洪詩鳴有說要交給姓簡的,伊交給洪詩鳴的紙條上面記載的工程名稱跟吳仲琪後來拿168 萬多元轉交的那件工程名稱是一樣的,伊記得那件工程在信義,是道路的工程,從吳仲琪這邊收到168 萬元,不是要給伊,是要報答人家,洪詩鳴要如何處理,伊不清楚,限制性招標據伊了解,你的牌在南投縣,如果做不好,之後就拿不到。

我們拜託洪詩鳴說是優良廠商,工人都沒有工作,爭取個工程來做。

可是爭取有沒有,伊不知道,這要看縣府給不給。

限制性招標的作業伊不大了解,應該是發包中心在決定廠商名稱,而限制性招標一定要優良廠商,報上去至於流程如何,伊不清楚等語明確(參見卷第225 頁至第242 頁)。

⒊證人洪詩鳴之證述內容:⑴證人洪詩鳴於偵查中則證稱:被告李朝卿是伊姨表兄弟,伊與李朝卿是同一個祖父;

簡瑞祺是李朝卿的妻舅。

伊在竹山鎮公所擔任建設課課長時,廖建聰有標過一件工程,那時認識的,吳仲琪則是廖建聰介紹認識的。

伊曾經到縣府開會時,遇到廖建聰,廖建聰拜託伊看有無辦法幫他爭取工程,他一開始沒有說是誰,只說是有人拜託他看有無辦法爭取工程,之後有拿2 家廠商名單及工程名稱資料給伊,告訴伊說希望能幫他跑看看可否要到這個工程,他拿的廠商名單叫「佶璟公司」及「千昌公司」,伊拿到資料後要去縣長室找縣長,縣長不在,隔幾日後,伊到縣府遇到簡瑞祺,伊跟簡瑞祺說有人想要這個工程,你看看可否幫忙爭取,就將廠商名單及工程名稱的資料交給簡瑞祺,簡瑞祺說好,伊就離開了。

隔約1 、20天後,廖建聰打電話告訴伊,那件工程標到了,有東西要交出,但沒有說是什麼,就約伊到南投市的「燦坤3C」,伊就知道是廖建聰要交這工程一成的回扣,伊約簡瑞祺也到南投「燦坤3C」,但沒有一起去,伊到時,廖建聰已經到了,簡瑞祺也到了,廖建聰停在後面的廣場,簡瑞祺是停在前面的廣場,伊到了之後看到廖建聰的車子在後面,就開到廖建聰的地方,廖建聰就將伊車門打開,拿一包錢放在伊車椅上,並說是工程的一成,伊拿到錢後就將車子開到簡瑞祺車子那邊,簡瑞祺下車,伊就將那包錢交給簡瑞祺,並告訴他這是信義鄉工程的160 多萬元的一成回扣,簡瑞祺拿到錢後就走了。

廖建聰要伊幫他爭取的工程是「信義鄉東埔村聯外道路的工程」,當初廖建聰請伊幫他爭取工程時,伊不知道該工程款金額為何,是標到後才知道。

伊會將東西交給簡瑞祺,請簡瑞祺幫忙,是因為伊知道簡瑞祺也有在幫廠商爭取工程。

他們是透過「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讓廠商可以得標。

當時工程投標方式好像是工務處在處理,限制性招標是工務處送到縣長室,由縣長自己去選廠商。

伊只有幫廖建聰、吳仲琪爭取這1 次工程。

不知廖建聰交的這筆錢是何人支付的,是廖建聰拿給伊的,這是吳仲琪付的,為何要繳一成回扣伊不知道。

伊向簡瑞祺說的時候,有說是工程的一成回扣,簡瑞祺沒有說錢他要如何處理,廖建聰會透過伊去找縣府爭取工程,因廖建聰在公所跟伊認識時,他就知道李朝卿與伊是表兄弟。

廖建聰交錢給伊時,伊沒有點收,他有告訴伊有160 幾萬,詳細數字伊忘記了。

一般有賺錢的話,行規就是要付一成的回扣等語(參見卷㉛第137 頁至第141 頁)。

⑵證人洪詩鳴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認識廖建聰,在竹山鎮公所時,廖建聰曾經去做工程,那時候就認識,差不多在10幾年前,吳仲琪是透過廖建聰介紹認識的,伊擔任南投縣政府顧問,廖建聰在99年間,有一次曾經請伊替吳仲琪的公司向縣政府爭取工程過。

差不多在3 年前,有一天廖建聰遇見伊,說他現在沒有工作做,叫伊幫忙一下,找看看是否有工程可做,他就拿2 張紙,是廠商名字,說幫忙爭取看看是否有工程來比價,他拜託伊做工程跟拿這2 個字條,是同一天提起,拿給伊,字條上面寫廠商的牌,寫廠商的名單,廠商名字這麼久伊忘記了,記得一個是「千昌公司」,另外一個伊忘記了,伊年紀也大了,又過這麼久,廖建聰沒有講他跟廠商的關係,伊不知道廠商是不是他本人的公司,只知道他自己有一個公司,是甲級牌,叫「日泰公司」,廖建聰只說看可否讓他參加比價,伊拿到那2 張紙條後,本來是要去找縣長李朝卿,剛好李朝卿不在,伊就出來。

經過1 、2 天,伊又到縣府去找縣長,還是不在,伊出來遇見簡瑞祺,伊就跟簡瑞祺說這2 支牌拜託你一下,看是否有工作可以做,簡瑞祺就接走,說要爭取哪一個工程太久了,伊忘記了,伊之前在調查站以及偵查中有說:廖建聰有拿公司名稱跟工程名稱的字條給伊,伊現在忘了,廖建聰有說是信義鄉的工程,沒說哪邊的工程,伊記得是莫拉克颱風之後的事情。

那時會把名單交給簡瑞祺,是因為去了2 次都沒找到縣長李朝卿,因為簡瑞祺經常在縣府進出,又是縣長的姊夫(按:應係「縣長又是他姊夫」之誤),伊想說拜託他,拜託簡瑞祺不一定有,但是簡瑞祺會交給縣長,他們比較有接觸較知道,就叫簡瑞祺幫伊轉達。

伊把名單交給簡瑞祺後,沒有跟李朝卿講過這件事情,也沒有聯絡,打電話是有時候會講,但沒有講到這一方面。

伊之前有跟李朝卿說,這個工程應該是要給縣內的人去做,比較優良的廠商,不要叫一些不會做工程的,比較會失敗,伊有跟李朝卿建議。

廖建聰會透過伊幫忙去縣府爭取工程,因為廖建聰跟伊在營造業已經認識10幾年,他想說伊擔任顧問,可能去說比較妥當。

伊不清楚簡瑞祺拿到名單資料後如何處理,伊不了解他們有辦法透過何種方式讓廠商可以標到工程,這是他們內部作業,伊不知道,限制性招標工程是工務處送去縣長室,最後是由縣長裁決,縣長有裁量權,縣長能夠決定給誰做。

在廖建聰請伊幫他爭取工程,伊交給簡瑞祺處理的這一段時間,在伊拿單子給簡瑞祺的時候,簡瑞祺本人有說:「要有表示」,伊就有跟廖建聰講,確切日期伊忘記了,是同一個時間,經過2 、3 個星期以後,廖建聰打電話給伊,說那件工程處理好了,有人寄東西要給簡瑞祺,當時廖建聰沒有講錢,因為伊知道這個錢,所以伊就打電話給簡瑞祺,叫他到「燦坤3C」那裡等,那時候廖建聰也來了,差不多是打完電話3 、40分鐘後,伊車子開進去,廖建聰將伊的副駕駛座車門打開,拿1 包東西丟在車內,伊就準備回頭,剛好簡瑞祺來在「燦坤3C」停車場,伊開車到那邊,把門打開要交給簡瑞祺,簡瑞祺也把門打開走下來,伊交給簡瑞祺之後就離開了。

伊與廖建聰是差不多同時出來,廖建聰把錢給伊的時候,有說是信義鄉那件工程的,廖建聰有說是160 幾萬元,伊沒有清點,錢好像是用1只紙袋,好像是牛皮紙包著,詳細金額是多少,伊也不了解,伊沒有跟廖建聰說錢要如何處理,伊爭取工程的過程當中,伊有跟廖建聰說伊是拜託簡瑞祺處理。

廖建聰打電話給伊時,伊剛好在縣政府,接電話後,同一時間伊就打電話給簡瑞祺,伊當時是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廖建聰的電話後面是977 號,簡瑞祺的電話伊已經忘記了,廖建聰跟伊聯絡要交錢時,是廖建聰主動打來的,是當天上午,忘記何時見面交錢的了,伊替廖建聰拜託的工程是在信義的道路災修工程,伊去找李朝卿不在,後來請簡瑞祺幫忙,有跟簡瑞祺講是信義鄉的災修工程,現在已經想不出是哪一個工程名稱,在調查站訊問時,可能他們有拿一些資料給伊看,伊才知道工程名稱,之後伊就又忘了,現在已經80幾歲,記憶力1 個月比1 個月差。

廖建聰拜託伊爭取工程,伊去找縣長2 次,縣長都不在,因為縣長室外面有職員在辦公,進去的時候,伊說要找縣長,他們說縣長不在,伊就出來,伊把兩張紙條在縣政府交給簡瑞祺的時候,那天縣長也不在。

伊在平常的時候,可以隨時進縣長室見縣長,伊自己就有辦法可以拜託縣長,不需要一定要簡瑞祺,但是伊不是每天去縣政府,簡瑞祺跟李朝卿住得近,常常都會遇到,伊住得比較遠,比較不方便。

伊交2 張紙條給簡瑞祺時,簡瑞祺說「要表示一下」,一般做工程都知道,要表示就是要拿錢,拿錢是要拿工程的錢,伊是向簡瑞祺表示,所以把錢交給簡瑞祺。

廖建聰打電話給伊,叫伊到「燦坤3C」那裡等,電話中廖建聰說「來『燦坤3C』一下,有人要拿東西給你」,就說那個工程標到了,廖建聰打電話給伊時,伊正在南投縣政府,因為手上還有事,所以花3 、40分鐘,去「燦坤3C」的時候,廖建聰就在那裡等,伊車子開進去,廖建聰門打開,表示廖建聰已經在車內,廖建聰拿東西給伊放在車子副駕駛座,伊就開車出來,廖建聰也出來,簡瑞祺停在「燦坤3C」前停車場位置,伊開車進去跟他同方向,下車拿錢,他也下車,伊拿給他,他提著進去車內,那伊也離開,廖建聰有說就是信義鄉那1 件,大概是160 幾萬元,伊自己知道,那是一成的回扣。

廖建聰會拿錢給伊,是因為伊事後有跟他轉達說簡瑞祺有說要表示這件事情,時間不是同一天,不知經過幾日了,那時還沒有標到,廖建聰說他知道。

伊跟廖建聰說要表示,表示當然就是廠商要出。

廖建聰本來不知道伊要向誰爭取這件工程,後來伊有跟廖建聰說,伊說已經拿給那個人。

伊與李朝卿說常見面是沒有,偶爾而已。

我們從小就很熟,自己的姨表親。

簡瑞祺說「要表示」,沒有說要表示一成,經過大約3 週,廖建聰打電話給伊,說那件已經標到,工程也拿到了,回扣在標到後是沒有講,是標到之前說「要表示」的,廖建聰打電話跟伊說有人標到,他拿錢來,他就跟伊約時間。

到「燦坤3C」時,伊有看到簡瑞祺黑色的車子,簡瑞祺是開黑色的車子伊認得。

而廖建聰有拜託伊替廠商爭取工程,他拿單子給伊是拜託當時同時拿的,廖建聰是在縣政府後面拿2 張單子給伊,裡面有寫廠商名稱,是否有寫工程名稱伊忘記了,廖建聰交錢給伊,沒有交代要把錢交給何人,但伊知道這支牌是拜託簡瑞祺,錢就是交到簡瑞祺那裡去。

伊當時要拿廖建聰的紙條交給縣長,未遇到縣長,後來交給簡瑞祺,伊是說別人要爭取工程才拜託簡瑞祺轉達給縣長,也只有縣長才有權利。

伊拿錢給簡瑞祺,簡瑞祺如何處理,伊不清楚。

伊當時2 張紙條交給簡瑞祺,意思是要轉交給李朝卿,因為簡瑞祺沒有權等語(參見卷第262 頁反面至第282 頁反面)。

⒋觀諸前揭證人吳仲琪、廖建聰及洪詩鳴之證述內容,上開證人3 人就吳仲琪如何依序透過廖建聰、洪詩鳴等中間人將廠商名單交給簡瑞祺,以爭取系爭工程,及吳仲琪於成功得標系爭工程後,復又如何依序透過上開中間人將得標金額一成之回扣168 萬8800元現金交付給簡瑞祺等節之證述,均交代甚為詳細,相互若合符節,且證人吳仲琪、廖建聰及洪詩鳴與被告李朝卿、簡瑞祺應無何仇怨,其中證人洪詩鳴且與被告李朝卿為姨表關係之表兄弟,復為南投縣政府縣政顧問,而證人廖建聰與洪詩鳴復為10年以上交情之友人,已如前述,自難認其等有何虛捏事實之可能。

參以在99年7 月27日16時18分,廖建聰有撥打電話聯絡洪詩鳴,洪詩鳴在當日16時27分,亦撥打給被告簡瑞祺。

當時洪詩鳴行動電話基地臺位址在南投市○○○路0 號,簡瑞祺行動電話基地臺位址則是在同市○○○街0 號,根據地圖所示,係在接近之位置。

另洪詩鳴於99年7 月28日9 時44分撥打電話給廖建聰,當時洪詩鳴行動電話基地臺位址係在同市○○路000 號(即南投縣政府所在地),洪詩鳴聯絡廖建聰後,即撥打簡瑞祺行動電話,當時簡瑞祺行動電話之基地臺位址亦係在同市○○路000 號(即南投縣政府所在地),是相同位置,而洪詩鳴行動電話基地臺位址則係在同市○○路000 號等情,亦有公訴人所提出行動電話雙向通聯記錄3 紙、地圖3 份附卷可稽(見卷第246 頁至第247 頁、第311 頁至第318 頁),堪認無訛,則衡諸常情,廖建聰、洪詩鳴及簡瑞祺此3 位原不相關之人,若非有要事需要密集聯絡,豈有需要在密接時間內通話之理?據此亦可佐認前述證人吳仲琪、廖建聰、洪詩鳴所證內容,並非虛妄,當屬可採。

是此部分吳仲琪輾轉透過廖建聰、洪詩鳴,將廠商名單及前述回扣款項交給被告簡瑞祺之客觀事實,應當先予認定。

㈡次查關於系爭工程限制性招標採購案,係由不知情之工務處承辦技士歐立正上簽呈由被告李朝卿核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進行招標,並由被告李朝卿指示其不知情之縣長室秘書李日興以李日興之「秘書李日興」職章,核定比價廠商為「佶璟公司」及「千昌公司」等情,則有下開證人證述內容可資證明,說明如下:⒈證人歐立正之證述內容:證人歐立正於偵查中證稱:伊現職為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道路養護科擔任技士,南投縣政府在99年7 月間辦理「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6 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案件發包,該案件由伊本人承辦,該工程伊有跟科長及處長討論過,因為該工程是東埔村6 個鄰的主要聯外道路,也是投60線的替代道路,也是在河川旁邊,所以有急迫性,討論後決定採限制性招標。

事前沒有上級長官要求要簽採限制性招標,該件簽辨限制性招標是簽到縣長本人核定,該案核定後,指定投標廠商部分是由秘書室送給採購中心,所以伊不知道廠商是誰指定的。

決標完後卷宗還伊,伊才知道是由李日興秘書蓋章,伊事前並不知道李日興是選哪2 家廠商來比價,伊事後知道,是指定由「佶璟公司」、「千昌公司」參加比價。

得標的是「佶璟公司」。

伊不清楚李日興秘書為何會選「佶璟公司」、「千昌公司」來投標等語(參見卷㉛第168 頁至第171 頁)。

⒉證人李日興之證述內容:⑴證人李日興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南投縣政府縣長室秘書,從99年5 月1 日到99年12月初,當時是九職等事務秘書。

伊原本是在魚池鄉鄉公所擔任建設課課長,之前與被告即縣長李朝卿沒有往來,李朝卿會找伊擔任秘書,是因為伊家是在南投市中興新村,當時魚池鄉長廖學輝卸任,伊請託他讓伊調回縣府。

當時原本秘書室的李德生離職,剛好有一個缺,所以直接就讓伊去接李德生的位置。

伊原本在建設課是八職等。

伊在99年12月初擔任下水道科科長是八職等,伊有問李朝卿為何伊只做短短7 個月就被降職等去下水道科,但是李朝卿不說話,只說下水道科需要伊去推動。

伊與李朝卿之間有心結,照伊自己的想法,是為了簡瑞祺,因為簡瑞祺會去辦公室問伊有沒有什麼案子,又問得不清不楚,所以伊就會跟簡瑞祺哈拉過去,感覺他可能不爽。

簡瑞祺有時會來問一些小型工程的案子,但具體內容不清楚,也有問過環保的案子,大部分都是工程或環保的案子。

有時簡瑞祺會叫伊問,如果太慢,他就會生氣。

但伊有跟縣長反應過,縣長說,其他人的話都不要聽。

簡瑞祺平均一個星期會到縣府問一次。

除了他會來問關於工程的事,還有一位綽號「肉圓」的,他主要是來問學校教育處的案子,聽說他與簡瑞祺不錯。

他們大部分都是各自來。

伊在縣長室擔任秘書期間負責的業務是民眾陳情案及縣長交辦事情。

本身沒有任何決行的權力,伊都是聽李朝卿指示。

李朝卿不會講,伊也不敢問。

伊都是要跟李朝卿請示過才可以,他並沒有具體事項是事先概括授權給伊的。

李朝卿有授權他的1 顆丙章給伊使用,丙章一般是用在限制性招標災修復工程指定廠商,但指定廠商是由李朝卿指示,再由伊蓋丙章決行。

聽說以往丙章都是工程類的在用的。

李朝卿交辦方式是他會叫伊進去辦公室,一般他都是口頭指示,或是下紙條,抄一抄就出去了。

伊那邊有留一份縣長下的紙條(不是本招標案)。

擔任秘書期間,在工程部分,伊核定的部分主要是限制性招標的廠商名單及底價。

廠商名單是李朝卿指示,但底價部分是伊自己核的。

在伊擔任秘書期間,所有限制性招標的案子都是李朝卿決定廠商後再告訴伊。

小型工程的廠商是是由業務單位指定,伊這邊負責的只有限制性招標的災修復建工程。

伊在擔任秘書期間,有核定「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6 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案子,當時核定廠商有「佶璟公司」、「千昌公司」,這二家是縣長指示的。

伊依照李朝卿指示以電腦繕打再蓋伊的章。

伊真的不知道為何李朝卿選這2 家,伊也不敢問。

伊不知道當初這案子為何會簽辨限制性招標,是工務處簽出來,這部分不是伊經手的。

李朝卿不一定何時告訴伊廠商名單,都是李朝卿自己在限制性招標的簽呈簽核後,才會告訴伊廠商名單。

伊事前不知道工程要給哪家廠商施作,也沒有去通知廠商說工程要給特定廠商施作。

沒有廠商提供名單給伊核定,伊核定的廠商名單都是李朝卿指示的。

伊也不知道「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6 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廠商有無交付回扣。

簡瑞祺之前曾經拿過廠商名單給伊,說有一件工程要給這家廠商,伊跟他說伊現在在忙,叫他先放著,等他走後,伊就扔掉了。

什麼工程伊不記得等語(參見卷㉛第220 頁至第224 頁)。

⑵證人李日興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伊認識簡瑞祺,知道簡瑞祺與李朝卿之關係,伊在擔任縣長室秘書期間,簡瑞祺有去找過伊好幾次,幾次伊忘記了,簡瑞祺不常去,有一些可能是人家陳情案,有一些其他事情,差不多一個禮拜去一次,簡瑞祺去的時候,除了陳情案之外,找伊的時候,大多都是閒坐,他很少找伊聊天,講到工程的部分也很少,其實伊都客套話跟他講。

工程的部分,應該不是局外人可以問的,畢竟這是一個行政體系。

伊的親身經歷,簡瑞祺跟伊談過工程的事,內容伊忘記了,想不起來。

簡瑞祺確實有問過伊小型工程的案子,但當初他有跟伊談不多。

簡瑞祺問限制性工程招標的案子,印象中也很少,頂多1 、2 次而已。

簡瑞祺沒有跟伊講過,限制性工程要給哪家廠商做,他問小型工程,有些東西也都未簽出來,伊也無從跟他講,伊就跟他講等文下來才知道,會注意一下等語,基本上伊也不能講,因為他是局外人,這部分有行政流程,如何能跟他講這案子怎樣。

伊在偵查中講「因為簡瑞祺會去辦公室問我有無什麼案子,又問的不清不楚。」

,因為伊到縣府資歷不長,所以簡瑞祺問伊案子,伊當然不清不楚。

簡瑞祺沒有講到工程名稱,他是說「環保有無案件,工程最近有什麼案件」,伊就說伊不曉得。

伊記得簡瑞祺曾經拿紙條給伊,但是伊確定那張紙條伊沒有看過,等他離開伊把它扔掉,這部分伊可以誠實講。

紙條寫什麼伊不清楚,因為伊把它扔掉,這東西寫給伊也沒有用,伊連翻開都沒有,等他離開伊就丟掉。

簡瑞祺在伊擔任秘書那段期間,有交紙條給伊,伊是在5 月1 日到12月擔任縣長秘書,伊忘了簡瑞祺交紙條給伊後,有沒有跟伊說這是哪個廠商要做哪一個工程,卷㉛第210 頁所示「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6 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案子上「秘書李日興」的職章是伊蓋的,「98莫拉克C2-158 信義鄉東埔村6 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上面有「佶璟公司」跟「千昌公司」,是伊在電腦打字列印出來的,這兩家廠商不是簡瑞祺跟伊說的,照程序這兩家是工務處簽出來,在20 9頁他有寫:「請縣長指定」,這部分都是因為縣長有行政裁量權,由李朝卿指示這2 家。

李朝卿有指示,由伊繕打的。

當初工務處曾仁隆處長依採購法請縣長指定2 家廠商,當初是這樣。

應該是7 月9 日以後,不會超過1 星期,縣長指示伊要這2 家廠商來比價。

縣長是在縣長室裡面指示的,印象中除了伊沒有別人在裡面,縣長指示方式,一般來說,都會寫條子,這個個案也有寫條子,這個條子現在已經扔掉了,因為是合法程序,沒有需要留下,一般來講當秘書,限制性招標的就打一個資料放在密封裡面,就由採購中心去做發包。

縣長沒有說這兩家是哪一家要做。

伊在縣府沒有很久,在短時間要馬上議定那個廠商,依伊個性,伊沒有那麼厲害,當然要請示縣長,因為伊是縣長秘書,想說哪個廠商比較好,縣長比伊清楚。

以秘書的立場,伊也可以決定,只是伊擔心這兩家廠商不是執行力那麼好的廠商,因為災修復建工程一定要比較好的廠商。

縣長指示時,是將工務處簽出來的公文,連同紙條的部分,一併交給伊。

伊把紙條扔掉,但其實扔不扔都沒有關係,依採購法本來就符合規定。

伊今天如果要扔掉紙條也可以,不扔也可以,只是不能讓其他人知道,因為這種限制性招標不可能讓其他人知道到底是哪兩家,萬一被撿到,這還未經過發包程序,勢必做完一定要扔掉,依法也沒有不對。

在伊擔任秘書期間,所有限制性招標的案子,都是縣長決定廠商名單之後,再指示伊。

縣長的丙章給伊保管,限制性招標的案件,也要蓋用縣長的丙章。

伊不知道為何不直接由縣長決行,為何要用到丙章,伊前任的秘書都是這樣做,伊也是依照以前的方式去辦理,而且程序上是符合規定。

有時縣長會交代一些事情,伊如果是依照他交辦辦理,就會用丙章決行,工程限制性招標也是,伊的丙章也不是亂蓋。

伊在102 年1 月30日調查站做筆錄的時候,在20 7頁的回答是說:「縣長李朝卿在批示時,會找我到縣長室裡,李朝卿口頭告訴我,這件工程要由佶璟營造及千昌營造來參加比價。

我就均依縣長李朝卿口頭指示,用電腦繕打這兩家指定的廠商名單,並蓋印我的職章,密封後送交發包中心辦理招標作業。」

,而伊剛剛又說,這件事情是李朝卿以紙條的方式指示伊,這兩種說法並不衝突,因為這一部分縣長他口頭講完後,一定會有一張紙條,縣長李朝卿指示「佶璟公司」、「千昌公司」這兩家公司時,是分別用口頭跟紙條的方式指示,縣長會跟伊講說這兩家,而且會蓋章。

系爭招標案核定底價的事情,是伊自己決定,伊是依照裡面相關項目、相關材料,包括他的位置去判斷。

當時縣長李朝卿有授權伊可以核定底價,但確定底價縣長不知道,底價裡面他都不清楚。

本件是李朝卿指示伊廠商名單後,伊才核定底價,再送發包中心等語(參見卷第292 頁至第300 頁)。

⒊證人廖深利之證述內容:證人廖深利於偵查中證稱:伊在南投縣政府擔任參議兼採購中心主任,南投縣政府在99年7 月間有辦理「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6 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案件發包,該工程係採限制性招標,是由承辦單位歐立正簽核送給縣長核定。

依據簽呈,採限制性招標之理由是基於該地區時常有土石流,為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採限制性招標。

該簽呈有送給縣長李朝卿核定,該工程是由秘書李日興指定參標廠商,選的是「佶璟公司」及「千昌公司」,不知道李日與為何會選擇這二家廠商,這是他的權責。

伊在接到李日興交的名單之前,採購中心事前不知道哪些廠商要來比價,依照流程,在寄發通知單給被通知的廠商前,廠商不應該事前知道他就是投標廠商,上開工程指定由「佶璟公司」、「千昌公司」參標,由「佶璟公司」得標。

依慣例則是由李日興秘書核定底價並指定廠商等語(參見卷㉛第155 頁至第156 頁)。

㈢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觀之,可知「佶璟公司」之負責人吳仲琪因欲承包縣政府發包之工程,乃請託其友人廖建聰透過李朝卿之表哥洪詩鳴,原欲請託李朝卿核定系爭工程之限制性招標比價廠商,然因未見李朝卿本人,遂轉而請託李朝卿之妻舅簡瑞祺,其後吳仲琪所提供之名單即「佶璟公司」及作為陪標之廠商「千昌公司」果然獲得縣長室秘書李日興蓋印其職章核定為指定比價廠商,此部分之事實,分別業據證人吳仲琪、廖建聰、洪詩鳴及李日興分別證述如前,且互核相符,應堪先予認定。

而有關吳仲琪在其「佶璟公司」標得系爭工程標案後,即將投標金額一成即168 萬8800元之款項交付與廖建聰,旋經廖建聰轉交洪詩鳴,復由洪詩鳴轉交給被告簡瑞祺等情,亦據證人吳仲琪、廖建聰、洪詩鳴均證述一致如前,若合符節,自堪憑採。

據此,應已可推得本件案發初始,其請託及交付比價廠商名單之過程依序為:由廠商吳仲琪交至其友人廖建聰、再由廖建聰交給其友人洪詩鳴,復由洪詩鳴再交給被告簡瑞祺。

其後,即出現縣長室秘書李日興以其職章核定由吳仲琪之「佶璟公司」及吳仲琪所指定之陪標公司「千昌公司」為比價廠商。

就吳仲琪於得標後交付回扣之管道觀之,吳仲琪係交付回扣款項給廖建聰,經廖建聰轉交付給洪詩鳴,再經由洪詩鳴轉交給被告簡瑞祺,此部分之事實亦據證人吳仲琪、廖建聰、洪詩鳴分別證述明確如前,自堪以採信,據此,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即堪認定李日興應非獨自主導整個安排「佶璟公司」、「千昌公司」為指定得標廠商及收受款項之主要角色,否則,何以吳仲琪、廖建聰及洪詩鳴在整個交付名單及交付回扣款項之過程,均未見李日興關涉其中?再依據前揭證人李日興之證述內容,可見固然被告簡瑞祺曾經幾次找李日興詢問工程標案之事,然簡瑞祺對於李日興並無影響力,此亦據證人李日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記得簡瑞祺曾經拿紙條給伊,但是伊確定那張紙條伊沒有看過,等他離開伊把它扔掉,這部分伊可以誠實講。

紙條寫什麼伊不清楚,因為伊把它扔掉,這東西寫給伊也沒有用,伊連翻開都沒有,等他離開伊就丟掉」等語甚明,已如前述,顯見李日興不可能應被告簡瑞祺之要求而依簡瑞祺之指示核定限制性招標廠商名單。

然則何以李日興會無端以其職章核定「佶璟公司」及「千昌公司」為比價廠商?自前述提供名單之流程觀之,本件限制性招標廠商名單之提供,始於廠商吳仲琪,依序連結至廖建聰、洪詩鳴至被告簡瑞祺,然何以簡瑞祺在取得前述吳仲琪所提供之名單後,李日興秘書會以縣長丙章核定吳仲琪提供之廠商名單?顯見被告簡瑞祺在取得該名單後,係直接或間接將該名單提供予李日興。

假若該名單為簡瑞祺直接提供給李日興,證人李日興作證時,大可以供出被告簡瑞祺,其何以捨此而不為,而虛捏事實,甘冒偽證罪之風險供出該名單為被告李朝卿所指示?況且衡諸一般經驗法則,李日興擔任縣長室秘書,其職責即為辦理縣長交辦事項,則其依據被告李朝卿之指示,核定由「佶璟公司」、「千昌公司」作為本招標案比價廠商,亦合於常情,參以觀諸前揭工務處承辦人員歐立正於99年7 月1 日簽呈上,亦載有由時任工務處代理處長曾仁隆所簽註:「請鈞長(即縣長李朝卿)指定」等語(見卷㉛第150頁),而李日興秘書係在99年5 月1 日始開始擔任縣長室秘書,之前係在魚池鄉公所任職,已如前述,衡情其在前述99年7 月1 日簽呈上,若非由被告李朝卿指示,其又豈可能立即可以核定前揭2 廠商作為比價廠商?自此角度觀察,自堪認李日興所核定之該等廠商名單,應確係由被告李朝卿所指示者無訛。

蓋按諸常情,李日興職務為縣長室秘書,其自應是聽命於其直屬長官即縣長被告李朝卿,其既與簡瑞祺無特殊交情,而被告簡瑞祺又是被告李朝卿妻舅,關係親密,不可言喻,其豈有可能初來乍到即背著其長官即縣長李朝卿而與簡瑞祺私相授受,收取回扣?若非係因被告李朝卿之指示,殊難想像李日興得以與簡瑞祺為前述犯行而未被李朝卿知悉。

綜此,堪認被告簡瑞祺於本案係立於「白手套」之地位,被告李朝卿就指定廠商部分,指示由李日興以縣長丙章辦理,而就收取回扣款項之部分,則由被告簡瑞祺出面收取,自此觀之,益徵證人李日興等之前揭證述足堪憑採,當可採信。

從而被告李朝卿、簡瑞祺對於系爭工程之發包,有前述舞弊行為之共同犯意聯絡,亦堪認定。

㈣被告李朝卿及其辯護人另辯(護)稱:系爭工程卷上開簽呈原本「李秘書日興」之欄位上半部蓋有「秘書李曰興」之職章,然本件證人李日興提交予檢察官卷㊵第20頁所示之簽呈則李日興前開提出由檢察官附卷之簽呈影本「李秘書日興」之欄位上半部竟是空白,不見蓋有「秘書李日興」之職章。

合理懷疑此為證人李日興所變造,因而可佐證證人李日興所供其係依被告李朝卿之指示而指定「佶璟公司」及「千昌公司」參與本件工程之比價云云,有嚴重瑕疵,並非可採,且證人證述欠缺補強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李朝卿犯罪事實之依據等語;

被告簡瑞祺及其辯護人就此部分事實辯(護)稱:「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早於97、98年間即可直接與工務處長曾仁隆接洽,而共同被告洪詩鳴與被告李朝卿是表兄弟關係,與曾仁隆更為熟識,實無將廠商名單交給被告簡瑞祺再轉交被告李朝卿之必要,證人洪詩鳴所述顯與常情有違;

且因證人洪詩鳴所收受回扣金額高達168 萬8800元,其為求脫免罪責,虛構事實嫁禍他人之可能性相當高,須有補強證據始得為判決基礎;

況證人洪詩鳴於調查、偵查中均證稱:廖建聰有拿1 張寫著2 家公司名稱及工程名稱之紙條給伊,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拿工程名稱給伊等語(參見卷㉛第134 頁反面倒數第6 行、第138 頁第3 行),證人洪詩鳴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拿單子給被告簡瑞祺時,簡瑞祺本人說標到要有表示,伊有跟廖建聰講。

經過2 、3 個星期以後,廖建聰打電話給伊說那件工程處理好了,有人寄東西要給被告簡瑞祺,爭取工程的過程當中,有跟廖建聰說是拜託被告簡瑞祺的等語。

惟證人洪詩鳴在偵查中並沒有為上開陳述,而於調查及偵訊時僅稱:「交紙條給簡瑞祺後,當時簡瑞祺有表示『好的』」,回扣是吳仲琪付的,為何要繳一成回扣伊不知道,一般有賺錢的話,行規就是要付一成的回扣等語,足見證人洪詩鳴供述有前後不一之情形,且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即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等語。

然查:⒈證人李日興於102 年9 月26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看到紙條時,已經貼在簽呈上面,然後縣長李朝卿連同簽呈及紙條一併交給伊等語(參見卷第297 頁至第298 頁),而經本院調取該簽呈(見卷第88頁),並與證人李日興於偵查中陳報與檢察官之簽呈影本(見卷㊵第20頁)核閱比較,可見證人李日興所提出之影本部分,其上確有由被告李朝卿以筆書寫2 家營造公司名稱,該簽呈所涉之工程雖非本犯罪事實之工程,然該貼有紙條之簽呈影本,足可證明被告李朝卿確實曾有針對比價廠商之指定下過紙條無訛,此部分當可佐證證人李日興前揭所證縣長李朝卿會下紙條,將紙條連同簽呈一併交給伊等語並非無據。

固然辯護人認為證人李日興自行提出之影本「李秘書日興欄」中沒有其職章,然在本院調取之簽呈上確有其職章,而認證人李日興有變造公文書之嫌,其證述內容並不可採等語。

然本院查:觀諸李日興所提出之簽呈,其上固然並無「秘書李日興」之職章,然經本院調取之簽呈,其上卻有「秘書李日興」之職章,惟自該簽呈「縣長室收文章」之日期蓋有「99年6 月29日」,及在「縣長欄」下有「正昇00000000」、「南投縣副縣長陳志清0629」字樣以觀,可見該簽呈是在99年6 月29日送進縣長室,並經「正昇」及「副縣長陳志清」看過,再觀諸在「工務處」欄內,有工務處代理處曾仁隆於6 月21日書立「請鈞長指派」等語,而被告李朝卿確於7 月19日在「李秘書日興」欄簽名:「朝卿0719」,並在該紙條上寫「捷欣營造、漢民營造」,並蓋有「南投縣縣長李朝卿」職章,且填寫日期為7 月19日,顯見該簽呈進入縣長室後,係由被告李朝卿親自簽名,並將貼有前述紙條之簽呈交給秘書李日興處理自明,核與證人李日興前揭證述縣長有交付貼有紙條之簽呈給伊等語相符,此部分之簽呈及紙條雖非涉及本犯罪事實之工程,因本件工程之相關紙條,證人李日興並未留下,自已無從考究,然自前述簽呈及紙條之影本內容觀之,仍確實可證明證人李日興所述被告李朝卿會下條子連同簽呈一併給伊等語,應可採信。

至於何以證人李日興所提出之簽呈內,並無證人李日興之職章而本院調閱之簽呈,竟有秘書李日興之職章乙節,衡諸常情,本件據證人前揭所述,秘書李日興負責依被告李朝卿之指示辦理交辦事項,被告李朝卿在交付該貼有紙條之簽呈給李日興秘書時,紙條上僅有「南投縣縣長李朝卿」職章,而簽呈上僅有「朝卿0719」簽名,而尚未有秘書李日興之職章,乃屬事理之當然(蓋斯時李日興才剛從被告李朝卿處拿到該貼有紙條之簽呈,豈有可能已經蓋有李日興之職章?),而本院所調取之簽呈,係業經整個簽呈流程跑完,衡情應係證人李日興在拿到被告李朝卿所交付之前述貼有紙條之簽呈後,並依指示辦理時,始蓋印之職章,是本院調取時其上蓋有李日興之職章,亦理所當然,此部分簽呈所呈現出之內容變化,亦適足以證明證人李日興前揭證述被告李朝卿會將貼有條子之簽呈一併交給伊辦理之證述,並非虛妄。

且證人李日興所提出之簽呈,係在其剛從被告李朝卿接獲時所影印留存者,其既係在自己尚未蓋職章前即影印留存該簽呈及紙條,本即應與本院所調取之完整內容之簽呈不同。

此間之差別,應係源自證人李日興影印時間較早而已,自難僅憑其影印之內容與本院調取之簽呈內容不侔,即率然認為證人李日興變造公文書而以此彈劾其證言之可信性。

從而,此部分之辯解,即非可採。

⒉就辯護人所辯護稱:「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早於97、98年間即可直接與工務處長曾仁隆接洽,而共同被告洪詩鳴與被告李朝卿是表兄弟關係,與曾仁隆更為熟識,實無將廠商名單交給被告簡瑞祺再轉交被告李朝卿之必要,證人洪詩鳴所述顯與常情有違乙節,查南投縣政府招標案件廠商之決定,證人吳仲琪於本院審理時曾證稱:伊也認識工務處曾仁隆但據伊了解,曾仁隆都是小型工程,其他工程曾仁隆他們好像沒有決定權,伊曾經找議員去拜託曾仁隆,但都沒有用等語(參見卷第289 頁反面),顯見縱然曾仁隆有收取回扣之事,亦有其收取回扣範圍之限制,不同部門之工程,確有不同收取回扣管道,其間並無互斥關係,僅是廠商接觸公務員之不同管道而已,從而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稱證人洪詩鳴之證述違背常情等語,亦非足採。

⒊又證人洪詩鳴固先於調查、偵查中證稱:廖建聰有拿1 張寫著2 家公司名稱及工程名稱之紙條給伊,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拿工程名稱給伊等語;

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拿單子給被告簡瑞祺時,簡瑞祺本人說標到要有表示,伊有跟廖建聰講等語,惟在偵查中並沒有為上開陳述,而於調查及偵訊時僅稱:「交紙條給簡瑞祺後,當時簡瑞祺有表示『好的』」,回扣是吳仲琪付的,為何要繳一成回扣伊不知道,一般有賺錢的話,行規就是要付一成的回扣等語,確有前後不全然相符之證述。

然按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職權定其取捨,依自由心證而為事實之判斷,且此項自由判斷之職權運用,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倘將各項證據予以割裂,分別單獨觀察判斷,即不合於論理法則。

又證人之證言,遇有前後不一,或彼此互相齟齬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起見,應就其全盤供述之意旨,佐以卷內證據為綜合判斷,並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詳予剖析其供述異同之情形,若足認其關於基本事實之陳述,果於真實性無礙時,即非不得予以採信。

苟不為上開調查研析,僅以其陳述稍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陳述均與事實不符,而悉予摒棄不採,對供述相同之處又俱不斟酌,則法官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事理之功能盡廢,其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與自由心證暨證據法則之運用,均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參照)。

查證人洪詩鳴為24年間出生,有其人別資料1 份在卷可稽(見卷第218 頁反面),其既年事已高,記憶力呈現衰退狀況亦當屬常情,且其亦確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伊已經80幾歲了,記憶力一個月比一個月差等語(參見卷第271 頁),足認其於審理時之證述確有可能因與前次作證又相隔數月,對於部分細節無法清晰記憶,從而其審理中部分與調查、偵查時不一致之證述內容自較難憑採,然因此部分不一致之陳述乃係肇因於記憶能力之問題,而證人洪詩鳴與被告李朝卿為姨表兄弟,與被告簡瑞祺亦有遠親關係,並無仇怨,其自無虛捏事實之必要,且其前述證述內容,並非前後全然不一致,僅是對於有關紙條上有無工程名稱之細節部分前後不一,而針對被告簡瑞祺於收到單子時有說「要表示」乙情,證人洪詩鳴在調查、偵查中雖未明確提及,然其在調查、偵查中,亦未明確證稱被告簡瑞祺「沒有說『要表示』」等語,而細觀證人洪詩鳴之調查、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其確實有證稱:「知道簡瑞祺有在幫廠商爭取工程」、「行規是要付一成」等語,衡諸一般經驗法則,依其證述,被告簡瑞祺自應知悉前述「是要付一成」之所謂「行規」,依此,即難認為證人洪詩鳴有何前後證述不一致之狀況,依據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難因證人洪詩鳴此部分未能符節之內容即認定證人洪詩鳴之全部證述內容均不可採。

⒋再前述辯護人固辯護稱,本件證人洪詩鳴證述部分並無補強證據,虛偽可能性高等語,然證人洪詩鳴與被告簡瑞祺、按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

又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指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

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害人之指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

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713 號判決參照)。

據上,本件關於被告李朝卿、簡瑞祺之證述,除有證人洪詩鳴證稱其將廠商名單及回扣款項交給被告簡瑞祺外,並有證人李日興證述係由被告李朝卿指定由該等廠商比價等語,復有前述證人吳仲琪、廖建聰足以證明前述廠商名單及回扣款項流動經過,並有前揭㈢所示事實足資佐證,自堪認為俱有補強證據,已如前述,整體觀之本件犯罪流程,若將被告簡瑞祺、李朝卿自本犯罪事實剔除,殊難想像廠商吳仲琪要如何與秘書李日興連結而為本件犯行。

從而,此部分之辯解,亦難憑採。

三、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朝卿、簡瑞祺此部分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伍、事實五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榮德、李中誠、張志誼、許朝呈及吳仲琪於調查、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

被告李朝卿則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被告李朝卿辯稱:其並無起訴書所指犯行,並未指示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等人收取回扣,對於其等收受回扣之事亦不知情等語。

經查:㈠被告黃榮德犯行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榮德於調查、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卷⑨第161 頁至第166 頁;

卷⑯第68頁至第76頁、第174 頁;

卷㉒第81頁;

卷㉓第17頁至第18頁;

卷㊾第262 頁至第275 頁、第278 頁至第281 頁;

卷第161 頁至第186 頁、第159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李中誠、吳仲琪、許朝呈、被告黃榮德之妻趙偵宇、「景泰公司」會計人員陳妙香於偵查、本院審理時;

證人「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文、「建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宗德、「長洲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健原、「甲捷營造廠」負責人劉權庭、「宏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明鑫、「華山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李朝華、「源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宗智、「德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孫士芳、「瑞良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瑞源、「翰霖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朝全、「豪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鄭三信、「雙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基安、「寶宬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佩珍、「千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明南、「大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胡德志、「允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登雁、「合正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正文、「合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昭芳、「宇翔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慶和、「迪斯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佳輝、「勇順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成章、「展朋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陳梅雀、「淞海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耀堂、「富利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廖全億、「登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必然、「裕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曾華、「輝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溪順、「龍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昱誠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參見卷⑤第10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127 頁至第129 頁、第135 頁至第136 頁、第138 頁反面至第139 頁、第174 頁至第175 頁、第180 頁至第183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

卷⑥第73頁至第75頁、第80頁至第85頁、第88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第150 頁至第162 頁、第164 頁至第166 頁;

卷⑦第52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75頁至第82頁;

卷⑧第18 頁 、第25頁至第27頁、第159 頁至第161 頁、第164 頁至第167 頁、第169 頁至第171 頁、第174 頁至第176 頁;

卷⑨第24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106 頁至第107頁、第114 頁至第118 頁、第120 頁至第123 頁、第132 頁至第137 頁;

卷⑬第46頁至第52頁;

卷⑯第78頁至第85頁、第88 頁 至第96頁、第107 頁至第109 頁反面、第111 頁至第112 頁、第148 頁至第149頁、第152 頁至第154 頁;

卷⑱第57 頁 至第60頁、第67頁至第72頁、第105 頁至第107頁、第122 頁至第126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40 頁至第142 頁、第144 頁至第146 頁、第157 頁至第160 頁、第162 頁至第163 頁、第173 頁至第175 頁、第178 頁至第180 頁、第184 頁至第187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第198 頁至第200 頁、第203 頁至第204 頁、第214 頁至第215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第222 頁至第223 頁、第227 頁至第229 頁、第243 頁至第245 頁;

卷⑲第1 頁至第3 頁、第14頁至第46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74頁至第79頁;

卷⑳第1 頁至第2 頁、第13頁至第15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08 頁至第112 頁、第117 頁至第118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69 頁至第174 頁、第177 頁至第179 頁、第192 頁至第195 頁;

卷㉑第10頁、第22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54頁至第56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108 頁至第111 頁、第115 頁至第118 頁、第131 頁至第135 頁、第137 頁至第144 頁、第154 頁至第155 頁、第157 頁至第159 頁、第202 頁至第203頁、第207 頁至第209 頁;

卷㉒第3 頁至第6 頁、第9 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32 頁至第133 頁、第160 頁、第166 頁至第169 頁、第182 頁至第199 頁、第202 頁至第209 頁;

卷㉓第13頁至第17頁、第220 頁至第222 頁、第226 頁至第227 頁、第257 頁至第259 頁;

卷㉝第18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126 頁至第127 頁、第131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第235 頁至第236 頁;

卷㊻第39頁至第41頁;

卷第187 頁至第195 頁反面、第205 頁至第261 頁;

卷第96頁至第101 頁、第138 頁至第141 頁)。

並有南投縣政府100 年9 月30日府計綜字第10001996470 號函、景泰公司、浬崧公司自99年12月至101 年9 月承攬工務處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一覽表影本、「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設工作」之100 年1 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0 年11月8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 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1 年7 月19日決標公告、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 年至101 年9 月間辦理工程測設監造標一覽表、「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工程」及「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2 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費用計算表、工程契約書、南投縣政府「100 中寮投26及投26之1 線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程」簽呈、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南投縣政府公告「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影本、100 年11月25日公告、「100- 7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影本、100 年12月13日公告、景泰公司扣得之存摺內外頁影本、工程契約書「99信義鄉阿里不動3K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4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集集鎮廣明里湖桶農路支線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信義鄉東埔村東埔一鄰至五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22日決標公告影本、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100 莫拉克H3-003鹿谷鄉竹豐村箸寮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1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22信義鄉明德村13鄰人誠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 0年12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神木七鄰道路駁崁工程」之101 年01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明德村自誠產業道路支線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望美村8 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上安村10鄰福田路改善案」之101 年05月30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新興村第八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5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永興村7 鄰永隆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6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玉峰村玉興產業道路2k支線改善工程」之101 年6 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玉峰村過坑段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興隆村投61線之1 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9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城中村市場街天賜宮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社子段農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3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埔里鎮房里里天后宮前擋土牆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埔里鎮枇杷里中心路14-5號前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名間鄉三崙村茶香碉堡三號公園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草屯鎮投7 線0K+950 -1K+000(日新街31號至45號)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04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5月17日決標公告影本、「草屯鎮雙冬里新興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7 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魚池鄉十一股溪埔尾段下游護岸基礎補強工程」之101 年01月05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仁和村15鄰農路改善工程」、「名間鄉東勢巷橋頭野溪工程」之101 年04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龜坑排水幹線- 清淤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99凡那比H3-006中寮鄉永福村六股隘寮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3 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莫拉克H3-002南投市內轆段茄苳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0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水長流大茅坪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大石村中小排水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鄉道養護計畫- 南投市投22線0K-5K+ 000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0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名間鄉投25線8k+200-8K+700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5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養護計畫名間鄉投36線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9 月7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大鞍里投49線24.5公里支線0.6 公里處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09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田子里田東路王爺廟前旁欄杆工程」之101 年7 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中寮永福村後寮段856-15、856-28、856-31地號前道路工程等2 件工程」之101 年9 月7 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新光村3 鄰巷道改善工程」之101 年3月5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 國姓鄉投97線3K-4K道路養護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埔里鎮枇杷里東興二街(保成宮)側排水工程」之101 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中崎里民生巷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竹山鎮大鞍里民眾坪道路復建工程」之101 年3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竹山鎮鯉南路21巷道改善工程」之101 年3 月2 日決標公告影本、「99埔里陳綢少年家園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0 年4月7 日決標公告影本、「99國姓鄉大旗村長旗農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5 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市○○○段000地號駁崁工程」之100 年07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鄉北港村第12鄰長北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7 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64號前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8 月10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魚池鄉五城村第一鄰農路路面改善工程」之100 年5 月9 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筍寮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6 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永豐村(巷)支線排水溝工程」之101 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99凡那比H3-005中寮鄉永平村愛興二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4 月6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魚池鄉共和村路基掏空改善工程」之101 年8 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雙龍村後山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牛轀轆段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4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南湖段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8 月8 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愛國村猴儲坎道路駁坎工程」之101 年2月1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南投市千秋里護岸工程」之101 年4 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南投市○○段000 地號駁坎工程」之101 年5 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龜坑排水幹線-2改善工程」之100 年9 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鄉大旗村下石門排水幹線改善工程」之101 年1月4 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年7 月豪雨C1-002中寮鄉投17線18K+5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1 年1 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崁腳村內道路及駁崁改善工程」、「名間鄉三崙村14公墓及目崙巷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3 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信義鄉明德村信維巷旁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7月19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信義鄉雙龍村瀑布道路路基掏空改善工程」之101 年5 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新城村福德路旁欄杆修護工程」之101 年8 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中寮鄉清水村5 號道路紅菜坪附近路段坍塌陷改善工程」之100 年6 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鹿谷村新和路排水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7 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埔中村過坑巷農路新設工程」之101年2 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99草屯鎮平林里13鄰福德祠前道路擋土牆改善工程」之100 年04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市三興里嶺興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7 月4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 南投市漳興里480 巷旁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8 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2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南投縣政府道路緊急搶通(險)安全器材置存場遷移工程」之100 年11月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中山里仙公巷柏油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10月1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下坪里(路)38號旁巷道改善工程」、「101 竹山鎮下坪里4 鄰農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7 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竹林村浸茶支線道路駁崁改善工程」之100 年6 月2 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延平里藤湖小段337 地號水泥路面改善工程」之100 年9 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桶頭里158 甲線49K 之農路等2 件改善工程」之100 年9 月21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水里鄉投61線、投61-1及投27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投69-1線2K+000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7 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投49線17.8k~19k 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年迄今光益等顧問公司及甲捷等10營造商工程一覽表」、「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二突路支線鑽孔等工程資料、「100- 7月豪雨H3-014竹餐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烏土農路災修鑽心工程資料、南投縣政府100 年9 月30日府計綜字第10001996470 號函、景泰公司、浬崧公司自99年12月至101 年9 月承攬工務處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一覽表影本、「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設工作」之100 年1 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0 年11月8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 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1 年7 月19日決標公告、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 年至101 年9 月間辦理工程測設監造標一覽表、「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工程」及「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2K 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費用計算表、工程契約書等書證在卷可稽各1 份在卷可稽(見卷①第9 頁至第10頁、第72頁至第75頁;

卷⑤第42頁至第53頁、第169 頁;

卷⑯第131 頁;

卷⑱第117 頁至第121 頁;

卷⑲第44頁至第45頁;

卷㉔第39頁至第122 頁;

卷㉗第46頁至第65頁;

本院外放卷),復有被告黃榮德所收取之回扣60萬元扣案可佐。

綜上,被告黃榮德此部分之犯行應堪認定。

㈡被告李中誠犯行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中誠於調查、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卷⑤第174 頁至第175 頁、第180 頁至第183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

卷⑨第106 頁至第107 頁、第114 頁至第118 頁;

卷⑯第80頁至第85頁;

卷⑱第105 頁至第107 頁、第122 頁;

卷㉓第14頁至第15頁;

卷㊾第278 頁至第281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吳仲琪、許朝呈、被告黃榮德之妻趙偵宇、「景泰公司」會計人員陳妙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證人吳仲琪「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文、「建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宗德、「長洲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健原、「甲捷營造廠」負責人劉權庭、「宏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明鑫、「華山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李朝華、「源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宗智、「德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孫士芳、「瑞良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瑞源、「翰霖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朝全、「豪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鄭三信、「雙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基安、「寶宬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佩珍、「千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明南、「大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胡德志、「允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登雁、「合正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正文、「合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昭芳、「宇翔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慶和、「迪斯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佳輝、「勇順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成章、「展朋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陳梅雀、「淞海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耀堂、「富利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廖全億、「登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必然、「裕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曾華、「輝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溪順、「龍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昱誠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參見卷⑤第10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127 頁至第129 頁、第135 頁至第136 頁、第138 頁反面至第139 頁、第17 4頁至第175 頁、第180 頁至第183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

卷⑥第73頁至第75頁、第80頁至第85頁、第88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第150 頁至第162 頁、第164 頁至第166 頁卷⑦第52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75頁至第82頁、卷⑧第18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159 頁至第161 頁、第164 頁至第167 頁、第169 頁至第171 頁、第174 頁至第176 頁;

卷⑨第24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第114 頁至第118 頁、第120 頁至第123 頁、第13 2頁至第137 頁;

卷⑬第46頁至第52頁;

卷⑯第78頁至第85頁、第88頁至第96頁、第107 頁至第109 頁反面、第111 頁至第112 頁、第148 頁至第149 頁、第152 頁至第154 頁;

卷⑱第57頁至第60頁、第67頁至第72頁、第105 頁至第107 頁、第122頁至第126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40 頁至第142 頁、第144 頁至第146 頁、第157 頁至第160 頁、第162 頁至第163 頁、第173 頁至第175 頁、第178 頁至第180 頁、第184 頁至第187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第198 頁至第200 頁、第203 頁至第204 頁、第214 頁至第215 頁、第218頁至第219 頁、第222 頁至第223 頁、第227 頁至第229 頁、第243 頁至第245 頁;

卷⑲第1 頁至第3 頁、第14頁至第46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74頁至第79頁;

卷⑳第1 頁至第2 頁、第13頁至第15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08 頁至第112 頁、第117 頁至第118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69 頁至第174 頁、第177 頁至第179 頁、第192 頁至第195 頁;

卷㉑第10頁、第22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54頁至第56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108 頁至第111 頁、第115 頁至第118 頁、第131 頁至第135 頁、第137 頁至第144 頁、第154 頁至第155 頁、第157 頁至第159 頁、第202 頁至第203 頁、第207頁至第209 頁;

卷㉒第3 頁至第6 頁、第9 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32 頁至第133 頁、第160 頁、第166 頁至第169 頁、第182 頁至第199 頁、第202 頁至第209 頁;

卷㉓第13頁至第17頁、第220 頁至第222 頁、第226 頁至第227 頁、第257 頁至第259 頁;

卷㉝第18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126 頁至第127 頁、第131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第235 頁至第236 頁;

卷㊻第39頁至第41頁;

卷第187頁至第195 頁反面、第205 頁至第261 頁;

卷第96頁至第101 頁、第138 頁至第141 頁)。

並有南投縣政府100 年9月30日府計綜字第10001996470 號函、景泰公司、浬崧公司自99年12月至101 年9 月承攬工務處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一覽表影本、「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設工作」之100 年01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 -015 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0 年11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 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1 年07月19日決標公告、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 年至101 年9 月間辦理工程測設監造標一覽表、「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工程」及「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2K 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費用計算表、工程契約書、南投縣政府「100 中寮投26及投26之1 線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程」簽呈、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南投縣政府公告「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影本「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100 年11月25日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影本、「100- 7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工程」100 年12月13日公告、景泰公司扣得之存摺內外頁影本、工程契約書「99信義鄉阿里不動3K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4 月7 日決標公告影本、「集集鎮廣明里湖桶農路支線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信義鄉東埔村東埔一鄰至五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6 月22日決標公告影本、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9 月15日決標公告、「100 莫拉克H3-003鹿谷鄉竹豐村箸寮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1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22信義鄉明德村13鄰人誠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2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神木七鄰道路駁崁工程」之101 年1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明德村自誠產業道路支線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望美村8 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3 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上安村10鄰福田路改善案」之101 年5 月30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新興村第八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5 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永興村7 鄰永隆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6 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玉峰村玉興產業道路2k支線改善工程」之101 年6 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玉峰村過坑段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8 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興隆村投61線之1 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9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城中村市場街天賜宮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9 月7 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社子段農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3 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埔里鎮房里里天后宮前擋土牆改善工程」之100 年9 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埔里鎮枇杷里中心路14-5號前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9 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名間鄉三崙村茶香碉堡三號公園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4 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草屯鎮投7 線0K+950-1K+000 (日新街31號至45號)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年4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5月17日決標公告影本、「草屯鎮雙冬里新興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7 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魚池鄉十一股溪埔尾段下游護岸基礎補強工程」之101 年1月5 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仁和村15鄰農路改善工程」、「名間鄉東勢巷橋頭野溪工程」之101 年04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龜坑排水幹線- 清淤改善工程」之101 年8 月8 日決標公告影本、「99凡那比H3-006中寮鄉永福村六股隘寮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03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莫拉克H3-002南投市內轆段茄苳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0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水長流大茅坪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7 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大石村中小排水改善工程」之101 年7 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鄉道養護計畫- 南投市投22線0K-5K+000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0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名間鄉投25線8k+200-8K+700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1月5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名間鄉投36線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9 月7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大鞍里投49線24.5公里支線0.6 公里處改善工程」之101 年7 月9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田子里田東路王爺廟前旁欄杆工程」之101 年7 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中寮永福村後寮段856-15、856-28、856-31地號前道路工程等2 件工程」之101 年9 月7 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新光村3鄰巷道改善工程」之101 年3 月5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養護計畫-國姓鄉投97線3K-4K道路養護工程」之101 年8月8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埔里鎮枇杷里東興二街(保成宮)側排水工程」之101 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竹山鎮中崎里民生巷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竹山鎮大鞍里民眾坪道路復建工程」之101 年3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竹山鎮鯉南路21巷道改善工程」之101 年3 月2 日決標公告影本、「99埔里陳綢少年家園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0 年4 月7 日決標公告影本、「99國姓鄉大旗村長旗農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5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市○○○段000 地號駁崁工程」之100 年7 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鄉北港村第12鄰長北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7 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64號前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8 月10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魚池鄉五城村第一鄰農路路面改善工程」之100 年5 月9 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筍寮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永豐村(巷)支線排水溝工程」之101 年1 月4 日決標公告影本、「99凡那比H3-005中寮鄉永平村愛興二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4 月6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魚池鄉共和村路基掏空改善工程」之101 年8 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雙龍村後山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牛轀轆段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4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南湖段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愛國村猴儲坎道路駁坎工程」之101 年02月01日決標公告影本、「101南投市千秋里護岸工程」之10 1年04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南投市○○段000 地號駁坎工程」之101 年05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龜坑排水幹線-2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鄉大旗村下石門排水幹線改善工程」之101 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年7 月豪雨C1-002中寮鄉投17線18K+5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1 年01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崁腳村內道路及駁崁改善工程」、「名間鄉三崙村14公墓及目崙巷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信義鄉明德村信維巷旁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7月19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信義鄉雙龍村瀑布道路路基掏空改善工程」之101 年5 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新城村福德路旁欄杆修護工程」之101 年0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中寮鄉清水村5 號道路紅菜坪附近路段坍塌陷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鹿谷村新和路排水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埔中村過坑巷農路新設工程」之101 年02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99草屯鎮平林里13鄰福德祠前道路擋土牆改善工程」之100 年04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市三興里嶺興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7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 南投市漳興里480 巷旁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2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南投縣政府道路緊急搶通(險)安全器材置存場遷移工程」之100 年1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中山里仙公巷柏油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10月1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下坪里(路)38號旁巷道改善工程」、「101 竹山鎮下坪里4 鄰農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竹林村浸茶支線道路駁崁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延平里藤湖小段337 地號水泥路面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桶頭里158 甲線49K 之農路等2 件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21日決標公告影本、「101養護計畫水里鄉投61線、投61-1及投27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投69-1線2K+000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7 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投49線17.8k~19k 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年迄今光益等顧問公司及甲捷等10營造商工程一覽表」、「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二突路支線鑽孔等工程資料、「100-7 月豪雨H3-014竹餐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烏土農路災修鑽心等工程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卷①第9 頁至第10頁、第72頁至第75頁;

卷⑤第42頁至第53頁、第169 頁;

卷⑯第131 頁;

卷⑱第117 頁至第121 頁;

卷⑲第44頁至第45頁;

卷㉔第39頁至第122 頁;

卷㉗第46頁至第65頁;

本院外放卷),復有被告李中誠所收取之回扣60萬元扣案可佐。

綜上,被告李中誠此部分之犯行應堪認定。

㈢被告張志誼犯行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志誼於調查、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卷⑯第107 頁至第109 頁;

卷⑱第57頁至第60頁、第67頁至第72頁;

卷㊾第278 頁至第281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榮德、李中誠、吳仲琪、許朝呈、被告黃榮德之妻趙偵宇、「景泰公司」會計人員陳妙香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

證人「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文、「建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宗德、「長洲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健原、「甲捷營造廠」負責人劉權庭、「宏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明鑫、「華山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李朝華、「源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宗智、「德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孫士芳、「瑞良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瑞源、「翰霖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朝全、「豪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鄭三信、「雙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基安、「寶宬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佩珍、「千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明南、「大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胡德志、「允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登雁、「合正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正文、「合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昭芳、「宇翔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慶和、「迪斯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佳輝、「勇順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成章、「展朋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陳梅雀、「淞海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耀堂、「富利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廖全億、「登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必然、「裕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曾華、「輝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溪順、「龍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昱誠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參見卷⑤第10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127 頁至第129 頁、第135 頁至第136 頁、第138 頁反面至第139 頁、第17 4頁至第175 頁、第180 頁至第183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

卷⑥第73頁至第75頁、第80頁至第85頁、第88頁、第10 7頁至第108 頁、第150 頁至第162 頁、第164 頁至第166 頁卷⑦第52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75頁至第82頁、卷⑧第18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159 頁至第161 頁、第164 頁至第167 頁、第16 9頁至第171頁、第174 頁至第176 頁;

卷⑨第24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第114 頁至第118 頁、第120 頁至第123 頁、第132 頁至第137 頁;

卷⑬第46頁至第52頁;

卷⑯第78頁至第85頁、第88頁至第96頁、第107 頁至第10 9頁反面、第111 頁至第112 頁、第148 頁至第149 頁、第152 頁至第154 頁;

卷⑱第57頁至第60頁、第67頁至第72頁、第105 頁至第107 頁、第122 頁至第126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40 頁至第142 頁、第144 頁至第146 頁、第157 頁至第160 頁、第162 頁至第163 頁、第173 頁至第17 5頁、第178 頁至第180 頁、第184 頁至第187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第198 頁至第200 頁、第20 3頁至第204頁、第214 頁至第215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第222 頁至第223 頁、第227 頁至第229 頁、第243 頁至第245 頁;

卷⑲第1 頁至第3 頁、第14頁至第46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74頁至第79頁;

卷⑳第1 頁至第2 頁、第13頁至第15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08 頁至第112 頁、第117 頁至第118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69 頁至第174 頁、第177 頁至第17 9頁、第192 頁至第195 頁;

卷㉑第10頁、第22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54頁至第56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108 頁至第11 1頁、第115 頁至第118 頁、第131 頁至第135 頁、第137 頁至第144 頁、第154 頁至第155 頁、第15 7頁至第159頁、第202 頁至第203 頁、第207 頁至第209 頁;

卷㉒第3頁至第6 頁、第9 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32 頁至第133 頁、第160 頁、第166 頁至第169 頁、第182 頁至第199 頁、第202頁至第209 頁;

卷㉓第13頁至第17頁、第220 頁至第222 頁、第226 頁至第227 頁、第257 頁至第259 頁;

卷㉝第18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126 頁至第127 頁、第131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第235 頁至第236 頁;

卷㊻第39頁至第41頁;

卷第187 頁至第195 頁反面、第205 頁至第261 頁;

卷第96頁至第101 頁、第138 頁至第141 頁)。

並有南投縣政府100 年9 月30日府計綜字第10001996470 號函、景泰公司、浬崧公司自99年12月至101 年9 月承攬工務處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一覽表影本、「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設工作」之100 年01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0 年11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 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1 年07月19日決標公告、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 年至10 1年9 月間辦理工程測設監造標一覽表、「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工程」及「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2K 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費用計算表、工程契約書、南投縣政府「100 中寮投26及投26之1 線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程」簽呈、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南投縣政府公告「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影本「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100 年11月25日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工程」100 年12月13日公告、景泰公司扣得之存摺內外頁影本、工程契約書「99信義鄉阿里不動3K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4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集集鎮廣明里湖桶農路支線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信義鄉東埔村東埔一鄰至五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22日決標公告影本、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100 莫拉克H3-003鹿谷鄉竹豐村箸寮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1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22信義鄉明德村13鄰人誠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2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神木七鄰道路駁崁工程」之101 年01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明德村自誠產業道路支線改善工程」之101 年01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望美村8 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上安村10鄰福田路改善案」之101 年05月30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新興村第八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5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永興村7 鄰永隆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6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玉峰村玉興產業道路2k支線改善工程」之101 年06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玉峰村過坑段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興隆村投61線之1 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9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城中村市場街天賜宮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社子段農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埔里鎮房里里天后宮前擋土牆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埔里鎮枇杷里中心路14-5號前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名間鄉三崙村茶香碉堡三號公園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草屯鎮投7 線0K+950-1K+000 (日新街31號至45號)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04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道路改善工程」之10 1年05月17日決標公告影本、「草屯鎮雙冬里新興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07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魚池鄉十一股溪埔尾段下游護岸基礎補強工程」之101 年01月05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仁和村15鄰農路改善工程」、「名間鄉東勢巷橋頭野溪工程」之101 年04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龜坑排水幹線-2清淤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99凡那比H3-006中寮鄉永福村六股隘寮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03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莫拉克H3-002南投市內轆段茄苳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0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水長流大茅坪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大石村中小排水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鄉道養護計畫- 南投市投22線0K-5K+000 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0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名間鄉投25線8k+200-8K+700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5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名間鄉投36線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9 月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大鞍里投49線24.5公里支線0.6 公里處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09日決標公告影本、「10 1竹山鎮田子里田東路王爺廟前旁欄杆工程」之101 年07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中寮永福村後寮段856-15、856-28、856-31地號前道路工程等2 件工程」之101 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新光村3 鄰巷道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05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國姓鄉投97線3K-4K道路養護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埔里鎮枇杷里東興二街(保成宮)側排水工程」之101 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中崎里民生巷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竹山鎮大鞍里民眾坪道路復建工程」之101 年03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竹山鎮鯉南路21巷道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99埔里陳綢少年家園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0 年04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99國姓鄉大旗村長旗農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5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市○○○段000 地號駁崁工程」之100 年07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國姓鄉北港村第12鄰長北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64號前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8月10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魚池鄉五城村第一鄰農路路面改善工程」之100 年05月0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筍寮路改善工程」之10 0年06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永豐村(巷)支線排水溝工程」之101 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99凡那比H3 -005 中寮鄉永平村愛興二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04月06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魚池鄉共和村路基掏空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雙龍村後山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1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牛轀轆段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4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 1水里鄉南湖段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 1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愛國村猴儲坎道路駁坎工程」之101年02月01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南投市千秋里護岸工程」之10 1年04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南投市○○段000地號駁坎工程」之101 年05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龜坑排水幹線-2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鄉大旗村下石門排水幹線改善工程」之101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年7 月豪雨C1-002中寮鄉投17線18K+5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1 年01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崁腳村內道路及駁崁改善工程」、「名間鄉三崙村14公墓及目崙巷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信義鄉明德村信維巷旁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7月19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信義鄉雙龍村瀑布道路路基掏空改善工程」之101 年5 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新城村福德路旁欄杆修護工程」之101 年0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中寮鄉清水村5 號道路紅菜坪附近路段坍塌陷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鹿谷村新和路排水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埔中村過坑巷農路新設工程」之101 年02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99草屯鎮平林里13鄰福德祠前道路擋土牆改善工程」之100 年04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市三興里嶺興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7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 南投市漳興里480 巷旁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2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 0南投縣政府道路緊急搶通(險)安全器材置存場遷移工程」之100 年1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中山里仙公巷柏油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10月1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下坪里(路)38號旁巷道改善工程」、「101 竹山鎮下坪里4 鄰農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竹林村浸茶支線道路駁崁改善工程」之10 0年06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延平里藤湖小段337 地號水泥路面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桶頭里158 甲線49K 之農路等2 件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21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水里鄉投61線、投61-1及投27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投69-1線2K+000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7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投49線17 .8k~19k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年迄今光益等顧問公司及甲捷等10營造商工程一覽表」、「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二突路支線鑽孔等工程資料、「100-7 月豪雨H3-014竹餐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烏土農路災修鑽心等工程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卷①第9 頁至第10頁、第72頁至第75頁;

卷⑤第42頁至第53頁、第169 頁;

卷⑯第131 頁;

卷⑱第117 頁至第121 頁;

卷⑲第44頁至第45頁;

卷㉔第39頁至第122 頁;

卷㉗第46頁至第65頁;

本院外放卷),復有被告張志誼所收取之回扣60萬元扣案可佐。

綜上,被告張志誼此部分之犯行應堪認定。

㈣被告許朝呈犯行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朝呈於調查、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卷⑥第1 頁至第3 頁、第5頁反面至第6 頁、第10頁反面、第12頁反面至第14頁;

卷⑯第128 頁至第129 頁、第142 頁至第144 頁;

卷⑲第42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48頁;

卷㊾第278 頁至第281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吳仲琪、被告黃榮德之妻趙偵宇、「景泰公司」會計人員陳妙香於偵查、本院審理時;

證人「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文、「建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宗德、「長洲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健原、「甲捷營造廠」負責人劉權庭、「宏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明鑫、「華山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李朝華、「源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宗智、「德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孫士芳、「瑞良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瑞源、「翰霖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朝全、「豪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鄭三信、「雙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基安、「寶宬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佩珍、「千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明南、「大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胡德志、「允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登雁、「合正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正文、「合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昭芳、「宇翔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慶和、「迪斯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佳輝、「勇順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成章、「展朋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陳梅雀、「淞海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耀堂、「富利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廖全億、「登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必然、「裕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曾華、「輝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溪順、「龍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昱誠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參見卷⑤第10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127 頁至第129 頁、第135 頁至第136 頁、第138 頁反面至第139 頁、第174 頁至第175 頁、第180 頁至第183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

卷⑥第73頁至第75頁、第80頁至第85頁、第88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第150 頁至第162 頁、第164 頁至第166 頁卷⑦第52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75 頁 至第82頁、卷⑧第18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159 頁至第161 頁、第164 頁至第167 頁、第169 頁至第171 頁、第174 頁至第176 頁;

卷⑨第24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106頁至第107 頁、第114 頁至第118 頁、第120 頁至第123 頁、第132 頁至第137 頁;

卷⑬第46頁至第52頁;

卷⑯第78頁至第85頁、第88頁至第96頁、第107 頁至第109 頁反面、第111 頁至第112 頁、第148 頁至第149 頁、第152 頁至第154 頁;

卷⑱第57頁至第60頁、第67頁至第72頁、第105 頁至第107 頁、第122 頁至第126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40 頁至第142 頁、第144 頁至第146 頁、第15 7頁至第160 頁、第162 頁至第163 頁、第173 頁至第175 頁、第178頁至第180 頁、第184 頁至第187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第198 頁至第200 頁、第203 頁至第204 頁、第214 頁至第215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第222 頁至第223 頁、第227 頁至第229 頁、第243 頁至第24 5頁;

卷⑲第1 頁至第3 頁、第14頁至第46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74頁至第79頁;

卷⑳第1 頁至第2 頁、第13頁至第15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08 頁至第112 頁、第117 頁至第118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69 頁至第174 頁、第177 頁至第179 頁、第192頁至第195 頁;

卷㉑第10頁、第22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54頁至第56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108 頁至第111 頁、第115頁至第118 頁、第131 頁至第135 頁、第137 頁至第144 頁、第154 頁至第155 頁、第157 頁至第159 頁、第202 頁至第203 頁、第207 頁至第209 頁;

卷㉒第3 頁至第6 頁、第9 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129頁至第130 頁、第132 頁至第133 頁、第160 頁、第166 頁至第169 頁、第182 頁至第199 頁、第202 頁至第209 頁;

卷㉓第13頁至第17頁、第220 頁至第222 頁、第226 頁至第227 頁、第257 頁至第259 頁;

卷㉝第18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126 頁至第127 頁、第131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第235 頁至第236 頁;

卷㊻第39頁至第41頁;

卷第187 頁至第195 頁反面、第205 頁至第261 頁;

卷第96頁至第101 頁、第138 頁至第141 頁)。

並有南投縣政府100 年9 月30日府計綜字第10001996470 號函、景泰公司、浬崧公司自99年12月至101 年9 月承攬工務處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一覽表影本、「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設工作」之100年01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0 年11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1 年07月19日決標公告、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 年至101 年9 月間辦理工程測設監造標一覽表、「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工程」及「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2K 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費用計算表、工程契約書、南投縣政府「100 中寮投26及投26之1線 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程」簽呈、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南投縣政府公告「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影本、「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100 年11月25日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工程」100 年12月13日公告、景泰公司扣得之存摺內外頁影本、工程契約書「99信義鄉阿里不動3K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4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集集鎮廣明里湖桶農路支線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100信義鄉東埔村東埔一鄰至五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22日決標公告影本、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100 莫拉克H3-003鹿谷鄉竹豐村箸寮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1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22信義鄉明德村13鄰人誠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2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神木七鄰道路駁崁工程」之101 年01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明德村自誠產業道路支線改善工程」之10 1年01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望美村8 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03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上安村10鄰福田路改善案」之101 年05月30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新興村第八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5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永興村7 鄰永隆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6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玉峰村玉興產業道路2k支線改善工程」之101 年06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玉峰村過坑段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水里鄉興隆村投61線之1 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9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城中村市場街天賜宮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社子段農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埔里鎮房里里天后宮前擋土牆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埔里鎮枇杷里中心路14-5號前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名間鄉三崙村茶香碉堡三號公園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草屯鎮投7 線0K+950-1K+000 (日新街31號至45號)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04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5月17日決標公告影本、「草屯鎮雙冬里新興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魚池鄉十一股溪埔尾段下游護岸基礎補強工程」之101 年01月05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仁和村15鄰農路改善工程」、「名間鄉東勢巷橋頭野溪工程」之101 年04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龜坑排水幹線- 清淤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99凡那比H3-006中寮鄉永福村六股隘寮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03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莫拉克H3-002南投市內轆段茄苳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0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國姓鄉水長流大茅坪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大石村中小排水改善工程」之101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鄉道養護計畫- 南投市投22線0K-5K+000 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0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名間鄉投25線8k+200-8K +700 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5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名間鄉投36線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9 月7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大鞍里投49線24.5公里支線0.6 公里處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09日決標公告影本、「10 1竹山鎮田子里田東路王爺廟前旁欄杆工程」之101 年07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中寮永福村後寮段856-15、856-28、856-31地號前道路工程等2 件工程」之101 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新光村3 鄰巷道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05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國姓鄉投97線3K-4K道路養護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埔里鎮枇杷里東興二街(保成宮)側排水工程」之101 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中崎里民生巷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竹山鎮大鞍里民眾坪道路復建工程」之101 年03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竹山鎮鯉南路21巷道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99埔里陳綢少年家園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0 年04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99國姓鄉大旗村長旗農路改善工程」之100年05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市○○○段000 地號駁崁工程」之100 年07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鄉北港村第12鄰長北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 0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64號前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8月10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魚池鄉五城村第一鄰農路路面改善工程」之100 年05月0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筍寮路改善工程」之10 0年06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永豐村(巷)支線排水溝工程」之101 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99凡那比H3 -005 中寮鄉永平村愛興二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04月06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魚池鄉共和村路基掏空改善工程」之101年0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雙龍村後山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1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牛轀轆段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4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南湖段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愛國村猴儲坎道路駁坎工程」之101 年02月01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南投市千秋里護岸工程」之101 年04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南投市○○段000 地號駁坎工程」之101 年05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龜坑排水幹線-2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國姓鄉大旗村下石門排水幹線改善工程」之101 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年7 月豪雨C1-002中寮鄉投17線18K+5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1 年01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崁腳村內道路及駁崁改善工程」、「名間鄉三崙村14公墓及目崙巷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信義鄉明德村信維巷旁道路改善工程」之100年07月19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信義鄉雙龍村瀑布道路路基掏空改善工程」之101 年5 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水里鄉新城村福德路旁欄杆修護工程」之101 年0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中寮鄉清水村5 號道路紅菜坪附近路段坍塌陷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鹿谷村新和路排水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埔中村過坑巷農路新設工程」之101 年02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99草屯鎮平林里13鄰福德祠前道路擋土牆改善工程」之100 年04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市三興里嶺興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7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 南投市漳興里480 巷旁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2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南投縣政府道路緊急搶通(險)安全器材置存場遷移工程」之100 年1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中山里仙公巷柏油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10月1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下坪里(路)38號旁巷道改善工程」、「101 竹山鎮下坪里4 鄰農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竹林村浸茶支線道路駁崁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延平里藤湖小段337 地號水泥路面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桶頭里158 甲線49K 之農路等2 件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21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水里鄉投61線、投61-1及投27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投69-1線2K+000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7 月23 日 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投49線17.8k~19 k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年迄今光益等顧問公司及甲捷等10營造商工程一覽表」、「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二突路支線鑽孔等工程資料、「100-7 月豪雨H3-014竹餐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烏土農路災修鑽心等工程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卷①第9 頁至第10頁、第72頁至第75頁;

卷⑤第42頁至第53頁、第169 頁;

卷⑯第131 頁;

卷⑱第117 頁至第121 頁;

卷⑲第44頁至第45頁;

卷㉔第39頁至第122 頁;

卷㉗第46頁至第65頁;

本院外放卷)。

綜上,被告許朝呈此部分之犯行應堪認定。

㈤被告吳仲琪犯行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仲琪於調查、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卷⑨第120 頁至第123 頁、第132 頁至第137 頁;

卷㉓第13頁至第14頁;

卷㊾第278 頁至第281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吳仲琪、許朝呈、被告黃榮德之妻趙偵宇、「景泰公司」會計人員陳妙香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

證人「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文、「建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宗德、「長洲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健原、「甲捷營造廠」負責人劉權庭、「宏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明鑫、「華山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李朝華、「源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宗智、「德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孫士芳、「瑞良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瑞源、「翰霖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朝全、「豪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鄭三信、「雙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基安、「寶宬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佩珍、「千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明南、「大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胡德志、「允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登雁、「合正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正文、「合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昭芳、「宇翔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慶和、「迪斯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佳輝、「勇順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成章、「展朋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陳梅雀、「淞海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耀堂、「富利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廖全億、「登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必然、「裕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曾華、「輝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溪順、「龍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昱誠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參見卷⑤第10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127 頁至第129 頁、第135 頁至第136 頁、第138 頁反面至第139 頁、第174 頁至第175 頁、第180 頁至第183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

卷⑥第73頁至第75頁、第80頁至第85頁、第88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第150 頁至第162 頁、第164 頁至第166 頁卷⑦第52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75頁至第82頁、卷⑧第18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159 頁至第161 頁、第164 頁至第167 頁、第169 頁至第171 頁、第174 頁至第176 頁;

卷⑨第24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第114 頁至第118 頁、第120 頁至第123 頁、第132 頁至第137 頁;

卷⑬第46頁至第52頁;

卷⑯第78頁至第85頁、第88頁至第96頁、第107 頁至第109 頁反面、第111 頁至第112 頁、第148 頁至第149 頁、第152 頁至第15 4頁;

卷⑱第57頁至第60頁、第67頁至第72頁、第105 頁至第107 頁、第122 頁至第126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40 頁至第142 頁、第144 頁至第14 6頁、第157 頁至第160 頁、第162 頁至第163 頁、第173 頁至第175 頁、第178 頁至第180 頁、第184 頁至第187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第198 頁至第200 頁、第203 頁至第204 頁、第214 頁至第215 頁、第218 頁至第219頁、第222 頁至第223 頁、第227 頁至第229 頁、第243 頁至第245 頁;

卷⑲第1 頁至第3 頁、第14頁至第46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74頁至第79頁;

卷⑳第1 頁至第2 頁、第13頁至第15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08 頁至第112 頁、第117 頁至第118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69 頁至第174 頁、第177 頁至第17 9頁、第192 頁至第195 頁;

卷㉑第10頁、第22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54頁至第56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108 頁至第111 頁、第115 頁至第118 頁、第131 頁至第135 頁、第137 頁至第144 頁、第154 頁至第155 頁、第157 頁至第159 頁、第202 頁至第203 頁、第207 頁至第209頁;

卷㉒第3 頁至第6 頁、第9 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32 頁至第133 頁、第160 頁、第166 頁至第169 頁、第182 頁至第199 頁、第202 頁至第209 頁;

卷㉓第13頁至第17頁、第220頁至第222 頁、第226 頁至第227 頁、第257 頁至第259 頁;

卷㉝第18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126頁至第127 頁、第131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第235 頁至第236 頁;

卷㊻第39頁至第41頁;

卷第18 7頁至第195頁反面、第205 頁至第261 頁;

卷第96頁至第101 頁、第138 頁至第141 頁)。

並有南投縣政府100 年9 月30日府計綜字第10001996 470號函、景泰公司、浬崧公司自99年12月至101 年9 月承攬工務處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一覽表影本、「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設工作」之100 年01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0 年11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 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1 年07月19日決標公告、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 年至101 年9 月間辦理工程測設監造標一覽表、「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工程」及「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2K 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費用計算表、工程契約書、南投縣政府「100 中寮投26及投26之1 線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程」簽呈、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南投縣政府公告「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影本、「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100 年11月25日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工程」100 年12月13日公告、景泰公司扣得之存摺內外頁影本、工程契約書「99信義鄉阿里不動3K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4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集集鎮廣明里湖桶農路支線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信義鄉東埔村東埔一鄰至五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22日決標公告影本、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100 莫拉克H3-003鹿谷鄉竹豐村箸寮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1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22信義鄉明德村13鄰人誠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2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神木七鄰道路駁崁工程」之101年01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明德村自誠產業道路支線改善工程」之10 1年01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望美村8 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上安村10鄰福田路改善案」之101 年05月30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新興村第八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5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永興村7 鄰永隆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6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玉峰村玉興產業道路2k支線改善工程」之101 年06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玉峰村過坑段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興隆村投61線之1 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9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城中村市場街天賜宮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社子段農路改善工程」之101年03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埔里鎮房里里天后宮前擋土牆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埔里鎮枇杷里中心路14-5號前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名間鄉三崙村茶香碉堡三號公園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草屯鎮投7 線0K+950-1K+000 (日新街31號至45號)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04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 1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5月17日決標公告影本、「草屯鎮雙冬里新興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魚池鄉十一股溪埔尾段下游護岸基礎補強工程」之101 年01月05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仁和村15鄰農路改善工程」、「名間鄉東勢巷橋頭野溪工程」之101 年04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龜坑排水幹線-2清淤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99凡那比H3-006中寮鄉永福村六股隘寮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03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莫拉克H3-002南投市內轆段茄苳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0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水長流大茅坪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國姓鄉大石村中小排水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鄉道養護計畫- 南投市投22線0K-5K+ 000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0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名間鄉投25線8k+200-8K+700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5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名間鄉投36線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9 月7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大鞍里投49線24.5公里支線0.6 公里處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09日決標公告影本、「10 1竹山鎮田子里田東路王爺廟前旁欄杆工程」之101 年07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中寮永福村後寮段856-15、856-28、856-31地號前道路工程等2 件工程」之101 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新光村3 鄰巷道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05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國姓鄉投97線3K-4K道路養護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埔里鎮枇杷里東興二街(保成宮)側排水工程」之101 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中崎里民生巷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竹山鎮大鞍里民眾坪道路復建工程」之101 年03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竹山鎮鯉南路21巷道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99埔里陳綢少年家園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0 年04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99國姓鄉大旗村長旗農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5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市○○○段000 地號駁崁工程」之100 年07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鄉北港村第12鄰長北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64號前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8月10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魚池鄉五城村第一鄰農路路面改善工程」之100年05月0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筍寮路改善工程」之10 0年06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永豐村(巷)支線排水溝工程」之101 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99凡那比H3 -005 中寮鄉永平村愛興二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04月06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魚池鄉共和村路基掏空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雙龍村後山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1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牛轀轆段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4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 1水里鄉南湖段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愛國村猴儲坎道路駁坎工程」之101 年02月01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南投市千秋里護岸工程」之10 1年04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南投市○○段000 地號駁坎工程」之101 年05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龜坑排水幹線-2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國姓鄉大旗村下石門排水幹線改善工程」之101 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年7 月豪雨C1-002中寮鄉投17線18K+5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1年01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崁腳村內道路及駁崁改善工程」、「名間鄉三崙村14公墓及目崙巷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03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信義鄉明德村信維巷旁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7月19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信義鄉雙龍村瀑布道路路基掏空改善工程」之101 年5 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新城村福德路旁欄杆修護工程」之101 年0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中寮鄉清水村5 號道路紅菜坪附近路段坍塌陷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鹿谷村新和路排水改善工程」之100 年12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埔中村過坑巷農路新設工程」之101 年02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99草屯鎮平林里13鄰福德祠前道路擋土牆改善工程」之100 年04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市三興里嶺興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 年07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 南投市漳興里480 巷旁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2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南投縣政府道路緊急搶通(險)安全器材置存場遷移工程」之100 年1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中山里仙公巷柏油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10月1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竹山鎮下坪里(路)38號旁巷道改善工程」、「101 竹山鎮下坪里4 鄰農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7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竹林村浸茶支線道路駁崁改善工程」之100 年06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延平里藤湖小段337 地號水泥路面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桶頭里158 甲線49K 之農路等2 件改善工程」之100 年09月21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水里鄉投61線、投61-1及投27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投69-1線2K+000道路改善工程」之101 年7 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竹山鎮投49線17.8k~19k 路面改善工程」之101 年1 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100 年迄今光益等顧問公司及甲捷等10營造商工程一覽表」、「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二突路支線鑽孔等工程資料、「100- 7月豪雨H3-014竹餐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烏土農路災修鑽心工程資料、南投縣政府100 年9 月30日府計綜字第10001996470 號函、景泰公司、浬崧公司自99年12月至101 年9 月承攬工務處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一覽表影本、「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設工作」之100年01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0 年11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1 年07月19日決標公告、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 年至101 年9 月間辦理工程測設監造標一覽表、「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工程」及「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2K 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費用計算表、工程契約書等書證在卷可稽各1 份在卷可稽(見卷①第9頁至第10頁、第72頁至第75頁;

卷⑤第42頁至第53頁、第169 頁;

卷⑯第131 頁;

卷⑱第117 頁至第121 頁;

卷⑲第44頁至第45頁;

卷㉔第39頁至第122 頁;

卷㉗第46頁至第65頁;

本院外放卷),復有被告吳仲琪住處現金240 萬元扣案可佐(見卷⑨第57頁收受贓證物品清單)。

綜上,被告吳仲琪此部分之犯行應堪認定。

㈥被告李朝卿犯行部分:⒈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榮德之證述內容:⑴證人黃榮德於偵查中證述:伊於99年8 月1 日接任工務處處長時,針對100 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要如何施作,有很多民代來關心,希望比照以往的招標模式採用公開取得服務建議書的方式來辦理評審,廠商願意提供一成的回扣,就由伊與張志誼秘書在縣長室跟縣長請示,縣長同意就比照以往的方式辦理,六成部分要交到縣長室,四成部分由張志誼秘書與業務單位分配。

找縣長請示的時間是在99年年底約11、12月份左右。

當時請示縣長後,決定參加1 百萬元以下工程投標的廠商,要交付決標金一成的回扣,設計公司是工程標案5百萬元以上,要付工程經費換算成勞務費,就是他設計標案的經費一成五的回扣。

當初協調要向廠商收取回扣在場的人只有縣長李朝卿、秘書張志誼及伊三人。

協調好後,由伊轉達意思給李中誠、吳仲琪,細部執行就由他們去執行。

張志誼在工程採購部分負責工務處工程核稿秘書,所以工務處的文都要經過他。

伊向李中誠轉達要收取回扣後,李中誠自己交付一次回扣給伊,是在100 年的6 、7 月間,當時他把錢放在茶葉禮盒的提袋裡面,當時他有拿寫有工程名稱、回扣金額及總計的明細,明細有把六成與四成分開寫,六成部分要上繳,四成部分是由張志誼秘書、工務處、業務課去分配。

錢當時李中誠是拿到辦公室,先把六成、四成的明細給伊看,針對業務課這邊做一個分配,李中誠是15萬,伊是20萬,張志誼是20萬,其他業務課就由李中誠處理,他有無再交給吳仲琪或是他自己去分配,伊就不清楚。

當時李中誠拿過來的回扣是將近200 萬元,要分六成、四成,李中誠再把錢拿回去,分好後把六成要上繳的部分,還有給伊自己的20萬元拿給伊,要上繳的部分總共有120 萬元左右。

李中誠來跟伊討論後,再拿要上繳及給伊的20萬到伊這裡,是隔了2 、3 天,也是拿到伊的辦公室。

明細伊看完後就交給李中誠,並未留存。

伊要上繳的六成,在伊拿到錢之後一個禮拜之內,有遇到縣長時會跟縣長講,小型工程款的錢要交給他,他會跟伊約時間拿到他的縣長公館交給他。

伊都是晚上9 點左右,進去之後,就把錢放在他客廳坐的沙發旁邊,當時錢是以茶葉禮盒的提袋裝,沒有向他報告是哪些工程,但有跟他說拿過來上繳的總額是多少。

進去時只有縣長夫人和縣長,縣長夫人在廚房。

其餘四成除了伊、李中誠、張志誼外,其他分配對象為何,伊不了解,因為業務課承作的工程及對象太細了,伊是交由吳仲琪或李中誠去分配。

會透過吳仲琪是因為吳仲琪對工務處裡面的同仁都很熟悉。

據伊所知,吳仲琪跟縣長、張志誼秘書都沒有特別關聯。

當初民代這邊要求以取得建議書方式招標,伊很有壓力,有一次伊就與吳仲琪、李中誠談過這件事,他們就說可以照以往的方式來辦理,他們願意協助,所以吳仲琪才會介入。

後來吳仲琪有在101年1 月份、6 月份左右,交付過回扣給伊。

101 年1 月那次,吳仲琪是直接以水果禮盒拿到伊南投市○○路00 0巷00號住處,當時伊沒有在家,伊回家時就看到一個水果禮盒放在餐桌上面,當時伊打開看,裡面應該是200 萬左右,這是包含要上繳的六成及分配給伊自己的20萬元。

吳仲琪把錢交給伊時,有在前幾天先到伊辦公室拿細目給伊看,細目寫工程名稱及金額、總數、分成六成與四成的金額。

六成部分也是上繳,四成的部分是分給張志誼秘書20萬、李中誠15萬、伊20 萬 ,其他業務課由吳仲琪分配,吳仲琪本身有留一些零用金,數額伊不清楚。

伊收到的六成有上繳,伊在收到錢的一個禮拜之內,會跟縣長報告,他會跟伊約時間送到縣長官邸,時間也是一樣在晚上9 點,包裝也是用茶葉袋。

也是跟縣長講六成的總額是多少。

101 年6 月那次,那時吳仲琪也是先將明細拿到辦公室給伊看,針對四成部分作分配,四成中也是伊20萬、張志誼20萬、李中誠15萬、業務課由吳仲琪分配。

金額分配好後,以茶葉禮盒將六成及給伊20萬部分拿到伊辦公室給伊。

六月這一次伊印象是拿到辦公室。

伊拿到錢後,都拿回家放在伊衣櫃裡。

伊收到的六成,有上繳。

伊是在收到錢的一個禮拜之內,會跟縣長報告,他會跟伊約時間送到縣長官邸,時間也是一樣在晚上9 點後,包裝也是用茶葉袋,也是跟縣長講六成的總額是多少。

伊去縣長公館送錢時,有一、二次是伊開車載伊太太及小孩一起過去,但她們沒有進去,她們在車上等,伊自己進去。

吳仲琪交給伊的回扣款在101 年1 月有200 餘萬元,是包含六成及伊的20萬元,6 月份是100 餘萬加上伊的20萬元。

九月時吳仲琪有跟伊提到有一筆小型工程款約200 餘萬元在他那裡,但伊當時覺得不安,就告訴他放在他那邊就好,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跟他拿。

九月這一筆有給伊看過明細,跟以前的明細是一樣的,但伊看過後,就告訴他錢先放在他那裡。

伊前後自己本身收到的回扣是60萬,伊願意繳回等語(參見卷⑨第17 2頁至第181 頁)。

⑵證人黃榮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曾經擔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從99年8 月1 日開始,101 年11月8 日被收押禁見之後就停職,到102 年1 月28日左右就整個辭職,擔任處長大致2 年多的時間。

前任處長是曾仁隆先生,是縣長李朝卿找伊當處長的,之前是擔任工務處土木科科長。

擔任處長期間有收受廠商繳付回扣或賄絡,有一些民代跟廠商,希望能夠承攬100 萬元以下工程,他們提到說有順利決標的時候,願意提供決標款的一成作為回扣,剛接的時候伊不敢收,在99年底,李朝卿縣長找伊跟張志誼去縣長室,做了決定說,一成回扣款部分,分六成跟四成,六成部分上繳,四成部分由業務單位和張志誼做分配,當時李朝卿找伊去談的時間是在99年底,過年前,張志誼是99年12月7 日接任秘書,縣長找伊跟張志誼去談,應是99年12月以後的事情。

除了廠商說10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以外,當時沒有提到其他工程。

另在101 年1 月的時候,吳仲琪交付的小型工程款裡面,還有一筆是「100 年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到11鄰道災修復建工程」,那一個限制性招標工程賄款71萬5 千元整,是含在小型限制性工程。

除了10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以外,設計監造公司也有提到,實體工程在500 萬元以上,它是依照決標金額,再換算成它的設計監造費一成五,以實體工程的決標價,換成設計監造費之後,再以設計監造費去算一成五的成數,設計監造廠商也要交付回扣,也是與100 萬元小型工程一同說到的,就是跟張志誼秘書在縣長室的時候同時講到的。

設計監造費大概是工程費的百分之六至七左右,譬如小型工程100 萬元比較小的,換算成勞務費就是設計監造費的時候數字會很小,大概幾千元。

當時就說還是要一定額度才要去做收回扣,是大家談過,說就500 萬元。

伊與張志誼秘書去縣長室談的時候,就只有縣長李朝卿、張志誼秘書及伊3 人,談好以後,伊就把決定跟李中誠、吳仲琪轉達,請他們幫忙去處理收取回扣後續的事情,伊記得是在縣長室談完之後,李中誠、吳仲琪到伊的辦公室之後轉達給他們。

吳仲琪是廠商,因為吳仲琪對工務處業務和同仁及外面廠商都很熟悉,他當時剛好因為有別的事情在場,就一起談到這件事,所以就把這件事情轉達說要做這樣的後續處理,他也說願意幫忙,就請他來做。

伊多次跟吳仲琪談到,是因為伊在99年8 月1 日接處長的時候,很多民代跟廠商說要這樣辦理,伊沒有這樣辦理,是因為伊不認識吳仲琪,後來伊問吳仲琪之前處理的狀況是如何,他把之前處理狀況跟伊說。

一開始在縣長室,對於設計監造工程要收一成五,當時有可能沒有講說要限定在500 萬元以上,後來有一次伊到縣長室的時候,這個部分伊有提說太小不要收,可能有時間點上的問題,後來李中誠執行之後,覺得數額太小,比方說一百萬元以下工程要換算百分之六,它的六萬元,大概收個幾千塊,數額太小,就限制在五百萬以上。

伊跟李中誠講的時候,就有說要分六跟四,伊有跟李中誠講說收取的回扣,當時沒有談明細的部分,明細表是後來李中誠為了做帳方便打出來的,但伊交代的沒有這麼細,只說要分六跟四。

但有些廠商沒有交,或者他交的數額沒有達到一成數字。

李中誠為了方便做了表,最後總表累積下來乘以百分之60,乘以百分之40是多少,就用一個明細表呈現出來。

伊跟李中誠講想要跟廠商收回扣,實際上有收到回扣。

伊總共收到四次。

伊第一次是100 年6 、7 月左右,李中誠拿著大概將近200 萬元到伊的辦公室交給伊,那一次是總數整筆交給伊。

交給伊之後,大約隔2 天之後,伊到辦公室拿15萬元給李中誠,20萬元拿給張志誼,他們拿回去之後伊自己就先拿20萬元。

其他的部分伊找個時間跟縣長李朝卿報告之後,伊就照約定的時間拿到縣長官邸。

李中誠這次拿給伊的錢是總數,李中誠、張志誼的部分,是伊交付的。

這次四成的部分,李中誠15萬元,張志誼20萬元、伊自己20萬元,其他部分本來給業務課做分配,有規劃是承辦同仁也要分配,公關費用也要花,但後來沒有花出去,所以這個部分放在裡面就一起上繳。

伊收到錢之後,會找個時間跟縣長碰面,再跟他請示何時有空,那天晚上9 點多的時候,伊再到縣長公館把錢交給縣長。

當時錢用茶葉紙袋裝,第一次伊印象是沒有包裝,後面有用的話也是牛皮紙袋,稍微包起來。

伊總共送了3 次,但伊不太確定。

當時有跟伊太太、小孩一起去,實在記不起來是哪一次,總共大概是一次、二次。

伊到縣長官邸時,有聽到廚房聲音,進去時候伊有跟縣長夫人問好,她在廚房裡面沒有出來,伊在客廳裡面,就伊跟縣長兩個人,縣長沒有要求查看確認收取回扣金額是多少,也沒有要求確認六成跟四成金額是多少,沒有當場查看點算伊送去的金額跟講的金額符合。

伊第二次大概是在101 年1 月,那次是由吳仲琪先把明細表拿到伊的辦公室,伊先看數額,看了之後,那一次就跟第一次一樣,分配李中誠是15萬元,張志誼是20萬元。

那時候因為是過年,有些禮品、餐敘費用,就請吳仲琪扣掉那些金額,把扣掉的那些錢用水果禮盒,過幾天之後送到伊家,伊回家之後,看到水果禮盒,打開來看回扣款就在裡面。

吳仲琪有些過年期間的餐費,是扣掉尾牙、買禮品的錢,伊的印象是大概20萬元左右。

剛剛講說李中誠15萬元跟張志誼是20萬元,是吳仲琪來問伊說,這個錢要如何分配,伊第一次分配李中誠15萬元,張志誼是20萬元,伊就跟吳仲琪說跟第一次一樣,李中誠15萬元、張志誼20萬元。

伊是跟吳仲琪講這樣的方式,後續的分配伊不清楚。

四成部分除了伊剛講分配張志誼20萬元,李中誠15萬元,公關費吳仲琪留零用金20萬元,伊那時候拿20萬元,剩下四成部分沒有給下面的承辦人員,當初跟他們講有規劃,伊本來是說業務同仁要做分配,但不知道怎麼分配,後來也沒有人去做這一些事情,也就沒有做這方面的分配。

這次吳仲琪交給伊的回扣,伊剛說有包括「佶璟公司」限制性招標工程,這是後來才知道,伊知道是100 年7 月份「100-7 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到11鄰道災修復建工程」,這件限制性招標工程的回扣金額是71萬5 千元。

吳仲琪有先拿明細表給伊,裡面金額到底有沒有含這件限制性招標工程,吳仲琪跟伊說100 年度一月份小型工程收的回扣,他那一件案子的決標伊記得在12月份,這兩件的時間點是很靠近,明細表上面到底有沒有,伊記不起來,記得他有跟伊講,錢有跟小型工程放在一起。

伊記不清楚原本做的明細表裡面有沒有包含這一件,伊沒有辦法記得那麼清楚。

小型工程與限制性招標工程的總數是伊記得是300多萬元,伊說的總數是包含限制性招標跟小型工程回扣。

扣除伊跟張志誼分到以後,吳仲琪留的餐費零用金以外,剩大概200 多萬元上繳給李朝卿,實際金額伊沒辦法記清楚,當時吳仲琪交給伊290 萬元裡面,伊記得總數是300 萬元整,看明細表上的是總數。

但吳仲琪交給伊的時候,他已經把李中誠、張志誼的部分分走了,實際上到伊這邊是200 多萬,到伊這邊伊又把20萬元拿走,上繳大概200 多萬,實際金額伊記不清楚。

原本10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要收取回扣款,為何吳仲琪這件限制性招標工程會放在一起繳交,是因為當時限制性招標是吳仲琪透過伊跟縣長建議,提到說繳交回扣款,一成把它跟小型工程混在一起一併繳,伊就說好,一併繳,當時沒有想這麼多。

伊記得是在伊的辦公室,時間是100年大概10月、11月,吳仲琪當時來到辦公室跟伊做建議,吳仲琪跟伊說他想做這件工程,因為限制性招標數額比較大,一般工務處長針對這個部分沒有權限,我們只能建議,是不是有機會,伊不清楚,當時吳仲琪跟伊說他想要做,記得是口頭跟伊說,實際上過程伊確實忘了,而伊在跟縣長建議的時候是口頭或透過其他秘書去聯絡,這個過程伊事實上無法記得清楚,吳仲琪有提供廠商名單給伊,但聯絡的不是伊,不記得吳仲琪是提供何廠商名單給伊,伊應該有跟縣長講廠商名單,在工程開標之前,伊應該沒有跟張志誼提到說吳仲琪說要爭取這個工程,伊沒有提供廠商名單給張志誼。

限制性招標工程,伊除了跟縣長李朝卿建議以外,沒有跟其他人建議或一樣講說吳仲琪要這個爭取工程,吳仲琪跟伊講,伊只有跟縣長講過。

101 年這次要給李朝卿的部分,伊有交付給李朝卿,伊是在收到賄款之後找個時間跟縣長碰面,大概是幾天時間,伊會跟他講有這個款項,跟他約時間到縣長公館,伊就把那個錢交給縣長。

第二次去縣長官邸的時候,伊去官邸好幾次,進去都是有縣長在,可能夫人會在。

這幾次裡面沒有其他人,就只有夫人跟縣長。

李朝卿也是不會要求確認六成或四成金額是多少,也沒有當場清點伊送的金額。

第三次是在101 年6 月左右,也是吳仲琪先拿個工程明細表到伊辦公室給伊看,也是分配李中誠15萬元,張志誼20萬元,是由吳仲琪做分配。

隔幾天,確定分配人員金額後,吳仲琪就把錢交到辦公室給伊,他拿到辦公室是用茶葉袋包裝,吳仲琪那一次拿錢來給伊,他到伊辦公室沒有做其他的事情,他到伊辦公室談小型工程是第三次,就是他拿明細表、拿錢給伊,但拿錢不會講其他的事情,因為那是很機密的事。

吳仲琪在101 年1 月是拿到伊家,但是這一次(即101 年6月)則是拿到伊辦公室,因為記得101 年1 月那次是過年,他剛好也要送禮盒,送水果禮盒給伊,因為年底過年出入辦公室的人會很多,討論後就送到伊家。

至於第三次,伊記得是送到辦公室給伊。

伊確定101 年6 月這段期間,吳仲琪交付這筆回扣,伊確定有收到,這次回扣沒有分配給下面業務承辦人員,有交給李朝卿。

吳仲琪拿給伊的總數,大概200多萬元,他拿過來有總數跟乘以0.6 、0.4 ,而且小型工程在收的時候,它的單位是到千位,沒辦法記得,伊就記前面大概200 多萬元、300 多萬元。

來的時候,那個錢伊也沒有點,伊印象中是他先拿明細表給伊看總數,做分配之後,兩個討論,拿過來原本265 萬元,李中誠15萬元,張志誼20萬元,那就扣掉35萬元,伊拿20萬元。

當時伊印象中的總數就是明細表看到的總數200 多萬元,他分配完之後就拿給伊,扣掉李中誠、張志誼還有伊的20萬元,剩下的就是100 多萬元。

這100 多萬元同樣在伊收到回扣款之後之幾天時間,伊會當面跟縣長說有這個款項,看哪天方便,通常是晚上9 點,伊會送到官邸去。

第四次是在101 年9 月,吳仲琪拿明細總數有200 多萬元,後來他拿給伊的時候,針對收回扣,伊心裡實際上是很不安的,所以那一次賄款伊就沒有收,9 月份就一直放到11月份搜索的時候,這一次拿到的明細伊沒有分,那時候吳仲琪也有問伊說張志誼、李中誠要如何分配,伊就說照之前去分配,伊想吳仲琪應該也有做分配。

伊因為不想再處理這個款項,後來吳仲琪有來問伊說,那張志誼、李中誠的部分要怎麼分配,伊說照之前把它分配,所以後來應該是有分配給李中誠、張志誼,但伊的部分一直都還沒有拿。

記得那次總數額就是200 多萬元。

101 年11月9 日吳仲琪有帶調查站人員到他住處的天花板,查扣現金有240 萬元,應該就是伊保留在吳仲琪那邊保管的回扣金額,應該就是200 多萬元,伊從來沒有看過那個錢,他當時跟伊講的是總數,只有1 個明細表,錢他沒有拿到伊辦公室,這次有200多萬元說要如何處理,就說李中誠、張志誼15萬元跟20萬元分配出去,其他的錢就他去分,那個錢伊沒有看過。

當時縣長李朝卿找伊跟張志誼到縣長辦公室談如何收回扣之事,是縣長打一通電話給伊,伊就前往縣長室,因為張志誼的辦公室是在縣長室的最外面,所以伊過去的時候,就找張秘書說針對這個部分縣長找伊,請他跟伊一起過去。

縣長室有沒有通知張秘書,伊不曉得,因為是順路,在縣長室門口,伊走過去看到張秘書,伊找張秘書一起進去,當時應該不是縣長打給伊,是縣長室打給伊,電話裡面不會談,張志誼他是工務核章秘書,所有工務處發包工程和簽核都要經過張志誼。

伊和縣長談這些事情之後,他就找張秘書一起過去,伊是跟張秘書說縣長找伊,我們就一起進去。

伊在擔任處長的時候,就有很多民代跟廠商來說,希望投標小型工程,得標以後能送一成回扣,那些人就是吳仲琪,前名間鄉長吳成章,南投市代表蔡忠志,水里的湯鳳娥代表都有,大概是這些人。

伊在當土木課課長的時候,沒有涉入到這一塊,所以伊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慣例,伊當時是拒絕。

伊99年8 月1 日就任,會拖到99年底,其實半年這段時間就有很多民代跟廠商來講事情,伊都拒絕。

這段過程裡面,伊有跟縣長提到,內部也會講說有很多廠商會談到這件事,伊自己也很困擾,這些民代跟廠商事實上他們對縣政府之前如何,伊不曉得,他們有提出這件事,伊也不曉得他們以前真正的作法和本意,所以伊剛接任的時候,沒有在做這些事情,伊是有跟縣長說有很多民代跟廠商有提到,針對100 萬元以下的工程要繳回扣款,要如何處理。

縣長當時沒有正面去講,後來在99年底那一次跟張志誼討論之後才決定,收一成回扣,6 、4 方式去做分配,6 、4 分配是縣長決定的,那時候談到,有說要收一成回扣款,這要怎麼去收,縣長說大概就是6 、4 ,6 的部分縣長,4 的部分由業務單位做分配,數字、比例就這樣定下來。

當時如何定的,伊也不清楚,縣長沒有說回扣誰去收,他是說照這個方式處理,他跟伊講工務處,因為伊是工務處處長,是針對我們處,但農業處、觀光處的部分伊就不知道。

當時張志誼他在旁邊,我們在討論的過程,都有表達意見,張志誼他提出的內容伊無法詳細聽清楚。

李中誠的部分是伊在辦公室的時候,討論完決定之後,找李中誠的,他在土木課是很資深的,小型工程大概是土木課跟養護課,這兩個課業務他都很熟悉,所以伊才會找他。

找吳仲琪則是因為之前吳仲琪他是外面的廠商,因為吳仲琪對外面廠商的生態很了解,在伊就任之前,就認識他了,就任之後有很多廠商談論這件事,伊也要知道廠商的反應、想法如何。

年底指示下來,剛好吳仲琪到伊辦公室,李中誠也在,我們就談起這件事情,請他幫忙。

至於為何又在許朝呈的辦公室講這個事情,伊就不清楚,伊只是在辦公室跟李中誠、吳仲琪轉達,至於後面細節處理部分,伊就不清楚。

六成、四成決定以後,縣長沒有交代要伊拿明細給他看。

小型工程做的時候,有的是做虧錢的,譬如說發包100 件,有繳的可能是50件、60件,其他3 、40件可能未繳。

有繳的部分,也有可能它做100 萬元工程沒有很賺錢,可能繳5 萬元、3 萬元,本身繳的回扣數額就很亂,沒有辦法從那裡面找出工程發包決算金額的六成跟四成。

收到的六成給縣長,四成給下面分,到底收了多少錢,哪些人繳多少錢,確實有明細,為何沒有給縣長看明細,因為錢沒有很清楚。

廠商是否有按照一成或一成五,至少他繳了多少錢,伊都沒有紀錄。

實際上收多少,伊也不曉得。

李中誠、吳仲琪到底收多少,單憑打出來的明細表數額,是否廠商所繳,其實伊也不清楚。

其實收賄款的部分,不像做市場生意一斤、一兩多少錢,我們的觀念,是有些有繳,有些沒繳,算這麼清楚也不準。

乾脆等一段時間收了一定的數額,就上繳。

那個錢本來就不準,六成跟四成只是大概區分,當時分的時候錢也沒有分很清楚,明細表是呈現出來的,伊印象中交的那個錢,還是放在同一個袋子裡面。

伊與張志誼、李中誠分到的錢根本不到四成,其他錢都是上繳,所以縣長收超過六成。

數額部分,第一個確實數字伊也想不起來,第二個是裡面的數字不可能去點,只是一個概約數字。

伊收回扣的事情,伊太太趙偵宇不知道,趙偵宇不知道伊去官邸是要送錢,她覺得晚上9 點多,三更半夜為何拿個袋子出門,伊說要去公館找縣長,太太覺得很懷疑,就說也要跟,伊就讓她跟,伊沒有跟她說袋子裡是什麼東西。

伊把六成的錢交給縣長這件事,除了伊自己了解之外,那個過程只有伊去送錢,回來要分六、四的時候,跟李中誠、吳仲琪談過,其實張志誼也知道。

之前吳仲琪或李中誠拿明細表給伊,收那些工程的錢,除了明細表以外,沒有記載回扣款如何分配的分配表,是有一張東西,明細表裡面工程的項次、工程名稱、工程金額,還有收取回扣金額。

李中誠、吳仲琪拿給你的明細表,上面沒有記載誰分多少錢。

李中誠分15萬元,張志誼20萬元,伊自己20萬元,金額是伊自己決定的,伊在第一次偵訊的時候,是禁見期間,伊當時提到說本來分配到四成業務課,當時確實是有規劃要分給其他業務承辦人。

但後來20日伊回去想一想,確實是沒有做分配給土木課、養護課同仁,是因為那時候被關了10幾天了,環境很差,被問這些事情,有些細節會記不清楚,那是第一次的印象,本來要分配,但後來沒有分配,李中誠跟吳仲琪也不敢去交付這些錢,我們就沒有再做這些事情。

伊送錢到縣長公館,伊太太有陪伊去大概是一、兩次,伊總共去官邸三次,太太是第幾次陪去,伊真的回想不起來。

伊第一次是散裝袋子裡面看的到,那時候是把茶葉包起來,第一次是錢沒有包,外面是茶葉袋,伊把袋子摺起來,是看不到裡面。

第二次跟第三次錢有用黃色牛皮紙袋先包著,外面是茶葉袋,沒有茶葉,就茶葉袋子,禮盒提袋,空手從官邸出來。

吳仲琪101年第二次交回扣給伊時,伊第一時間是放在桌子最下層抽屜,下班就拿回家。

99年年底的時候,李朝卿跟授意要六、四分,四成是交代要由張志誼秘書跟業務處去分配,至於這四成如何分配,他那時候沒有很明確,後來錢都到伊這邊,就由伊來分配。

伊當時分配錢是固定數額,給分配完。

既然業務課沒分,公關費沒有用完。

其實收到的錢還是在同一個袋子裡面,不是兩個袋子,很明確就是六成、四成分開來,我們拿了錢之後,同一個袋子就上繳上去。

四成既然是業務單位來分配,事實上都是送到伊這邊來處理,縣長提到四成是業務處和張秘書,分配的細項,縣長是不清楚。

伊三次送錢到縣長官邸去,都是伊收到錢有拿回家,再從家裡把錢送到縣長公館處。

就是說從家裡出門以後,伊就沒有再到任何地方去拿錢等語(參見卷第164 頁至第186 頁)。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之證述內容:⑴證人張志誼於101 年11月22日偵查中證述:伊在南投縣政府擔任秘書,負責人事以外的相關業務。

工務處的工程採購,公文會送到伊這邊核定,由伊幫縣長核章,伊是用丙章。

伊在擔任南投縣政府秘書期間,不是由伊直接向廠商收取,有一次是工務處長黃榮德,有二次是李中誠,有一次是李中誠跟吳仲琪都在。

伊是99年12月7 日到縣政府,差不多是100年初時在縣長室由縣長指示收取回扣的方式,當時工務處長黃榮德、伊及縣長在場,縣長指示100 萬元以下工程由處長那邊統一處理收取工程款的一成作為回扣,設計監造部分實體工程500 萬元以上設計監造廠商交一成五的回扣,全部收的回扣六成交給縣長,四成由工務處長黃榮德處理,向廠商收取的部分由處長處理。

一開始伊不知道是什麼人,後來知道是李中誠。

100 年6 月至7 月左右,工務處長在處長室交給伊,當時是用紙袋裝,伊不確定裡面有多少錢,處長說可能是20萬元差不多。

伊不知道除了給伊的錢外,全部收取的金額為何,也不知道其他款項如何交付,但是當初在縣長室討論是六成交給縣長,四成由工務處長處理,縣長有交待說,給伊的部分也由工務處長那邊處理,當初伊有表示伊不要回扣,但縣長交待處長這樣處理,伊就沒再說什麼了。

第二次拿到回扣的情形是,101 年1 月間,李中誠在「景泰公司」交給伊,當初伊有跟李中誠表示不要,但他說大家在同一條船上,沒有關係,當時也是用紙袋裝,但金額伊不確定,他們說差不多是20萬元左右,伊當時沒有特別去算。

第三次拿到回扣的情形是,101 年6 、7 月,也是在「景泰公司」,伊記得當時吳仲琪跟李中誠都在,誰交給伊的,伊不記得,但是伊確實有收到,這次也是用紙袋裝,金額伊沒有仔細去算,他們也說差不多是20萬元。

第四次拿到回扣的情形是在101 年9 月,也是在「景泰公司」,這次是李中誠交給伊,也是用紙袋裝,金額也沒有仔細算,應該也差不多是20萬元。

伊收到這些錢,就用在平常的支出花用。

在100 萬元以下工程的招標方式,是採公開取得計劃書方式辦理,每家廠商都可以得標,但一般有通知的廠商才會寫建議書來投標,有時也會有其他廠商進來,不一定都是通知的廠商得標,但大部分都是通知的廠商得標,伊等要通知廠商的,大部分都是由工務處通知,少部分是由伊通知。

通知寫建議書的廠商,通常就是要讓他們得標的廠商。

伊自己通知的廠商有哪些,伊不記得。

工務處長收到回扣後,如何交付給縣長,伊不清楚,都是工務處長自己處理。

伊沒有過問每次收取回扣的金額,這部分伊都不介入。

為何會跟吳仲琪有關,因為他是廠商,是工務處長找他的,為何找他伊不知道等語(參見卷⑯第11 1頁至第113 頁)。

⑵證人張志誼於101 年12月7 日偵查中證稱:「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是採限制性招標,當初本件限制性招標比價廠商名單,是由縣長指示伊指定廠商,限制性招標工程由工務處長及縣長確認哪幾件工程要採限制性招標,縣長再告訴伊要找哪幾家廠商。

縣長都是在縣長辦公室,有時用口頭,有時有寫廠商名稱之方式指示伊。

縣長寫的廠商名稱的書面資料並無留存。

本件伊記得指定「佶璟公司」、「豪鑫公司」2 家,指定這2 家廠商是由伊以縣長的丙章代為決行,伊不清楚為何縣長會指定這2 家廠商,在伊指定廠商之前,吳仲琪就已知道他是這件工程的比價廠商之一,他自己應該知道,伊事前有問過他,在何時地問伊不記得,伊是2 家廠商都有事先確認,在「景泰公司」遇到時問的。

除了剛才這件,其他也都是類似的模式處理,廠商大部分都是縣長交給伊時,就已確認要比價的廠商是哪幾家,少部分是只有指定一家,伊再去聯絡這一家,他們再提供比價的廠商名單給伊。

工程名稱伊不記得,伊印象中有「宇翔公司」、有的給跟縣長交情比較好的議員。

「宇翔公司」是縣長李朝卿妻舅簡瑞祺建議的廠商。

簡瑞祺有時也會建議廠商,伊再去跟縣長確認。

限制性招標案件部分,縣長指定特定廠商,是否有收取回扣,伊不清楚,伊知道的慣例是一成回扣,但實際上如何收取,伊不知道。

有時跟縣長交情比較好的議員,縣長會把工程給議員,伊會再問議員要哪些廠商,議員會告知伊要指定的廠商名單,這些議員指定的廠商有無交付回扣,伊不知道。

伊不記得哪些廠商是議員的,工程名稱伊不記得,要看資料才會記得。

伊記得有一件是大石爺橋樑,是「日泰營造」及「通義營造」,議員給伊的廠商,原本是「瑞良營造公司」及另一家廠商,伊忘記名字,後來名單交給採購中心時,發現資格不符,再找「瑞良營造」的陳瑞源更改為「日泰營造」及「通義營造」,但實際上承作的是陳瑞源。

這件工程指定的人,是縣長告訴伊是哪一位議員,議員再找伊聯絡廠商,議員是陳翰立。

伊聯絡的是100 萬以下的工程,有「長洲營造」、「宇翔營造」、「山力營造」、「展朋營造」、「勇順營造」、「甲捷營造」、「民益土木包工業」等。

曾瑞聰的部分,他是用「大篆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他也有交付,是直接交到李中誠那邊去。

「勇順公司」是吳成章(名間鄉前鄉長) 、「民益土木包工業」是廖宜賢議員建議的廠商。

另外一個「展朋營造」是許陳梅雀建議的廠商,許陳梅雀是找簡瑞祺跟伊說有機會排工程給她,「展朋營造」是許陳梅雀找的牌。

吳成章並非「勇順公司」的負責人,「勇順公司」是他找的牌。

除了這些廠商,伊記得的有「豪鑫公司、「佶璟公司」、「淞海公司」、「宏鑫公司」,其他李中誠聯絡的部分,伊不清楚。

有的是議員建議的廠商,議員建議的廠商大部分都沒有收取回扣等語(參見卷⑱第67頁至第72頁)。

⑶證人張志誼於102 年1 月8 日偵查中證稱曾經分到李中誠向廠商收取的回扣款,曾分到4 次,每次收取20萬元,伊分到的四次,第一次是黃榮德處長在處長辦公室交給伊的,第二次、第三次及第四次都是李中誠在「景泰公司」交給伊的。

為何會向廠商收取回扣,因為伊於99年12月7 日到縣府之後,在99年12月或100 年1 月左右,縣長找伊及處長黃榮德到縣長室內,討論100 萬元以下的工程,除了議員配合款外的工程,要收取一成的回扣,六成上繳,四成由處長處理。

當時在場談的人有縣長李朝卿、處長黃榮德及伊。

除了100 萬元以下的工程要收取回扣外,工程顧問公司在實體工程500萬元以上的工程設計監造,要收取一成五的回扣,一成五的回扣是以實體工程乘以約百分之80再乘以設計監造費率,得出設計監造費,是以得出設計監造費計算一成五的回扣。

每次收到的回扣款,那部分是由處長黃榮德處理的,他交待李中誠協助。

收回來的款項如何處理,因為那部分是黃榮德處理的,伊不清楚,伊只取得伊分得的款項等語(參見卷㉓第16 頁 至第20頁)。

⑷證人張志誼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自99年12月7 日開始擔任南投縣政府秘書,當初是縣長李朝卿找伊去擔任秘書,伊與縣長本來就有認識,可能還有人推薦,但伊不是非常清楚,伊跟他小舅子簡瑞祺認識,因為他以前在草屯代表會當副主席,縣長也是有認識。

伊在南投縣府擔任秘書期間,有轉交過、收過廠商交付之回扣,因為伊到縣政府期間,101 年1月的時候,縣長找伊跟處長到縣長室,到縣長室討論,決定10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跟500 萬元工程以上設計監造費的部分,用六、四比例分配,10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是收取決標價一成之回扣。

設計監造公司的部分,實體工程500 萬以上的部分,收取一成五,他們原來工程設計監造費還要扣掉稅、保險費等,大約再用工程八成計算,不是以設計監造標的標價,是以實際換算的設計監造費計算。

對收的回扣六、四成指的是收回扣部分的分配,六成的部分,由處長那邊上繳。

四成的部分則由處長處理。

當時會到縣長室去討論,是因為縣長找伊跟處長過去。

找伊去的時候,沒有說要談什麼事,是去的時候才開始講。

討論收取回扣的部分,在場的有縣長李朝卿、伊還有黃榮德處長,主要是處長跟縣長在談,討論那個不是伊的意思,伊在場聽。

對於設計監造公司的部分,一開始就有講到要限定工程標案的金額。

為何會決定500 萬元以上才能收錢,因為500 萬元以下的設計監造費都一點點而已,所以才訂一個500 萬元。

伊跟黃榮德處長到縣長室去討論後,當時縣長指示處長找人去收,因為一開始他要找誰,伊不知道,後來處長就找李中誠,處長交代李中誠找伊,是李中誠找伊之後,伊才知道黃榮德處長是找李中誠去收回扣。

伊本身也有通知廠商來交回扣。

卷⑥第40頁到第43頁反面所示監聽譯文,是李中誠打電話給伊,跟伊說:「你朋友那邊要講一下,過年到了也是要處理一下。」

意思就是,要繳回扣的部分。

當初他跟伊講,伊也是沒有聯絡,因為伊想說廠商應該都知道,伊沒講。

李中誠跟伊講說伊朋友那邊,因為有一些是伊通知的廠商,有許陳梅雀,還有吳成章這兩個部分,廠商由伊聯絡的是比較多,由伊轉交的則是那2 家。

伊確實是有聯絡廠商,也有收到廠商交回扣,伊是聯絡廠商交回扣到「景泰公司」,因為後來李中誠有告訴他們,要交到「景泰公司」那邊,所以大部分都知道。

至於交到「景泰公司」後如何處理,伊不清楚。

伊與縣長跟黃榮德討論過以後,實際上伊有分到四次回扣。

第一次分到的情形,是由處長在處長辦公室拿給伊20萬元,伊不知道收取回扣的總數是多少,也不知道其他人怎麼分,都是處長在處理。

因為一開始伊就跟縣長表示說,伊不要,後來縣長指示這樣,伊也不知道如何拒絕,根本不會注意金額多少,處長拿多少,伊就拿多少,伊也沒有特別去注意。

黃榮德處長給伊20萬元,剩下的錢如何處理,伊不知道,第一次是在100 年的6、7 月。

第二次是在101 年的1 月過年前,是由李中誠在「景泰公司」拿給伊,應該也是20萬元,這次收的回扣是多少,伊不知道,因為那個部份伊都沒有去過問他們,其他人分多少,伊不知道,因為那時候是交代處長處理。

第三次的部分,也是李中誠交給伊的,是在101 年6 、7 月的時候,地點是在「景泰公司」,那一次交給伊也是20萬元。

第一次是黃榮德交給伊,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則都是李中誠交給伊。

伊在調查站原本說是吳仲琪交付的,同一天檢察官複訊時,伊說吳仲琪、李中誠都在,誰交給伊,伊不記得,後來說是李中誠交付,因為那時候吳仲琪、李中誠都在,所以伊才說錯,實際上都是李中誠交給伊。

第三次收的回扣是多少錢,伊不知道。

第四次是在101 年9 月,也是由李中誠交的,也是在「景泰公司」,給伊20萬元,這次跟廠商收取回扣,伊也是不知道。

伊這四次收的錢,是否包含限制性招標工程,照伊所知道的情形是沒有。

伊在擔任秘書期間,有擔任限制性招標工程業務,他們簽上來之後,因為伊到縣政府之後,限制性招標工程很少,伊都請示縣長之後再簽廠商,伊是有負責簽核限制性招標的比價廠商,這一件「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簽呈,還有核定廠商的名單,伊確定廠商名單是伊繕打的,上面的丙章是伊蓋的。

會選定「佶璟公司」跟「豪鑫公司」這兩家,是伊請示縣長之後寫的,縣長是說,就寫這兩家廠商,縣長為何會選擇這兩家廠商,伊不清楚。

縣長李朝卿跟伊講廠商是這兩家的時候,伊有跟2 家廠商確認過,他們都知道這件事,這兩家廠商實際是誰要做,伊那時候不清楚,有時候縣長有講比較清楚伊就知道,有時候不清楚。

伊在核定廠商之前,黃榮德處長有跟伊提起過「佶璟公司」有要做這件工程,印象中「佶璟公司」有拜託處長去講這件事,當時是「佶璟公司」跟伊講的,不是處長講的。

在伊核定這家廠商之前,黃榮德處長沒有提過廠商名單給伊,該名單是縣長給伊的。

伊剛說是縣長找伊去討論收回扣的事情,是縣長跟伊講,叫伊連絡處長,伊請小姐聯絡處長,聯絡那天去縣長辦公室。

那天是講說:「明天早上,秘書你就連絡處長到縣長辦公室。」

伊記得是這樣。

是處長先去縣長辦公室,縣長再找伊進去辦公室。

當時說縣長六成,底下四成,那時候是縣長跟處長的討論,是最後決定,伊沒有參加意見,伊在旁邊聽,原則上工務處裡的事,伊不過問。

伊記得是在大概100 年1 月去的,應該是上午。

縣長是叫處長去請人收回扣,為何後來是伊聯絡廠商,那是因為有一些廠商簡瑞祺那邊會建議,伊會跟李中誠講說有幾件給伊聯絡,因為有的是他們透過其他的人拜託要做,少數部分的廠商,大部分都是李中誠那邊去聯絡。

處長沒有叫伊去聯絡。

既然有決定縣長的部分六成,下面的部分四成,每次伊都分到20萬元,伊都沒有過問收多少錢,因為當初伊就不想拿這個錢,而且伊之前從來沒有拿過這個錢,當初是縣長應該也是好意,就跟處長說,也要分一些給秘書,其實伊不太想要,縣長這麼講,伊也不知道如何拒絕,所以後來處長拿給伊,根本不會去管他到底收多少,本來伊從來沒有拿過這種錢。

拿第一次的時候,處長說「你要自己去跟縣長講」,伊也不知道如何講,因為這種事情講了,感覺好像不想把事情做好。

當初做這件事伊自己做錯了,所以現在把這件事情講出來。

伊常到「景泰公司」去吃飯,是因為伊在草屯公所就已經認識許朝呈,「景泰公司」離縣府比較近,有時候去那裡是去吃飯。

伊平常不太跟別人交際應酬,去那裡吃便當是比較單純,有時候中午看看新聞、籃球而已。

伊後來當然是知道回扣都送到「景泰公司」,就是這件事之後,李中誠有交代廠商錢交到「景泰公司」才知道。

伊不知道另外六成,縣長有無收到,黃榮德處長沒有告訴伊,李中誠也沒有告訴伊。

李中誠分到多少回扣,沒有告訴伊,那時候伊都不知道。

伊原來在100 年11月7 日、11月8 日、11月22日到調查站,還有檢察官訊問時,22日到當天下午3 點20幾分之前,伊都沒有承認犯罪,因為那時候都是在調查站,沒有過去地檢署,本來張英一律師都有在場,伊當然會有一些壓力,因為張英一律師跟李朝卿很熟,後來張英一律師已經離開,伊就想說伊自己要勇於承認,希望法官能讓伊有自新的機會,所以伊就跟調查站人員說,伊要照實際情形說出。

後來(第二次詢問時)雖然張英一律師到場後他還是自白,是因為那時候伊已經開始講了,應該是剛開始講沒多久,張英一律師才到場。

在這之前,沒有人跟伊講說黃榮德處長已經坦承,因為伊一直被羈押,外面的情形伊都不知道。

後來回扣總共收多少錢,伊不知道,伊從來沒有問這個部分。

在縣長室伊跟黃榮德、縣長在討論,一般工程收取一成回扣,是一開始就說要收一成。

測設工程部分要收取一成五部分,則是當天就有講500 萬元以上才要收取回扣。

另外當天也有提到要上繳六成,四成給處長去處理。

至於要給哪些人,那時候沒有講,也沒有提到伊要分20萬元,只是縣長有跟處長說,記得也要分給伊。

100 以下工程的名單,比價的廠商,通知誰來做,其實處長的意思是盡量讓它分散,盡量在地的,沒有說特地要給誰。

伊的部分會先跟李中誠要發包名單,伊跟李中誠說:「你留幾件給我。」

伊那邊有縣長的,一些譬如說簡瑞祺建議的,伊會幾件從那邊排,其餘給李中誠去處理。

所以少部份的伊來安排,由那些廠商來施作,其他大部分是李中誠去找廠商。

那是公開取得計劃書的,所以沒有找廠商比價。

如果沒有接到通知的,一般人是不會來提供建議書。

通知誰,剛剛講少部分是伊通知,大部分是李中誠去通知處理。

有關限制性招標部分,伊不會跟縣長建議廠商,但是會建議作法,那時候伊只是跟縣長建議過,盡量不要採限制性招標,不是建議廠商,廠商伊從沒有建議過。

伊在101 年11月8 日檢察官訊問時,伊是有提到說:「我向縣長建議限制性招標的廠商,縣長都沒有意見」,伊不是說廠商是伊建議的,那時候伊是說向縣長提供兩家優良廠商,再由縣長決定,然後提出的優良廠商會有很多家,不只有一家。

而且那時候101 年11月7 日伊本來講的,有很多都不是事實,伊當時還沒有承認,是後來才承認,所以這部分伊當時講的不實在,那時候伊沒有這樣講,是想要對伊比較有保護。

「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這件採限制性招標,那是業務單位做的判斷,呈上來的,伊也核定採限制性招標,也同意,他們如果建議公開,我們還是公開。

這件要採限制性招標的部分,縣長有沒有指示伊,那應該是處長跟縣長之前就溝通好了,因為災修工程名單本來都是核定下來,處長事先跟縣長確定哪幾件要採限制性招標。

縣長提供給伊的廠商是在總表上面提供的,不是個別,所以他們還沒簽上來伊早就知道。

伊說那是縣長跟處長之前就已經確定好了,伊不是用判斷的,不是判斷,是事實,因為災修工程核定下來的時候,處長那裡就有做一個表格,哪幾件要採限制性招標跟縣長討論,名單是縣長事先就知道,伊也事先就知道,還沒簽上來就知道,因為處長那邊已經評估過,是工程明細,縣長他不是當天就決定每一家廠商,都過一段時間慢慢才去決定的。

哪些件要採限制性招標發包,不是縣長參與,是處長先列表格給縣長看,是他建議,還是縣長從上而下的指示,伊就不清楚。

縣長把決定的廠商寫單子給伊,有時候會用口頭,單子的話,有時候不是他寫,是別人寫給他,他直接拿給伊。

拿給伊單子,大部分有兩家,少部分也有一家,假設有兩家以上,縣長就直接會指那兩家。

如果是一家,伊會再請他們找一家廠商。

伊是在101 年11月8 日被裁定收押,到101 年11月22日去調查站訊問之前,沒有檢調單位跟伊接觸。

伊之前並未被收押過,連調查站都未進入過,所以11月8 日心情才很沉重,伊當天10點38分到場,開始接受訊問,下午3 點半製作筆錄完畢,為何這麼簡短的筆錄,要問4 個小時,差8 分鐘就5 個小時,因為那時候伊不想回答,就保持沈默,調查站就說自己的權益要自己想好,將近5個小時的時間,很多時間伊都保持沈默,那時候調查人員有講到查到200 多萬那件事,說自己有做就要承認,不要造成後面權利受損,沒有跟伊說到其他涉案的人,所以那時候伊都還不知道有誰承認,誰不承認。

伊第一份筆錄在下午3 點半製作完畢,24分鐘之後,就做第二份筆錄,那時候因為律師離開了,伊在看守所也有在想要不要承認,因為早上張律師在那邊,伊會覺得不好講,後來張律師離開,伊在等調查員調車準備要去地檢署複訊時,伊自己判斷說自己有做的事情要勇於承擔,決定自白,就主動要求調查人員說想做筆錄,到3 點54分時,才做正確的第二份筆錄。

伊剛剛陳述說100 年1 月開始,縣長指示說要收回扣,一直收到101 年9 月,這1 年9 個月期間,伊有分到4 次,縣長沒有跟伊提到,收回扣這麼久,他都沒有收到,因為那一部分的錢不是很多,縣長這種事不會特別跟伊講,因為限制性招標有沒有繳回,伊也不知道,那是他交代黃榮德處長去收的。

當時李朝卿縣長在縣長室,找伊跟黃榮德討論的時候,有分工由黃榮德處長把回扣的錢送到縣長那邊,因為那時候黃榮德有跟縣長講說,是否縣長找個人去收,縣長跟黃榮德說,「處長你自己去找」,當然這部分就黃處長去處理。

把收來的錢送給李朝卿,則應該是由收錢的人負責送。

100 年初,伊跟黃榮德一起去縣長辦公室那一次,是黃榮德到,伊才進去,伊辦公室在縣長辦公室外面幾公尺而已,去縣長辦公室會經過伊的辦公室,但外面走過去伊看不到。

這次黃榮德經過,印象中伊沒有看到,記得縣長有打電話叫伊再進去。

在這次之前,沒有談到過一成回扣的事。

案發之後,伊會委任張英一律師,那是縣長的小舅子跟伊太太建議的,不是伊去找的,律師費是伊自己出的。

為何伊一擔任秘書,縣長就找伊跟黃榮德談到要收回扣,伊也不清楚,以前如何做伊也不清楚,那時候伊大概有聽說,100 萬元以下的工程很亂,常常會有很多廠商標來標去,就是沒有一個定案。

那時候才會講說100 萬元以下的工程去做一個統籌。

伊那時候跟縣長也沒有那麼熟。

黃榮德講說是因為選舉到了,那是黃榮德的說法,伊不清楚。

伊與黃榮德當然是認識,但沒有非常熟。

伊與縣長沒有說很熟,就是認識。

伊跟縣長的小舅子簡瑞祺比較熟。

當時小舅子沒有跟伊說,去當秘書可能要幫縣長收回扣這件事情,那時候都沒有提。

伊不知道伊跟黃榮德、縣長都不熟,為何縣長敢叫伊和黃榮德談收回扣的事情。

伊在檢調訊問時,沒有遭受不當訊問,檢調人員有提到伊適用證人保護法可以緩刑,那是每個人的權利,有拿條文給伊看。

沒有提到緩刑,因為那時候伊都沒有想到可以緩刑,到伊承認,都以為沒機會,只是有想說可以減輕。

伊之前沒有坦白,因為張英一律師在現場,伊有壓力等語(參見卷第205 頁至第221 頁反面)。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李中誠之證述內容:⑴證人李中誠於101 年11月8 日偵查中證述:伊有收取過承包縣府工程廠商的金錢,是針對工務處發包的10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

一般是對工程的廠商收一成。

設計的工程金額本身有達到五百萬元以上,才會向設計廠商收一成五。

應該是在100 年6 、7 月間開始,當時是黃榮德處長找伊去他的辦公室,跟伊講像這種工程以後就是照這樣去處理。

處長為何會做這決定,可能是張志誼秘書有跟他討論過,因為處長有跟伊講,這件事秘書有跟他討論過。

廠商支付方式是把現金裝在信封袋裡,大部分寄放在「景泰公司」裡面,信封上會寫工程名稱及金額。

累積一段時間後,算一算後放在裝茶葉的袋子裡,第一次是伊親自拿到處長辦公室給處長,第二次、第三次剛好在「景泰公司」遇到吳仲琪,吳仲琪要去縣府,伊就託他帶進去給處長。

伊有告訴吳仲琪裡面是錢,但沒有說是什麼錢。

伊印象中交過回扣的公司有「佶璟公司」、「豪鑫公司」、「淞海公司」、「長洲公司」、「宇翔公司」、「翰霖公司」、「登豐公司」、「捷欣公司」,設計的部分有「景泰公司」跟「浬崧公司」,其他的伊記不起來。

最後去收取回扣款的時間是今年的中秋節以前,7 月左右。

第一次是在100 年6 、7 月,第二次是101 年的1 、2 月過年前,第三次是101 年中秋節以前。

過年前有聯絡廠商拿款項到「景泰公司」,有打電話提醒廠商一下,伊印象中有打給「宇翔公司」、「長洲公司」,另外也有麻煩「景泰公司」打給「豪鑫公司」,也有叫「景泰公司」打給「浬崧公司」,「浬崧公司」有跟許朝呈講說他已經繳了。

「浬崧公司」是交給協辦人李俊明,再交給伊。

李俊明何時拿給伊的,伊已經不記得了,因為不記得才會再找「浬崧公司」一次。

應該是在辦公室遇到才給伊的。

許朝呈於101 年1 月17日14時22分與「豪鑫公司」鄭三信通訊,內容應該是要把其中的一件工程回扣過來,應該是伊叫許朝呈打的。

伊在101 年1 月18日15時7 分與張健源的通話內容,應該是過年快到了,需要繳的工程款項趕快繳一繳。

伊在101 年1 月18日15時8 分打給洪慶和的通話內容,跟上一通的通話內容一樣,也是叫他趕快拿回扣過來。

伊在101 年1 月17日13時13分跟張志誼的通話內容,是提醒他認識的營造廠商要將回扣趕快繳齊(參見卷⑤第186 頁至第192 頁)。

⑵證人李中誠於101 年11月16日偵查中證稱:伊在100 年6 、7 月左右,開始向廠商拿取回扣。

前後去拿了幾次回扣,伊上次講3 次,後來伊仔細想,總共有4 次,伊把端午節那次漏掉。

4 次都是伊去拿,第一次是伊拿到處長辦公室交付給處長,其他三次是交由廠商吳仲琪。

伊託吳仲琪交付的地點都在「景泰公司」。

時間應該一次是在過年前後,另外一次是在端午節前後,另一次是在中秋節前。

3 次託吳仲琪交付款項是以裝茶葉的袋子分成二包,因為之前處長有交待,收到的錢要分成二個部分,一個乘以0.6 ,一個乘以0.4 ,放在同一個袋子裡,再交由吳仲琪轉交給處長。

伊是在「景泰公司」算好整理後,再交給吳仲琪。

伊不知道為何要分成0.6 、0.4 二個部分,黃榮德是在100 年4 月告訴伊要收回扣時,就表示要這樣子分,伊都沒有詢問為何要分二部分。

伊拿到的回扣,都有上繳,第一次伊拿給黃榮德後,隔幾天他有拿15萬元給伊。

後來請吳仲琪轉交的部分,他在當天或隔幾天後也有拿15萬給伊,每次都是15萬元,託吳仲琪轉交三次,每次都有拿到。

中秋節那次應該是當天或隔天拿到。

吳仲琪是先把錢拿走,後來回「景泰公司」,就把伊的15萬拿給伊,3 次都是吳仲琪自己拿給伊的,吳仲琪是用信封袋或牛皮紙袋裝的。

伊收的回扣有工程名稱跟金額,沒有廠商名稱。

伊自己沒有做明細表,廠商交進來的信封上會寫工程名稱及金額,伊有請「景泰公司」的陳妙香幫伊把每個信封袋上的工程名稱及金額列表,列表後再加總乘以0.6 、0.4,分成二包,列表列印包在款項裡面一起送給黃榮德。

陳妙香是用「景泰公司」她在用的電腦列印。

電子檔案應該是已經不在,伊有叫陳妙香刪除,伊在101 年9 月以後會叫她刪除,是因為在外面聽到風聲說要查這個,伊是耳聞,在外面跟人聊天時聽別的風聲。

中秋節以後就沒有收回扣,因為有聽到風聲就不敢,有向處長講,處長就說那就不要了。

伊三次託吳仲琪交的回扣,第一次伊自己拿的是200 多萬元,託吳仲琪拿的第一次是300 多萬,第二次不到200 萬,第三次伊記得大約300 萬,詳細金額記不得。

伊4 次收的回扣分到的有60萬元,伊收到的回扣會放在家裡,拿去跟會等語(參見卷⑨第114 頁至第118 頁)。

⑶證人李中誠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自71年進入南投縣政府開始服務,擔任測量、設計道路橋樑的工作,伊71年到縣政府,當初是約僱員工,80年7 月才正式擔任公務人員,伊擔任的是負責道路工程橋樑設計監造,以及災修工程的設計監造。

黃榮德在100 年年初,約2 月間找伊去討論100 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還有實體工程金額500 萬元以上測設監造勞務要收取回扣的事,黃榮德之所以找伊去談這件事情,因為黃榮德還沒有當處長之前,他是當我們課長,我們相處也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當初在課裡,可能是伊年資比較長,黃榮德可能認為伊比較好講,就找伊去。

黃榮德告訴伊要收一成跟一成五的回扣,當初他有跟伊講,有找秘書談說要拿回扣,大概要分成六跟四比例,以後收到回扣的話,把它區分一個要乘以0.6 、一個0.4 。

黃榮德沒有講要交給何人。

後續收到的回扣,我們就照他的意思,在明細表乘以0.6 、0.4,分成2 包,放在一個袋子裡面。

第一次伊是交給他,總共交了4 次。

第二次,當初我們處長認為伊拿東西去他辦公室不太妥當,就交代伊說以後就交給吳仲琪。

伊當時有問黃榮德處長,是誰決定要收這樣的回扣,以及0.6 、0.4 比例的事情,他當初是跟伊說「上面」有這樣的決定,這是黃榮德在2 月間,有一天到伊辦公室告訴伊的,他叫伊到角落,他就跟伊說,伊沒有跟吳仲琪、黃榮德討論收回扣這件事,像這個回扣,黃榮德講了以後,伊也沒有說馬上去執行,因為如果工程沒有出來的話,也沒有辦法通知廠商如何做。

當初講了隔幾個月後,才有後續處理工程,像伊在南投,一般只要有在縣政府承包工程廠商,傳一、兩個,消息就向業界傳達,他們就會知道,就會有人來找伊,他們有工程的需求。

處理工程發包都有小姐在處理明細,取得明細,伊就會拿給伊秘書張志誼看,因為也會有人找秘書,他需要勾選起來之後,剩下就交給伊,去通知或去找,伊就會按照裡面工程的明細地點,像竹山的工程伊就會通知那邊的廠商他們上網看標案,叫他們去標。

通知廠商去標,一般我們是不講回扣,因為廠商都心知肚明。

一開始黃榮德就有告訴伊10 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要收一成,測設監造廠商500 萬以上的才收一成五,同一時間告訴伊這樣的條件。

起訴書附表二所載廠商,應該都有來繳回扣,但伊並沒有通知每一個廠商來繳回扣。

廠商他們自己有默契,傳達以後,本來他們會找伊說這錢是不是要交給伊,伊就是不敢收錢,不想把錢帶回去,伊就跟他們講說以後就繳到「景泰公司」寄那邊就好。

這些廠商都知道,就拿到那邊去寄放。

有很少幾家廠商會交給伊,有直接交給伊的,應該是「宏鑫公司」、「華山工業」,其他大部分都是交到「景泰公司」。

有部分廠商會直接交給張志誼,張志誼也是直接交到「景泰公司」去。

伊與「景泰公司」的許朝呈很多年的朋友,伊對他很抱歉,造成他的麻煩,伊有跟他講有些人會拿錢到這邊。

吳仲琪不會幫忙收回扣,第一次收齊之後,伊就交給處長,處長跟伊說:「以後你不要自己拿來啦!交給吳仲琪。」

黃榮德說不要伊送,由吳仲琪送比較不會引人側目。

廠商交來的回扣,上面會記載工程名稱,回扣金額。

這些錢伊有交代許朝呈裡面的小姐保管,我們要交以前,有時候放了四、五個月,處長會催促伊說那些錢要整理,伊就交待小姐把錢倒出來算一算,打一張明細表,裡面記載工程名稱跟數額在加總之後,總額再乘以零點六跟零點四。

伊第一次去「景泰公司」收,應該是在100 年6 、7 月間,去「景泰公司」把寄在那邊的全部拿出來,麻煩陳妙香拿出來伊算,並且按照裡面的金額跟信封記載。

它原本錢都是一袋一袋沒有幾萬元,伊看了明細有把它打上去之後,錢把它倒出來,10萬元用橡皮筋綁成一綑。

最後我們會乘以零點六,零點四,分成兩袋。

第一次收了200 萬元左右,伊整理好200 萬元,就直接送到處長辦公室。

用裝茶葉的茶葉袋,上面再用報紙包,伊在現鈔上方堆疊了報紙,讓它看起來像茶葉一樣。

伊把明細跟回扣的錢一起給黃榮德,總共200 多萬元。

黃榮德拿到錢以後,應該隔了兩、三天,他在辦公室找伊去他那邊,拿一包東西給伊,特地跟伊講說「辛苦你了」,伊就走了,應該有15萬元。

因為他只有拿1包給伊,張志誼的部分伊不曉得,他也未說要給張志誼。

也沒有說要把其他的錢繳到哪裡去,這是100 年6 、7 月的事情。

伊第一次送完,他交付給伊15萬元的時候,有說「下次不要再由你送,你交給吳仲琪就好」。

第二次應該是101 年1 月,過年前。

伊有先拿到「景泰公司」陳妙香所保管的這些廠商回扣,伊經過整理之後,麻煩他們小姐打好明細,乘以0.6 、0.4 ,就是兩包放在一起,吳仲琪就有到「景泰公司」,他說先要伊把明細表交給處長看,看完過來就把錢帶走,明細表交給他以後,吳仲琪拿去之後,就走了,隔沒多久,半個小時以內,他就來找伊把錢帶走。

第二次是應該差不多是300 萬元,伊沒有代收過「景泰公司」限制性招標工程回扣71萬5000元,第二次的300 萬元是黃榮德交代的這些小型工程跟測設一點五的回扣總額。

第二次吳仲琪有拿回來15萬元回扣給伊,記得他總共拿給伊3 次,兩次是當天拿2包給伊。

處長有交待1 包要給伊,另外1 包要交給張志誼。

另外1 包伊有交給張志誼,裡面多少錢伊不知道,因為是密封的,伊直接就交給張志誼。

第二次的明細也是請陳妙香幫伊製作的,吳仲琪把明細交給黃榮德之後,回來沒有再把明細表交給伊,錢交給吳仲琪後,伊就沒有再問了。

除了給伊15萬元,吳仲琪有保留20萬元當作公關的費用,這部分伊不知道。

第三次是101 年6 月份到「景泰公司」,以同樣的方式累積廠商回扣的信封袋,交給陳妙香製作明細表,並且清點裡面的金額,按照金額算零點六跟零點四計算。

明細表再交給吳仲琪,吳仲琪去拿給黃榮德,回來伊再拿錢給吳仲琪交給黃榮德。

第三次的錢大概也是200 萬元左右。

伊收了吳仲琪交回的15萬元,吳仲琪有再交給伊1 包要給張志誼的,伊也是親手交給張志誼。

第四次是在101 年9 月,在中秋節前,情況跟第一、二次一樣。

伊請陳妙香幫伊繕打明細交給吳仲琪,他交給黃榮德以後,伊再把錢託吳仲琪交給黃榮德。

這一次應該是270 幾萬元,伊也是收15萬元,另外也有1包伊再轉交給張志誼。

伊後來在外面有聽到風聲,針對哪一個案伊不曉得,當時有好幾個案子,像竹山、南投都有,好像有涉及到不法的情形,大家都很怕,伊想一想這樣不妥當,伊就回去跟處長講,這個我們不要再拿了,那時候既然都不要再做,就把那些東西處理掉,這270 萬元有交給吳仲琪,吳仲琪拿走之後,其他伊就不曉得。

吳仲琪第四次拿走270 萬元,只拿回來2 包伊跟張志誼的錢,伊分得15萬元,張志誼的部分伊不清楚。

伊有聽到一般廠商這樣講說循例是要一成回扣。

伊在101 年1 月18日有打給洪慶和跟張健原,應該是電話打了之後,隔天就拿來繳。

端午節是6 月23日,中秋節是9 月13日,101 年6 月跟9 月去收的時間,印象中只知道大概端午跟中秋的前後,確定時間不知道。

101 年1 月收到的全部金額大概300 萬元左右,這300 萬元只有小型工程的。

100 年2 月處長有找伊說要跟廠商收一成回扣的事,當時就有提到六成和四成的分配,那時候有提到六成的部分要給上面的人,四成的部分伊不清楚。

有關收取回扣的事情,伊與縣長完全沒有接觸。

伊之前沒有參與過收取回扣之事,一成收取回扣的事情,伊是聽廠商在講。

另外一家「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夫也有交給伊測設工程的賄賂,他有繳過一件,他是直接拿到「景泰公司」去寄放沒有交給伊,有告訴伊。

事實上黃榮德處長找伊做這件事情,本來伊也不太願意,但不好意思拒絕,當初伊想說這個錢拿了以後,到底如何處理,不想拿回家去,剛好「景泰公司」的老闆伊認識了20年,經常中午休息去那邊泡茶、休息,所以伊就拜託他說,是否錢寄放在他那邊,許朝呈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就是純粹朋友單純寄放。

回扣分成四成跟六成,是黃榮德處長交代的,錢伊是算好用兩個小袋子裝起來,一個裝四成,一個裝六成,再一起放到一個大袋子裡面。

明細表伊有拿到辦公室給黃榮德看,伊只有拿過一次,明細表伊整個給他,就不知道了。

原來裝回扣的信封在我們拿出來以後,就把它銷燬了。

那邊有收到小型工程的回扣,回扣的比例都是一成,有些廠商會跟伊說他標工程很難做,就要賠錢,伊就會跟他說那就不用繳。

當初伊是想到處長一直在催伊說,過年快到了,那個錢要處理,伊也急,所以才會麻煩「景泰公司」和伊,及拜託張志誼打電話去催廠商,其他他們會自己來繳,一般我們也不會故意去催他們說沒有來繳會如何,就很少催,是碰到少數的廠商。

當初先找伊的是我們處長,他有跟伊講說,他跟張志誼秘書討論過好幾次,他才告訴伊決定後續要六、四處理的事項。

這個事情決定以後,處長跟伊講,如果工程發包明細出來的話,伊就把它影印出來,拿一份給張志誼,如果他有一些對象需要,可以勾起來,其他工程就交給伊去通知廠商。

至於黃榮德有沒有把他所說的這個六成或多餘的六成工程回扣交給縣長,伊不清楚。

處長有講說六成部分是決定要給上面的,據我們側面了解,應該是要交給縣長,所謂「側面了解」就是在外面一定都會聽到,但是事實是否這樣,伊不敢確定。

一成回扣部分,廠商主動來繳多少,就收多少,我們都有對照看他決標以後的東西,雖然大概是一成,但他如果掐頭去尾,我們不會去要求(參見卷第223 頁至第234 頁)。

⒋證人吳仲琪之證述:⑴證人吳仲琪於101 年11月9 日偵查中證述:存放在伊家裡的金額伊沒有細算,印象中大概有200 多萬元。

原本李中誠有交一張收回扣的明細給伊,交給黃榮德看完後,黃榮德只記數字就叫伊撕掉,並拿到外面去丟,伊記得裡面錢的明細有好幾頁,大概每筆幾萬元不等。

明細上有寫工程名稱。

是李中誠跟伊講伊承包的是哪些工程、該付多少回扣,他跟伊講完後,伊再去「景泰公司」找李中誠,李中誠就把回扣的明細交給伊,叫伊拿去給黃榮德,伊就把明細拿給黃榮德看,他看完後叫伊撕掉並丟棄,伊再回去找李中誠跟他說黃榮德看過明細了,李中誠就把存放在「景泰公司」的錢交給伊,伊再把伊「佶璟公司」應繳的回扣放進去,因為黃榮德說先放在伊那裡,所以李中誠把錢交給伊後伊就拿回我家裡藏放。

伊帶同調查人員在伊住處一樓後面辦公室保險箱上方天花板取出現金240 萬元,這240 萬元是李中誠在101 年中秋節前後叫伊去「景泰公司」辦公室交給伊的200 多萬元加上伊自己的工程回扣。

李中誠有拿幾張記載有工程名稱、契約金額及總回扣金明細表給黃榮德看,這是在李中誠交付伊200多萬現金前幾天的事,地點在「景泰公司」二樓。

黃榮德看過後有叫伊撕毀明細表,還指示伊將上開240 萬元暫時寄放伊住處等語(參見卷⑨第20頁至第22頁、第28頁至第29頁)。

⑵證人吳仲琪於101 年11月16日偵查中證稱:伊之前幫李中誠交付過3 次回扣。

第一次是在今年(101 年)農曆過年前,第二次是在端午節前左右,第三次是在中秋節前左右。

伊都是到「景泰公司」二樓收取。

李中誠託伊交的回扣,有時用茶葉袋子,有時用百貨公司紙袋,錢會分為二包,李中誠會先拿明細單給伊看,明細單會寫這包錢裡所有工程的名稱及金額。

第一次過年時有二、三張明細,分成二份,一份有註明乘以0.6 ,一份註明乘以0.4 。

伊看的明細是核對伊自己承包的款項是否正確後,伊該繳的錢會在隔天自己拿去「景泰公司」直接補進去那包錢裡面,順便把錢拿走。

伊把錢拿走時,李中誠有時會在樓下,有時會在樓上。

他明細放在錢那邊,伊看完以後,他就先叫伊拿明細給黃榮德,錢還沒有拿,後來伊去拿錢時是沒有明細。

把錢拿走,如何交給黃榮德,他有指定,第一次他指定在1 月22日早上10點半左右,拿到他的住宅給他。

伊第一次是把明細交給黃榮德後,再回「景泰公司」把錢拿回家,伊把伊的錢放在0.4 那包裡,再放入水果箱裡包裝好以後,隔天拿到黃榮德中興新村家中給他。

拿去時是他太太開門的,伊就拿到客廳桌上放,並告訴他太太說是給處長的,伊就走了。

伊不知道為何要註明0.4、0.6 ,它是註明總金額的0.4 、0.6 。

不知道明細表是何人做的,是李中誠交給伊的。

伊第一次繳的回扣金額是110幾萬元,工程在調查站裡有敘述的八件工程,全部的總金額大約450 萬元上下。

不含伊的部分,是300 多萬元。

第二次交付回扣的方式,跟第一次稍微接近,但模式一樣,也是先去「景泰公司」核對伊自己要繳的額度,伊再將明細表給黃榮德,這次他看了以後,他有交待伊出去後要把明細表撕掉,伊問他是否會亂掉,他說他會記得,他說過二天再講,所以伊當天沒有拿錢。

隔了幾天伊在縣府遇到黃榮德,他告訴伊一樣隔天放在他家,伊當天就先去「景泰公司」把錢拿回去伊家,加上伊自己要繳納的回扣10幾萬元,伊的部分也是放在0.4 那袋,用水果禮盒裝好,隔天下午2 點半左右拿去黃榮德中興新村的家,這次去也是交給他太太,伊放在客廳的角落就離開了。

這次全部金額是200 來萬元,這次交付的回扣工程是調查站講的那3 件。

第三次交付回扣的方式,在中秋節前一、二天左右,也是先去「景泰公司」核對明細表,伊再將明細表給黃榮德,他也是交待伊出去後要把明細表撕掉,他叫伊先把錢拿回去放在伊家,所以當天伊就把錢包括伊自己要繳的10來萬元放一起,伊就把錢分為二包藏在家裡的天花板,因為原本的袋子快破了,所以伊有換袋子,這次全部金額是240 萬元,就是被查扣的240 萬元,這次交付的回扣工程,是調查站講的5 件。

伊最後一次拿的240 萬元為何隔那麼久還放在伊家,是因為在等黃榮德的指示,這段時間他都沒有任何指示,有見到面也沒有講,所以伊就放著。

黃榮德有交待要給李中誠15萬元,3 次都有,第一次是伊要把錢拿走時,直接在「景泰公司」拿給李中誠,第二次也是一樣伊要將錢拿走時,在「景泰公司」拿給他,第三次也是一樣。

伊三次要拿錢走時,李中誠都剛好在「景泰公司」等語(參見卷⑨第132 頁至第137 頁)。

⑶證人吳仲琪於101 年11月21日偵查中證稱:伊前後幫忙轉交回扣的次數有3 次,第一次轉交回扣,是在101 年1 月左右,先在「景泰公司」與李中誠核對伊要繳的金額,順便拿工程明細單去給黃榮德看,他看完後,伊聽他指示就把要給李中誠15萬元及張志誼的20萬元總共是35萬元分成2 包,1 包是15萬元,1 包是20萬元,伊在「景泰公司」先把錢拿上車,再將2 包35萬元拿去「景泰公司」交給李中誠。

黃榮德之前有叫伊幫他代墊尾牙的餐飲費及過年禮品的錢,伊有從裡面扣除,約扣除20萬元,剩下的錢就包括伊自己也要繳的工程回扣款用水果禮盒,送到黃榮德指定的他住處,其他就跟之前所述一樣。

給張志誼的部分,伊錢是交給李中誠去處理。

第二次轉交回扣情形,跟第一次雷同,但因這次沒有代墊款項,所以伊就沒有扣。

也是先拿明細給黃榮德看,黃榮德也是說要給李中誠、張志誼2 包錢,金額一樣也是35萬元。

錢也是伊先拿去車上,再將要給李中誠、張志誼的錢分成2包,拿去「景泰公司」給李中誠。

剩下的錢伊把伊要繳的工程款補齊,放至水果禮盒再拿到他家給他。

第二次印象中,伊也是拿到黃榮德他家。

要給張志誼部分,也都是交給李中誠去處理。

第三次轉交的回扣情形,與前二次雷同,經過黃榮德的指示先暫時放伊那裡,再等他指示。

第三次轉交回扣時,也是在「景泰公司」把錢拿走的當天,伊先把錢拿去伊的車上,分成2 包各15萬元及20萬元,再拿給李中誠。

剩下的錢就依黃榮德指示,放在伊家裡,伊拿回家之後,就把伊要繳的錢補進去,一起放在天花板。

這一次全部收的回扣含伊「佶璟公司」的部分金額,應該是275 萬元。

伊在101 年11月16日庭訊時,說第3 次金額、包含伊所應繳的10餘萬元總共是240 萬元,因為伊那時沒有想到給張志誼的20萬元,所以這次含張志誼的20萬元應該是275 萬元等語(參見卷⑯第90頁至第96頁)。

⑷證人吳仲琪於101 年12月21日偵查中證稱:林宗德他的「建德土木包工業」有承攬南投縣政府的「水里鄉社子段農路改善工程」、「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道路改善工程」,決標金額分別為26萬及43萬5 千元,這二件是他自己投標後,但無法完成,因伊在水里比較近,所以他請伊幫他完成,回扣是由伊來出,工程款撥下來後,他再通知伊去領我那部分的工程款,我們有按正常方式去申報的額為投標,金額一成,第一件是2 萬6 千元,第二件是4 萬3 千5 百元,零頭都有算進去。

這二件交付回扣的時間在今年端午節前。

在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 年-101年辦理小型工程得標一覽表中所寫的「佶璟公司」標得的工程,都是伊處理投標,除了水里鄉郡坑村二部道路改善工程,因為在中秋節的繳完了,所以這一筆還未通知要繳。

其他的部分都有繳,其他工程的回扣金類都是得標價的一成。

有廠商的回扣是交給伊再由伊轉交到「景泰公司」,有「千昌公司」廖明南、「允勝土木包工業」陳登雁、「狄斯安土木包工業」、「輝皇公司」陳溪順。

「狄斯安土木包工業」與「輝皇公司」是同一個老闆。

委託轉交的回扣有「千昌公司」「100 魚池鄉五城村第1 鄰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得標金頌是38萬元,回扣是3 萬8 千元、「100 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筍寮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26萬元,回扣是2 萬6 千元、「100 水里鄉永豐村(巷)支線排水溝工程」得標金額是52萬4 千元,回扣是5 萬2 千4 百元。

「允勝土木包工業」有「101 信義鄉雙龍村後山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52萬元,回扣是5 萬2 千元、「101 水里鄉牛車里輾段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32萬7 千元,回扣是3 萬2 千7 百元、「 101水里鄉南湖段排水溝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60萬8 千元,回扣金額是6 萬8 百元。

「狄斯安土木包工業」有「100 信義鄉明德村信維巷旁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24萬元,回扣金額是2 萬4 千元、「101 信義鄉雙龍村瀑布道路路基掏空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46萬元,回扣是4 萬6 千元、「101 水里鄉新城村福德路旁欄杆修護工程」得標金額是18萬3 千元,回扣是1 萬8 千3 百元。

「輝皇公司」有「101 養護計畫水里鄉投61線、投61之1 及投27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85萬元,回扣是8 萬5千元。

「狄斯安土木包工業」另外2 件好像是透過議員爭取,所以就不用繳交。

伊在101 年1 月轉交給黃榮德的回扣,有包含伊「100 年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工程,為何限制性招標的工程也會一起繳,因為當初伊問黃榮德這件工程什麼時候要繳,他告訴伊這件跟小型工程的回扣一起交上去。

這次交給黃榮德的回扣金額應該是290 多萬元,將近300 萬元。

伊之前講的金額應該是看到李中誠給伊的明細是300 多萬,應該是已含了伊要繳的,但伊又把伊自己要繳的金額再加上去,所以之前講的金額,伊的部分應該是重覆算到。

「100 年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工程取得之方式,是伊之前有請託黃榮德,說伊有承作的意願,隔幾天後,他告訴伊他來幫伊處理這個OK,伊再將名單以口述方式告訴他,伊講的廠商名單是「豪鑫公司」及「佶璟公司」,提供給黃榮德,隔幾天遇到黃榮德,他說他已處理好,後來就通知我們去比價。

廠商名單是交給黃榮德(參見卷⑲第77頁至第79頁)。

⑸證人吳仲琪於本院審理時則證述:伊認識黃榮德,大概是在他擔任原民局課長的時候認識的。

認識李中誠,是因為業務上關係認識的。

伊承包南投縣政府的工程,在黃榮德擔任工務處長期間,有交付過回扣。

我們大家同業都有聽到收取回扣的方式。

伊跟黃榮德、李中誠都認識很久,他們有直接跟伊提醒過上頭要回點,那我們大家都知道,誰跟伊提起過,伊忘記了。

伊在調查站的筆錄中有整理出「佶璟公司」得標工程跟得標金額,伊當時講的工程交付的回扣及內容沒有問題,確實都有交付。

除了「佶璟公司」,有幫其他公司繳交或代轉。

伊記憶是伊到縣政府來,就好幾個廠商順便委託伊帶過來,伊有幫「建德土木」代繳一件,另外還有幫「千昌公司」、「允勝工業」、「狄斯安工業」、「輝皇公司」這邊代轉,之前也有講到幫「合正土木」代繳過一件回扣。

「佶璟公司」這邊要繳的回扣,李中誠會先給伊一個工程名單,裡面會提示伊哪幾件是伊做的,伊就必須繳納,順便請伊拿給黃榮德處長看名單,伊就把錢補進去,他事後再請黃榮德看,伊記得伊總共是繳過三次。

除了「佶璟公司」自己繳之外,伊還有幫其他公司代繳、代轉,伊是拿到「景泰公司」去繳給李中誠。

伊在101 年11月9 日晚上,有帶調查人員到伊住處去查扣240 萬元,這240 萬元伊記憶那是最後一次回扣款,要繳納給黃榮德處長,那一次他提示伊暫時放在伊這裡。

總共有三次。

第一次伊記得是在過年前後,算是101年的農曆年年底,那一年伊記得是到「景泰公司」遇到李中誠,他拿工程名稱的名單,就是那些小型工程的部分給伊看,伊大致要繳多少錢,順便叫伊拿給黃榮德處長看,伊剛好要去縣政府洽公,順便叫伊帶過去,伊帶過去拿給黃榮德看之後,黃榮德就指示伊把「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的順便放在裡面,交代伊說從裡面拿15萬元、20萬元交給張志誼、李中誠,什麼時候再拿錢過去他家。

講完之後,應該是隔天,伊拿到錢補進去後,再從錢包拿出一個15萬元、一個20萬元,過去「景泰公司」拿,分成兩個小包包,交給李中誠轉交給張志誼。

事後再按照黃榮德講的時間、地點用水果箱送到他家去。

伊記得這次全部收到的錢是300 來萬元,伊還記得李中誠拿給伊看的明細表裡面,總金額是300 來萬元。

李中誠做的明細表裡面,照理說是不包括伊要繳的錢。

這次拿到的錢給張志誼、李中誠之後,就拿2 包,一包10萬元,一包20萬元,交給李中誠。

剩下的依照處長的指示,用水果箱裝著,在他約定的時間,送到他家去,剛好他不在,伊就放在他家客廳的角落,跟他太太講說這是給處長的。

那時候伊記得是扣除伊代墊的20來萬元,伊跟他扣20萬元。

之前做尾牙還有買禮品贈送各單位,都是伊幫他代墊的。

這次有包含限制性招標工程是「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這件工程回扣款是一成71萬5000元。

為何這件限制性招標工程會放在小型工程裡面,一起繳回扣,是因為之前伊有問過黃榮德,他說「你就放在一起」,伊就把它併在一起。

當時爭取的時候是跟黃榮德爭取,伊是說伊想要做「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這件是限制性招標的工程,事後伊用口述的方式告訴他,請他幫伊爭取。

伊口頭跟黃榮德講,伊跟黃榮德講是「佶璟公司」跟「豪鑫公司」兩家廠商。

伊沒有提供廠商名單給黃榮德,還有提供給其他的人。

第二次應該是端午前後,是前或後伊不是很確定,跟第一次很雷同。

就遇到李中誠,還是拿名單看看伊要繳多少錢,順便帶給黃榮德給他看,他當場叫伊撕毀掉,伊說:「你會忘掉嗎?」他說:「應該不會,記得就好。」

然後應該是隔天,伊就一樣拿這個錢到「景泰公司」去,伊把錢補進去,順便拿了35萬元,黃榮德交代伊要給他們兩個一個15萬元,一個20萬元,伊一樣交給李中誠,再依他約定的地點送過去。

伊也是拿給李中誠15萬元,張志誼20萬元。

伊沒有拿給張志誼,伊是拿給李中誠,請他轉交給張志誼。

這一次的錢,伊也是一樣用水果箱拿到黃榮德他家,他也是不在,這次金額差不多是200 萬元上下。

伊都沒有點,只在乎自己有沒有繳的問題,沒有看。

伊記得第二次6 月這次,拿錢給黃榮德,伊不確定是在端午前或後,伊知道是那個月的星期五,伊要載兒子,應該是下午2 點多,那天稍微有印象是伊急著去載伊腦性麻痺的大兒子。

第三次查扣240 萬元應該也是在中秋節前後,跟第二次一樣,拿著名單,補足伊自己本身回扣款,拿給黃榮德。

但那次好像隔了三天再去拿錢,他跟伊說這個錢先放在伊那裡,伊一直在等他的指示如何去處理,其他伊就藏在家裡面天花板上。

這次伊去拿錢有分給李中誠跟張志誼,一樣是分2 包交給李中誠,一個15萬元,一個20萬元。

這次回扣含現在查獲240萬元,給李中誠跟張志誼的35萬元,總是275 萬元,沒有分給其他人或扣其他費用。

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在100 年11月間有辦理「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伊是上網知道有這件工程,伊有跟黃榮德爭取要承包這件工程,那時候他沒有提回扣之事,工程都還沒爭取到,伊有跟黃榮德口頭提到「佶璟公司」還有伊跟鄭三信借用的「豪鑫公司」,101 年1 月間,後來這件工程伊有繳71萬5000元工程回扣,是黃榮德叫伊繳的。

101 年工程回扣明細表裡面,應該是沒有將伊71萬5000元那件列進去。

在第二次,101 年6 月那一次,黃榮德有叫伊把明細表撕毀,明細表重複有兩份,有時候一份兩頁、三頁,密密麻麻,工程名稱、金額。

伊拿一份,黃榮德叫伊撕掉,這樣而已。

還有另一份,應該是黃榮德拿去吧,伊印象不是很深,記得兩份有一模一樣的,都兩頁、三頁的。

其他的第一次處長有拿去,第二次他叫伊馬上撕掉,是撕毀一份還是兩份,伊記性不強。

黃榮德沒有提起六成要上繳給縣長,有時候黃榮德會講說往上繳,他是否確實往上繳,伊不清楚。

黃榮德那時叫伊把錢放在伊家,他說暫時放在伊那裡,其他都不要問了,那時候我們已經好久好久都沒有聯絡了,等他指示等語(參見卷第235 頁至第248 頁)。

⒌證人趙偵宇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伊是黃榮德之配偶,黃榮德擔任工務處長期間,伊記得吳仲琪有送禮物到伊住處1 次,是水果禮盒,時間沒有印象,記得是在白天,當時黃榮德不在家。

伊沒有看過黃榮德下班之後,有提茶葉袋回家。

伊記得有跟黃榮德、小孩晚上時間一起到南投市三和路三和游泳池旁邊的縣長公館,去過兩、三次,實際幾次伊已經忘了,伊不知道過去做何事,伊只是跟著坐車而已,當時黃榮德有提一個茶葉袋進去,出來沒有提東西出來。

黃榮德到縣長家是開車子,途中沒有去其他地方。

吳仲琪送水果禮盒到伊住處一次,去年端午節前後他是否再送水果禮盒,伊沒有印象。

伊買股票的資金是伊本身有做茶葉買賣,做木藝品的買賣,還有部份的儲蓄,有基金之類的,是結婚之前買的。

伊平常是家庭主婦,離開公所之後,97年之後伊有做茶葉買賣,木藝品的買賣,是在埔里、仁愛山上,還有南投市,平均一個月收入多少錢,不一定,有時候茶葉一批來幾萬元也有,木藝品的話,它沒有一定的價位,看聚寶盆大小,五、六萬到十萬元也有,收入不一定。

平常開銷大概1 、2 萬,伊不知道黃榮德有收取廠商回扣的事,黃榮德要去縣長官邸的時候,伊要陪同,因為夜間晚上八、九點,做女人的總是擔心他交往不單純,女人的直覺。

吳仲琪拿水果禮盒到伊家的時候,他是直接放在客廳地上,之後伊一樣是放在客廳地上,像朋友送來,伊也會放在餐桌上面,不會去動用它,伊沒有打開過,就像一般水果禮盒,因為他們會用紅色塑膠袋的繩子綁著,伊就直接放在餐桌上,裡面的東西伊不知道,因為不是伊打開,後來不是伊動的,伊也沒有再看過。

伊當時跟黃榮德去縣長公館的時候,他是拎著茶葉袋下去,裡面裝什麼東西,憑伊自己的猜測,猜大概是錢,因為這麼晚了,送茶葉很奇怪,從茶葉袋的外觀,伊看不出來是茶葉。

伊沒有拎著茶葉袋,因為伊是抱著小孩子一起去。

伊沒有問黃榮德茶葉袋內是什麼東西,我們從不談論他工作的事。

伊的資金是伊自己的,黃榮德的資金如何來,伊完全不知道,他把現金交給伊。

伊做生意,一定身上會放一些現金,之前結婚台中銀行伊有存款,領出來放進去。

伊跟黃榮德去縣長官邸,伊在外面等,黃榮德進去大概10幾分鐘,伊陪黃榮德去縣長官邸印象中有兩、三次,實際記不太清楚。

伊在101 年11月14日到縣長辦公室,是因為黃榮德被羈押後,林琦瑜祕書一直打電話找伊過去,說縣長希望找伊談,基於這樣的原因,所以他們約4 點找伊過去談,確實是林琦瑜透過辦公室潘小姐跟伊講,伊才會過去的。

黃榮德當工務處長期間,張志誼或李中誠或吳仲琪,沒有到過伊家過等語(參見卷第186 頁反面至第194 頁)。

⒍有關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時,由工務處長即被告黃榮德透過工務處技士即被告李中誠向工程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之小型工程承包商收取各該決標金額一成之回扣及對實體工程決標金額在500 萬元以上之受委託設計監造業者收取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五之回扣,由該廠商於得標後不久繳至代收之「景泰公司」或交給秘書即被告張志誼,再交回「景泰公司」,嗣李中誠分別於100 年6 月、7 月間某日、101 年1 月農曆年前某日、101 年6 月至7 月間某日及101年9 月間某日前往「景泰公司」收取保管在「景泰公司」之回扣,核算後,將前述回扣金額交給共同被告黃榮德或將前述款項交給吳仲琪,由吳仲琪連同其要繳交之回扣送交給黃榮德等情,業據前述證人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吳仲琪證述明確,核與投標廠商陳建文、林宗德、張健原、劉權庭、洪明鑫、李朝華、蔡宗智、孫士芳、陳瑞源、蔡朝全、鄭三信、黃基安、林佩珍、廖明南、人胡德志、陳登雁、林正文、陳昭芳、洪慶和、陳佳輝、吳成章、許陳梅雀、林耀堂、廖全億、郭必然、曾華、陳溪順、蘇昱誠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參見卷⑤第10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127 頁至第129 頁、第135 頁至第136 頁、第138 頁反面至第139 頁、第17 4頁至第175 頁、第180 頁至第183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

卷⑥第73頁至第75頁、第80頁至第85頁、第88頁、第10 7頁至第108 頁、第150 頁至第162 頁、第164 頁至第166 頁卷⑦第52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75頁至第82頁、卷⑧第18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159 頁至第161 頁、第164 頁至第167 頁、第169頁至第171 頁、第174 頁至第176 頁;

卷⑨第24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第114 頁至第118 頁、第120 頁至第123 頁、第132 頁至第137 頁;

卷⑬第46頁至第52頁;

卷⑯第78頁至第85頁、第88頁至第96頁、第107 頁至第109 頁反面、第111 頁至第112 頁、第148 頁至第149 頁、第152 頁至第15 4頁;

卷⑱第57頁至第60頁、第67頁至第72頁、第105 頁至第107 頁、第122 頁至第126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40 頁至第142 頁、第144 頁至第146 頁、第157 頁至第160 頁、第162 頁至第163 頁、第173 頁至第175 頁、第178 頁至第180 頁、第184 頁至第187 頁、第189 頁至第191 頁、第198 頁至第200 頁、第203頁至第204 頁、第214 頁至第215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第222 頁至第223 頁、第227 頁至第229 頁、第243 頁至第245 頁;

卷⑲第1 頁至第3 頁、第14頁至第46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74頁至第79頁;

卷⑳第1 頁至第2 頁、第13頁至第15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08 頁至第112 頁、第117 頁至第118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69 頁至第174 頁、第177 頁至第17 9頁、第192 頁至第195 頁;

卷㉑第10頁、第22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54頁至第56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108 頁至第111 頁、第115 頁至第118 頁、第131 頁至第135 頁、第137 頁至第144 頁、第154 頁至第155 頁、第157頁至第159 頁、第202 頁至第203 頁、第207 頁至第209 頁;

卷㉒第3 頁至第6 頁、第9 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32 頁至第133 頁、第160 頁、第166 頁至第169 頁、第182 頁至第199頁、第202 頁至第209 頁;

卷㉓第13頁至第17頁、第220 頁至第222 頁、第226 頁至第227 頁、第257 頁至第259 頁;

卷㉝第18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126 頁至第127 頁、第131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第235 頁至第236 頁;

卷㊻第39頁至第41頁;

卷第18 7頁至第195 頁反面、第205 頁至第261 頁;

卷第96頁至第101 頁、第138 頁至第141 頁),並有在吳仲琪家扣得尚未上繳之240 萬元現金可證,已如前述,此部分之事實,自堪先予認定。

而就共同被告黃榮德收取之前述回扣款項等情,是否係基於被告李朝卿之授意,而所收取之回扣款項,是否依據6 成、4成比例,由被告李朝卿收取其中6 成之回扣款項乙節,證人黃榮德、張志誼業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明確證述被告李朝卿於99年底召集黃榮德、張志誼前去李朝卿辦公室,並講定前開收取回扣之方式,已如前述。

觀諸前述證人黃榮德及張志誼之證述內容,其等就李朝卿前述收取回扣之時間、地點,參與討論之人員及收取方式之過程,證述情節均若合符節,參以證人黃榮德、張志誼於前揭證述時,均遭本院羈押禁止接見、通信,衡情其等自無相互勾串之可能,則何以其等所證述之內容竟能如此不謀而合?顯見其等之證述內容當屬可信。

再者,證人李中誠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黃榮德當初有告訴伊說是「上面」決定要收回扣的等語(參見卷第223 頁反面),而證人吳仲琪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黃榮德沒有提說六成是要繳給縣長,但是會講說要「往上繳」等語(參見卷第245 頁正反面),顯見縱使李中誠、吳仲琪並未親眼目睹黃榮德將上開回扣款項拿給被告李朝卿,其等亦確有聽聞黃榮德告知或暗示該等回扣款項係要繳給李朝卿,而衡諸一般經驗法則,李中誠為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員工,而吳仲琪亦為經常承包南投縣政府發包之工程之廠商,均非初入社會、不諳人情事故之人,且黃榮德收取此部分之回扣款項,亦係由伊主動找李中誠、吳仲琪廣向其他承包廠商告知此部分收取回扣之方式,黃榮德若是私下假借李朝卿名義收取回扣,其豈敢如此堂而皇之,大肆向廠商收取回扣而不怕李朝卿知悉?況且證人趙偵宇亦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述黃榮德幾次拿茶葉袋前往縣長官邸伊有陪同在車上等黃榮德之事實,亦可佐證證人黃榮德所證述其確有將回扣款項交付被告李朝卿等情,並非無據。

再觀諸證人張志誼之部分,其身為秘書,依據證人黃榮德、李中誠及吳仲琪之證述,可知其在每次收取回扣款中,亦可分配到20萬元之回扣款項,假若本件回扣犯行與李朝卿無涉,證人張志誼儘管供出共同被告黃榮德即可,其又何必無端構陷李朝卿、入人於罪?⒎再者,被告李朝卿在共同被告黃榮德於101 年11月8 日遭法院收押後,即透過林琦瑜秘書輾轉經由工務處潘一芬聯繫黃榮德之妻趙偵宇,欲為黃榮德安排陳益軒律師為其辯護,嗣經趙偵宇於101 年11月14日16時許依約前往南投縣政府,並攜帶隨身錄音機錄製其在縣政府內與林琦瑜秘書、何勝豐議長、陳益軒律師及被告李朝卿對話之內容,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如下:----------------------------------------------------勘驗內容出現之關係人:趙偵宇(工務處處長黃榮德配偶)何勝豐(南投縣議會議長)李朝卿(南投縣縣長)陳益軒(律師)林琦瑜(縣長秘書室秘書)李崇慶(縣長秘書室秘書)趙偵宇:我跟縣長有約。

(有交談聲但無法辨識)男 聲:還沒到。

(男女交談聲,無法辨識內容)林琦瑜:外面如果有客人來叫我出去就好了。

女 聲:好林琦瑜:如果客人來,叫我出去就好 。

趙偵宇:今天不是縣長要過來嗎?趙偵宇:大哥你也剛到?李崇慶:我比你還早。

現在家裡面生活還好嗎?趙偵宇:有啦!我精神狀況好多了,對,有休息一下,因為 我有回娘家休息幾天。

李崇慶:我知道就禮拜六、禮拜天,那一天。

趙偵宇:對、對、對,因為太久沒吃沒喝了,回去爸爸媽媽 那邊比較好一點。

李崇慶:那你如果可以小孩子帶著就到那邊就好了。

趙偵宇:不行,我們還有一個還在讀女中的,謝謝你。

李崇慶:那個門不用關沒關係。

女 聲:好。

趙偵宇:還ok啦,家裡這邊小朋友有安頓好。

李崇慶:有問題要講沒關係。

趙偵宇:好,謝謝。

李崇慶:那個朱文財律師,那個律師費多少錢?趙偵宇:一樣啊,就是一般正常費用,一樣是8萬塊。

李崇慶:這樣喔趙偵宇:對呀。

李崇慶:你有給他了嗎?趙偵宇:我自己有,因為我父母親他們有給我費用。

對對對 。

李崇慶:不用客氣。

趙偵宇:不會啦!因為我父母親,我爸媽公務員退休,身邊 還有退休金。

李崇慶:笑聲趙偵宇:幫我出,應該的李崇慶:昨天縣長臨時比較,就是比較有空趙偵宇:喔喔喔李崇慶:就交代他想到的。

趙偵宇:嗯,這樣子李崇慶:我就說好呀趙偵宇:也是因為剛好昨天我媽媽他們也來,那一些地方, 那裡,東西,買東西,或是什麼比較方便,我就帶 了他們繞了附近一圈。

李崇慶:那他們以後都要住這邊嗎?趙偵宇:嗯,還是陪我們會比較好,因為多一個人手。

李崇慶:對呀對呀趙偵宇:多一個人手家裡的事物比較有人可以分擔。

李崇慶:這樣比較好不然的話你一個人,萬一如果又想到什 麼然後心情就會不好,如果父母親來就會好一點。

李崇慶:這是議長。

趙偵宇:你好何勝豐:去裡面。

趙偵宇:好----------------------------------------------------何勝豐:那天我有叫我秘書長去跟那個…趙偵宇:有,國忠大哥有跟我講。

何勝豐:喔,我有叫他進去先看,最主要你不能亂咬。

趙偵宇:對何勝豐:你一交代,他人家一登記,又完蛋了趙偵宇:對對對何勝豐:會直接跑到檢察官那裡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除非很知道自己的人沒有話講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沒有不能亂講,我的意思是交代進去那個所長,拜 託秘書去跟他,看不要讓人家欺負,欠什麼東西。

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先給他看一下,這樣。

趙偵宇:謝謝關心。

何勝豐:應該的,朋友嘛!你現在有沒有請律師?趙偵宇:有,我已經請了,何勝豐:請了趙偵宇:對,請台中黃鼎鈞。

何勝豐:喔喔喔真正是委託他?趙偵宇:委託他還有一個朱文財朱律師。

何勝豐:朱文財喔?誰叫你請朱文財?趙偵宇:剛好是朋友何勝豐:喔喔趙偵宇:是朋友介紹的。

何勝豐:朱文財喔,沒關係啦,你看趙偵宇:因為我想目前何勝豐:因為最主要趙偵宇:嗯嗯何勝豐:這個是這樣趙偵宇:嘿何勝豐:今天我們不一定說一定要叫他怎麼講,因為應該黃 榮德自己也知道什麼事啦。

趙偵宇:嗯何勝豐:這種事情是這樣,忽然認為【廣播車號移車】…趙偵宇:嗯何勝豐:以後官司就不用打了,你忍耐2個月、忍耐4個月以 後出來。

趙偵宇:嗯何勝豐:去搜索,也沒有找到,也沒有找到錢嘛,去家裡趙偵宇:嗯何勝豐:去家裡趙偵宇:我家很單純。

何勝豐:對啊,沒有東西趙偵宇:對對對何勝豐:所以他沒有交給我啊,那你出來你縣長要負責啊! 如果縣長不負責,我們再去庭上講還來的及趙偵宇:你所謂的負責是說怎麼樣何勝豐:我不是說負責,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以後出來還有官 司可以打,這是縣長要負責的事情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如果以後出來沒有認的話,縣長不負責的話,你來 講還來得及,是不是這樣。

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你如果一講出來的話,是不是大家都完蛋了趙偵宇:嗯何勝豐:變成這樣,你自己,這個你不要去管他。

趙偵宇:我沒有去管他何勝豐:這個,這個讓..趙偵宇:我家裡安頓何勝豐:你家裡安頓就好趙偵宇:對何勝豐:你如果,這個要讓榮德他自己、他自己去體會趙偵宇:嘿何勝豐:如果律師教你要跟他講要認,都是亂講的,認下去 就完蛋了,認下去官司還要打嗎?不用打了嘛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對嘛,一定是不能認趙偵宇:嗯何勝豐:出來的話檢察官要起訴去起訴,以後到庭上我們可 以,是不是還可以打官司。

趙偵宇:對何勝豐:那但是你如果那個檢察官認下去的話,這個官司怎 麼打?不能打,已經認了嘛。

是不是趙偵宇:嗯何勝豐:律師是要幫我們,不是談官司,不是說要認,如果 律師教你跟他講說要認,那這個律師你不用請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以後出來事情他會不會負責,這個阿德如果自己扛 的話,如果縣長要負責這樣我們扛有意思吧,你如 果不負責的話,到庭上再講還來的及。

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你現在這個先不要去管他,你現在就是要律師先給 他請律師。

趙偵宇:我律師已經請了。

喔,陳律師你好。

何勝豐:如果律師叫你要認,這個不能認,認下去趙偵宇:沒有,我的律師到目前為止沒有提這個事。

何勝豐:對對,你現在是,裡面,你也算也了解我趙偵宇:我曉得何勝豐:我有辦法叫他在裡面不要讓人家欺負,現在我有辦 法跟你保證這樣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但是官司什麼我也不了解。

趙偵宇:嗯何勝豐:阿德他自己去認為林琦瑜:議長議長別提別提(音同)何勝豐:我知道啦,我也不能教你說怎麼講,你也不要去管 他,你現在就是家庭,當然你一定是怕阿德會出事 嘛趙偵宇:可是何勝豐:自己的丈夫你一定關心嘛趙偵宇:家都是他的呀何勝豐:對對對,所以我跟你講現在裡面,他應該是不會被 人家欺負,我會拜託那個…因為我有辦法先做這個 ,你家裡有沒有什麼問題你可以找我沒關係。

趙偵宇:好。

何勝豐:縣長的問題你也不管他,你也不用聽他講什麼,那 是他跟阿德的事情趙偵宇:嗯何勝豐:他以後阿德如果有扛起來還是說沒有說什麼,縣長 你要負責呀。

趙偵宇:對呀,可是如果依我的看法,如果今天我先生有什 麼,那我們一家人,不是只有我跟小孩。

何勝豐:給他扛,他如果扛的話。

趙偵宇:可是你扛的誠意是到那裡,而且。

何勝豐:對對對,就算他知道他也不能講呀,他以後出來由 阿德跟他自己去處理就好,所以你現在不去管那個 ,知道嗎。

趙偵宇:可是,我現在就是說我先生,我有點很不平衡,今 天李中誠李技士講的出來,這樣子扯下去,可是他 還是李家的人。

何勝豐:對對,但是喔趙偵宇:我怎麼會平衡?何勝豐:你不平衡是正確,但是他也不是他叫他講的。

如果 說是縣長。

趙偵宇:這個我了解何勝豐:如果是這樣子你就不要跟他講了,以後有事情他自 己扛,所以你不要,你也先不要去急。

趙偵宇:我沒有急何勝豐:不要急,當然你意思說,李中誠是李家的人咬我先 生出來…這樣不道德。

趙偵宇:我也認為是說我先生這幾年這樣認真工作,我也很 感謝縣長提拔。

何勝豐:對對對,你知道為什麼他應該代表沒有跟你講,為 什麼林榮傑我會調到我那邊去。

趙偵宇:嗯何勝豐:就是為了你先生要升九等趙偵宇:這個我沒有聽說何勝豐:以後他出來你就會知道,我電話過去,他,林榮傑 是你先生叫他來幫忙的。

趙偵宇:嗯嗯恩何勝豐:但是他沒辦法升九等,所以他一定變成要林榮傑出 來,他接副處長,九等他以後他才有辦法升處長, 所以這個是我跟你先生商量,才把林榮傑調到我那 裡去,是這樣,這個沒關係。

趙偵宇:這沒關係,這也不是重點何勝豐:所以他出來以後我們才有機會給他升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所以縣長的意思也是這樣子,讓他先接副處長,一 接副處長就升九等了嘛。

趙偵宇:嗯何勝豐:沒有以後當縣長2 年以後沒有做,別人不用的話, 他還要回去當科長,還不一定是科長咧趙偵宇:但事眼前…何勝豐:事情不管他了,現在就不管這個問題,所以我是說 ,你不用急、你也不要不平衡,沒關係,等自己讓 阿德自己去解決。

趙偵宇:嗯何勝豐:因為他已經那麼大了,什麼事情你也不了解,他有 沒有跟縣長講過事情只有他知道。

趙偵宇:對何勝豐:我們也不管他,家庭你先顧好趙偵宇:嗯何勝豐:這段時間,他在裡面我給你保證不會讓人家欺負啦趙偵宇:謝謝你何勝豐:不會,我會叫人家注意這個問題,欠什麼東西裡面 什麼東西我會叫所長給我負責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只要他一被人家欺負的話,我跟你所長沒完沒了。

趙偵宇:當然我也會怕他被欺負何勝豐:不會不會,這個沒有我已經叫趙偵宇:你已經已有委託我就..何勝豐:秘書長... 這個你就放心了,至於他和縣長的事情 ,我們先不去管他。

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阿德一定會交保啦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長4 個月、2 個月的問題而已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等他出來,如果縣長對他不好,我們到法院還可以 講嘛,對不對。

趙偵宇: 嗯。

何勝豐: 所以律師的話,你先去請律師跟他給他安心就好。

你外面家庭有問題跟我講,沒關係。

趙偵宇: 我知道何勝豐: 私底下我們朋友,沒關係你跟我講,你找我可以嘛 。

趙偵宇: 謝謝,我不會客氣何勝豐: 你找我可以嘛趙偵宇:也剛好我家父也是公職人員退休何勝豐:喔喔喔趙偵宇:所以家父也只有我一個女兒,所以他也很幫忙。

何勝豐:對對對,所以你有事情叫大哥找我也可以,大哥在 我那邊,你跟他講也可以,你不要去,我意思是說 ,你先不要急,當然會急啦,怎麼會不急呢。

趙偵宇:急是一定的何勝豐:丈夫在裡面,還有以後孩子怎麼辦呢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但是那個以後,那是阿德自己跟縣長的問題,縣長 對他好的話,阿德要去扛也沒有關係啊,縣長對他 不好,他要講什麼阿德自己去講。

趙偵宇:議長,那我不客氣的請教一下,既然你們說大家都 自己人,我就不客氣的問一下,今天你所講的意思 縣長也是這樣的意思嗎?何勝豐:對對,他的意思是趙偵宇:就是先讓他扛何勝豐:他自己看著,如果他跟他,如果阿德有事情的話, 阿德自己扛還是他自己怎麼樣,縣長給他負責到底 ,如果不負責到底你也不用怕。

趙偵宇:可是你所謂負責到底是什麼意思?何勝豐:就是以後你家裡的事情,什麼事情,阿德的事情,他要 負責呀。

對不對趙偵宇:可是你要轉一個角度想。

何勝豐:但是你現在不能講說,一定要什麼,要多少,還是什麼 ,講這樣以後就不一定說,你叫他扛,有事情,我的意 思是說你現在先、家裡先顧好,家裡有不方便的話你跟 我講,因為我跟阿德也是好朋友嘛,我跟他,我不是說 對他,有要什麼趙偵宇:有啦,議長有幫忙何勝豐:對對對,所以你就家庭先顧好,有什麼問題跟我講,官 司的問題,以後阿德自己去跟縣長處理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律師的話,如果律師給你說要認罪比較輕,還是怎麼樣 ,你不要去聽,這個阿德自己會去想辨法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你不要聽律師亂講,律師是應該替我們趕快打沒有罪, 趕快交保出來趙偵宇:當然何勝豐:這樣我們請他才有用,律師講的話你如果感覺說律師講 的話是不一定…你就不要理他。

趙偵宇:目前為止這兩個律師都委託了,我就想說你們去處理, 我也不想去擔心太多,因為我帶那個2歲的小孩子也很 辛苦。

何勝豐:孩子顧好,好不好趙偵宇:好何勝豐:我的意思是說,今天縣長的意思是這樣趙偵宇:嗯何勝豐:阿德如果有事情,他應該出來扛,他不挺的話,阿德跟 他講什麼就一定,這是當然的嘛。

趙偵宇:對何勝豐:阿德也是很認真在做,幫他做趙偵宇:他的確有在幫縣長做何勝豐:對對對趙偵宇:縣長也很重用他趙偵宇:我也很感謝他何勝豐:這是他們兩個的關係趙偵宇:對何勝豐:所以你現在不管縣長怎麼樣,你讓阿德自己面對縣長就 好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這樣我們有一些事情關心,關心過度的話不一定會搞一 些事情出來,我們也不知道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我的意思是這樣而已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你先安個心,「雖然有些時候我們太關心,說一些什麼 ,以後檢察官什麼的,變成多的(台語)」,我的意思 是這樣趙偵宇:我了解何勝豐:我們先沈住氣,家裡先顧好,他在裡面已經遇到了趙偵宇:嗯何勝豐:我會,他不會讓人家欺負,你放心,我有辦法說先保證 這個,好不好趙偵宇:好何勝豐:以後他和縣長的事情,我會站在阿德這邊,你放心,如 果縣長做不到的話,我一定會做,我跟你保證,有這樣 的保證而已,因為他跟他的事情我也不知道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但是站在理,站在道德的立場,你如果阿德幫縣長扛什 麼,縣長不負責的話,你以後這個縣長就也不要當了, 我會挺阿德 ,我是這樣講。

趙偵宇:如果阿德願意扛的話…何勝豐:不是,我們不能講這樣,這個我們兩個可以講,對外不 能講趙偵宇:對外不能講何勝豐:但是我可以跟你保證趙偵宇:跟我保證何勝豐:阿德跟縣長有什麼事情趙偵宇:嗯何勝豐:阿德有扛,你以後縣長不負責的話,負責不是說隨便說 騙「小孩(台語)」騙一騙趙偵宇:嗯何勝豐:就是以後阿德公務人員什麼還是什麼,你要出現這個代 價,讓你們認為說,我雖然扛,但是我認為這樣可以, 這樣才可以趙偵宇:嗯,好何勝豐:這樣好不好趙偵宇:我了解何勝豐:因為我不敢跟你講說,因為他跟縣長的事情我也,他也 不會一直跟我講吧,他也怕我知道很多嘛趙偵宇:嗯何勝豐:因為我是民意代表在控…趙偵宇:我曉得何勝豐:他跟阿德也不會跟我講趙偵宇:嗯何勝豐:所以沒關係,以後等阿德認為說,縣長沒有照顧他,我 會挺阿德。

趙偵宇:好何勝豐:好不好趙偵宇:好何勝豐:這個你可以放心,我跟答應你的事情,我的人是這樣, 我不敢說大話,但是我答應的事我會做。

所以現在我不 能說負責負責到什麼說,他扛扛..,因為我們兩個都不 知道嘛趙偵宇:嗯何勝豐:這就以後由阿德自己去,2 個人自己去講就好,我跟你 保證,如果阿德有幫縣長扛,縣長沒有負責到,我會幫 你去跟他討。

趙偵宇:嗯何勝豐:是這樣啦好不好趙偵宇:好何勝豐:你放心啦,你家裡有問題你找我沒關係。

趙偵宇:好何勝豐:私底下我們不管阿德,因為你孩子還要照顧,要幹什麼 ,有欠什麼你跟我講趙偵宇:那你是要我..還要我需要我做什麼何勝豐:沒有沒有,不用,你就安心趙偵宇:有什麼幫忙,把縣長的意思稍微傳達?何勝豐:不用不用,這個你不用傳達,阿德自己知道。

趙偵宇:他會知道啦何勝豐:你也不要去傳,你不要去亂傳 ,一傳達下去..趙偵宇:不會不會何勝豐:要死掉,叫律師傳達,律師也不一定,律師若傳達不好 的話,有反效果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所以你也不要去管律師趙偵宇:我也..何勝豐:你也不要去跟律師講什麼,我是讓你先安心趙偵宇:好何勝豐:那你自己有時候,我怕你急了的話亂投藥,亂投藥不一 定會有反效果。

因為阿德有一些事情,縣長的事情,我 們不一定全知道嗎,對不對趙偵宇:對何勝豐:由阿德自己去跟縣長,我的意思是,縣長他的意思是說 阿德如果有事情他扛,他一定會負責到底(19:15)趙偵宇:嗯何勝豐:如果以後他講話不算話趙偵宇:你會負責何勝豐:我會負責(19:19),阿德可以咬他出來呀(19:23)趙偵宇:嗯何勝豐:因為我們現在在地檢署而已,以後在法院還可以再說嘛 !趙偵宇:喔,好何勝豐:所以你也不要去擔心這個趙偵宇:好何勝豐:我了解李中誠咬,我也不是了解很多啦趙偵宇:我就是看報紙的何勝豐:李中誠咬阿德,這樣是亂來趙偵宇:嗯何勝豐:你就不要去不平衡,李中誠不是縣長叫他咬的,如果是 縣長叫他咬(19:46)趙偵宇:我知道這一點啦,只是說,再怎麼樣何勝豐:是自己的趙偵宇:是自己的何勝豐:對嘛趙偵宇:自家人何勝豐:阿德做事情,也不是說他只有自己的,就是大家..,你 咬他也沒有意思,「歹運的人就是什麼人(台語)」要 去承擔,一樣的意思嘛,應該這一種事情是「阿中爆的 時候爆在阿中,阿中要扛,阿中如果爆在,如果是直接 榮德爆,榮德扛(台語)」,一樣嘛(20:13)趙偵宇:嗯何勝豐:所以你不平衡是一定會的趙偵宇:嗯何勝豐:但是你不要想太多,事情已經碰到了趙偵宇:事情發生了何勝豐:儘量收起來,你自己孩子顧好,我現在跟你說的,要你 做的,跟你報告要你做的就是說,孩子先顧好,家庭顧 好,有問題你找我趙偵宇:好何勝豐:那至於阿德跟縣長之間,阿德自己處理,以後他跟,因 為縣長不負責以後我們在庭上還有辦法(20:41)趙偵宇:嗯何勝豐:如果縣長什麼都負責,他跟阿德不錯,阿德自己心甘情 願,那我們不必管他,那以後的事情扛的話,事情的話 ,那負責到底怎麼負責到底,阿德自己去認為(20:56)趙偵宇:嗯何勝豐:阿德認為你縣長有負責到底的話,那就沒事嘛。

趙偵宇:嗯何勝豐:我跟你保證這樣趙偵宇:好何勝豐:應該,我跟保證這樣,就一定會照這樣做趙偵宇:好何勝豐:你不用擔心,有些事情先靜下來,那你律師現在是請兩 個喔趙偵宇:我請兩個何勝豐:你注意這兩個律師,我們請律師是看要趕快交保,沒事 的趙偵宇:嗯(電話響)何勝豐:那如果是要我們趕快認一認,趕快沒事的話,那是亂打 ,我們不要去管他..趙偵宇:你說什麼(21:34)林琦瑜:什麼人來何勝豐:所以你現在都不要去管他。

現在你家裡先安頓好,當然 你知道嘛,你心裡會不平衡,李中誠怎麼會咬縣長、咬 阿德出來,又是縣長自己人,但是,不是縣長叫他咬的 啦!趙偵宇:我知道何勝豐:如果今天縣長是叫他咬的,那縣長不對,亂來,對不對 。

所以你不平衡沒關係,已經發生了,你家庭先顧好, 家庭、孩子需要你去操煩你,你不用找縣長啦,由我, 不一定人家說是縣長叫你不要講,所以你不要找他 ,找我我會給你處理,好不好趙偵宇:嗯,不會啦,我現在,因為我知道議長不錯啦。

何勝豐:有事找我,家庭的事情找我,那個官司的話,我們 就先,你2個都已經請了嘛趙偵宇:我已經請了何勝豐:2 個去跟阿德去講,有事情阿德會跟縣長,因為有些的 事我們也都不知道趙偵宇:嗯何勝豐:官司的事情讓他跟去縣長,阿德認為他有些事情有沒有 ,還是他認為有要扛、還是不扛,由他跟縣長自己去處 理的話,我們就不要去管他。

趙偵宇:嗯何勝豐:有的時候,我是怕你說急了的話就亂投醫,另外又發生 咬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又發生出來,我們也不知道趙偵宇:嗯何勝豐:那阿德、縣長對他怎麼樣、阿德對他怎麼樣,讓他們2 個自己去處理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我跟你保證說,如果阿德他跟縣長有事情,他有扛起來 ,縣長沒有負責到底,以後我會挺阿德,好不好。

趙偵宇:好,沒關係,因為現在我想說我已經請了2位律師了何勝豐:那就好沒關係趙偵宇:我就全權讓他們去處理。

何勝豐:對趙偵宇:其他的我就不想了何勝豐:律師如果跟你們講,他如果對我們說講出來就可以交保 ,你不要相信那個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一交保出來以後他還是有罪趙偵宇:嗯何勝豐:這樣大家以後都不好嘛,如果他跟縣長的交情趙偵宇:嗯何勝豐:他自己知道嘛趙偵宇:嗯何勝豐:阿德跟縣長兩個,縣長對他好,他要扛還是怎麼樣,縣 長對他不好我挺你(23:40)趙偵宇:嗯,我,榮德今天能做到這個位置也是縣長幫忙、提拔 。

當初有提拔他啦.....何勝豐:但是這是他們2 個的事情,我們就不必去管他了, 那個出來以後如果縣長對他不好,我們再咬還來得 及,對不對,但是我也挺阿德。

我跟你講這樣是講這樣 ,你現在就孩子先顧好,家裡,那個事情2 個月、4 個 月因為那是檢察官的權力是2 個月嘛趙偵宇:嗯何勝豐:如果一次,再一次最多4 個月。

趙偵宇:我了解何勝豐:再來的話,他出來的話,他跟縣長的事情他們二個 自己扛,好不好趙偵宇:好好何勝豐:如果阿德對縣長好,有扛起來什麼事情,我們也不知道 啦趙偵宇:嗯何勝豐:如果有扛的話,縣長對他不負責的話,我敢跟他講,我 跟縣長講,好不好(24:27)趙偵宇:好何勝豐:我們先這樣趙偵宇:好何勝豐:你先靜下心來趙偵宇:嗯嗯嗯何勝豐:再來我現在有跟你保證,就是他在裡面不會被人家欺負趙偵宇:好,謝謝何勝豐:我有辦法,以後如果有辦法,他跟縣長我們不了解嘛趙偵宇:嗯何勝豐:我的意思是說你不要急趙偵宇:嗯何勝豐:現在,一定會急的啦趙偵宇:我曉得的啦,你的意思是說先靜下來何勝豐:先靜下來趙偵宇:你的意思是說靜下來,我只要孩子顧好何勝豐:對趙偵宇:讓他出來之後何勝豐:對對對,阿德趙偵宇:他們的問題他們去處理何勝豐:對,他們兩個自己去,如果阿德有幫縣長扛什麼趙偵宇:這樣有扛這樣也是他們之間的事(24:58)何勝豐:對,如果有扛的話縣長不負責,我挺阿德,好不好趙偵宇:就是如果縣長不負責的話就是議長你負責(25:06)何勝豐:對對,我來負責,我來跟他談,我來跟他..,但是這是 他們兩個人的事吧,所以我們不用急,如果要咬的話, 到庭上咬還來得及,縣長不負責的話(25:16) 。

趙偵宇:你的意思是說到庭上還可以…何勝豐:還可以喔趙偵宇:還可以?何勝豐:對對,還可以喔,真正有那個事實的嘛!如果阿德有幫 縣長扛(25:24)趙偵宇:嗯何勝豐:縣長不負責,不付錢的話、不負責扛的話,還來得及, 我也替阿德出氣,好不好趙偵宇:好,謝謝何勝豐:我有辦法這講到這樣而已趙偵宇:好何勝豐:你放心如果你私底下家裡有問題你找我趙偵宇:喔,沒關係,因為我父親他們都有下來何勝豐:你如果有問題你就找我,好不好趙偵宇:好,謝謝何勝豐:你到那邊直接找我趙偵宇:好何勝豐:你放心啦我跟阿德是好朋友趙偵宇:謝謝何勝豐:家庭我多少幫他看一下也可以,好不好趙偵宇:謝謝謝謝何勝豐:你不用太急趙偵宇:不會,因為父母親也在身邊了何勝豐:事情已經發生了,就先靜下來趙偵宇:好何勝豐:好不好,那個官司就阿德自己以後自己跟縣長他們的事 情,好不好趙偵宇:那就代我轉告一下縣長何勝豐:好,你要不要跟他見一下(26:11),好啦,沒關係,好 不好記得有事情找我何勝豐:好不好趙偵宇:好(26:21)--------------------------------------------------------趙偵宇:縣長好趙偵宇:..謝謝縣長李朝卿:目前你來幫忙這樣趙偵宇:我也是真的很感謝縣長過去這麼幫忙提拔他啦,今天發 生這種憾事我們也不是大家樂於見到李朝卿:對對對趙偵宇:那因為這從這事情開始發生我也沒辦法靜下來李朝卿:嗯趙偵宇:因為家裡李朝卿:這我們都理解趙偵宇:所以那幾天我平復了一下那回去我媽媽那邊,總是父母 身邊會比較有一點,會讓我安靜下來,那我現在就是想 說因為身體狀況都也不錯了,剛好縣長也要找我,對對 對。

李朝卿:這個你放心,我們會全力幫忙趙偵宇:嗯嗯李朝卿:你要相信,我們會全力幫忙趙偵宇:嗯李朝卿:大家都是好朋友、好同事,能力很強,我們都一直栽培 他趙偵宇:沒有,沒有,也是縣長幫忙李朝卿:一直栽培他做這個,我們都知道,碰到這種狀況也不是 我們可以去去趙偵宇:對呀李朝卿:操作,只是遇到事情要冷靜趙偵宇:嗯嗯李朝卿:要冷靜下來,讓我們想辦法來做。

這其實這幾天我們都 有都有在想辦法來幫他趙偵宇:嗯嗯李朝卿:也希望他也能夠冷靜。

趙偵宇:嗯李朝卿:喔趙偵宇:現在都可以啦,現在阿德心有比較定了李朝卿:對,你有去看他?(電話響聲)趙偵宇:嗯,我請那個律師看的時候,他就說他的心情有比較穩 定。

李朝卿:所以陳律師也是我們縣府的顧問趙偵宇:有啊,我那一天在家裡有見過李朝卿:我們難得在南投縣政府這7 年只來請了2 位法律顧問趙偵宇:嗯嗯李朝卿:一個是張英一,一個就是他趙偵宇:嗯嗯李朝卿:所以我想說現在也是要請他們來幫忙,所以張英一我就 請他幫忙張志誼(電話震動聲)趙偵宇:嗯李朝卿:我也是希望他也來幫忙阿德趙偵宇:嗯李朝卿:這樣趙偵宇:這樣喔李朝卿:縣政府已經聘他7 年了,這7 年也打了很多案件趙偵宇:嗯嗯李朝卿:我請他們兩位,張英一跟陳律師趙偵宇:還有我那天看到陳律師心裡也很放心,我相信他有他一 定的專業能力李朝卿:為什麼這麼多律師我們會請他們兩位呢,因為他們比較 優秀趙偵宇:嗯嗯李朝卿:不會亂來趙偵宇:嗯嗯李朝卿:不會亂講話,都很正派的在做趙偵宇:嗯嗯李朝卿:處理的都很..,我們這7 年來,每一件他們都處理的很 圓滿趙偵宇:嗯嗯李朝卿:就是說怎麼樣來幫忙你趙偵宇:嗯李朝卿:所以我還沒有委任他,就來請他,請教他,因為他們常 來縣府,很多案件都要請他們幫忙趙偵宇:嗯嗯李朝卿:法律的常識我們也是常常請教他,他常常來這裡,來縣 府,因為很多呀,不止這樣,其他很多事都要請教他們趙偵宇:嗯嗯李朝卿:請教律師,對呀趙偵宇:嗯李朝卿:所以他要對我們縣政府比較了解趙偵宇:當然啦,之前一開始頭幾天我說實在的我也不平衡,因 為我也覺得因為像李中誠李技士他也是縣長的親戚李朝卿:對趙偵宇:我當然是希望說我先生今天可以像他這樣子出來,然後 又工作還保有李朝卿:對呀趙偵宇:那一下子出了這種狀況,我們是整個家庭陷入困頓李朝卿:對啦趙偵宇:那你說,腳步也一定會亂,什麼也沒辦法想李朝卿:對趙偵宇:嗯李朝卿:所以我們想說,我就告訴林祕書,靜下來我們再幫你想 辦法。

林琦瑜:大家同事都很關心他趙偵宇:林琦瑜祕書也很幫忙,因為我們,我跟阿德都是北部人 所以我們在南投沒有什麼親戚或是親人,有的話就是同 事上,所以根本像無頭蒼蠅一樣林琦瑜:處長人緣也很 好,處長對每個同事都很好,所以大家都很關心他趙偵宇:謝謝大家的照顧林琦瑜:大家都很關心他啦趙偵宇:嗯陳益軒:那可以的話找個地點我再跟你談一下,那個內容一下, 好不好。

趙偵宇:你所謂內容是?陳益軒:就是你先生我有去那個跟他談一下,他可能(31:12)趙偵宇:可是我那天不是就跟你說先暫時不要嗎?而且我在凌晨 還特別有傳簡訊給你,我說請你陳益軒:這個簡訊我沒有看到(31:22)趙偵宇:不可能,那個傳簡訊都有通聯的,而且我特別在半夜連 續傳了2次給你,那一早我還特別打電話拜託你說,先 讓我冷靜思考一下。

因為我不是說李朝卿:對啦趙偵宇:因為我知道你們大家都很願意幫忙,可是我覺得相對的 是,你也要尊重我。

陳益軒:我了解趙偵宇:當然我覺得我現在這麼生氣,縣長也應該可以體會李朝卿:嗯陳益軒:不是,現在有個問題,就是說當然我們要去,在案情上 來協助你先生盡量來爭取,這是一定也要由你來協助才 有辦法趙偵宇:那當然我做為一個妻子,能有的辦法我一定會用陳益軒:但是現在如果你連我們要跟你先生接洽 【趙偵宇電話鈴響-震動】趙偵宇:我看一下是不是我家裡小朋友的電話,因為我娘家媽媽 ,我怕她打電話給我,不是喔,是那個..我怕那個小朋 友會找,因為他只有2 歲我怕他會找(32:20) ,從小就 是自己帶的李朝卿:對呀,我們都是希望說都能沒事趙偵宇:嗯嗯,當然,這是最重要的李朝卿:阿中去講這樣話,我實在喔,這個不能這樣亂講趙偵宇:嗯李朝卿:他是我們同宗,很遠了趙偵宇:嗯嗯李朝卿:同姓李的,祖先不知道幾代了林琦瑜:因為在縣長那個村莊,都是姓李趙偵宇:多少都是,這是一個林琦瑜:很遠很遠趙偵宇:對林琦瑜:有的之前還有跟縣長聊,說他要叫他叔公,縣長根本不 知道他誰李朝卿:因為我們全村,我們讀書的時候全班都姓李林琦瑜:全部都姓李,都同樣那個村莊李朝卿:祖先不曉得第幾代搬到南投來,都住在那裡,留下來, 大家都姓李,是這樣的林琦瑜:還有一次,有一個跑來跟縣長聊,要拜託事情,說他叫 縣長叔公,後來我拿相片給縣長看,縣長說叔公? 我怎 麼不知道有這個孫子,因為他們整個村莊都姓李陳益軒:那這樣子…趙偵宇:你還要跟我談嗎?陳益軒:或者是委任狀你這個是不是,或者是案情我直接跟你先 生談就好了,你覺得呢?(33:45)趙偵宇:可是,委任?因為我已經請了2個律師了,所以我目前, 你先讓我考慮一下陳益軒:現在趙偵宇:因為如果說需要再多一個,那我是想說把其中一個撤掉 。

林琦瑜:ㄟ,那不是可以三個陳益軒:三個李朝卿:這個這個我們昨天副縣長要出國以前,跟我講說,假如 我們能夠幫,因為我們不能進去趙偵宇:嗯嗯,只有律師李朝卿:如果可以找到你的話,你同意的話,我們可以幫你請, 縣政府可以趙偵宇:嗯李朝卿:可以請一個,這個是副縣長也是法律,他也是法官啦趙偵宇:嗯嗯嗯李朝卿:他今天出國,禮拜六會回來,他跟我講說這個可以縣政 府來支付這個,如果公務,如果可以的話趙偵宇:這樣喔李朝卿:如果可以的話,我就請他,因為他是我們長期的法律顧 問趙偵宇:嗯嗯嗯李朝卿:這樣啦,因為我能夠用公費來申請林琦瑜:剛好是我們縣府的顧問,那天我就跟你講了趙偵宇:嗯嗯嗯林琦瑜:因為縣府很多事情,其實也都是 幫忙,那個律師,張律師跟陳律師趙偵宇:嗯嗯嗯林琦瑜:因為其實他們常在我們南投這邊跑,對李朝卿:讓阿德沒有沒有,不能讓他林琦瑜:蒙受這些李朝卿:我一定要維護他,讓他能夠繼續上班趙偵宇:嗯嗯李朝卿:我們的表示是這樣趙偵宇:我當然是希望有最好的結果,就是說,但是你說在,你 可不可以再讓我多一個晚上時間考慮,因為我是想說我 已經2 個律師了,然後如果,你讓我靜下心來思考一個 晚上,我把其中一個就把他終止,因為我覺得律師多, 有時候其實也很不好溝通。

李朝卿:對陳益軒:黃鼎鈞律師好像我知道是說他是臨時的林琦瑜:ㄟ,你那天不是說陳益軒:那天晚上他是臨時找的趙偵宇:你是說那位?林琦瑜:台中那個,那個黃陳益軒:黃鼎鈞趙偵宇:他剛好出庭,他就順便多一個時間挪下來林琦瑜:因為我記得你那天有跟我講趙偵宇:對,也都是因為一下子也不曉得該找誰,那就是剛好朋 友也介紹,我也不認識,那有,我就先聘了再說,對對 對李朝卿:對趙偵宇:當下應該一般人也會做這樣的決定。

李朝卿:對對,大家都這樣趙偵宇:那如果說李朝卿:一緊張都這樣…趙偵宇:可以想的到的,縣長這邊可以幫忙,那我當然也會第一 個找縣長幫忙,那實在是因為措手不及,再加上小 朋友也要顧,家裡也要顧,我又要在外面一個人這樣。

李朝卿:對呀,那一天我第1天、第2天,我就跟我太太說,哇, 年幼的小孩子怎麼辦?趙偵宇:我那天是半夜帶著我2歲女兒滿街在找。

李朝卿:你是父母還住在一起?趙偵宇:不是,我們都沒有住一起,我是這次事情的時候我請我 公公、婆婆還有我父母親都下來,主要是要哄那一個2 歲林琦瑜:他說小孩子晚上都是阿德哄睡的,所以後來阿德應酬多 ,再晚都要回去,要早點趕回去哄小孩,對呀趙偵宇:就先給我一天,一個晚上好了,這樣,我,你,讓我好 好就是把,讓我把另外一個律師就撤掉好了。

李朝卿:你一定要靜下來趙偵宇:會會會,其實今天看縣長這樣找我,我心裡也很安心李朝卿:你不要聽別人亂講趙偵宇:其實你放心,也很少李朝卿:因為這是時候大家都會亂建議、亂建議,我也一樣有很 多人向我建議,我們一定要靜下來趙偵宇:嗯嗯李朝卿:因為以前我們處理過,不止這一次,以前有處理過幾次 ,大家都會林琦瑜:關心啦李朝卿:關心,關心的人也很多,因為這一次很多來我這裡講很 多,要冷靜下來分析。

因為以前觀光處那一次也是一樣 ,幾年前趙偵宇:嗯嗯嗯李朝卿:也一樣,很多人來找我,我都靜下來分析,把他處理到 沒事。

趙偵宇:所以我現在心思完全在家裡哄老人家跟哄小孩李朝卿:對趙偵宇:就是很多人來找我,我都謝謝大家關心,然後我說給我 幾天讓我平復,然後我把家庭安頓好,所以我沒有說..林琦瑜:祕書..陳益軒:其實之所以跟你談這個,是要能夠讓你先生也能盡快 安心趙偵宇:嗯陳益軒:最主要目的也是這樣子而已趙偵宇:嗯陳益軒:最主要林琦瑜:那你那天就是想說你台中的黃律師趙偵宇:嗯林琦瑜:好像比較忙一點,又比較不常來處理南投我們的案件。

李朝卿:因為你那2個律師我也不能主動去跟他談(38:56)趙偵宇:嗯李朝卿:我是當主管我也不能這樣趙偵宇:嗯嗯李朝卿:所以要跟阿德講什麼,我也沒辦法講。

趙偵宇:這個我了解啦,你的顧慮也是對的李朝卿:我不能這樣做趙偵宇:好呀,這樣那是不是再給我一個晚上的時間李朝卿:對趙偵宇:好,因為我也回到南投了李朝卿:對趙偵宇:我天天也在家李朝卿:對趙偵宇:所以還是找得到我啦,只是說那可能說我不在的時候就 是去市場買菜,然後小朋友李朝卿:對對對趙偵宇:就是家裡鎖碎的事情我跑一趟李朝卿:那後來就你們2 個聯絡趙偵宇:對,好李朝卿:我們不要出面了(39:31)趙偵宇:好好好,就由律師來跟我聯絡就好林琦瑜:因為最重要還是你自己決定趙偵宇:對,好林琦瑜:但是大家都是好朋友趙偵宇:我也是知道縣長很幫忙,我今天看縣長這樣也很願意幫 我林琦瑜:因為其實,那一天我就跟你講,你家裡要是有什麼事情 、小孩,妞妞..趙偵宇:因我是想說我們家的事情,我們就不要太去麻煩別人李朝卿:你就找她林琦瑜:對啦趙偵宇:好林琦瑜:因為大家都是好同事趙偵宇:嗯嗯林琦瑜:處長人也很好,所以其實大家都很關心趙偵宇:有啦,因為他有說林琦瑜祕書平常也很幫忙連繫林琦瑜:所以我們就常保持連絡,心裡很悶,還是什麼的,其實 還是可以李朝卿:除這一案之外,其他的事林琦瑜:對,其他什麼事情真的趙偵宇:好林琦瑜:包括你那天在講那個你們妞妞流鼻血那個喔,我回去都 有跟我先生講,你有什麼問題,你小孩子的問題都可以 找我趙偵宇:可以啦李朝卿:她是衛生局局長,副局長啦趙偵宇:我曉得,我聽說(40:32)李朝卿:所以有,有趙偵宇:有小朋友,我小朋友也可以,我小朋友有固定一個小兒 科醫師在看林琦瑜:對對對,沒關係,就是有時候都是,有時候半夜呀,有 什麼的李朝卿:你就打電話給她林琦瑜:啊,只是說那個,我覺得那個陳律師的部分,請 你再想一想趙偵宇:好林琦瑜:不能勉強趙偵宇:那我了解林琦瑜:你再想一想,也許你接觸了,你就聊一聊就你大概就會 知道,這個這個人是不是能夠讓我們可以信任,你再評 估趙偵宇:有啦,我看陳律師那天晚天我也覺得感覺上林琦瑜:那是剛好,剛好那一天你有跟我提到說那個黃律師 ,因為那一天又急著。

趙偵宇:嗯嗯嗯林琦瑜:啊,那如果跟我們南投不熟的話,還是跟我們南投 縣這邊不熟的話,其實是很好的律師,大家都是很 好的律師沒錯,可是如果不熟的話。

趙偵宇:主要是那個距離上林琦瑜:對趙偵宇:浪費時間林琦瑜:因為陳律師本來就是往來在我們南投了趙偵宇:嗯嗯林琦瑜:所以你可以想想看趙偵宇:好林琦瑜:想怎麼樣再說,有什麼問題你要私底下問,你再跟 我講也沒關係。

趙偵宇:好趙偵宇:好,那就我看完再聯絡,就是先讓我先回去思考一 下。

陳益軒:那個簡訊,那個號碼是弄錯了,真的我沒有收到。

趙偵宇:這樣呀,號碼應該不會給錯,都打同一隻陳益軒:電話通了沒有錯,可是真的簡訊,再看看確認一下趙偵宇:好呀陳益軒:再確認一下趙偵宇:好好好林琦瑜:不然你先想想看趙偵宇:好好,我等一下再看,我先回去,因為我晚餐我小 朋友,還要準備,縣長謝謝你(42:05)。

趙偵宇:林祕書謝謝趙偵宇:也睡了幾天了林琦瑜:議長不知道你要來,後來我跟議長說趙偵宇:嗯嗯嗯男 聲:事情可以交代給一芬啦,好不好,不用客氣趙偵宇:好,謝謝。

----------------------------------------------------有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卷第193 頁反面至第218 頁反面)。

觀諸前開錄音譯文,被告李朝卿與趙偵宇談及「這個妳放心,我們會全力幫忙」、「要冷靜下來,讓我們想辦法來做,這其實這幾天我們都有在想辦法來幫他,也希望他能夠冷靜」、「我們縣政府這7 年來只請了2 個法律顧問,一個是張英一,一個是陳益軒,所以我想說現在也是要請他們來幫忙,所以張英一我就請他幫忙張志誼,我也是希望他也來幫阿德」、「他們兩位這七年來也打了很多案件,處理的都很... 我們這七年來,每一件他們都處理得很圓滿」、「我們都是希望說都能沒事」、「因為我們以前處理過,不只這一次,以前有處理過幾次,大家都會關心,關心的人很多,因為這一次很多來我這裡講很多,要冷靜下來分析,因為以前觀光處那一次也是一樣,幾年前也一樣,很多人來找我,我都靜下來分析,把他處理到沒事」、「因為妳請的那兩個律師我也不能主動跟他談,我是當主管我也不能這樣,所以要跟阿德講什麼,我也沒辦法講」、「後來就你們兩個(指陳益軒律師、趙偵宇)聯絡,我們不要出面了」等語,已如前述,細繹前述被告李朝卿之談話內容,可知其該次邀約趙偵宇到縣長室見面,目的即是要求趙偵宇為黃榮德委任陳益軒律師為辯護人,而陳益軒亦極力表達欲為黃榮德辯護之意圖(此部分另參見犯罪事實十部分),而李朝卿亦自陳:因為李朝卿與當時黃榮德所委任之辯護人並不熟識,因此其要跟黃榮德講話無法藉由該等律師等語,已如前述,足見當時李朝卿亟欲透過黃榮德辯護人之管道與黃榮德接觸,動機在於因黃榮德當時委任之辯護人與李朝卿並不熟識,李朝卿因而積極介入安排與之熟識之陳益軒律師擔任黃榮德之辯護人。

然而當時李朝卿擔任南投縣縣長,綜理全縣縣務,而當時黃榮德甫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遭本院裁定羈押,衡諸一般常情,身為長官,聽聞其屬下涉入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理應公正無私,極力配合司法偵審程序,以便釐清真相,若查有貪污情事,亦當感到痛心遺憾,然李朝卿卻捨此而不為,在黃榮德於101 年11月8 日遭本院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除非辯護人進入看守所會見黃榮德,外界並無法與黃榮德接觸之情況下,竟仍積極安排趙偵宇進入縣長室,並欲說服趙偵宇為黃榮德委任陳益軒律師為辯護人,其所為實與遭遇下屬貪污而其直屬長官應有之反應大相逕庭,反而合於共犯間一人遭羈押後,尚未到案之共犯透過辯護人探知在押共犯偵查之進度之情形。

更有甚者,被告李朝卿在前述談話中,亦對趙偵宇直言不諱,明講「以前觀光處那一次也是一樣,我都靜下來分析,把他處理到沒事」等語,身為長官,對於下屬涉貪,絲毫未感到意外、遺憾,亦毫無查明真相法辦之意思,反而只想幫黃榮德「處理到沒事」,如此包庇,殊難想像會是一縣之長之言,顯與一般經驗法則有悖,若非其對於黃榮德涉貪之事早已知悉,且自身涉入其中,衡情其豈可能有如此違背常情之舉?據此,亦足堪佐認前開證人黃榮德、張志誼所證稱被告李朝卿所涉犯行之證述內容為實在。

⒏另查,被告李朝卿在本案案發後、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均遭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期間,先後透過其妻舅簡瑞祺、其友人簡漢雄、李柏淵、林永鴻、楊東嘉接觸被告黃榮德之選任辯護人朱文財律師,並透過林永鴻接觸被告張志誼之選任辯護人張英一律師等情,則有下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明確:⑴證人簡瑞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認識李柏淵,李柏淵常常去伊家裡,也認識簡漢雄,他以前是代表會的主席,平常有往來,101 年11月18日18時21分,李柏淵有開車載伊到縣長官邸和李朝卿見面,進去之後到23時4 分才開車離開,是去跟縣長關心縣府最近發生的弊案。

另伊有在11月11日、12日時打電話給簡漢雄,簡漢雄電話中說要伊去他家,伊才去他家,去他家後,伊原本要進去,他出來說家裡有人,在車上講就好。

上去車上後簡漢雄開始講說,朱文財律師跟調查站很熟,很有力。

簡漢雄去找朱文財律師,伊不知道他去找朱律師,他說要幫忙,伊說:「那你去了解看看。」

,簡漢雄主席是比較雞婆個性,他們去伊都不知道。

簡漢雄在101 年11月13日1 時14分52秒打伊的行動電話,沒有通,然後在同日1 時15分,也就是在1 分鐘後,打000-0000000 伊居家電話通話5 秒鐘,伊不知道誰接的等語(參見卷第266 頁至第270 頁)。

⑵證人李柏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認識簡瑞祺好幾年,他早期當民意代表,工作上有接觸,伊平常會去他家,平常有空會過去。

伊知道簡漢雄這個人,平常很少往來,伊印象中曾經載簡漢雄去縣長官邸過,時間忘了,好像是伊先載簡漢雄去朱文財律師那邊,回程之後簡漢雄說他要見縣長,叫伊順便載他過去,伊忘記是誰叫簡漢雄去找朱文財律師的了,因為印象中,當天伊跟簡瑞祺先去找簡漢雄,因為伊跟簡漢雄有認識,伊就留電話給他,沒有多久換他打電話給伊,叫伊載他去南投,上車以後伊問簡漢雄要去哪裡,他問伊知道朱文財律師事務所嗎,伊回說:「我知道大約在哪裡,不知道哪一間。」

,他說他知道,伊就說:「好,那我載你去。」

這和伊和簡瑞祺去找簡漢雄是同一天的事情,伊與簡瑞祺大約傍晚6 、7 點左右去簡漢雄家找簡漢雄,伊不知道為何簡瑞祺要去簡漢雄家。

去朱文財律師那邊之後,時間伊不敢確定,之後離開朱文財那邊後,伊問他說:「現在要去哪裡?」,他說:「不然現在回家。」



伊往草屯方向走,走到一半,他說他要找縣長,伊說好,反正伊知道縣長官邸在哪裡,就回頭,停好車,之後簡漢雄說:「你不要進來,這個事情你不要知道。」

,伊就說:「好吧!」,伊去按門鈴,伊之後在車上等,後來就回草屯了,回到家快10點半了,回到家很晚了等語(參見卷第第270頁至第277頁)。

⑶證人簡漢雄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比較認識簡瑞祺、李朝卿,李柏淵是見面之交,沒有交情。

伊在做代表會主席的時候,簡瑞祺當代表,伊做主席的時候就認識李朝卿,但沒有常接觸。

他做縣長的時候,都是國民黨員,他有聘伊做縣府顧問。

伊與李朝卿、簡瑞祺平常沒有常往來,有事情拜託才會過去,與李朝卿、簡瑞祺感情不錯。

伊現在擔任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與朱文財律師有認識,也是做主席的時候認識,算是選民拜託事務,介紹伊與他認識。

伊與朱文財律師感情很好,常聯絡,一起打牌。

有一晚伊在伊丈母娘家坐,差不多7 、8 點的時候,簡瑞祺打電話給伊,叫伊回去,說有重要事情找伊商量,他坐李柏淵車過來,跟伊說縣長要拜託朱文財律師幫忙,之後李柏淵就載伊去找朱文財律師,到他家進去後,伊問朱文財律師能否幫忙,他回答也要當事人扛罪,他要怎麼幫忙,能幫忙就這樣而已。

當天是簡瑞祺主動打電話給伊,他坐李柏淵的車,還叫李柏淵不要開去伊家,是開到博愛路口那裡,由簡瑞祺打電話給伊,當時簡瑞祺是坐在李柏淵的車上,他坐車來的時候,伊才坐上李柏淵的車上,當時簡瑞祺也有在車上。

正確時間忘記了,大概7 、8點的時候吧。

簡瑞祺沒有一起過去朱文財律師那邊,是李柏淵載伊過去。

在車上時,簡瑞祺告訴伊說看有沒有辦法幫縣長的忙,因為處長有聘任朱文財律師當辯護律師,他沒有說要怎麼幫縣長,只是說看能否幫忙而已,伊要去朱文財那邊,有事先打電話給朱文財,進去朱文財的事務所,當時現場只有伊跟朱文財,當時伊跟朱文財說,簡瑞祺說處長委任他當律師,他可否幫忙。

朱文財就說要幫忙,也要黃榮德全部扛下才有辦法,就這樣子。

後來伊就從朱文財的事務所離開,請李柏淵載伊到縣長官邸,李柏淵到官邸按門鈴,伊才進去找人。

伊跟縣長說,這種事情就是要處長全扛下,才有辦法幫忙。

縣長怎麼說,伊忘記了,縣長有說隔天再給伊消息,後來過了隔天都沒有打電話給伊,伊就沒有再管事了。

第一次去找縣長,縣長沒有講請黃榮德全扛要多少錢,是伊主動跟他講,當時伊是心存著要幫忙縣長,伊進去跟縣長說要黃榮德全部扛下,退休金有多少錢要給人家,才有辦法扛,他說都跟他沒關係,這樣就沒事了啊。

那是伊跟縣長說的。

縣長問要多少錢,伊說:「你們自個兒去算,又不是賣豬肉秤斤兩,退休金有多少,你們公務人員最會算,我也不會算。」

,都沒有講到多少錢。

所以是縣長問要多少錢,伊才又去朱文財的事務所問要多少錢,伊忘記後來是李柏淵載伊過去還是伊自己先回去再開車過去,時間久了,但是時間是連續的,伊去問朱文財,朱文財說絕對不能開價錢,公務人員的退休金,他們最清楚是多少錢。

縣長才跟伊說明天回伊消息,過了明天沒有消息給伊,之後回到家伊太太就罵伊,怎會去管事,後來伊就不過問了,他沒有電話給伊,伊想就算了不過問。

當時都沒有講到誰要付錢。

簡瑞祺拜託伊找朱文財幫忙,應該是要請縣長出錢,伊是這麼想的,難道會有別人要出這筆錢?縣長有講他都沒有,伊說:「有沒有我不知道,你跟我這樣說,那朱律師說要黃榮德全扛,才有辦法幫忙這樣而已。」



那晚就去朱文財那裡兩次,去縣長那裡兩次,是李柏淵載我回去,不然伊沒有車子可回去。

回家後,伊像是有開車再去找簡瑞祺,跟他說去算公務人員退休金有多少錢而已,簡瑞祺沒有跟伊說多少,事情很久,都很模糊了。

朱文財沒有透過伊去跟縣長要錢,絕對沒有,他還說不能給人家開價錢喔。

伊有跟朱文財、縣長說,如果要黃榮德扛罪的錢,要先放在伊這裡,伊實在是要幫縣長的忙,這種錢要付給人家的錢,要放伊這裡,看縣長、朱律師是否信任伊,要給當事人的錢,伊有這麼說。

幸好沒有,要不然伊現在就死定了,伊只是一片熱誠要幫人家忙。

第一次縣長官邸裡面還有縣長夫人,縣長夫人有送1 袋茶葉給伊,第二次進去縣長官邸,還是有縣長夫人,李柏淵他沒有進去,只有去按門鈴,伊進去而已。

伊去朱文財律師事務所的時候,伊有向朱文財律師表示,是受簡瑞祺拜託來找他,是簡瑞祺打電話給伊,李朝卿沒有打給伊,簡瑞祺說看伊能否找朱文財幫忙縣長,他沒有說是縣長叫他來幫忙。

伊當時有問朱文財:「你的部分要多少錢才肯幫忙?」,朱文財說全部不能跟人家開價錢,絕對不可以開價錢。

伊問他:「你幫忙要錢嗎?」,他說:「那些退休金幫忙處理好就好,絕對不能開價。

101 年11月12日跟13日凌晨,伊見了縣長兩次,縣長也沒有講要錢給黃榮德,是伊跟縣長說,伊有去問朱律師要怎麼幫忙,他說也是要黃榮德全部扛下,朱律師有說絕對不能跟人家開價錢,這樣而已。

縣長沒有要伊去跟朱文財轉達請朱文財叫黃榮德把所有的案情扛下,但是縣長只有問伊要多少錢?伊說這又不是豬肉要秤斤兩,縣長問多少錢,是伊第一次見面的時候說的,所以伊才會第二次回去問朱文財,伊回去問朱文財,朱文財就說絕對不能跟人家開價,他說黃榮德退休金有多少錢,他們最會算,自己去算就好。

伊第二次去官邸,縣長就說明天給伊消息,但明天過後仍沒有消息,後來伊又被伊太太罵,伊就不敢管這件事情。

縣長後來沒有跟伊聯絡,真是幸好,後來伊就決定不要管這件事情。

伊在與縣長談論過程中,縣長有說事情都跟他沒關係。

那麼久了,細節伊都記不起來了。

伊知道後來李朝卿有在報紙刊登,朱文財跟林永鴻有向他敲詐金錢,也有人告李朝卿妨礙名譽的案件,伊有因為這個案件有去作證,上次作證內容跟今天講的內容相同,縣長跟朱文財律師都是伊的好朋友,伊一定要照實說,如果伊有說謊話,會被雷公打死等語(參見卷第277 頁至第285 頁)。

⑷證人朱文財即黃榮德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1 年11月12日擔任黃榮德之辯護人,伊在委任當日下午有去接見黃榮德。

伊在接受黃榮德委任辯護人之後,簡漢雄有來找過伊,大概是在委任以後2 、3 天就來找伊,正確日期伊忘記,當天晚上大概9 點多,伊已經上樓休息,他打手機說要來找伊,電話中也沒有講什麼事,就直接過來,當天只有他進來事務所,說有人載他過來,他說是一位李先生,伊說伊不認識,因為太晚伊也不想讓他進來,伊知道李先生應該是李柏淵吧,伊知道李柏淵這個人,但沒有跟他接觸過。

簡漢雄到伊住處找伊之後,當天主要大概內容就談到縣長李朝卿跟黃榮德的案子,因為伊去接見的時候,他來的大意是這樣:他希望黃榮德是否可以把整個罪責擔下來,然後跟李朝卿沒有關係。

伊說他們之間發生什麼事情,伊也不知道,被告之間到底行為關係是如何,伊說了解看看情況到底是如何,如果可以,伊當然是說....,簡漢雄來找伊意思是說伊可否幫李朝卿的忙,整個大意大概是如此。

那是一個聊天的過程,伊記得,不知道是他提或伊提到說:「要黃榮德擔罪的話,我覺得你薪水跟退休金應該要算給人家。」

,是有提這部分。

是誰提到的伊忘記了,反正那是一個聊天的過程,有問金額多少,伊說伊不知道,要請人事單位算,他們比我們會算,伊不知道他現在領到退休到底是可以領到多少錢。

當天簡漢雄來找伊談2 次,第一次來停留的時間比較久,因為伊也不知道他們之間的行為內容是什麼,伊記得當天伊去接見黃榮德的時候,就案情部分他也否認。

他有問伊他為何被收押,檢察官問他什麼內容。

伊有跟他分析,在偵查中有什麼權益,講的法律效果是怎樣,不講的法律效果是怎樣。

接下來你不講,可能面臨被起訴。

起訴效果可能會有兩種情形,就有罪跟無罪。

如果你偵查中坦白,按照貪污治罪條例,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還可以減刑。

如果適用證人保護法的話,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天回來的時候,伊對案件事實內容不是很清楚,伊只是聽被告在講。

當天簡漢雄來找伊,希望伊能幫忙的時候,伊也都不了解他們之間到底發生什麼事,犯罪行為內容到底是怎樣,犯意聯絡是怎樣,伊也不很清楚。

伊站在辯護人立場,是保護伊當事人,伊會提供他很多選項,你講什麼話,作什麼行為,會達到什麼法律效果,伊必須跟他分析清楚。

至於整個內容怎麼講、發生什麼事,伊完全不知道,伊是這樣跟他分析。

所以當初簡漢雄來跟伊聊天的時候,伊的想法也是,如果是這樣伊也提供他一個選項,已經有人要這樣子處理,你自己看著辦,你講或不講,就算伊講,也沒有用。

犯罪行為事實、法律效果是發生在伊身上。

簡漢雄來跟伊談過以後,有離開再回來跟伊談,他離開後是去縣長那裡,有再回來有跟伊講,他去縣長官邸回來以後,說縣長說等他回消息,再跟伊聯繫,最後結論是這樣。

這個過程中,簡漢雄有問伊算起來要多少錢,但伊說:「我不知道,你要請他們人事單位算。」

,簡漢雄有問伊需要多少,伊說伊不需要。

伊說:「這個過程,你可以請人事單位算,現在他領退休金需要多少錢。」

、「你算好,我再拿給我的當事人或家屬看,這個條件他們接不接受或答不答應。」

,大概講到這些內容。

除了簡漢雄以外,後來縣長有再跟伊見面。

那是在黃榮德供出縣長以後,伊跟縣長在林永鴻議員的工廠有見過面。

為何會約在林永鴻的工廠見面,因為伊跟林永鴻有私交,有時候晚上會泡茶聊天,他打電話給伊,叫伊過去泡茶,伊去到現場時,縣長也在場。

林永鴻約伊時,沒有說什麼事情,因為平常我們也有這樣聯繫跟泡茶,伊事先不知道縣長會去,當天在場有伊和林永鴻,還有一位伊不認識,是林永鴻的朋友,縣長夫婦都在。

縣長他們來之後,伊也不好意思馬上走,縣長說希望伊幫他忙,因為他當市長的時候,有涉及賄選案件,有幾個樁腳是伊的當事人,然後說他希望伊能幫忙他,伊說:「立場上我已經沒有辦法幫你,因為我是黃榮德的律師,現在你應該去找其他律師幫忙。」

,整個大意是如此。

在林永鴻那邊見面不會超過10分鐘。

伊在林永鴻的工廠見面,距離黃榮德供出縣長大約有1 個星期以上。

黃榮德在101 年11月20日調查站承認相關的犯行,林永鴻找伊應該是11月20日以後的事情等語(參見卷第285 頁至第290 頁)。

⑸證人即被告李朝卿之選任辯護人張國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在101 年11月24日星期六晚上11點半左右,突然接到林永鴻的電話,他說的很簡單,「明天方便跟縣長見面嗎?」,因為是星期天可以,隔天他約9 點多來載伊,伊記得車子停在縣長公館門口前面,縣長是一個人上林永鴻的車,林永鴻直接載我們去張英一律師家,到了之後伊是跟縣長直接進去,李朝卿提到電視新聞媒體有報導,關於縣府主管黃榮德處長、張志誼秘書弊案問題,伊印象比較深刻的是縣長有提到這些人辜負他的信任,竟然涉入工程弊案,大概是有抱怨這些事情,他覺得很冤枉、很委屈。

也有提到說有媒體報導影射縣長有涉案之類,伊有說遇到的話,研判檢察官這邊還是會傳喚,可能還是要委託律師處理。

大部分都是縣長在講,抱怨這些人辜負他的信賴。

伊記得他講了很多他大力行銷南投農產品、觀光,包括跟大陸有很多杭州姊妹市,還有擴展那邊農產品展售、東北、很多地方,他講了很多這方面的事情,在張英一家,講的時間大概有2 、30分鐘。

之後林永鴻載我們回去等語(參見卷第98頁至第103 頁反面)。

⑹證人即南投縣議員林永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認識李朝卿,在101 年縣府貪瀆案爆發之前,僅有公務上互動,沒有私底下往來。

在101 年11月8 日縣府的公務員被羈押之後,伊是在11月24日那天,25日是早上進去官邸。

那時候去就是跟縣長講說,伊找到張英一律師,因為應該是24日之前的某一天晚上,大概三、四天前,他有透過一個友人楊東嘉跟伊說,想要找朱文財律師,縣長透過楊東嘉說要找朱文財律師,縣長希望跟他見面。

後來有在伊的工廠見面。

是伊打電話給朱文財律師請他過來,大概什麼時候過來,之後楊東嘉就載縣長跟縣長夫人一起過來,工廠是在草屯北投里北投國小旁邊,文教巷129 號,一間鐵皮屋工廠。

當天是楊東嘉先跟伊聯絡,伊才聯絡朱文財律師,是不是同一天伊忘了,但他有跟伊講說,希望找朱文財律師。

朱文財是在11月22日吃完晚飯後約6 、7 點,到伊的工廠,縣長跟縣長夫人是楊東嘉載,楊東嘉是開1 臺白色的休旅車。

當天朱文財先到,伊跟朱文財律師坐了一下子,縣長他們才過來,至於是幾分鐘,不記得。

縣長夫婦到了之後,就是有寒暄一下,後來有問到縣府案件的時候,朱文財律師說:「反正已經發展到這樣,我也幫不了什麼。」

,講了不久後,朱文財律師先離開,換楊東嘉載縣長夫婦離開,伊是最後離開,因為要關門。

當時是怎麼提到縣府案件的,伊不記得了,重點是有談到這個案子,至於是縣長先講,還是誰先講,伊不記得,那時候伊只是負責泡茶。

當時好像說是黃榮德的辯護律師,不方便,不可以,有的專業術語,伊聽不懂。

印象中當時縣長的太太有講說朱律師是她的貴人。

要離開的時候,因為伊送他去坐車,縣長太太他也有說「林議員你也是我們的貴人......好理加在(臺語),我們朝卿可能有救了」,類似像這樣的話。

說朱文財律師是他的貴人,好像是因為上次有什麼案件,那時候好像李朝卿先生在選南投市長的時候,遇到有什麼案子,是他辯護的。

另外伊24日會去,是因為縣長請伊聯絡張英一,當時是楊東嘉開口,或是縣長開口的,伊不知道,那時意思是說想要了解張志誼轉作污點證人是問些什麼,所以要拜託伊去找張英一,因為他說當時他們都聯絡不到人,拜託伊去找,那是在朱文財離開伊工廠,他們還在伊工廠的時候講的。

他們是拜託伊看能否找得到人,就是伊幫他這個忙,我們不是同黨派的,比較方便幫忙。

伊跟張英一是之前認識的,算認識很久,私底下的互動是有,但畢竟伊在草屯,他在南投,不會像伊在草屯那邊的互動那麼密切。

縣長有說他不能聯絡到張英一,好像是張英一都關機,伊比較努力打電話,最後也是由電話聯絡到人,伊跟張英一只有說伊有很重要的事情要找他,馬上要見他,伊是24日去官邸,當天聯絡上張英一,就到官邸跟縣長講。

去張英一家是伊開車去載縣長,但伊沒有參與,他們在裡面,伊在大門屋簷下的小桌子坐,他們在裡面談多久,伊不記得,應該沒有多久,他們說什麼事情,伊都不知道。

去張英一那邊完之後,伊就送縣長回官邸。

而伊在24日晚上載縣長(從林永鴻工廠)回去的時候,縣長有說想要請教張國楨律師,所以那天晚上伊才會幫縣長聯絡張國楨。

伊打完跟張國楨確認伊隔天要去找他的時候,伊才再進去公館跟縣長說,伊找到他了,不然明天幾點去載他。

當天伊打電話給張國楨律師是講說「縣長想找你」,沒有講什麼事情,隔天伊是早上9 點左右去載張國楨,到官邸大約要10至15分鐘左右,縣長上車後,就直接去張英一律師家,車程大約10幾分鐘。

縣長、張國楨、張英一律師3 個人上三樓去談,伊在一樓等。

載縣長回官邸的時候,離午餐時間還有一段時間,大約有半個小時的時間。

11月22日是否是縣長李朝卿要伊聯繫張英一,還是楊東嘉開口,伊忘了。

當時李朝卿有問伊,說他找不到張英一,不知道張志誼筆錄問什麼內容,他說要找朱文財律師,朱文財之後就找張英一律師,伊就幫他找。

伊不知道為李朝卿什麼要找張英一,人家拜託伊,伊就幫他做好,李朝卿有說想要了解張志誼受訊時問些什麼,因為張英一律師是他的辯護人,想要了解他講什麼。

11月22日朱文財、縣長夫婦在伊工廠見面,那天楊東嘉也在場,除了有去廁所這個期間,來回這一、兩分鐘以外,還有抽菸,都有在裡面。

楊東嘉有沒有代表縣長伊不知道,他只有跟伊說,希望找到朱文財律師,伊跟楊東嘉有認識,他知道伊跟朱文財有私交。

伊當天有聽到朱文財說:「縣府的事情已經發展到這樣,我也幫不上忙。」

,伊還有聽到縣長夫人說他是她的貴人,伊的辦公室雖然不大,但是不算小,他去伊那邊,伊負責泡茶,到底他們講什麼讓他們去談,伊沒有理會太多,伊也沒有聽到朱文財有說出黃榮德的陳述內容。

朱文財先走後,縣長跟夫人有留下來,那時候伊與楊東嘉、縣長夫婦在一起的時候,不記得是縣長、夫人、還是楊東嘉有拜託伊要找張英一律師。

11月24日晚上9 時50分,伊就到縣長的公館找他,照監視器的行程時間記載,伊是8分鐘後離開,伊就進去跟縣長講,伊找到張英一了,縣長說他有客人,不好意思請伊先到外面等一下,伊就出去。

但伊走出去的時候,遇到有一個綁馬尾的人進去,伊不認識,他問伊說:「縣長在不在?」,伊說:「在裡面,你自己進去。」



然後伊就去7-11買2 瓶飲料,一瓶請官邸的駐衛警,跟他聊天,不然這麼晚了一個人在外面像傻子。

伊58分出去外面,等到10時35分,伊沒有進去,是縣長自己出來,是縣長坐伊的車子去張英一家,伊在外面等,伊才載李朝卿去找張英一律師,隔天又載著張國楨律師跟李朝卿再次去找張英一,伊不記得是縣長這邊,還是楊東嘉這邊要找,伊只記得是要伊找張國楨律師,找到張國楨之後,決定第二天早上又再去找張英一,伊不記得是什麼人跟伊講的,只記得伊就趕緊進去跟縣長講:「我找到了,你要不要跟他見面?」,他說好。

隔天才又過去載他等語(參見卷第103 頁反面至第118 頁)。

⑺證人楊東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從事室內裝修,之前開通訊行,認識李朝卿,是他第二屆市長連任拜票認識的。

101年11月22日縣長官邸監視錄影畫面有拍到伊,當時伊知道南投縣政府有公務員被羈押的事情,伊也認識林永鴻,在101年11月間,那時候伊是到官邸跟縣長聊天,伊有提起這件事,想說如果縣長不熟的話,伊有朋友認識朱文財,可以幫忙約一下,那時候想說他是黃榮德處長的律師,找他關心一下,很多人知道朱文財律師是黃榮德處長的辯護人,接下來伊就透過林永鴻議員去幫忙約朱文財律師,接下來伊有告知縣長,就約那天晚上8 點伊到官邸去載縣長,要林永鴻議員草屯的工廠,伊是開白色休旅車到官邸載李朝卿夫妻,大概在8 點半左右到,林永鴻知道是縣長要來,在工業區要下去尾段的時候才告訴他們夫妻兩個說有約到朱文財,他在林永鴻那邊,李朝卿夫妻兩個也同意到林永鴻工廠去見朱文財。

李朝卿有沒有告訴伊為什麼要去見朱文財,伊只是想說讓縣長去了解一下黃處長的狀況,伊知道當時黃榮德處長是被羈押而且禁見,伊載李朝卿夫妻兩個過去林永鴻工廠,林永鴻與朱文財已經到了,朱文財是伊請林永鴻幫伊約的,伊有跟林永鴻說,是為了李朝卿要跟朱文財見面,林永鴻就說約好要告訴伊,縣長應該也知道當時黃榮德是被羈押禁見的,之後我們三人在林永鴻工廠跟朱文財見面,那時候伊才知道,原來縣長跟朱文財本來就有熟了,就先聊天,朱文財好像一下子就要走了,朱律師好像有說他們不適合見面,講完話後大概20分鐘左右就要走,他們應該就是討論黃榮德目前狀況,朱文財說很麻煩,是否有談到希望不要牽扯到李朝卿等,伊沒有聽到,伊有聽到前半段。

朱文財離開後,伊送朱文財出去之後,就在外面抽菸,然後5 至10分鐘再進去。

當時朱文財好像有責備林永鴻說這樣的安排不適當,李朝卿跟林永鴻政黨不同,伊還要找林永鴻議員幫忙,因為林永鴻議員有跟伊說他認識朱文財。

在工廠的時候,沒有討論到張志誼的事情。

當天在林永鴻的工廠,朱文財有告訴李朝卿夫妻,說他是黃榮德的辯護人,不方便跟他們談話。

11月24日就是去工廠之後的兩天,你有再去縣長的家,應該是關心一下,問聯絡得如何,關心一下朱文財有沒有再跟他聯絡,事後伊沒有再聯絡朱文財律師。

是伊自己跟縣長講要去聯絡朱文財,安排好了,縣長有一起去。

在現場的時候,李朝卿之妻簡素端有提到朱文財是李朝卿的貴人,也希望他後續繼續幫忙。

在伊跟縣長講這件事情之前,林永鴻沒有請伊跟縣長提這件事,是伊自己要跟縣長提的,這都是伊自己決定要跟縣長講伊要幫他聯絡,朱文財或林永鴻不管在之前或之後都有跟伊接觸談這件事情,都是伊講完跟林永鴻聯絡。

伊從官邸到林永鴻的工廠要半小時。

在縣長與他太太要離開林永鴻工廠的時候,伊有聽到縣長夫人跟朱文財說:「以後要多幫忙,你是貴人。」



朱文財是很快就上車離開等語(參見卷第117頁反面至第130 頁)。

⑻證人即曾為張志誼選任辯護人之張英一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伊曾擔任張志誼的辯護人,是張志誼的太太委任的。

當初是張志誼的太太直接聯絡伊,或是透過其他人跟伊聯絡,伊不是很有印象。

在這個案子伊受張志誼委任之後,張志誼從11月22日開始供稱他有涉案,坦承他部分犯行。

在張志誼承認自己部分犯行之後的星期六即11月24日,李朝卿有跟伊見面。

當天是林永鴻議員打電話給伊,時間忘記了,是當天晚上還是傍晚,忘記了。

他說有一件急事馬上要找伊,伊問他什麼事,他說要帶縣長過來。

電話中沒講帶縣長過來要做什麼事情。

當時伊知道張志誼已經講到李朝卿可能也有涉案,伊在場,從調查站離開回來之後,伊有跟伊助理與太太說,縣長如果找伊,就說伊不在。

林永鴻議員帶縣長來找伊,伊沒有辦法不見,因為10年前,伊在霧社經營一家溫泉旅館,過程中林議員曾經幫伊的忙,所以那天伊跟他們見了面。

在22日張志誼供出案情之後,伊有交代家人說,如果縣長找伊,就不接電話。

當天林永鴻等人是晚上10點多到伊住家找伊,到了以後,林永鴻議員到外面抽菸,李朝卿縣長留下來單獨跟伊談。

那天講了約3 個部分,依稀還記得,縣長一進來,林永鴻議員不在的時候,李朝卿開始有點生氣,他一直在唸張志誼秘書以及黃榮德處長,說他們......詳細內容他用臺語比較情緒的語言說他們不要臉,沒有良心,說他們是......簡單的說,他們做的這樣的事情還牽扯到他,大概這樣講。

第二部分他有提到如果他被約談,他想要找哪位律師幫他辯護,伊有推薦張國楨、吳中元、劉邦遠律師,好像還有講其他一、二位,伊是有提到他們三位律師很好。

第三部分是李朝卿提到他的政績,推展觀光、農特產的部分。

他沒有講到黃榮德、張志誼案情的部分,沒有談到具體內容,有講到黃榮德、張志誼牽扯到他,都推給他,沒有良心。

他當天來跟伊講10幾、20分鐘左右。

講完以後,沒有說隔天還要見面。

第二天早上,伊跟伊母親在一樓看電視,接到林永鴻議員的電話,他說他還要帶縣長過來。

第二天早上林永鴻是大概9 點跟伊講,講完10、幾20分鐘他們才到,第二天來的有林永鴻議員、李朝卿、張國楨律師。

第二天伊母親在一樓看電視,所以伊帶他們到三樓小客廳,林永鴻議員就到一樓外面。

這天見面談的跟第一天差不多,當天都沒有機會跟林永鴻議員講話,送他們下樓後就離開了。

重點是談律師的事情,李朝卿一直在抱怨張志誼跟黃榮德的案件,第二天見面大約談20分鐘左右。

伊在11月22日受理張志誼委任,張志誼已經自白犯行,他自白犯行可能牽扯李朝卿的犯罪行為,伊既然受張志誼的委任,還要跟與張志誼訴訟利益相違背的李朝卿見面,是因為伊欠林永鴻議員一個人情,伊在家裡,客人要來,伊沒辦法交代。

伊因為知道伊這樣的行為可能損及名譽及信用,所以後來跟張志誼解除委任。

伊與林永鴻認識10幾年,11月24日晚上伊跟縣長見面,主要是有講到如前所述的三個部分,縣長沒有開口問張志誼到底在調查站或在檢察官那邊講什麼話及什麼內容,第二次張國楨律師也到的時候,當時縣長有跟伊與張國禎律師說,他認識很多律師,後面有講一些情緒的話。

他來,伊知道他要委任張國楨律師。

在跟張國楨、縣長對話裡面,張國楨沒有問伊張志誼在調查站或檢察官面前的供述內容。

11月24日晚上縣長跟伊單獨對話,縣長也沒有拜託伊去接見張志誼的時候,幫忙他做什麼事情或影響張志誼等語(參見卷第131 頁至第137 頁)。

⑼自前揭證人簡漢雄、朱文財之證述,可知李朝卿之妻舅簡瑞祺於共同被告黃榮德遭羈押禁見後,確實有主動聯繫簡漢雄,對簡漢雄說「縣長要拜託朱文財律師幫忙」,再由簡漢雄與黃榮德之委任辯護人朱文財律師聯繫上,簡漢雄並且於101 年11月12日晚間至13日凌晨,由李柏淵搭載前往朱文財住處,簡漢雄並請朱文財幫助李朝卿,商量要請黃榮德扛下全部的事情,簡漢雄嗣後即前往李朝卿官邸,談及若欲由黃榮德扛下,要給安家費等語,經李朝卿詢問要多少金額,簡漢雄即二度前往朱文財住處詢問金額,然朱文財並未告知金額,僅說公務人員自己最清楚退休金額如何計算,而不願意開價,之後簡漢雄即再度前往李朝卿官邸回報,經李朝卿表示隔日再回應等情,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簡漢雄、朱文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縣長官邸101 年11月12日至同年月23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卷第298頁至第308 頁),應堪認定。

固然證人簡瑞祺證稱:是簡漢雄雞婆個性,伊不知道簡漢雄去找朱文財等語,然證人李柏淵確實證述:伊忘記是誰說要叫簡漢雄去找朱文財了,當天伊有跟簡瑞祺去找簡漢雄,伊有載簡漢雄去找朱文財等語,已如前述,顯見簡瑞祺應確有在李柏淵陪同主動下去找簡漢雄,此亦與證人簡漢雄前開證述相符如前,應堪採信,足見簡瑞祺前開證述確有避重就輕之情形。

而就證人簡漢雄、朱文財之證述內容觀之,可見當日簡瑞祺確實有去找簡漢雄,而且有告訴簡漢雄,是李朝卿要拜託簡漢雄找朱文財律師幫忙,而在簡漢雄與朱文財見面後,其等亦確有提及要黃榮德扛下,並論及是否要給予黃榮德相當於退休金之安家費等情,亦堪認定。

衡諸一般經驗法則,當時被羈押禁見之人為黃榮德,斯時黃榮德就其所涉犯行,尚未認罪,而黃榮德之犯嫌與被告李朝卿、簡瑞祺究竟有何關涉?竟然足以讓簡瑞祺大費周章透過簡漢雄聯繫上黃榮德之辯護人朱文財,而再由簡漢雄連夜2 度進出縣長官邸與李朝卿談及要給黃榮德退休金之事?身為縣長,對於其部屬涉犯貪污犯行,違反常情過度涉入其部屬之犯罪偵查情形,非但未見其有何對於部屬涉貪之痛心、遺憾之情,卻積極(不論是主動或被動)透過他人牽線聯繫上朱文財律師,衡情若非其心虛憂及自身將因黃榮德供出而陷於不利之境地,其又何以需要如此大費周章?再觀諸前述證人楊東嘉、林永鴻之證述,益徵被告李朝卿確實有透過(不論是主動或被動)中間人楊東嘉、林永鴻之聯繫,與朱文財搭上線,而於101 年11月22日晚間前往林永鴻之工廠見面無訛,而朱文財律師與被告李朝卿本身並無關連,無事不登三寶殿,李朝卿豈有可能毫無目的前往林永鴻前開工廠與朱文財見面?其動機實啟人疑竇,若李朝卿與黃榮德所涉案件毫無關係,其大可坦蕩蕩面對,何以需要連夜與朱文財律師見面?況且簡漢雄早已於11月12日晚間及13日凌晨2 度進出朱文財律師住所,並2 度前往縣長官邸轉知有關黃榮德扛罪及黃榮德退休金之事,假若李朝卿與黃榮德所涉案情無涉,為何無端會有「扛罪」、「安家費」之說?況李朝卿對此何以非惟未加以斥責,卻更加反其道而行,再度私下由另一管道(即楊東嘉、林永鴻一線)親自與朱文財律師會面談話?實與常情有違。

再者,依據前揭證人楊東嘉、林永鴻、張英一及張國禎所述,可知李朝卿除亟欲與黃榮德之辯護人朱文財律師接觸(此部分本案犯罪事實十所示積極安排陳益軒律師擔任黃榮德辯護人之情亦可資佐證,詳如本案犯罪事實十所示),同一時間,亦積極透過管道與張志誼之辯護人張英一律師接觸,在張英一律師多次拒絕與李朝卿接觸後,李朝卿竟仍繼續透過楊東嘉、林永鴻之牽線,欲與張英一律師接觸,並且於101 年11月24日晚間、25日上午2 度前往張英一律師家中談話,已如前述,凡此,均在在彰顯被告李朝卿著實亟欲接觸黃榮德之辯護人朱文財律師及張志誼當時之辯護人張英一律師,而若非李朝卿自己與黃榮德、張志誼所涉案情有極大程度之利害關係且情節重大,按諸常情,其豈有可能有如此違反常情之行為?從而,此部分之事實自足堪作為前述證人黃榮德、張志誼有關被告李朝卿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

⒐被告李朝卿及其辯護人辯(護)稱:⑴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共犯之自白,性質上仍屬被告之自白,縱先後所述內容一致,或經轉換為證人而具結陳述,仍屬不利己之陳述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自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且共犯縱先經判決確定,並於判決確定後以證人之身分到庭陳述,惟其陳述之內容即使與先前所述內容相符,仍不啻其先所為自白內容之延續,並非因該共犯業經判決確定,即可認其在後之陳述當然具有較強之證明力,而無須藉由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否認有何前述犯行,依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共同被告張志誼、黃榮德、李中誠、吳仲琪、許朝呈與被告間具有共犯關係,渠等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籠統為同一之觀察,亦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又根據本院103 年11月6 日勘驗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榮德於101 年11月20日在南投縣調查站由調查人員陳信安詢問之錄影光碟內容,可知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許朝呈、吳仲琪於偵審過程中,為獲檢察官向法院請求遞減輕其刑,並為為緩刑宣告之目的,不免作出損人利己之陳述,其證言本質上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即使施以預防規則之具結、交互詰問與對質,其真實性之擔保仍有未足,自不能僅憑渠等片面指證之詞遽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⑵再觀諸本院103 年12月11日勘驗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於101 年11月22日南投縣調查站第1 次接受詢問之錄影光碟內容,足認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在南投縣調查站第1 次接受詢問時,反覆被調查人員以極其兇惡、嚴厲、壓迫之口氣與態度強勢逼問,或被要求照事先擬好之書面而照唸陳述,而調查員於冗長之詢問過程中,甚至以透露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述違法誘導,或以交錯告知其交保、羈押等利誘、恐嚇方式取供,更有進者係其中就張志誼究竟收到多少金額之回扣款,張志誼之偵查中選任辯護人張英一律師竟在短短不到一分鐘的時間5 度誘導張志誼應該要「以黃榮德他們講的為準」,調查員李青峰亦建議其於檢察官複訊時回答「以他們為主」,凡此不當違法之作為,均對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於詢問時之自由陳述之意志,造成重大不當之影響,而有以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否則,於第1 次詢問時堅決否認有收取回扣之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何以於不到30分鐘後突然進行之第2 次詢問時,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自白?且該次調查筆錄竟由調查人員以共同被告李中誠、黃榮德之筆錄據以修改而成,而關於收受回扣金額部分亦非其基於自由意志供述而得,益徵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所為不利於己陳述之任意性及該次調查筆錄之真實性,均顯有所疑,是共同被告張志誼其後所為指證被告為收取回扣共犯之供述,亦非不受影響,依法不得據為判斷之依據。

另證人張志誼於本院102 年11月21日審理時,經詰問何以其於101 年11月22日下午3 時30分製作第一次筆錄完畢後,隨即於同日下午3 時54分接續製作第二次筆錄,其證稱:「本來張英一律師都有在場,我當然會有一些壓力,後來張律師已經離開,我就想我自己要勇於承認…」,經詰問於當日詢問過程有無調查人員提及其他涉案之人,其證稱:「沒有,所以那時候我都不知道有誰承認,誰不承認。」

云云。

惟鈞院於103 年12月11日勘驗證人張志誼於101 年11月22日在調查站之第一次詢問錄影錄音光牒結果顯示,張英一律師係於下午1 時44分許即已離開偵詢室,迄至該次詢問完畢,從未返回,而張志誼於該日第一次詢問期間始終未承認犯罪,則其所謂「張英一律師已經離開,我想我自己要勇於承認」云云,顯屬無稽,參以鈞院上揭勘驗光牒結果,調查人員確實曾拿出其他同案之涉案人筆錄令張志誼唸出等情,甚為明確,就此事項何以張志誼於鈞院審理時,經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詰問後,竟為上開不實之回答呢?實有滋生疑竇之處。

倘若非共同被告張志誼於該日詢問時與調查人員達成有利於己,甚至是不利於被告之協議,其何必就此事項隱瞞真相而意欲蒙蔽法院呢?從而,共同被告張志誼於101 年11月22日在調查站第二次詢問時突然承認犯罪並為不利於被告之供述,其內幕為何,誠值深思。

⑶又觀諸鈞院103 年11月6 日勘驗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榮德於101 年11月20日於南投縣調查站由調查人員陳信安詢問之錄影光碟內容,及同日勘驗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榮德之配偶趙偵宇於101 年11月20日於南投縣調查站由調查人員陳信安訊問之錄影光碟內容,可知當時已遭羈押禁見之黃榮德在南投縣調查站之詢問過程中,竟在調查人員安排下與其配偶趙偵宇見面,且一再關切趙偵宇是否為證人身分,惟證人黃榮德及趙偵宇於本院審理時均故意隱瞞此事,益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榮德一方面有調查人員以證人保護法利誘之虛偽風險,他方面受調查員挾其配偶可能淪為犯罪嫌疑人之精神上恐懼、壓迫等不利狀態,經調查人員違法安排其二人會面後,始願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究竟共同被告黃榮德、其妻趙偵宇與調查人員有無達成如何之協議,由勘驗光牒內容固難以查知,惟考諸黃榮德、趙偵宇二人均於接受詢問前即由調查人員違法安排會面,且黃榮德及其辯護人朱文財律師於調查人員詢問時二度關心趙偵宇受詢問之身分是否已轉為證人,而調查人員陳信安亦明白告知黃榮德及其辯護人: 「我們會請檢察官給她轉證人」等語,再參諸檢察官及南投縣調查站於101年11月20日係分別以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之身分傳喚趙偵宇製作偵詢筆錄,惟趙偵宇迄今仍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為其他他處分等情,吾人可以合理推斷調查人員係以黃榮德作出不利於被告口供換取其妻趙偵宇由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身分轉為證人身分為條件,誘使共同被告黃榮德作出不利於被告之供述,從而,共同被告黃榮德於該次詢問時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實難謂無重大瑕疵可指,且基於不法自白之持續效力之事理,共同被告黃榮德事後指證被告之供述,併屬不能採認。

⑷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等二人就如何約去縣長辦公室談收受回扣之事,黃榮德於102 年11月21日審理時證稱: 「縣長當時打一通電話給我,我就前往縣長室,因為張志誼的辦公室是在縣長室的最外面,所以我過去的時侯,我就找張秘書說針對這個部分縣長找我,請他跟我一起過去。



縣長室有沒有通知張秘書,我不曉得,因為是順路,在縣長室門口,我走過去看到張秘書,我找他一起進去。

(問:縣長打電話給你,有說要講什麼事?)當時應該不是縣長打給我,是縣長室打給我。」

,惟同日審理時張志誼就此部分則係證稱:「(問:100 年初,你跟黃榮德一起去縣長辦公室那一次,是你先到,還是黃榮德先到?)黃榮德到,我才進去。

(這次黃榮德經過你有看到?)印象中沒有。

記得縣長有打電話叫我再進去。」

等語,其等二人供述情節大相逕庭,則其等所謂與被告在縣長室談及收取回扣之事,是否屬實,不無疑問。

又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二人就其等各自收受回扣金額等供述,核與起訴書所載6 成款項要上繳給被告,其餘4成款項則由共同被告黃榮德與張志誼、李中誠等3 人朋分等情,顯已不符,而以證人趙偵宇於鈞院103 年4 月17日審理時證述內容,足認共同被告黃榮德確有將來源不明之資金交給其妻趙偵宇購買基金、股票之事實,且該項資金可能涉及不法,因而使趙偵宇懷疑黃榮德被收押乙事與該項資金有關,且黃榮德係公務員,薪資固定,並無其他收入,如有黃榮德之長輩贈與金錢,徵諸常情,夫妻之間,互通有無,則黃榮德必會告知,趙偵宇自當知之,是趙偵宇何以會懷疑黃榮德被收押之原因與該等來源不明之資金有所關聯呢?唯一合理之解釋即黃榮德所交付之資金來源涉及不法。

從而,黃榮德究竟收取多少不法所得?有無可能假藉被告之名義與張志誼、李中誠等人共同收受回扣款朋分入己?誠屬本案偵辦之關鍵。

惟檢調人員自偵查開始迄今,從未清查黃榮德及其妻趙偵宇之資金來源及去向,僅思使用非法手段安排黃榮德與趙偵宇在調查站之偵訊室見面,「突破」被法院裁定收押且禁見中黃榮德之「心防」,並放任朱文財律師在偵查中均係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身分之黃榮德與趙偵宇夫妻間穿梭傳話,獲得黃榮德對檢調人員之信任配合,以取得黃榮德對被告不利之口供,而達到偵辦被告之目的,此種偵辦心態,令人心寒,亦不能杜悠悠之口。

⑸證人趙偵宇於黃榮德被收押之初,即懷疑收押原因與黃榮德交給伊之資金來源不明明有關,惟其審理時見檢察官為黃榮德求處緩刑宣告,基於幫助黃榮德免於牢獄之苦之動機,就上開資金部分之來源,趙偵宇自應思考其解套之方法。

趙偵宇於103 年8 月21日審理時固稱:「(買股票跟買保險的資金從哪裡來?)買股票的資金,我的部分是我自己人生的儲蓄,小孩的保險是由我公公他來幫助。」

云云,惟倘若趙偵宇此部分供證屬實,則其交易資金來源正當,且其早已明知資金之正當性,何以趙偵宇於其與陳益軒律師初次會面時,要告知陳益軒伊懷疑黃榮德被收押的原因可能與此項資金有關?實在令人費解!再參酌證人陳益軒於103 年4 月17日鈞院審理時證稱:「(10 2年3 月22日,劉檢察官偵訊的時候,劉檢察官有問你:『你當時還沒有肯定趙偵宇是否要委任?』,你回答:『我當時有跟黃榮德說,趙偵宇有要去自白,包括她自己拿錢的部分。

我們律師基於這樣的情況,希望不要這麼早去自白,所以黃榮德才委任。』

,這個你確實有跟劉檢察官這樣回答?)如果筆錄這樣,確實有。」

等語,已足認早在趙偵宇與與陳益軒見面時,趙偵宇即已明知自己收受金錢部分涉嫌犯罪而有自白之意願。

據此,衡諸事理,僅執此二端,吾人即可推知共同被告黃榮德、證人趙偵宇及黃榮德之父親即證人黃信光等三人於前開鈞院審理期日就上開資金中保險費部分分之來源、交付方式之供述內容,均係其等三人事前串證而來,更不必提及證人黃信光就其資力、收入、獲利、儲蓄等情形,於被告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在審理當日詰問時,均避重就輕,支吾其詞,甚至拒絕回答之情了。

且鈞院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調取證人黃信光自96年度起至101 年度止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黃信光於該期間之所得額均為零,則以如此之所得紀錄資料,證人黃信光在法庭上竟侈言其有足夠之財力支付孫女之保險費88萬元,寧可信乎?⑹公訴人以趙偵宇為證人,欲以其供述補強證明趙偵宇曾陪同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現金,拿至縣長官邸交給被告之事實。

惟103 年11月6 日鈞院勘驗趙偵宇於101 年11月20日在南投縣調查站詢問之錄影音光牒結果,可知趙偵宇對於陪同黃榮德至縣長官邸之次數本不確定,袋子內裝何物亦不知情,但調查人員黃維和竟將趙偵宇此部分供述於筆錄記載為:「我曾經有2 、3 次陪同黃榮德開車將裝有錢的袋子拿到位於南投市三和游泳池旁的李朝卿公館」等語,是此亦足見調查人員偵辦此案之心態。

又由上開勘驗光牒內容,亦清楚可知趙偵宇對於黃榮德所提之袋子究係何種用途、何種樣式、大小如何、裝置物品空間如何,均毫無所悉,經調查人員陳昭君一再誘導,仍回答「反正就是一個袋子」,惟當日筆錄就此部分,竟一字未記。

從而,設若證人趙偵宇確曾二、三次陪同黃榮德拿茶葉禮盒之提袋至縣長官邸等事實為真,則何以其就該提袋竟毫無概念,且係於經調查人員違法安排其與黃榮德見面後,製作筆錄時,仍向調查人員一再推稱「忘記了」,如此神情與態度,不禁令人懷疑其所為曾與黃榮德提袋子同至官邸部分之供述之真實性。

從而,公訴人以之為補強證言,尚非可採。

⑺另公訴人提出趙偵宇於101 年11月14日在南投縣政府與被告會面時之錄音光牒為證,待證事項為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五被告涉嫌貪污之間接事實,惟經鈞院於103 年4 月24日勘驗該錄音光牒結果,趙偵宇自光牒錄音26分40秒處與被告見面時起至42分05秒處離去縣長辦公室時止,時間僅短短約16分鐘,且會面全程中尚有秘書林琦瑜、陳益軒律師在場並加入會,而被告談話內容均係在表達其做為黃榮德長官,其支持、關心及鼓勵部屬妻子趙偵宇之立場,就此部分被告與一般常人可能表現之態度,並無相異之處,更且,被告與趙偵宇間會談全程,從未向趙偵宇或陳益軒律師提及應向黃榮德指示如何為有利於其自己之供述,是公訴人提出之此項證據,亦難執為被告涉嫌貪污之證明。

⑻公訴人於鈞院審理時,傳喚證人簡瑞祺、李柏淵、簡漢雄、朱文財、張國楨、林永鴻、楊東嘉、張英一等人,其待證事項為被告透過其他管道要黃榮德扛下刑責及要給黃榮德安家費等間接事實。

惟查,上開證人經行交互詰問後,其等證詞均未能證明被告有透過管道要求黃榮德為其扛下刑責或提出給黃榮德安家費之事,此亦可見檢察捕風捉影,有「看見影子就開槍」之嫌。

⑼至於其他證人即廠商陳妙香、陳建夫、陳建文、林宗德、張健原、劉權庭、洪銘鑫、李朝華、蔡宗智、孫士芳、陳瑞源、蔡朝全、鄭三信、黃基安、林珮珍、廖明南、胡德志、陳登雁、林正文、陳昭芳、洪慶和、陳佳輝、吳成章、許陳梅雀、林耀堂、廖全億、郭必然、曾華、陳溪順、蘇昱誠、劉灌億、曾瑞聰等人之供述及監聽譯文、電腦還原之交付回扣明細表資料,可知渠等固有向共同被告李中誠、許朝呈、吳仲琪間接或直接交付回扣、賄賂之事實,然均未見渠等有與被告接洽相關工程或聯繫收受、交付回扣之行為,已難認被告與共同被告李中誠、許朝呈、吳仲琪間具有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渠等所稱聽聞自共同被告李中誠、許朝呈、吳仲琪等人轉述被告共同收取回扣賄賂等傳聞之詞,依法不具證據能力,亦不能作為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等人片面指證被告共同收取回扣、賄賂之補強證據。

又依本件各項工程標案文件等物證,固可知本件各廠商承包施作南投縣政府之工程等情;

依證人賴惠姮、黃明潔等人之供述,固可知被告訂購房屋等情,然究與證明被告與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間,是否共同收取回扣、賄賂一節,尚無必要關聯,自無從為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二人片面指證被告告共同收取回扣、賄賂之補強證據,附此敘明。

⑽綜上,證人黃榮德、張志誼係共犯,所為不利於被告之供述,不得作為相互補強之證據。

黃榮德、張志誼於調查站所為不利於被告之供述,出於違法取供,無證據能力。

基於不法自白之持續效力,其等之後所為不利於被告之供述,亦無證據能力。

黃榮德、張志誼就如何約往縣長室談論收取回扣之事,其等供述嚴重不符,是其等所為不利於被告之供述之真實性可疑。

證人趙偵宇關於陪同黃榮德提袋子至縣長官邸送回扣款之供述筆錄,顯有重大瑕癡,無證據證值。

檢察官所提其他證據均不能為被告被訴此部分犯行之積極證明。

⒑針對前述辯護意旨,本院之判斷:⑴有關證人黃榮德於調查局受詢問時,是否被告知適用證人保護法等情,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證人黃榮德於101 年11月20日調查詢問光碟,結果如下:----------------------------------------------------(11時32分13秒)黃榮德:阿中是在這次我的時候,他們說要幫忙,就是吳仲 琪跟阿中他們要幫忙嘛,因為他們以前怎樣我是不 曉得,因為他在這邊很資深了嘛。

(11時32分22秒)陳信安開門進入詢問室,就坐原位,打開右側抽屜隨後又關上。

陳信安:誰?黃榮德:阿中。

陳信安:阿中他30年了嘛?黃榮德:他30幾年了,對阿。

(11時32分43秒)黃榮德:你有跟檢察官通過電話嗎?陳信安:有。

黃榮德:他願意用證人保護法嗎?(陳信安手握滑鼠,看著電腦畫面)陳信安:願意。

(12時22分59秒)(黃榮德與朱文財坐在後方沙發用餐)黃榮德:待會會跟檢察官方面談?我可以跟他確認我的權利 嗎?朱文財:你放心,等一下…證人保護法…內容應該都符合。

(12時23分34秒)朱文財:那個,副座。

陳信安:有。

朱文財:等下檢察官的時候再跟他,讓他安心一下(朱文財 手指向黃榮德)確認讓他適用證人保護法可不可以 ?陳信安:好,我們會再請檢察官先跟你諭知一下。

黃榮德:好,謝謝你。

陳信安:好,不會。

----------------------------------------------------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卷第237 頁至第238 頁),堪認證人黃榮德於受詢問時,確實有分別向調查人員陳信安探詢其得否適用證人保護法之問題,經調查人員陳信安表示業已詢問檢察官,經檢察官回覆同意適用,黃榮德嗣另再向其辯護人朱文財律師確認得否適用證人保護法,經其辯護人再次向調查人員表示再請檢察官向黃榮德諭知其得適用證人保護法,以便讓黃榮德安心,斯時檢察官應已同意黃榮德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等情。

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項證據能力之限制,係以被告之自白必須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用以確保自白之真實性,故被告之自由意志,如與上揭不正方法具有因果關係而受影響時,即應認其自白不具任意性,而不得採為證據。

而上開所謂之利誘,乃詢問者誘之以利,讓受詢問者認為是一種條件交換之允諾,足以影響其陳述之意思決定自由,應認其供述不具任意性,故為證據使用之禁止。

但並非任何有利之允諾,均屬禁止之利誘,如法律賦予刑事追訴機關對於特定處分有裁量空間,在裁量權限內之技術性使用,以促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供述,則屬合法之偵訊作為。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揆其立法目的,本即基於特定或重大犯罪危害甚鉅,若非正犯或共犯間相互指證,大多難以順利破獲,基於鼓勵該等犯罪中之正犯或共犯自白自新,故設定在一定條件之下,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共犯。

檢察官於訊問前,曉諭正犯或共犯在上開條件下可以獲得減免其刑之規定,乃係法定寬典之告知,而此減免寬典並設有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之條件,自係檢察官權限範圍內之合法偵查作為,並非許以法律所未規定或不容許之利益,故非禁止之利誘。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立法本旨,本即在設定在一定條件之下,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

被告於製作警詢筆錄之過程中若有辯護人陪同,並經由辯護人解釋、剖析相關法律效果後,應已充分了解其自白犯罪後所可能面臨之法律追訴,且嗣於偵查中,其辯護人亦始終在場,則能否謂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係出警員之非法利誘,即非無研求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55號判決參照)。

據此,可認曉諭正犯或共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減免其刑之規定,乃係法定寬典之告知,屬檢察官權限範圍內之合法偵查作為,並非許以法律所未規定或不容許之利益,故非禁止之利誘。

是本案檢察官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黃榮德,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自非法所不許,況黃榮德在當時亦有其辯護人陪同在場,可協助解釋、剖析相關法律效果,顯見黃榮德之此部分供述,係其在充分資訊下,自己所為理性之決定所為之供述,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供述之任意性並無受到違法侵害,自與所謂「利誘」之不正訊問不可同日而語,尚不得遽認無證據能力,至於有關其供述之證明力之認定,則業據本院說明如前,茲不贅述。

⑵有關證人張志誼於101 年11月22日第一次在南投縣調查站受訊之證述內容,經本院當庭勘驗之結果為:----------------------------------------------------(10時45分32秒)(畫面中,張志誼就坐在畫面前方,李青峯就坐在畫面右下方(著藍上衣),記錄員(著灰上衣之男子)就坐在電腦前。

李青峯翻閱放置在張志誼前方之資料。

李青峯:現在先確認的是檢察官可能會引用的法條是這一條 ,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張志誼:嗯李青峯:那個偽造文書就,因為它是另外一個,它是,它這 個罪是無期徒刑跟這個以上,然後他現在可能會引 用的是用這一個(指著法條),一般我們這個叫4 條3 項,那你在這一個同法裡面的第8條,它會給 予在偵查中自白,它會有,而且要把當時的財物交 付的話這樣就可以馬上獲得這一個,如果你要再追 到其他的犯罪的人,你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但當 然這是屬於檢察官他可以可以,做授權給檢察官的 ,然後這一個法官一定要,像這個是一定要做的, 如果他不做是違反法律的,這個是它本身,先看你 的,現在檢察官可能要看你,檢察官要引用的法條 是這一條,在這一個同法裡面,它可以給當事人的 一個規定。

張志誼:嗯。

李青峯:那再來就是證人保護法,它同樣是相關類似的規定 。

張志誼:嗯。

李青峯:這是給檢察官的一個,一個,這個可以跟檢察官講 ,那再來就是這個刑法上本來就是有這種類似的規 定。

(以上畫面均無律師在場)----------------------------------------------------(10時48分07秒)李青峯:就是說我們會就第一次筆錄張志誼:嗯李青峯:再跟你請教,就是你第一次做的筆錄需不需要再做 一個更正?(打開抽屜取出筆錄,10:48:21)這是 你那一天在11月7 日來我們這裡做的筆錄,你先看 一下,你看有沒有需要針對哪些部分來做更正(提 示予張志誼)張志誼:嗯李青峯:有需要嗎?張志誼開始翻閱筆錄(10時48分50秒)張志誼停止翻閱筆錄(10時54分33秒)----------------------------------------------------(10時54分31秒)李青峯:(翻閱放在張志誼前之筆錄)101 年11月7 日,祕 書,你看咧?張志誼:嗯李青峯:這內容要更正嗎?張志誼:沒有李青峯:沒有張志誼:嗯李青峯:就是內容都有實在張志誼:嗯李青峯:這你可能再考慮看看,因為就這個部分,有法律上 規定你的權利部分看合不合張志誼:嗯李青峯:(收回筆錄)確定這內容都實在,沒有要變更的?張志誼:沒有----------------------------------------------------(11時02分29秒)敲門聲,李青峯起身走出詢問室外----------------------------------------------------(11時03分08秒)李青峯:(打開詢問室門進入)張律師請坐陳信安(著白上衣)、張英一(著黑色西裝外套)及陳佳俊律師(著白上衣、打深色領帶)依序進入詢問室。

張英一站在張志誼左方並與張志誼面對面,陳信安站在張英一左側(即畫面右下方),李青峯站在畫面左前方,陳佳俊站在張志誼後方拿文件(畫面中共有6 人【逆時鐘方向:即記錄員、陳信安、張英一、陳佳俊、張志誼、李青峯】)張英一:(面向張志誼)志誼,那個陳律師張志誼:嗯張英一:是你爸爸張志誼:嗯張英一:的好朋友陳佳俊:介紹的張英一:因為他是比較不放心,就是說有二個,不曉得今天 到幾點?有二位律師他比較放心,那今天我們二個 會在這裡,那如果太晚的話,我們2 點多會分工合 作,早上都跟你在一起李青峯:所以你現在不在場 嗎?張英一:我2 點半有庭期,我2 點半會離開。

陳佳俊:(提出文件請張志誼簽名陳信安左手指向記錄員) 所以現在多一個陳律師(記錄員繕打筆錄)----------------------------------------------------(11時05分09秒)【畫面中,張英一與陳佳俊就坐後方沙發,張志誼就坐畫面前方,李青峯就坐張志誼前方,陳信安就坐李青峯右方(即畫面右下方),記錄員就坐電腦前】李青峯:祕書我跟你報告一下,你二位律師都到場了,你再 考慮一下,就是說法律上真是是給你有這一個機會 ,你再考慮一下。

----------------------------------------------------(11時05分13秒)(李青峯將自己前方文件中【往前算十分鐘之內的訊問過程,李青峯不斷自抽屜內取出文件,用於訊問張志誼,問完之後即放回己身前方】,抽出一張或一份A4大小的文件推至張志誼的前方。

)----------------------------------------------------(11時05分30秒)陳信安:你這二位律師到場,你正好給自己一個機會張志誼:嗯陳信安:法律它是很死板的,但是它有一個空間,不要你講 什麼,只要你照實陳述就好,沒有那麼困難張志誼:嗯陳信安:我相信你也是一個老實人,老實人叫你講一些不實 在的東西你也很痛苦張志誼:嗯陳信安:你若照實講你自己也會輕鬆張志誼:嗯陳信安:該怎麼,該你自己處理的,你自己經手的事情,你 自己把事情講清楚張志誼:嗯陳信安:法律上才會有空間張志誼:嗯陳信安:這些都是法條----------------------------------------------------(11時06分18秒)(陳信安將置放在張志誼前方的文件,翻開一面,再閤回去。

)陳信安:一樣的話,你真的要好好考慮到你的立場,你本身 的利益,律師也會幫你考慮到你當事人權益的問題 ,吼,你多思考一下,因為這個東西是攸關到,你 才47歲,這一個法律官司的訴訟程序,將來面對的 刑責,你不要傻傻的說反正我就不談這個事,我等 一下會把一些資料帶過來,但是我們看看你的意思 ,吼,看看你的意思啦,要看你的意思啦,你可以 想要把所有事情說我要一肩扛起來或是什麼東西, 我跟你講你不一定扛的起來,你不考慮你的家庭, 起碼你考慮你自己嘛,你考慮別人幹嘛,別人事情 別人負責,各自負責,你本身的事情你自己負責, 你到底拿了多少錢?到底怎麼那個,你自己講清楚 ,你也沒幾次嘛,也幾十萬而已嘛,你繳回去就好 了嘛,不法所得本來就是要繳的,你不要以為不繳 了,不法所得不必繳,一定還是要繳,那既然是老 實人那為什麼要這樣呢?我就不相信你從事公務生 涯,對待什麼,你就是有事實我就不講,你到底想 的通或是想不通呀,你是哪個學校畢業的張志誼:淡江----------------------------------------------------(11時07分57秒)陳信安:再想一下陳信安起身走出詢問室外----------------------------------------------------(11時08分20秒)李青峯:你是當事人,你可以跟律師討論,這個我們都尊重 ,貪污治罪條例本身就是有這種規定,那很多人也 適用,還是你想跟律師討論,因為我們是希望追求 一個事實,就是一個事實,那事實其實以目前我所 了解的,事實已經沒辦法再,事實這一塊應該已經 是呈現出來了,所以現在變成已經不是在討論這個 ,這些鎖碎的東西,這些鎖碎的東西己經,我個人 認為已經是不重要了,事實已經在那裡了,我的感 覺是這樣啦,就是事實已經在那裡了,現在變成是 你個人要去追求你的,怎樣去獲得你最大的利益, 其實律師他會幫你爭取的是最大的利益,所以我是 覺得你可以思考一下。

就是說你要去檢方,檢察官 對你的最大誠意,但是你要給他有可以下筆的方法 ,所以你應該去把它陳述出來,陳述你所經過的這 些事情,那檢方才可以有一個依據,你先展現你的 誠意,檢察官當然會給你一個,我相信會這樣,再 加上律師幫你爭取,那我在想應該會對你比較有利 ,因為現在己經不是事實這一塊,我個人感覺是已 經蠻明確了,好像比較沒什麼好討論的,因為第一 天就是我們,你來的那一天,11月7 號到現在,今 天是22號,時間剛好己經過了2 個禮拜,其實這2 個禮拜物換星移,已經物換星移,很多事實已經呈 現出來了----------------------------------------------------(11時11分05秒)張英一:陳律師都沒有跟他講過話,或者陳律師他會抽菸 ,你跟他去抽個菸,看他要不要李青峯:可以呀張英一:講一講,我是沒有意見李青峯:我是沒有意見,看張祕書要不要?張英一:志誼,你跟陳律師去外面抽個菸,看要講什麼李青峯:好不好?張英一:他是你爸請的李青峯:他是你父親很關心你,好不好,去外面抽個菸(李青峯、張志誼、陳佳俊、張英一依序起身並走出詢問室,畫面僅有記錄員就坐原位,前揭所述,置於張志誼前方的文件一直放在桌上,呈現翻開的狀態。

)----------------------------------------------------(13時43分32秒)李青峯:張律師你要先走嗎?張英一:我先去開庭,不好意思李青峯:好,張律師在1點41分離開張英一:我開完庭再過來李青峯:好,開完庭再過來張英一離開詢問室陳佳俊仍就坐畫面後方沙發----------------------------------------------------(13時43分54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祕書我跟你報告,陳律師是爸爸請的律師,他會站 在你的立場去想這一件事情,張律師也是你請的律 師,他也會站在你的立場去想這一件事情,我希望 你真的好好跟他們討論一下,我跟你報告一下,這 個事實在那裡了,你承認它你會有什麼後果,你不 承認它,你會有什麼後果,你自己要選擇呀,你現 在不要再去想那個事實,那個事實已經不重要了, 已經被檢察官拼湊出來了,你了解我的意思嗎?已 經牢不可破了,現在就是變成你要二條路走,那我 們現在開一條對你最好,而且縮短時間最短的距離 ,你不要,這樣有比較好嗎?我是覺得好像沒有。

我不知道你的想法怎麼樣,你要不要講你的想法一 下,大家討論一下,蛤,祕書,還是沒什麼好討論 的,不屑跟我們討論,不要這樣啦,我說實在的, 我跟你說今天事情已經發生成這個樣子了,大家基 於公務的情誼還是什麼不管,今天是真的為你後面 的路怎麼走來設想,我們無冤無仇我也不需要去害 你,對不對?事情已經發生成這個樣子了,真的我 沒有騙你,你講出來,是對你最大有利的---------------------------------------------------(13時46分00秒)記錄員:你真的不要想說案子還停留在你第一天來的那個時 候,你知道嗎?你不要想說案子都會時空倒流,都 可以倒流到那時候李青峯:我們現在跟你說的這些話,我若騙你我讓你揍,被 你揍我必不出聲記錄員:真的,這實在是沒有必要,我們只是希望由你的嘴 巴自己來講李青峯:因為我替你說也沒有用,只有你自己講才有用,法 律上必須要由你講記錄員:你要自己講,你不要想說你一直說沒有、沒有,真 的沒事,真的有那麼好弄就好了啦,你知道嗎?事 情若有這麼好處理就好了李青峯:你要讓律師知道如何幫你打,你知道嗎,這一場官 司你要讓律師好打李青峯:11月7 號我們同事真的,你這樣從頭否認到底,真 的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讓你來,一般我們說的來指述 你,問題是已經經過了二星期,指述你的東西很多 吔,只有細節不知道而已,我跟他(指記錄員) 他 都不讓我們知道,他只有說,對我說對你越來越不 利,是不是這樣(對著記錄員說)記錄員:對,由你自己來說,你要自己講,東西都指向你李青峯:指述你的東西,為什麼他要叫你來,要不然你就繼 續在裡面就好,叫你來做什麼?沒必要呀記錄員:…( 無法辨識內容)李青峯:或許你現在會想一想,檢察官就按照你有的起訴我 就好,不是這樣呀,因為法律上還給你一個自白的 機會,檢察官當然會用那些來起訴你----------------------------------------------------(13時48分08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但是問題會給你一個自白的機會,你千萬不要給這 個機會溜走,到時候不要你爸爸才說我的小孩當時 為何不自白,那不是就白白溜走----------------------------------------------------(13時49分30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我希望祕書好好想一下,我沒有騙你記錄員走出詢問室李青峯:今天我所說的話,如果將來你去檢視所有的卷證, 發現我李某人,是故意的,或是誣陷的,我利用你 ,我日後讓你吐口水,讓你揍,你可以卸下你的心 防,你願不願意跟你的律師好好討論一下,我向你 說實在的,或許你認為我說的話是要陷害你,你認 為我們是敵對雙方,但是其實你錯了,真正的是你 自己,我不需要害你啦,我也不需要去那個,對不 對,法律上就是規定這樣,我不需要你知道嗎?我 沒有必要ㄋㄟ,我們只是希望把事實陳述出來,然 後你也利用這個機會趕快脫身----------------------------------------------------(13時52分17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你難道不給你自己一個機會嗎?好不好,你就把你 到了那裡,狀況怎麼樣陳述出來,因為我不能代表 你呀,大家為了自己都跟檢察官表達要用第8條, 你是我們最近最後一個借提出來的,那你就知道, 我是沒有空啦,都是其他同仁在弄,我是做我自己 的事情,今天特別叫我回來,機要祕書,真的,給 自己一個機會李青峯:你說吧,有沒有,有沒有,祕書張志誼:嗯李青峯:有吧?張志誼:嗯李青峯:你若再堅持說沒有,那沒關係,你回去晚上睡覺的 時候,你好好的,我們今天也是坐了一天,你好好 想一下,如果你有你,我覺得啦,如果你願意談出 來的時候,請律師再轉給檢察官 (記錄員進入詢問室就坐電腦前)李青峯:這個也可以,律師來律見時,你就說我要說了,我 覺得這個也可以展現你自己的誠意啦,但是這樣我 認為大家浪費時間而已,你了解我的意思嗎?張志誼:嗯----------------------------------------------------(14時10分45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你就照實講就好,你是中間的一個角色而已,你不 是最主要的,我們知道的是這樣,但是我要你自己 講出來,你知道嗎?不要你害人,只要澄清你的事 實,認清這個事實,面對這個,因為這些東西都是 你做過的事情,認清這一個事實,澄清這個事實以 後,我們來解決這個問題,否則為什麼你的家人要 幫你請律師,就是要保障你的權益陳信安:我也跟你講過4 條1 項是10年起跳,為什麼要為了 那幾十萬,為了那4 次80萬的錢來睹這一輩子呢? 有這麼嚴重嗎?祕書,換你講。

陳信安:該到案的已到案,該押的押了,該交保的交保了, 我問你,你跟李中誠有沒有恩怨?有沒有私人借貸 關係?張志誼:沒有陳信安:沒有,那他不需要陷害你。

我問你,你跟吳姓廠商 有沒有私人借貸關係?張志誼:沒有陳信安:你在外面有欠人錢嗎?張志誼:沒有陳信安:都是好朋友,但是現在碰到事情,要把事情講清楚 ,你家裡的都是教育界的人,教育小孩子也是要坦 然面對事實,做錯了,要據實陳述,要坦白,下次 給我一個機會,我下次承諾我絕對不會再犯錯,而 且你是有技術的人,你有一技之長的人陳信安:(向李青峯說)你去問一下縣府是不是已經解職了 ?(李青峯走出詢問室)陳信安:你現在告訴我,你在想什麼?你在考慮什麼?張志誼:沒有考慮什麼陳信安:那你這樣很奇怪,你在當祕書時,廠商在跟你談的 時候,聽完之後就說我沒有考慮什麼張志誼:我沒有跟他們談陳信安:不是啦,談事情,一般正常的事情,以祕書的角色 去談的時候張志誼:嗯陳信安:等於是說你現在是腦筋一片空白張志誼:沒有陳信安:那你現在想什麼?張志誼:(未回應)(記錄員進入詢問室就坐電腦前)陳信安:你不願意面對這個事實而已,你面對這一個事實有 這麼困難嗎?你考慮什麼?張志誼:我沒有考慮什麼陳信安:那你為什麼不願意改口,就去面對這一個事實呀, 那你的家人,你的朋友那麼多都關心你,你在想什 麼?----------------------------------------------------(14時16分45秒)(陳信安右手拿著筆,拿起放置在張志誼前方之數張A4紙,開始在A4紙上書寫,陳信安將書寫好的A4紙,放置在張志誼桌前方)陳信安:你看,法律上是這樣,就一個犯罪事實,你願意按 實陳述,就你實際的,因為是你經手處理過的,你 按實陳述了,有一個自白的機會,可以跟檢察官求 處一個量刑,減輕其刑,然後整個交保獲准,將來 法院基本上會尊重檢察官的一個條件。

如果你不願 意按實陳述,極有可能就是起訴,一審、二審、三 審,然後根據你在這個案子裡所牽涉到的法條,貪 污治罪條例4 條1 項3 款10年起跳,一罪一罰,所 有的我跟你講的就是這個地方了張志誼:(未回應)陳信安:(伸出右手對李青峯說)你那張照片?(陳信安打開桌子抽屜,李青峯自抽屜內取出一疊資料,李青峯就坐在陳信安右後方,李青峯交付一張A4紙(上似有2張照片影像) 給陳信安,陳信安將該A4紙置於右方桌面)陳信安:( 指著陳信安書寫後置於張志誼前方之A4紙) 這個 東西可以跟檢察官談,在偵查階段,就你本身當事 人權益你可以去談,就像你任命祕書一樣可以去談 ,到這一個階段來,大概就很難談了,我跟你講, 祕書,很少貪污案件竟然還可以找得到錢。

(陳信安右手先將原置於右方之A4紙,上似有2 張照片影像,往前移動,復隨即轉身將該紙張遞給李青峯)----------------------------------------------------(14時25分00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轉身向李青峯拿數份資料,再自數份資料中抽出一份資料提示給張志誼)陳信安:11月7 號你的筆錄這麼長,浪費我們的資源(陳信安將原提示給張志誼看的資料轉遞給李青峯)(陳信安將十一月七日的筆錄還給李青峯,手上翻閱的是李青峯交給他的資料一份。

陳信安打開桌子抽屜放入一份資料後,再翻閱手上的資料,自中間的抽屜抽出一張紙,蓋在剛剛翻閱的文件下半部的上方,陳信安將文件上方遮隱下方文件下半部用的紙的邊緣向下方文件的邊緣凹折,以稍微固定之。

)陳信安:那個時候我跟你講的,我對你張志誼,張某人絕對 仁至義盡,我願意給你這麼多機會,你不願意照實 陳述的時候,..( 無法辨識內容) ,我把你咬死, 把你所有的筆錄對好,根據事實把你所有的筆錄一 份一份對好,筆錄對完以後,你準備面對你自己, 應該怎麼後悔----------------------------------------------------(14時26分00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將上述業經遮隱之文件提示與張志誼,並以左手示意張志誼閱覽置於前方之資料)陳信安:唸出來,把這唸出來,你唸出來(張志誼看著置於前方的資料)張志誼:我對於收受廠商的回扣,回扣款一事一直深感良心 不安,101 年9 月間吳仲琪再次拿給我240 萬回扣 時,我就不願意再跟吳仲琪收受回扣款,而且整件 事我並不是主謀,我只是身不由已,不得不配合辦 理,我現在願意坦白供述,並繳回不法所得,希望 司法機關能夠可以給我自新的機會。

陳信安:前面這個張志誼:你是否願意繳回前述60萬不法所得陳信安:這個張志誼:願意(陳信安將放置在張志誼前方前述業經遮隱之文件轉身拿給李青峯)----------------------------------------------------(14時27分57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碰到事情就去面對它,不是躲避什麼,不是都不談 事情就可以過,如果這樣的話你也不會被羈押,你 那個是二話不說法院當場、當庭把你羈押,所以你 現在考慮的,你現在考慮的是你自己的最大權益, 我一直在跟你強調,你考慮你自己最大的權益,考 慮你自己、考慮你的家人、考慮你的人生,你就只 要考慮這三個就好,你其他的你就不要去考慮陳信安:你這個時候不要腦筋一片空白,不要說我沒有在想 什麼,你應該是腦筋一直在想,什麼事情對我最有 利,你一直在想說這一個調查官跟我講的對或者是 不對,到底有沒有道理,你只要做一個理性的判斷 ,理性的分析,如果你認為還有質疑,你還可以去 請教律師專家,你不能悶不吭聲,這是你的權益(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起身走出詢問室外講電話)陳信安:你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我跟你說過了,很多事情 像我們司法機關在調查,不要你一個人扛,你一個 人扛不是你的責任,你一個人扛。

(李青峯打開詢問室門,進入後就坐陳信安右後方)陳信安:(右手指著置於張志誼前方A4紙)就這二個你把它 唸出來,就這二個,張志誼張志誼:嗯陳信安:你把它唸出來張志誼:按實陳述,自白,減輕其刑,交保候傳;

不按實陳 述,起訴,一審、二審、三級審判刑,一罪一罰陳信安:不要再告訴我你腦筋一片空白,沒有在想什麼,你 是當事人,你應該要想很多才對,你要想很多才對 ,是你在想,我們司法機關就我們所了解的事實跟 你談,是你要想,不是我們要想,你認為怎麼樣? 你碰到這一個問題你來告訴我,認為要怎麼解決, 你來告訴我,現在,你來告訴我怎麼解決----------------------------------------------------(14時32分57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你來告訴我怎麼解決這個問題,解決你所面對的, 從現在開始要交保,要審判都看你自己,這個機率 很大,非常的,那你要怎麼看,那你要告訴我你認 為怎麼。

別人都願意講出來,別人把事實釐清清楚 了他現在心安了,…(無法辨識內容…他現在晚上 睡得著,他跟檢察官談過,檢察官都同意,…無法 辨識內容) ,先決條件是你願意把事實講出來,你 現在告訴我,你承認你面對的官司,你怎麼樣去面 對這個事實,你怎麼樣去面對這一個東西(左手移 動原置放在張志誼前方之A4紙張)(詢問室門打開,有名男子向陳信安招手示意,陳信安起身走出詢問室,改由李青峯就坐在張志誼前方,對張志誼進行詢問)----------------------------------------------------(14時35分34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祕書張志誼:嗯李青峯:講了吧(左手指著置於張志誼前方之A4紙)記錄員:只有這二條路李青峯:講了吧記錄員:再厲害的律師也是這個樣子,沒辦法幫助你自白, 就這樣子而已李青峯:講了吧記錄員:我們司法程序就是這個樣子李青峯:講了吧,現在已經2 點半了,可以講了吧記錄員:你該不會現在還在…( 無法辨識內容)張志誼:他們怎麼去討論的那個我不清楚李青峯:那你收多少錢?張志誼:沒有李青峯:你願不願把錢拿回來張志誼:我沒有收李青峯:你沒有收張志誼:嗯李青峯:確定?張志誼:確定李青峯:剛剛,這個因為我們這個有分層,我完全不管那個 筆錄內容,我也是剛剛才看到張志誼:嗯李青峯:你不要以為就只有那些李青峯打開抽屜,取出資料李青峯:都是這麼薄的,全部都是這麼薄的筆錄,沒有像你 的那麼厚的,祕書張志誼:嗯李青峯:(手拿筆錄) 剛剛我才從承辦人那裡拿過來,我都 還沒有看,我也不需要看,我們需要的是你自己的 陳述,這樣才有誠意,我們不需要這樣擠牙膏的, 那沒有意思啦(將手上文件放置抽屜) ,你剛那句 話,你有看到,他願意就直接繳,你願不願意繳回 你收受的回扣款60萬,願意,人家講的非常清楚, 至於那個是誰我們不曉得,因為我們長官把他弄掉 了,你要不要把錢拿回來張志誼:我沒有李青峯:你沒有張志誼:嗯李青峯:你不要人家真的要給你機會你不要張志誼:嗯(李青峯從畫面右下方拿取筆錄後放置在抽屜內)記錄員:…(無法辨識內容)張志誼:知道李青峯:祕書,我現在不是在開玩笑的(自抽屜內取出資料 ),他們筆錄都這幾頁而已(右手自資料中拿起其 中一份,復連同左手上的資料放回抽屜內),我不 會騙你啦----------------------------------------------------(14時40分48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進入詢問室,就坐在張志誼前方)陳信安:有沒有?張志誼:沒有陳信安:嗯?張志誼:沒有陳信安:我跟你講,這個官司下來,我跟講過你想三個事情 ,想你自己,想你的家裡、家人,想你後輩子的人 生,你是不會想呀張志誼:會陳信安:來,你告訴我,有沒有想你自己權益?張志誼:有陳信安:你的權益是怎麼樣?你的權益,你認為你現在的權 益是怎麼樣?試試看,跟法律睹睹看,你想你的權 益是怎麼樣?你告訴我張志誼:照實講陳信安:照實講張志誼:沒有陳信安:那我對你的評價就不一樣了,為了你我還是側面去 了解一下這個張志誼怎麼樣,是老實人,你要不要 為了你家人想?張志誼:要陳信安:怎麼想?怎麼想?想什麼(聲音略提高),讓你的 父親面對這個兒子說無,不知如何的一個幾十年的 生命在哪裡?讓你的太太去想說,我的先生不知道 在哪裡?讓你的小孩想說爸爸在哪裡?這是你想的 嗎?你要不要去想你的後輩子,要不要?張志誼:要陳信安:你的後輩子要怎麼樣?你講,你認為你的後半輩子 要怎麼過,你認為你的後輩子要怎麼過----------------------------------------------------(14時44分07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進入詢問室,走至畫面右後方就坐)陳信安:極有可能法律上,我跟你講,法律上極有可能它的 一個發展就是你,經過幾年,8 年的纏訟,1 、20 年,30年的親情。

陳信安:你告訴我你怎麼想?你在想什麼(聲音拉高) ?陳信安:你在看守所這10幾天,夜深人靜時你在想什麼?那 不是在自己家裡,你這10幾天你都可以想像你再來 的,極有可能的,當然律師會幫你做最大的一個辯 護,你現在是被告你很有可能將來成為受刑人,所 有的人,當事人,所有的司法機關沒有人跟你有冤 有仇,你要把事實講清楚,這一個事實沒有那麼難 ,你是當事人,錢也不是你經手的,你只是收受陳信安:我也跟你講那幾十萬,幾次?陳信安:別人願意把它繳回來,他可以求得到法律上最大的 權益。

陳信安:你在撐什麼,你在考慮執著什麼東西,猶豫什麼東 西,你可以跟律師談,你不願意跟司法機關人員談 ,願意跟律師談,要面對的就是要想辦法就是讓張 先生有一個機會,拉他一把,給他一個機會,反而 你自己不給你自己機會..( 聲音雜訊,無法正確辨 識內容) ,我剛問你的三個問題…( 聲音雜訊,無 法正確辨識內容),你告訴我,你現在你考慮你自 己本身權益是什麼?第二個,你考慮你家人的權益 是什麼?第三個,你考慮你的下輩子要怎麼過?就 這三個問題而已,其實這事實很單純,我也跟你說 過了這十幾天我們很忙,我們忙的把事實都收的差 不多了,願意給你一個機會,就這樣陳信安:當你面對問題的時候,你是這樣一個的處理方式嗎 ?對不對,這麼多人關心你,你跟我不是敵對的人 ,我跟你,我一開始並不認識你,我跟你沒有冤仇 ,就我的工作本份而言,我把事實弄清楚就好,你 這樣子才有一個談嘛,你現在是連談都不談,那你 在考慮什麼,我就很訝異?你在考慮什麼?你在擔 心什麼?安家費?沒有安家費。

----------------------------------------------------(14時49分48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如果以一般正常理性的人,一般理性的人,你也是 大學畢業,公務生涯時期,一般理性的人就要自己 去選擇,這個選擇是對我有利、對我不利的,因為 這個事實是不需要去改變的,陳述這個事實面對法 律後果你還有個選擇的機會,這個如果法律事實, 如果法律事實的成立簡單講沒有,就能夠推翻這一 個事實,否定這一個事實,那根本就不必有這一個 司法調查機關了,就2 個字、3 個字,有或沒有, 有就有後果,沒有就沒有後果,你以為沒有就沒有 後果嗎?如果一個理性的人就這個會權衡利害得失 關係,來做一個最有利的研判,我們為什麼需要要 跟你講,其實就是在分析這一個東西,你張志誼、 張祕書要不要去接受這一個理性的判讀,你的理性 判讀到哪裡去了,你不能說我的腦子空空我不知道 吔,那你10幾天在裡面幹什麼,你要想,你出來要 跟面對的司法人員,你要想呀,你如果想的結果是 這麼單純有沒有,那我跟你講花那麼久做筆錄,尤 其是講沒有,你的理性,你告訴我你的理性在解讀 這一個東西的時候你的想法是什麼?(李青峯起身走出詢問室外)陳信安:(右手持筆指著放置在張志誼前方之A4紙)你看嘛 ,這二條路,你認為是哪一個是對你有利?你自己 應該會關心哪一個對你有利,你要告訴我哪一個對 你有利?哪一條?(左手往前移動放置在張志誼前 方之A4紙),對你本身張志誼本身最有利的,你不 要去考慮別人,你告訴我,來,你來告訴我哪一條 對你最有利。

----------------------------------------------------(14時53分36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你冷靜下來,讓你的理性去想一想,你擔任公職這 麼久了,也有很多法律的教育,你不需要想別人, 你想你自己就好,因為是你自己要獨立、單獨去面 對這個事實,講出來沒有什麼不好意思的,因為事 實已經這樣了,現在你就是坦然去面對這個事情, (左手往前移動放置在張志誼前方之A4紙張)來, 張志誼張志誼:嗯陳信安:你告訴我這兩條,哪一條對你最有利?(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進入詢問室,陳信安手機鈴響,陳信安將手機交給李青峯接聽,李青峯走出詢問室外)(李青峯進入詢問室將陳信安手機交給陳信安,就坐在陳信安右後方)陳信安:終究沒有人可以代替你去面對這一個問題,只有你 自己可以去面對它,來,張志誼、張志誼張志誼:嗯陳信安:你認為哪一條對你最有利,這不會很困難,這整個 就是一個法定程序可能的發展,可能的發展,那是 一個機率的問題,你是當事人,你如果自己不去面 對它,別人不可能幫你面對,你再好好看一看,沒 幾個字,那就是你選擇的一個後果,有些東西是真 的不能夠重來,有些事情過了沒辦法重來,就像你 曾經處理過的事情,它沒辦法重來陳信安:你可能面對的是2 、30年的刑期,你可能面對的, 你這一個東西,你現在就可以解決(左手持筆指著 置於張志誼前方之A4紙),在檢察機關在偵查期間 它還可以解決的問題,你只要告訴我你要選擇哪一 條?以你最有利的,以你自己最理性的,因為這牽 涉到你自己最大權益,利害關係的,你自己的,張 志誼,你張志誼這三個字,你本人最大的一個利益 ,來,你要選擇哪一條?現在不是腦筋放空的時候 ,現在是你自己要思考很多的時候,來,二條你選 一條,你自己就做一個最理性的判斷,不要去考慮 別人,不要去考慮我們,不要去考慮律師,不要考 慮什麼,就你張志誼、你的家人、就你的人生、你 的未來,你可能面對就是這整個法律程序,你現在 不能夠腦筋放空沒有在想什麼,你要想的這是這個 東西。

今天你的屬下呈上來一個公文,裡面有個A 方案及B 方案,你要選擇一個對你最有利的A 方案 或是B 方案,我也跟你說過法律不外人情,不外事 理----------------------------------------------------(15時02分36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那你就簽名(指置於張志誼前方之A4紙)(張志誼握筆書寫)(陳信安拿起張志誼書寫後之A4紙)陳信安:好,今天就問到這裡就好陳信安:原來你要的就是一個你認為現在所談的是案子的陳 述,然後等待地檢署的起訴,然後你去面對你自己 的一審到終審,面對可能的一個判決結果,這就是 你張志誼先生最理性的判讀,你要想喔,我們都給 你機會了,你認為你最理性的,我不會,我可能會 再聽你一次或二次,但是到後來我東西攤開了之後 就不要理你了,吼,那個時候,你即使要後悔要來 跟我談,我們檢調、我們司法機關會有選擇,我要 不要跟你談,我現在給你,我們現在給你這一個機 會給你談,你是持一個非常不願意配合的態度,你 面對這一個東西(陳信安打開抽屜取出資料)陳信安:你面對這一個東西,你都不願意據實陳述(陳信安 右手高舉資料提示張志誼)陳信安:我知道你沒有看過這筆錢,我知道你沒有經手這一 個錢,你只是收受而已 (陳信安將右手拿的資料轉交給站在右後方的李青 峯收受)----------------------------------------------------(15時04分26秒)(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拿起放置在前的資料,提示與張志誼)你還不錯 嘛,你可以把A 方案與B 方案連結起來,你這一個 人是在處理事情,原來你面對事情,面對問題是這 個樣子處理的,轉個彎,換個方向,未來一片坦途 ,很簡單吼,有?沒有?沒有就2 個字張志誼:沒有陳信安:沒有。

你有沒有收?張志誼:沒有收受陳信安:沒有,不收錢?張志誼:沒有收錢陳信安:沒有收錢,沒有指示,那這些人都是白痴呀,其他 的,其他的人把事情講清楚的人他們是什麼?你告 訴我哪是什麼?張志誼:我不清楚陳信安:你不清楚,那自己要去面對,那我也沒有意見,等 到我下一次,也是最後一次把你提出來的時候,我 把所有的筆錄、把所有的事證攤開給你,我也不需 要你的坦白,我也不給你機會,我把所有的筆錄寫 完之後你自己去面對你的官司,好,說不一定我下 一個禮拜我想到了,帶你去測謊,你過了我讓你海 闊天空,你沒有過,那你這一個官司打不完,你去 面對你的官司,不是我去面對,你所有的親戚朋友 就都只好看你張志誼先生你自己去面對你的官司陳信安:(轉身對李青峯說)就這樣(並將手上的資料交給 李青峯)(陳信安起身)陳信安:隨便簡單給他問一問就好了李青峯:好(陳信安走出詢問室改由李青峯就坐在張志誼前方)----------------------------------------------------(15時51分35秒)受詢問人:被告張志誼(下稱張志誼 )詢問人:李青峯調查人員(著藍上衣,下稱李青峯) 黃維和調查人員(著深色背心,下稱黃維和)筆錄記錄者:著灰上衣之男子(下稱記錄員)在場人:張英一律師(下稱張英一)----------------------------------------------------(15時51分35秒)(李青峯及記錄員依序進入詢問室,李青峯站在畫面右下方,記錄員至電腦前方【畫面全黑】李青峯聲:不好意思記錄員聲:不會啦李青峯聲:用那個李中誠跟那個來改就好,李中誠跟那個黃 榮德,那他的狀況是黃榮德給,拿過…(無法辨 識)給他,李中誠給過他3 次,他講過,那就把 那個黃榮德的部分記錄員聲:通知律師?李青峯聲:對呀,等一下再通知律師叫他再來李青峯聲:有他的檔案嗎記錄員聲:…(無法辨識內容)李青峯聲:只有那個而已嗎?記錄員聲:對李青峯聲:他之前的電子檔都不在?這樣就是變成我們要慢 慢打記錄員聲:對李青峯聲:你拿一下,copy那個黃榮德的來改比較快記錄員聲:好----------------------------------------------------(開始有畫面,畫面中張志誼坐在後方沙發(即畫面左前方,陳信安手上拿著資料坐在張志誼左方,即畫面右前方)(15時56分05秒)(記錄員(著灰上衣)、李青峯(著藍上衣)依序進入詢問室,黃維和(著深色背心)站在門口黃維和與陳信安走出詢問室,並關上門記錄員就坐電腦前,張志誼就坐畫面前方,李青峯則就坐在張志誼對面)(畫面持續跳動並呈全黑,以下均隱約顯示)陳信安進入詢問室陳信安聲:張祕書因為這是另外一次寫筆錄,你現在需不需 要陳律師還有張律師在場,還是現在直接問,還 是要請他們在場,請他們在場我就再通知,還是 說你可以委任,還是說現在不需要都可以張志誼聲:通知他們陳信安聲:嗯,就是一樣也是坐在旁邊,要不要通知張志誼聲:嗯陳信安聲:通知,好----------------------------------------------------(15時57分38秒)(畫面持續跳動並呈全黑,隱約顯示)(黃維和進入詢問室)----------------------------------------------------(15時58分16秒)(開始有畫面,畫面中記錄員就坐電腦前,張志誼就坐畫面前方,李青峯就坐在張志誼前方,黃維和則就坐在李青峯右方,對張志誼進行詢問人別資料及權利告知)(畫面全黑,無法辨識影像,畫面右下方時間為00:14:07)(開門聲)男聲1:大律師男聲2:作第2次筆錄李青峯聲:請載明現在時間16時08分張律師到場(畫面右下方時間00:14:07)---------------------------------------------------(16時28分09秒)(畫面中,張英一就坐在沙發看文件,張志誼就坐在畫面前方,張志誼前方就坐李青峯,記錄員就坐在電腦前)李青峯:所以你的角色是100 萬以下,就對了,應該這樣, 有收到錢的部分,應該是這麼講張志誼:對李青峯:100 萬以上是縣長的部分,那一塊你都不清楚張志誼:不清楚李青峯:那祕書你總共因為這樣子收到了幾次?張志誼:其實我都不記得了李青峯:好,沒關係,那你總共大概張志誼:他們拿多少我也不是很清楚,因為我一直不想拿這 個東西李青峯:好李青峯:(手上拿資料)那目前所指證你的,我的意思是說 ,你時間,2 個時間點你記得嗎?張志誼:我不記得李青峯:拿到哪裡?誰拿給你?金額多少?大概就這樣(自 桌面拿起資料),我們現在想要知道的就是這樣, 因為別人指證你的是那個(翻閱手上資料)101 年 吼張志誼:嗯李青峯:李中誠有拿1 次給你,(翻閱手上資料) 另外那個 處長總共拿了3 次給你,每次都20萬張志誼:處長?沒有那麼多次李青峯:沒有那麼多次,那總共幾次你講,你講個次數,你 大概幾次(翻閱手上文件)?張志誼:我記得是1 次李青峯:你記得只有1 次,哪時候?張志誼:大概4 月,4 、5 月吧。

李青峯:4 、5 月張志誼:嗯李青峯:4 、5 月他是,是處長親自交給你?張志誼:對李青峯:到你辦公室?還是叫你去他辦公室拿?張志誼:叫我去他的辦公室拿李青峯:是,那拿了什麼?一個紙袋?還是用一個信封袋?張志誼:紙袋李青峯:一個紙袋張志誼:嗯李青峯:那裡面裝多少錢?張志誼:其實我現在都忘記了,我記得有呀李青峯:記得有張志誼:但是實際上多少錢,其實我不記得李青峯:你那個錢後來拿去哪裡了張志誼:有一些就李青峯:花掉張志誼:對李青峯:自己花掉張志誼:對李青峯:沒有存到什麼張志誼:沒有李青峯:都用掉了張志誼:嗯李青峯:全部都花光了嗎?張志誼:可能有的就就比如修理車或者什麼,就用掉了李青峯:用掉了,好李青峯:所以現在你的印象裡面就是張志誼:有1次這樣李青峯:有1 次是處長親自拿給你,是叫你去,在4 月左右 ,是今年的4 月張志誼:去年李青峯:就去年,100 年張志誼:今年都沒有李青峯:今年都沒有,就100 年的時候,100 年的4 月間張志誼:4 、5 月李青峯:4 、5 月的時候,那個處長黃榮德請你到他辦公室 ,他就拿了一個紙袋,裡面裝了一筆的錢,現款給 你張志誼:嗯李青峯:那因為時間久遠你不知道那個金額多少,大概有沒 有20萬?張志誼:可能10幾李青峯:10幾張志誼:10幾,嗯李青峯:詳細數額張志誼:不是很清楚李青峯:那李中誠有沒有拿給你?張志誼:李中誠有1次李青峯:有1次張志誼:嗯李青峯:他是怎麼拿給你的,拿到辦公室去?還是家?還是 怎麼樣?不記得嗎?他有沒有告訴你說這是處長要 給你的張志誼:他有講呀,我跟他講說不用拿這個李青峯:嗯張志誼:只講說,大家都在同一條船上李青峯:嗯,那金額咧?張志誼:我記得是10幾,沒有到15吧李青峯:約15,大概哪時候你不記得?幾月?李中誠給你的 時候大概幾月?張志誼:不是很記得李青峯:不是很記得吼,1月間嗎?張志誼:對呀,好像過年前李青峯:過年前喔(口述:100年1月間),也是一個紙袋, 大概,金額有沒有點?張志誼:我沒有點李青峯:沒有點吼張志誼:嗯,10幾,15李青峯:15萬左右張志誼:15萬李青峯:就是說,李中誠他有拿一個紙袋,裡面裝有約15萬 的現金張志誼:嗯李青峯:給你,告訴你,這是黃榮德要給你的,那你當時有 跟他推卻,這我不要拿,他跟講說大家在同一條船 上,所以你只好把它收下了(陳信安進入詢問室,坐在張英一旁,兩人在沙發上交談,陳信安及張英一起身,一同走出詢問室外)李青峯:那你回想確定只有這2 次嗎?張志誼:好像還有1次李青峯:好像還有1 次張志誼:嗯李青峯:就是誰給你的,黃榮德還是?張志誼:好像是吳仲琪李青峯:誰?張志誼:吳仲琪李青峯:吳仲琪,吳仲琪有拿給你,那時候大概幾月?張志誼:我不記得了李青峯:不記得了,吳仲琪有1次拿給你張志誼:對李青峯:那它那個金額呢?張志誼:應該差不多李青峯:差不多張志誼:15李青峯:15左右張志誼:應該沒有到20李青峯:喔,那他是拿到哪裡去給你?張志誼:嗯,那個許朝呈他們那裡李青峯:在許朝呈那裡交給你張志誼:對,外面這樣子李青峯:就是你去許朝呈那邊坐張志誼:對李青峯:然後,他就當場就交給你這樣張志誼:對,那個應該也是100萬以下那個,可能是那個李青峯:搞不清楚吼張志誼:嗯李青峯:沒關係,吳仲琪在那個許朝呈的辦公室,位於南投 市那個張志誼:對李青峯:那是什麼?復興路嗎?張志誼:游泳池後面那個李青峯:游泳池後面的辦公室,也是一樣用紙袋裝?張志誼:叫我出來外面李青峯:喔,出來外面,公司外面拿給你就對了(口述內容予記錄員:到公司外面交付)李青峯:他拿給你你就把它收下?你有拒絕,他也是說沒關 係張志誼:嗯李青峯:(口述:他拒絕但他告訴我)他怎麼跟你說?張志誼:好像是講說沒關係啦李青峯:他堅持要給你就對了,你就收下張志誼:點頭李青峯:那還有沒有張志誼:應該沒有了李青峯:沒有了吼張志誼:嗯李青峯:這只有這3次就對了,所以這樣子你前後總共收了3 次張志誼:對李青峯:那金額這樣算起來大概張志誼:4、50李青峯:在4、50萬張志誼:我記得也是這樣子-----------------------------------------------------(16時44分06秒)(李青峯提示資料給張志誼)李青峯:這一個工程就是我們早上講的就是那個蕭西坤張志誼:嗯(記錄員起身走出詢問室外)李青峯:(翻閱提示給張志誼的資料) 依據這個,這個第一 個,他這一個,你這一個許朝呈向張志誼:孫士芳李青峯:對,跟孫士芳說這個的意思是什麼?就是你交代的張志誼:我是沒有特別交代他什麼李青峯:嗯張志誼:(指著桌上資料) 其是那時候知道縣長要找這二家 ,覺得怪怪的李青峯:怪怪的張志誼:我就在那裡就跟許朝呈邊說,說縣長怎麼會找這二 家呢?李青峯:那是在他公司嗎?還是?張志誼:在他們公司的時候講的李青峯:那他自己就打電話張志誼:其實那個時候我也不認識孫士芳是誰?李青峯:我知道張志誼:那個時候我根本就不認識他李青峯:嗯嗯嗯張志誼:那時候就說他是什麼人,你去跟他講,還是怎麼樣李青峯:嗯張志誼:到最後要確認那個,我都是再問縣長,因為我又不 是聽他們講的李青峯:對對對張志誼:那要聽縣長的李青峯:聽縣長的嘛,聽縣長的嘛張志誼:嗯李青峯:所以你這一個工程就是你指定給誰這樣就對了張志誼:對李青峯:就是縣長他就批示後來給那個張志誼:育華跟德泰李青峯:德泰張志誼:那這二家一個是這這(音同),一個是工(李青峯拿起提示給張志誼的資料)張志誼:都工程的部分李青峯:(手上翻閱原提示給張志誼的資料)都工程的部分張志誼:這是工程部分李青峯:這是工程部分,這是二間去做這個工程就對了(李青峯與張志誼指示桌面資料)張志誼:去比價李青峯:比價,去比價就對了(記錄員打開詢問室門,就坐電腦前)李青峯:就是縣長就批說給這二家比價,那這個張志誼:這個本來不是批他們二個,不知道是批什麼的,我 忘記了李青峯:忘記了張志誼:只是那時候那二家我就查之前的好像次數太多了, 就覺得這樣子好像不太好李青峯:嗯張志誼:每次二家都好像一樣的李青峯:就是這二家在變,有時候覺得怪怪的就對了(李青峯收回提示張志誼之資料,黃維和著深色背心進入詢問室,就坐在李青峯右方)黃維和:祕書你是說3 次還是4 次?張志誼:3次李青峯:他說他意思是3次,就是處長1次黃維和:最近一次你沒拿到嗎?張志誼:最近一次?黃維和:中秋節前後?張志誼:中秋節?(思考中)中秋節?黃維和:9月30號張志誼:9月30號?黃維和:嗯張志誼:最近一次?(思考中)黃維和:金額都是20萬左右張志誼:都10幾,都不到20李青峯:他現在講的是3次張志誼:我印像沒那麼多,今年中秋節黃維和:一次是過年前吧,張志誼:對黃維和:對不對,一次是端午節前後張志誼:對黃維和:還是把阿中(台語)的筆錄讓你看一下張志誼:看一下比較會記得(黃維和提示資料給張志誼,並起身站在張志誼左側,張志誼注視著黃維和用手指著的地方)黃維和:那應該有嘛張志誼:嗯李青峯:那差不多應該是幾次?張志誼:4次李青峯:這樣算起來有4 次,第一次就是去年嘛,黃榮德拿 給你嘛張志誼:對李青峯:去年就是從100 年幾月?張志誼:6、7月李青峯:100年6、7月張志誼:其實我都不太記得。

6、7月有可能是啦,但是我記 得好像早一點點李青峯:早一點點張志誼:6 月?我不是很記得李青峯:不記得了張志誼:嗯李青峯:第一次是?黃維和:是不是快放暑假了?你想看看張志誼:是喔,快要放暑假的樣子黃維和:那就是6、7月間張志誼:對,好像快放暑假的時候李青峯:那是黃榮德給你的部分?張志誼:嗯李青峯:叫你去辦公室的部分,約20萬張志誼:嗯李青峯:那個100年1月張志誼:嗯李青峯:就是你剛去沒多久張志誼:100年是隔年?黃維和:101年,過年前李青峯:今年過年前,那是誰給你?李中誠?張志誼:李中誠李青峯:也是約20萬?張志誼:差不多是就10幾萬而已,沒有到那麼多李青峯:還有一次是張志誼:好像是10幾李青峯:10幾萬,他是在你辦公室?他拿去你辦公室?張志誼:嗯,在景泰李青峯:喔,在景泰李青峯:(口述予記錄員)許朝呈的辦公室,景泰營造公司 ,拿給你約10)黃維和:不到20萬元李青峯:不到20萬的現金----------------------------------------------------(15時52分14秒)李青峯:那是2次。

後來是許朝呈拿給你的張志誼:印象中好像是吳仲琪,他是寫許朝呈黃維和:是李中誠(翻閱手上資料)張志誼:李中誠喔黃維和:嗯李青峯:李中誠總共拿幾次給你張志誼:我記得有一次是吳仲琪,二次是李中誠,可能是吳 仲琪拿的時候,李中誠也在裡面黃維和:也在場張志誼:對李青峯:那是哪時候?張志誼:6、7月那一次,好像是這樣子李青峯:都在場黃維和:李中誠李青峯:你記得李中誠、吳仲琪在交給你的嘛張志誼:有時是李中誠拿給我,吳仲琪不在場,好像只有一 次在李青峯:那就是6 、7 月是一次,100 年6 、7 月,再來是10 1 年的1 月張志誼:對李青峯:再來張志誼:6 、7 月李青峯:今年的6 、7 月張志誼:嗯李青峯:101 年的6 、7 月黃維和:9 月李青峯:還有一個9 月張志誼:嗯(黃維和起身走出詢問室)李青峯:今年的6 、7 月是誰拿給你?在何處拿給你?張志誼:應該是6、7月那一個好像是吳仲琪李青峯:喔,吳仲琪張志誼:但是李中誠好像有在那裡李青峯:李中誠也在場,都是在景泰嗎?張志誼:對------------------------------------------------------(17時21分45秒)(張英一進入詢問室,就坐後方沙發)----------------------------------------------------(17時22分05秒)張英一:ㄟ,那個志誼,你決定把事情講清楚,就講清楚一 點,對你有好處沒有壞處,你知道嗎?張志誼:嗯張英一:不要講一半,你已經決定了,我是律師會尊重你的 決定,你記得的事就講清楚一點,這樣若你只講一 半,你將來還要再,就變成你只有講一半,知道嗎 ?張志誼:嗯張英一:等一下檢察官會跟你講證人保護法,證人保護法你 是有可能得到免刑,你知道嗎?不然就是減輕其刑 ,減輕其刑如果減2 次,第一個剛剛給你看的第八 條,自白,自白犯罪,然後再把回扣款繳回去,那 你要確定,確定你到底收多少錢,出來以後繳回去 要繳到哪裡去,等一下檢方會告訴你,將來起訴之 後會減2 次,那如果檢察官願意以證人保護法給你 ,你在法庭上就有機會免刑,就不用關,那今天不 會出來,因為檢察官給你撤銷,反正就是說,你把 內情交出來,人家這個他們還有動作,來處理其他 事情,所以你要出來還要一段時間,好不好,這是 我懂的法律要告訴你的張志誼:嗯張英一:你承認就是要講清楚,你不要講一半的,你收到20 ,就說你收到20,不要想說我講收少一點就會減輕 一點,我跟講沒有這回事張志誼:我是不記得了張英一:你回想一下,你看,比如別人跟你說的,處長跟你 說收多少張志誼:嗯張英一:你說15到20,你就說20,怎麼會去說15張志誼:嗯張英一:你知道意思?人家講20萬應該是有根據的張志誼:嗯張英一:金錢少的話,將來想辦法再繳回去張志誼:嗯張英一:如果沒有就沒有張志誼:嗯張英一:若有,你就照實說,了解嗎?張志誼:嗯張英一:法律的確他們講的沒有錯呀,自白會減一次,一定 會減,那個把它繳回去會減一次,如果檢察官願意 以證人保護法給你那最好了,我是律師,人家問我 ,我不方便給你建議,你自己決定張志誼:嗯張英一:他們講的都沒有錯,你這樣決定是比較輕鬆的路, 比較輕鬆你就沒有壓力了,對不對張志誼:嗯張英一:剩下就是怎麼辦,就你的人生來講,至於爸爸會傷 心那,沒辦法張英一:我跟你爸爸說的,也都是照你說的跟他說了,你爸 知道了張志誼:嗯張英一:我跟他說大環境都這樣子,你有堅持一陣子了,我 會跟他說這樣子..(無法辨識內容),最後就沒辦 法,當然是你糊塗,我說你之前有堅持,我回去就 照這樣講,一開始我們認為環境沒有那麼惡劣,現 在環境那麼惡劣,一開始不要,後來變成收一次就 變成第二次就不能不收,你自己糊塗,他們問的很 詳細而選擇承認對你比較輕鬆,做錯了就面對,如 果檢察官願意給你證人保護法,你還有可能免刑, 至少減刑,你說一說有沒有感覺比較輕鬆…(無法 辨識內容)(張志誼低頭,似哭泣)張英一:因為你承認了,決定了,你現在再講你不承認也沒 辦法----------------------------------------------------(18時00分40秒)(張英一站在張志誼左方,兩人分別閱筆錄)張英一:那個80萬元張志誼:嗯張英一:黃處長他怎麼講20萬就20萬,你將來繳回去這樣金 額不確定,你知道意思吧張志誼:嗯李青峯:等一下檢察官來的時候再跟他確定一下張英一:應該以他們黃榮德跟李中誠講的金額張志誼:李中誠講的不是20李青峯:沒關係,他說他自己15(18時01分11秒)張英一:我的意思是說金額多少已經不重要了,你現在忘記 到時候要繳回去檢察官也不曉得怎麼跟你繳回去, 你要繳多少?你知道我意思嗎?張志誼:嗯張英一:所以我建議你是說,看他們說多少,比如說20,你 有確定20,他若是說這,黃榮德說哪一天交多少, 你就照他意思講就好了,你知道我意思嗎?因為他 不會記錯,那你何必到時候再跟黃榮德對質說你交 給我18或20李青峯:還是你到時候再跟檢察官確認這一塊,好不好張英一:以黃榮德他們講的為主李青峯:等一下檢察官還會再問你,那就是以他們為主張志誼:黃榮德、李中誠講的李青峯:確實金額你忘了張英一:不然你到時候怎麼繳回----------------------------------------------------(18時02分00秒)(張志誼在筆錄上簽名)張英一:他交給你多少錢,他說多少,你就跟著別人說就好(李青峯拿筆錄請坐在後方沙發之張英一簽名)張英一:(起身走到張志誼左側對張志誼說)等一下檢察官 來了,你就跟檢察官說張志誼:嗯張英一:我後來想一想張志誼:嗯張英一:我所有的構成…(無法辨識內容) 黃榮德交給你幾 次,或是誰交給你幾次,他們說那麼清楚是對的, 這樣你了解嗎?(左手指向李青峯方向),…(無 法辨識內容)(李青峯拿著筆錄走出詢問室,張英一走出詢問室)----------------------------------------------------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參見卷第4 頁至第41頁、第69頁至第93頁),自前開勘驗結果觀之,可見證人張志誼受訊問時,一開始即否認全部犯行,而詢問人調查人員李青峰則於10時45分許告知其所涉法條及證人保護法之可能適用之要件,然張志誼則仍全盤否認,於11時2 分許,張志誼當時之辯護人張英一律師、陳佳俊律師進入詢問室,後調查人員李青峰、陳信安,再度說明法律上減刑之要件,並為張志誼分析法律上利害,並告知張志誼可以與辯護人討論法律上有利之答辯方向,其後於11時11分許,李青峰、張志誼及陳佳俊、張英一則步出詢問室。

13時43分許,上開人等在詢問室,張英一因另開庭,暫時離開詢問室,李青峰則對張志誼分析法律上之利弊,14時10分許,陳信安則告知張志誼「你照實講就好」、「不要你害人,只要澄清你的事實」等語,除再度告知貪污治罪條例之法定刑度,並動之以情,請張志誼坦然面對事實,再度勸說張志誼講出事實。

於14時16分許,陳信安則拿出1 張A4紙張,並告訴張志誼自白或否認所可能面臨之狀況,並告知張志誼在偵查階段可以跟檢察官談其權益等語。

於14時25分,陳信安另拿出1 份資料,以紙張遮隱住該資料(此部分嗣經張志誼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該文件為他人筆錄,陳信安當時將筆錄簽名遮隱住,不讓張志誼知道是何人筆錄),並要求張志誼唸出該筆錄內容,並以該筆錄內容極力勸說張志誼理性判斷自身權益,並再度以前開A4紙張所記載內容向張志誼解說其自白與否將面臨之司法程序,復告知張志誼「別人願意講出來,把事情釐清楚,現在他心安了,檢察官也同意... 」等語。

然張志誼於14時35分許,仍堅稱「我沒有收(錢)」,於14時36分許,稱「我沒有」,又於14時40分許,稱「沒有」,自14時44分許起至15時4 分間,張志誼靜默不語,陳信安則是一再向張志誼分析其法律上可能面臨之刑度及將來冗長之訴訟程序,並告知目前調查其他證據已獲知一定之犯罪事實,表達願意給予張志誼自新之機會,告知等語,然張志誼於15時4 分許,仍堅稱:沒有收錢等語,其後陳信安即步出詢問室,而由李青峰繼續詢問張志誼並於15時28分許製作筆錄完成。

接著在15時55分許,張志誼則再度進入詢問室,準備自白犯行,經調查人員陳信安詢問張志誼是否要通知律師,張志誼則回答「通知他們」,故等待至16時28分張英一律師到場後,張志誼則開始正式接受詢問並為有罪部分之陳述,此部分之事實,有前述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辯護人固認證人張志誼於本院審理時,針對其何以先為否認,嗣後在結束詢問後,始為自白乙情,證稱係因為張英一律師在場,伊感到壓力而未敢自白等語,與張志誼事後待張英一律師到場後,始開始自白之事實,顯有矛盾之處,而認為張志誼與調查人員有達成何不利於李朝卿之協議,而隱蔽真相,意欲蒙蔽法院等語。

然細繹前述張志誼之證述內容,可知其所稱「因為張英一律師在場,伊感到壓力,而未敢自白」之情,係指其第一次受詢問而言,在第一次其堅持否認後,中途在等待車輛押解至地檢署之過程中,既然已經決定吐實坦然面對司法,則其事後在第二次受詢時,縱有張英一律師在場,即已毋庸再感受有壓力,而得以自由陳述,此狀況與第一次受詢問時感到壓力之情,並無矛盾之處,尚不能因此遽認張志誼在堅持否認後,改變心意,決定坦自白即認為張志誼所述不得採信。

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揆其立法目的,本即基於特定或重大犯罪危害甚鉅,若非正犯或共犯間相互指證,大多難以順利破獲,基於鼓勵該等犯罪中之正犯或共犯自白自新,故設定在一定條件之下,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共犯。

刑事偵查詢問人於訊問前,曉諭正犯或共犯在上開條件下可以獲得減免其刑之規定,乃係法定寬典之告知,並非許以法律所未規定或不容許之利益,故非禁止之利誘(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55號判決參照)。

參以若涉嫌人否認犯罪,訊問或詢問者提出共犯坦承之筆錄,質問嫌疑人,以明瞭事實或再做查證,若訊問或詢問者於訊問或詢問時未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如指導嫌疑人要指認某人等),即無違法或不當訊問或詢問(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矚上易字第6 號判決參照)。

據此,縱使調查員於詢問張志誼時,有提供其他受詢問人之部分筆錄內容,要求張志誼唸出,亦僅是該調查人員以該等筆錄讓張志誼明瞭相關之事實,尚難遽認有不當詢問之問題,調查人員提供給張志誼之筆錄內容,有遮隱該筆錄受詢問人之姓名,此觀諸前揭勘驗筆錄自明,且自該勘驗結果亦可知當時調查人員提示給張志誼觀看之他人筆錄內容為「我對於收受廠商的回扣,回扣款一事一直深感良心不安,101 年9 月間吳仲琪再次拿給我240 萬回扣時,我就不願意再跟吳仲琪收受回扣款,而且整件事我並不是主謀,我只是身不由已,不得不配合辦理,我現在願意坦白供述,並繳回不法所得,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可以給我自新的機會、願意繳回前述60萬不法所得」等語,並無其他供述內容之細節部分,假若張志誼不知該等犯罪細節,其自應如丈二金剛,毫無頭緒,該等筆錄內容對於張志誼而言,衡情應毫無影響力可言,而縱使張志誼能知悉該等筆錄所指何事,縱使張志誼不願吐實,其仍有自由意旨足以繼續否認犯行,自難謂該等筆錄內容對於張志誼之自由意旨有何影響。

況且觀之調查人員之前述陳述,其僅有不斷勸諭張志誼吐實,並不斷告知其自白與否之可能遭遇之問題,分析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無以何不法方式,侵害張志誼自由意志之情事,自無不當詢問之問題,況且張志誼在前開受詢問時,均有辯護人陪同在場,其若有何法律上之疑問,隨時亦可以諮詢其辯護人,綜此,張志誼前揭供述自應以受相當之保障,前揭調查人員之詢問方法,堪屬偵訊技巧,並無逾越合法詢問範圍,又調查人員陳信安於詢問過程中,雖數度有「語調略為提高」、「聲音拉高」之情形,此觀之勘驗筆錄自明(見卷第32頁反面、第33頁反面),然其當時之陳述內容為「你要不要為了你家人想?怎麼想?怎麼想?怎麼想?」及「你告訴我你怎麼想?你在想什麼?」等語,尚屬一般對話針對重點加強語氣時之自然反應,其間並未涉及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自難認屬於辯護意旨所指「兇惡」、「嚴厲」、「壓迫」之口氣,尚難謂係不當訊問之方法。

辯護人雖另辯護稱:「在張志誼開始自白後,其辯護人張英一律師在短短不到一分鐘的時間5 度誘導張志誼應該要「以黃榮德他們講的為準」,調查人員李青峰亦建議其於檢察官複訊時回答「以他們為主」,凡此均屬不當違法之作為,均對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於詢問時之自由陳述之意志,造成重大不當之影響,而有以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否則,於第1 次詢問時堅決否認有收取回扣之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何以於不到30分鐘後突然進行之第2 次詢問時,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自白?」等語,然查,有關前揭辯護人張英一律師多次告知張志誼「以黃榮德他們講的為主」等語,此業據本院勘驗如前,故堪屬實,然依據前揭勘驗筆錄全文,張英一律師在張志誼決定自白前,始與張志誼有前述對話,可見張英一律師前揭談話內容對於張志誼決定自白乙情,並無影響,有影響者為張志誼所收取之金額究竟為何之認定而已。

而觀諸前揭勘驗筆錄內容,張志誼在自白後,針對其就此部分收取之回扣究竟收取金額為何亦記憶模糊,僅於16時30分許回答:「多少錢其實我現在都忘記了」、「我記得有(袋子),但是實際上多少錢,其實我不記得了」,於16時31分許回答「可能10幾」、「10幾」、「沒有到15吧」、「嗯,10幾、15」,復於16時34分許陳稱:「應該差不多」、「15」、「應該沒到20」等語,然因其對於其金額並無法明確確認,且供述之內容與其他共犯所述之金額「20萬」有落差,從而其辯護人張英一律師於17時22分許即告知張志誼「要承認就要講清楚,你不要講一半,你收到20,就說收到20,不要想說我講少一點就會減輕一點」、「你回想一下,你看,比如別人跟你說的,處長跟你說收多少」、「你說15到20,你就說20,怎麼會去說15?」、「人家講20萬應該是有根據的」、「如果沒有就沒有」、「若有,你就照實說,了解嗎」、「我的建議你是說,看他們說多少,比如說20,你有確定20,他若是說這,黃榮德說哪一天交多少,你就照他意思講就好了」等語,依此,可見張英一律師確實有對張志誼為前開對話,然經細繹前述張英一陳述,其係因張志誼無法確定所收取之金額為何,無法講出明確金額,故提醒張志誼若無法確認,應係以黃榮德所述金額為準,否則若多收少報,反而對其不利,提醒張志誼若無法清楚記憶,黃榮德供述之金額應較為正確,然前提仍是要求張志誼再想清楚,顯見張英一律師所言僅是提醒作用,對於張志誼之供述任意性自應無影響,況且,本院稽諸證人張志誼於該次調查時及同日檢察官偵查時之筆錄內容,該等筆錄內容就張志誼所收取之金額,亦分別係記載「不到20萬元(詳細金額已忘記)」、「金額伊沒有去算,他們也說差不多是20萬元」等語(見卷⑯第108 頁、第112 頁),顯見最後筆錄仍是記載概數,益徵筆錄清楚依據張志誼之意思記載,自尚難謂張志誼之供述任意性有何侵害之問題。

綜此,堪認證人張志誼此部分之證述任意性及證明力尚無疑義,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護意旨尚無理由。

⑶證人趙偵宇於101 年11月6 日在調查局受詢問時,經過情形業據本院當庭勘驗該日訊問光碟如下:----------------------------------------------------受 詢 問人:被告趙偵宇(下稱趙偵宇)詢 問 人:黃維和調查人員(下稱黃維和)筆錄記錄人:陳昭君調查人員(下稱陳昭君)辯 護 人:朱文財律師(下稱朱文財)(10時26分24秒)【畫面中,陳昭君就坐在電腦前(畫面左下方) ,黃維和就坐在陳昭君右方(畫面右下方),趙偵宇就坐在黃維和前方(即畫面正前方) ,朱文財則坐在畫面右前方之沙發】 (現場播放趙偵宇錄下與何勝豐之對話錄音內容)黃維和接起手機(無法辨識黃維和是否有講電話) 並起身走到詢問室門,結束手機通話,看著手機畫面,轉身走回原位並把手機放入褲子口袋內。

黃維和:妳先停一下陳昭君:嗯(現場停止播放錄音)黃維和:有印象呴趙偵宇:嗯,這主要就是議長跟我講的,就是講這些黃維和:對嘛,後面大概就差不多,那我們休息一下,妳要 不要上個廁所再說。

趙偵宇:好----------------------------------------------------(10時27分15秒)朱文財起身打開詢問室門帶趙偵宇去廁所,黃維和亦起身,3 人依序走出詢問室外,畫面中只剩陳昭君在場。

----------------------------------------------------(10時33分6秒)陳信安(穿著白色長袖襯衫、花領帶、深色長褲)將偵訊室門推開,稱:「李中誠的....」,之後門未關上。

兩間偵訊室之間的走廊右側,出現黃維和拿1 份資料給陳信安,陳信安接了那份資料後,即進入對面偵訊室,將門關上。

走廊的左側出現一位綁馬尾,著白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的女子,由左往右移動。

----------------------------------------------------(10時43分51秒)詢問室門打開,透過門可看見對面有一間詢問室,陳信安及黃維和自畫面右方併肩走出至詢問室外,此時,黃維和消失於畫面中;

而陳信安敲詢問室的白色門,該白色門打開,陳信安走進去,再走出站在詢問室的白色門邊,而趙偵宇則站在陳信安對面。

接著,趙偵宇自對面詢問室走出,走入本詢問室,黃維和跟在趙偵宇後方,而陳信安則站在詢問室門口。

黃維和關上門:黃維和:請坐,請等一下。

趙偵宇:好(趙偵宇在畫面右前方桌上抽取一張面紙,擦拭眼部;

黃維和關上詢問室門)。

黃維和:妳喝個水。

(趙偵宇及黃維和分別就坐原位)。

----------------------------------------------------(10時44分17秒)趙偵宇哭泣擦拭眼部----------------------------------------------------(10時44分34秒)(黃維和起身走向畫面右前方桌子遞面紙給趙偵宇)趙偵宇:謝謝此時,詢問室門打開,朱文財進入黃維和:可以嗎,可以呴。

趙偵宇:嗯(朱文財就坐在沙發,黃維和回到原位就坐)現場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10時44分50秒)(朱文財起身打開詢問室門,走出該詢問室)【畫面中,趙偵宇、黃維和及陳昭君分別就坐原位,而現場仍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10時45分19秒)朱文財打開詢問室門,進入後就坐在沙發上【現場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黃維和:這個是議長嗎趙偵宇:對。

----------------------------------------------------(10時47分12秒)(詢問室門打開。

陳信安身著白色長袖襯衫,袖口稍微捲起,打花色領帶,下著深色西裝褲。

)陳信安:通知那個呂律師跟黃律師。

黃維和起身:呂律師我來通知啦。

(黃維和走出詢問室並關上門)【現場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朱文財律師起身打開詢問室門,走出去並關上門。

)【畫面中,陳昭君及趙偵宇剩繼續就坐原位,現場繼續播放 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 (10時52分57秒) (黃維和打開詢問室門,朱文財跟在後方,二人進入詢問 室並依序就坐原位)。

---------------------------------------------------(10時53分24秒)黃維和與陳昭君似交談(無法辨識內容)。

【現場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10時53分35秒)朱文財起身舉手示意黃維和,接著打開詢問室門,黃維和亦起身,二人依序走出門外並關上門。

----------------------------------------------------(10時54分08秒)黃維和打開詢問室門進入關上門並就坐原位。

【現場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卷第185 頁反面至第198 頁、第219 頁至第220 頁)。

又有關證人黃榮德於同日(即101 年11月20日)在調查站受詢問時之過程,亦據本院當庭勘驗如下:----------------------------------------------------受詢問人:被告黃榮德(下稱黃榮德)詢問人:陳信安調查人員(下稱陳信安)筆錄記錄人:李宛俐調查人員(下稱李宛俐)陪同人:朱文財律師(下稱朱文財)(10時44分05秒)李宛俐打開調查站詢問室門,站在門邊等候,此時可見此訊問室的對面牆上為一紅色消防箱。

----------------------------------------------------(10時44分20秒)陳信安帶黃榮德進入詢問室,李宛俐關上詢問室門隨後亦進入。

黃榮德就坐於畫面正方(身著藍灰色者),陳信安坐在畫面右下方,李宛俐則就坐在畫面左下方(即電腦前)。

陳信安就坐後,將桌面上1 份資料放入右側抽屜後,再自該抽屜拿出白色紙張。

----------------------------------------------------(10時44分59秒)陳信安:那個,黃先生黃榮德:是的陳信安:我先把你的基本人資先給你,那個。

----------------------------------------------------(10時45分01秒)朱文財律師開門走入詢問室微抬右手對著陳信安比出數字「4 」之手勢。

朱文財:律師的問題4 點就解決,解決之後,看是要通知黃 律師來,還是怎麼樣。

----------------------------------------------------(10時45分13秒)朱文財走出詢問室陳信安:你是那個58年3 月22?黃榮德:是的陳信安:那個苗栗縣?黃榮德:是,對陳信安:現在是工務處處長?黃榮德:是的陳信安:那個縣政府?(陳信安左手指著電腦)黃榮德:對陳信安:身分證號碼是K120?黃榮德: 836864。

陳信安: 836864。

黃榮德:對。

陳信安:你的戶籍在南投市○○路000巷00號?黃榮德:對。

陳信安:住居所都一樣的?黃榮德:是的陳信安:你住家(臺語)電話是0000000?黃榮德:是的陳信安:你辦公室的是0000000?對不對?黃榮德:是的陳信安:你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黃榮德:是的陳信安:那是台大土木研究所畢業?黃榮德:是的陳信安:那現在就是你現在要準備,你現在有四個律師,那 現在你已經有一位朱律師有到場,你是否委任他?黃榮德:好,委任朱律師。

陳信安:好,另外你有準備委任哪兩位律師?我們準備通知 他。

黃榮德:就黃律師跟呂律師好了。

陳信安:黃律師、呂律師,好。

(陳信安左手指著電腦螢幕 )。

陳信安:我委任朱文財律師,呂、呂秀梅嘛?雙口呂嗎? (陳信安統整前述問答後指揮李宛俐繕打筆錄)黃榮德:對的。

雙口呂,秀氣的秀,梅花的梅。

陳信安:雙口呂,秀氣的秀,梅花的梅 (陳信安複述黃榮德所答,並從牛皮紙袋拿出一疊 文件翻閱)陳信安:黃鼎鈞律師。

黃榮德:是的,黃鼎鈞律師。

陳信安:鼎就是鼎乃的鼎…(…內容無法辨識)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三位律師到場,三位律師。

(陳信安左手指著電腦螢幕指揮李宛俐繕打筆錄)陳信安:坐一下,我去通知黃律師跟呂律師。

(陳信安起身並走向詢問室的門)黃榮德:好,謝謝。

(陳信安起身走出詢問室。

)----------------------------------------------------(10時47分52秒)陳信安走進詢問室,手裡拿杯水給黃榮德喝。

(10時48分01秒)陳信安就坐原位陳信安:那個先告知你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劉檢察官在今天借提發交你到我們南 投縣調查站來做詢問,你是在10點38分到場。

(陳 信安拿出手機,打開手機約1秒,約在10時48分19 秒闔起,10時48分21秒收入口袋後看向電腦畫面。

)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將手機收入其右側口袋)。

-----------------------------------------------------(10時48分51秒)陳信安:在,在呂秀梅律師,現在,(陳信安左手指著電腦 螢幕)現在時間(陳信安於畫面左上方10時49分02 秒拿出手機打開約2 秒左右觀看,於畫面左上方10 時49分04秒闔起,並看向電腦,於畫面左上方10時 49分06秒時將手機放入自己右方口袋)10點46分, 朱文財律師已經到場,呂秀梅律師已經通知在途, 你是否願意接受詢問? (黃榮德點頭)黃榮德:那就朱律師到場陳信安:對。

就朱律師到場黃榮德:就朱律師。

(陳信安起身走向詢問室門,正巧朱律師開門入內 )。

陳信安:我們通知二位律師了,現在經過他同意,在律師在 場下我們開始詢問。

----------------------------------------------------(10時49分41秒)陳信安打開詢問室門,朱文財走進詢問室,陳信安就坐原位,朱文財則坐在後方沙發。

(10時51分35秒)一名身著白色長袖深色背心黑色長褲的男子(即黃維和),敲門打開詢問室門站在門口處。

黃維和:黃律師去台北開庭,我請他的律師事務所通知了。

陳信安:好,你們有通知他。

那個呂律師呢?黃維和:呂律師?朱文財:沒關係那個我來就好。

(黃維和關上門)陳信安:好。

(陳信安握滑鼠,看著電腦畫面)陳信安:你願意據實陳述?黃榮德:願意。

陳信安:那我跟劉檢察官打個電話問看看,看看他是不是同 意做一個證人保護法的適用。

(陳信安起身往偵訊室門外走去)-----------------------------------------------------(10時51分56秒)陳信安打開詢問室門走出門外。

(10時52分03秒)朱文財打開詢問室門走出門外。

-----------------------------------------------------(11時00分33秒)陳信安:我跟你講,你四成,好六成,你現在給我確認六成 上繳給李朝卿,是不是?黃榮德:確認,是的。

陳信安:給他個人對不對?黃榮德:對陳信安:給他啦黃榮德:對,給他啦陳信安:四成?你們怎麼分?黃榮德:四成的話要看那當期的金額多少,因為分配的人是那 個,錢交給吳仲琪嘛,去做分配。

陳信安:錢交給吳仲琪?是他四成,他四成拿給你吧?黃榮德:不是,他全部,他拿跟李中誠拿的時候是全部的錢陳信安:對全部阿,分好阿。

黃榮德:對,他分好了。

陳信安:分好六四成嘛。

黃榮德:對,六四成,那他在這四成裡面,他要分給張秘書張 志誼、李中誠。

陳信安:嗯------------------------------------------------------(11時01分14秒)陳信安:你不可能,你這樣子講,你不可能是廠商在分這個 四成。

這個案子,你工務處、你的養護工程科、你 的土木科、你的下水道工程科,哪些人經辦、哪些 人需要打點、哪些人需要分到這些東西,是你要去 處理或 是張志誼去處理,你怎麼會去說是叫吳仲 琪幫你們怎麼分?黃榮德:對,你聽我解釋陳信安:好黃榮德:因為這個案子在發包的時候陳信安:嗯黃榮德:到底他的案件有多少,是哪一個科的,其實我這邊 是完全不知道,就是養護科多,土木科多還是下水 道工程科多,所以這個資料完全是在李中誠那邊才 會很清楚,那李中誠是跟那個吳仲琪是相當的配合 的,所以他們到底收了多少他們會整理一個明細, 明細出來後。

陳信安:明細?明細是給誰看?黃榮德:李中誠會,因為他交錢的時候是先交到許朝呈那邊 去,許朝呈會按照那工程的案件和它的金額去做一 個明細表陳信安:對黃榮德:那這個明細表作的時候就會有整個的總 金額,但這總金額他會先把六跟四分出來,六跟四 分出來,那這四的部分他要分配嘛,他分配是從秘 書李中誠還有我這邊還有業務課這邊,但是我這邊 是不知道業務課到底是哪一個科的案件是比較多的 。

陳信安:對。

黃榮德:所以許朝呈在把錢交給李中誠的時候,李中誠會有 個明細他交給吳仲琪,吳仲琪會來找我。

陳信安:對黃榮德:他來找我,他說這一次的案子裡面是養 護科的比較多、還是土木科的比較多、還是哪一科 比較多陳信安:對黃榮德:那李中誠要分多少?張志誼要分多少?我這邊要多 少?還有業務科那邊要多少?,所以。

陳信安:李中誠黃榮德:對陳信安:張志誼還有誰?(陳信安邊詢問邊用筆記錄在紙上)黃榮德:還有業務課那邊陳信安:還有你這邊? (陳信安邊詢問邊用筆記錄在紙上)黃榮德:還有我這邊,對。

陳信安:還有業務科?(陳信安邊詢問邊用筆記錄在紙上)黃榮德:對,業務科那邊。

黃榮德:所以這個部分不是我這邊在做。

陳信安:等於是說他初步跟你報告這個狀況。

黃榮德:對。

陳信安:經過你的許(停頓),因為一定是要你的許可嗎?黃榮德:對。

陳信安:經過你的許可,他就按照你許可的這個分配的金額 分配下去是不是這個意思?黃榮德:對對。

陳信安:那四成,等於你們收了3次,你本人每次拿了多少錢 ?黃榮德:大概20萬。

陳信安:你每次大概拿20萬?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有沒有比那個就是20萬還少黃榮德:20萬(停頓),應該都是20萬。

陳信安:應該都20萬?黃榮德:對,應該20萬。

陳信安:李中誠拿多少?黃榮德:他15萬、20萬,他這個數字我不太,大概是15、20萬 左右。

陳信安:15萬?黃榮德:15萬。

陳信安:你這裡跟李中誠跟那個吳仲琪有點差池,沒關係這 東西是必要時我再跟,他們是說這個錢四成的是都 到你這邊,然後李中誠在,你會在交給例如李中誠 說,你會再交給李中誠,請吳仲琪拿15萬交給你這 樣子,我們會覺得這個比較合理,因為這個工程是 你在要求這個李中誠的,代理課長配合你跟吳仲琪 去收這個回扣款回來以後,請他把它分成六成四成 ,六成往上繳,四成應該是由你來分配會比較合理 。

黃榮德:對,所以我剛才講就是說。

陳信安:他有口頭跟你報告?黃榮德:對。

陳信安:你允諾下去的,你說可以就可以。

黃榮德:可以,就這樣,對。

陳信安:這樣也對啦。

陳信安:所以吳仲琪就會從四成的部分拿20萬給你?黃榮德:對,他拿20萬給我。

陳信安:那他在你辦公室是這樣分的啊?黃榮德:不是,沒有沒有,他自己。

陳信安:他自己再回去?黃榮德:她自己回去處理這些事情。

陳信安:他是先把工程 。

黃榮德:跟我講。

陳信安:工程名稱、名單。

黃榮德:對對對。

陳信安:跟這六四成總金額多少 。

黃榮德:跟我講。

陳信安:拿給你看?黃榮德:對對對。

陳信安:給你看,看完了,他就會口頭跟你講說這四成怎麼 處理?黃榮德:對對對。

陳信安:你說ok,你有交代他把這東西怎麼樣?黃榮德:對,他就是說這誰要分多少誰要分多少,這次的金 額大概是多少,李中誠譬如假設說他這次分15萬, 張志誼20萬,我這邊20萬陳信安:好黃榮德:養護科那邊誰誰誰是不是要處理,我就說好那你就 去處理,他那邊也留了一些費用。

陳信安:吳仲琪?黃榮德:吳仲琪他自己那邊也留了一些費用。

陳信安:李中誠,等於說這個部分,那應該是李中誠跟吳仲 琪這邊講好?還是說由吳仲琪來處理這個分四成的 部分?黃榮德:吳仲琪自己跟我討論之後他就分出去了。

陳信安:他就分出去了?黃榮德:對他就分出去了。

陳信安:那張志誼分了幾次?也是分3次?黃榮德:一樣,對,我們幾次陳信安:一樣?黃榮德:大概20萬左右。

陳信安:那業務課呢?黃榮德:業務課我就,業務課大概是土木科跟養護科。

陳信安:大概是多少錢?黃榮德:水利科。

黃榮德:他那個錢講實在話,我就不曉得,因為他要處理的技 師那個就是,那個就是。

陳信安:你剛剛說的土木科、養護科是要給誰?如果是要這樣 分是要給誰?你告訴我。

黃榮德:土木科那邊應該是技士那邊。

陳信安:土木科是要給到技士?黃榮德:對。

陳信安:那是誰?黃榮德:要看那個業務單位他處理的那個案子。

陳信安:但是你叫吳仲琪,吳仲琪要給一個人阿?黃榮德:對啊。

陳信安:給誰啊?黃榮德:但是他。

陳信安:吳仲琪要拿給誰啊?黃榮德:他是跟我講說那個技士,「技士要來處理嗎(臺語) 」,「我就說好不然你就去處理(臺語)」。

陳信安:土木科的「技士是誰(臺語)」?黃榮德:所以我說這個人的問題,他處理哪些人的問題,他 只有跟我講課要處理,所以那個錢的細項他沒有跟 我講得很清楚,所以這個部分,要吳仲琪他本人會 相當清楚,這真的不是我說不陳信安:我了解我了 解。

黃榮德:因為他處理,比如說他可以處理兩…不可能。

(…內容無法辨識)陳信安:比較細膩不可能去搞得很清楚。

黃榮德:他可能一個人2萬塊、3萬塊我真的不曉得。

陳信安:你要跟我確認的,現在要確認的就是說你那個六成 是繳給?黃榮德:繳給李朝卿,對陳信安:你親送?3次?黃榮德:對,3次。

陳信安:第4次因為變成說黃榮德:我自己覺得不妥陳信安:因為覺得不妥所以放在吳仲琪那邊?黃榮德:對,我不敢去拿陳信安:你稍等我一下 (陳信安起身打開詢問室門走出門外,朱文財起身 打開詢問室門,走出門外,並關上門)。

----------------------------------------------------(11時17分08秒)陳信安進入詢問室並就坐原位。

陳信安:茶先喝。

黃榮德:好,謝謝陳信安:你是99年8月1號接任工務處的處長嗎?但是民代建 議,為什麼反而民代會這樣建議?(黃榮德咳嗽) 而不是說你們主動向廠商要求?黃榮德:(咳嗽)抱歉。

陳信安:不會、不會。

黃榮德:因為那個案,一百萬元以下的案子很多當時候的建 ,就是要施作的建議。

陳信安:建議案。

黃榮德:就是他就是民代。

陳信安:議員的建議案?黃榮德:對,民代就是建議說,我要做這個,我要做這個擋 土牆,做這個水溝,所以他們在建議的時候,他們 希望由他們建議的廠商來做,所以這些陳信安:所以希望用公開評審的方式?黃榮德:對,用公開評審的方式。

陳信安:來省麻煩?黃榮德:對,所以當時候這個案子不是說我們去找廠商來圍 標綁,不是這樣,是因為當時候這個議員他建議, 或是有一些代表,或是一些樁腳,他建議的這個案 子,他希望說他的廠商可以,因為他本身也可以賣 一個人情給廠商。

陳信安:對給廠商。

----------------------------------------------------(11時18分30秒)黃維和打開詢問室門,對著陳信安比著外面的手勢後關上門,陳信安起身往詢問室門走去。

黃榮德:所以他廠商就來做,做了之後這個部分當然他嚴格 講起來還是公開招標最低標。

陳信安行進中。

陳信安:好,你稍等一下。

(陳信安走出詢問室門外,將門關上,黃榮德與李宛俐就坐原位)----------------------------------------------------(11時32分13秒)黃榮德:阿中是在這次我的時候,他們說要幫忙,就是吳仲 琪跟阿中他們要幫忙嘛,因為他們以前怎樣我是不 曉得,因為他在這邊很資深了嘛。

(陳信安開門進入詢問室,就坐原位,打開右側抽屜隨後又關上。

)陳信安:誰?黃榮德:阿中。

陳信安:阿中他30年了嘛?黃榮德:他30幾年了,對阿。

黃榮德:你有跟檢察官通過電話嗎?陳信安:有。

黃榮德:他願意用證人保護法嗎?(陳信安手握滑鼠,看著電腦畫面)陳信安:願意。

----------------------------------------------------(12時13分31秒)黃榮德坐在後方沙發用餐黃榮德:剛才也有同步問我的太太嗎?李宛俐:有阿。

黃榮德:她是證人吧?李宛俐:她是證人,嗯。

----------------------------------------------------(12時22分59秒)(黃榮德與朱文財坐在後方沙發用餐)黃榮德:待會會跟檢察官方面談?我可以跟他確認我的權利 嗎?朱文財:你放心,等一下…證人保護法……內容應該都符合 。

(…處內容無法辨識)朱文財:那個,副座。

陳信安:有。

朱文財:等下檢察官的時候再跟他,讓他安心一下(朱文財 手指向黃榮德)確認讓他適用證人保護法可不可以 ?陳信安:好,我們會再請檢察官先跟你諭知一下。

黃榮德:好,謝謝你。

陳信安:好,不會。

----------------------------------------------------(12時23分58秒)黃榮德:我太太問完了?(黃榮德看向朱文財)朱文財:差不多了。

朱文財:我之前在外面有碰到她,才知道她有那麼鎮靜。

黃榮德:這次多虧她了。

朱文財:真的。

----------------------------------------------------(12時25分00秒)黃榮德:XXX(人名)大概什麼時候出來?朱文財:…助理…(內容無法辨識)黃榮德:…………,怎麼處理?(…處內容無法辨識)朱文財:不是怎麼處理,…,他問完之後大概差不多…他… 這幾天比較沒有壓力。

黃榮德:(內容無法辨識)朱文財:對。

黃榮德:他現在,他在12月,12月7號左右任期就結束了。

朱文財:對,他沒有差,他沒有受…保護,…搞不好他們… ( 內容無法辨識)朱文財:…………(朱文財與黃榮德小聲交談,無法辨識內 容)。

黃榮德:…實話實說。

(…處內容無法辨識)朱文財:對黃榮德:那縣長問完之後,我就大概可以出來?朱文財:對,大概沒有押的必要。

(陳信安邊用餐,同時左手指向電腦畫面)黃榮德:…,是李中誠…(…處內容無法辨識)朱文財:(無法辨識內容)黃榮德:這樣也好,把事情說出來也好,心裡也----------------------------------------------------(12時26分46秒)身著白色上衣外搭米色背心下著黑色長褲的男子打開詢問室門,並端一盤茶飲進來後再走出門外黃榮德:縣長有找過我老婆嗎?朱文財:有,他透過議長。

黃榮德:透過議長?找他?朱文財:對,在辦公室,他自己也知道禁見阿。

黃榮德:為什麼要透過議長?朱文財:剛好議長也在辦公室。

黃榮德:在誰的辦公室?朱文財:在縣長的辦公室。

----------------------------------------------------(12時32分52秒)朱文財起身走向詢問室門黃榮德:當公務員也很累,為政治服務。

朱文財:你在那個位子不處理這些事情也不行。

黃榮德:就是為政治服務嘛(朱文財走出門外)。

----------------------------------------------------(12時36分44秒)黃榮德:副座,等下詢問完之後,我還可以再跟我太太見個 面講幾句話嗎?好不好?陳信安:好。

(陳信安看向電腦,陳信安的右手掌朝向黃榮德左右擺動後,右手握控滑鼠)。

黃榮德:好----------------------------------------------------(12時38分52秒)朱文財進入詢問室並就坐後方沙發----------------------------------------------------(13時33分10秒)陳信安:要不要去洗個手?黃榮德:好。

陳信安:先暫停,那個時間幫我寫(陳信安指著電腦對李宛 俐說),來我們休息一下。

----------------------------------------------------(13時33分21秒)陳信安、黃榮德走出詢問室陳信安:有沒有抽菸?黃榮德:我沒有抽菸,沒有抽菸。

----------------------------------------------------(13時57分45秒)朱文財:那他老婆應該是證人吧?陳信安:對,我們會請檢察官給她轉證人。

朱文財:嗯。

----------------------------------------------------(13時58分22秒)黃榮德:所謂的緩刑就是說還是有刑期?譬如說,判,起訴 1 年、2 年。

陳信安:判刑,1 年、2 年。

黃榮德:判刑,1 年、2 年。

陳信安:緩刑5年。

黃榮德:緩刑5年。

陳信安:(內容無法辨識)朱文財:5年以內。

陳信安:5年以內不要有其他的刑事追訴,5年過後,就沒事 了。

(13時58分42秒)李宛例拿著文件走進詢問室。

黃榮德:5 年以內啊。

陳信安:一般都是5年以內。

(13時58分47秒)李宛俐將文件遞給陳信安,陳信安隨後放置到黃榮德面前,黃榮德開始翻閱。

----------------------------------------------------等情,亦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卷第221 頁至第246 頁),應堪認定。

自前述勘驗結果觀之,證人趙偵宇於當日10時26分許,經調查人員黃維和詢問「你要不要上個廁所再說」等語後,於10時27分許,由趙偵宇之辯護人朱文財律師帶同趙偵宇起身離開詢問室,嗣於10時43分許,陳信安則進入對面詢問室,其後趙偵宇則從該詢問室走出,並進入其原本接受詢問之詢問室內,待坐定後,復有哭泣、抽取桌上面紙擦拭眼部動作;

而另一方面,證人黃榮德則於10時44分許,由陳信安帶入其詢問室,接受調查人員陳信安之詢問,至12時13分許,黃榮德在詢問室內後方沙發用餐時,詢問調查人員李宛俐「剛才也有同步問我的太太嗎?」、「她是證人嗎?」等語,在12時36分許,並詢問調查人員陳信安:「等下詢問完之後,我還可以再跟我太太見個面講幾句話嗎?好不好?」,陳信安則回覆「好。」

等語。

依前開趙偵宇在中間休息後回到詢問室後哭泣之反應,對照黃榮德前開「可以再跟我太太見個面嗎?」等語觀之,再參諸證人陳信安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在訊問黃榮德前,並未安排黃榮德跟趙偵宇見面,趙偵宇在11月14日已經主動就律師部分為陳述,趙偵宇配合度很充分,黃榮德也是很快就其案件部分做一個坦白陳述,伊不記得黃榮德中間有沒有對伊要求要跟趙偵宇見面,但當事人若是提出見面要求,是可以接受的,所謂可以接受的意思,就是要不要讓他解除禁見,要看檢方這邊是否同意。

調查站裡面詢問室是一排的,包括洗手間,所以伊推測他們在上洗手間時確實有可能碰頭,碰到時聊兩句,我們不會強人所難等語(參見卷第161 頁反面至第162頁),趙偵宇在休息前往上洗手間之過程中,確實有與黃榮德見到面乙情,即堪認定。

然則,是否得以此即遽認為黃榮德與趙偵宇之見面業已影響證人黃榮德證述之任意性乙情,按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第一項)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第二項)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第三項)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

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第四項)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

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

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據此,足見接見、通信之權利為羈押中被告之權利,僅在有防止脫逃、滅證或勾串之虞時,始有禁止之必要,且對於個案接見、通信時,其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在偵查中應由檢察官決定之,而非謂一旦遭裁定禁止接見、通信,即全面禁止。

析言之,在不妨害證據、證人保全之前提下,被告縱使為法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者,針對個案偵查之需要,在不影響證人脫逃、滅證、勾串之前提下,其禁止之方式,自應有所放寬。

而本案證人黃榮德與趙偵宇均係在調查站內接受詢問,並無脫逃、滅證之行為,至為灼然,有疑問者,在於2 人見面時究為勾串之行為,抑或無涉勾串,而僅係為至親對於犯罪行為人所為鼓勵勇敢面對司法之親情喊話?就此,觀之趙偵宇當日全部詢問筆錄,可知其當日受詢問之重點在於播放其所錄製之其與被告李朝卿等在南投縣政府縣長室內外之對話內容,與其自身犯罪並無關涉,況且,依據前述勘驗內容,黃榮德於當日12時13分許,有詢問調查人員李宛俐:「剛才也有同步問我的太太嗎?」、於12時23分許談及:「這次多虧她(趙偵宇)了」等語,顯見其當時應已知悉趙偵宇有錄到與被告李朝卿之錄音內容,因而敢於道出事實,面對司法,此觀諸其於當日12時25分許,在與其辯護人用餐交談時,談及「... 實話實說」、「那縣長問完以後,我就大概可以出來?」、「這樣也好,把事實說出來也好,心理也... 」等語亦明。

綜此,均未見有何調查人員以證人保護法引誘黃榮德,並以趙偵宇作違犯罪嫌疑人以威脅黃榮德虛偽證述被告李朝卿犯行之情事,從而自亦不能以此認定證人黃榮德之證述不可採信。

⑷辯護人固另辯護稱:「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等二人就如何約去縣長辦公室談收受回扣之事,黃榮德證稱:縣長當時電話給伊,伊就前往縣長室,因為張志誼的辦公室是在縣長室的最外面,伊就找張秘書一起進去。

當時應該不是縣長打給我,是縣長室打給我。」

,張志誼則證稱:是黃榮德到,伊才進去。

印象中沒有看到黃榮德經過,記得縣長有打電話叫伊再進去等語,二人供述情節大相逕庭。

又黃榮德、張志誼就其等各自收受回扣金額等供述,核與起訴書所載6 成款項要上繳給被告,其餘4 成款項則由共同被告黃榮德與張志誼、李中誠等3 人朋分等情,顯已不符,黃榮德為公務員,無法交代其資金來源,唯一解釋即為黃榮德假借被告李朝卿名義收受回扣」等語,惟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合理之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茍其對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015號判決參照),查證人黃榮德、張志誼就前述2 人是一起進入縣長室,或是黃榮德先進去張志誼再進去縣長室乙情,互有齟齬之處,然觀諸卷附證人南投縣政府行政機要科科員田美霞及秘書林琦瑜當庭繪製之平面位置圖(見卷第225 頁至第226 頁),可見張志誼辦公室與縣長辦公室位在同一區,僅相隔2間辦公室,欲進入縣長辦公室,會先經過張志誼辦公室,而證人張志誼除該次進入縣長辦公室外,亦經常出入縣長辦公室由李朝卿指示辦理事項,已如前述,張志誼進入縣長辦公室之次數,顯然應已不可數計,從而其對於該次進入縣長辦公室是否係與黃榮德一起進入,未有清楚記憶,自亦非難以想像,依此,證人張志誼、黃榮德就此部分之證述有所歧異,亦應屬情理中事,又因此部分之經過較諸被告李朝卿辦公室內所發生之事,實屬枝微末節,當不能以此即認為證人黃榮德、張志誼之證述內容皆不可採信。

再者,固然證人張志誼、黃榮德等人證述所分配金額與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李朝卿等人就前述回扣款項係以6 成上繳李朝卿、其餘4 成由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等人朋分等情不符,然依據證人黃榮德、張志誼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李朝卿確有於99年12月間指示黃榮德、張志誼前述收取一成、一成五回扣,並以六成、四成之比例分配之事實,事後縱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各次僅拿取20萬、20萬及15萬元,而低於四成金額,顯見其後被告李朝卿所收取之金額應高於6 成金額,既然無證據證明黃榮德有收取超過各次20萬元回扣款項之事實,即不得因上開被告所約定分配之回扣款項與事後收取之回扣款項成數不一,則以此遽認證人黃榮德、張志誼之證述內容俱不可採。

⑸辯護人固另辯護稱:「證人趙偵宇於103 年8 月21日審理時固稱:買股票的資金,我的部分是我自己人生的儲蓄,小孩的保險是由我公公他來幫助云云,惟倘若趙偵宇此部分供證屬實,則其交易資金來源正當,且其早已明知資金之正當性,何以趙偵宇於其與陳益軒律師初次會面時,要告知陳益軒伊懷疑黃榮德被收押的原因可能與此項資金有關?又共同被告黃榮德、證人趙偵宇及黃榮德之父親即證人黃信光等三人於審理時就上開資金中保險費部分均供述一致,應係事前串證而來,證人黃信光就其資力、收入、獲利、儲蓄等情形,審理時均避重就輕,支吾其詞,甚至拒絕回答之情了,且黃信光自96年度起至101 年度止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均為零,證人黃信光所證述其支付孫女之保險費88萬元,不可信」等語。

然查證人黃榮德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證稱:伊中華電信之股票,現金是伊交給趙偵宇的,小孩子保險的錢是伊跟伊父親借,交給趙偵宇買的,趙偵宇從事藝術品跟茶葉買賣收入不一定,伊不知道趙偵宇獲利多少,趙偵宇自己買股票的錢現金來源為何伊不清楚等語(參見卷第91頁反面、第94頁),趙偵宇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買股票的事情,是伊與黃榮德看當時進場不錯,就買中華電信股票,伊的部分是用伊自己的資金,黃榮德的部分資金來源伊不清楚等語(參見卷第190 頁);

證人趙偵宇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買股票的錢,一部分是自己人生的儲蓄,小孩子保險的錢是公公幫助的,黃榮德買股票的錢來源伊不清楚等語(參見卷第96頁),互核相符,針對黃榮德之父提供給黃榮德之女買保險之現金,亦據證人黃信光即黃榮德之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參見卷第102 頁至第105 頁反面)。

顯見趙偵宇就前述伊自己股票的資金,清楚其來源,而對於黃榮德股票的現金來源,確實並不了解,其供述前後並無矛盾之處。

而對於小孩買保險之現金,則亦知悉是其公公支付。

然則因黃榮德係在101 年11月8 日驟然遭搜索、羈押,趙偵宇當時面對家中遭檢調搜索、配偶黃榮德遭羈押禁見,衡情其必然會想了解羈押原因為何,並且會有各種猜測,而因為其與黃榮德之間財務分開管理,是其對於黃榮德之金錢來源,理當無從知悉,是在陳益軒律師前往其家中與之討論為黃榮德委任其為辯護人之時(詳見前述有罪部分),趙偵宇面對陳益軒律師,心急如焚之情況下,必然會將各種心理之懷疑坦然告知,則其對於家中有關其自身現金來源以外所有現金來源(包含黃榮德交付之購買黃榮德股票之現金,及其公公黃信光交付之保險金)之合法性有所懷疑,亦非甚難想像,然此應為趙偵宇本身主觀上之懷疑,其既然在本案起訴後,業已知悉本件黃榮德羈押原因為何,其對於上開其曾懷疑過之金錢來源,即毋庸再予懷疑,是其在本院審理時有前述供述,自無違常之處,從而尚難認其事後在審理時之證述為不實。

⑹辯護人另辯護稱:「鈞院勘驗趙偵宇於101 年11月20日在南投縣調查站詢問之錄影音光牒結果顯示:『(11時48分13秒)黃維和:我將裝有現金的袋子拿到。

趙偵宇:我知道,就是袋子。

黃維和:就是袋子。

趙偵宇:但是裡面是什麼我不知道。

黃維和:我知道袋子。』

、『(11時49分36秒)黃維和:幾次,2 、3 次?趙偵宇:我不是很確定耶,大概是2 、3 次左右。

黃維和:曾經有2 、3 次。』

、『(11時50分45秒)陳昭君:是怎麼樣的袋子?趙偵宇:我已經忘記了耶。

陳昭君:2 、3 次拿的都一樣嗎?還是紙袋還是。

趙偵宇:不一樣。

陳昭君:不一樣,那是紙袋嗎?還是說那個是環保袋?還是…。

趙偵宇:我有點忘記了。

陳昭君:大概一個多大的袋子。

趙偵宇:差不多一般就像類似公事包。

陳昭君雙手比劃大小:是那種牛皮紙袋嗎?趙偵宇雙手比劃大小:不是。

陳昭君:就是手提袋。

趙偵宇:手提的,對對對。

陳昭君:兩個耳朵的那種。

趙偵宇:對。

陳昭君:大概可以裝多少?趙偵宇:我不知道耶,因為反正就是一個袋子,我先生也不會跟我講多少,只是我自己說心裡倒會想一下。』

等情,由此勘驗內容可知趙偵宇對於陪同黃榮德至縣長官邸之次數本不確定,袋子內裝何物亦不知情,但調查人員黃維和竟將趙偵宇此部分供述於筆錄記載為:『我曾經有2 、3次陪同黃榮德開車將裝有錢的袋子拿到位於南投市三和游泳池旁的李朝卿公館』等語,是此亦足見調查人員偵辦此案之心態。

又由上開勘驗光牒內容,亦清楚可知趙偵宇對於黃榮德所提之袋子究係何種用途、何種樣式、大小如何、裝置物品空間如何,均毫無所悉,經調查人員陳昭君一再誘導,仍回答『反正就是一個袋字』,惟當日筆錄就此部分,竟一字未記。

從而,設若證人趙偵宇確曾二、三次陪同黃榮德拿茶葉禮盒之提袋至縣長官邸等事實為真,則何以其就該提袋竟毫無概念,且係於經調查人員違法安排其與黃榮德見面後,製作筆錄時,仍向調查人員一再推稱「忘記了」,如此神情與態度,不禁令人懷疑其所為曾與黃榮德提袋子同至官邸部分之供述之真實性」等語。

然查:證人趙偵宇於陪同黃榮德前往縣長官邸交付前述回扣款項時,均為晚間9 時時分,視線理應較白日不清,且其受訊問時間為101 年11月20日,距離行為當時之100 年6 、7 月間及101 年1 月、6 月間,業已經過數月,依據一般經驗法則,證人記憶能力未必能清楚記得黃榮德是使用何袋子裝前述回扣款項送進縣長官邸,且衡諸常情,若為掩人耳目,黃榮德自然不會使用過於顯眼之袋子包裝,而若僅為一般紙袋,不具備獨特性,又有何人會特別關注?是證人趙偵宇未能記得該紙袋細節,當屬合情合理,其於受訊時陳述「忘記了」、「反正就是一個袋子」等語,亦無何違反常情之處,辯護意旨以此據以推論證人趙偵宇證述之真實性,自尚難遽採。

⑺辯護人另辯護稱:「經鈞院於103 年4 月24日勘驗該錄音光牒結果,趙偵宇自光牒錄音26分40秒處與被告見面時起至42分05秒處離去縣長辦公官時止,時間僅短短約16分鐘,且會面全程中尚有秘書林琦瑜、陳益軒律師在場並加入會談,而被告談話內容均係在表達其作為黃榮德長官,其支持、關心及鼓勵部屬妻子趙偵宇之立場,就此部分被告與一般常人可能表現之態度,並無相異之處,更且,被告與趙偵宇間會談全程,從未向趙偵宇或陳益軒律師提及應向黃榮德指示如何為有利於其自己之供述,是公訴人提出之此項證據,亦難執為被告涉嫌貪污之證明」等語。

然查:有關此部分勘驗結果,被告確實並未向趙偵宇或陳益軒律師提及應向黃榮德只是如何為有利於被告自己之供述,此業經本院勘驗如前,然依據該項勘驗結果,業已堪認定被告確有極力要求趙偵宇委任陳益軒律師為黃榮德辯護,且被告亦在對話中充分展現其對於其下屬黃榮德涉及貪瀆案件,非但未有何氣憤、遺憾之反應,反而極力表示要讓黃榮德全身而退,凡此反應確有異於一般生活經驗,而得作為不利於被告認定之間接事證自明,詳如前述有罪部分,故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護意旨,尚有誤會。

⑻辯護人固另辯護稱:「公訴人認證人簡瑞祺、李柏淵、簡漢雄、朱文財、張國楨、林永鴻、楊東嘉、張英一等人之待證事項為被告透過其他管道要黃榮德扛下刑責及要給黃榮德安家費等間接事實,惟經交互詰問後,其等之證述均未能證明上開待證事實,可見為檢察捕風捉影」等語。

然查,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本身縱使無法直接推得上開待證事實,然依據本院前開有罪部分論述,綜合觀察該等證人之證述內容,仍可推得上開待證事實,已如前述,從而被告透過其他管道要黃榮德扛下刑責及要給黃榮德安家費等間接事實,即可認定,且足以作為本件被告李朝卿犯罪事實五所示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是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亦無理由。

㈡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吳仲琪及許朝呈之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陸、事實六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志誼、李中誠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

被告李朝卿、陳國進則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被告李朝卿辯稱:陳國進未曾幫「德泰公司」向伊爭取系爭工程,伊絕未指示張志誼將系爭工程給「德泰公司」施作,亦未指示張志誼比價之廠商,未曾與陳國進、張志誼及李中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參見卷㊾第345 頁反面至第347 頁);

被告陳國進則辯稱:其並未向李朝卿爭取系爭工程,亦未與李朝卿等人收取回扣等語(參見卷㊾第247 頁至第248 頁)。

經查:

一、被告張志誼如犯罪事實六所示犯行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志誼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李中誠、證人孫士芳、曾華、邱宗華、許朝呈、廖建聰、吳仲琪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均相符(參見卷⑤第174 頁至第175頁、第178 頁至第184 頁、第188 頁至第192 頁;

卷⑥第107 頁至第122 頁、第135 頁至第136 頁;

卷⑦第93頁至第95頁;

卷⑨第11 4頁至第119 頁;

卷⑯第80頁至第85頁;

卷⑱第122 頁至第126 頁、第243 頁至第246 頁;

卷⑲第101 頁至第105 頁;

卷㉒第166 頁至第172 頁、第177 頁至第179頁、第204 頁至第210 頁;

卷㉓第14頁至第15頁、第47頁至第50頁、第196 頁至第198 頁、第214 頁至第216 頁;

卷㊻第33頁至第35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44頁至第46頁;

卷㊾第262 頁至第275 頁反面、第278 頁至第281 頁;

卷第271 頁至第289 頁反面、第311 頁至第313 頁反面;

卷第138 頁至第141 頁),並有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土木科簽呈(100 年12月30日擬請發包簽暨核定廠商名單,「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 300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採購中心101 年1 月9 日簽、核定廠商名單、南投縣政府101年1 月9 日府採購字第1010012119號函、101 年1 月13日開標紀錄、採購中心101 年1 月13日簽、101 年1 月18日決標簽、101 年1 月17日決標公告、100 年11月23日決標公告均影本及工程資料(含契約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卷①第39頁至第46頁;

卷⑤第32頁、第172 頁;

卷⑥第22頁正反、第99頁正反面;

卷⑦第131 頁至第138 頁;

本院外放卷)。

綜上,被告張志誼此部分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此部分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李中誠如犯罪事實六所示犯行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中誠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證人孫士芳、曾華、邱宗華、許朝呈、廖建聰、吳仲琪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參見卷⑤第48頁至第51頁反面;

卷⑥第107 頁至第122 頁、第135 頁至第136 頁;

卷⑦第93頁至第95頁;

卷⑯第114 頁至第115 頁;

卷⑱第243 頁至第246 頁;

卷⑲第101 頁至第105 頁、第110 頁至第111 頁;

卷㉒第166 頁至第172 頁、第177 頁至第179 頁、第204頁至第210 頁;

卷㉓第47頁至第50頁、第196 頁至第198 頁、卷㊻第33頁至第35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44頁至第46頁;

卷㊾第262 頁至第275 頁反面、第278 頁至第281 頁;

卷第271 頁至第289 頁反面、第311 頁至第313 頁;

卷第138 頁至第141 頁),並有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土木科簽呈(100 年12月30日擬請發包簽暨核定廠商名單,「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 300道路災修復建工程」)、101 年1 月9 日第一次開標簽、南投縣政府101 年1 月9 日府採購字第1010012119號函、101 年1 月13日開標資料、「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 K+300道路災修復建工程」101 年1 月13日簽、「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101 年1 月18日簽、101 年1 月17日決標公告、100 年11月23日決標公告均影本各1 份及工程資料(含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見卷①第39頁至第46頁;

卷⑤第32頁、第172 頁;

卷⑥第22頁、第99頁正反面;

卷⑦第131 頁至第138 頁;

本院外放卷)。

綜上,被告李中誠此部分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此部分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被告李朝卿、陳國進如犯罪事實六所示犯行部分:共同被告張志誼、李中誠就其等所涉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其等分別供述明確,核與前述如一、二所示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前述書證附卷可稽,如前開一、二說明所示,此部分之事實,已堪先予認定。

而被告李朝卿、陳國進就此部分與共同被告張志誼、李中誠所犯如犯罪事實六所示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及收取回扣之犯罪事實,與共同被告張志誼、李中誠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雖據被告李朝卿、簡瑞祺分別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有下開事證足資證明,茲說明如下:㈠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於調查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歷歷如下:⒈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於偵查中證稱:伊在南投縣政府擔任秘書,負責人事以外的相關業務。

工務處工程採購的文會送到伊這邊核定,由伊幫縣長李朝卿核章,是用丙章。

伊是99年12月7 日到縣政府,差不多是100 年初時,在縣長室,由李朝卿指示收取回扣的方式,當時有李朝卿、工務處長黃榮德及伊在場,李朝卿指示100 萬元以下工程由處長那邊統一處理收取工程款的一成作為回扣,設計監造部分實體工程500 萬元以上設計監造廠商交一成五的回扣,全部收的回扣六成交給李朝卿,四成由黃榮德處理,向廠商收取的部分由黃榮德處理,一開始伊不知道是什麼人,後來知道是李中誠。

李朝卿有交待伊的部分也由黃榮德那邊處理,當初伊有表示伊不要,但李朝卿交待黃榮德這樣處理,伊就沒再說什麼了。

「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是由伊核定,當初本案由業務單位簽上來就是要限制性招標,伊並無指示承辦人要簽限制性招標,本工程指定要給哪些廠商投標,是伊請示李朝卿,由李朝卿說要挑哪幾家廠商。

伊記得一開始李朝卿有指定2 家,但伊現在不記得是哪2 家,因為這2 家常常一起指定來比價,所以當初在「景泰公司」有大概跟許朝呈提一下說都是這二家不太好,所以才會有許朝呈打給孫士芳的電話。

最後選擇的廠商是「德泰公司」跟「育華公司」,這2 家廠商是伊請示李朝卿後,由李朝卿決定的。

伊會跟許朝呈講,係因為剛好聊天聊到,而許朝呈也認識孫士芳。

他們可能有建議說要換,但伊是請示李朝卿後,由李朝卿指定這2 家。

李中誠跟孫士芳原本可能有想說要改「育華公司」以外的另外一家廠商,伊說那都確定了就不要改,李中誠就說主要的在就好了,所以後來沒有再更改。

當初會選「育華公司」伊是直接問李朝卿,伊不知道為何李朝卿會選「育華公司」,可能他們有透過人跟李朝卿講。

當初選定這2 家公司也是由伊核章,由李朝卿指示,李朝卿都是口頭說的。

伊名單還沒送出去,孫士芳就知道有他了,孫士芳是透過什麼管道跟李朝卿建議的,伊不清楚等語(參見卷⑯第111 頁至第115 頁)。

⒉證人張志誼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伊在擔任南投縣政府秘書期間,曾經核定過「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案件」,該工程底價係由伊代李朝卿核定,廠商則是伊請示李朝卿後,由李朝卿交辦。

當初第一次核定的廠商是「德泰公司」跟「裕鑫公司」,後來發現「德泰公司」跟「裕鑫公司」常常一起參加限制性招標工程,後來「裕鑫公司」才改為「育華公司」。

李朝卿大概是在100 年12月初,在縣長辦公室裡交辦,當時李朝卿有交給伊1 張名單,上面是寫「德泰公司」跟「裕鑫公司」,當時伊有問李朝卿,李朝卿說主要是要給「德泰公司」,之後名單有變更,是因為有發現這2 家廠商常常一起投標,經請示李朝卿之後,就由伊在100 年12月中旬要求「德泰公司」變更。

100 年12月16日15時36分,許朝呈有打電話給孫士芳,這一通通話內容,許朝呈在電話裡面提到「秘書」有講怎樣怎樣,「秘書」指的是伊。

其中許朝呈電話中跟孫士芳講說:「你昨天來跟秘書談的仁愛那個,之前看都那兩個,要換一下。」

,意思就是因為「德泰公司」跟「裕鑫公司」之前有常常一起參加限制性投標比價,伊覺得不太妥當,所以伊才請許朝呈打電話叫孫士芳更換,因為許朝呈跟孫士芳比較熟。

許朝呈電話中談到:「你昨天跟祕書談的。」

伊與孫士芳在100 年12月15日有見面,談過同樣的廠商名單一直出現這件事情,有請孫士芳去更換名單,當天孫士芳沒有馬上換名單,翌日(即16日)是要叫孫士芳趕快處理。

101 年1 月5日16時28分,李中誠有跟伊通話,當時是已經將名單改為「德泰公司」跟「育華公司」之後,伊要核定廠商,但因這之前又有聽許朝呈說孫士芳要再更改名單,伊就叫李中誠再確認一下看是否沒有問題,那時候想要趕快核定下去叫他們不要再改,伊那時候已經有叫李中誠說要核定「德泰公司」跟「育華公司」。

101 年1 月6 日早上9 時12分,縣府內有人打電話給伊說:「桌上有看到一個仁愛鄉投83線,要拿給採購中心。」

,就是「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的名單要給採購中心,要小姐交給採購中心的名單是「德泰公司」跟「育華公司」,這2 家公司的名單,是孫士芳在許朝呈辦公室交給伊,時間大約是100 年12月20幾號,那時候是用講的說要改為「育華公司」,「裕鑫公司」改為「育華公司」這件事情,伊有跟李朝卿報告,但李朝卿是交代伊,主要是要給「德泰公司」,所以其他廠商是誰,李朝卿就都沒有特別意見,最後選「德泰公司」跟「育華公司」,是李朝卿要伊自己去處理。

伊在101年11月22日調查站做的筆錄,有說伊建議李朝卿另尋廠商參與比價,李朝卿最後指示由「育華公司」跟「德泰公司」參與比價,但這個時間是伊在看守所的時間,當時可能記不太清楚,伊後來有仔細想,李朝卿是指示交代要給「德泰公司」,而「裕鑫公司」要變更為「育華公司」之事,李朝卿不知道,但李朝卿是知道有變更。

依據101 年12月7 日,伊在調查站做的筆錄,那時伊說李朝卿在11、12月間給伊2 家包含「德泰公司」的比價廠商名單,伊查詢「德泰公司」以往參標紀錄,發現常常都這2 家在比價,所以伊自行於12月16日到「景泰公司」問「德泰公司」的人是誰,請許朝呈幫忙聯絡孫士芳,請他變更參與比價廠商名單,最後孫士芳有提供「德泰公司」跟「育華公司」的廠商名單給伊,這一次是說「德泰公司」跟「育華公司」是請孫士芳變更後提供給伊,應該是孫士芳提供(變更)名單給伊,剛剛講是李朝卿提供變更名單,剛剛那是記錯的,以這次(即調查局筆錄)比較正確。

伊印象中李朝卿是給伊2 家名單,但伊有沒有記錯,伊現在不確定,但李朝卿有提供「德泰公司」的名單,一定是沒有錯,因為那時候伊根本不知道「德泰公司」是孫士芳,無法將公司跟人兜起來,印象中李朝卿是給伊2 家公司的名單。

在伊核定「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廠商名單之前,孫士芳是透過其他管道去跟李朝卿講,伊都是直接問李朝卿,一開始就是李朝卿交辦要給「德泰公司」,沒有其他人再跟伊說,伊不清楚孫士芳是透過何管道跟李朝卿爭取工程,他們都知道限制性招標要找李朝卿,所以從來沒有人找過伊,「德泰公司」在得標以後,有沒有交付回扣,伊不清楚,伊也不知道為何李朝卿要事先指定本件工程給「德泰公司」,那部分伊不會去過問,李朝卿交代怎麼做,伊就把事情做好。

李朝卿交代伊本案工程要給「德泰公司」做,主辦單位以簽核限制性招標方式呈上來,採限制性指定廠商,如果簽公開就公開,簽限制性招標李朝卿就已有交代,而如果是採限制性招標,依規定至少要有2 家廠商以上,所以如果李朝卿只給1 家的名單,伊就要再找1 家,如果李朝卿有交代2 家,最直接以這2 家,然後就由採購中心辦開標。

他們來投標都高於底價,高於底價,他們自己會去減價。

只要是事先指定的廠商,原則上都可完成李朝卿交付的任務,因為只要廠商他們願意減價,都會完成。

系爭工程在簽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設計的時候就知道要採限制性招標方式,大概是100 年的11月會知道,所以李朝卿告訴伊說這個工程要給「德泰公司」做的時候,伊就知道這個案子要採限制性招標,因為它測設的部分就要確認,也不能測設部分慢慢做,工程又很快,所以一開始就知道。

比價廠商名單是李朝卿交給伊,100 年12月初在縣長辦公室,李朝卿寫在一張字條上面,說要給「德泰公司」做,所以伊知道「裕鑫公司」只是陪標,伊不需要去確定是否陪標,因為伊只要確定是哪家公司要得標,其他的事是要得標的廠商自己要去處理的。

「裕鑫公司」是不是孫士芳找的,伊不知道,他們透過管道跟李朝卿講的,是否連「裕鑫公司」一起寫,伊不清楚,但是「裕鑫公司」是李朝卿交給伊的,所以理論上「裕鑫公司」應該是「德泰公司」找來的,因為李朝卿有講說是要給「德泰公司」做,所以伊認為「裕鑫公司」有答應要投標。

每一件限制性招標工程給哪家廠商做,伊都不會去問,限制性招標的比價名單都是李朝卿決定的,至於變更陪標廠商,是伊請示縣長之後去做的處理。

在其他情形,若李朝卿只給伊一家廠商,另外伊會再找一家廠商來。

伊沒有跟孫士芳講過要繳交回扣的事情,在得標之前,除了變更廠商名單之外,孫士芳,沒有再拜託伊其他事情,除了變更得標廠商名單,這件工程伊都沒有再參與了,伊剛提到,100 年12月初李朝卿交付字條給伊,印象中該字條內容為「德泰公司」及「裕鑫公司」。

李朝卿當初有跟伊講是要給「德泰公司」,伊有去問許朝呈,說「德泰公司」負責人是何人,他跟伊說是孫士芳,伊就麻煩他連絡孫士芳到「景泰公司」,伊根本不知道「德泰公司」負責人是孫士芳。

本件李朝卿指示伊系爭工程要給「德泰公司」做,以及伊請示李朝卿說變更廠商,這2 次伊跟李朝卿都是在縣長辦公室面談的,李朝卿指示要由「德泰公司」來承攬本件工程時,李朝卿有寫2 家廠商的單子,單子早就銷燬了。

孫士芳的人伊認識,有見過他,但是伊一直不知道「德泰公司」的負責人就是孫士芳。

陳國進有時候會到縣長室,有無特別去講工程,伊現在不是很記得,伊沒有印象陳國進有沒有去找過李朝卿。

關於「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建工程」,是由伊核定採限制性招標,這點伊跟李朝卿之前在縣長室就有討論過了,更早之前,黃榮德跟李朝卿也有討論過,沒有其他人在場,這個事情不適合其他人知道。

伊與陳國進有認識,但陳國進不會直接跟伊要求哪一件工程要給特定廠商,因為陳國進知道伊沒有這個權利,陳國進頂多會追蹤,有時候會替朋友問,問哪一件工程,伊不記得了。

李朝卿大概在100 年11月左右,交付「裕鑫公司」跟「德泰公司」名單給伊,採限制性招標是整個災修工程,全部哪些件,他們會早一點知道。

但是要給哪一家廠商作,是陸陸續續才告知伊等語(參見卷第273 頁至第289 頁)。

㈡證人李中誠則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如下:⒈證人李中誠於偵查中證稱:「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是採限制性招標,考量那段路路況危險,所以黃榮德處長指示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而限制性招標廠商的選擇方式,簽呈簽上去時廠商名稱是空白的,再由上面縣長室的人決定,實際上不是由縣長李朝卿,就是委託秘書張志誼決定。

這件工程名單是上面選的,我們不會提供。

本件參與的廠商好像是「德泰公司」及「育華公司」,伊在100 年12月15日11時34分與「德泰公司」的孫士芳的通訊內容,應該是秘書要找他談,伊在12月15日約孫士芳見面後,12月16日15時36分,許朝呈有打電話給孫士芳叫他要換一下,不要每次都那二個,意思應該是張志誼有跟許朝呈講,請他換一下,對照上一通電話,應該是孫士芳拿廠商名單來跟伊講,那2 支牌常在一起不太好,孫士芳換另外一個廠商名稱等語(參見卷⑤第174頁至第193頁)。

⒉證人李中誠於審理時則證稱:「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如何決定得標廠商,伊不知道,伊沒有向秘書張志誼推薦廠商,「德泰公司」的孫士芳沒有在縣府提供給伊「德泰公司」跟「裕鑫公司」的廠商名單,伊印象中張志誼有拜託伊在這個過程伊打電話聯絡廠商孫士芳到縣政府來,他可能要確認廠商名稱,所以麻煩伊找廠商到縣政府來,因為兩家名單,所以確認到底是不是那兩家,伊是用行動電話通知孫士芳,伊跟孫士芳很熟,因為當時孫士芳也有承包伊的工程,孫士芳的廠商名單確認後,沒有交給伊,張志誼應該知道,伊有聽張志誼說,因為這兩家廠商常常出現在同一標上,張志誼講說這樣不太適合,101 年1 月5 日16時28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是伊跟張志誼的通話內容,是說伊跟孫士芳碰面洽談聯絡:「我有問,我知道。」

、「主要的,沒有錯,就是以前那個,這樣聽懂嗎?」、「什麼沒有錯?」、「剛才你問我的。」

、「剛才你有拿一張單子給我看。」

、「原本有一個,現在改這一個,主要的沒有變。」

,這些內容應該是孫士芳有到辦公廳來找伊,伊有轉告他說,張志誼希望再確認一下,有沒有要再改。

應該在這個期間內,張志誼也告訴伊說他要簽了,名單要決定就是叫他不要再改了,主要有就好了。

伊只知道名單裡面有一家是「德泰公司」,另一家是開標以後伊才知道。

採限制性招標,會透過我們承辦人簽到縣長室那邊核定廠商,伊沒有建議廠商名單,這些工程要由哪些廠商來比價,是縣長室那邊決定的,伊無權決定,上到縣長室以後,他們就會核定下來,核定之前,都不會再問下面承辦人的意見。

伊之前在調查站受詢問時,有講張志誼曾經問伊要找誰來承攬這件工程,伊有推薦孫士芳,但其實當初第一天伊是被訊問到天亮,所以很多事情伊記不起來。

現在伊回憶起來過程是如此,有一天張志誼到「景泰公司」坐,伊也有在那邊,張志誼就問伊說,這「德泰公司」是誰,說他不認識,問伊這家廠商好不好,伊就說他有做伊工程,品質做得不錯,當初伊是講認識「德泰公司」,品質不錯,但是伊並不是針對特定工程去推薦「德泰公司」,只是張志誼剛好問到這家廠商負責人是誰這樣而已。

12月15日11時34分,伊打電話給孫士芳,叫他來許朝呈的「景泰公司」,當天應該是張志誼要找孫士芳,當天在「景泰公司」有見面,談話內容應該有談到系爭工程,內容伊不曉得,不記得孫士芳那天有沒有提供廠商名單,1 月5 日下午3 時9 分跟4 時19分,伊有打電話給孫士芳叫他到辦公室,是最後張志誼要確認陪標廠商名單的問題,後來伊有打電話給孫士芳,他就到辦公室來。

張志誼有拿一張單子給伊,上面應該是寫兩家廠商,伊只記得其中有「德泰公司」。

伊與孫士芳認識10幾年,但是孫士芳沒有跟伊提到系爭工程他是如何拿到的。

15號那次是張志誼問伊說「德泰公司」是誰的,問完之後,張志誼就麻煩伊去通知他來,約在許朝呈的「景泰公司」,因為張志誼要找他談話,內容不清楚,因為他們有時候談的事情,人會到外面去談。

本件工程最後是採限制性招標,比價廠商的名單往上簽的時候是空白,由伊的經驗,應該是張志誼核定比價廠商名單的,陳國進針對這件工程,沒有跟伊聯絡過。

伊認識孫士芳很久,因為孫士芳常做縣政府的工程,但是系爭工程孫士芳完全沒找伊,因為這件不是伊承辦的,是一直到張志誼講了之後,伊才知道這件工程要指定給「德泰公司」孫士芳的。

101 年11月7 日,調查員問伊:「孫士芳有找你來參標?」伊說不記得,伊有講可能是伊推薦給張志誼,當天可能是很疲累,101 年11月16日調查站問伊時,距離101 年11 月7日差不多9 天的時間,伊很確定跟調查員回答說,確實伊有推薦孫士芳來承攬工程,為何這樣回答,已記不起來。

關於這件投83線工程,李朝卿沒有對伊有任何指示或聯繫等語(參見卷第271 頁至第272 頁、第311 頁至第313 頁反面)。

㈢證人即「德泰公司」負責人孫士芳之證述內容:⒈證人孫士芳於102 年1 月7 日偵訊時證稱:伊有透過「裕鑫公司」找「育華公司」陪標「100 年7 月豪雨Cl-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工程標案,這是100 年12月中旬的事,詳細日期伊不記得了,當時已知道要做系爭工程,該工程是透過廖建聰去找「小怪」陳國進,陳國進是如何爭取的,中間過程伊不知道。

廖建聰只是單純的營建廠商,伊知道廖建聰去找陳國進,陳國進會去找李朝卿,但他們之間怎麼講伊不知道,但廖建聰有說工程也是要交一成回扣。

這件工程伊有交付一成回扣180 萬元。

伊是分二次,交給廖建聰,各為90萬元,伊是在伊家裡交付給廖建聰的,時間大約是在101 年2 、3 月,工程尚在施工中,至於廖建聰拿到回扣款後如何處理,伊不知道,廖建聰有說過會把錢交上去,有說錢要給李朝卿的,但如何交付的過程,伊不知道。

伊所交付之款項是從自己帳戶提領的,之前就有先提領170 萬元要借給朋友,後來朋友沒有借,伊就從其中拿90萬元給廖建聰。

另外有分三次提領各30萬元,領90萬元後,一起交給廖建聰,伊提領170 萬元時間為100 年11月18日,另外領三次30萬元的時間分別為101 年1 月20日、2 月13日、2月17日,分三次提領,是因為不想超過50萬元的額度。

廖建聰幫伊爭取該工程,廖建聰是為了要合夥做,主要還是伊做,後來伊將利潤分配共400 多萬元,扣除回扣180 萬元,每人分得約150 萬元左右。

伊有分150 萬元的利潤給廖建聰,交150 萬元利潤給廖建聰的時間大約是在101 年8 、9 月左右,地點是在伊家裡,給廖建聰這筆利潤的錢,也是從自己的帳戶提領的,也有朋友借款還伊的款項。

8 月份有提領一筆30萬元,另外不足部分是之前朋友借款還錢的。

當初提供陪標廠商名單給縣府人員,是在許朝呈那邊,提供給張志誼或李中誠伊忘了。

當初是提供「德泰公司」及「裕鑫公司」,後來他們才透過許朝呈告訴伊說要換名單,伊才換成「德泰公司」及「育華公司」,一開始提供「裕鑫公司」的名單,來不及詢問「裕鑫公司」的意願,後來才去找她的,她有同意幫忙。

隔天縣府要伊改名單,所以伊叫曾華幫伊找其他的廠商。

之前伊受訊時,講說伊回扣沒有交付,是不實在的,伊那樣講是因為怕講出來後對家人會造成危險。

伊確實是透過廖建聰轉交回扣的,而不是伊與縣府人員有接洽。

該工程伊是透過廖建聰找陳國進爭取的,陳國進可能是找李朝卿,他與李朝卿的關係伊不清楚,伊有交180 萬元回扣,是交給廖建聰,廖建聰說是要交給李朝卿等語(參見卷㉒第204頁至第210 頁)。

⒉證人孫士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德泰公司」負責人,「德泰公司」有承包「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該工程是採「限制性招標」,伊在公司收到比價前,曾經透過廖建聰去爭取系爭工程,當時伊跟廖建聰說快沒工作了,如果有限制性招標的工程,看看有沒有機會爭取一些工作,廖建聰告訴伊他是找「小怪」陳國進處理,說陳國進可以通到李朝卿那邊。

印象中伊是在收到比價前1 個月找廖建聰,縣府101 年1 月發文通知伊比價,是1 月9 日大概一個月前,所以差不多是12月9 日之前。

限制性招標一般都是會提供2 家廠商來比價,如果要由「德泰公司」得標,必須要找另外一家來幫忙,那時候請廖建聰幫忙,沒有跟他講說,會找哪一家來幫忙,因為那時候還沒有確定有沒有,所以還沒有提供。

收到比價通知前,伊曾經提供廠商名單,在12月15日11時34分,李中誠有打電話給伊,叫伊去「景泰公司」,伊在偵查中講是接到許朝呈的電話,應該是口誤。

伊有跟張志誼見面,在給張志誼之前,就是在「景泰公司」提供名單之前,並未先提供名單給別人,名單是張志誼叫伊提供的,張志誼也不認識伊,甚至不知道伊是什麼公司。

一開始提供的廠商名單是「裕鑫公司」跟「德泰公司」,伊是在「景泰公司」那邊交給張志誼秘書,當時旁邊還有許朝呈、李中誠,現在不清楚,好像是許朝呈,忘記了。

100 年12月16日下午3 時36分許,伊與許朝呈在電話中講到的秘書是指張志誼,許朝呈在電話講到伊跟秘書談的「仁愛那個」,是指「83線工程」,許朝呈跟伊講「仁愛那個換一下」,是指「裕鑫公司」要換成別家公司,因為「德泰公司」、「裕鑫公司」這2 家常常一起出現投標。

該名單事後有變更,將「裕鑫公司」變更為「育華公司」,伊在變更為「育華公司」之前,有先跟「育華公司」說幫忙陪標,之後有跟「育華公司」確認意願,伊是透過「裕鑫公司」來確認「育華公司」意願,16日是許朝呈打電話給伊,說要換一下,伊大概花2 天時間去找要換的廠商,伊是請「裕鑫公司」去找,他直接提供。

101 年1 月5 日下午3 時9 分跟4 時19分,李中誠有打電話跟伊聯絡,叫伊去他辦公室,後來李中誠就在當天4 時28分打電話給張志誼講說:「換一家,主要的沒變。」

,目的是要確認名單有沒有要再變更,當時就已經確定是「德泰公司」跟「育華公司」伊在得標以後,有交付回扣180 萬元給廖建聰,要廖建聰轉交,那時候還沒標到工程,後來見面的時候說要繳回扣。

伊在跟廖建聰爭取工程時,廖建聰就有說要一成回扣,也就是廖建聰是在100 年12月9 日前,就有講到回扣的事,回扣部分伊是分2次,在伊家裡交給廖建聰,1 次90萬元,2 次共180 萬元,伊給廖建聰回扣的時間大約是在101 年2 月或3 月時,2 次大概隔1 個月,伊知道廖建聰拿到錢會拿給「小怪」陳國進,有說陳國進會交給「上面」,好像說是李朝卿,過程伊不清楚,伊交付的回扣款項來源,有的是提領的,有的是跟朋友借的,有的是家裡有先存放錢,如卷㉒第195 頁存摺資料所示,100 年11月18日有1 筆在伊太太在臺中銀行竹山分行帳戶170 萬元的提領,就是伊提領的部分,另外第二次是從伊在臺中銀行竹山分行帳戶,分別在1 月20日、2 月13日、2 月17日各提30萬元累積90萬元交給廖建聰,前後總共180萬元。

廖建聰幫忙爭取工程,好處就是,後來伊跟廖建聰一起合作本件工程,廖建聰跟伊合作全部工程,扣除前述180萬元回扣外,利潤大概有300 萬元,分150 萬元給廖建聰。

100 年12月15日伊接到許朝呈電話要伊過去,張志誼有告訴伊說,這個工程李朝卿要給伊做,伊一開始拜託廖建聰的時候,就有講到回扣的事情,廖建聰有說標到以後,要交回扣一成。

伊在12月15日去「景泰公司」跟張志誼他們見面,伊就把名單給他們,之前因為已經有跟「裕鑫公司」配合過,所以知道「裕鑫公司」可能會答應陪標,張志誼跟李中誠比起來,伊是跟李中誠比較熟,1 月5 日在簽核之前,李中誠有再跟伊確認陪標廠商的名單有沒有變,伊是說沒有變。

在這過程中,伊並未曾因為這件工程再跟李中誠或張志誼聯絡,除了要變更陪標廠商的事情以外,除非李中誠公務上有其他的事,不然沒有聯絡。

本件一成回扣是廖建聰要求伊支付,張志誼或李中誠等人沒有要求本件工程必須交付一成回扣,廖建聰說要交給陳國進,要轉給上面的李朝卿,廖建聰怎麼交付給他們,細節部分伊就不清楚了,張志誼之所以叫伊提供名單,就是要安排讓伊得標,在張志誼之前,伊就已經透過廖建聰的管道去爭取該工程了,之前有說是張志誼問伊要不要承攬,伊說要承攬,這個說法是有點保留,因為伊之前就已經有請廖建聰幫忙爭取該工程,所以在12月15日的時候,伊跟張志誼、李中誠他們在「景泰公司」碰面時,張志誼問說有無意願要承攬投83線工程時,伊就已經知道那是廖建聰推薦的,廖建聰也有跟伊這樣子講,張志誼就有跟伊講說有人交代要把投83線工程交給伊,伊後來有打電話跟廖建聰確認,說是伊幫忙爭取的,張志誼那時候就有說工程要給我們,所以叫伊交2 個名單出來等語(參見卷第324 頁至第360 頁反面)。

㈣證人廖建聰之證述內容:⒈證人廖建聰於偵查中證稱:認識「德泰公司」的孫士芳,孫士芳曾委請伊幫他爭取南投縣政府的工程,伊在3 年前,詳細日期伊忘了,在名間鄉松柏嶺的廟介紹孫士芳與陳小怪(即陳國進)認識,陳國進是縣府的顧問,伊有介紹孫士芳是優良廠商,如果南投縣政府有災修工程的話,可以找優良廠商品質好一點,一段時間後就沒有消息,後來,陳國進說有7 月豪雨的災修工程,伊跟孫士芳說有這些工程,後來伊就與孫士芳沒有聯絡。

印象中是陳小怪(即陳國進)先跟伊說有這些工程,伊再向孫士芳講。

孫士芳後來有得標「100 年7 月豪兩C1仁愛鄉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工程」,這件工程孫士芳有託伊轉交錢給相關人員,他在標得工程後,有先叫伊要交錢給陳國進,伊跟他說不用那麼急,等有錢再拿給他,後來孫士芳在施工中左右,曾經分二次給伊,伊再轉交給陳國進。

二次分別各為90萬元,是伊去孫士芳家拿的,時間大約在施工中101 年2 至4 月間,伊不確定。

伊收到錢後打電話給陳國進,約在高速公路的南投休息站附近交給陳國進,伊是收到二次錢後再一次交給陳國進。

孫士芳有說是陳國進幫忙這個工程,要回饋給「上面」,伊將錢拿給陳國進。

孫士芳要給那麼多錢給陳國進,因為工程有賺錢,且行規要一成,意思是要給縣府上面的人。

伊錢拿給陳國進時,有跟陳國進說是孫士芳要繳行規一成。

陳國進沒有說錢要如何處理,孫士芳承包這工程有分利潤給伊,因伊是做機械怪手這部分,有跟他合作,所以伊有分得150 萬元左右。

陳國進透過何方式幫孫士芳爭取這工程,伊不清楚,發包過程伊不清楚,是標得工程後孫士芳才告訴伊的。

陳小怪就是陳國進,伊認識陳國進時,他是縣府顧問,伊認識他5 年了,聽說陳國進是一個通靈的人士,沒有正職,就是專門在看一些通靈的事情。

他曾經帶伊到雲林縣四湖的參天宮、三條崙的包公廟、南部的福德廟。

陳國進沒有告訴伊錢要如何處理,只說他會繳給上面,實際上有無繳,伊不曉得等語(參見卷㉓第47頁至第50頁)。

⒉證人廖建聰審理時證稱:伊認識「德泰公司」負責人孫士芳,伊有幫「德泰公司」去爭取過南投縣政府發包的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因為孫士芳是伊朋友,說都沒有工作,問伊有沒有認識,說現在南投縣政府工程都是發包議價。

伊認識陳小怪(即被告陳國進),是好朋友,常見面,他們都是幫伊引薦廟宇拜拜,伊就拜託被告陳國進向李朝卿爭取工程來做,孫士芳是在100 年以前請伊幫「德泰公司」爭取工程,陳國進大概在100 年10月至12月,有一天打電話給伊,問有無孫士芳的電話,要幫他爭取工程,伊給了電話,再來他們工程怎樣標伊都不知道,被告陳國進跟伊說後,伊有告訴孫士芳,時間大概是在100 年12月16日之前,伊有跟孫士芳講說陳國進有幫忙爭取災修工程。

之所以會幫孫士芳向陳國進介紹,因為伊跟陳國進是很好的朋友,常去拜拜,陳國進時常提起說他是顧問,他都講李朝卿是老大,說跟老大講一下南投縣好的包商要照顧,優良廠商做得不錯,有機會參加議價,陳國進是縣政顧問,常常帶李朝卿去拜拜,孫士芳100 年11月、12月之後,有提供廠商名單,是「德泰公司」,沒有告訴伊陪標廠商名稱,一直到這個工程通知要議價,「德泰公司」在得到「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就本件工程,孫士芳在得標之後,有交付回扣180 萬元給伊,伊在幫孫士芳爭取工程時,有跟孫士芳講說這個工程要交回扣,因為當初陳國進有跟伊說,要交一成回扣給「上面」,之後孫士芳大概是在2 月到4 月中,分2 次,1 次90萬元,在孫士芳家裡交回扣給伊,孫士芳知道交給伊後,伊會拿給陳國進,因為伊之前就有告訴孫士芳說要拿給陳國進,伊在拿到回扣之後,應該是在當天就在國道高速公路休息站下「南鄉路」,往縣政府的路上,將180 萬元回扣裝在袋子裡交給陳國進。

當初伊幫孫士芳爭取到系爭工程後,伊有跟孫士芳合股施作工程,伊有分到部分利潤大概150 萬元。

這件「投83線工程」,是陳國進跟伊講說要繳一成的回扣,陳國進有說要繳回扣給上面,陳國進是直接跟伊說,要繳一成回扣。

伊回去之後,有跟孫士芳說錢已經交給陳國進了,孫士芳有說應該要給人家。

伊與孫士芳都經常去許朝呈的公司坐坐,他的公司就在縣府後面。

有人說:「飲水思源。」

,錢陳國進要拿給誰伊不曉得,不管是報答還是回扣,但是飲水思源的人,錢是給幫忙伊的人。

其後他們如何運作,伊不清楚,伊不清楚陳國進是否有把錢拿給李朝卿。

伊曾經聽過工務處那邊,有的工程要回扣,不能說是全部,有的沒賺到錢。

本件工程,在孫士芳標到工程前,伊就有跟孫士芳講說這個工程要有回扣,後來陳國進跟伊碰面,有向伊表示他不會獨吞工程回扣,是要交給「上面的人」,當時陳國進並沒有講明「上面的人」是誰,但伊根據伊與陳國進對話的認知,「上面的人」應該就是指李朝卿,但伊不清楚陳國進錢交給誰等語(參見卷第361 頁至第382頁反面)。

㈤證人即「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證述內容如下:⒈證人許朝呈於偵查中證稱:張志誼曾經於「景泰公司」當面要伊打電話連絡孫士芳,要伊轉告孫士芳有關100 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83線14K +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的那兩支牌可否換一家,也請孫士芳到縣府找他談,這時伊才知道孫士芳針對本工程原本有提供兩家名單給張志誼,但張志誼要孫士芳換其中一家廠商,至於孫士芳原本提供的廠商名單及後來更換的廠商名單伊不清楚。

因為「景泰公司」位置很靠近南投縣政府,所以李中誠、張志誼都會借用「景泰公司」場所找廠商談事情,有時伊外出測量,他們也會直接在公司泡茶談事情,伊並不清楚李中誠與孫士芳談論何事,但講去「許仔那裡」指的就是要約在「景泰公司」。

他們曾經約在「景泰公司」見面,但他們其實是在公司外面講話。

伊使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於100 年12月16日15時36分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孫士芳談及「孫董,秘書講哦,看能不能換一下啦!」、「什麼樣的?」、「就你昨天來跟他談的,仁愛那個啊!」、「仁愛那個,看能不能換一下哦!」、「因為他之前去看,每次都那2 個就對了。」

、「他講怎麼去看,每次都那2 個在一起,看能不能換一下。」

、「好,我找一下。」

等內容,就是伊前述依照張志誼指示打電話給孫士芳要求他更換其中一家廠商名單的對話。

當時伊與孫士芳通話時,發話位置顯示在「南投縣○○市○○路000 號11樓」,所以伊應該是在「景泰公司」打這通電話的,而張志誼使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於100 年12月16日14時6 分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張志誼發話位置亦在「南投縣○○市○○路000 號11樓、表示伊應該是秘書張志誼在旁邊當場指示伊撥打電話,伊馬上打電話給孫士芳的,所以張志誼人在伊旁邊等語(參見卷⑥第65頁)。

⒉證人許朝呈於審理時證述:伊為「景泰公司」的負責人,伊認識被告張志誼,被告張志誼曾在「景泰公司」內要伊打電話通知孫士芳變更廠商名單,100 年12月16日15時36分的監聽譯文,是伊與孫士芳的通話的內容,電話中伊所講的「秘書」,是張志誼,所提到的「仁愛那個」,所指的是「100年7 月豪雨C1-015仁愛鄉投83線14K+3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12月15日11時34分李中誠有打電話給孫士芳,叫孫士芳過來南投,去「許仔」那裡,而伊打電話給孫士芳會說「你昨天來跟祕書談的。」

等語,是因為要伊幫忙打電話,說昨天來談的事情是否能來這邊談一下。

張志誼說「之前他去看的每一次都是那兩個」,會說「之前」,指的就是兩家公司,伊打電話叫孫士芳來一下、換一下,「換一下」指的是更換陪標廠商名單,就是因為常看到這兩家公司一起出現,要伊幫忙聯絡孫士芳改一下或者來這裡談等語(參見卷第313 頁反面至第323 頁反面)。

㈥證人即「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之證述如下:⒈證人吳仲琪於偵查中證稱:伊使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與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在100 年12月7 日15時12分之監聽譯文內容,是伊與陳國進的通話,內容是陳國進叫伊幫他問一下83線工程進度到什麼地方。

因為陳國進跟工務處長黃榮德有一些口角摩擦,是伊當和事佬,所以陳國進透過伊去幫他問,伊只知道是「投83線」的工程,詳細名稱伊不清楚。

陳國進為何要詢問此工程進度?可能是想要取得標案,伊不清楚陳國進是否想要幫人取得標案,但伊知道,陳國進實際上是沒有在施用工程。

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與0000-000000 在100 年12月19日13時20分之監聽譯文是伊與陳國進的通話,內容「那個阿德的事情談了沒有」,「阿德」是指黃榮德,是有一個農路的補助陳情案,因為法規程序不符,所以黃榮德不同意,陳國進因為這樣與黃榮德有發生衝突,陳國進要問說那個陳情案是否還在黃榮德那裡,還是被擱置。

陳國進電話中的「老闆」應該是指李朝卿。

伊說伊會跟黃榮德在一起,再問看看,是因為伊問農路陳情案要怎麼樣補正法律程序,另外還有「投83線」工程的進度。

行動電話0000-000000 與0000-000000 在100 年12月30日15時0 分之監聽譯文,是伊與陳國進的通話,內容裡「第一件事4 千那個」伊已沒有印象,好像是有人承作的進行中的工程,具體內容不記得,第二件是問伊「投83線」工程進度,伊有問黃榮德,他已批上去了快下來了。

伊不知道陳國進為何會一直關切「投83線」的工程,「快下來」是指已呈上去給縣長室,批下來就是要辦招標等語(參見卷㉓第196 頁至第198 頁)。

⒉證人吳仲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認識陳國進,平時偶爾會往來,100 年12月7 日下午3 時12分,伊使用電話與陳國進通話,內容是在講工程經費,陳國進有透過伊詢問「投83線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招標情形,陳國進有問伊這個問題,因為陳國進跟黃榮德有點嫌隙,就託伊去打聽一下,跟他陳報「投83線工程」的進度。

12月19日陳國進打來問他託伊問黃榮德的事情問了沒有,伊回答還沒。

同年12月19日監聽譯文,陳國進有講到,「這1 、2 天要跟老闆談事情,跟他談這個」,陳國進這裡講的「老闆」可能是李朝卿,但是事實上是誰,伊不敢去揣測,陳國進稱呼李朝卿為「縣長」,有時候會講「老大」,陳國進的意思好像是要跟上層談這件事情。

100 年12月30日12時的監聽譯文,應該也是伊與陳國進的通話,在後半段有講:「第二件事情,阿德那個83有沒有?」、「已經快下來了,最近可能會準備好。」

等語,可能是在講審查當中,可能快核准了,83指的是「投83線工程災修工程」,伊那時候跟陳國進講說已經快下來,指的是審查當中快要發包,「已經呈上去給縣長室,批下來要辦招標。」

是指這個意思。

100 年12月期間,陳國進只有問伊「投83線工程」跟另中寮鄉農路陳情案工程這2 件等語(參見卷第383頁至第391 頁)。

㈦自上開等證人之證述內容觀之,可知「德泰公司」孫士芳成為系爭工程指定投標廠商及得標廠商之安排過程,始作俑者為孫士芳,整件事件開端於孫士芳因亟欲承包縣政府發包之工程,其因得知其友人廖建聰與李朝卿之好友即陳國進熟識,故輾轉透過廖建聰與陳國進搭上線,其後「德泰公司」果然獲得縣長室秘書張志誼以縣長丙章核定為指定比價廠商,其後復因為孫士芳所提供之陪標廠商名單經常與「德泰公司」同時出現比價,經張志誼發現不妥後,因張志誼與孫士芳不熟識,遂在「景泰公司」要求「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幫忙打電話通知孫士芳,請孫士芳變更原陪標廠商名單「裕鑫公司」為「育華公司」。

此部分之事實,分別業據證人孫士芳、廖建聰、張志誼、許朝呈證述明確,而該等證人相互間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已如前述,且與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內容核屬相符(見卷⑤第35頁至第39頁反面;

卷⑯第104頁至第105 頁)。

據此,應已可推得本件案發初始,過程係依序由廠商孫士芳連結至其友人廖建聰、再由廖建聰連結至其友人陳國進,其後中間則經過某些過程後,即出現縣長室秘書張志誼以縣長李朝卿之丙章核定由孫士芳之「德泰公司」及另1 家由孫士芳決定之陪標廠商「育華公司」為指定比價廠商。

查證人李中誠另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有一天張志誼到「景泰公司」坐,伊也有在那邊,張志誼就問伊說,這「德泰公司」是誰,說他不認識,問伊這家廠商好不好等語(參見卷第293 頁反面),復自前揭證人李中誠、孫士芳、許朝呈等人所證稱張志誼要求孫士芳變更陪標廠商名單時,是透過許朝呈與孫士芳聯繫乙情觀之,亦可知悉秘書張志誼與孫士芳並無交情,且張志誼是先知道「系爭工程要給『德泰公司』得標」後,才知道「德泰公司」是由孫士芳為負責人,則衡諸一般社會經驗,設若張志誼有勾結孫士芳而指定「德泰公司」參加系爭工程限制性招標,豈有可能連「德泰公司」負責人為何人均不知悉之情形?再者,就孫士芳事後交付回扣之管道觀之,孫士芳係交付回扣款項給廖建聰,而廖建聰再轉交付給陳國進,此部分之事實亦據證人孫士芳、廖建聰分別證述明確並互核一致,自堪以採信,據此,亦顯見張志誼應非主導整個安排「德泰公司」為指定得標廠商及收受款項之主要角色,否則,何以孫士芳、廖建聰與之均無其他連結?再者,依據證人廖建聰之證述,廖建聰所請託之對象實為陳國進,已如前述,則若廖建聰請託之對象為張志誼,其又何須構陷其友人陳國進,入陳國進於罪?凡此均益徵證人廖建聰所證內容可堪憑採。

稽諸另一證人吳仲琪之前揭證述,在招標期間,陳國進確實亦有撥打電話給「佶璟公司」之負責人吳仲琪,要求吳仲琪幫忙向時任工務處長之黃榮德打聽系爭工程之發包進度等情,此除據證人吳仲琪證述明確如前所述外,復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1 份在卷可稽(見卷㉓第192 頁;

卷㊶第27頁至第28頁),則若陳國進並未接受廖建聰請託而幫忙處理該招標之事宜,其並非承攬系爭工程之營造廠商,何以需要特別請求吳仲琪去向黃榮德打聽系爭工程招標進度?復按諸常情,張志誼職務為縣長室秘書,其自應是聽命於其直屬長官李朝卿,其既與孫士芳無交情,而孫士芳所請託之對象即陳國進又是李朝卿知交,則自此角度觀察,即足以推論張志誼之所以會指定「德泰公司」為比價廠商,應係被告李朝卿指示無訛,否則,前揭請託之連結關係在連結到被告陳國進處後,因工程發包並非被告陳國進之職權,即會產生斷點,然觀諸卷附縣長官邸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卷㉓第61頁),陳國進得以深夜進出被告李朝卿之官邸,顯見其與被告李朝卿之交情匪淺,衡情其對於李朝卿之請託,亦應有一定之影響力,則若非經由陳國進請託李朝卿後,再由李朝卿交辦給張志誼處理,殊難想像在孫士芳、廖建聰、陳國進後,何以與其等並無交情之張志誼會無端出面處理該事。

另一方面,就孫士芳事後交付180 萬元回扣款項之情節觀之,孫士芳就180 萬元之回扣款項之交付流程,依序為孫士芳交付給廖建聰,再由廖建聰交付給陳國進,此業據證人孫士芳、廖建聰分別證述歷歷且互核一致,應可採信。

而此部分主導者若為張志誼,而與陳國進、李朝卿均無涉,則何以廖建聰交付180 萬元回扣款項之對象係陳國進,而非張志誼?顯見陳國進於本案係立於「白手套」之角色,李朝卿就指定廠商部分,指示由張志誼以縣長丙章辦理,而就收取回扣款項之部分,則由陳國進出面收取,自此觀之,可認張志誼實非本件主導者,其前揭有關係由李朝卿指示指定「德泰公司」為指定比價廠商之證述內容,當可採信。

參以廖建聰曾於101 年1 月22日10時34分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孫士芳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其通話內容為:----------------------------------------------------(廖建聰:簡稱「廖」、孫士芳:簡稱「孫」)廖:縣長講叫你明天11點,吳院長要召見。

孫:11點。

廖:說在公館。

孫:你不是也要去?廖:副總統要去,他叫我們去。

孫:不要啦。

廖:嘿啊。

就是這樣,叫我跟你講一下。

孫:不要啦。

你去就好。

廖:說你對他這麼好,幫他拉票。

孫:你要去嗎?廖:看看,他叫我們找幾個去,我那知道。

----------------------------------------------------有通訊監察譯文1 則在卷可稽(見卷第81頁)。

自該通通話內容,可知孫士芳、廖建聰在101 年1 月22日曾一起受被告李朝卿之邀請一起前往縣長官邸受副總統召見,顯見其等與被告李朝卿亦應有一定之關係,而101 年1 月22日距離孫士芳交付回扣給廖建聰託廖建聰轉交給陳國進之日即101 年2 、3 月間僅短短1 、2 月,在此期間,孫士芳並非不可向被告李朝卿查證,若有隻手遮天之情事,即可能隨時東窗事發,若非此事係被告李朝卿、陳國進所知悉且授意行之,實難想像何能如此。

且細繹前開譯文內容,可見孫士芳、廖建聰已然成為李朝卿等人之選舉樁腳,尚且能出入官邸與副總統見面,足見其等與被告李朝卿之關係緊密,遠遠超過其等與秘書張志誼之關係,再加以張志誼與陳國進並無密切關係,反而是被告李朝卿之直屬下屬,則若非被告李朝卿之示意,秘書張志誼豈有可能無端為其等安排該工程之得標?綜合上述,足見被告李朝卿、陳國進對於系爭工程之發包,有前述舞弊行為之共同犯意聯絡,亦堪認定。

從而在前述180 萬元之回扣款項由被告陳國進收取後,不論其與被告李朝卿如何分配,並不影響前述犯行之成立。

㈧固然,本件證人孫士芳於101 年11月7 日在偵查中證稱:在系爭工程招標時,伊絕對沒有提供廠商名單給縣府人員,及親自或透過他人向縣政府人員爭取工程等語(參見卷⑥第90頁);

於101 年11月8 日在偵查中證稱:未透過張志誼、李中誠等人爭取工程,伊與張志誼等人在許朝呈公司見面及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伊與李中誠等人之通話內容,是在討論總統選舉政治獻金之事情等語(參見卷⑥第110 頁至第112 );

於101 年12月14日在偵查中,始翻異其詞,而證稱其有提供「德泰公司」、「裕鑫公司」名單給張志誼,但仍否認有前述交付回扣款項給陳國進之事等語(參見卷⑱第228 頁至第229 頁);

於101 年12月25日在偵查中,雖坦承有透過廖建聰、陳國進爭取工程,然仍證稱並未提供回扣給陳國進等語(卷⑲第98頁至第99頁);

迨102 年1 月7 日在偵查中,始托出實時而證稱確有前開交付回扣之事等語(參見卷㉒第182 頁至第183 頁),前後供述是有不一致之處,然其就如何如此,亦於102 年1 月7 日偵查中坦白證稱:之前因為擔心家人之安危,未敢托出實情,所述不實等語(參見卷㉒第207 頁),足見其剛開始作證時,承受相當之壓力,擔心所證述內容,將危及自己及家人,而未敢挺身作證,迄至102 年1 月7 日作證時,見其前述事證皆無從與其他證人或客觀證據相符,始逐次托出相關案情事實,衡情其此部分就其前述供述不一之解釋理由,尚合於常情,且其後所證述之內容,經勾稽結果亦符合其他事證,自較為可採,尚不能因其一開始未敢全盤證述事實,導致其供述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即遽認其所證述內容全然不可採信。

再查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就其所證前述比價廠商名單是否為李朝卿提供,或係由廠商孫士芳提供乙情,於偵查中證述2 家公司名單為李朝卿口頭指示等語;

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李朝卿是在縣長室交給伊載有「德泰公司」、「裕鑫公司」之名單等語,可見張志誼此部分之證述前後亦尚有齟齬,且證人孫士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廠商名單是在許朝呈的公司裡提供給張志誼的等語,更見張志誼證述與孫士芳之證述並不一致。

然則既然如前所述,「德泰公司」與「裕鑫公司」在本件招標案之前業已「經常」出現在投標名單內,而導致張志誼因此擔心該2 家公司太常「一起」出現,恐將引起他人懷疑,因而要求孫士芳必須更換陪標廠商名單,已如前述,則可見「德泰公司」及「裕鑫公司」業已多次以此方式投標,張志誼應已多次處理該2 家公司之招標名單問題,從而依據一般經驗法則,張志誼對於該名單究為被告李朝卿口頭指示亦或是提供紙條指示之細節,因時間較久而有不一致之陳述,應屬在所難免,然該等瑕疵僅涉及細節事項,尚無關宏旨,一般人尚難清楚記憶,是自不能僅以此部分證詞之微瑕即遽予全面否定證人張志誼之證述之憑信性,而認為均不可憑採。

㈨再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國進固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擔任南投縣政府縣政顧問,李朝卿聘任伊擔任顧問係因為有些宗教問題伊會幫李朝卿處理,或運氣不好、屬於靈類的事件,伊會幫李朝卿做一些解釋或導引,或是由伊幫李朝卿求神問卜。

伊與廖建聰是因廖建聰來問事時認識的,如果廖建聰覺得運氣不好,會請求伊帶他去某個廟裡面,去做心靈輔導或者增加所謂的財庫。

伊妻舅往生時,廖建聰包20萬元的奠儀給伊,伊於南投縣政府在100 年11月爆發弊案而有人員被羈押時,有到縣長官邸,原因是為了關心李朝卿女兒,因為李朝卿的大女兒身體出現狀況,經由醫學無法檢測出原因,想藉宗教無形的力量對他女兒的身體作一番了解,屬於民間所謂的卡陰之類的事,他女兒這樣的狀況已經一陣子了。

在縣長辦公室扣到的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 號預付卡申請書正本,是伊在101 年11月27日申請的,當時伊申請好要給伊女兒用,伊只是想去縣長秘書室拿月曆,伊不知道為什麼申請書會掉在縣長辦公室裡面。

廖建聰在100 年11月到12月,沒有請伊幫忙爭取南投縣政府的工程,伊不知道為何廖建聰要這樣講,伊與廖建聰雖無仇怨,但伊有2 件事得罪過廖建聰,廖建聰曾拜託過伊2 件事情,伊沒有辦到,第一件事情是他桃園龍潭有一塊土地,要作為殯葬園區,他要伊去幫忙看,伊沒有去幫他弄。

第二件,伊的朋友是當時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張秋源,因為桃園議長跟立委找廖建聰麻煩,他要伊去拜託檢察長跟他們說不要再欺負善良,那天剛好下大雨伊也沒辦法去,所以廖建聰應該算是挾怨報復。

伊認識吳仲琪,吳仲琪在12月7 日下午3 時12分打電話給伊,談到「那個事情什麼時候公開?」、「要送公路局,已經送出去」、「超過那個金額,......,看完,下來就馬上可以做。」

等語,是在處理「青山農路」道路輔助民眾申請事件,並非吳仲琪所證稱「83線工程」,而伊在100 年12月30日下午3 時,也是跟吳仲琪通話,吳仲琪講到:「上次阿德那個,83有沒有?」等語,伊所講的是「青山農路」,伊並不曉得什麼83線,這是吳仲琪誤會了,伊說的是「青山農路」,吳仲琪卻誤會在講「投83線工程」,伊以為吳仲琪是在講「青山農路」,伊說陳情案件是在中寮也不對,伊並沒有什麼陳情案在中寮,是在「青山農路」,那時候就是有拜託,但是那時候很多很繁雜,但伊沒有資料可以說伊有處理「青山農路」的事情。

廖建聰有拜託伊爭取工程的事情,伊拒絕了,因為伊不懂,就去請示李朝卿,李朝卿就罵說絕對不能碰工程等語(參見卷第391 頁至第401 頁)。

然查,證人陳國進所稱之「青山農路」所在地點係在南投縣仁愛鄉力行村,係在臺14甲線之北方,而系爭投83線公路,則係在臺14線之南方,此有電子地圖2 紙在卷可稽(見卷第408 頁至第409 頁),2 者差距甚遠,殊難想像有何混淆之可能,且若陳國進在電話中所欲表達之地點為「青山農路」,則其為何要以「83」稱之?此顯有不合理之處。

況陳國進於本院審理時既然先證稱:廖建聰並未請伊幫忙爭取工程等語(參見卷第396 頁),然嗣又證述:廖建聰有拜託伊幫忙爭取工程,伊拒絕了等語(參見卷第400 頁反面),更見其證述之前後矛盾。

綜上,陳國進所證內容,多有矛盾不合理之處,委難採信。

㈩被告陳國進及其辯護人固然辯(護)稱:證人張志誼就李朝卿如何指示系爭工程要給「德泰公司」施作乙情,供述前後不一,且與證人孫士芳之證述顯然不同,尚難採信;

又證人廖建聰於調查及偵查中均未提到陳國進有主動向廖建聰索取回扣之事,然於本院審理時,先證述陳國進有暗示要交付回扣,復又表示陳國進有明示要交付回扣,前後供述不一。

又自證人孫士芳所提出其配偶張桂鴦開設於「台中銀行竹山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觀之,於100 年11月18日前該帳戶餘額有0000000 元,若真欲給付回扣款180 萬元,直接自該帳戶一次提領即可,又何必分二次給付。

另由證人孫士芳開設於「台中銀行竹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觀之,該帳戶於101 年1 月20日以前,餘額有0000000 元,若真欲給付第二次回扣款90萬元,直接自該帳戶一次提領90萬元即可,又何必分三次,分別於101 年1 月20日、101 年2 月13日、101 年2 月17日各提領30萬,累積90萬元才來一次交付予廖建聰,此與常情不符,亦見孫士芳上開供述應係看著前述存摺,才拼湊出交付款項之情節等語。

然查:關於李朝卿如何將廠商名單指示伊乙情,證人張志誼前後供述尚有差異,又與證人孫士芳之證述情節未臻相符,然何以仍可採信乙節,業據本院說明如前述㈧所示。

又有關證人廖建聰就陳國進有無要求系爭工程應繳交回扣乙情,證人廖建聰於偵查中證稱:孫士芳說,因為系爭工程有賺錢,且行規一成,意思是要給縣府上面的人,伊錢拿給陳國進時,有跟陳國進說那是孫士芳要繳工程的行規一成等語(參見卷㉓第48頁);

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陳國進有跟伊暗示爭取工程的代價是要一成回扣,陳國進講了之後,伊也有告訴孫士芳,工程是陳國進爭取到的,陳國進說要繳給上面,伊跟孫士芳都有提議,伊也有主動跟孫士芳提議要繳一成回扣,因為陳國進有暗示說要繳回扣上去,陳國進有說「要繳」,有直接說要繳一成回扣交上面等語(參見卷第367 頁反面、第372 頁至第373 頁)。

自上開證述內容觀之,證人廖建聰於偵查中固均未提及陳國進有要求要繳一成回扣之事,而僅陳述有關事後孫士芳要繳回扣時之說詞,而於本院審理時即明確陳述陳國進有要求一成回扣之事實,已如前述,細繹其內容,證人廖建聰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與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大致均相同,並無歧異之處,僅其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並未提及前半段有關「被告陳國進要求一成回扣之事」而已,其間尚無如何扞格之處。

且依據常情,向廠商要求繳交回扣乃違法之事,一般人於討論時,用字遣詞均多有所保留,且慣常使用隱諱之語彙,只要雙方心照不宣即可,而證人作證時,若非訊問人一再追問,證人因多所顧忌而語多保留,亦為常見之情形,從而,其針對未明確追問之問題有所保留而未主動供出案情全貌,亦非難以想像,是尚不能以其在偵查中未明確表明某些事項,而在本院審理時具體供出,即遽認其所證述有矛盾之處而不予採信。

再關於證人孫士芳前述至銀行分次提領回扣款項之方式乙情,證人孫士芳於偵查中業已說明:這件工程伊有交付一成回扣180 萬元。

伊是分二次交給廖建聰,各為90萬元,時間大約是在101 年2 、3 月,工程尚在施工中,伊所交付之款項是從自己帳戶提領的,之前就有先提領170 萬元要借給朋友,後來朋友沒有借,伊就從其中拿90萬元給廖建聰。

另外有分三次提領各30萬元,領90萬元後,一起交給廖建聰,伊提領170 萬元時間為100 年11月18日,另外領三次30萬元的時間分別為101 年1 月20日、2 月13日、2 月17日,分三次提領,是因為不想超過50萬元的額度等語明確(參見卷㉒第204 頁至第210 頁),衡諸常情,180 萬元並非小額數目,一般人提領之方式有時為規避金融機構之管制,或不願引人側目,以化整為零之方式分次提領,並非罕見,況證人孫士芳從事營造業,往來現金流動頻繁,其為獨資營運,本得憑其周轉便利,靈活運用,是其以前述方式分次提領現金,尚難謂非與常情相符,是此部分之辯解亦難憑採。

被告李朝卿及其辯護人另辯(護)稱:證人孫士芳迭次明確供述,其於100 年12月15日在「景泰公司」,經被告張志誼告知本件工程將由「德泰公司」承作,其並當場寫「德泰公司」及「裕鑫公司」之名單交給在場之張志誼、許朝呈,翌日,張志誼透過許朝呈要求其更換其中一家;

其於100 年12月15日在「景泰公司」提供「德泰公司」及「裕鑫公司」之名單給張志誼之前,並未提供給他人等語明確,孫士芳此部分之陳述,顯然可信。

而張志誼所供稱略以:李朝卿事先指定本件工程由「德泰公司」承包,並指示其指定「德泰公司」及「裕鑫公司」參與比價云云,核與孫士芳之供述嚴重牴觸,顯非可信。

則張志誼之上開共犯自白,並無補強證據,張志誼為求減輕其刑,有強烈之動機將責任推給李朝卿,其虛偽供述之可能性極高,其供述損人利己,復與證人孫士芳之上開供述牴觸,張志誼關於李朝卿共同犯罪之自白,具有嚴重瑕疵,不符合共犯之自白須無瑕疵可指之要件,毫無可採等語。

又證人李中誠、孫士芳、曾華、邱宗華、許朝呈、廖建聰、吳仲琪等7 人均未與李朝卿有所接洽聯繫,亦無人供述曾親自見聞李朝卿有共同收取本件回扣或指示張志誼指定本件工程比價廠商等參與本件犯罪之情事,則其等7 人之供述縱有提及李朝卿是否有共同收取工程回扣等情事,因為並非是關於其等親身經歷見聞之事實陳述,性質上亦只是傳聞之詞甚或是多手傳聞之詞,或只是出於臆測之個人意見,依法均無證據能力,既不得作為認定李朝卿被訴犯罪事實之證據,亦不得作為張志誼自白李朝卿指定由「德泰公司」承包以收取回扣等待證事實之補強證據,且該等證人之證述均難據以推論出李朝卿有何此部分犯行等語。

然查,證人張志誼關於李朝卿如何將廠商名單指示伊乙情,其前後供述尚有差異,又與證人孫士芳之證述情節未臻相符,然何以仍可採信乙節,業據本院說明如前述㈧所示。

再就有關本件補強證據部分,按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者指證收賄者,因得獲減輕或免除其刑,甚或得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其證言本質上較有虛偽之危險性,從而在類型上固認為應有補強證據要求之必要性,惟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供述本身外,其他足以佐證該供述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所補強者,不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祇須因補強證據與該供述相互印證,依社會通念,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判決參照)。

又有關「補強證據」證據評價之問題,係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至於該等證據應為如何之評價,實務向採「綜合判斷」說,不得割裂評價;

亦即,祇要補強證據資料非與認定犯罪事實毫無關連或竟相衲鑿而不得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者外,即使就單一之證據為觀察,均尚不足以形成正確心證,但如該等證據與對向犯所為之供述證據,具有互補性與關連性,自應就全部之證據資料,相互印證,為綜合之觀察判斷,茍在經驗法則上得以佐證其所陳述之犯罪事實為真實者,即屬充足,並不以構成要件事實之全部獲得補強為必要(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83 號判決參照)。

查本件有關被告李朝卿此部分涉案之事實,固然主要係證人張志誼之證述,而其餘證人尚非直接見聞李朝卿所涉收去工程回扣或其他舞弊情事之直接目擊證人,然而證人孫士芳、廖建聰之部分,均足以證明孫士芳確有向廖建聰請託系爭工程,廖建聰則亦有向陳國進為本件請託,其等亦足以證明孫士芳事後亦輾轉經由廖建聰交付回扣款項交付陳國進;

而證人吳仲琪則可證明被告陳國進確有涉入本件工程;

證人李中誠及許朝呈則可證明張志誼與孫士芳並不熟識等情。

由此可見,張志誼應非主導整個安排「德泰公司」為指定得標廠商及收受款項之主要角色。

又依據證人廖建聰之證述,廖建聰所請託之對象實為陳國進,稽諸證人吳仲琪之前揭證述,在招標期間,陳國進確實亦有撥打電話給「佶璟公司」之負責人吳仲琪,要求吳仲琪幫忙探聽系爭工程之發包進度等情,又按諸常情,張志誼職務為縣長室秘書,其自應是聽命於其直屬長官即縣長李朝卿,其既與孫士芳無交情,而孫士芳所請託之對象即陳國進又是李朝卿知交,則自此角度觀察,即足以推論共同被告之所以會指定「德泰公司」為比價廠商,應係李朝卿指示無訛,復觀諸卷附縣長官邸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陳國進得以深夜進出李朝卿之官邸,顯見其與李朝卿之交情匪淺,衡情其對於李朝卿之請託,亦應有一定之影響力,則若非經由陳國進請託李朝卿後,再由李朝卿交辦給張志誼處理,何以與其等並無交情之張志誼會無端出面處理該事?另外就孫士芳事後交付180 萬元回扣款項之情節觀之,孫士芳之180 萬元之回扣款項之交付流程,依序為孫士芳交付給廖建聰,再由廖建聰交付給陳國進,而此部分主導者若為張志誼,則何以廖建聰交付180 萬元回扣款項之對象係陳國進,而張志誼?顯見陳國進於本案係立於「白手套」之角色,李朝卿就指定廠商部分,指示由張志誼以縣長丙章辦理,而就收取回扣款項之部分,則由陳國進出面收取等情,即堪認定。

據此,上開證人縱非親自見聞李朝卿親自與廠商有何接觸,然得藉由該等證人所述一一勾稽事發經過而成為相關佐證,且經採「綜合判斷說」,而依上開事證依據經驗法則綜合判斷之結果,前述間接事證既然均與本件犯罪事實有關連性,且該等證據與前述證人張志誼之供述證據,顯然具有互補性,自應就全部之證據資料,相互印證,為綜合之觀察判斷,而認為得以佐證其所陳述之犯罪事實為真實者,即屬充足,依據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件證人張志誼之前揭證述內容業經此部分補強證據而為補強,堪以採信。

綜上所述,被告李朝卿、陳國進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綜合上述,被告李朝卿、陳國進、張志誼及李中誠就如犯罪事實六所示犯行均事證明確,被告4 人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柒、事實七部分:訊據被告洪宗賢、張志誼均坦承不諱有上開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行(參見卷㉗第37頁至第43頁、第109 頁至第111 頁、第174 頁至第175 頁;

卷㉘第97頁至第101 頁、第103 頁至第105 頁;

㊳第91頁至第94頁;

卷㊾第275 頁反面、第277 頁);

被告李朝卿、簡瑞祺則均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

被告李朝卿辯稱:此部分回扣款項乃係共同被告洪宗賢自行向廠商收取,被告李朝卿未參與此事,亦不知情,且共同被告簡瑞祺亦未收取回扣,被告李朝卿自與該等犯罪事實無涉等語(參見卷㊾第363 頁至第368 頁);

被告簡瑞祺則辯稱:伊原本不認識洪宗賢,是經過張志誼介紹始認識,洪宗賢與張志誼早就熟識,洪宗賢若有意想向張志誼推薦廠商,無論是否需要縣長同意,均不需要透過被告簡瑞祺為之,直接將廠商名單交給張志誼即可。

且簡瑞祺不認識江明洲、胡家訓、楊逸博等人,也未曾向洪宗賢收取所謂回扣等語(參見卷㊾第353 頁至第362 頁)。

經查:㈠被告洪宗賢如事實七所示犯行部分:被告洪宗賢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調查、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稱:伊認識共同被告簡瑞祺,97年伊女兒經伊拜託簡瑞祺後,有進入縣府社工科擔任社工,98年時縣長選舉時,伊想說欠人家一個人情,就去選舉總部當義工,幫忙看廚房的伙食衛生,因此與簡瑞祺熟悉。

99年時縣府有單親媽媽臨時人員要被裁員,伊就拜託簡瑞祺幫忙,結果有保住工作,就有伊與簡瑞祺關係好的說法。

伊之前也認識共同被告張志誼,平常伊會去縣府泡茶,也會去找張志誼聊天。

伊曾經替廠商向張志誼爭取觀光處的設計監造工作,伊有向簡瑞祺說過想要介紹廠商去標縣府的工程,簡瑞祺就說好,伊會去跟簡瑞祺講,是因為看簡瑞祺對人事的事情有辦法。

伊為「明宙公司」、「光益公司」、「明椲公司」向張志誼爭取工程後,有跟廠商說要謝謝人家回禮,回禮的意思就是叫他們要拿錢出來,因為簡瑞祺有幫忙,伊有問簡瑞祺說要介紹廠商標工程,簡瑞祺說好,伊有去問廠商說,得標時行規如何表示,廠商「明宙公司」說15% 、「光益公司」及「明椲公司」是以設計監造費乘以0.9 再乘以15% ,之後伊再向簡瑞祺說,簡瑞祺說好,伊再去跟秘書張志誼講。

伊幫「明宙公司」爭取工程,其中「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 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沒有交付回扣,因為廠商說工程原本是設計監造,結果工程沒有發包,只剩下設計部分,所以沒有繳,其他8 件都有交付,都是交付15% ,都是在「明宙公司」交給伊,這8 件工程交付回扣總數伊已經不記得了。

伊幫「光益公司」爭取的工程,為一覽表上的3 件工程,3 件是支付設計監造費用乘以0.9 再乘以15% ,都是「光益公司」的楊副總交給伊的;

伊幫「明椲公司」爭取的工程,一覽表上的3 件工程都有交付回扣,3 件是支付設計監造費用乘以0.9 再乘以15% ,都是「明椲公司」綽號「胡仔」的交給伊。

伊收到的錢,剛開始是拿給簡瑞祺,簡瑞祺會拿15% 其中的5%給伊,以後就是照這個比例分配,伊都是在拿到款項後的2 、3 天內會給簡瑞祺,交付幾次已經不記得了,都是拿到簡瑞祺家交付給簡瑞祺本人,伊不知道簡瑞祺拿到錢後如何處理。

檢調在伊家裡搜出的現金就是伊爭取工程後簡瑞祺分給伊的回扣款5%,及全民運動會的10萬元(按:詳犯罪事實九部分)。

伊將廠商的錢交給簡瑞祺,因為想說他是「縣舅」,伊之前說爭取工程的部分是向秘書張志誼爭取,但錢不是交給張志誼,因為一開始伊是去找簡瑞祺問,簡瑞祺說好等語不諱(參見卷㉘第85頁至第87頁;

卷㊳第84頁至第89頁;

卷㊾第275 頁至第277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參見卷⑤第10頁至第13頁、第23頁反面至第25頁;

卷㉗第20頁至第21頁、第37頁至第43頁、第98頁至第103 頁、第110 頁、第174 頁至第175 頁;

卷第3 頁至頁反面);

證人即「明宙公司」實際負責人江明洲、證人即「明椲公司」實際負責人胡家訓、證人即「光益公司」副總經理楊逸博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均相符(參見卷㉗第229 頁至第232 頁、第234 頁至第243 頁、第260 頁至第264 頁、第266 頁至第274 頁;

卷㉘第18頁至第28頁;

卷㊳第60頁至第62頁、第68頁至第71頁),復有「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3 月4 日決標公告、「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6 月4日決標公告、「南投山林- 茶竹手作體驗之旅- 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 )」之100 年8 月10日決標公告、「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8 月9 日決標公告影本、「埔里山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8 月10日決標公告、「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12月28日決標公告、「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101 年1 月2 日決標公告、「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000000000 )委託設計勞務」之101 年8 月22日決標公告、「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3 月4 日決標公告、「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 )測設監造工程」之100 年3 月7 日決標公告、「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之101 年8 月21日決標公告、「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12月28日決標公告、「信義鄉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勞務」之101 年8月22日決標公告影本、「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101 年10月11日決標公告、「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 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之101 年5 月7 日決標公告、100 年11月14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告日100 年7 月26日) 、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勞務(公告日101 年7 月18日)、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告日100 年7 月26日)、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勞務(公告日101 年7 月18日) 、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告日100 年7 月26日)、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勞務(公告日101 年7 月18日)公開取得報價單、企畫書公告均影本各1 份及工程契約書影本14份在卷可憑(見卷㊴第125 頁至第138 頁反面;

卷第30頁至第35頁反面、第75頁之1 至第75頁之5 ;

本院外放卷),並有在被告洪宗賢住處之現金43萬5000元扣案可證。

綜上,被告洪宗賢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張志誼如犯罪事實七所示犯行部分:被告張志誼如犯罪事實七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調查時、偵訊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稱:伊是99年12月7 日調任到南投縣政府擔任縣長室秘書,沒多久農業處水保科有辦理小型工程採購,簡瑞祺即主動前往伊辦公室告訴伊,以後農業處水保科的小型工程採購案,除了由議員配合款支出的採購案外,其他工程採購案都要交由他(即簡瑞祺)向承攬廠商收取賄賂,伊即到縣長辦公室請示李朝卿,李朝卿即指示伊依簡瑞祺所述方式處理(按:此部分詳如犯罪事實八),後來觀光處開發科於100 年初辦理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案時,簡瑞祺又主動跑來告訴伊這些監造工程要由他負責向廠商收取回扣,伊也是到縣長辦公室向李朝卿報告這件事,李朝卿也答應了,簡瑞祺告知伊有關得標廠商要交付回扣給他這件事時,沒有告訴伊依據為何,不過因為伊知道簡瑞祺與李朝卿的關係,所以沒有問簡瑞祺,伊只是事後有再向李朝卿報告這件事並得到李朝卿之允諾而已。

一開始簡瑞祺到秘書室找伊洽談這件事情時,也是只有伊與簡瑞祺2 人,事後簡瑞祺常帶朋友洪宗賢進出伊辦公室,並告訴伊有關觀光處開發科的設計監造案的回扣,都由洪宗賢負責向廠商收取等語不諱(參見卷⑤第10頁至第25頁;

卷⑬第8 頁至第11頁、第37頁至第42頁;

卷㉗第20頁至第21頁、第38頁、第88頁至第91頁、第98頁至第103 頁、第109 頁至第112 頁;

卷㊾第275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宗賢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參見卷㉘第97頁至第108 頁;

卷㊳第86頁至第87頁、第93頁至第94頁;

卷第38頁至第67頁)及證人江明洲、胡家訓、楊逸博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均相符(參見卷㉗第229 頁至第232 頁、第234 頁至第243 頁、第260 頁至第264 頁、第266 頁至第274 頁;

卷㉘第18頁至第28頁;

卷㊳第60頁至第62頁、第68頁至第71頁)。

復有「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3 月4 日決標公告、「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6 月4 日決標公告、「南投山林- 茶竹手作體驗之旅- 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 )」之100 年8 月10日決標公告、「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8 月9 日決標公告、「埔里山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8 月10日決標公告影本、「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12月28日決標公告、「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101 年1 月2 日決標公告影本、「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000000000 )委託設計勞務」之101 年8 月22日決標公告、「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之100年3 月4 日決標公告、「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 )測設監造工程」之100 年3 月7 日決標公告、「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之101 年8 月21日決標公告、「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之100 年12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勞務」之101 年8 月22日決標公告影本、「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101 年10月11日決標公告、「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 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之101 年05月07日決標公告、100 年11月14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告日100 年7 月26日) 、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勞務(公告日101 年7 月18日)、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告日100 年7 月26日)、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勞務(公告日101年7 月18日) 、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告日100 年7 月26日)、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勞務(公告日101 年7 月18日)公開取得報價單、企畫書公告均影本各1 份及工程契約書影本14份在卷可憑(見卷㊴第125 頁至第138 頁反面;

卷第30頁至第35頁反面、第75頁之1 至第75頁之5 ;

本院外放卷)。

綜上,被告張志誼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簡瑞祺、李朝卿所涉事實七部分:⒈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宗賢之證述內容如下:⑴證人洪宗賢於102 年1 月18日第一次偵查中證述:伊與簡瑞祺認識。

97年伊女兒暑假在縣府實習,畢業後想要留在縣府工作,所以伊去拜託簡瑞祺,後來伊女兒有進入縣府社工科擔任社工,98年時縣長選舉時,伊想說欠人家一個人情,就去幫忙看廚房伙食衛生,因此與簡瑞祺熟悉。

外面的人都認為伊與簡瑞祺交情很好,因為選舉時,伊都會與他聊天。

99年時縣府有臨時人員要裁員,有單親媽媽拜託伊,伊就拜託簡瑞祺幫忙保留她的工作,結果有保住工作,就有伊與簡瑞祺關係好的說法。

伊認識張志誼。

有時會去泡茶,也會去找張志誼抽菸聊天,伊知道張志誼是簡任秘書,負責設計監造及工程核定,有一些工程案件要送上來給他簽。

伊有替廠商爭取觀光處的設計監造工作,有替「明宙公司」、「光益公司」、「明椲公司」3 家去爭取。

伊與「明宙公司」江明洲是在里長選舉助選時拜訪過「明宙公司」,後來有去拜謝,因為很近就會去泡茶。

「光益公司」是因簡瑞祺娶媳婦時認識,「明椲公司」胡家訓住在伊隔壁,常去隔壁鄰居泡茶認識的,伊都叫他「胡仔」。

伊沒有任何公務員的身分,因為伊比較雞婆,也常聽廠商說這是公開招標,不一定會得到,朋友要伊幫忙,伊就會向張志誼說。

伊與張志誼沒有什麼關係,張志誼會聽伊的話,是因為伊與簡瑞祺認識,有很好的關係,伊有跟簡瑞祺說過想要介紹廠商去標縣府的工程,簡瑞祺說好,但簡瑞祺有無跟張志誼交待伊不知道。

會去找簡瑞祺說,因為伊也不懂,想說人事拜託簡瑞祺,簡瑞祺有辦法,所以就問他一下。

伊向張志誼爭取工程後,有向三家廠商說「也要謝謝人家回禮」,「回禮」的意思就是叫他們要拿錢出來,因為簡瑞祺有幫忙,伊有問簡瑞祺說要介紹廠商標工程,簡瑞祺說好,伊有去問廠商說得標時行規如何表示,廠商「明宙公司」說15% ,「光益公司」及「明椲公司」是設計監造乘以0.9 再乘以15% ,之後伊再向簡瑞祺說,簡瑞祺說好,伊再開始跟張志誼講。

伊幫「明宙公司」爭取的工程中,「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沒有交付回扣,因為江明洲說工程原本是設計監造,結果工程沒有發包,只剩下設計部分,所以沒有繳。

其他8 件都有交付,都是交付的15% ,都是在「明宙公司」交給伊,這8 件工程交付的回扣總數多少,伊沒有算,不記得了。

伊幫「光益公司」爭取的工程,有3 件工程支付設計監造費用乘以0.9 再乘以15% 。

都是「光益公司」的楊副總交給伊。

伊幫「明椲公司」爭取的工程,一覽表的3件工程都有交回扣,3 件是支付設計監造費用乘以0.9 再乘以15% ,都是在「明椲公司」的胡仔交給伊的。

伊收到的錢剛開始是拿給簡瑞祺,他會拿其中的5%給伊,以後就是照這個比例分配。

伊都是在拿到後二、三天內,拿到簡瑞祺他家交付給簡瑞祺本人,伊收到這些款項要給簡瑞祺,因為想說簡瑞祺是縣舅,最開始伊是去問簡瑞祺,簡瑞祺說好。

剛開始沒有講,後來伊取得簡瑞祺同意後,去跟廠商講,廠商「明宙公司」說願意拿設計監造全額的15% ,「光益公司」及「明椲公司」是設計監造費乘以0.9 再乘以15% ' 之後伊再向簡瑞祺說,經過簡瑞祺說好,伊再開始跟張志誼建議名單。

伊有跟「明宙公司」、「光益公司」及「明椲公司」說爭取工程後要答謝人家。

伊幫「明宙公司」爭取的工程,其中「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 漁撈文化體驗區委技術服務採購案」沒有交付回扣,因為江明洲說工程原本是設計監造,結果工程沒有發包,只剩下設計部分,所以沒有繳。

其他八件都有交付,都是交付15% ,都是在「明宙公司」交給伊。

伊幫「光益公司」爭取的工程,有交付3 件工程回扣,3 件是支付設計監造費用乘以0.9 再乘以15% ,都是在「光益公司」的楊副總交給伊的。

伊幫「明椲公司」爭取的工程,一覽表的3 件工程都有回扣,3 件是支付設計監造費用乘以0.9 再乘以15% ,都是在「明椲公司」的「胡仔」交給伊的。

伊在收到錢後2 、3 天內會拿給簡瑞祺,他會拿15% 中5%給伊,就是照這個比例分配。

不記得前後交付幾次給簡瑞祺,都是拿去簡瑞祺家給簡瑞祺本人等語(參見卷㉘第97頁至第101 頁、第103 頁至第105 頁)。

⑵證人洪宗賢於102 年2 月1 日第二次偵查中證稱:伊在100年2 月左右到101 年8 、9 月間,推薦廠商去投標觀光處的工程。

這段期間與簡瑞祺見面方式是由伊如果有空就會直接過去簡瑞祺家,看簡瑞祺是否在家,如果有在家就會進去泡茶聊天,如果不在伊就離開。

簡瑞祺家有個庭院,伊會看簡瑞祺無在庭院泡茶,如果沒有看到,就看他lexus 的車有無在家,如果車子也不在,伊就不會進去找他。

伊都是自己去找簡瑞祺的,最開始廠商認為伊跟簡瑞祺關係不錯,就會拜託伊說他們沒工作,伊就會先去問簡瑞祺,跟簡瑞祺說「朋友是優良廠商,沒什麼工作,看能不能拜託看有無工作」。

簡瑞祺說知道,後來伊跟廠商講,廠商說願意付15% ,伊又去找簡瑞祺,跟簡瑞祺講,簡瑞祺叫伊找張志誼建議名單,後來伊就拿建議廠商名單給張志誼,之後廠商就有標得工程。

伊跟簡瑞祺說廠商願意付15% ,簡瑞祺沒有跟伊說要如何分配、如何收取,所以伊收了之後就全部交給簡瑞祺,他會把15% 裡的5%給伊。

簡瑞祺收錢後,金錢流向伊不清楚。

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101 年11月7 日發動搜索後,簡瑞祺有找過伊一次,是在南投市的「新豐國小」,當時伊在那邊打球,簡瑞祺直接去球場找伊,問伊有無被傳喚,伊說沒有,簡瑞祺就說如果伊被傳說有拿錢,簡瑞祺會說他沒有。

他就走了。

簡瑞祺來找伊時,當時有其他球友在,但是他們不知道他的身分,且當時簡瑞祺在圍牆外,伊看到他就走向他,跟他講話,所以其他人不知道有無看到等語(參見卷㊳第91頁至第94頁)。

⑶證人洪宗賢於審理時證稱:認識被告簡瑞祺,98年縣長選舉的時候認識,伊去那裡當義工有更深入的認識,伊認識簡瑞祺之後,曾經拜託他有關於南投縣政府的事情,最開始是有單親媽媽是臨時雇員,要被解雇,有透過某個人來跟伊說,伊就去拜託簡瑞祺先生,後來單親媽媽有被續用。

起先是伊女兒洪○○(真實姓名詳卷)讀社工系,大四的時候有到南投縣政府實習,畢業的時候有去跟簡瑞祺拜託一下,拜託之後伊女兒有到南投縣政府上班1 年,在社工科,是臨時雇員。

除了伊女兒,伊兒子洪○○(真實姓名詳卷)退伍沒有工作,就寄履歷表到縣府,所以有去拜託簡瑞祺,好像是同年或隔年,正確日期伊不記得,就有去工務處上班。

之前伊拜託簡瑞祺的人事都有達成。

伊也認識張志誼,大概認識3 、4 年。

張志誼到縣政府擔任秘書以後,伊有介入爭取觀光處發包的設計監造工程,有拜託簡瑞祺。

因為「明宙公司」江明洲有提起最近都沒有工作,伊有認識簡瑞祺,大約在100年2 月以前,就跟簡瑞祺拜託,伊跟簡瑞祺講說伊隔壁這家「明宙公司」還不錯,可以的話工作上是否幫個忙。

當時簡瑞祺沒有回應,再過幾天,簡瑞祺就跟伊說可以。

伊有跟簡瑞祺去張秘書辦公室那裡,伊可以跟張秘書講伊建議的廠商,就是「明宙公司」。

當時「明宙公司」有上網去看工程,有跟伊講他想要標。

伊幫廠商跟簡瑞祺講說要標觀光處工程時,簡瑞祺帶伊去找張志誼,那時候還沒有講如何跟廠商收取回扣,是事後得標以後,廠商出15% ,廠商當初也沒有講,只是包了個紅包,伊也沒有當場算,直接就拿給簡瑞祺,簡瑞祺再拿給伊。

後來一段時間不知道多久,伊有意無意問廠商,到底那是多少錢,「光益公司」及「明椲公司」才跟伊說是15% ,「光益公司」跟「明宙公司」起先都是用一個紙袋包起來,當初伊也沒有問是多少,隔一段時間才問他們是多少,他們才說是15% 。

三家廠商都是有交付,但是「明宙公司」就是說給個意思意思。

跟廠商收取15% ,伊有跟張志誼提起過,是在第一件收了之後,伊拿到錢,不會事先聯絡簡瑞祺,拿到以後,在中午、傍晚伊都會去打球,就騎著摩托車送過去。

前後給簡瑞祺9 次(不肯定語氣)。

伊拿著,如果簡瑞祺不在家,就拿回來,有時候放著,到下次再有了,再一起拿給簡瑞祺,確切次數伊不記得了。

一覽表裡面,「光益公司」的3 件,「明椲公司」3 件有收回扣,「明宙公司」給的方式比較不一樣,「明宙公司」除了「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畫-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採購案」工程沒有交付以外,其他應該都有交付,邵族這件是因為沒有發包,所以不算。

其他的他就說幾件隨便意思意思。

其他工程名稱伊真的沒有在記,但是如果江明洲已經說有,那伊覺得應該就是有,伊收到款項後拿給簡瑞祺,會大約跟簡瑞祺提到這錢是哪一家、哪一件的錢,伊有跟簡瑞祺講,那是觀光處哪個廠商交付的款項,簡瑞祺會分配給伊,簡瑞祺說給伊5%,起先伊沒有去核算,後來就會大概看一下,簡瑞祺大概看一下,會抽5%,15% 裡面的5%,是簡瑞祺講的。

伊從100 年到101 年間,前後分到觀光處工程的款項大概15萬元左右。

伊之前說分得估算金額是42萬,那時候款項是整個工程,「明宙公司」沒有拿那麼多給伊,42萬元是全部的工程,「明宙公司」的全數,是直接以得標的金額乘以15% ,「明椲公司」跟「光益公司」則是乘以0.9 ,再乘以15% 。

在100 年12月16日觀光處有開標「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還有「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另外在同月21日有開標「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工程的設計監造案」。

這三個工程跟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見卷㉗第168頁)之電話錄音內容很接近,應該是伊找張志誼秘書講廠商名單。

伊收的觀光處部分算起來15萬元,全民運動會的10萬元,但是這五袋錢全部算是43萬多,多出來的錢是伊零用錢,及一些零散的錢。

當初是伊主動找「光益公司」的楊逸博,希望「光益公司」去投標這個案子,伊有跟楊逸博提到要給人家一些錢。

「明椲公司」的胡家訓以前就拜託過伊,伊應該是有跟胡家訓說,如果有得標,要給人家謝謝,百分比是廠商告訴伊的,然後伊再跟簡瑞祺講,簡瑞祺有答應說好。

伊後來過一段時間才跟簡瑞祺去找張志誼。

伊後來也有跟張志誼講到百分比的事,跟簡瑞祺講到百分比,可能是跟簡瑞祺拜託廠商,剛開始他沒有講話,後來伊又去找他,他才說好,伊說如果有標到,就多少百分比,伊確定是伊先跟簡瑞祺講好百分比,簡瑞祺答應了,才帶伊去找張志誼。

簡瑞祺帶伊去找張志誼一次,之後如果要標,就都是由伊自己找張志誼講。

簡瑞祺介紹伊給張秘書,說伊有一些工程要推薦。

當時張志誼沒有回答,後來聯繫廠商來投標是由伊負責聯繫,就看他們要標什麼,伊就去跟張志誼講一下。

伊去跟廠商講要給一點意思意思,廠商說15% ,伊去跟簡瑞祺講,隔幾天再去問他,他就說好。

簡瑞祺不知道採購金額及回扣是多少,伊要是有什麼事情要拜託,一定要再經過簡瑞祺跟張志誼講,伊每次都有跟簡瑞祺講,他說好,去跟張秘書講,採購金額簡瑞祺不知道。

伊第一次全部拿給簡瑞祺,簡瑞祺問是多少,伊就說金額,然後簡瑞祺就要伊拿一點,伊說不要,一直在推,然後簡瑞祺就拿5%給伊,簡瑞祺第一次就有很具體地說叫伊拿5%,就是15% 的三分之一,簡瑞祺的口吻是:「百分之15,你拿百分之5 去。」



這些工程的得標金額、何時開標,簡瑞祺都沒有很了解,每件工程伊都有先去跟簡瑞祺拜託,都要他點頭才算,總共有9 件工程,每件都要跟簡瑞祺報告說:「現在有個工程,給某某人標好嗎?」,簡瑞祺說好,說要跟張志誼秘書講,簡瑞祺也有曾經講不可以。

譬如甲案「明宙公司」跟伊說,伊就去拜託簡瑞祺,他就說好他知道,但也曾經伊跟簡瑞祺講乙案,簡瑞祺說不行,這個沒有了。

名單伊是直接交給張志誼,伊把名單交給張志誼的時候,並沒有明白表示廠商事後會給縣政府的人員答謝,伊答謝的對象是簡瑞祺。

簡瑞祺憑什麼資格要接受廠商的答謝?因為向他拜託都有達到目的。

招標程序拜託簡瑞祺都可以,至於細部內容伊就不知道。

伊收到錢不會去算,只是信任廠商而已。

伊講說簡瑞祺分給伊三分之一,是簡瑞祺講的,伊曾經有一次算過。

伊提出廠商建議名單給張志誼時,有跟他說這個是經過簡瑞祺同意的。

伊有跟廠商楊逸博說要是有得標,要感謝人家,楊逸博知道錢是要給簡瑞祺,楊逸博的認知應該知道伊跟簡瑞祺很好,每件工程伊都要簡瑞祺同意之後,才能到張志誼那邊去做,楊逸博也知道每件事都要問過簡瑞祺。

本件沒有其他證人有看到,證人只有張志誼知道縣長妻舅交代伊處理而已。

觀光處的每個案子,伊都會先去跟簡瑞祺報告,經過他同意才會去跟張志誼講。

伊都是當面,去簡瑞祺家跟他講。

簡瑞祺曾經說某些工程不行,不是每件都答應,但伊不記得哪些是簡瑞祺說不可以的。

「明宙公司」的江明洲會列印上半、下半年度全部的工程單子給伊,江明洲會挑其中幾件,剩下的伊再去找「明椲公司」跟「光益公司」。

伊把錢拿給簡瑞祺時,簡瑞祺會將其中三分之一要給伊,簡瑞祺有說一句話:「你也有出力,大家平分。」

伊就觀光處的工程在跟張志誼接觸的時候,從來沒有講到錢要給張志誼等語(參見卷第38頁至第67頁)。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之證述內容如下:⑴證人張志誼於偵查中證述:簡瑞祺是李朝卿妻舅,伊與簡瑞祺之間偶爾往來,以前在草屯鎮公所擔任工務課長時,簡瑞祺是當時草屯的鎮民代表及代表會副主席。

觀光處的設計監造及農業處的小型工程,簡瑞祺會建議廠商,就觀光處的設計監造部分,簡瑞祺會透過洪宗賢找工程顧問公司投標,其中伊記得的有「明宙公司」、「光益公司」、「明椲公司」,其他的伊不記得,這些公司會來投標,標得工程後由洪宗賢代為收受實體工程費用扣除稅金、管理費等的費用(這些費用大約是實體工程費用的二成)後,再乘以費率得出的設計監造費,再計算一成五的回扣給簡瑞祺,回扣都是洪宗賢直接交給簡瑞祺,另外「泰毅工程顧問公司」部分是他自己透過管道找縣長,所以這部分不是交給簡瑞祺。

洪宗賢與簡瑞祺是朋友關係,與縣府並無關連,觀光處的設計監造工程都是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的方式,因為這是屬於勞務採購。

評選委員如果是100 萬以下的,是府內自行成立評選委員,100 萬以上的才會有外聘委員。

指定廠商一般都由洪宗賢通知他們來投標,在南投縣內的工程顧問公司,如果沒有通知他們,大部分都不會來投標,有時候會有例外。

伊印象中觀光處開發科部分應該是沒有例外,都是我們通知才會來投標。

洪宗賢透過何方式交付回扣給簡瑞祺,伊不知道,簡瑞祺有告訴伊要透過洪宗賢去處理觀光處設計監造工程回扣部分,簡瑞祺在何時地告訴伊這件事,伊忘記了,簡瑞祺要告訴伊這件事,因為工程辦理發包,伊都是最後決行等語(參見卷㉗第37頁至第43頁)。

⑵證人張志誼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認識簡瑞祺,之前伊在草屯鎮公所的時候,當時伊是草屯鎮公所的課長,而簡瑞祺是代表會的代表副主席,所以就會有認識。

洪宗賢是之前伊在草屯鎮公所的時候,有來投標一些草屯的工程時認識的。

伊擔任南投縣政府秘書,在擔任縣長室秘書期間,負責觀光處的設計監造工程的採購業務,簽辦設計採購,都會到縣長室,由我們決行要做採購,採購簽呈送過來以後,由伊批示同不同意決行。

在觀光處設計監造採購案,簡瑞祺、洪宗賢有涉入,一開始是簡瑞祺到縣長室找伊,簡瑞祺有說觀光處的設計監造由他負責,後來伊有請示李朝卿,李朝卿有同意由簡瑞祺負責設計監造的部分,那時候簡瑞祺有請洪宗賢來跟伊接洽,來處理觀光處的設計監造部分。

簡瑞祺大約是在100 年1 月間來說的,大約一個星期內,伊就跟李朝卿報告,李朝卿有指示說這部分讓簡瑞祺處理,意思就是說這部分由簡瑞祺去找廠商來投標。

簡瑞祺跟伊說會找洪宗賢,之後他有帶洪宗賢一起到辦公室找伊,就說觀光處的設計監造部分,以後就由洪宗賢跟伊接洽。

洪宗賢跟伊接洽以後,會去找工程顧問公司來投標,在發包前他會先跟伊說去找哪幾家的顧問公司,因為有工程名稱,哪一件要給哪一家來投標,如果有需要的就幫忙。

但後來印象中觀光處來投標的顧問公司都只有一家,所以沒有特別去跟評選委員講。

洪宗賢都有事先跟伊講說,那一件工程他會找哪一家廠商,設計監造工程都是採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

簡瑞祺有找洪宗賢去跟伊說觀光處他要負責,他們當時沒有特別講讓廠商得標有何好處,但是伊大概知道的情形就是會有收取回扣的部分,伊在那邊工作多多少少會稍微知道,因為顧問公司伊也都有認識,有些顧問公司會提到洪宗賢有跟他們去收取,他們跟設計監造廠商是如何收取,收取多少,伊不清楚,伊本身沒有經手觀光處設計監造工程的回扣或賄賂,設計監造的部分,若在南投縣境內一般沒有特別去跟他們講,原則上不太會來投標,但也不一定會這樣,只是原則上不太會來。

因為剛好這幾件是都只有一家來投標,他們自己來,因為它都是公開的。

其實是任何廠商都可以來投標,若在南投縣境內的顧問公司,是不會自己來主動投標,不會主動自己來投標,是會經過我們相關的人有來通知,這幾件觀光處工程採購案,都是由洪宗賢負責去通知廠商,有「明宙公司」、「明椲公司」、「光益公司」。

洪宗賢的電話是0000-000000 號,卷㉗第168頁監聽譯文中,這三通電話伊與洪宗賢通話之後,洪宗賢會去找伊。

應該是有見面,洪宗賢有時候都會比伊還早知道有那些案件,伊也不知道洪宗賢去哪裡知道的,他會來跟伊提之後,伊當然會看到,都在還未簽設計監造之前大概好幾個星期前,他知道他就會先來跟伊講,都是發包之前會先來跟伊講。

簡瑞祺沒有跟伊提到回扣部分,只有說那個部分由他處理。

回扣的事情是顧問公司他們有提起,「明椲公司」他們有提過,洪宗賢有跟他們收取,伊才會知道。

其實簡瑞祺不會特別跟伊講回扣的事情,他會跟伊講,他要找洪宗賢去找廠商來投標,因為伊也沒有經手錢,所以伊也不知道他們到底如何去收,收多少,會知道細節應該是顧問公司還是洪宗賢有跟伊提過,應該是洪宗賢有跟伊提過收一成五,但是他們怎麼去收,伊不是很清楚,因為伊沒有介入。

伊負責核定決行,李朝卿有授權給伊可以同意由簡瑞祺處理,但是伊都會跟李朝卿報告。

這部分伊有向李朝卿報告,李朝卿有允諾說由簡瑞祺去處理,李朝卿有明白講,因為如果不同意,李朝卿都會跟伊講不行,所謂「處理」的意思是要找廠商來投標,當時都沒有講到回扣的事情,簡瑞祺有來,有時候會問說:「洪宗賢有無來找你講?」,但是簡瑞祺沒有特別再提廠商的事,有問說「有沒有找你」,伊沒有跟廠商有電話聯繫,都是洪宗賢去找廠商,洪宗賢怎麼跟廠商聯繫,伊不清楚,廠商有看到公告,洪宗賢有告訴他們來投標,伊沒有主動去跟廠商聯繫。

伊答應簡瑞祺當時,簡瑞祺沒有跟伊講回扣這件事。

之後洪宗賢有明確說要收,說也是要照工務處收取回扣的方式去算金額,也是一成五。

伊在100 年1 月之前,就有認識廠商,伊不會主動找廠商來投標,是因為簡瑞祺有來講,所以伊請示縣長這樣處理,決標以後有聽到顧問公司講有送錢給洪宗賢手上。

簡瑞祺找伊時,是在縣長室裡面伊的辦公室。

一般標案決行的事情伊不用跟李朝卿報告,但是因為這是比較敏感的事,伊會跟李朝卿報告。

伊在101年12月7 日跟101 年12月26日在調查站跟偵查中說觀光處開發課的部分設計監造工作是「泰毅公司」的曾永祥自行透過關係去找李朝卿來接洽承攬,伊會知道該事情,是因為伊有問李朝卿,李朝卿跟伊講的。

因為他透過關係找李朝卿,伊知道這件事,就去跟李朝卿求證說是不是有人透過關係拜託李朝卿講「泰毅公司」,「泰毅公司」透過關係找李朝卿,是曾永祥跟伊講的。

洪宗賢大概是在第一件發包後不久,就說要按照工務處的方式去收一成五,簡瑞祺沒有直接跟伊說要收取回扣,只跟伊講說他會找洪宗賢去找廠商。

依據伊與洪宗賢之監聽譯文,伊跟洪宗賢見面談到觀光處有3 件設計監造案還未評選,他來確認有無其他廠商要來投標,他說如果有其他廠商去就跟委員打招呼,他們原本找廠商是希望伊跟評選委員打招呼,讓他們廠商得標,因為剛好有通知的只有一家來標,所以就沒有打招呼。

一般情形廠商會有默契,就是別人的案件就不要去跟人家投標,所謂「別人的案件」,就是指已被指定的廠商,後來廠商必須透過管道去找李朝卿,而不直接去競標,也是這個原因,因為他們都不好意思直接投標等語(參見卷第3 頁至第25頁)。

⒊證人即「明宙公司」負責人江明洲之證述內容:⑴證人江明洲於102 年1 月17日偵查(第一次偵查)時證稱:伊是「明宙公司」實際負責人,伊認識李朝卿、簡瑞祺、洪宗賢、張志誼、黃榮德、李中誠、許朝呈等人,但只有洪宗賢是住伊家轉角,有往來,其他人都有認識但沒有私交。

伊以前有聽洪宗賢說他是因為選舉與簡瑞祺認識,簡瑞祺是李朝卿的小舅子,但洪宗賢和他們的關係到什麼程度伊不清楚。

伊承認觀光處的工程有2 件伊有包紅包給洪宗賢,其他的因為伊沒有利潤,所以沒有給。

其他科處的工程伊是依實力去拼的,所以沒有給回扣。

有給紅包的工程是「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季託設計監造」及「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因為其他工程都走小型工程,只有這2件標起來有利潤,他洪宗賢說要感謝,這二件要標之前,伊有請洪宗賢幫伊打探看有無其他廠商要標,印象中洪宗賢隔天就說儘管去標,後來去標就真的標到了,過了快一個禮拜,洪宗賢說是不是要感謝一下,伊心想這是公開招標,但又想算了,所以就包一些紅包給他,伊記得「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一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是給3 萬或4 萬元,另一件「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是5 萬元。

伊不知道洪宗賢說的要感謝人家,是要感謝誰。

伊包紅包是以設計服務費的發包預算金額的5 至8%,湊成整數給他,交付的地點是在伊公司,時間是在得標後沒幾天。

伊給回扣金額的來源,是伊平常放在身上的零用金,沒有特別去提領,也沒有記帳。

其他的工程伊都沒有繳交回扣給洪宗賢。

伊不清楚洪宗賢是用何種方式讓伊得標的,伊知道他與張志誼有認識,實際上他是透過何管道,伊不清楚。

伊不認識簡瑞祺,也無往來,只知道洪宗賢認識簡瑞祺等語(參見卷㉗第266 頁至第274 頁)。

⑵證人江明洲於102 年1 月21日偵查(第二次偵查)時證稱:「明宙公司」如工程一覽表所示得標之9 件工程中,伊記得在100 年2 月左右,伊在「明宙公司」有交付一次款項給洪宗賢,金額大約3 、4 萬元,這一次的3 、4 萬元包含「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2 件工程,這2 件工程是同一天得標的,他是得標後過幾天到公司來,問說要不要跟人家感謝一下,伊心態是既然是鄰居,他開口伊就給幾萬元。

後來在100 年8 月份,伊也是在「明宙公司」,這次交付5 萬元給洪宗賢,應該是包括「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南投山林- 茶竹手作體驗之旅- 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埔里山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等3 件工程。

這3 件是差不多同時間決標的,也是在決標後沒幾天,洪宗賢來伊公司泡茶,也是問伊有無標到,伊就知道他在暗示,這次伊就給他5 萬元,但沒有特別去分哪件工程具體多少錢。

一覽表內所寫的「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列了2 次應該是重覆了。

第三次是在100 年12月底,也是在「明宙公司」,印象中也是交付5 萬元給洪宗賢,交付金額應該是「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2 件工程,伊也是一起給洪宗賢,沒有特別區分何件工程金額多少。

但是「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沒有交付回扣,因為這件沒有利潤,所以沒有給。

101年7 月25日「明宙公司」有標得「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及101 年10月19日標得「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監造」這2 件工程,有交付回扣,伊應該是在設計標決標之後約一個禮拜左右,交付4 、5 萬元,這個應該洪宗賢到「明宙公司」來時交給他的,這是設計勞務的款頃,委託監造的部分沒有給。

依實際上有交付回扣的次分別為100 年有3 次,101 年有1 次(參見卷㊳第70頁至第71頁)。

⒋證人即「明椲公司」負責人胡家訓之證述:證人胡家訓於102 年1 月17日偵查中證述:伊是「明椲公司」實際負責人,「明椲公司」確有多次參標南投縣政府觀光處發包之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案招標並得標,伊與張志誼因業務關係認識,也認識洪宗賢,他綽號「肉圓」,為鄰居關係。

南投縣政府觀光處辦理之「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有幾家投標伊不知道,是洪宗賢叫伊去投標的。

上述標案伊有交款項給洪宗賢,是得標後給他的紅包,是洪宗賢要求的,金額為勞務得標金額90% 乘以10% 至15% 。

張志誼曾建議參標南投縣政府觀光處的特定採購案,要伊上網去看看,再叫伊去投標,伊記得洪宗賢、張志誼跟伊講的採購案都是一樣,大部分都是洪宗賢跟伊說的。

伊得標後,都是洪宗賢開口跟伊要錢,勞務採購標都是洪宗賢跟伊說之後,伊再去投標,但投標後伊不會跟張志誼說,伊會跟洪宗賢說伊要去投標。

至於洪宗賢去疏通誰,伊就不知道。

洪宗賢跟伊說有標案可以標,伊就去標,伊知道張志誼有管理這部分的事,但管到何程度伊就不知道。

伊相信洪宗賢可以讓伊得標,是因為之前有聽說過他在縣府裡有人脈,他跟縣舅簡瑞祺關係很好,他們是何種關係伊就不清楚,有聽過同行講說洪宗賢可以透過這樣的關係幫助我們拿到採購案。

是洪宗賢主動來伊公司告知伊可以幫助伊拿到採購案。

洪宗賢約於100 年年初,主動到「明椲公司」辦公室找伊泡茶聊天,閒聊中有說2 個標案,詢問伊是否願意承做,伊說願意承作,洪宗賢就拿出一張自己用電腦繕打的紙張,上面標寫「信義鄉坪瀨溪」及「虎山景點公共設施」這2 個工程名稱,叫伊自己去上網看看,並要求伊在得標後必須給他得標金額的10% 至15% 作為紅包。

因為伊之前在外面有聽別人說過洪宗賢有辦法拿到南投縣政府的採購案,伊就答應他,伊自己上網去下載電子標單並投標,後來也順利得標,錢何時來跟伊拿,確定日期伊忘記了,但都是在決標後一、二星期內,洪宗賢到伊公司拿,他沒有特別開口伊就知道要拿給他,這2個標案伊是一起給他,伊直接拿現金給他,沒有用任何袋子裝,他沒有當場點金額,這2 個標案伊給他確定的金額伊忘記了,只記得是介於3 萬之4 萬之間,伊就直接拿給他,他也直接收起來放在口袋裡面。

他第一次到伊公司時,因為公司裡面人很多,那一次伊並沒有給他,他是第2 次再來時伊才給他的。

101 年間是「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採購案,好像是在101 年7 月決標的,也是在決標之後一、二星期,他到伊公司來伊拿給他的,也是直接拿現金給他,他也直接收下並沒有點數目,伊給他5 至6 萬元左右。

因為平常公司會準備一些零用金。

「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採購案,洪宗賢是在101 年5 、6 月間,一樣拿著1張A4電腦繕打的「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採購案的紙張,要求伊去投標,伊知道洪宗賢要依照上次的模式要求伊投標,並向伊索取得標金額10% 至15% 作為紅包,因為有上次成功得標的經驗,伊就依照洪宗賢的建議去投標,之後也順利得標,決標過後,洪宗賢也是主動跑來找伊,伊就趁公司沒有人時,依循上次的慣例,拿了5 、6 萬的現金給洪宗賢,洪宗賢一樣沒有點數金額就收下離開。

洪宗賢有告訴伊可以幫助伊得標,但是伊沒有問洪宗賢是透過何人,因為有些人他也不想讓我們知道這些事情。

伊無從說是誰,有時跟朋友在外面吃飯,同桌朋友會講起,都是講洪宗賢的關係是縣舅簡瑞祺,伊不認識簡瑞祺,但好像有見過他。

伊給予洪宗賢約10萬元紅包,都是自行計算,大約是得標金額扣除10% 稅金後,再乘以10% 所得金額,洪宗賢是這樣跟伊說,實際上計算是由伊自己計算,沒有指定多少錢,但伊就依照投標上述標案前與洪宗賢之約定,計算要給他的紅包金額,他拿錢過後也沒有跟伊反應錢夠不夠的問題。

伊與張志誼、洪宗賢均無私人怨隙或其它特殊關係。

洪宗賢一開始表明可以幫助伊拿到縣府觀光處的標案時,就跟伊說需要10% 至15% 的回扣,伊當時有跟洪宗賢說伊有意願。

洪宗賢說他要的回扣金額是以決標金額90% 的10% 至15% 計算,他沒有告訴伊說何時會去拿,決標過後他到伊公司找伊,伊就知道他要拿回扣,伊都是直接拿現金給他,他收起來放在口袋之後就離開。

第1 次2 個標案拿3 至4 萬元。

第2 次的標案拿5 至6 萬元。

這3 個標案洪宗賢先跟伊說有標案叫伊投標,張志誼再跟伊講,張志誼沒有要求拿錢等語(參見卷㉘第23頁至第27頁)。

⒌證人即「光益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之證述內容:證人楊逸博於偵查中證述:「光益公司」有標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觀光處、原民局及農業處的工程。

洪宗賢會至伊公司找伊泡茶聊天,有時會提到工作上的事情。

伊知道洪宗賢與簡瑞祺是朋友,但他們交情至何程度伊不淆楚。

洪宗賢有時會講一些標案,請我們去投標,主要就是觀光處的3 件工程。

「光益公司」100 年12月得標「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101 年8 月得標「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101 年9 月得標「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洪宗賢請伊去投標這些工程,有希望得標後可以交付一些款項,他說是要打點用的,所謂的打點是打點什麼人伊不清楚。

該3 件工程只有伊公司投標,但是結標時才知道。

得標工程之後,洪宗賢有向伊要款項,伊是給付得標金額先扣除稅金、保險費後,計算10% 至15% 的金額。

第一件「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改善工程」這件大概是8 萬元,這件是15% 計算,在得標後沒多久,在「光益公司」辦公室當面交給洪宗賢。

第二件「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得標價是83萬6400元,這件大約是交11萬元,也大約15% ,時間是在決標後沒多久,在「光益公司」辦公室當面交給洪宗賢。

第三件「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得標金額是12萬8520元,給付金額為1 萬元,是用10% 去計算。

時間是在剛決標後沒多久,地點在「光益公司」辦公室,當面交給洪宗賢。

交付給洪宗賢的款項來源,是公司零用金,所以沒有記載。

洪宗賢拿到款項後如何處理,伊不清楚。

伊不知道洪宗賢用何方法使伊得標,只知道他跟張志誼很好,他怎麼運作伊不清楚,因為都只有一家投標,原懷疑到底有無運作,但擔心若未依他要求會與縣政府關係不好,所以是依照他的要求交付等語(參見卷㉗第234 頁至第243 頁)。

⒍本院查:⑴有關上開廠商江明洲、楊逸博及胡家訓確有於前揭時地交付開等款項給洪宗賢乙節,業據證人洪宗賢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前述廠商江明洲、楊逸博及胡家訓3 人前揭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其中有關「明宙公司」繳交金額之事,固然證人洪宗賢證稱:對「明宙公司」是收取15% 回扣款項,而證人江明洲則證稱:因為伊對「明宙公司」設計監造規劃案的服務建議書很有信心,所以伊不是依照設計監造費用的一成五給洪宗賢,而是依照招標文件服務費計算金額的5%至8%湊成整數,照洪宗賢所說要感謝人家之要求,包紅包給他等語,已如前述,此部分回扣成數之認定,固然有前揭差異,惟稽諸證人洪宗賢之證述,其確有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明宙公司」給的方式比較不一樣,「明宙公司」除就「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畫-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採購案」工程沒有交付以外,其他應該都有交付,邵族這件是因為沒有發包,所以不算。

其他的江明洲就說幾件隨便意思意思。

其他工程名稱伊真的沒有在記,但是如果江明洲已經說有,那伊覺得應該就是有等語,顯見洪宗賢對「明宙公司」之收取成數,與其他2 家公司之收取成數確實並不相同,且洪宗賢並未針對別去「明宙公司」之收取成數特別記憶,衡情洪宗賢因於本案收取工程回扣情形較多,其對於除了一成五的回扣部分,其餘採購案之收取成數有記憶不清之情況,亦非甚難想像,而證人江明洲為承包廠商,其既然已明確證述其繳交回扣之金額,衡情其即無對於成數故意少報之動機,其所證內容自應較可採信,從而自應以證人江明洲前揭所述係以5%至8%湊成整數方式計算等之情較為可採。

又前述證人洪宗賢縱使對於關於「明宙公司」之收取成數記憶有誤而就該部分與證人江明洲不一致之部分尚不可採外,因其餘證述內容均與上開廠商所述若合符節,自仍可採,此部分之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而就共同被告洪宗賢前揭收取回扣款項係基於被告簡瑞祺之指示乙情,則據其證述:其因為受到被告簡瑞祺幫助而使其女兒得以進入南投縣政府工作,而在被告李朝卿選舉時主動到競選總部幫忙,因而與簡瑞祺熟識,其後伊有幫「明宙公司」、「明椲公司」及「光益公司」請被告簡瑞祺處理標案,並與上開3 家公司在一開始就講好回扣款之計算方式,「明宙公司」為得標金額15% ,另2 家公司為得標金額乘以0.9 後之15% ,而「明宙公司」案未交回扣外,「南投山林- 茶竹手作體驗之旅- 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標案,江明洲均有繳交大約數萬元給伊,「公益公司」楊逸博也有在得標後,繳交款項給伊,「明椲公司」之胡家訓亦有繳交相關款項給伊。

伊與被告簡瑞祺的默契就是將這些回扣款拿給簡瑞祺,簡瑞祺收到後,也會給伊一些錢當報酬。

但「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畫- 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事後因故只剩設計部分,實體工程並未發包,最後並未繳交該案件之回扣款等語,核與證人江明洲、胡家訓及楊逸博之證述情形均大致相符。

且查,洪宗賢與被告簡瑞祺是朋友關係,被告簡瑞祺並多次協助洪宗賢處理諸如洪宗賢之子女、洪宗賢所介紹之前述縣府單親媽媽約聘僱人員,此亦據證人洪宗賢證述明確,復為被告簡瑞祺所是認,據此,堪認被告簡瑞祺非但與證人洪宗賢並無仇怨,更屬於對洪宗賢有恩惠之人,衡情證人洪宗賢應無無端虛捏構陷被告簡瑞祺之虞,縱使洪宗賢因自身陷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而確實有極大供出其他共犯以換取證人保護法之減刑寬典之誘因,然就本件情形,洪宗賢並非縣政府人員,其對於縣政府採購案之投標,理當無特別之影響能力,然其竟能堂而皇之找尋廠商投標,若非被告簡瑞祺之授意,洪宗賢豈有可能打著被告簡瑞祺旗號在外收取回扣而不擔心收取賄賂之事遭被告簡瑞祺知悉而東窗事發?且假若洪宗賢係張志誼之白手套,其大可供出張志誼,然其卻捨此而不為,反而供出於其有恩之簡瑞祺,若非事實,何能如此?自上開被告簡瑞祺與洪宗賢之間恩庇侍從關係等情觀之,證人洪宗賢之前述指證,應堪憑採,是洪宗賢前述犯行係基於被告簡瑞祺之指示,即堪認定。

⑵再就簡瑞祺前述犯行乃係基於李朝卿之同意乙節,證人張志誼證稱:一開始是簡瑞祺大約在100 年1 月間有到縣長室找伊,說觀光處的設計監造由他負責,伊有於1 週內請示李朝卿,經李朝卿指示讓簡瑞祺負責設計監造的部分,同意由簡瑞祺找廠商來投標,那時候簡瑞祺有請洪宗賢來跟伊接洽處理觀光處的設計監造部分。

之後簡瑞祺帶洪宗賢一起到辦公室找伊,就說觀光處的設計監造部分,以後就由洪宗賢跟伊接洽,由洪宗賢找工程顧問公司來投標,在發包前他會先跟伊說去找哪幾家的顧問公司,因為有工程名稱,哪一件要給哪一家來投標,如果有需要的就幫忙。

後來因為觀光處來投標的顧問公司都只有一家,所以伊沒有特別去跟評選委員講。

洪宗賢會事先跟伊講說,那一件工程會找哪一家廠商來投標,他們當時沒有特別講讓廠商得標有何好處,但是伊大概知道會有收取回扣的部分,因為顧問公司伊也都有認識,有些顧問公司會提到洪宗賢有跟他們去收取,伊本身沒有經手回扣或賄賂。

洪宗賢有時候都會比伊還早知道有那些案件,伊也不知道洪宗賢去哪裡知道的,他會來跟伊提起,都在還未簽設計監造之前大概好幾個星期,他知道後就會先來跟伊講,都是發包之前會先來跟伊講。

簡瑞祺沒有跟伊提到回扣部分,只有說那個部分由他處理。

回扣的事情是顧問公司他們有提起,「明椲公司」他們有提過洪宗賢有跟他們收取,伊才會知道,不然簡瑞祺不會特別跟伊講回扣的事情,應該是洪宗賢有跟伊提過收一成五,但是他們怎麼去收,伊不是很清楚,伊負責核定決行,李朝卿有授權給伊可以同意由簡瑞祺處理,但是伊都會跟李朝卿報告。

這部分伊有向李朝卿報告,李朝卿有允諾說由簡瑞祺去處理,李朝卿有明白講,因為如果不同意,李朝卿都會跟伊講不行,所謂「處理」的意思是要找廠商來投標,當時都沒有講到回扣的事情,簡瑞祺有來,有時候會問說:「洪宗賢有無來找你講?」,但是簡瑞祺沒有特別再提廠商的事,有問說「有沒有找你」。

洪宗賢有明確說要收,說也是要照工務處收取回扣的方式去算金額,也是一成五。

伊在100 年1 月之前,就有認識廠商,伊不會主動找廠商來投標,是因為簡瑞祺有來講,所以伊請示李朝卿這樣處理,決標以後有聽到顧問公司講有送錢給洪宗賢手上。

簡瑞祺找伊時,是在縣長室裡面伊的辦公室。

一般標案決行的事情伊不用跟李朝卿報告,但是因為這是比較敏感的事,伊會跟李朝卿報告。

伊在101 年12月7 日跟101年12月26日在調查站跟偵查中說觀光處開發課的部分設計監造工作是「泰毅公司」的曾永祥自行透過關係去找縣長來接洽承攬,伊會知道該事情,是因為伊有問李朝卿,李朝卿跟伊講的。

因為他透過關係找李朝卿,伊知道這件事,就去跟李朝卿求證說是不是有人透過關係拜託李朝卿講「泰毅公司」,「泰毅公司」透過關係找李朝卿,是曾永祥跟伊講的。

洪宗賢大概是在第一件發包後不久,就說要按照工務處的方式去收一成五,簡瑞祺沒有直接跟伊說要收取回扣,只跟伊講說他會找洪宗賢去找廠商。

一般情形廠商會有默契,就是別人的案件就不要去跟人家投標,所謂「別人的案件」,就是指已被指定的廠商,後來廠商必須透過管道去找李朝卿,而不直接去競標,也是這個原因,因為他們都不好意思直接投標等語(參見卷第3 頁至第25頁)。

證人張志誼此部分之證述內容明確指出其之所以配合簡瑞祺指示並由洪宗賢指定廠商,係因為簡瑞祺要求,且經伊請示李朝卿後,李朝卿指示伊依簡瑞祺之要求辦理等語。

而證人之張志誼此部分之證述與前述證人洪宗賢之證述情節互核相符,又自證人張志誼之角度觀察,張志誼為縣長室秘書,其僅須向其直屬長官即李朝卿負責,根本毋庸理會洪宗賢或簡瑞祺之指示,據此,其何以需要甘冒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重罪之風險而依照一個非其直屬長官,甚至非縣政府人員之簡瑞祺之指示為前述投標廠商之安排?參以依前開證人洪宗賢所述,張志誼就此部分並未收取分毫回扣款項,衡諸常情,其豈有可能在毫無動機之情況下,鋌而走險,而為前述違法犯行,又豈有可能不向李朝卿報告簡瑞祺之事?再者,依據卷附縣長室、張志誼辦公室之位置圖(見卷⑩第112 頁;

卷第225 頁),可知張志誼辦公室與縣長室中間僅有隔著2 間辦公室(亦為秘書辦公室),使用同一進出走道,可見張志誼與李朝卿辦公地點極為接近,若簡瑞祺未經由李朝卿同意,殊難想像其何以得以堂而皇之進出張志誼辦公室要求處理採購案,而得以免受李朝卿直接或間接發現。

況且,此部分之事實,係由證人張志誼於101 年12月7 日遭羈押禁見期間所自動供出,而其早已於101 年11月22日坦承犯罪而受告知可適用證人保護法規定依法減刑(見卷⑯第108 頁),縱其未供出此部分犯罪事實,亦無礙證人保護法之適用,則其顯無為適用證人保護法減刑規定而為偽證誣陷被告李朝卿、簡瑞祺之動機,則其又何須自導自演,甘冒偽證罪風險,虛構被告李朝卿、簡瑞祺之犯罪事實而為損人卻不利己之行為?綜此,堪認證人張志誼之此部分證述內容並非無稽,當可採信,且有補強證據,足堪擔保其證言信實可採。

⒎被告簡瑞祺及其辯護人固辯(護)稱:被告簡瑞祺並未為此部分犯行,且本件證人李朝卿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張志誼並未向伊表示簡瑞祺有要求透過洪宗賢來找廠商投標等語;

證人江明洲、胡家訓及楊逸博亦均證稱:該等款項是交給洪宗賢,自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均無法推知簡瑞祺與洪宗賢收取前述款項有關。

而證人洪宗賢固然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廠商當初沒有講,廠商只是包個紅包,其後伊問廠商,才知道是15% 等語,顯見縱使廠商確有在洪宗賢明示或暗示之下交付「紅包」給洪宗賢,亦與簡瑞祺無關,且就證人洪宗賢所證稱係因被告簡瑞祺指示而收取前述款項,因證人洪宗賢有為自己脫免罪責之偽證動機,尚難遽信,且無其他補強證據,自難認為簡瑞祺有前述犯行。

又本件在洪宗賢住處所扣得之現金43萬5 千元部分,其中扣案物編號2- 4現金11萬元中之10萬元,洪宗賢表示為「錦崙公司」施錦郎交付,然查「錦崙公司」會計林玉兒是在101 年10月30日自合作金庫銀行領出,然該筆現金為98年12月10日發配至臺灣銀行中興分行,且起訴事實認簡瑞祺交付給洪宗賢之款項為25萬元,金額亦不符,足見該筆款項與本件無關。

至於證人張志誼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簡瑞祺沒有跟伊講回扣的事情等語,可知張志誼不成罪,而簡瑞祺並非公務員,是縱使洪宗賢私下收取紅包,簡瑞祺亦不該當貪污罪責等語。

然有關證人洪宗賢之證述,細繹其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可知,證人洪宗賢一開始對於被告簡瑞祺是否涉入本案,均不正面回應,而有相當程度之迴護,其後始坦稱其之前並未全部吐實,而托出伊與「明宙公司」、「光益公司」及「明椲公司」等廠商一開始就有講好回扣款的計算方式等語(參見卷㉘第84頁至第90頁);

並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有跟「明宙公司」講好拿全額之15 %,跟「光益公司」、「明椲公司」拿設計監造費乘以0.9 再乘以15% ,經過被告簡瑞祺說好等語(參見卷㉘第99頁),又證人洪宗賢亦於第二次偵查中確證稱:在101 年11月7 日檢調發動搜索後,簡瑞祺有到南投市「新豐國小」球場找過伊,告訴伊如果伊被傳喚時說有拿錢,他會說他沒有等語,已如前述,可見證人洪宗賢知悉本案若東窗事發,簡瑞祺必當否認有收取回扣之情事,則衡情證人洪宗賢一開始受訊問時對於簡瑞祺涉案部分支吾其詞,未敢貿然如實陳述,待事後因其發現檢調已然掌握一定程度之事證,始逐漸托出事實原貌等情,尚符事理,且業經證人洪宗賢證述如前,則其證述內容自應以後者較屬可採,當不能將證人洪宗賢一開始所證述「廠商當初沒有講,廠商只是包個紅包,其後伊問廠商,才知道是15% 」等語遽為有利於被告簡瑞祺之認定。

再者,證人張志誼固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簡瑞祺沒有跟伊講回扣的事情等語,已如前述,證人張志誼之證述內容固然無從據以認定簡瑞祺有收取回扣,然則證人張志誼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簡瑞祺有向伊表示觀光處的採購案由其推薦廠商,且經其向李朝卿求證後,復經李朝卿明確指示由簡瑞祺與廠商聯絡,而簡瑞祺亦對其表示由伊指定由洪宗賢聯絡廠商等語,從而證人張志誼之證述內容縱使無從直接證明簡瑞祺收取回扣之事,已足以證明簡瑞祺確有向張志誼表示要由伊找洪宗賢安排廠商來投標之情,與簡瑞祺本件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之高關連性(詳前開理由),自能得為證明簡瑞祺犯罪之佐證之一。

又有關前揭在洪宗賢住處所扣得之現金乙節,經查,就其中10萬元之部分,涉及犯罪事實九部分,詳於犯罪事實九部分說明;

另就有關本部分所涉洪宗賢收取回扣款項交付簡瑞祺後,經簡瑞祺所交付給伊而為洪宗賢所分得之15萬元部分,證人簡麗錦即證人洪宗賢之妻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檢調於其住處所扣得之現金均由其放入紙袋中,該等現金來源有些為以前賣肉圓賺的,有些為洪宗賢給的,洪宗賢有時候零散拿給伊,伊就存放進去,洪宗賢給伊的錢從哪裡來的伊不清楚,洪宗賢確實曾經拿過1 捆10萬元現金給伊,袋子裡的錢,有時候會增加,有時候會拿出來家用,會增增減減的,伊最有印象的是洪宗賢拿給伊的那疊10萬元,伊知道有一捆10萬元,那是在國曆102 年前等語(參見卷第264 頁反面至第270 頁)。

自證人簡麗錦之證述內容觀之,可見前述扣押之現金,經其長期增增減減,該筆現金早已與其他現金來源混同,衡情此種情形對於家庭收入開銷狀況而言,應合於一般常情,而既然所查扣之現金已非原物,自尚難以之追溯其來源為何,從而縱使該等現金業已與其他現金混同,而證人洪宗賢已無從明確指出扣押現金中之何者為其所收受之何筆工程回扣款項,然因證人洪宗賢若非真有收取該等款項,實無虛偽證稱該等現金為其所收自廠商之回扣而經簡瑞祺所給與之必要,自得為證人洪宗賢前揭證述之佐證。

⒏被告李朝卿及其辯護人固辯(護)稱:依據證人簡瑞祺之證述,可見簡瑞祺瑞祺並未參與此部分之犯行,更未收取任何回扣;

根據證人洪宗賢之證述,可見廠商所欲表示感謝之對象為簡瑞祺,並非李朝卿。

且事後亦係由洪宗賢自行與廠商討論應交付之金額,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既然本案無補強證據存在,即應認定洪宗賢並未將廠商交付之金錢交予簡瑞祺。

再證人張志誼明確證述李朝卿僅有同意由簡瑞祺尋找廠商前來投標,並未表示同意簡瑞祺收取回扣或不正利益,且無論是李朝卿或簡端祺,皆未提及收取回扣或不正利益之語,張志誼亦不知悉李朝卿是否有收取任何回扣或不正利益,則依證據裁判法則、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應認李朝卿並無起訴書所指摘之犯行。

況依證人洪宗賢及張志誼之供述,上開投標廠商均為洪宗賢直接找張志誼談,得標後則由洪宗賢直接與廠商接洽拿錢,是其二人與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有利害關係,所為供述難免為自己推諉卸責,嫁禍他人,中飽私囊,狼狽為奸,私相授受,欺上瞞下,誠屬合理可疑,自不得僅憑其二人不利被告之供述,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等語。

本院查:本件若單純就證人洪宗賢之證述,固僅能證明簡瑞祺收取前述回扣,而未能直接證明李朝卿涉入;

又因證人簡瑞祺證稱其並未收取洪宗賢所收取之回扣,亦未參與洪宗賢之前述犯行,即難以其證述認定被告李朝卿之前述犯行;

另就證人張志誼之證述,亦尚難推知李朝卿有前述收受回扣款項之情,已如前述,然按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職權定其取捨,依自由心證而為事實之判斷,且此項自由判斷之職權運用,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倘將各項證據予以割裂,分別單獨觀察判斷,即不合於論理法則。

又證人之證言,遇有前後不一,或彼此互相齟齬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起見,應就其全盤供述之意旨,佐以卷內證據為綜合判斷,並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詳予剖析其供述異同之情形,若足認其關於基本事實之陳述,果於真實性無礙時,即非不得予以採信。

苟不為上開調查研析,僅以其陳述稍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陳述均與事實不符,而悉予摒棄不採,對供述相同之處又俱不斟酌,則法官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事理之功能盡廢,其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與自由心證暨證據法則之運用,均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參照)。

從而本件事實之有無,其心證之形成,自不能將證人洪宗賢、簡瑞祺及張志誼之證述內容割裂視之,而遽認各欠缺補強證據而不採。

觀諸本件犯罪事實之形成,可區別為限制性招標比價廠商之核定乙事,及收取回扣款項乙事。

就限制性廠商之核定乙情,假若證人洪宗賢是單獨為之,欺上瞞下,假簡瑞祺之名,以掮客之姿,而與廠商江明洲、胡家訓、楊逸博接觸,則其並非承辦系爭標案之公務員,其又何以有能力足以影響承辦公務員,使上開與其接觸之廠商得以獲核定為比價廠商?再假若本件係證人洪宗賢與張志誼沆瀣一氣、裡應外合,共同為本件犯行,則本件理應與簡瑞祺無涉,何以證人洪宗賢要無端牽扯出於其有恩惠之簡瑞祺,而令簡瑞祺捲入是非,甚至擔負貪污罪責?況且,本件張志誼身為秘書,若此事真為其與洪宗賢狼狽為奸共同為之,僅因事發之後為求推諉卸責,謀求減刑,因而陷害其長官李朝卿,其何以又需無端牽扯出簡瑞祺攜同洪宗賢前去其辦公室指示由洪宗賢負責尋找廠商參與比價之事?況且如前所述,此部分之事實,乃係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於101 年12月7 日遭羈押禁見期間自動供出,若非真有其事,其又豈有可能無端自陷險境,無中生有,而為此損人又不利於己之至愚之事?綜此,均堪認證人洪宗賢、張志誼之此部分證述均堪認為真實不虛,佐以張志誼與簡瑞祺並無特別交情,其於本件事實中,亦未實質取得何不法利益,衡情自不可能甘冒貪污重罪風險而為人作嫁,依據一般常情,其此部分核定比價廠商之行為,自難認非其長官即李朝卿之指示,此部分間接事實之認定,亦堪認得作為補強前述證述內容無訛。

⒐據上,被告簡瑞祺、李朝卿之此部分犯行,即堪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朝卿、簡瑞祺、洪宗賢及張志誼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捌、事實八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志誼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被告李朝卿、簡瑞祺則矢口否認有何前述犯行。

被告李朝卿辯稱:伊專長為觀光、行銷方面,其充分尊重並信賴所屬各階層人員之專業分工,對於工程發包事項均尊重承辦人員之專業,其對於下屬收取回扣並不知情,與下屬並無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告簡瑞祺則辯稱:並未擔任被告李朝卿白手套,被告張志誼收取回扣與其無關,亦不知情等語。

經查:

一、被告張志誼所涉犯行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志誼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在卷(參見卷⑤第10頁至第13頁、第23頁反面至第25頁;

卷㉗第20頁至第21頁、第37頁至第43頁、第98頁至第103 頁、第109 頁至第111 頁、第166 頁至第167頁、第172 頁至第174 頁;

卷㊾第278 頁、第281 頁;

卷㊾第275 頁反面),核與證人廖本鎮、湯鳳娥、湯重信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證人廖宜賢、劉權庭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參見卷⑳第35頁至第36頁、第40頁至第41頁;

卷㉗第113 頁至第116 頁、第122 頁至第127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

卷第186 頁反面至第223 頁)。

此外,並有營造商工程表影本、「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100 年12月05日決標公告影本、「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到排水溝改善工程等3 件」之101 年4 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大坑村大坑野溪護岸工程」100 年4 月12日決標公告影本、「98-99 公益支出- 水里鄉頂崁村四鄰排水改善工程」101 年2月22日更正決標公告影本、「98-99 公益支出- 水里鄉新城村12鄰排水改善工程」101 年2 月22日更正決標公告影本、南投縣政府104 年4 月9 日府農保字第1040070702號函暨檢送工程資料等書證在卷可稽(見卷㉗第46頁至第65頁;

卷㊴第139 頁至第143 頁反面;

本院外放卷)。

此部分之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二、被告簡瑞祺、李朝卿所涉犯行部分:㈠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之證述內容:⒈證人張志誼於101 年12月7 日第一次偵查中證稱:南投縣政府農業處的小型工程部分,除議員建議的工程以外,都是由簡瑞祺及李朝卿建議的廠商,由伊去作分配,並通知這些廠商來投標。

這些工程都是採公開取得企畫書的方式招標。

其中簡瑞祺建議的廠商有:「宇翔公司」、「長洲公司」、「甲捷公司」、「山力公司」、「展朋公司」,李朝卿建議的廠商則有:「有信土木包工業」及「大篆包工業」,而「勇順公司」是李朝卿跟簡瑞祺都有講到,「民益土木包工業」是透過廖宜賢議員建議的,其他的伊不是很清楚。

這些簡瑞祺及李朝卿所建議的廠商,都有交回扣,他們大部分都是自己交給簡瑞祺,應該也是一成,另外有少部分是透過伊轉交簡瑞祺。

伊轉交的部分是「有信土木包工業」、「民益土木包工業」。

轉交的回扣金額伊不記得,也是一成。

在投完標隔1 、2 禮拜,廠商會拿來辦公室交給伊,伊再轉交給簡瑞祺,因簡瑞祺常常到縣府辦公室,所以伊在伊辦公室轉交給簡瑞祺。

另外「民益」做議員分配款的部分,沒有交付回扣。

伊都是拿到回扣當天或是隔天將金額轉交給簡瑞祺。

伊轉交部分,應該是只有「有信土木包工業」及「民益土木包工業」2 家。

「有信土木包工業」是離比較遠,「民益土木包工業」是跟簡瑞祺比較不熟,所以都透過伊轉交。

印象中應該是有二、三次等語(參見卷㉗第39頁至第42頁)。

⒉證人張志誼於101 年12月26日第二次偵查中證稱:伊代受農業處工程回扣的廠商有:「民益土木包工業」及「有信包工業」,只有這2 家而已。

「民益土木包工業」是廖本鎮先生交給伊的,「有信土木包工業」是湯鳳娥或湯重信伊不記得了,但是湯鳳娥來拜託伊給他工程。

其他廠商實際交付的情形伊不清楚,但「宇翔營造有限公司」、「大篆包工業」、「士于營造有限公司」、「山力營造有限公司」等有做農業處的小型工程,有無交付伊不確定,但伊有跟他們提過要交付,他們原則上也知道。

「大篆包工業」是李朝卿的妹婿曾瑞聰介紹的,有無交給簡瑞祺伊不清楚。

農業處工程得標廠商之分配,係由簡瑞祺或李朝卿建議廠商,由伊來分配。

哪一件工程要給哪些廠商是由伊來分配,但議員配合款的部分不包含在內等語(參見卷㉗第109 頁至第111 頁)。

⒊證人張志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南投縣政府擔任秘書期間,有負責農業處水保科的採購業務,他們發包(簽呈)都要蓋到一層,由伊負責決行,伊決行之後,他們才會辦理招標。

農業處的小型工程,100 萬元以下的都是公開取得企劃書跟報價單,廠商要提出企劃書及報價單。

農業處的小型工程,有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在100 年1 、2 月期間,簡瑞祺到伊辦公室說農業處的小型工程,要由他來處理,之後伊就向李朝卿報告,李朝卿同意之後,由伊跟他處理工程採購,由簡瑞祺建議廠商,伊則做廠商之分配,通知特定廠商上網去看要發包的工程,自行來投標。

簡瑞祺當時除了講農業處的小型工程由他處理之外,沒有提到回扣的事情,簡瑞祺並沒有跟伊講回扣的事,但是廠商都知道慣例要如何處理,所謂的慣例,就是工程的部分要一成回扣。

這個部分不用特別交代,廠商都知道,依照伊的認知,這就是有回扣的情形,是沒有講,但伊的認知就是這樣。

簡瑞祺跟伊講的時間是100 年的1 、2 月,伊在一星期內就到縣長辦公室跟李朝卿報告。

當時伊跟李朝卿報告,李朝卿同意農業處的小型工程由簡瑞祺來處理。

一般沒有通知的廠商不會來投標,原則上會照原來設定的廠商,但是有時候會有例外。

伊需要特別通知廠商,因為如果沒有通知,廠商就不會特別知道由他承攬,一定要經過通知手續,廠商才知道這件是要給他,才會去看。

水保科的工程,都是這樣處理,工務處的部分就不太一樣。

水保科的工程是由簡瑞祺建議廠商,他會跟伊講說,要比較多或比較少,但是廠商做哪一件都是由伊處理。

這過程中也有一、兩家他們也會找李朝卿,李朝卿會叫伊這邊處理,讓他們也有機會承攬,由伊這邊部分工程分配給他們。

伊自己有經手收取過農業處廠商的回扣,有2 家廠商,5 件工程,是「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民益土木包工業」是議員跟李朝卿推薦,「有信土木包工業」則是李朝卿長期選舉在地方上幫忙的,這李朝卿有跟伊講過。

「有信包工業」是李朝卿交代的。

這兩家廠商才會由伊轉交。

「民益土木包工業」跟簡瑞祺不熟,伊本來有叫他們自己拿去,但是「民益土木包工業」一直拜託伊幫他轉交,「有信土木包工業」因為在比較遠的水里鄉,也不清楚簡瑞祺住哪裡,就麻煩伊幫他們轉交。

伊剛剛講說這2 家有5 件工程,李朝卿不會每件工程講,只是他們來跟李朝卿建議時,李朝卿會叫他們找伊,由伊這邊分配一些標案給他們,關於「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包工業」,李朝卿這邊跟伊只講1 次,應該是100 年2 、3 月左右。

「民益土木包工業」是用水果禮盒交回扣給伊,有跟伊講放在禮盒裡面,拿到伊辦公室給伊,直接交給伊本人。

伊共收取「民益土木包工業」交付2 次回扣。

這2 件工程,都是在中寮,具體工程名稱伊已經不記得,「民益土木包工業」每次給伊的金額伊沒有點,就直接轉交給簡瑞祺,知道原則上他們會依照工程決標的一成。

伊轉交給簡瑞祺時,伊記得他是沒有放在信封袋裡面,所以伊另外拿一個信封袋裝著給簡瑞祺。

「民益土木包工業」的廖本鎮講,他是得標金額一成,第一次是「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得標金額81萬元,給伊8 萬元左右;

「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排水溝改善工程等3 件」得標金額35萬元,有給伊3 萬5 千元,伊記得「民益土木包工業」大概都在得標後的1 、2 個禮拜內交回扣。

「有信土木包工業」是由湯重信把錢直接放在牛皮紙信封袋裡面,拿到伊辦公室交給伊。

「有信包工業」交給伊2 次,2次是交3 件工程,因為第2 件跟第3 件是同一天開標,所以一起拿給伊。

伊不知道金額,沒有點,原則上他們都知道是一成回扣,他給伊之後,伊沒有換包裝,直接給簡瑞祺。

伊除了有經手「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以外之回扣,沒有經手其他農業處承攬廠商的工程,其他農業處的承攬廠商會自己跟簡瑞祺講。

農業處水保科小型工程,伊有找李朝卿報告,李朝卿同意交由簡瑞祺處理,他們是拜託李朝卿,李朝卿再叫伊跟他們安排。

廠商部分,李朝卿不會跟伊講這些,而是同意給簡瑞祺處理,公文流程部分,不會到李朝卿,而是由伊決行。

100 萬以下之工程,是公開招標,要公開上網,原則上有企劃書,在地的廠商不會沒有通知就來投標,若是外轄廠商是有可能,伊不清楚之前的作法,但是在伊任內時都是如此。

不是說要通知廠商他們才可以投標,而是說原則上是這樣,未通知的廠商也有來投標的,只是廠商之間會有默契,沒有通知的廠商,原則上就不會來投標,伊知道廠商的默契,因為伊都會聽到。

農業處的小型工程,李朝卿沒有指定特定廠商,只有後來有建議「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是縣議員跟李朝卿建議,李朝卿當時是說「照顧一下」,這2 家廠商伊在未到任之前都不認識,簡瑞祺也沒有提過,「有信土木包工業」是李朝卿跟伊提的,沒有其他人跟伊提,湯鳳娥也有來伊辦公室拜託過,伊在這三案子要給湯重信之前,有先見過湯鳳娥,是湯鳳娥來拜託伊的。

湯重信在這三個工程分別有5 萬元、6萬元、5 萬元的回扣款交給伊,是他們主動提的,因為伊根本沒有想要這些錢,他拿給伊,伊就交給簡瑞祺,他們廠商是說麻煩伊交給簡瑞祺,一開始伊本來是叫他們直接拿給簡瑞祺,但他們說他們是在水里鄉,麻煩伊轉交給簡瑞祺。

伊不清楚湯重信是否認識簡瑞祺,簡瑞祺是湯鳳娥講的,伊是跟湯重信收錢,但是一開始都是跟湯鳳娥講的,他們也有一起來過,招標之前,湯鳳娥就有主動說要交回扣,伊就請他自己去找簡瑞祺,錢是在開標幾天後他們把錢交到伊辦公室,麻煩伊轉交給簡瑞祺。

湯鳳娥有講出「簡瑞祺」3 個字,但是湯重信有沒有講,伊不記得了,招標後湯鳳娥有來過,湯重信拿回扣給伊時,湯鳳娥是否在場,伊不記得了。

伊拿到錢幾天後,簡瑞祺剛好來縣府,正好遇到簡瑞祺,伊就把錢交給他,伊沒有說是何工程的錢,簡瑞祺也沒問,他信任伊,伊就交給他,簡瑞祺不知道這是哪個工程的錢,李朝卿也不知道,只知道是水保科的工程。

「民益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廖本鎮在招標前有跟中寮鄉選出的簡姓議員(註:其後改證稱是廖宜賢議員)一起過來,引薦我們認識,議員在場的時候,沒有提到回扣的事情,議員他介紹我們認識後就先離開了,他說有去拜託李朝卿,伊也有去問李朝卿說該議員有無來拜託你,李朝卿說有,該議員的目的是推薦廠商,他有指定是農業處小型工程,也有說以後工務處有工程給他做,跟「有信包工業」是一樣的,在廖本鎮要離開的時候,有主動跟伊講,簡瑞祺應該不認識廖本鎮,簡瑞祺原則上對得標廠商都會收,而且是廠商主動講的,伊拿給簡瑞祺有提起是水保科工程。

廖本鎮交給伊的時候,伊有說請他直接去找簡瑞祺,但廖本鎮說他不認識簡瑞祺,堅持麻煩伊要轉交給簡瑞祺。

因為簡瑞祺大概每一個星期都會來縣府,遇到他伊就會轉給他,伊說是水保科的,簡瑞祺就知道意思,但他並不知道是哪家廠商或哪件工程名稱所交回扣。

簡瑞祺時常到伊辦公室,但不是每次去辦公室的目的就是要拿回扣,這個很少。

「民益土木包工業」把回扣放在水果禮盒,因為他是裝在小蕃茄箱子,主要是放在裡面怕別人看到,不是要伊轉交水果禮盒給簡瑞祺,在辦公室交水果禮盒會很奇怪。

就犯罪事實八的「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他們承包農業處的工程期間,農業處還有其他工程開標,但伊沒有收這部分的回扣,因為其他廠商都是簡瑞祺建議的,他們怎麼處理伊不清楚。

農業處小型工程是採公開取得企劃書跟報價單方式來辦理招標,有關招標方式,李朝卿沒有指示,但是伊到縣政府時,他們簽上來就是這樣子,伊認為招標方式並無異常。

100 年1 、2 月間簡瑞祺有跟伊表示縣政府農業處小型工程,要由他來處理,但沒提到回扣之事。

伊有跟李朝卿請示說:「水保科工程給簡瑞祺處理可以嗎?」,沒有提到不法利益的事情,李朝卿有推薦「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包工業」,說如果有機會的話,就幫他們安排承攬的機會,沒有提到特定工程,因為這是公開招標,有時候會有其他人來競爭。

伊收到「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的錢交給簡瑞祺後,沒有把這件事情跟李朝卿講,農業處的小型工程包商都會繳回扣款,是根據慣例,所以水保科這些廠商都知道,伊沒有問,但「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一開始就主動會講,就工務處的部分,工務處長跟觀光處長都有跟伊討論過這樣處理,原則上廠商都知道就是一成。

伊剛剛說廖本鎮曾經跟一個議員去找伊,拜託工程,他是先找李朝卿,再找伊,是議員跟伊講說有先找過李朝卿,事後伊有去問李朝卿,李朝卿有承認,那個議員是廖宜賢議員。

伊跟廖本鎮講工程要給他做的時候,那時候廖宜賢已經不在場,廖宜賢來有說是親戚,他說假如可以幫忙的話,有機會讓他承攬。

廖本鎮剛開始第一次跟廖宜賢議員來,是跟伊講說若有機會,就讓他承攬,他就離開了,廖本鎮跟伊講說他知道規矩,要一成回扣他知道,那時候都還沒有工程,到事後有工程之後,他是分兩次,不是分兩件講說有工程給他做的時候,只有伊跟廖本鎮在場。

廖本鎮、湯鳳娥他們得標之後,伊不會去跟他們討工程回扣,他們會自己拿來。

伊在這工程之前,不認識廖本鎮,是廖宜賢跟他來,介紹認識後,才有往來。

農業處小型工程,都是接到通知才會來,偶爾才會有一些自己來投標,這以外轄比較多,也有本轄的,本轄廠商大部分都有經過通知才來,若沒有接到通知,伊指定的特定廠商,不會知道這個工程是要給他做,一定要經過伊通知,他們才會知道送來企劃書。

取得企劃書這部分,需要經過評選,評選是評及不及格,原則上也都會及格,是依最低價得標。

伊當初受調查時,會供出農業處部分工程的案情,因那時候有問到其他的單位,那時候就講水保科跟觀光科,伊沒有特別說農業處,是問伊農業處還有無其他科室,伊才講出來,伊是在101 年12月7 日調查站第一次講出農業處工程,調查站問伊說簡瑞琪是否曾有介入工程收取回扣,伊說出有農業處跟觀光處,一開始伊沒有特別講農業處有收取回扣這件事情,這是伊主動供出來的等語(參見卷第144 頁反面至第167 頁)。

㈡證人廖本鎮之證述部分:⒈證人廖本鎮於偵查中證述:伊擔任「民益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伊認識李朝卿,因為他是縣長,張志誼是伊100 年間至南投縣政府時透過朋友(姓名忘記了)介紹認識,他說要給伊工作時,伊才知道他是縣政府的秘書。

「民益土木包工業」有承包南投縣政府的工程。

「民益土木包工業」標到的工程,都是由伊處理投標,「民益土木包工業」有標得南投縣農業處2 件小型工程,用企劃書公開招標的,是「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及「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排水溝改善工程等3 件」。

做農業處的工程,有說要拿一些出來,為了生活伊多少做一些。

伊是與伊姪子廖宜賢議員跟伊一起在縣府會客室坐閒聊時,當時張志誼也在,伊跟張志誼說,沒有工作可做,張志誼說過兩天再拿一些工作給伊做,伊忘記過了多久,有人打電話給伊,伊忘記是否張志誼打的,說叫伊去秘書室裡,張志誼就跟伊說有上開2件工程,叫伊寫企劃書去。

至於張志誼有無提及要給他回扣,因為大家都是這麼做,伊也不知道要怎麼講,在秘書室裡,張志誼跟伊說要一成回扣,伊是將水果禮金裡面裝著現金,拿到縣府秘書室交給張志誼,總共給了張志誼10餘萬元。

共成2 次交付現金給張志誼,都是得標工程的一成金額。

第1 次「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伊得標金81萬元,給張志誼8 萬元左右。

又「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排水溝改善工程等3 件」伊得標35萬元,所以給他3 萬5000元。

伊沒有看到李朝卿,也沒有透過廖宜賢議員跟李朝卿接觸。

張志誼是在伊得標後,向伊表示要拿一成回扣(參見卷㉗第122 頁至第124 頁)。

⒉證人廖本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為「民益土木包工業」實際經營者,與廖宜賢縣議員是叔姪關係,伊不認識簡瑞祺,知道李朝卿是縣長,但沒往來,與張志誼是有一次在縣府會客室聊天才認識他。

時間伊不記得,伊有吃安眠藥的習慣,記不清楚,伊已經不記得伊在會客室認識張秘書的時候,還有何人在場。

當時伊是跟張志誼秘書說伊沒有工作做,做工的人要找份工作做,有說伊是「民益土木包工業」,當時廖宜賢沒有在場,伊沒有跟張志誼說伊與廖宜賢或李朝卿有何關係,伊說沒有工作,過幾天張志誼他叫伊去他那邊坐而已,說有工作要給伊做,有說工程名稱,伊時常會跟廖宜賢去縣府坐坐,會去秘書室前面的會客室。

伊去秘書室前的會客室,當時一大群人,伊也忘記了,伊與一群人在那裡坐,廖宜賢議員有事情就走了,伊還有跟朋友在那裡坐,朋友是誰伊忘記了。

廖宜賢是伊姪子,伊沒有跟廖宜賢說最近沒有工作,希望承包縣府的工程,伊有做到議員的分配款,(後改稱)沒有做議員分配款,(復改稱)是有幾件。

伊好像有跟廖宜賢講伊沒有工作,(復改稱)伊沒有跟廖宜賢講伊沒有工作,因為跟廖宜賢講有什麼用?廖宜賢沒有帶伊去縣府講,伊沒有跟廖宜賢講伊沒有工作。

伊有幾個朋友認識張志誼,伊跟朋友去找張志誼,有提到伊沒有工作,伊真的不記得是哪個朋友,是一起作工程的朋友,伊沒有跟廖宜賢拜託過。

伊之前在調查時講說「可能是我姪子廖宜賢議員跟我一起在縣府會客室坐時,因為我是他的叔叔,所以有提過我是他的叔叔且沒有工作等情,張志誼才會給我兩件小型工程。」

等語,那時候議員帶伊去後,就不知道跑到哪裡去,廖宜賢議員沒有幫他講,伊沒有與廖宜賢講過沒有工作,想要做工程。

伊在調查時說的不一樣,因為伊是古意人,去到那裡,人家在訊問,有時候會隨便回答。

那時候廖宜賢真的在會客室坐,但是他有事情走開。

伊跟廖宜賢去縣政府會客室那一天,和伊跟張志誼講說想要工程,不是同一天。

伊吃安眠藥都迷迷糊糊,昨天的事情,今天問伊都忘了。

當天廖宜賢有可能與伊一起去到會客室,他就是去那裡坐,秘書室就在縣長室前面,會客室就是縣長室的會客室,有一個客廳很大就對了。

廖宜賢跟伊去,沒有說什麼,後來他先離開,是進去縣長室,還是去哪裡,伊不知道。

廖宜賢沒有幫伊跟張志誼講過說,伊沒有工作,希望安排工作給伊。

伊跟張志誼講希望給伊工程時,有人講說要有表示,是誰講說要有表示,伊忘記了,伊聽大家都這樣講,事情就這樣做,最開始是伊的朋友大家都這樣說,伊就這樣做。

大家都知道是一回事,伊有沒有講出來,伊不知道,但是就是有照這樣做,大家就說要一點點給人家吃紅,就兩件小件工程給伊做,說要一成。

伊是放在水果禮盒內,分兩次拿去秘書室給張志誼本人。

當初伊跟廖宜賢有去縣長室外面的大會客室坐,沒有目的,當時伊要去找張志誼秘書,廖宜賢知道伊沒有工作,伊跑去那裡坐,真的只有一、兩個在那裡坐,說伊沒有工作。

伊之前就知道,大家說這個要一成,所以張志誼跟說的時候,伊心理就有數,拿工程要有一成,大家都是這樣講。

一成是1 、2 位朋友說的,是在伊與廖宜賢去縣府前,伊不知道廖宜賢跟李朝卿的關係,伊在會客室這裡,跟秘書張志誼見過1 次面。

伊跟廖宜賢一起去找秘書,伊在跟祕書講的時候,張志誼都沒有講到一成慣例的事情,人家這麼做,伊就這麼做,都沒有講,但伊心裡有數等語(參見卷第183 頁至第200頁)。

㈢證人廖宜賢之證述部分:證人廖宜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中寮鄉與草屯鎮選區擔任縣議員,伊與廖本鎮是同親,叫他叔叔,知道廖本鎮做土木,認識李朝卿,沒有跟他有什麼接洽,是選完後才認識,不然以前跟他也沒有什麼。

伊使用的行動電話是0000-000000 號,伊知道李朝卿的電話,有記在伊電話簿裡面,伊跟李朝卿除了公事以外,沒有私下往來,副總統在競選跟當選之後,有來南投巡視,縣府這邊有出面作東,請副總統吃飯,有請一些政治人物及人士來,李朝卿就說副總統要到中寮,請伊作陪,伊有去。

伊不知道李朝卿電話簿中有伊電話號碼,伊平時跟簡瑞祺沒有往來,知道簡瑞祺是李朝卿妻舅,伊認識張志誼,伊與張志誼並無往來,廖本鎮說有朋友介紹他要做工程去找張志誼,張志誼的辦公室在哪裡,他不知道,說:「不然議員你帶我去。」

,伊剛好要去縣府辦事情,想說既然有民意拜託就帶他去,去會客室那邊,就跟他說這位是張志誼秘書,介紹之後,伊事情辦一辦,之後伊就不知道。

廖本鎮是拜託伊帶他過去找張志誼。

伊去找張志誼時,就跟張志誼說這是伊鄰居,要叫叔叔,說一說,伊要辦事情,就先去辦事情,其他的伊就不知道。

伊那時去縣府辦事情,有時候會去工務處,有時候農業處。

伊去找張志誼時,是在大會客室講,那時候除了伊跟廖本鎮、張志誼以外,沒有其他人,只有伊跟廖本鎮、張志誼3 個人而已,當時沒有講到如果介紹成功,要什麼表示,伊都不知道。

做議員分配款的廠商有誰,伊都不知道。

伊介紹張志誼跟廖本鎮認識之後,後來張志誼有把工程給廖本鎮做,但是伊不知道是如何處理,去找張志誼之後,伊問廖本鎮說張志誼有工作給你做嗎,伊是關心一下,他說有。

伊當然可以帶廖本鎮去找張志誼,又沒有什麼,廖本鎮就說人家介紹張志誼,要伊帶他去找張志誼等語(參見卷第201 頁至第207 頁)。

㈣證人湯鳳娥之證述部分:⒈證人湯鳳娥於偵查中證述:伊是水里鄉民代表會副主席。

「有信土木包工業」的負責人是伊哥哥湯重信。

「有信土木包工業」有承包南投縣政府工程,伊有去縣府問有無工程可以承包,伊認識張志誼,之前去問張志誼,他說都是公開招標,伊問的時候他沒說要交回扣,有跟伊說最近有什麼案子叫伊上網看,後來「有信土木包工業」標到工程後在做,伊去南投縣政府時,張志誼問伊「有沒有回了」,伊問回什麼?他說要回一成,伊就把要回一成回扣的事跟伊哥哥講,後來就伊哥哥在處理了。

張志誼沒有說要交回扣給誰等語(參見卷⑳第40頁至第41頁)。

⒉證人湯鳳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擔任水里鄉代表會副主席,本身沒有從事工程,伊與湯重信是兄妹關係,湯重信從事土木業,經營「有信土木包工業」。

伊認識李朝卿,是在李朝卿第一任縣長輔選時候認識的,伊擔任國民黨婦女會理監事,幫李朝卿輔選,輔選時還不認識,當選了之後認識的。

平時沒有往來,有電話。

李朝卿競選連任時,伊擔任副總幹事,當時伊是鄉民代表,因為李朝卿已經當選一年,水里有什麼服務案件,他都會來關心,伊當然認識。

伊與李朝卿、簡瑞祺私下均無往來。

不認識簡瑞祺,知道他是李朝卿妻舅。

伊認識張志誼,在李朝卿第二任輔選的時候,會在造勢場合遇到,張志誼當時是幫李朝卿輔選,伊沒有跟張志誼往來,後來才知道他當秘書。

伊哥哥100 年有成立土木公司,伊曾經去縣府,有口頭上稍微聊一下,伊有說伊哥哥有一支牌,有什麼可以標來做的,張志誼說他要處理一下,若有上網招標,再來叫伊哥哥去看,伊有跟張志誼說哥哥是「有信土木包工業」。

第二次遇到時,張志誼有說水里地方,鹿谷的地方,哪幾個地點,有講工程名稱,要我們自己去看看。

張志誼跟伊講之後,伊跟哥哥講,伊哥哥就說好,上網去看看。

伊有跟湯重信說消息來源是張志誼,當時張志誼沒有講到如果有標到,要有表示。

伊當時不知到標到以後要有所表示。

張志誼大概有講過2 、3 次特定工程,他說的工程,之後伊哥哥這邊都有標到,他那時候都還沒有表示,過一個多月伊有去縣府,遇到張志誼才有跟伊提起說就是要表示就對了,張志誼是說:「妳哥哥那個有沒有回」,伊跟張志誼說:「應該不用吧,是自己標得,我也有輔選,這個應該不用,我從來沒有聽說過要回」。

張志誼只有跟伊說要回,意思就是要繳佣金,但沒有說具體內容,伊是有聽說,伊回去有問伊哥哥湯重信,他回答說他自行處理就好。

張志誼說要回的時候,伊的回應是:「這需要嗎?我都有在輔選,這又是標得的。

不然這樣,這不是我做的,我負責詢問而已,我回去跟我哥哥說」等語。

張志誼說這都需要,張志誼沒說要交給誰?張志誼跟伊要錢,伊沒有跟縣長李朝卿講過這件事,伊幫縣長輔選,但伊沒有想到要告訴他,也沒跟縣長抱怨,因為錢不是伊出的,是伊哥哥湯重信交的。

伊跟哥哥講「要回」,他就說「喔!」,他知道就好。

後來伊哥哥有交回扣上去,伊沒有跟李朝卿講這件事情,是因為李朝卿很忙,很難得遇得到他,伊沒有時間,伊因為輔選,跟李朝卿很熟,但是伊在縣府遇到張志誼,就有拜託他工程,伊認為張志誼有能力處理這件事,不一定要找李朝卿才能處理。

張志誼問說有沒有回,意思是說要繳佣金,但沒有說要繳給誰,到最後伊哥哥湯重信是交給張志誼但不知道張志誼如何處理等語(參見卷第208 頁至第217 頁)。

㈤證人湯重信之證述部分:⒈證人湯重信於偵查中證述:伊為「有信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南投縣政府農業處100 年至101 年辦理小型工程,「有信土木包工業」在裡面有4 個工程,其中「名間鄉大坑村大坑野溪護岸工程」、「98-99 公益支出--水里鄉頂崁村四鄰排水改善工程」、「98-99 公益支出--水里鄉新城村12鄰排水改善工程」、「98-99 公益支出--集集鎮田寮里龍門橋排水改善工程」中,伊只有交3 件。

張志誼跟伊妹妹湯鳳娥講說要交一成回扣,伊妹妹回來跟伊講的,這件伊交了5 萬元,伊是去南投縣政府的秘書室交給張志誼的,在伊得標後在做了,張志誼跟伊妹妹講,伊在得標後大概10多天交回扣。

錢是伊自己的錢,伊家裡有放現金,從家裡拿的。

另外還有交2 次,地點都是在南投縣政府的秘書室內交付,一次5 萬多,一次6 萬元,這二次的錢也是從家裡的現金拿的,伊平常沒有做工程就是去做別人的零工。

回扣的金額固定是得標金額的一成,但伊都自己取整數,後面的零錢都沒有給等語(參見卷㉗第129 頁至第130 頁)。

⒉證人湯重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在偵查中所述均為實在,這件工程是湯鳳娥先幫伊打聽所得到的標案。

伊交付回扣給張志誼,他沒有說回扣要如何處理,伊給他之後就走了,什麼話也都沒有跟他講,伊都是拿到張志誼辦公室交給他。

伊之前說有交回扣的這3 件工程,是自己標到。

伊最開始標到的那一件,是湯鳳娥回來跟伊講的,她說第一件伊可以去試試看,但沒有說,標到以後要如何表示,是標到以後才跟伊說要交的,如果是標之前講的,伊哪還敢標。

後來在101 年2 月,伊有繳兩件是同時得標一次繳,一件是一次繳,那兩件伊好像上網看的,上網看之前,湯鳳娥是不是有先跟伊講有這個可以上網去看,伊不記得了等語(參見卷第218 頁至第223 頁)。

㈥證人即「甲捷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權庭之證述內容:⒈證人劉權庭於偵查中證稱:伊是「甲捷營造廠」負責人,「甲捷營造廠」有承包南投縣政府的工程,大部分都是工務處的工程,農業處的工程比較少。

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 年至101 年辦理小型工程中得標的工程,都是伊處理投標。

其中有部分有繳回扣給相關縣府人員。

「甲捷營造廠」有標得「100 草屯鎮投7 線0k+950-lK+000 (日新街31號-45 號)排水溝改善工程」、「101 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道路改善工程」、「101 草屯鎮雙冬里新興道路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有交付回扣,這3 件交付回扣的金額是得標金額的一成左右,伊是在101 年中秋節之前,在李中誠的家直接交給李中誠。

伊3 件的回扣是一起繳交。

是張志誼有暗示說要交付,他說工務處的回扣交給阿中就是李中誠。

交付回扣時工程都已完工驗收,因為拖很久,李中誠有跟伊催,所以伊才在中秋節一起交。

「甲捷營造廠」標得農業處的工程有5 件,做農業處的工程沒有繳回扣給相關人員,之前張志誼有暗示,張志誼有說要找簡瑞祺,但因為沒有人來找伊要,所以伊就沒有繳。

工務處的其他工程伊也沒有繳交回扣,因為其他工程有的沒什賺,有的剛好打平,他們也沒有跟伊要沒有賺錢的工程的回扣等語(參見卷⑱第198 頁至第200 頁)。

⒉證人劉權庭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在地檢署之偵訊內容都是實在的,應該都有照伊意思記載。

在承攬工務處的工程後,張志誼有叫伊「處理一下」,李中誠也有叫伊「算一算」,意思就是按照慣例繳交工程一成回扣,這應該是做這個行業共同的認知。

伊有承攬農業處「竹山鎮桶頭里倒踏坑攔沙壩災修復建工程」、「中寮鄉福盛村麻竹腳蝕溝控制改善工程」、「草屯鎮平林里平學路旁野溪整治工程」、「新城村投65線10k+500 處野溪整治工程」及「草屯鎮坪頂里半路店排水改善工程」等5 件小型工程,這5 件工程也都是張志誼寫在紙條上,要伊注意相關招標訊息,伊再自行投標。

張志誼曾口頭暗示伊農業處的案件要交回扣給簡瑞祺,但簡瑞祺不曾向伊要求交付回扣款。

張志誼是用暗示的,是在辦公室裡講「處理一下」。

這5 件工程伊沒有處理,因為沒有人來找伊。

張志誼有口頭說這些農業處工程回扣是要交給簡瑞祺的,因為張志誼講話很小聲,類似這樣,他是很久以前,跟李中誠一起講的,意思就是類似說農業處的是交給簡瑞祺。

他說交給阿中還有瑞祺,是很久以前講。

但是後來工務處有發包,之後過很久,李中誠他們有人來類似暗示,但後來這邊邊就都沒有,李中誠有類似講「處理一下」。

張志誼之前是有跟伊提到也給阿中,也給簡瑞祺,後來阿中有找伊,張志誼就沒有找伊了,簡瑞祺他也沒有,都沒有收到後面農業處的事情。

伊認識簡瑞祺,是鄰居,在一起沒有談工程。

張志誼來找伊時,是口頭暗示農業處案件要交回扣給簡瑞祺,當時伊講很小聲,還有比手勢,就是講「農業處案件要交回扣給簡瑞祺」,那時候主要是工務處阿中,農業處他說類似簡瑞祺。

後來工務處部分李中誠有來,可是農業處部分沒有半個人來找伊。

張秘書也在那邊,他沒有找伊,簡瑞祺也沒有找伊。

因為張志誼講得很小聲,意思就是類似農業處的案件回扣是要交給簡瑞祺,張志誼後來也沒有再講。

全南投縣都知道簡瑞祺跟李朝卿之關係。

張志誼是直接叫伊去交給簡瑞祺,依正常人判斷是類似檢察官說的那樣,可是伊沒有去找簡瑞祺,簡瑞祺也沒有去找伊,連遇到也沒有說。

伊不知道這錢拿去之後會如何處理。

做這行的人,都知道要一成,一成是要給誰,就看找你的人是誰,伊不會自行去問錢是交給誰,伊認為好來好去,他來拿就拿給他,伊不會去問錢後面是要交給誰等語(參見卷第223 頁至第228 頁)。

㈦自前述證人廖本鎮、湯重信及湯鳳娥之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觀之,可見廖本鎮、湯重信確實有分別因得標前述工程,而繳交前述款項給張志誼,此部分張志誼之犯罪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有疑義者為,李朝卿、簡瑞祺就此部分張志誼之犯罪行為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此,李朝卿、簡瑞祺固均予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然證人張志誼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迭明確證稱:簡瑞祺自100 年起,即告知伊南投縣政府農業處發包之工程由伊處理,「民益土木包工業」是由其實際負責人廖本鎮請廖宜賢議員出面向李朝卿拜託,請李朝卿將中寮鄉地區的標案多多交給「民益土木包工業」承攬,而「有信土木包工業」則是由實際負責人湯重信請其胞妹湯鳳娥出面拜託李朝卿給予承攬工程,一成回扣部分則是廖本鎮、湯重信拿到伊辦公室請伊轉交給簡瑞祺等語,已如前述。

再觀諸前揭證人廖宜賢、湯鳳娥之證述內容,可見前揭引薦「民益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廖本鎮之廖宜賢為中寮地區之南投縣議員,而引薦「有信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湯重信之湯鳳娥則為國民黨婦女會理監事,為李朝卿競選副總幹事,已如前述,其等理當與李朝卿熟稔,觀諸李朝卿隨身攜帶之重要通訊錄,復有廖宜賢、湯鳳娥行動電話號碼之記載,此部分之事實,亦據本院當庭勘驗,結果編號⑫中有記載湯鳳娥所持用門號0000-000XXX 號行動電話號碼,編號⑭中則載有廖宜賢所持用門號0000-000XXX 號行動電話號碼之記載如實,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卷第151 頁至第152 頁),顯示李朝卿與廖宜賢、湯鳳娥應有一定程度之認識,非僅是泛泛之交。

再觀諸廠商廖本鎮部分,其與張志誼原先並不認識,係由廖宜賢議員幫忙引薦,而廖宜賢為南投縣議員,張志誼則為南投縣政府之秘書,依據常情,若非李朝卿授意,其豈敢向議員所引薦之人開口索取回扣,而不畏遭議員向李朝卿告發,甚至將此不堪之內幕公諸於世?再者證人湯鳳娥亦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李朝卿第二次選舉時幫李朝卿輔選,而當時秘書張志誼亦在幫李朝卿輔選,伊與張志誼在李朝卿造勢場合上遇到認識等語(參見卷第210 頁反面)。

依證人湯鳳娥之證述,足認張志誼對於湯鳳娥之競選總幹事身分應當知之甚明,理應知悉湯鳳娥與李朝卿之關係匪淺,則其若非基於李朝卿之授權,豈有可能對湯鳳娥之胞兄湯重信要求繳付回扣款項?遑論依據證人湯重信、湯鳳娥之前揭證述,其等一聽到張志誼要求支付回扣時,是感到百般不願,若非其等知道回扣並非張志誼私下收取,而是李朝卿之指示,而僅能配合辦理,其等豈有可能坐視張志誼私收回扣,而無向李朝卿告發之理?況且證人湯鳳娥在本院審理時證稱:「張志誼問說『你哥哥那個有沒有回』,我是跟張志誼說:『應該不用吧!是自己標到的,我也有輔選,這個應該不用,我從來沒聽說過要回』」等語,已如前述,細觀湯鳳娥之前揭對話內容,可見其有認為「其有幫忙李朝卿輔選,所以不用回扣」等語,然假若其主觀上之認知該等回扣是張志誼自己背著李朝卿私下要求的,其豈有可能認為其「有幫李朝卿輔選」,因而「不用回扣」?按諸常情,其若有幫李朝卿輔選,並擔任競選副總幹事,自屬李朝卿之心腹友人,其發現張志誼背著李朝卿違法亂紀,理當直接找李朝卿告發該事,然其何以捨此而不為,竟委曲求全而讓其胞兄湯重信仍予支付前述回扣,蒙受損失,豈不是違反常情?益徵其前開「有幫李朝卿輔選」、「不用回扣」之意,在於其知道該筆回扣並非張志誼所私收自明。

又依據證人湯鳳娥之證述,其在跟張志誼講前述「有幫李朝卿輔選,不用回扣」等語後,張志誼依舊告知湯鳳娥一樣要交回扣等語,則張志誼在湯鳳娥抱怨而表示不願交付回扣之後,仍繼續表示一樣要交回扣,若張志誼非由李朝卿指示,其又豈敢甘冒湯鳳娥向李朝卿抱怨而遭李朝卿發現其私收回扣之風險,而繼續向湯鳳娥要求回扣款項?再觀之證人即「甲捷營造廠」負責人劉權庭前開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可知張志誼確有口頭上暗示劉權庭,農業處發包的工程要給簡瑞祺回扣,但是後來伊沒有給簡瑞祺回扣,簡瑞祺也沒跟伊要回扣,遇到也沒有談工程等語,業如前述,衡情張志誼若係私收回扣,其豈敢要求劉權庭交付回扣給簡瑞祺?況劉權庭亦自陳其與簡瑞祺是鄰居關係,若其在與簡瑞祺談話時論及張志誼所述要求伊交付回扣給簡瑞祺之事,甚或直接將回扣交付予簡瑞祺,豈不唐突?若非李朝卿確有指示張志誼由簡瑞祺負責處理回扣之事,張志誼顯非至愚之人,衡情當不致甘冒東窗事發之危險而對劉權庭為前述行為。

且查,李朝卿、簡瑞祺此部分之犯行之首次揭露,係因有化名「正義」之匿名檢舉人前往調查局檢舉有關被告簡瑞祺所涉本案如犯罪事實九所示全民運動會採購弊案(詳見本案犯罪事實九部分),而有關此部分犯罪八所示犯罪事實,尚未揭露,係因證人張志誼於101 年12月7 日受訊時,經調查人員向張志誼詢問簡瑞祺是否涉入縣政府工程,張志誼始證述簡瑞祺有關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即本案犯罪事實七部分)及農業處(即本案犯罪事實八)之事實(參見卷㉗第17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1頁),而當時張志誼業經羈押,按理應無從與涉及犯罪事實七之洪宗賢互通消息,然而張志誼有關如犯罪事實七所示觀光處採購案部分之證述,與該部分之證人洪宗賢所述尚屬一致,堪認證人張志誼所述堪採(詳細理由另參本案犯罪事實七部分),而依據張志誼所述,該等採購案之處理模式雷同,均為簡瑞祺前來表示要收取回扣,而經李朝卿同意,2 者之差別,僅在承包廠商為何人建議,然張志誼均係負責在廠商確定後,按照流程通知廠商處理招標事項,依照一般模式,其並不負責收取回扣此一部分,僅是因為本件(即犯罪事實八農業處部分)2 廠商與簡瑞祺不熟識,或是不方便交付,因而均由張志誼代為收取再轉交簡瑞祺,據此觀之,證人張志誼之前揭所述自應與常情相符。

㈧此外,並有通訊監察譯文說明如下:⒈共同被告張志誼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內容:------------------------------------------------------①通話時間:100年12月2日15時58分許(A:張志誼、B:簡瑞祺)B:秘書,怎樣?A:副座,你早上問我那件。

B:嘿。

A:它那個專案小組本來沒什麼意見,在大會時,變成暫予保 留啦。

B:暫予保留,什麼意思?A:就是還要問公路局是否需要拓寬,還是繼續保留綠帶,叫 我們還要再檢討一次。

B:嘿。

A:所以等於說沒有公告。

B:沒有公告!A:因為我們2 通(指第2 次通盤檢討)有一部分公告了,表 示已經完成;

另外一部分,它叫我們放在第二階段,第 二階段就是還沒有成案的,還沒有確定。

B:如果沒有拓寬呢?A:就是綠帶,如果要變更,委員可能不會同意。

B:綠帶要變什麼?A:假設綠帶要變建築用地,委員可能不會同意。

B:不同意哦!A:因為它變更就跟博愛路變更是一樣的意思,會影響後面的 人。

B:所以我早上打給你以後,簡金顯來我家坐,我有跟他講 到這個問題,他說那有可能。

A:這樣也有可能他們知道那案沒有過。

B:嘿。

A:因為現在叫暫予保留,暫予保留等於還沒有討論。

B:拿出來討論,也是這樣而已。

A:拿出來討論,不敢這樣變更,因為這樣變更會影響別人。

B:對啊。

A:因為你現在的土地跟後面的,不一定是同一個人啊。

B:對啊,我們這裡3戶早上叫我去跟他買,我說要買什麼,憨 人。

A:下次變公共設施,在那裡等徵收,那有用。

B:對嘛!花1百多萬,那有可能變更。

------------------------------------------------------②通話時間:100年12月3日10時13分許(A:張志誼、B:簡瑞祺)B:秘書,我瑞祺。

A:嘿,副座。

B:上個禮拜跟你講禮拜(日)的,改禮拜三。

A:改禮拜三!B:嘿,我再跟你連絡。

A:好。

------------------------------------------------------③通話時間:100年12月7日15時53分許(A:張志誼、B:簡瑞祺)B:秘書,怎樣?A:副座,今天是還要改日期嗎?B:簡瑞祺:沒有,那有,誰說的?A:還是今天嗎?B:對,還是今天,老闆有在家嗎?A:我看一下,沒有。

B:林琦瑜有在嗎?A:有啊。

B:我來替人家弄一下那個,馬上進去。

A:好。

------------------------------------------------------④通話時間:100 年12月7 日18時38分許(A:張志誼、B:簡瑞祺)A:副座。

B:你到了!A:還沒有,我會慢一點。

B:好。

------------------------------------------------------⑤通話時間:100年12月8日14時53分許(A:張志誼、B:簡瑞祺)B:你找我?A:嘿,副座,你等下人有要進來嗎?B:你們老闆在嗎?A:不在,但是事情可能要跟你報告一下。

B:這樣子!A:嘿。

B:好好。

------------------------------------------------------⑥通話時間:100年12月15日14時47分許(A:張志誼、B:簡瑞祺)B:秘書哦。

A:嘿。

B:要報的那2 個都市計畫,倪小姐(指都市計畫科倪淑真)怎 麼辦的都不見了。

A:我知道,我早上有找她科長,科長人不在。

B:你再催一下。

A:好。

B:縣長很重視這件哦。

A:好。

B:麻煩你。

-------------------------------------------------------⑦通話時間:100年12月15日17時26分許(A:張志誼、B:某女)B:秘書,你在府內嗎?A:有啊。

B:常監(指簡瑞祺)來找你。

A:好啊。

----------------------------------------------------⑧通話時間:101年1月13日11時42分許(A:張志誼、B:某女)B:秘書,縣舅仔(指縣長李朝卿舅子簡瑞祺)在這邊。

A:好。

----------------------------------------------------⑨通話時間:101年1月16日15時48分許(A:張志誼、B:簡瑞祺)B:秘書,有在縣府嗎?A:有啊。

B:不然小姐說你不在。

A:我在樓上。

B:告訴你,等下有1位蔡董,蔡源彰,他如果過去,你再跟 建管科拜託一下。

A:好。

----------------------------------------------------⑩通話時間:101年1月19日11時53分許(A:張志誼、B:簡瑞祺)B:你們人都到了嗎?A:我快到了。

B:這樣子,你們還沒到,縣農會也沒到。

A:我快到了。

B:我先去縣農會再過去你們那邊,縣農會在竹軒(餐廳)吃 。

A:林秘書的,也要一起在那裡,你知道哦。

B:我知道,我會晚點去。

A:好。

-----------------------------------------------------⑪通話時間:101年1月22日10時16分許(A:張志誼、B:某男)B:你不是要來副座(指簡瑞祺)這裡?A:嘿啊。

B:到那裡了?A:我去領錢。

B:我在這裡,馬上到。

A:好。

-----------------------------------------------------有本院101 年度聲監續字第10號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卷第75頁至第94頁反面)。

⒉就前述通訊監察譯文部分,證人張志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1 年12月7 日15時53分通話譯文,為伊與簡瑞祺之通話內容。

伊在對話中問:「副座,要改日期?我之前有對過12月7 日是星期三,你們前一通也說改星期三,今天是還要改日期?」,簡瑞祺說:「沒有。」

,伊說:「還是今天嗎?」,簡瑞祺問:「老闆有在家嗎?」,伊說:「沒有。」

簡瑞祺說;

「替別人弄一下那個,馬上進去。」

應該是說有事情要辦,等一下就會進來辦公室。

又同日(12月7 日)18時38分,伊再度跟被告簡瑞祺通話,伊說:「副座。」

,簡瑞祺說:「你到了! 」,你說:「還沒有,我會慢一點。」



當天應該是去吃飯,不記得有無進辦公室,一般有進來,都會到伊的辦公室。

12月8 日14時53分的譯文,是伊跟簡瑞祺的通話。

伊在電話裡面問:「副座,等一下你人有要進來嗎?」,簡瑞祺問:「老闆有家嗎?」,伊說:「不在,但事情可能要跟你報告一下。」

,簡瑞祺說:「好好。」

等語,當時要跟簡瑞祺報告什麼事情,伊不記得,因為民眾有時候拜託,簡瑞祺也會找伊,伊會跟他回報。

該通監聽譯文是伊要跟他回報,他說好。

12月15日下午14時47分,這個電話號碼及內容這是跟簡瑞祺的通話,這一件好像是有人拜託他,是都市計劃變更,伊不是很記得。

12月15日下午14時54分一直到15時46分,是伊跟李中誠的通話,伊剛剛跟簡瑞祺通話以後,就打電話給李中誠問都市計畫課會工務處水利科的東西。

再來,3 時46分伊又打電話給李中誠說:「剛才問你的那個,剛才都計科查出來,在你們土木科掛你的名字,一個叫博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草屯鎮日新段1138地號土地容許使用設施通路使用案。」

這是簡瑞祺跟伊問的案子,再回到前面一通,12月15日14時47分,簡瑞祺跟伊講:「縣長很重視這一件。」

,伊沒有跟縣長問過,縣長沒有特別跟伊講,是簡瑞祺自己講。

12月15日下午17時26分譯文,有一個女生打電話給伊,問說伊有無在府內,她說常監來找伊,這是辦公室小姐打來說常監簡瑞祺要找伊。

101 年1 月13日11時42分監聽譯文,有一個女生打電話給你說:「秘書,縣舅在這裡。」

,這是辦公室的電話,小姐講的縣舅是指簡瑞祺。

101 年1 月16日15時48分的監聽譯文,是伊跟簡瑞祺的通話,簡瑞祺問伊有無在縣府,伊說有,他說:「不然小姐說你不在。」

,當天簡瑞祺是去辦公室找伊,他有說是一個蔡董的事情,叫伊跟建管課拜託一下,有見到面,那是拜託都市計劃要變更的案件,他是幫變更的地主蔡源彰拜託了解進度,那個都還要開委員會。

1 月19日11時53分的監聽譯文,簡瑞祺有跟伊說先去縣農會,再過去你那邊,縣農會在竹軒吃。

伊說:「林秘書的,也要一起在那裡,你知道哦! 」,他說他知道,會晚點過去。

這通電話是指什麼事情,應該是一起去吃飯。

伊剛剛有講到「民益土木包工業」得標以後,一、兩星期後他有交付回扣8 萬元給伊,「民益土木包工業」的廖本鎮在100 年11月25日有標到「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得標後一、兩星期,大概12月的時候有交付回扣給伊,剛剛給伊看的通訊監察譯文,簡瑞祺在12月份也有好幾次到縣府找伊,伊不記得「民益土木包工業」在11月得標工程給伊的回扣是在哪一天交給簡瑞祺,但是應該差沒幾天。

簡瑞祺去找伊,除了上開監聽譯文以外,他有時候會直接過來辦公室見面,不會打電話事先聯絡,通訊監察譯文也看不出來,實際見面次數比監聽譯文次數多,那一陣子,如果伊沒有出國,每個禮拜多多少都會有見面等語,有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在卷可稽(參見卷第150頁反面至第155 頁)。

⒊自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張志誼之前揭證述內容觀之,足見簡瑞祺確實在前段期間即100 年12月間至101 年2 月間,與張志誼經常聯繫並頻繁在縣政府辦公室或縣政府外地點見面,且細繹前述第⑤通通訊監察譯文,張志誼在通話中稱簡瑞祺「副座」,且還談及「有事情可能要跟你報告一下」等語,態度恭謹,不敢怠慢,身為秘書之人尚且需要對非屬縣政府人員之簡瑞祺「報告」,可見簡瑞祺雖然未在縣政府任職,亦非秘書張志誼之長官,然張志誼對其亦敬畏有加,對於簡瑞祺交辦或詢問事項,亦不敢拒絕辦理;

再觀諸前述第⑥通通訊監察譯文,簡瑞祺在通話中對張志誼說「要報的那2 個都市計畫,倪小姐怎麼辦的都不見了」、「你再催一下」、「縣長很重視這件喔」等語,張志誼則回答「好」、「好」等語,該通話內容雖與本件工程無關,但可知簡瑞祺對於張志誼所要求辦理之事,張志誼並不敢拒絕,自簡瑞祺向張志誼表示「縣長很重視這件喔」等語,亦可知悉簡瑞祺雖非縣政府人員,然語氣儼然是縣長分身,張志誼之所以不敢拒絕簡瑞祺,乃係因為李朝卿之授意,否則簡瑞祺何須端出李朝卿之名義為之?自此,益可徵證人張志誼所證稱其在簡瑞祺要求收取農業處招標案回扣後,伊曾經向李朝卿求證,經李朝卿指示由簡瑞祺辦理乙情,當屬無訛。

㈨被告李朝卿、簡瑞祺及其等之辯護人固辯(護)稱:⒈起訴書於此部分所載之回扣金額為工程款之1 成,然於犯罪事實㈠之部分,「民益土木包工業」以81萬元得標之部分卻僅繳交8 萬元之回扣;

於㈡之部分,「有信土木包工業」分別以51萬4000元、68萬7000元、55萬6000元得標,然卻僅分別繳交5 萬元、6 萬元、5 萬元之回扣,則起訴書所載繳交回扣之情形亦有前後矛盾之情而不可採信。

⒉針對李朝卿部分,證人簡瑞祺稱其並未介入本案農業處之相關工程,亦未收取任何回扣。

⒊針對簡瑞祺部分,證人李朝卿自始否認其有指示張志誼、同意由簡瑞祺向廠商收取回扣之事實。

⒋證人廖本鎮並不認識李朝卿,也未與李朝卿、簡瑞祺接觸,且其亦證稱其不知道回扣交給張志誼後,張志誼如何處理;

又證人廖宜賢亦證稱其僅有介紹廖本鎮與張志誼認識即行離去,對於廖本鎮是否有交付款項與張志誼,張志誼有無將款項交予其他人之事皆不知悉;

又證人湯鳳娥則證稱:湯重信係將佣金繳予張志誼,不知悉佣金實際上係要繳給何人,未聽過李朝卿有收受回扣之情形;

證人湯重信則亦稱其係將金額交予張志誼,對於該金額是否有流向其他人,其並不知情,且其也未與簡瑞祺或李朝卿接觸;

另證人劉權庭證稱:關於本案農業處之工程,張志誼有暗示錢要交給簡瑞祺,事後簡瑞祺也從未向劉權庭收取回扣,縱使有碰面亦未提及,然在正常情況下,豈有要求回扣最後卻又未收取回扣之理。

顯見張志誼收取前述回扣與李朝卿、簡瑞祺並無關。

⒌證人張志誼已明確證稱簡瑞祺未向伊談論收取回扣之事,且稱李朝卿不知有收取回扣之事,且證人張志誼於審理時亦證稱:「民益土木包工業」、「有信土木包工業」這兩家廠商簡瑞祺沒有跟伊提過。

簡瑞祺從來沒有談過廠商回扣的事實,回扣是廠商在招標前主動提出,簡瑞祺不知道湯重信有無交回扣,也沒有打電話通知簡瑞祺來拿。

證人張志誼對於自己所涉部分多有避重就輕、推諉卸責,且其自身有利害關係,合理懷疑其係藉機向廠商索取回扣,再嫁禍他人,欺上瞞下,故所為片面供述,不足採信,且本案並無任何其他補強證據可證明張志誼有將金錢交付被告簡瑞祺,及李朝卿有指示,自難據其證述作為認定李朝卿、簡瑞祺犯罪之唯一證據等語。

惟查:⒈前述辯護人固辯護稱:起訴認為回扣金額為工程款之1 成,然「民益土木包工業」以81萬元得標之部分卻僅繳交8 萬元之回扣;

「有信土木包工業」分別以51萬4000元、68萬7000元、55萬6000元得標,然卻僅分別繳交5 萬元、6 萬元、5萬元之回扣,則起訴書所載繳交回扣之情形亦有前後矛盾之情而不可採信等語。

然查證人湯重信於偵查中證稱:回扣金額固定是一成,伊是自己取整數,後面的零錢都沒有給等語,已如前述,可見廠商支付回扣給張志誼時,雖然知悉對方要求一成,然而依據一般生活經驗或是商業習慣,在大筆金額交易時,零頭通常不予計算,廠商之前述自動交付整數之行為應合於一般生活經驗與商業習慣,僅是零頭不計,然仍無逾越廣義「一成」之範圍,自難以此遽認有前後矛盾之情。

從而,此部分之辯解,自不可採。

⒉辯護人固另以證人李朝卿、簡瑞祺均證述其等無起訴書所指犯行等語。

查就李朝卿犯行部分,證人簡瑞祺固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於張志誼擔任秘書期間,伊並未介入農業處工程,沒有收取回扣,沒有對李朝卿講農業處工程由伊收取回扣,沒有幫廖本鎮、湯重信接觸過,去找張志誼只有選民請託,因為李朝卿很忙小案件不可能找李朝卿,伊沒有負責該業務,但是李朝卿選了兩任,欠了很多人情等語(參見卷第135 頁至第144 頁),而就簡瑞祺犯行部分,證人李朝卿則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將農業處工程授權給張志誼處理,沒有要求張志誼給特定廠商得標,張志誼沒有跟伊講說簡瑞祺要求農業處的工程由他處理,簡瑞祺也沒有交付農業處工程回扣給伊,不知道張志誼收取回扣之事,伊沒有介入農業處的工程等語(參見卷第167 頁至第170 頁)。

然本件李朝卿與簡瑞祺為姊夫與妻舅之關係,且其等就此部分之事實為共同被告,且依據起訴事實,簡瑞祺為李朝卿之白手套,則2 人之間具有唇亡齒寒之關係,自有相互迴護之高度可能,從而其等之前揭證述是否可採,自不能不調查其他事證以資釐清。

不能遽採其等之證述作為相互間有利之認定依據自明。

又因證人李朝卿、簡瑞祺之此部分證述內容與前揭證人張志誼之證述內容互斥,顯見其中一方之證述內容並不實在,本院前經調查證據之結果,所形成之心證認為證人張志誼之證述應屬可採,已如前述,則依據相同理由,證人李朝卿、簡瑞祺之此部分證述,即難採信,自不能作為有利於被告簡瑞祺、李朝卿之認定依據。

⒊辯護人另以證人即廠商廖本鎮、湯鳳娥、湯重信、劉權庭等之證述內容,無法推出李朝卿、簡瑞祺之前述犯行等語。

觀諸該等證述內容,固然無法證明其等有接觸李朝卿及簡瑞祺,從而自無法直接由該等證述證明李朝卿、簡瑞祺之前述犯行,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審理事實之法院綜合卷內之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即非不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090號判決參照),從而自不能因其等之證述未能直接證明被告前揭犯罪事實即認為被告犯行無法認定。

從而,此部分之辯解,亦不足採。

⒋辯護人固又以證人張志誼明確證稱:簡瑞祺未向伊談論收取回扣之事,李朝卿不知有收取回扣之事,針對「民益土木包工業」、「有信土木包工業」這兩家廠商,簡瑞祺沒有跟伊提過,從來沒有談過廠商回扣的事實,回扣是廠商在招標前主動提出,簡瑞祺不知道湯重信有無交回扣,也沒有打電話通知簡瑞祺來拿。

證人張志誼對於自己所涉部分多有避重就輕、推諉卸責,且其自身有利害關係,合理懷疑其係藉機向廠商索取回扣而推諉卸責等語。

經查,證人張志誼於101 年12月7 日第一次偵查中證稱:南投縣政府農業處的小型工程部分,除議員建議的工程以外,都是由簡瑞祺及李朝卿建議的廠商,由伊去作分配,並通知這些廠商來投標等語(參見卷㉗第39頁至第42頁);

證人張志誼於101 年12月26日第二次偵查中證稱:農業處工程得標廠商之分配,係由簡瑞祺或李朝卿建議廠商,由伊來分配。

哪一件工程要給哪些廠商是由伊來分配,但議員配合款的部分不包含在內等語(參見卷㉗第109 頁至第111 頁);

證人張志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100 年1 、2 月期間,簡瑞祺到伊辦公室說農業處的小型工程,要由他來處理,之後伊就向李朝卿報告,李朝卿同意之後,由伊跟他處理工程採購,由簡瑞祺建議廠商,伊則做廠商之分配,通知特定廠商上網去看要發包的工程,自行來投標。

簡瑞祺當時除了講農業處的小型工程由他處理之外,沒有提到回扣的事情,簡瑞祺並沒有跟伊講回扣的事,但是廠商都知道慣例要如何處理,所謂的慣例,就是工程的部分要一成回扣。

這個部分不用特別交代,廠商都知道,依照伊的認知,這就是有回扣的情形,是沒有講,但伊的認知就是這樣。

簡瑞祺原則上對得標廠商都會收,而且是廠商主動講的,伊拿給簡瑞祺有提起是水保科工程。

伊有跟李朝卿請示說:「水保科工程給簡瑞祺處理可以嗎?」,沒有提到不法利益的事情。

伊收到「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的錢交給簡瑞祺後,沒有把這件事情跟李朝卿講,農業處的小型工程包商都會繳回扣款,是根據慣例,所以廠商都知道等語(參見卷第144 頁反面至第167 頁)。

張志誼偵查中之歷次證述內容,均明確說明:簡瑞祺有要求處理農業處工程回扣之事,且其有向李朝卿報告,經李朝卿表示同意等語,已如前述,此部分之證述尚無疑義。

而就證人張志誼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觀之,其固然證述:簡瑞祺除了講農業處小型工程由他處理外,沒跟伊提到「回扣」,但是廠商知道依慣例,就是要工程一成回扣。

伊去跟李朝卿報告簡瑞祺要處理農業處的工程時,沒有提到有不法利益之事等語,然簡瑞祺並非南投縣政府人員,其要求處理農業處之工程,究竟是要處理該等工程之何事?且依據證人張志誼之證述,本件2 家廠商之指定,均為李朝卿指示幫忙,且廠商亦有與之接觸,顯見此2 家廠商並非簡瑞祺所指定,則簡瑞祺究竟要「處理」該等工程之何事?即有疑義。

且查證人張志誼多次提到「回扣」為慣例,既為慣例,顯見本件農業處之工程收取回扣並非首例,則簡瑞祺前往要求由其「處理」,衡情其弦外之音當為「收取回扣」之意,可見簡瑞祺找張志誼告知其農業處之工程由其收取回扣之時,應未「明示」告知「要收取回扣」,而應係以「暗示」之方式,講述其要「處理」之,據此,則證人張志誼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應與偵查中之證述內容並無齟齬之處,且符合一般經驗法則。

而同此理由,有關李朝卿是否知悉簡瑞祺欲處理農業處小型工程之回扣之事乙節,證人張志誼縱未在向李朝卿報告「明示」簡瑞祺要處理「收取回扣」,張志誼既已向李朝卿請示有關簡瑞祺要處理農業處小型工程乙事,此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則李朝卿即應知悉簡瑞祺所欲「處理」之事應係與回扣有關,否則該等廠商既已為李朝卿所指示由張志誼決行,簡瑞祺究竟尚能處理何事?而李朝卿既然知悉簡瑞祺收取回扣之事,而其既又予指示張志誼同意由簡瑞祺處理,則其即難以諉為不知。

從而,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亦難採之。

㈩綜合上述,證人張志誼之證述內容尚屬可採,並有前揭證據足資補強,是被告簡瑞祺、李朝卿之此部分犯行即堪認定,其等之前述辯解,尚難採信。

三、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志誼、簡瑞祺及李朝卿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玖、事實九部分:

一、被告洪宗賢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宗賢於調查、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參見卷㉘第88頁至第90頁反面、第101 頁至第102 頁、第105 頁至107 頁;

卷㊳第49頁至第51頁、第53頁至第57頁;

卷㊾第262 頁至第275 頁、第277頁、第278 頁至第281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證人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參見卷㉗第22頁至第24頁、第37頁至第43頁;

卷㉘第31頁至第33頁、第37頁至第41頁、第44頁至第47頁、第50頁至第53頁;

卷㊳第36頁至第38頁、第43頁至第45頁;

卷第197 頁至第215 頁、第271 頁至第311 頁)。

此外,並有教育處體育保健科101 年06月12日簽呈影本、被告李朝卿手寫指示行政組、美化佈置組公開評選、膳食組佈置由農業處主辦資料、101 全民運動會經費概算表、教育處體育保健科101 年07月27日簽、101 年全會行政、美化佈置組等由教育處以公開評選方式統籌辦理資料、「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101 年09月13日之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更正公告、「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101 年11月21日之決標公告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10月01日決標紀錄影本、101 年全運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得標資料、「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第1 次評選會議紀錄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南投縣政府評選委員評選總表影本、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投標資料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委託專業服務採購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投標時檢附)、採購案件投標人(廠商)印模單、投標標價不商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退還押標金領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標據信用資料覆單、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臺中市百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錦崙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2 年01月09日合金北台中字第1010005084號函暨檢送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錦崙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之開戶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支存帳戶0000000000000 自101 年01年01迄無往來交易明細、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仟臣贈品商行之公司基本資料、「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101 年09月13日限制性招標更正公告、「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101 年11月21日決標公告、錦崙公司、施錦郎、施宗甫開戶資料查詢單及101 年01月01日~12月28日交易明細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2月26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10003162號函暨檢附嵩誼公司往來資料、「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10月01日決標紀錄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10月01日議約內容、「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會議紀錄、評選委員評選總表及委員出席簽到表、南投縣政府聘用契約書、中央銀行發行局103 年03月18日台央發字第1030012951號函、南投縣政府104 年03月16日府教體字第1040050198號函、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案決標公告、契約書、簽呈、南投縣政府教育處101 年10月03日簽呈、評審由鉅秀公司為第一序位廠商資料、「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101 年11月21日決標公告、「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教育處101 年09月28日簽呈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09月25日簽、「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09月20日資格標審查紀錄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教育處101 年09月12日簽呈、「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09月11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公告、「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08月27日簽、「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工作小組成員建議名單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評選委員會內派委員建議名單、「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建議名單影本、南投縣政府投標須知(101.04.11 版)影本、南投縣政府「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投標廠商聲明書、「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單價分析表影本、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鎖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南投縣政府採購契約書影本、投標封套、證件封、服務建議書封、縣府勞務採購投標文件一覽表、投標人印模單影本、錦崙公司101 年10月30日轉帳傳票資料、錦崙公司101 年總分類帳、錦崙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10月15日採購契約書、決標紀錄、資格標審查紀錄、限制性招標公告、101 年全民運動會廣告宣傳及賽場美化佈置需求及說明書、中華民國101 年全民運動會廣告宣傳及賽場美化佈置成果報告書、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委託專案服務採購案資料等書證在卷可稽(見卷②第3 頁至第50頁、第55頁至第56頁、第61頁至第62頁;

卷⑬第72頁至第107 頁、第129 頁至第136 頁、第141 頁至第146頁、第177 頁至第182 頁;

卷第236 頁至第237 頁;

卷第2 頁至第5 頁、第8 頁至第10頁、第15頁至第79頁;

本院外放卷),並有現金10萬元扣案可證。

此部分之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二、被告張志誼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志誼於調查、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參見卷㉗第20頁至第24頁、第37頁至第43頁、第72頁至第74頁、第98頁至第99頁;

卷㊾第275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宗賢、證人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參見卷㉗第37頁至第43頁;

卷㉘第31頁至第33頁、第37頁至第41頁、第44頁至第47頁、第50頁至第53頁、第84頁至第90頁、第105 頁至第107 頁;

卷㊳第36頁至第38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53頁至第57頁;

卷第248 頁至第26 4頁、第271 頁至第31 1頁)。

此外,並有教育處體育保健科101 年06月12日簽呈影本、被告李朝卿手寫指示行政組、美化佈置組公開評選、膳食組佈置由農業處主辦資料、101 全民運動會經費概算表、教育處體育保健科101 年07月27日簽、101 年全會行政、美化佈置組等由教育處以公開評選方式統籌辦理資料、「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101年09月13日之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更正公告、「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101 年11月21日之決標公告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10月01日決標紀錄影本、101 年全運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得標資料、「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第1 次評選會議紀錄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南投縣政府評選委員評選總表影本、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投標資料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委託專業服務採購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投標時檢附)、採購案件投標人(廠商)印模單、投標標價不商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退還押標金領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標據信用資料覆單、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臺中市百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錦崙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2 年01月09日合金北台中字第1010005084號函暨檢送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錦崙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之開戶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支存帳戶0000000000000 自101 年01年01迄無往來交易明細、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仟臣贈品商行之公司基本資料、「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101 年09月13日限制性招標更正公告、「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101 年11月21日決標公告、錦崙公司、施錦郎、施宗甫開戶資料查詢單及10 1年01月01日~12月28日交易明細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2月26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10003162號函暨檢附嵩誼公司往來資料、「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年10月01日決標紀錄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10月01日議約內容、「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會議紀錄、評選委員評選總表及委員出席簽到表、南投縣政府聘用契約書、中央銀行發行局103 年03月18日台央發字第1030012951號函、南投縣政府104 年03月16日府教體字第1040050198號函、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案決標公告、契約書、簽呈、南投縣政府教育處101年10月03日簽呈、評審由鉅秀公司為第一序位廠商資料、「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101 年11月21日決標公告、「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教育處101 年09月28日簽呈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09月25日簽、「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09月20日資格標審查紀錄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教育處101 年09月12日簽呈、「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09月11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公告、「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08月27日簽、「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工作小組成員建議名單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評選委員會內派委員建議名單、「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建議名單影本、南投縣政府投標須知(101.04.11 版)影本、南投縣政府「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影本、「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投標廠商聲明書、「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單價分析表影本、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鎖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南投縣政府採購契約書影本、投標封套、證件封、服務建議書封、縣府勞務採購投標文件一覽表、投標人印模單影本、錦崙公司101 年10月30日轉帳傳票資料、錦崙公司101 年總分類帳、錦崙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南投縣政府10 1年10月15日採購契約書、決標紀錄、資格標審查紀錄、限制性招標公告、101 年全民運動會廣告宣傳及賽場美化佈置需求及說明書、中華民國101 年全民運動會廣告宣傳及賽場美化佈置成果報告書、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委託專案服務採購案資料等書證在卷可稽(見卷②第3 頁至第50頁、第55頁至第56頁、第61頁至第62頁;

卷⑬第72頁至第107 頁、第129 頁至第136頁、第141 頁至第146 頁、第177 頁至第182 頁;

卷第236 頁至第237 頁;

卷第2 頁至第5 頁、第8 頁至第10頁、第15頁至第79頁;

本院外放卷),並有現金10萬元扣案可證。

此部分之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三、被告簡瑞祺、李朝卿所涉犯罪事實九犯行部分:㈠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宗賢之證述部分:⒈證人洪宗賢於102 年1 月18日偵查中證稱:南投縣政府在101 年辦理全民運動會的採購,江宥頡來參與投標。

因為有一次遇到簡瑞祺,簡瑞祺說這件禮品的採購,看伊有無辦法找人來做,伊說要看看,之後伊想到江宥頡,有去找江宥頡談,江宥頡說ok,伊就跟簡瑞祺回報說ok。

簡瑞祺當時沒有講有什麼要求,伊就去向江宥頡說你去標看看,如果有標到也是要拿錢出來,江宥頡說他知道,但要看得標金額跟細目,開標後他有得標,他回來時跟伊說約是70萬元,隔沒幾天後,他又帶施錦郎來說,他沒賺那麼多,希望50萬元,後來就約定50萬元。

伊會跟江宥頡說要拿錢出來,是因為前幾件「觀光處」的工程都這樣收,照這個模式收,簡瑞祺跟伊說要找人來標這標案,伊也是向張志誼說,江宥頡是透過1 個施錦郎投標,伊有跟張志誼說是何家公司。

之後江宥頡及施錦郎一起來伊家,施錦郎拿50萬元及2 瓶紅酒給伊,江宥頡在門口等,隔一下子江宥頡本來要進來泡茶,施先生就說沒空,他們就走了。

伊收到錢後約3 、4 天,就將50萬元拿到簡瑞祺家給簡瑞祺,簡瑞祺就拿10萬元給伊。

就是檢調在伊住處搜索扣得之現金中10萬元等語(參見卷㉘第105 頁至第107 頁)。

⒉證人洪宗賢於102 年1 月21日偵查中證述:南投縣政府101年全民運動會的採購案,有2 標案伊有找廠商,一件是「紀念品採購案」,一件是「表演採購案」。

「表演採購案」是透過江宥頡找到「嵩誼公司」,當初都是伊跟江宥頡講這二件標案有沒有認識的廠商來標,江宥頡就找林松輝與施錦郎,這二個人伊原本都不認識,當初伊都是跟江宥頡講,伊只記得有講金額大約一成左右,當時也跟林松輝說這是公開,如果有標到再看你成本,核算後再看金額多少,再回謝。

決標當天,「嵩誼公司」沒有得標,伊有與林松輝見面,見面時,有說沒有得標,當時有林松輝、江宥頡及林松輝的員工在場,從決標那天後就沒有再聯絡見面。

簡瑞祺告訴伊全民運動會標案要找廠商,是在標案招標公告前,當初都是伊跟江宥頡講這二件標案有沒有認識的廠商來標,他就找林松輝與施錦郎,這二個人伊原本都不認識,是透過江宥頡去找的。

當初有跟林松輝講,記得有講金額大約一成左右。

後來伊再碰到林松輝時,有跟他講工作要做好,回謝的金額等標到後算算成本再講,就沒有講到具體的金額等語(參見卷㊳第53頁至第57頁)。

⒊證人洪宗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南投縣政府在101 年有辦理全民運動會的採購案,在南投縣政府辦理全民運動會的採購案招標前,伊有找廠商來招標此採購案,是簡瑞祺告訴伊,要伊去找認識的廠商來標全民運動會的標案,簡瑞祺第一次問伊說有無認識廠商?那時伊並沒有肯定回答有,說要看一看,他說全民運動會有兩標,一個是紀念品,一個是開幕式,他問說這兩標看有無認識的廠商來標。

簡瑞祺的用意伊不知道,只是這樣告訴伊。

決定的日期之前,當時伊沒有答應他,說找看看,之前有一次去他家泡茶時,簡瑞祺再問伊,伊比較積極說問看看,好像是隔天,就跟他說ok有了。

他跟伊講了以後,伊有去找認識的廠商,起先找江宥頡,之後有跟他回報說找到了。

伊問他全民運動會這兩標有無意願標、可不可以標?他說ok,意思是他要標,可以標。

後來伊再去的時候,江宥頡跟伊說他沒有資格,可能是看上網公告吧!之後跟伊說他朋友有資格要標。

江宥頡有介紹施錦郎、林松輝跟伊認識,伊是在101 年8 月間,公告上網前認識林松輝,當時伊與江宥頡、施錦郎跟林松輝都在場,討論誰要去分配哪一個採購案?去跟他們談的時候,採購案還沒公告上網,經過四個人討論以後,是決定由林松輝負責典禮,還有各項表演採購,施錦郎則負責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

當時找他們投標,有跟江宥頡講要跟人家答謝一下,都是江宥頡跟伊講大約一成,當初伊就是跟江宥頡談的,他主動跟伊講說就一成,就決定是一成。

伊會要求要一成,就好像上一次犯罪事實七(即觀光處的工程部分),這也是一樣要答謝一下。

這個部分簡瑞祺要伊找廠商時都沒有講到金額,我們的模式就是找廠商要答謝。

後來施錦郎「錦崙公司」有標到,林松輝的部分沒有標到,「錦崙公司」交付回扣給伊。

江宥頡在標到後就跑來跟伊抱怨,說沒有賺那麼多,本來是講70萬元,後來又降到50萬元,施錦郎晚上打電話給伊,說在伊家旁邊,伊就出去跟他談。

施錦郎也是抱怨說,這件工程沒賺那麼多,要變為50萬元,當初伊就跟他說:「你再算算看,你也要賺錢。」

他就降為50萬元,伊就跟他說好。

是在伊家旁公園裡面,就江宥頡帶施錦郎來。

隔了幾天施錦郎打電話給伊,說在伊家門口,也是江宥頡跟他一起來,施錦郎進來手提著手提袋、2 瓶紅酒,還有50萬元在袋子裡,好像是一捆一捆,伊沒有當面點。

好像3 、4 天,伊才拿給簡瑞祺,袋子50萬元,伊在簡瑞祺家客廳泡茶的地方拿給他,他拿了之後到後面旁邊他的辦公桌那裡,差不多一下子,然後再拿信封袋裝10萬元給伊,說是給伊走路工。

那個10萬元是不是直接從該筆50萬元現金中拿出來,伊不確定。

簡瑞祺叫伊找廠商的事情,伊印象中第一次好像是在張志誼辦公室那裡,張志誼也知道全民運動會部分,簡瑞祺叫伊去找廠商。

伊後來有跟張志誼講說哪一個標案是哪一個廠商,當時應該已經上網公告,但是還沒開標,「錦崙公司」交賄款時,印象中伊好像有跟張志誼提起,說很奇怪70萬元變成50萬元。

當時為什麼會跟他講這件事?好像是閒聊,伊意思是說70 萬元變成50萬元,不是伊拿去用掉20萬元,只是要問張志誼這要怎麼處理,啞巴吃黃蓮,不要讓人家覺得中間20萬是伊拗走的。

這個案子,伊並無跟李朝卿接觸過。

簡瑞祺叫伊去找廠商,沒有說要跟廠商要一成,但總是要跟人家答謝,伊跟江宥頡說,他說可以70萬元。

伊有跟張志誼講,不怕張志誼去檢舉,因為張志誼知道是簡瑞祺叫伊去找的。

簡瑞祺沒說到錢,但是因為之前觀光處的工程採購時就已經有在交了,張志誼沒有分到好處,也沒說要分,因為他知道伊處理事情是縣舅簡瑞祺交代的。

伊會去找張志誼,若是簡瑞祺有交代,或伊有去拜託簡瑞祺,就會去跟張志誼提到。

張志誼不曾跟伊談到錢,也沒有拿到錢。

伊去跟張志誼講說當出廠商講70萬後來降到50萬,是因為伊怕簡瑞祺會誤會伊,所以去問張志誼,張志誼沒有給伊具體建議,就說:「你好好的處理。」

,要伊向簡瑞祺解釋清楚,否則70萬元變成50萬元,其餘20萬元會被說是伊拗走的(參見卷第248 頁至第264 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誼之證述部分:⒈證人張志誼於偵查中證稱:簡瑞祺是李朝卿之妻舅,伊以前在草屯鎮公所擔任工務課長時,簡瑞祺是當時草屯的鎮民代表及代表會副主席,伊平常與簡瑞祺偶有往來。

「101 年全民運動會工作團隊及裁判人員服裝」沒有找到合適的廠商,而且有很多廠商要投標,就以正常方式辦理。

「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簡瑞祺及洪宗賢有找「錦崙公司」投標,這件採購案只有叫「錦崙公司」投標,所以就由「錦崙公司」得標。

「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簡瑞祺透過洪宗賢找「嵩誼公司」投標,但後來被另一家公司得標。

這些採購案公開評選委員名單,是體健科簽上來時就有提供好幾個委員名單,伊是隨機勾選的。

李朝卿、簡瑞祺並無指示要選任哪些人擔任評選委員。

伊不清楚簡瑞祺、洪宗賢如何去找「錦崙公司」及「嵩誼公司」,但簡瑞祺、洪宗賢有一起在伊辦公室告訴伊,他們要去找廠商,印象中他們之前也有找過「嵩誼公司」投別件工程,而「錦崙公司」是只有這一家廠商投標。

伊不清楚簡瑞祺、洪宗賢他們,但依慣例應該都是一成。

但「錦崙公司」部分因只有他一家投標,他後來也懷疑不是洪宗賢去運作,所以給的回扣是不到一成,這是洪宗賢後來有跟伊講那家公司有點懷疑他,伊跟洪宗賢說你自己去跟簡瑞祺講好。

洪宗賢本身並未承作縣府工程。

指定廠商一般都由洪宗賢通知他們來投標,在南投縣內的工程顧問公司,如果我們沒有通知他們,大部分都不會來投標。

簡瑞祺有告訴伊要透過洪宗賢去處理觀光處設計監造工程回扣部分。

簡瑞祺是在伊辦公室跟伊說這件事情,簡瑞祺告訴伊這件事,因為工程發包都是伊最後決行。

一開始係由簡瑞祺先告訴伊,伊有跟李朝卿建議,伊再問李朝卿,他就在公文上批示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伊有再問李朝卿是否交由簡瑞祺去處理,李朝卿有口頭答應,後來就採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等語明確(參見卷㉗第37頁至第43頁)。

⒉證人張志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南投縣政府擔任秘書期間,曾經負責過101 年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業務,是採公開評選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該方式是由承辦人簽上來,由首長即縣長李朝卿指定。

簡瑞祺在101 年5 月份左右有去找過伊,應該是那段時間,伊不知道是簽上來之前或之後,應該是之前,簡瑞祺講說這個要採評選的方式,簡瑞祺有說要跟李朝卿報告要採公開評選方式,他要去找廠商來承攬。

李朝卿批示公開評選以後,承辦人改採公開評選的簽呈,是由伊來核定簽呈,伊在核定這個章,是已經知道採公開性評選辦理,簡瑞祺是要去找特定廠商來承攬,但是他那時候還未確定廠商。

伊知道全民運動會有2 件,簡瑞祺有找廠商,一件是場地佈置、獎品、獎杯,另外一個是表演。

伊知道照以往慣例,他們如果找特定廠商,大概就是要去收一成回扣。

伊知道簡瑞祺是透過洪宗賢去找「錦崙公司」和「嵩誼公司」,洪宗賢跟簡瑞祺有一起在伊辦公室,有講說要洪宗賢去找廠商。

他們大約在6 、7 月間在辦公室講的,詳細時間不確定,但陸續都有來。

因為後來有發生嘉義縣長那件事情,當初伊有跟簡瑞祺講說,外聘人員決定勾不要讓廠商找,後面伊就沒有注意他們去找誰。

在紀念品標案裡面,洪宗賢有講說,只有一家投標,得標廠商懷疑說跟洪宗賢到底有無關係,所以才不願意交那麼多錢,伊知道他在另外一個採購案也有找廠商,是因為洪宗賢有跟伊講那個廠商沒有得標表演相關標案,在調查站時,伊能講出是「嵩誼公司」,因為「嵩誼公司」之前有標過其他標案,所以名字伊看過有印象。

廠商後來交付多少錢給洪宗賢伊不清楚,但洪宗賢說是50萬元,洪宗賢剛開始有講會比較少,後來有跟伊講是50萬元,伊說:「那你自己去跟簡瑞祺講。」



洪宗賢的意思是說,比一成少,不知如何跟簡瑞祺講,伊說:「你自己去跟簡瑞祺講。」

,大概是這樣。

一般來講,他找的廠商如果比較優秀,企劃書做得比較好,一般廠商都會得標。

但今天如果有很多廠商,一般外聘委員不會特別講,但如果是內聘委員我們會去拜託講說,如果投標廠商差不多,就儘量幫忙,如果投標廠商差太多,其實委員也不願這樣打。

如果差不多,會去跟委員打招呼說幫忙一下。

這件案子後來評選時,因為當時嘉義縣長張花冠案件爆發,所以就沒有特別去運作評委的部分。

伊與洪宗賢是朋友關係,沒有到很熱絡,洪宗賢是會找伊。

李朝卿沒有交代伊必須要運作讓某些廠商得標,也沒有指示伊在勾選委員時候,要勾選哪些人,公開評選是任何廠商只要符合資格,都可以來投標,這樣他找任何廠商都不一定會得標,簡瑞祺跟洪宗賢開標之前,並無提過,假使他們所找廠商得標,必須支付賄賂款項。

洪宗賢事後跟伊講說,得標廠商「錦崙公司」,不想支付到一成回扣,是要支付50萬元,洪宗賢來跟伊討論說,廠商不願意支付這麼多,不知道如何跟簡瑞祺講。

伊說按照慣例,如果是他們所找廠商得標要給一成,這個慣例是一直都這樣。

伊以前跟黃榮德、李朝卿講,都是講一成,在縣長室講的是一成。

15% 的不是工程,是設計監造。

這兩件各項表演及場地佈置獎品部分是縣長批示公開評選,簡瑞祺在招標案還沒公開之前有來找過伊,有提到這部分希望公開評選,他有跟洪宗賢一起來,說要叫洪宗賢去找廠商,簡瑞祺是說有跟李朝卿報告說要處理,但是那時候沒有跟李朝卿講說是要用何方式,但沒有提到回扣會不會交付的問題。

一直到洪宗賢找伊,伊才知道一件有得標,一件沒有得標。

伊當時的想法是,簡瑞祺希望得標的,只要程序上是合法,都可以讓他得標,所以簡瑞祺找的廠商,一開始應該有想要設法讓他得標,一般都會跟內聘委員講,另外於公告前讓他先知道標案,也會有利,因為他要做企劃書時間會比較充裕,但是那時候人家在查嘉義縣長的案子,伊就跟簡瑞祺講說,不要讓廠商自行去找外聘委員,不然會出事,我們設法讓廠商得標之一的方式,也有可能指定外聘委員,但是伊跟簡瑞祺講不要這樣。

伊與簡瑞祺跟李朝卿當初在講說這個案子要由簡瑞祺來處理的時候,是設想可能是透過剛剛講那些方式設法讓廠商得標,之後只是因為嘉義縣長張花冠的案子爆發後,我們縮起來,不敢了,才依合法評選方式。

另外還有方法就是內聘委員,但這件沒有,也是因為張花冠的案子爆發,令我們心生畏懼。

這種合作方式,全民運動會的標案不是第一次,之前農業處以及觀光處的部分,也是有跟簡瑞祺這樣合作模式。

這一件簡瑞祺沒有特別跟伊說需要一成回扣,但是伊認為應該是跟其他案件一樣等語(參見卷第197 頁至第215 頁)。

㈢證人即廠商「仟臣禮品商行」負責人江宥頡之證述:⒈證人江宥頡於偵查中證稱:伊是「仟臣禮品」負責人,「錦崙公司」負責人施錦郎是伊朋友,也是上游廠商。

施錦郎經由伊介紹認識洪宗賢。

洪宗賢大約在101 年9 月間,該採購案招標上網公告前3 、4 天,洪宗賢到伊位於南投市復興路的住處向伊表示:南投縣政府辦理全民運動會有一個有關獎盃、禮品部分的採購案,總金額大約在7 、800 多萬元,他說若伊想做的話,願意支付他多少錢,伊說大概可以給他700 萬元的l 成計算後,向他表示如能順利得標承攬,願意支付他70萬元,洪宗賢同意後就離開了。

伊不清楚洪宗賢在為何在前項採購案還未辦理上網公告前,即到伊住處詢問有無意願施作,伊想說洪宗賢跟南投縣政府的關係良好才會告訴伊這件事。

洪宗賢告訴伊後2 、3 天,伊才打電話給施錦郎,詢問他有無意願做,因為整個標案伊做不來,伊只能做禮品部分,標案是我們一起寫的,過沒幾天,南投縣政府上網公告本採購案,施錦郎即用網路方式下載標單,我們一起在他的「錦崙公司」填寫投標文件。

後來伊在要標的時候,告訴他是洪宗賢告訴伊有這個標案,他可以把本採購案交給我們施作,但是在得標後需支付他70萬元,施錦郎表示如果能夠順利做,願意支付70萬元給洪先生,後來我們也順利得標。

決標後,與南投縣政府正式簽約後約5 、6 天左右,洪宗賢到伊位於南投市復興路的住家找伊,住家與公司是在一個地方,告知伊順利標到,伊告訴洪宗賢問施錦郎看何時交付,當時施錦郎並不在國內,約過1 、2 天後,施錦郎回國,伊請施錦郎到伊家,伊向他表示,洪宗賢已經來索討70萬元的回扣,看施錦郎何時可以支付,施錦郎表示因為本採購案利潤不高,無法支付70萬元那麼多,伊就約洪宗賢到伊家當面由施錦郎跟他討論,他們在談的過程伊出去買東西,不在場,回來後,施錦郎要才跟伊說要給洪宗賢50萬元。

施錦郎把50萬元給洪宗賢後,才跟伊說伊把錢拿到洪宗賢家給他。

當初評估800 多萬的標案,若是有賺2 成,分給洪宗賢l 成,還很划算。

伊是在外面聽說洪宗賢跟縣長妻舅很熟,伊是抱著試看看的心態,反正標到後才給錢。

施錦郎說101 年10月底要給洪宗賢錢,伊有陪施錦郎去洪宗賢家,錢由施錦郎交給洪宗賢,伊陪施錦郎去洪宗賢家2 次,第1 次是在洪宗賢家附近的公園,是談50萬元的事情,第2 次是陪施錦郎去洪宗賢家,這次是交50萬元給洪宗賢等語(參見卷㉘第50頁至第53頁)。

⒉證人江宥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為「仟臣贈品商行」負責人,南投縣政府於101 年有辦理全民運動會採購案,在縣政府於101 年辦理全民運動會採購案公告之前,洪宗賢有告知伊有這件案子。

他說運動會可能要標獎盃、獎牌,若伊可以的話可以試看看,伊跟洪宗賢講完以後,有去找施錦郎,洪宗賢跟伊講說若有標到,有賺錢要給他佣金,洪宗賢沒有僅實際金額,那時候講說,若我們有賺錢,依照行情,我們會給百分之十佣金。

若我們有賺錢,一般都會給合作的人一成,他當時有沒有說一成是要給什麼人,洪宗賢在全民運動會開始前有問過伊,洪宗賢問過伊的意思之後,伊有跟洪宗賢、施錦郎一起見面討論過這件事情,在開標前夕。

施錦郎也有找林松輝一起到伊家裡,有跟林松輝提到有無興趣去標典禮表演的標案。

洪宗賢找伊等的時候,應該已經上網公告了。

在伊家裡有講到說要叫林松輝去標另一個全民運動會的標案,那時候是洪宗賢提到說有做的話,要給百分之十佣金。

洪宗賢佣金沒有講,但是百分之十是依照常理,洪宗賢沒說佣金要給誰。

後來有標到全民運動會的標案,是用「錦崙公司」名義標到是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

後來是洪宗賢找我們說:「你們有賺錢就要。」

因為他告知我們這個東西,叫我們要錢給他。

到後來我們就跟他講說,這個東西是我們自己去標到的,而且在標案過程中很困難,所以我們不給他那麼多,只能給50萬元而已,後來是施錦郎跟洪宗賢討論金額的問題,是在洪宗賢家的公園旁邊那邊,時間好像是運動會完,好像是一個月的時間。

是下午、傍晚5 、6 點的時候,施錦郎在洪宗賢家當面交給洪宗賢,當時伊在外面,因為施錦郎跟洪宗賢不熟,伊帶施錦郎去,除了錢,還有提禮物,是酒還是茶葉,伊不清楚。

該50萬元是施錦郎出的。

原先洪宗賢有告訴我們這件案子,若有賺錢說要給他百分之十,後來我們算一算,沒有賺到什麼錢,才跟他殺到50萬元。

當初講好有賺錢給洪宗賢百分之10,但是後來賺比較少,所以給他一點點。

洪宗賢說,我們先知標案,就可以先預作一些,像提案報告,比較有利。

伊主觀上這個錢是要給洪宗賢,伊當時認為洪宗賢對縣政府有影響力,一開始洪宗賢來找伊,因為他有說要跟我們合作的方式,而且他會幫我們打點公務員等語(參見卷第271頁至第286頁)。

㈣證人即「錦崙公司」負責人施錦郎證述內容:⒈證人施錦郎於偵查中證稱:伊為「錦崙公司」負責人,伊得標「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

伊認識洪宗賢,是透過南投市「仟臣禮品公司」的老闆江宥頡認識的。

伊是因為得標「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後跟洪宗賢見過2 次面,第一次是在江宥頡的公司,第二次則是在洪宗賢住家附近的公園,伊得標金額是733 萬多元,當時伊人在國外,江宥頡於101 年9 月中旬(詳細日期已忘記)開標前3 天左右打電話告訴伊本標案的訊息,找伊合作投標本標案,利潤一人一半,伊有答應,伊有跟林松輝、洪宗賢見過面,和林松輝在101 年10月15日到運動會閉幕前,會跟林松輝通電話或見面,因為伊把工程部分轉包給他,要追進度,至於和洪宗賢見面聯絡拿賄款50萬元給他,怕驗收或縣府會刁難。

101 年10月30日伊先請會計林玉兒幫領出50萬元,當日下午領錢出來,就把錢拿到洪宗賢家附近的公園給他,走到公園後才打電話給洪宗賢,說要拿錢給他,請他幫忙,他就出來了,伊把錢拿給他,說這次要拜託你,並且感謝他,他就離開了。

是因為伊得標後,江宥頡告訴伊需要拿錢給洪宗賢,不然採購案可能會遭到刁難,江宥頡告訴伊要70萬元,伊嫌太多了,若要拿70萬元,伊就不要做了,伊只願意給50萬元。

因為這件標案扣除轉包給「嵩誼公司」的264 餘萬元,實際伊僅承做469 萬元左右,伊只願意給50萬元,因此江宥頡就幫伊約洪宗賢在江宥頡家中見面,時間大約是在101 年10月中旬左右,江宥頡要伊當面跟洪宗賢講,當天是在江宥頡公司一樓說的。

伊向洪宗賢表示,這件標案沒有賺,若要拿70萬元,伊就放棄這件標案,因為伊已經轉包264 萬元出去給「嵩誼公司」,且伊投標縣府標案時,有自己寫回饋的條件,當時伊有寫要送很多紀念品,如伊要拿出70萬元,等於沒有賺,伊要放棄這個標案,所以洪宗賢最後願意接受50萬元。

付款當天,伊用電話約洪宗賢見面,當天晚上伊就把50萬元拿到他家外面的公園交給他,跟他說「這次拜託你了,謝謝」,他跟伊說「不會啦」,伊把錢給了洪宗賢之後就離開了。

在伊跟洪宗賢說只能給50萬元那天,洪宗賢一開始說要70萬元,伊跟他說有困難並跟他解釋,他才同意50萬元,當天也只有講2 、3 分鐘他就離開了。

因為江宥頡說洪宗賢在縣府很夠力,只要錢給他,採購案就不會受到刁難,江宥頡並沒有跟伊說,伊只知道洪宗賢每天都進出南投縣政府,這也是江宥頡跟伊說的。

這件採購案的錢還沒有拿到,所以伊還沒有跟江宥頡說怎麼算,因為已經付出50萬元,所以伊賺的不多。

本件標案是江宥頡先與洪宗賢談妥要拿70萬元,伊得標後才知道要給洪宗賢70萬元,否則會遭到南投縣政府刁難,經過殺價後,最後伊交50萬元給洪宗賢等語(參見卷㉘第37頁至第41頁)。

⒉證人施錦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認識江宥頡,與洪宗賢見過2 次面,是經過江宥頡介紹認識。

在採購案公告之前,江宥頡有告訴伊「南投縣政府在101 年有辦理全民運動會的採購案」,江宥頡找伊合作,江宥頡跟伊講了以後,後來有介紹洪宗賢,伊與洪宗賢、江宥頡、林松輝在江宥頡的公司,談論有一個全運會的工作,就是這樣,還沒有簽呈,應該會有買紀念品和場地佈置這樣一件事,還不是很成熟的,也還沒有公告。

那時候找林松輝,是要談場地佈置的事,一般運動會有這些,這個就是常規,比如說辦臺灣區全民運動會,一定都是會有這些的項目。

那時候江宥頡是介紹我們跟洪宗賢認識,洪宗賢也並無講到標案訊息來自哪裡,洪宗賢來以後,當初沒有講到說如果標到,要如何去答謝或類似這樣的細節,好像有講一下酬謝,有講到酬謝,那時候不知道是不是江宥頡講,說標到要意思一下。

沒有說意思一下是要多少金額,因為那時候都還不知道金額多少,不知道什麼內容,也不知道利潤好不好。

講「意思一下」,指錢的部分,但沒講到具體金額,講到「意思一下」,伊當時認知,就是給洪宗賢,江宥頡說假使標到再給洪宗賢意思一下,也許是伊講的,也許是江宥頡講的。

當時伊的認知,可能是洪宗賢把這個標案介紹給江宥頡,比如說朋友介紹或是什麼人,我們都會給他一點意思一下,比如朋友介紹生意也會。

當初都沒有講到金額,是標到以後,伊在大陸,江宥頡說要給70萬元,伊說70萬元伊不做,因為沒利潤。

然後伊為了這件事情跑大陸跑上海,一些什麼東西都是要放著,因為標到整個要用只剩下1 個月,伊就說這樣會虧本,它整個成本都是伊在控制,後來江宥頡說要給70萬元,伊說不行。

之前你們4 個在江宥頡那邊見面的時候,應該沒有講到要一成的事情,有講到說要意思,但是沒有講到確實金額。

有沒有提到一成伊可能沒有聽清楚還是怎樣,伊確實講要給錢。

伊知道的是沒有要給一成,因為利潤好不好,能不能賺錢,伊不會事先講。

因為那麼久,真的不記得這一成是江宥頡講的,還是誰講的,還是伊講的,還是林松輝講的,其實伊現在不知道。

伊記得當時有講要意思一下給錢,沒有講到一成。

是後來江宥頡跟伊講有一成的慣例,我們四個人在江宥頡那邊討論,時間點是在投標之前,當時是否已經將訊息上網公告,應該是在公告之前。

後來江宥頡跟伊提70萬元,得標金額700 多萬元,就伊認知,可能是700 多萬元的一成,這是伊個人的認知。

伊認為洪宗賢應該是一個key man ,就是關鍵人物,不然怕會砸鍋,就是怕驗收不能通過,因為洪宗賢幫忙跟縣政府的人穿針引線,因為他幫我們穿針引線。

伊在10月30日下午7點多打電話給洪宗賢,約在他家那邊的公園,江宥頡載伊過去,伊有拿錢給洪宗賢等語(參見卷第298 頁至第311 頁)。

㈤證人即「嵩誼公司」負責人林松輝之證述:⒈證人林松輝偵查中之證述:伊是「嵩誼公司」負責人,在101 年8 月招標前一段時間,施錦郎找伊到南投江宥頡的家,他告訴伊他要標「101 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另外有一個「101 全民運動會場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案」問伊有沒有興趣,伊說有,願意試試看,施錦郎有說對方有說他標到要一成以上的回扣,但他不知道合不合理,所以要伊幫他估算多少是合理的,伊跟他說內容不完整,且很多地方都不清楚,不知道是否划算,請他自己拿捏,後來他們就聯絡洪宗賢來,他們三人在講,伊就先回台北。

後來約隔了幾天或一個禮拜左右,也是在江宥頡家,這時有江宥頡、洪宗賢與伊三人在,江宥頡、洪宗賢都有告訴伊先把資料準備好,等採購案公告以後就準備好要投標。

他們二人其中一人有說如果按照行規標到的話,要答謝,但沒有特別講明是要答謝何人,江宥頡、洪宗賢二人有先向伊表示要10% 答謝,伊說有困難就沒有答應,因為伊認為內容還不確定,風險很高。

他們就說再看看,有標到再說,所以伊還是有送件。

伊有去投標「101 全民運動會場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案」,但沒有得標。

沒有得標之原因伊不清楚,「錦崙公司」標到「101 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伊有幫忙施作場地佈置的部分,金額約260 萬元左右。

「錦崙公司」標到「南投縣、政府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施錦郎有提過交謝禮,但細節伊不清楚。

施錦郎在標到以後,也有跟伊要求伊施作的部分也要回饋,但因利潤不高,伊只是幫他施作場地佈置的部分,是他自己標的,所以伊沒有答應他。

伊不認識洪宗賢、江宥頡,伊最先認識的是施錦郎。

伊不知道洪宗賢在南投縣政府的角色,施錦郎、江宥頡只說洪宗賢跟南投縣政府的人很熟,沒有說他的角色是什麼。

在此標案前,伊與江宥頡、「錦崙公司」沒有往來等語(參見卷㊳第43頁至第45頁)。

⒉證人林松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已經忘記「但按照規矩,如果有得標,需要繳交金額一成回扣給長官。」

是誰告訴伊的,但是有提過這個。

他們是說一般外面有這個行情,如果有標到是否要給這個東西,但不記得是誰講的。

伊在偵查中所述:「我想承攬,施錦郎跟江宥頡就立刻找洪宗賢到現場來討論回扣金額的問題,洪宗賢到場後,三個人就刻意到旁邊去講。

我等了一下,後來說時間太晚,就先行離開。

隔幾天,我與洪宗賢跟江宥頡,再一次約在江宥頡家中碰面,我表示一成的回扣太高,因為我還不清楚活動的內容,有可能會虧錢的,洪宗賢聽完後告訴我,先把投標資料做好,至於回扣金額,等得標以後再說,並告訴我要來投標,我就答應他。」

、「錦崙公司施錦郎得標後有跟我說,我承攬的二百六一十萬元部分可能要交一成,我跟施錦郎說,如果要交一成我就不做,施錦郎就沒有再跟我追討。」

等語,都是實在的。

洪宗賢沒有跟伊要過回扣。

「他們」說如果按照行規標到的話,要答謝,但並沒有表明要答謝何人。

所謂的「他們」,指的是施錦郎跟江宥頡。

伊已不記得伊在偵訊中所述「有,大約隔了幾天或一星期左右,也是在江宥頡家,這時候有江宥頡、洪宗賢與我三個人都有在,江宥頡、洪宗賢有告訴我,先把資料準備好,等採購公告以後就準備好要投標,江宥頡、洪宗賢兩人有先向我表示,要百分之十的答謝,我沒有答應,因為我認為內容還未確定。」

等語。

伊說江宥頡、洪宗賢向伊表示要百分之10的答謝,應該是一般外面的行情,這伊不記得是江宥頡、洪宗賢這兩個人中誰提的,沒有跟伊提過要給百分之10回扣。

施錦郎找伊談全民運動會標案的時間,是在招標前。

洪宗賢並沒有跟伊要回扣,是施錦郎說外面的行情是這樣。

伊是講外面的行情是一成,或是一般市面上在傳,伊不知道是它是回扣或佣金。

伊有投標,企畫書是公告後才開始寫,在公告前,施錦郎有講一個大概,說有一個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的標案,那時候有去收集運動會資料。

伊知道這個案子後約2 、3 個星期,聽到公告的訊息,當初在談的時候,施錦郎問伊如果按照行規給一成,伊覺得會不會太高,他問伊這樣的問題是否合理,伊當時覺得不值一成,所以當初並沒有答應他,因為具體的案子都還不了解,那時候伊跟他講說,這些東西不齊全,伊沒辦法回答,也沒辦法估價。

施錦郎當時並未明講一成是否要給公務員。

施錦郎得標後,把他得標的場地佈置部分給伊做,因為伊有做場地布置的部分,所以施錦郎就施錦郎支付的一成回扣部分問伊說:「你要不要奉獻一些?」,施錦郎說他也沒有什麼利潤,但伊覺得大家都沒有利潤,所以伊沒有答應施錦郎。

就伊認知,民間傳行情一成,這行情最後是交給誰,伊不知道,但是就伊來說,伊是直接對施錦郎,伊不知道這筆錢真正是誰要的等語(參見卷第287 頁至第297 頁)。

㈥本院查:⒈自證人即廠商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之證述內容觀之,足見洪宗賢確有於前述招標案上網公告前即前往接觸江宥頡,詢問江宥頡前往投標前述採購案之意願,並要求要繳付回扣(該等款項經本院認定屬「賄賂」,但仍依證人證述記載為「回扣」,下同),嗣並經由江宥頡輾轉認識施錦郎及林松輝後,請施錦郎、林松輝分別前往投標,而於施錦郎得標後,洪宗賢即要求施錦郎支付回扣,施錦郎即由江宥頡陪同前往洪宗賢住處繳付50萬元之回扣,此部分之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再觀諸證人林松輝證述內容,可知施錦郎確實有向其告知,依據行規,需繳付一成回扣給洪宗賢,固然證人林松輝於本院審理時曾證稱:伊忘了一成回扣是誰說的等語,然伊明確證述施錦郎確有講過一成回扣之事;

再觀之證人施錦郎之證述內容,則可知江宥頡確有對其要求施錦郎應支付其決標金額700 餘萬元之一成,即70萬元之回扣給洪宗賢,雖然其後施錦郎因向洪宗賢討價還價而將原訂之70萬元降為50萬元而以50萬元之價碼交付給洪宗賢,亦無解於江宥頡向施錦郎要求支付洪宗賢70萬元之事實。

復觀之證人江宥頡之證述,亦可知悉洪宗賢確有向江宥頡要求若得標應支付一成回扣之事實,固然證人江宥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未明確證述「洪宗賢要求一成之回扣」等語,而僅概略證述洪宗賢僅要求應支付金額而並未言明「一成」,然自其後之證人施錦郎、林松輝之證述內容,均一再出現「一成」之數額,則「一成」之價碼從何而來?況且若洪宗賢從未言明「一成」之價碼,何以「嵩誼公司」之林松輝於計算成本後,會無端認為「一成」價碼太高,不敷成本?又何以「錦崙公司」之施錦郎於得標後,經洪宗賢索取回扣款項時,會認為70萬元之金額太高,而向洪宗賢殺價,要求降低金額至50萬元?且衡諸常情,廠商投標之目的係在營利,公務員所要求之回扣,對事業經營者而言,屬於費用,為營運之成本,其於投標前,為求得標,或有可能願意支付賄款與相關公務員,然若非對方所要求之賄款高於其所能負擔,或將造成其損失,若非對方要求一定之成數,廠商豈有可能寧願賠本也要自願繳交一成回扣給對方?顯見「一成」之金額並非廠商自己所提出,而係由洪宗賢於一開始即提出者自明。

綜此,堪認洪宗賢確有前述於系爭標案上網公告前即尋求廠商江宥頡投標意願,並言明若得標需繳付一成回扣,嗣並由廠商施錦郎於得標後交付50萬元給洪宗賢等情,應堪認定。

⒉而就洪宗賢之所以為前述行為,係因簡瑞祺指示乙情,依據證人洪宗賢前述證述內容,堪認簡瑞祺在系爭標案上網公告前,即應已知悉該等標案內容,並業已指示洪宗賢出面找尋願意配合之廠商來投標,並由洪宗賢於適當時機,向該等廠商表示應予配合並須交付一成之回扣作為答謝,由洪宗賢出面收取,此部分之證述內容,並與證人即廠商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之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可見在南投縣政府辦理前述紀念品採購及表演相關採購案,於該等採購案公告之前,洪宗賢即已前往接洽江宥頡,並經由江宥頡輾轉介紹廠商施錦郎及林松輝前來投標前述採購案,然則洪宗賢並非南投縣政府之人員,在該等採購案未經縣政府公告前,其豈有可能能預先知悉該等採購案即將公告?觀夫系爭採購案為南投縣教育處主辦,而證人洪宗賢並非任職南投縣政府之人,若非有明確消息來源,衡情洪宗賢應非能對於尚未公告之資訊有所知悉,且證人劉偉哲即系爭採購案承辦人員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證述:在李朝卿於101 年7 月18日批示之後,到招標公告以前,並未將上開招標事宜告知洪宗賢等語(參見卷第216 頁),然其竟能在公告前即前往找尋廠商,並告知相關標案內容,可見其所證其係受簡瑞祺所指示等情並非無稽。

況且,證人洪宗賢與簡瑞祺之間,非但並無仇怨,而無構陷簡瑞祺之必要,且簡瑞祺對於如前開所示洪宗賢請託之事,亦多有協助,已如前述,則洪宗賢依簡瑞祺所指示而為之處理事情以資回報,亦與常情無違。

復衡以證人張志誼亦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簡瑞祺有帶洪宗賢到伊辦公室,有說要讓洪宗賢去找廠商來投標等語(參見卷第202 頁正反面),與前述證人洪宗賢之證述內容不謀而合。

況且,洪宗賢於廠商施錦郎向其要求將回扣自70萬元降至50萬元後,因感到不安,擔心簡瑞祺會以為剩下20萬元為其所侵占,而與張志誼討論應如何處理乙節,亦據張志誼證述如前(參見卷第204 頁),亦堪佐認洪宗賢前述犯行係由簡瑞祺所授意。

若非如此,洪宗賢何以需要因為廠商施錦郎希望回扣從70萬元降至50萬元而感到擔心遭簡瑞祺懷疑自己侵占20萬元而找張志誼討論應如何處理?據此,堪認證人洪宗賢前揭有關其前開所為係依簡瑞祺之指示等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又證人李朝卿於本院審理時,固然證稱:南投縣政府在101 年辦理全民運動會採購案,伊在101 年7 月8 日,指示辦理101 年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案,批示為求一致性,由教育處公開評選方式統籌辦理。

在批示之前,簡瑞祺並未找過伊討論關於這些採購案之事,張志誼並未找伊談有關簡瑞祺有跟張志誼講希望由簡瑞祺辦理101 年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案之事,伊並未交代張志誼說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案的事宜,都由簡瑞祺去處理,伊不知道簡瑞祺有就該等採購案收取回扣之事等語(參見卷第224 頁反面至第225 頁),然證人張志誼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明確證述簡瑞祺確實有告知系爭採購案由其負責,並攜同洪宗賢前往伊辦公室要求投標廠商部分由洪宗賢找尋等語,且經其詢問李朝卿後,亦經由李朝卿之指示伊簡瑞祺所述辦理等情,已如前述,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張志誼身為縣長室秘書,理當依照縣長指示辦理,則其在簡瑞祺要求處理系爭採購案後,向李朝卿求證並依據李朝卿指示而辦理,亦與常情相符,則簡瑞祺若非經由李朝卿之同意,豈有可能擅自對張志誼有所要求,且簡瑞祺並非縣政府人員,更非秘書張志誼之長官,其又有何權限要求秘書聽從其指示安排廠商?再就簡瑞祺之角度觀之,若非其已與李朝卿謀議,其豈有可能堂而皇之以秘書之長官自居,而恣意要求秘書張志誼聽從其要求,指定其及洪宗賢所指定之廠商前往投標?況且張志誼自始並未經手該筆回扣,且未分得何回扣款項,若非李朝卿指示辦理,其豈有可能坐視不管,任憑簡瑞祺此一外人干預縣政?從而證人李朝卿此部分之證述實與常情有違。

再參以簡瑞祺為其妻舅,當屬證人李朝卿之至親,其有所迴護,自非難想像。

從而其此部分之證述內容即難遽採為有利於簡瑞祺之依據。

⒊再就被告簡瑞祺前揭所為,係與被告李朝卿共同基於向廠商收取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乙節,觀諸證人張志誼如前㈡所示之證述內容,可知簡瑞祺確有於101 年6 、7 月間到張志誼辦公室,告知張志誼其已要求李朝卿將系爭標案採用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李朝卿並同意由其指定特定廠商承攬系爭標案,簡瑞祺有跟洪宗賢一起去伊辦公室,說要由洪宗賢出面找廠商來投標等語,伊再問李朝卿,李朝卿即口頭答應由簡瑞祺辦理,伊不清楚簡瑞祺、洪宗賢他們,但是依慣例應該都是拿一成等語,已如前述。

而另一方面,自前揭證人洪宗賢之證述內容觀之,亦可知悉簡瑞祺確有指示洪宗賢出面找尋願意配合之廠商來投標,並要求應交付回扣,亦攜同洪宗賢前往張志誼之辦公室討論,要求張志誼配合辦理等情,亦可知悉。

而簡瑞祺並非縣政府人員,非屬系爭標案之承辦人員,若非由知悉該採購案之人事先告知有該等採購案,且知悉該等採購案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並同意由簡瑞祺出面與廠商接觸,簡瑞祺豈有可能事先知悉有該等採購案之事?復觀諸卷附南投縣政府101 年6 月12日簽呈,系爭標案原係由南投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簽請准予依說明辦理101 年全民運動會,然經被告李朝卿親自批示:行政組、美化佈置組、典禮組、獎品組,為求一致性,由教育處以公開評選方式統籌辦理;

膳食組、開閉幕之米食食材及場地佈置由農業處主辦等語(見卷②第3 頁至第4 頁),足見系爭標案採公開評選乃為李朝卿批示,而非由業務單位主動提出,顯見李朝卿對於系爭標案採取公開評選方式處理,必極為重視,然何以其後會由簡瑞祺此一與該標案理應無涉之人出面主導?此部分之案情可區分為兩大脈絡,依據縱向觀察,該2 大脈絡其一為以簡瑞祺為首,再由洪宗賢向外連結至投標廠商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

其二則為以張志誼為主,負責廠商指定之內部作業,該第二脈絡經由證人張志誼之證述,尚可連結至李朝卿之部分,然自第一脈絡,即廠商端之脈絡觀之,證人洪宗賢之證述似僅能連結至簡瑞祺處,而形成斷點無法連結至李朝卿。

然而細繹整體運作模式,而將前述2 大脈絡橫向連結綜合觀察之結果,即可推知,本件模式若欲運作成功,上開2 大脈絡必須有所連結,始可竟其功,而該2 大脈絡均連結至李朝卿,析言之,光僅從簡瑞祺處,並無法連結至張志誼,衡情必須李朝卿加入運作(亦即與簡瑞祺有犯意聯絡),整個運作模式始可能產生連結,亦唯有如此,始足以說明何以張志誼會無端出現配合簡瑞祺指定廠商,以及說明何以簡瑞祺既非承辦人員,竟可以知悉該等採購案業經簽核以公開評選辦理。

綜上情以觀,可見既然證人張志誼於簡瑞祺、洪宗賢前往要求張志誼配合指定投標廠商後,有向李朝卿確認,經李朝卿口頭指示由簡瑞祺辦理,可見被告李朝卿對於共同被告簡瑞祺指示由洪宗賢出面找尋願意配合之廠商來投標並要求繳交回扣乙情,應有所知悉,且亦指示張志誼該等採購案由簡瑞祺主導。

從而李朝卿就共同簡瑞祺此部分之犯行,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由簡瑞祺擔任李朝卿之「白手套」角色自明。

㈦被告簡瑞祺及其辯護人固然辯(護)稱:證人李朝卿始終否認有何本件犯行,是根本無法從證人李朝卿之證述認定簡瑞祺有涉入此採購案。

另從證人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之證述可知,其等均不認識簡瑞祺,系爭採購案係洪宗賢前來接洽,並要求一成款項交予洪宗賢等語。

亦難從上開證人證述即推認簡瑞祺之犯行。

又證人洪宗賢亦供稱50萬元之回扣款係伊決定,沒有與簡瑞祺商量等語。

由此可見,簡瑞祺與此部分標案廠商未有任何接觸,該案顯是洪宗賢個人之意思,與簡瑞祺無關。

至洪宗賢所稱有將廠商款項交付與簡瑞祺一節,屬於證人洪宗賢之片面指證,與事實不符,亦與常情不合,此外亦無任何補強證據以資佐證。

而證人張志誼之證述,縱可認簡瑞祺有向張志誼提到要推薦廠商,惟亦未提到回扣,且招標過程合法,張志誼所述有聽說回扣之事,係事後聽洪宗賢告知,並非張志誼所見聞,無從證明洪宗賢是否有將回扣交付簡瑞祺。

又本件自洪宗賢家所扣得之現金10萬元部分,經送往中央銀行發行局協查印製時間及所配發金融機構之結果,該壹仟圓鈔券係於97年印製,並於98年12月10日配發至台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有該局103 年3 月18日台央發字第1030012951號函在卷可稽,顯見與施錦郎所交付之50萬元非同一批自合庫台中分行領取之紙鈔。

是洪宗賢稱從其家中查扣之10萬元,係施錦郎交付50萬元後,伊轉交予簡瑞祺時,簡瑞祺從50萬元中抽取一捆10萬元給伊云云,顯非事實至明,殊不足採。

而洪宗賢具有為自己脫免刑責之動機,所述難遽信,本件欠缺補強證據,自應為簡瑞祺無罪之諭知等語。

然查:固然證人李朝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未指示簡瑞祺選定特定廠商投標,並要求其收取回扣等語;

證人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則均證述收取佣金者為洪宗賢,無法直接認定洪宗賢係受簡瑞祺指示;

證人張志誼亦無法證明簡瑞祺有收取回扣等語,已如前述,然而簡瑞祺為李朝卿之妻舅,二人間具有共同之利害關係,唇亡齒寒,衡情其對於簡瑞祺被訴之事實一概予以否認,相互迴護,並非難以想像,尚難遽採其證詞。

而有關證人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之證述固然無法直接連結至簡瑞祺;

證人洪宗賢之片面證述因欠缺補強證據,亦確無法直接採認。

至於有關在洪宗賢住處所扣得之10萬元現金,雖經查該仟圓鈔券係97年印製,並於98年12月10日配發至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有該局103 年3 月18日台央發字第1030012951號函在卷可稽(見卷第236 頁),顯見與施錦郎所交付之50萬元非同一批自合庫台中分行領取之紙鈔,然就此證人洪宗賢業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在拿到施錦郎交付之50萬元後約3 、4 天,將50萬元拿去簡瑞祺家客廳泡茶的地方交給簡瑞祺後,簡瑞祺就拿到往裡面的辦公桌那邊,一下就拿1 個信封袋裝10萬元給伊,伊沒有看到該10萬元是不是從施錦郎給的那50萬元拿出來,只是直覺覺得應該是,因為都是新鈔等語明確(參見卷第253 頁反面至第255 頁),是即無法確定該筆10萬元紙鈔之來源,從而自不能以前述2 筆紙鈔來源不同,即遽認證人洪宗賢所述不實。

㈧被告李朝卿及其辯護人固然辯(護)稱:本件依據證人張志誼證述內容,可知張志誼與簡瑞祺未與李朝卿談及收受回扣之事,亦不知悉洪宗賢是否有將回扣交予簡瑞祺,依據證人張志誼所述,無法認定李朝卿有參與相關犯行;

依據證人洪宗賢之證述,簡瑞祺或其他人均未向其要求必須向廠商收取回扣,而係洪宗賢自己要求廠商答謝,而自行向廠商收取,且其雖證稱有將回扣交予簡瑞祺,然簡瑞祺否認有收受該筆款項,又無其他證據可證簡瑞祺確有收受該筆款項,自應認李朝卿並未參與本件犯行,可以合理懷疑是洪宗賢假藉名義向廠商訛詐款項,再嫁禍他人。

再據證人江宥頡之證述觀之,其證詞僅能證明有將款項交付洪宗賢,然未能證明其他流向,且洪宗賢雖有要求給予佣金,該筆款項並無給予公務員之意思,且江宥頡表示洪宗賢稱其無法協助驗收,連在評選時都遭受刁難,然若真有公務員涉入本案,涉案公務員豈有單純收受款項卻未協助辦理相關事宜之情?由此益見本案並無公務員涉入其中。

復觀之證人林松輝之證述,可知其根本不知道佣金流向,是偵查人員以回扣字眼詢問,林松輝才順著回答;

證人施錦郎之證述則可見施錦郎主觀上本件佣金交付對象為洪宗賢,最後佣金流向何人其不知情,未與公務員接觸,不得以此為不利於李朝卿之證據。

又證人廖深利之證述內容可知李朝卿是為了顧及品質與效率,在詢問專業人員意見後,採取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本件採購案。

縱此,應認並無證據證明李朝卿有指示任何人向廠商收取回扣之情,應為無罪之諭知等語。

而就收取回扣乙節,因簡瑞祺本身否認犯行,故無法直接連結至李朝卿之部分,然因本件簡瑞祺、張志誼及洪宗賢就此部分之犯行,亦經本院均認定如前,經由整體觀察之結果,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實難認為李朝卿與本案無涉,此部分之補強證據亦足以推證李朝卿此部分犯行。

而證人廖深利固然證稱:李朝卿有諮詢過其將系爭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之方式等語,然則證人廖深利所述內容僅能證明李朝卿批示本件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時,希望招標程序上為合法,至於有無其他指定廠商收取回扣之情事,則為證人廖深利所不知悉,自難據以為有利李朝卿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志誼、洪宗賢、簡瑞祺及李朝卿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拾、事實十部分:

一、就被告陳益軒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部分,被告陳益軒固然坦承其有在前揭時地代趙偵宇刻印章後,製作以為趙偵宇委任其為被告黃榮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辯護人之委任狀用意之證明,嗣並接續持前揭委任狀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行使,以與被告黃榮德接見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其辯稱:伊在101 年11月8 日那天晚上確實已經獲得黃榮德的配偶趙偵宇授權同意委任,只是當時因為很緊急,沒有帶委任狀過去,所以是口頭達成授權合意,由伊代刻趙偵宇的印章。

在11月12日凌晨1 點12、14分左右,伊確實沒有收到趙偵宇發給伊的簡訊,伊是在11月12日早上8 點多時,事務所人員已經代刻印章完成之後,伊就前往看守所要接見黃榮德。

伊印象當時伊車子已經開到草屯交流道附近,才接到趙偵宇的電話問伊有沒有收到簡訊,伊當時問說是什麼簡訊,伊沒有收到,請她把簡訊重新傳給伊,當時伊有跟她表示伊已經出發,且在路上了。

趙偵宇本來表示叫伊暫時不要去接見黃榮德,伊說伊已經出發,而且委任狀已經完成了。

她說不然由伊先去接見一次黃榮德之後,再做決定。

伊當時對這個狀況很生氣,所以其實伊是到第二天(即13日)才去正式接見黃榮德。

13日接見黃榮德時,伊也有告訴黃榮德說,他太太是否委任伊,態度並不清楚。

當時伊有請黃榮德是否直接委任伊為辯護人,黃榮德說是不是正式委任,他會再考慮,所以伊有第二次接見他。

等伊第二次再去看他的時候,黃榮德就委任伊了。

伊第二次取得黃榮德的簽署委任書之後,因為李柏淵說縣政府有新的月曆要給伊,伊才去縣府。

到縣府以後,有碰到縣長李朝卿,伊跟李朝卿談話的過程中,才碰到趙偵宇也來的,但伊不知道趙偵宇為什麼也來等語(參見卷㊾第277 頁反面)。

經查:㈠就被告確有代趙偵宇刻印章後,製作由趙偵宇委任其為被告黃榮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辯護人之系爭委任狀用意之證明,嗣並接續持系爭委任狀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行使,以與被告黃榮德接見之事實,業據被告陳益軒所是認,並有刑事委任狀2 紙、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容人接見清冊影本、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容人律師接見紀錄表影本、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容人律師接見紀錄簿影本各1 份等書證附卷可稽(見卷⑨第58頁、第60頁至第66頁、第94頁至第95頁、第143 頁至第144 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先予認定,合先敘明。

㈡就被告之行使系爭委任狀是否係由趙偵宇所授權,而是否行使偽造私文書乙情,被告予以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然查:⒈證人趙偵宇之證述內容:⑴證人趙偵宇於偵查中證稱:伊為黃榮德配偶,黃榮德於101年11月8 日因案件通知調查後,伊於當日有委任黃鼎鈞律師,是伊自己去找黃鼎鈞律師的,狀紙是伊自己簽名的。

另伊於11月12日也是自己去委任朱文財律師,狀紙也是伊自己簽名的,其餘伊沒有委任。

101 年11月9 日一大早,縣長室秘書室林琦瑜有透過伊先生辦公室的潘小姐跟伊聯繫,直接約伊到縣長秘書室,當時有林琦瑜秘書、李重慶秘書,還有一個伊第一次見到的先生,當時伊不知道這個人是誰,後來側面了解他叫李柏淵,但伊不確定。

他們對伊先生部分關心,並問伊律師找了沒,他們希望能幫伊介紹幾個律師,後來有介紹陳益軒律師及張國禎律師,介紹完後他們就一直聯絡這二位律師,但是一直沒聯絡上,他們就將二位律師的電話留給伊,伊有先聯絡上張國禎律師,他有說他要在律師事務所等伊,但伊當時陪黃鼎鈞律師到看守所探視黃榮德,所以伊請張律師等伊,後來知道家中及先生的辦公室有被搜索,伊有詢問要不要去說明,家人說不用,所以伊就過去張國禎律師事務所,伊到張國禎事務所時,有一位朋友陪伊去,在場的有張國禎律師、李柏淵。

當時張國禎律師有先了解伊先生的狀況,但伊還沒有決定要不要委任,後來是李柏淵提議說他會帶陳益軒律師到伊家,伊就先離開,並將家裡的地址傳簡訊給陳益軒律師,他們在晚上7 點半左右到伊家裡來。

當時是李柏淵跟陳益軒律師一起到伊家,現場還有伊小叔黃安綸在,當時李柏淵有說他要先跟伊說明一下,伊先生這件事他們會負責幫忙到底,會幫忙到起訴的階段,所有的資源會幫我們,當時李柏淵站著,伊坐著,李柏淵有比手勢說,如果往上的話,現在這些狀況,就當作沒這回事,像空氣一樣消失,伊還特別反問他為什麼,他就沒再說下去。

隨後他有從他包包拿出一個裝有現金的白色信封給伊,說是補貼伊聘請黃鼎鈞律師的費用,他隨即就出去車庫那裡,之後就由陳益軒律師跟伊討論。

李柏淵給伊的白色信封內裝有現金,一開始伊有回絕他,他說,你留著沒關係,以後還會用到。

那禮拜天(11日)晚上伊有清點,是8 萬元。

李柏淵沒有說是誰要給伊這8 萬元。

李柏淵當時沒有表示他的身分,伊一開始在秘書室碰到他,有問他要如何稱呼,他說這個不重要,他從來都沒有正式介紹過他自己。

伊跟陳益軒律師商討後,最初考量是下午黃鼎鈞律師看過伊先生黃榮德後,伊先生委託黃鼎鈞律師對伊說希望縣長李朝卿找資源幫忙,伊想說是縣長秘書幫忙找的,所以委任他沒關係,伊當時有口頭跟他說好,但他說他沒有帶委任狀,就跟伊要伊的基本資料,印章由他刻印沒關係,伊問他是否要本人簽名,他說沒關係,這樣可以。

後面伊有問他費用怎麼算,他說伊不用付,有人會處理,當時沒有講是什麼人。

後來伊回北部休息,一直到禮拜天回來南投家中,半夜伊睡不著就有清點信封內的錢是8 萬元,因為陳益軒當天來時,有說禮拜一(即101 年11月12日)要去看伊先生,所以伊覺得不妥,在101 年11月12日凌晨1 點多時,伊就傳了2 封簡訊給他,伊用伊的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傳給陳益軒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簡訊內容是說請他暫緩會面伊先生的事情,另外委任狀由伊本人簽名比較妥當,不麻煩他刻印,請他再給伊時間考慮,伊因擔心他收不到,所以在第2 通簡訊有加註伊名字。

伊後來在11月12日上午9 點多,有打電話聯絡陳益軒律師,問他說簡訊有無收到,他說沒有,伊說伊傳了2 封,請他暫緩,再給伊時間考慮,他說他快到南投,沒關係,伊有打電話請教黃鼎鈞律師,黃律師說委任可以隨時中止,並說陳益軒律師應該不敢硬閥,他如果有的話,伊可以寫狀紙陳述這件事。



伊又再打給陳益軒律師,跟他確認伊還要考慮,陳益軒律師就說好吧,那尊重你的決定,但以後要再找他,他不一定有空,後來就沒有再聯絡。

但後來縣長室那裡有請人傳達說縣長李朝卿要找伊談,下午4 點時,伊有去縣長室,當時有林琦瑜秘書、李重慶秘書,李柏淵也在場,伊先坐在林琦瑜的辦公室裡,李柏淵有問候伊,後來看到議長何勝豐從縣長室出來,林琦瑜有特別介紹伊是黃榮德的太太,議長有叫伊過去關心一下,並叫伊說不要聽律師亂教,說委任的朱文財律師不好,並說等伊先生出來,再由伊先生跟李朝卿去談,這不是伊能決定的,議長有講說:黃榮德來扛的話,李朝卿那裡要幫伊安排以後生活的所需,如果要咬李朝卿的話,也不一定能夠咬到,他並向伊保證李朝卿會負責伊所有以後的生活費用,如果李朝卿不負責,議長會負責,叫伊去找議長。

議長講完後就先離開,林琦瑜就帶伊到縣長室,在縣長室裡有陳益軒律師、李朝卿、林琦瑜秘書,伊坐在李朝卿旁邊,他們的意思是李朝卿會提供公費聘僱律師,陳益軒律師是縣府的法律顧問,希望伊能委任陳益軒律師,並簽委任狀,但伊還是沒有簽,因為朱文財探視伊先生之後,有告訴伊說陳益軒律師還是有去看伊先生,所以伊當時有指責陳益軒律師說不尊重伊,陳益軒律師笑笑而已沒有回答。

伊本意是沒有要委任陳益軒律師,是要解除陳益軒律師的委任等語(參見卷⑨第47頁至第50頁)。

⑵證人趙偵宇本院審理時證稱:在伊先生黃榮德於101 年11月8 日被法院裁定羈押之後,伊有去南投縣政府縣長室、秘書室。

第一次是在事發之後,11月9 日,因為伊先生出事以後,縣長室的林琦瑜秘書透過伊先生辦公室的一位潘小姐打電話找伊,說縣長李朝卿這邊希望伊能夠到縣長室去,找伊有一些事要談。

林琦瑜找伊去秘書室的時候,第一次伊進去是碰到林琦瑜、李崇慶秘書,還有當時伊還不認識的李柏淵。

他們希望幫伊先生找個律師。

當時應該是11月9 日上午,地點是在秘書室外面沙發那裡的大會議室。

伊到了以後,林琦瑜先跟伊講話,她是先問候伊一聲之後,林琦瑜說他們這邊會盡力幫伊,她就說希望找律師來幫忙,還有李崇慶秘書,他只是關心伊先生跟現在小孩的狀況,沒有與其他人談話。

當時林琦瑜秘書提說是李朝卿這邊要幫伊找律師,當下他們有一直打電話,當時伊不曉得是要打給律師,他們有一直在找律師,後續他們在談話當中,林琦瑜還是李柏淵(有點忘記了)有給伊陳益軒跟張國禎律師聯絡電話。

當時伊是急於有人來幫忙,他們提到律師,伊是希望多一個律師來幫忙,其餘伊根本沒有跟任何人談論其他的事,也沒有提到如何處理賄款的事情,當時因為他們要介紹,當下伊已經有請了黃鼎鈞律師,伊想若多一個人,或許對伊先生跟伊有比較大幫助,伊是想幫伊先生多請一位律師。

在那裡談話到幾點伊不確定,就是不是談很久,跟伊約了是說下午4 點,原本是要找張國禎律師,約4 點是因為黃榮德的處長辦公室跟伊家同時被搜索,本來伊在路上是要前往張國禎律師那裡,林琦瑜約伊去張國禎律師那裡,當時有伊小叔黃安倫一起去,那當中家裡在搜索,辦公室也在搜索,伊要前往張國禎律師辦公室的時候,伊的電話有一直在響,是林琦瑜打電話,後來是潘小姐到場,當時伊已經在張國楨律師那裡了,黃鼎鈞律師去律見伊先生之後,伊跟黃鼎鈞律師說伊要到張國楨律師那裡,所以伊就依時間過去張國楨律師的辦公室,當時李柏淵之後也有到。

然後伊當面跟張國楨律師稍微談一下,他們就說晚上李柏淵會帶陳益軒律師來。

伊當時跟張國楨律師談的內容,就是將伊家存款跟資金老實跟他說,因為伊一直不曉得先生出什麼狀況,跟他說伊家就是這麼簡單的存款,至於先生資金部分,伊也不曉得它的來源是什麼。

張國楨律師沒有給伊什麼建議,當時好像是說會交由李柏淵來聯絡。

當時印象他們會委請陳益軒律師來找伊,就是要介紹陳益軒律師給伊,伊才沒有委任張國禎。

李柏淵說他會帶陳益軒律師來伊家,因為住址不曉得,伊主動傳了住址給陳益軒律師,大約7 點半在伊新興路146 巷32號的家碰面,當時還有伊小叔,還有陳益軒律師跟李柏淵在,陳益軒律師跟李柏淵兩個是一起來。

進來是李柏淵先跟伊談,他說縣府會幫忙,請陳益軒律師跟伊認識,他會幫忙伊。

後來講到伊先生的部分,當時李柏淵有比手勢往上,說如果伊往上的話,他們會就此消失。

後來伊覺得很疑惑,反問他說:「為什麼?」他說伊不需要知道這個,他會幫我們一直到起訴階段,就是起訴前,他們會盡全力幫忙我們。

講完之後,李柏淵就從白色包包拿出了白色信封袋裝著錢給伊,說是補助伊聘請黃鼎鈞律師的費用。

當下伊有回絕,他說沒關係留著,說伊後面還會用到錢。

在這之前伊沒有開口要過錢,從未表示過需要用錢,他突然那個舉動,伊也反問他說伊不需要,自己家裡會準備。

他就說他這是來補助伊聘請另一位律師的費用。

剩下的事就由陳益軒律師來跟伊談,李柏淵就到車庫外面。

伊在跟李柏淵談事情以及拿錢的時候,陳益軒律師就在旁邊,就是在一般家庭沙發組合的旁邊。

印象中,陳益軒律師是急於先去見伊先生黃榮德,因為他說有些事情是伊不能談,他希望能先見到黃榮德,然後伊就拿家裡的存款告訴他,伊不知道伊先生那部分的資金怎麼來,這部分伊之前在張國禎律師辦公室也有說一樣的事,後來陳益軒律師就說這些都不重要,他是希望先去跟伊先生黃榮德碰面,隨即就要拿委任狀,但當時他好像忘了拿委任狀出來,他就要伊把基本資料給他,說可以幫伊處理,當時是請陳益軒律師幫伊先生黃榮德辯護,那天晚上陳益軒律師他們走了之後,伊就連忙帶著伊媽媽跟小孩連夜開車回到新竹,伊想離開那裡一下,因為好幾天沒睡,媽媽牽著伊回去父親那裡休息。

星期日(11月11日)回來,因為伊一直在想這件事情,伊是希望能盡量想想有什麼方法能幫伊先生,星期日晚上伊一直在想律師這件事情,因為當時陳益軒律師說星期一(11月12日)可以見伊先生,後來伊越想越不對,因為李柏淵伊也不太認識,當時李柏淵在伊家裡表示說,若事情往上的話,他就此消失等語,因為那時的談話,讓伊心裡有點不安,後來伊就反悔了。

星期一(11月12日)半夜凌晨時,伊就傳簡訊給陳益軒律師,內容是有關伊先生的事,是否可暫緩去見面,卷⑨第55頁手機翻拍照片就是當時的簡訊內容,伊還特別傳了2 封是因為第2 封伊特別註明伊的名字,後來星期一(11月12日)一大早伊想趕在陳益軒律師去見伊先生之前,親口打電話告訴他暫時不要去看伊先生,當時陳益軒律師表示他已經在往南投的路上了,他說他去沒關係,當時伊決定暫時不要委任他,伊堅決告訴他「是不是讓我考慮,暫時不要過去」。

跟他通完電話之後,伊有打電話給黃鼎鈞律師,伊問黃鼎鈞律師如何處理,黃鼎鈞律師是回覆伊說,如果他敢這樣硬闖的話,伊可以寫書狀,黃鼎鈞律師說:「妳這樣回答就可以。」



後來伊有再跟陳益軒律師聯絡,有請他再讓伊考慮,先不要去,他就丟了一句,如果以後伊要再找他的話,他就不見得有空,這是我們最後電話的一句話。

伊當時沒有同意陳益軒律師去看黃榮德,伊已經大半夜傳簡訊,那時候伊除了覺得很奇怪也納悶之外,也覺得不妥,當時的電話,伊確實不想讓他去見黃榮德,也沒有想要委任他,所以伊趕在他要去見伊先生之前再打電話。

伊當時覺得不妥的原因是伊從伊爸爸那邊回來南投後想,從伊先生事發之後,伊真的在南投沒有親戚,沒有認識任何人,跟伊先生的同事也沒有任何交集,先生出事也不曉得發生什麼事,突然就有縣府那邊的秘書,有很多人一直要找伊,伊當然是希望多一個律師幫忙黃榮德,希望有助益,反覆想,後來想到當時為什麼李柏淵跟伊講說,如果往上咬,他們就會消失?因為這句話讓伊覺得不妥,而律師是縣長室他們介紹給伊的。

在11月9 日(星期五)晚上,李柏淵要找陳益軒律師要幫黃榮德辯護時候,說律師費的部分,叫伊不要操心,縣長室那邊會幫伊處理,伊當時是有詢問陳益軒律師律師費怎麼算,他說這個自然有人會處理,沒有明講誰會處理。

而陳益軒律師在11月12日(星期一)早上那通電話後,就沒有再跟伊聯絡過,陳益軒律師11月13日(星期二)有去看守所律見黃榮德,也沒有跟伊講有律見這件事,伊是後來在11月12日(星期一)有另聘任朱文財律師為黃榮德辯護,朱文財律師應該是有去律見伊先生,回來後有跟伊說,陳益軒律師還是有去律見黃榮德。

11月14日(星期三)下午4 點時有進去縣長室,這次一樣又是林琦瑜秘書透過工務處的潘小姐,她當時的意思是縣長希望找伊談,伊下午3 點半前要去赴約的時候,心裡一直在想,這幾天一直都是縣長室那邊在找伊,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出發時伊就去買了1 個錄音筆,伊當時因為有帶錄音筆,所以就到縣長室那一層的廁所做準備,3 點半左右時,伊到縣長室外面問接待小姐說:「縣長跟林琦瑜在嗎?」她說:「在。」

伊說:「我有約四點。」

小姐說4 點的時候,再請伊進去。

伊就去待在廁所裡面,除了上洗手間外,也將伊錄音筆做打開的準備,之後時間到,伊就進去林琦瑜他們的辦公室,時間應該就是要接近4 點,伊是曉得伊在廁所有10幾分鐘的時間,那個時間,伊已經忘了,那個時間伊先待在林琦瑜的辦公室,那個時候李崇慶有跟伊打招呼,然後李柏淵也在,問候伊這幾天的狀況。

那時候他們有提早在那裡,有泡茶準備給伊喝,伊有提早在林琦瑜辦公室的沙發坐著。

大概比4 點提早過去,大概10幾分鐘,那時候伊從廁所出來,已經開始有在錄音了。

伊在林琦瑜辦公室門口有遇到議長何勝豐,他是從縣長室門口出來,林琦瑜看到議長出來,就介紹我們說:「這是黃榮德的太有。

就是議長跟伊談完之後,林琦瑜就帶伊進到縣長室,當時陳益軒律師跟李朝卿已經在裡面,進去後先問候一下伊家裡的狀況,李朝卿提示說他很關心黃榮德的情形,他希望也能夠幫忙,也要找律師來幫忙。

伊當時有看到陳益軒律師在場,有點不太高興,想為何他有去看伊先生?因為那時候朱文財律師已經有告訴伊說陳益軒律師已經去看了黃榮德,伊是有生氣,當時伊很堅決叫陳益軒律師不要去看了,覺得他不太尊重伊,當時在大家問候之後,李朝卿是說縣府有一位不錯的法律顧問,縣府的部分也是請律師幫忙,李朝卿希望伊能夠委任陳益軒律師幫忙,他們有要伊簽委任狀,後來伊說伊已經另外請一位律師,不需要了。

伊在101 年11月9 日到縣政府去的時候,到大會議室,那時候是李崇慶、林琦瑜,還有李柏淵都在。

那天林琦瑜就已經跟伊講,希望縣府這邊幫伊介紹一位律師來替伊先生辯護。

林琦瑜有在伊耳邊跟伊講說,同事之間都會盡力幫忙,但是不要讓李朝卿知道,林琦瑜是指何事不讓李朝卿知道,伊不曉得,當天伊與林琦瑜也是第一次見面,至於她為何會這麼講,伊也不曉得,當時很多人跟伊講找伊要談的時候,有些事情當下伊也不知道意思,伊只希望是說,若有其他人幫我找律師或什麼人幫忙,伊覺得是件好事情。

黃鼎鈞律師在11月8 日律見黃榮德出來後,有跟伊說,黃榮德有拜託他,希望李朝卿找資源。

11月9 日除了林琦瑜跟李崇慶對伊表示關心等,林琦瑜也提到委任律師的事,當時林琦瑜一直在伊面前打電話要聯絡律師,當時伊聽到是要找陳益軒律師跟張國禎律師,那時候林琦瑜打不通,跟伊講說,平常時找他們很容易找到,今天怎麼搞的,打都沒有接。

伊從從11月9 日到縣政府遇到林琦瑜開始計算,到伊離開,伊在場時間不超過半小時,沒聊到其他事情,就是希望伊找他們,當下李柏淵還有把律師電話、名片給伊。

伊知道伊身上有名片,但是否是陳益軒律師親自給伊的,伊忘了,應該是。

伊先聘請黃鼎鈞律師幫黃榮德辯護,縣府這邊是希望伊委任陳益軒律師為黃榮德辯護,伊後來還要再委任1 位朱文財律師,是希望多一位律師幫忙,或許會更有幫助。

11月14日伊會想要錄音,是伊自己想,從事發之後,先生同事沒有半個人打電話找伊,一直打電話找伊的,是由潘小姐傳話縣長室那邊,希望找伊談,伊一直想不透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也不認識什麼人,伊也想知道發生何事,加上9 日李柏淵跟伊比那個手勢讓伊覺得很不安,考慮要解除陳益軒律師,伊不清楚怎麼回事,那時候伊就想是不是縣長室這邊介紹的律師伊不要用,另外再聘任一個律師。

伊會錄音的原因是,林琦瑜說李朝卿要找伊談,伊要保護自己,才買錄音筆,那幾天很多人找伊,伊也搞不清楚怎麼一回事,也不曉得伊先生發生什麼事,買錄音筆的用意,當時是要保護自己,想弄清楚這幾天這麼多人找伊,是什麼事情急於找伊,11月14日上午潘小姐就已經有打手機給伊,而且還到伊家去,伊就知道下午4 點李朝卿要找伊過去縣府,伊是想說,李朝卿約伊是要談什麼事,當時林琦瑜怕伊不過去赴約,事後在3 點多林琦瑜也有到伊家中,提醒伊準時4 時要去縣長室,林琦瑜來家中伊沒有應門,是由伊媽媽去應門,伊聽伊媽媽說,她跟外面小姐說伊不在,但是伊人是在裡面。

伊是去議會附近一家「燦坤3C」那裡購買錄音筆,伊在11月14日那天,差不多下午4 點啟動錄音,前後有半個小時以上,差不多是下午4 點半,伊在11月14日差不多下午6 時57分左右,就到南投縣調查站,伊在錄完音以後,因為伊有聘任朱文財律師,伊找朱文財律師談論說伊剛剛去見李朝卿,有跟李朝卿對談,伊有跟朱文財律師提說伊有將伊跟李朝卿交談的內容錄音起來,伊問他有沒有後續方法,伊是請朱文財律師帶伊去調查站,伊在18時37分由朱文財律師陪同去調查站,當時伊沒有跟調查站人員說伊有錄音,是因為伊那時候就是一直想,伊去錄音的時候,當時在縣長室有小小責備陳益軒律師不應該去見伊先生,伊心想說:「你怎麼可以去見我先生?」伊去調查站主要的原因是說,陳益軒律師去律見伊先生,想到黃鼎鈞律師說伊可以提書狀,而去調查站,伊去說伊沒有要委任陳益軒律師,還有去律見黃榮德,所以伊特地去跟調查站人員講這件事。

伊當時還沒有跟調查站的人說有錄音的事情,因為伊想先跟朱文財律師聽完光碟內容,再告訴調查站有錄音這件事,在錄音前,伊都沒有跟朱文財律師報告過要錄音的事情。

伊在跟朱文財律師聽完錄音後,朱文財律師覺得內容方面對伊先生有所幫助,所以朱文財律師提議伊送到調查站,錄音內容中有一段關於「議長提過說黃榮德扛下事情,說如果縣長不負責的話,黃榮德出來還可以談」,朱文財律師覺得那一段內容對黃榮德是有幫助的。

伊聽這錄音內容,伊自己也覺得李朝卿希望黃榮德扛起來,這是伊自己的猜測,當下給伊的感覺會是這樣。

伊錄這個音是因為前次李柏淵講了那句話之後,他比手勢往上,再加上這個錄音內容,伊覺得或許跟李朝卿有關連。

因為當下人家來找伊,加上李柏淵的手勢,那幾天縣長室秘書一直找伊,他們在辦公室都是跟李朝卿最親近的,那時候伊的感覺,如果跟李朝卿沒有關係,他們不會這麼積極找伊。

伊在11月14日準備了錄音筆,進入縣長室跟李朝卿交談的過程都有錄音,但伊不直接問李朝卿說:「是不是要請黃榮德扛起來?」,是因為黃榮德發生何事,伊也不清楚,伊要如何跟李朝卿談這些事情?從伊先生當處長,伊等夫妻從來不在家談工作問題,伊也從不主動問他工作上的事,他也從來不跟伊談論他工作上的事,因為發生這件事情之後,那幾天的狀況會讓伊直覺上感受,伊先生這次出事情就是跟李朝卿他們有所關連。

伊在11月14日那天看到議長何勝豐,是看到他從縣長室的門口出來,一出來的時候,林琦瑜就說:「議長,這是黃榮德的太太,你要不要關心一下?」林琦瑜請伊出去跟議長何勝豐在會議室的會客大沙發那邊談,當時只有伊跟議長。

伊當時看到議長,他已經是從縣長室方向走出來,經過林琦瑜門口,林琦瑜把他攔住說:「議長,這是黃榮德的太太,你要不要關心一下?」坐下來之後,議長就跟伊談伊錄音的那些話。

當天何勝豐跟李朝卿在縣長室談論什麼事,伊不清楚。

再回到11月9 日(星期五)那天在伊家裡的情形,李柏淵在跟伊講說「如果往上的話,這件事情就不算數,就這樣消失」,他講這句話當時,陳益軒有聽到,伊確定陳益軒律師有聽到,因為他就在旁邊,但他沒有任何回應。

伊跟陳益軒律師交談除了是說要他來為黃榮德辯護以外,沒有談到黃榮德案子他涉案的情形,因為伊對黃榮德的工作也不了解,所以也不能跟他談,陳益軒律師要伊先簽委任狀,除了要簽委任狀的事情,也有講要幫伊代刻印章,說他星期一就會去接見黃榮德,當時伊確實是有口頭上同意,除了談委任相關問題以外,伊與陳益軒律師完全沒有談到伊自己的部分。

伊在11月9 日當晚,在與陳益軒律師談的時候,應該是陳益軒律師提議說星期一就要去律見黃榮德,伊是希望短時間能夠在星期一開始上班時間就去律見,主要的原因也是希望去看黃榮德好不好。

伊當時確實是有口頭委任陳益軒律師,陳益軒律師說星期一(11月12日)去律見黃榮德,伊確實有答應。

11月9 日(星期五)之後,伊與陳益軒律師就沒有再做任何聯絡。

在11月12日凌晨時,伊心裡一直在回想那2 天,第一次跟陳益軒律師、李柏淵碰面時,他們所講的內容,後來伊就反悔,希望讓伊多個時間考慮,那時候伊會打給陳益軒律師,主要是希望他能多讓伊有多個時間考慮,暫時先不要去會見黃榮德。

11月12日(星期一)早上9 點半的時候,伊打第一通電話給陳益軒律師,伊問陳益軒律師有無收到伊那2 封簡訊,陳益軒律師回答說「沒有」,伊就跟陳益軒律師說:「不太可能,因為手機都有簡訊紀錄。」

陳益軒律師一直在質疑說沒有看到,伊也當下在電話中要求陳益軒律師暫時不要會見黃榮德,伊也清楚陳益軒律師當時回答說他已經在路上,已經快到南投。

伊打第二通電話是因為伊有去問黃鼎鈞律師,伊跟黃鼎鈞律師說「剛跟陳益軒律師通過電話,他執意要去看黃榮德」,伊跟黃鼎鈞律師商量這件事要如何處理,黃鼎鈞律師的建議是,如果陳益軒律師要硬闖的話,伊可以提出書狀,這是伊的權利,伊隨時可以撤銷、終止委任的動作。

伊在第二通電話中跟陳益軒律師還是表達請陳益軒律師不要去,讓伊多考慮,陳益軒律師是說如果伊下次要再找他的話,他不見得有空。

伊在第二通內容中確實有再次要求陳益軒律師,明確表示伊的態度,就是希望陳益軒律師不要過去。

伊印象中伊與陳益軒律師一直在爭論,陳益軒律師一直在爭論說伊已經口頭答應了,伊也一直在爭論請陳益軒律師暫時不要過去看黃榮德,伊要再考慮,當時伊並沒有答應陳益軒律師看一次黃榮德的協議。

又11月9日(星期五)晚上,陳益軒律師到伊住處時,前後談論時間應該有半小時,談論內容除了委任事項之外,伊有主動跟陳益軒律師提到伊家裡的財產狀況,因為伊先生的資金來源伊不清楚,當時伊想是不是跟黃榮德的收押有無關係,所以伊把家裡的所有狀況跟陳益軒律師做一個說明,陳益軒律師則說沒辦法跟伊談,就是要由他去跟黃榮德見面。

在伊拿所謂存摺之前,陳益軒律師沒有跟伊談任何有關黃榮德的案情,伊拿存摺出來,因為伊不清楚黃榮德為何被收押,伊一直在想是不是跟黃榮德給伊錢去買基金的那個部分有關聯,因為伊一向不清楚黃榮德資金來源。

伊當時也談到一筆87萬元的保險費用,但是伊也在張國禎律師那裡提過,伊當時只是不清楚黃榮德為何會被收押,想知道是什麼原因被收押。

伊在11 月12 日上午有委任朱文財律師擔任黃榮德的辯護人。

伊在11 月20 日去調查站是因為伊要交出錄音光碟,所以才到調查站做筆錄。

11月9 日林琦瑜秘書有在伊耳邊說「同事都會盡力幫妳,這件事情不要讓縣長知道」,林琦瑜講不要讓李朝卿知道,指的是什麼事,伊不清楚。

在場的人主動跟伊提說要再請律師,伊當時是考量到陳益軒律師是縣府這邊介紹。

伊在11月14日(星期三)第二次去縣府,那一天是工務處小姐潘一芬跟伊聯絡,潘一芬持用手機是0000-000000 號,伊記得當時進入縣長室裡面的時間應該超過4 點左右,雖然伊有提早到,但時間加上跟林琦瑜她會面之外,前後時間應該有超過4 點,當時伊沒有注意時間,伊是開車過去,停車在中興路附近,沒有花很多時間找停車位,停好車到縣長室,包括大會議室辦公室的區域裡面,10分鐘以內應該可以走到。

伊當天提早到,在大約3 點30分到達時有先詢問縣長室會客室外面兩位行政小姐,伊詢問她:「我是跟縣長四點有約。」

伊說:「林琦瑜秘書曉得。」

那她先去知會,叫伊準時4點 進去。

後來轉往廁所去,在裡面待的時間自己感覺應該有10分鐘,所以伊應該是3 點40分左右進到秘書室裡面,進縣長辦公室應該是4 點左右,進縣長室後陳益軒律師已經在裡面,坐在李朝卿旁邊。

伊在11月9 日跟林琦瑜見面,針對林琦瑜部分,一開始找潘小姐來轉述的時候,她都是說是李朝卿這邊希望找伊談,李朝卿這邊他們要幫忙。

李朝卿約伊4點 到縣長室的時候,伊只是想知道李朝卿想要跟伊談什麼,進入縣長室除了跟李朝卿問候,當下李朝卿也是隨即表示要伊先生委任陳益軒律師。

在與李朝卿碰面前,伊也不曉得會碰到議長,是看到議長從縣長室出來,加上他講那些話,以伊當時的感覺,覺得應該是李朝卿跟議長說了什麼,但是伊不能去猜測他們講的事。

伊在101 年11月12日委任朱文財律師擔任黃榮德之辯護律師,從那天開始,一直到11月14日,他去看過黃榮德之後,伊都會問他黃榮德的狀況,至於討論案情,應該是一次到兩次,伊先生在裡面什麼都沒有說,對於案情他都沒有說,只有叫伊把孩子顧好。

101 年11月20日伊在調查站做筆錄前,朱文財律師沒有跟伊透露說黃榮德要認罪。

伊11月14日錄音,是因為伊不清楚黃榮德工作上的事情,完全不曉得為何那幾天縣長室這邊一直有人要找伊談,伊搞不清楚是怎麼一回事,所以是以自保的心態做了這個錄音動作,只是要保護伊自己,只是要搞清楚為何在伊先生發生事情之後,會有這麼多人要找伊談,尤其是縣長室這邊的人員,特別密集找伊,除了11月14日在縣長室伊有錄音以外,整個案件伊沒有對其他人錄音等語(參見卷第96頁至第126 頁)。

⒉證人黃榮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在101 年11月8 日被調查站人員帶走,之後被羈押。

在被收押之後,陳益軒律師有去辦接見3 次,13日、14日以及19日,有3 次。

第一次陳益軒律師突然來律見,伊不認識他,其實伊自己也嚇一跳,首先伊問他說伊太太趙偵宇知不知道這件事情?趙偵宇有沒有委託他?他說趙偵宇同意有委託他,所以他進來看伊,他介紹他是縣府法律顧問,他問伊說在調查站裡面,調查員問伊什麼事項,案情大概是如何,伊大概有詢問他家裡的一些狀況,外面的一些狀況如何,大概第一次律見是這樣。

那時候伊自己也不了解整個偵查,就伊被訊問的內容部分,伊有告訴陳益軒律師。

伊比較有印象的是,陳益軒律師問伊有沒有承認,伊說伊沒有承認,陳益軒律師就跟伊講說,在地檢署最多是關4 個月,叫伊忍耐一下,伊記得第一次過程大概是這樣,印象中陳益軒律師沒有再講到什麼話。

他第一次來,伊是問他,伊太太趙偵宇知不知道這件事情,有沒有委託他,他是說他有跟趙偵宇談過,也接受伊太太的委託,所以他才可以進來。

第二次律見的情形伊記得時間比較短,那時候陳益軒律師拿2 張委任狀給伊,他說第一張是在地檢署的律師委任狀,另外一張是法院的委任狀。

其實伊也很懷疑,為何伊太太已經委託他了,還要伊當事人確認,那時候伊的印象就簽了2 張委任狀給他,是第二次的時候,那次時間比較短,沒有談什麼事情,第二次律見有17分鐘,就只有簽委任狀,大概就談伊的案情,了解伊的狀況,那時候伊被羈押禁見,伊沒有把知道的案情再告訴他,細節伊不太記得,伊在調查站被問的幾個問題,其實第一次律見時伊已經大概都有跟他說,第二次有沒有新的?伊實在....(未回答完),那個過程大概就是談案情部分,那時候伊也很懷疑,既然伊太太趙偵宇已經委任他,為何他還要叫伊簽,他說要當事人再簽,因為伊對這個也不太了解,在這情況之下,伊就簽給他,如果伊當時知道伊太太已經不同意他去辦理接見,也沒有要委任他,伊就不會簽委任狀,因為伊相信伊太太,在外面她是伊的親人,伊父母親他們都在苗栗,在南投就只有伊太太一個,伊是最相信她,但是那時候伊不知道有這個訊息。

第三次是11月19日,那時候伊被關也一段時間,伊是一直想在法律上或案情上了解,看能否幫伊交保,伊在裡面整個都阻絕,不了解外面狀況,這段時間不知道陳益軒律師有沒有針對這件事情跟伊太太討論過,想辦法把伊交保出去,是後來伊有收到地檢署要限制律見的公文,後來伊才知道有委託4個律師,包含陳益軒律師在內有4 個律師,所以地檢署這邊發文給伊說,伊現在暫時不能律見,19日那個點是之後或之前,伊不能確認。

在11月20日檢察官有提伊出來,提出來就直接交給調查站訊問,那時候在調查站只有朱文財律師到場,他有問伊要聯絡誰,伊有4 位律師,伊印象中黃鼎鈞律師人在臺北趕不回來,他問伊要否聯絡其他律師,伊就說不用了,所以就只有朱文財律師到場。

伊當時不聯絡陳益軒律師之原因,是在11月初禁見到11月19日這一段時間,伊個人也在想這件事情,當然家人也要伊把這件事情坦白講出來,所以伊在11月20日的時候,就決定要把案情說明清楚,那時候剛好朱文財律師在,其實要坦白了,就不需要這麼多律師在現場,是伊當時的想法。

當時調查員問伊:「是否要請律師來在場?」,伊那時候指定的律師是朱文財律師、呂秀梅律師、黃鼎鈞律師,獨漏掉陳益軒律師,當時就有做決定,那時候伊想的就是朱文財律師,黃鼎鈞律師是伊收押禁見時已經來看伊,伊在羈押庭的時候他就在場,所以他對案情是很了解。

朱文財律師跟呂秀梅律師都在南投這邊,當時我是想說只能委任3 位,伊就點這3 位律師。

伊在11月20日,對於陳益軒律師,講實在話,不是百分之百信任,因為伊對他很陌生,後來伊自己也在想說,他為何會找伊簽委任狀過程裡面,伊覺得不能百分之百信任他。

包括案情進展及法律上的分析,一般律師會跟你講是犯什麼罪,如果你承認或不承認,在你犯刑法上面,大概是本刑幾年以上怎樣,但在這個過程裡面,陳益軒律師並沒有跟伊談到這個,他大概談到調查站問伊什麼事情,然後簽委任書。

伊請他幫忙辦交保,他說他現在沒辦法,就跟伊說要伊忍耐,一次延押共4 個月,伊心裡會打一個問號,不曉得他是一個什麼狀況。

陳益軒律師沒有建議伊認罪或不要認罪,或建議伊要講實話或不要講實話,只問伊有沒有承認,那時候伊說伊沒有承認。

他是說頂多再一次延押共四個月,到法院再說。

伊完全不認識李柏淵,與林琦瑜秘書認識,是公務上的認識,她是縣長秘書,會處理協調一些事,還有對外一些活動,也是她主辦,會邀請一些主管參加,所以大部分都是在公共場合來見面,沒有私交,公務往來不頻繁,也沒有特殊交情。

關於伊太太趙偵宇說是林琦瑜主動通知伊太太去找林琦瑜秘書一事,伊會覺得怪怪的,就像陳益軒律師為什麼要攬這件事情來做,這件事情這時候非同小可,這種關係已經超過公務上的接觸。

又黃鼎鈞律師是11月8 日伊羈押庭那天就有陪伊,伊那天是直接被帶出來,律師是從另一個門,伊出來他才說他是伊的委任律師,沒有講到話,伊被裁定羈押之後,他去接見伊,伊當時是考量伊太太一個人在外面,伊等都是外地來的,完全沒有認識朋友,看能否找人幫忙,當時沒有具體說是要找縣長幫忙,是要找朋友幫忙,至於黃鼎鈞律師如何傳達伊不清楚。

陳益軒律師在101 年11月13日第一次去律見伊時,並沒有告訴伊:「你太太只委任陳益軒律師去律見一次,而且她的情緒極為不穩,會透露她案情的部分。」



印象中,當時陳益軒律師進來時,伊問陳益軒律師有沒有伊太太的委任,他是說有委任。

至於伊太太情緒穩不穩定,伊倒是沒有問。

當時伊印象中黃鼎鈞律師、朱文財律師都已經委任,他們也沒有提到這種情況,沒聽說伊太太有情緒方面的問題,伊沒有印象。

陳益軒律師在11月14日第二次律見時,有請伊簽偵查委任狀跟一審委任狀,伊有簽,伊印象當時陳益軒律師要伊簽委任狀時,說要當事人確認,還要法院的一併委託,所以伊就簽了2 張委任狀。

伊前後委任4 位律師,是陳益軒律師、朱文財律師、黃鼎鈞律師、呂秀梅律師,只有陳益軒律師部分伊有親自簽委任狀。

伊當時心裡很懷疑,但是那時候伊在看守所裡面,心裡是很複雜,心想說,如果多一位來幫忙,或許對案情有幫助。

當時伊是基於這種心情,趕快來處理。

但是後面聘幾位,伊太太到底有沒有要聘任他,當時的外界的情形伊並不了解。

從伊被收押是11月8 日到11月14日,在重簽委任狀,這期間裡面總共有陳益軒律師、朱文財律師、黃鼎鈞律師看過伊。

後來是地檢署發1 張公文,說伊禁止律見,說律師超過,本來是3 位,後來4 位,公文上面都有名字。

陳益軒律師、朱文財律師、黃鼎鈞律師,還有呂秀梅律師,都寫在上面。

在伊收到這份公文之前,伊沒辦法確認,包括黃鼎鈞律師、朱文財律師怎麼請的,伊都不曉得。

4位律師,伊只有在陳益軒律師委任狀上簽名,其他伊沒有簽,但是伊簽的是在11月14日那一次,不是在之前。

伊是在11月20日要去地檢署的時候,朱文財律師有跟伊講:「如果你要認罪,你要趕快坦白,來說明你的案情,你才有機會得到減刑條件。」



陳益軒律師的委任狀是伊親簽,伊簽時是很懷疑,回來以後心裡也在想,為何伊委任狀還要再簽一次,伊心裡面也很懷疑等語(參見卷第126 頁至第137 頁)。

⒊查證人即黃榮德之配偶趙偵宇確於101 年11月9 日(星期五)19時後某時,在其住處,口頭委任被告陳益軒擔任其配偶黃榮德之辯護人,並授權由被告陳益軒刻印章及製作委任辯護狀,其嗣於同年月12日(星期一)凌晨1 時12分許,傳送內容為「陳律師:經過兩天的思慮,我想請您暫緩會面我先生< 黃榮德> 一事、、、委任書我想還是由我< 本人親筆簽名> 較為妥當,代為刻印就不麻煩您了。

請先讓我在多一點時間考慮謝謝!再聯絡」之簡訊給被告陳益軒,並於當日凌晨1 時14分許,再傳送內容為「陳律師:經過兩天的思慮,我想請您暫緩會面我先生〈黃榮德〉一事、、、委任書我想還是由我〈本人親筆簽名〉較為妥當,代為刻印就不麻煩您了。

請先讓我再多一些時間考慮謝謝!再聯絡。

趙偵宇。」

之簡訊給被告陳益軒,向被告陳益軒表示暫不委任其為黃榮德之辯護人;

證人趙偵宇並分別於同日(即12日)上午9 時30分許、9 時37分許2 度以電話聯絡被告陳益軒,向被告陳益軒表示其暫不委任其為黃榮德之辯護人,並要求被告陳益軒先不要前往接見黃榮德等情,業據證人趙偵宇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已如前述,觀諸其前揭證述內容,針對其先於何時地口頭委任被告陳益軒擔任其配偶黃榮德之辯護人,其後復因其察覺有異,幾經思量,遂又於何時發送簡訊給被告陳益軒,並親自撥打行動電話向被告陳益軒要求其暫緩律見黃榮德,並先不要代刻印章,其前因後果及心路歷程均證述歷歷,復有前述手機簡訊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卷⑨第55頁;

卷⑰第27頁反面),且稽諸卷附陳益軒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見卷⑰第28頁),亦可見陳益軒所使用之前揭行動電話在101 年11月12日1 時14分49秒及同日1 時14分56秒均有來自趙偵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收訊」紀錄,益徵該等簡訊業已傳送至陳益軒之行動電話。

參以趙偵宇於11月14日進入南投縣政府縣長室內與李朝卿談話時,陳益軒當時亦坐在李朝卿旁邊,而趙偵宇在聽到陳益軒告知他已經去律見過黃榮德時,趙偵宇當場質疑「不是已經有跟你說先暫時不要嗎?」、「那天一早還特別打電話給你拜託你說,現讓我冷靜思考一下」、「我知道你們大家都很願意幫忙,但是我覺得相對的,你也應該尊重我」等語,而陳益軒亦當場回答:「我了解」等語,此業經證人趙偵宇當日以錄音筆錄製對話內容,該錄音筆業經本院扣案,錄音內容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如下:----------------------------------------------------趙偵宇:縣長好。

趙偵宇:謝謝縣長。

李朝卿:目前你來幫忙這樣。

趙偵宇:我也是真的很感謝縣長過去這麼幫忙提拔他啦,今 天發生這種憾事我們也不是大家樂於見到。

李朝卿:對對對。

趙偵宇:那因為這從這事情開始發生我也沒辦法靜下來。

李朝卿:嗯。

趙偵宇:因為家裡。

李朝卿:這我們都理解。

趙偵宇:所以那幾天我平復了一下那回去我媽媽那邊,總是 父母身邊會比較有一點,會讓我安靜下來,那我現 在就是想說因為身體狀況都也不錯了,剛好縣長也 要找我,對對對。

李朝卿:這個你放心,我們會全力幫忙。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你要相信,我們會全力幫忙。

趙偵宇:嗯。

李朝卿:大家都是好朋友、好同事,能力很強,我們都一直 栽培他。

趙偵宇:沒有,沒有,也是縣長幫忙。

李朝卿:一直栽培他做這個,我們都知道,碰到這種狀況也 不是我們可以去。

趙偵宇:對呀。

李朝卿:操作。

只是遇到事情要冷靜。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要冷靜下來,讓我們想辦法來做。

這其實這幾天我 們都有都有在想辦法來幫他。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也希望他也能夠冷靜。

趙偵宇:嗯。

李朝卿:喔。

趙偵宇:現在都可以啦,現在阿德心有比較定了。

李朝卿:對,你有去看他?(電話響聲)趙偵宇:嗯,我請那個律師看的時候,他就說他的心情有 比較穩定。

李朝卿:所以陳律師也是我們縣府的顧問。

趙偵宇:有啊,我那一天在家裡有見過。

李朝卿:我們難得在南投縣政府這7 年只來請了2 位法律顧 問。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一個是張英一,一個就是他。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所以我想說現在也是要請他們來幫忙,所以張英一 我就請他幫忙張志誼(電話震動聲)。

趙偵宇:嗯。

李朝卿:我也是希望他也來幫忙阿德。

趙偵宇:嗯。

李朝卿:這樣。

趙偵宇:這樣喔。

李朝卿:縣政府已經聘他7 年了,這7 年也打了很多案件。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我請他們兩位,張英一跟陳律師。

趙偵宇:還有我那天看到陳律師心裡也很放心,我相信他有 他一定的專業能力。

李朝卿:為什麼這麼多律師我們會請他們兩位呢,因為他們 比較優秀。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不會亂來。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不會亂講話,都很正派的在做。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處理的都很..,我們這7 年來,每一件他們都處理 的很圓滿。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就是說怎麼樣來幫忙你。

趙偵宇:嗯。

李朝卿:所以我還沒有委任他,就來請他,請教他,因為他 們常來縣府,很多案件都要請他們幫忙。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法律的常識我們也是常常請教他,他常常來這裡, 來縣府,因為很多呀,不止這樣,其他很多事都要 請教他們。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請教律師,對呀。

趙偵宇:嗯。

李朝卿:所以他要對我們縣政府比較了解。

趙偵宇:當然啦,之前一開始頭幾天我說實在的我也不平衡 ,因為我也覺得因為像李中誠李技士他也是縣長的 親戚。

李朝卿:對。

趙偵宇:我當然是希望說我先生今天可以像他這樣子出來, 然後又工作還保有。

李朝卿:對呀。

趙偵宇:那一下子出了這種狀況,我們是整個家庭陷入困頓 。

李朝卿:對啦。

趙偵宇:那你說,腳步也一定會亂,什麼也沒辦法想。

李朝卿:對。

趙偵宇:嗯。

李朝卿:所以我們想說,我就告訴林祕書,靜下來我們再幫 你想辦法。

林琦瑜:大家同事都很關心他。

趙偵宇:林琦瑜祕書也很幫忙,因為我們,我跟阿德都是北 部人,所以我們在南投沒有什麼親戚或是親人,有 的話就是同事上,所以根本像無頭蒼蠅一樣。

林琦瑜:處長人緣也很好,處長對每個同事都很好,所以大 家都很關心他。

趙偵宇:謝謝大家的照顧。

林琦瑜:大家都很關心他啦。

趙偵宇:嗯。

陳益軒:那可以的話,找個地點我再跟你談一下,那個內容 一下,好不好。

趙偵宇:你所謂內容是?陳益軒:就是你先生我有去那個跟他談一下,他可能...。

趙偵宇:可是我那天不是就跟你說先暫時不要嗎?而且我在 凌晨還特別有傳簡訊給你,我說請你。

陳益軒:這個簡訊我沒有看到。

趙偵宇:不可能,那個傳簡訊都有通聯的,而且我特別在半 夜連續傳了2 次給你,那一早我還特別打電話拜託 你說,先讓我冷靜思考一下。

因為我不是說...。

李朝卿:對啦。

趙偵宇:因為我知道你們大家都很願意幫忙,可是我覺得相 對的是,你也要尊重我。

陳益軒:我了解。

趙偵宇:當然我覺得我現在這麼生氣,縣長也應該可以體會 。

李朝卿:嗯。

陳益軒:不是,現在有個問題,就是說當然我們要去,在案 情上來協助你先生盡量來爭取,這是一定也要由你 來協助才有辦法。

趙偵宇:那當然。

我做為一個妻子,能有的辦法我一定會用 。

陳益軒:但是現在如果你連我們要跟你先生接洽(趙偵宇電 話鈴響震動)。

趙偵宇:我看一下是不是我家裡小朋友的電話,因為我娘家 媽媽,我怕她打電話給我,不是喔,是那個..我怕 那個小朋友會找,因為他只有2 歲,我怕他會找。

,從小就是自己帶的。

李朝卿:對呀,我們都是希望說都能沒事。

趙偵宇:嗯嗯,當然,這是最重要的。

李朝卿:阿中去講這樣話,我實在喔,這個不能這樣亂講。

趙偵宇:嗯。

李朝卿:他是我們同宗,很遠了。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同姓李的,祖先不知道幾代了。

林琦瑜:因為在縣長那個村莊,都是姓李。

趙偵宇:多少都是,這是一個。

林琦瑜:很遠很遠。

趙偵宇:對。

林琦瑜:有的之前還有跟縣長聊,說他要叫他叔公,縣長根 本不知道他誰。

李朝卿:因為我們全村,我們讀書的時候全班都姓李。

林琦瑜:全部都姓李,都同樣那個村莊。

李朝卿:祖先不曉得第幾代搬到南投來,都住在那裡,留下 來,大家都姓李,是這樣的。

林琦瑜:還有一次,有一個跑來跟縣長聊,要拜託事情,說 他叫縣長叔公,後來我拿相片給縣長看,縣長說叔 公?我怎麼不知道有這個孫子,因為他們整個村莊 都姓李。

陳益軒:那這樣子…。

趙偵宇:你還要跟我談嗎?陳益軒:或者是委任狀你這個是不是,或者是案情我直接跟 你先生談就好了,你覺得呢?趙偵宇:可是,委任?因為我已經請了2 個律師了,所以我 目前,你先讓我考慮一下。

陳益軒:現在。

趙偵宇:因為如果說需要再多一個,那我是想說把其中一個 撤掉。

林琦瑜:ㄟ,那不是可以三個。

陳益軒:三個。

李朝卿:這個這個我們昨天副縣長要出國以前,跟我講說, 假如我們能夠幫,因為我們不能進去。

趙偵宇:嗯嗯,只有律師。

李朝卿:如果可以找到你的話,你同意的話,我們可以幫你 請,縣政府可以。

趙偵宇:嗯。

李朝卿:可以請一個,這個是副縣長也是法律,他也是法官 啦。

趙偵宇:嗯嗯嗯。

李朝卿:他今天出國,禮拜六會回來,他跟我講說這個可以 縣政府來支付這個,如果公務,如果可以的話。

趙偵宇:這樣喔。

李朝卿:如果可以的話,我就請他,因為他是我們長期的法 律顧問。

趙偵宇:嗯嗯嗯。

李朝卿:這樣啦,因為我能夠用公費來申請。

林琦瑜:剛好是我們縣府的顧問,那天我就跟你講了。

趙偵宇:嗯嗯嗯。

林琦瑜:因為縣府很多事情,其實也都是幫忙,那個律師, 張律師跟陳律師。

趙偵宇:嗯嗯嗯。

林琦瑜:因為其實他們常在我們南投這邊跑,對。

李朝卿:讓阿德沒有沒有,不能讓他。

林琦瑜:蒙受這些。

李朝卿:我一定要維護他,讓他能夠繼續上班。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我們的表示是這樣。

趙偵宇:我當然是希望有最好的結果,就是說,但是你說在 ,你可不可以再讓我多一個晚上時間考慮,因為我 是想說我已經2 個律師了,然後如果,你讓我靜下 心來思考一個晚上,我把其中一個就把他終止,因 為我覺得律師多,有時候其實也很不好溝通。

李朝卿:對。

陳益軒:黃鼎鈞律師好像我知道是說他是臨時的。

林琦瑜:ㄟ,你那天不是說。

陳益軒:那天晚上他是臨時找的。

趙偵宇:你是說那位?林琦瑜:臺中那個,那個黃。

陳益軒:黃鼎鈞。

趙偵宇:他剛好出庭,他就順便多一個時間挪下來。

林琦瑜:因為我記得你那天有跟我講。

趙偵宇:對,也都是因為一下子也不曉得該找誰,那就是剛 好朋友也介紹,我也不認識,那有,我就先聘了再 說,對對對。

李朝卿:對。

趙偵宇:當下應該一般人也會做這樣的決定。

李朝卿:對對,大家都這樣。

趙偵宇:那如果說。

李朝卿:一緊張都這樣…。

趙偵宇:可以想的到的,縣長這邊可以幫忙,那我當然也會 第一個找縣長幫忙,那實在是因為措手不及,再加 上小朋友也要顧,家裡也要顧,我又要在外面一個 人這樣。

李朝卿:對呀,那一天我第1 天、第2 天,我就跟我太太說 ,哇,年幼的小孩子怎麼辦?趙偵宇:我那天是半夜帶著我2 歲女兒滿街在找。

李朝卿:你是父母還住在一起?趙偵宇:不是,我們都沒有住一起,我是這次事情的時候, 我請我公公、婆婆還有我父母親都下來,主要是要 哄那一個2 歲。

林琦瑜:他說小孩子晚上都是阿德哄睡的,所以後來阿德應 酬多,再晚都要回去,要早點趕回去哄小孩,對呀 。

趙偵宇:就先給我一天,一個晚上好了,這樣,我,你,讓 我好好就是把,讓我把另外一個律師就撤掉好了。

李朝卿:你一定要靜下來。

趙偵宇:會會會,其實今天看縣長這樣找我,我心裡也很安 心。

李朝卿:你不要聽別人亂講。

趙偵宇:其實你放心,也很少。

李朝卿:因為這是時候大家都會亂建議、亂建議,我也一樣 有很多人向我建議,我們一定要靜下來。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因為以前我們處理過,不止這一次,以前有處理過 幾次,大家都會。

林琦瑜:關心啦。

李朝卿:關心,關心的人也很多,因為這一次很多來我這裡 講很多,要冷靜下來分析。

因為以前觀光處那一次 也是一樣,幾年前。

趙偵宇:嗯嗯嗯。

李朝卿:也一樣,很多人來找我,我都靜下來分析,把他處 理到沒事。

趙偵宇:所以我現在心思完全在家裡哄老人家跟哄小孩。

李朝卿:對。

趙偵宇:就是很多人來找我,我都謝謝大家關心,然後我說 給我幾天讓我平復,然後我把家庭安頓好,所以我 沒有說..林琦瑜:祕書..陳益軒:其實之所以跟你談這個,是要能夠讓你先生也能盡 快安心。

趙偵宇:嗯。

陳益軒:最主要目的也是這樣子而已。

趙偵宇:嗯。

陳益軒:最主要。

林琦瑜:那你那天就是想說你臺中的黃律師。

趙偵宇:嗯。

林琦瑜:好像比較忙一點,又比較不常來處理南投我們的案 件。

李朝卿:因為你那2 個律師我也不能主動去跟他談。

趙偵宇:嗯。

李朝卿:我是當主管我也不能這樣。

趙偵宇:嗯嗯。

李朝卿:所以要跟阿德講什麼,我也沒辦法講。

趙偵宇:這個我了解啦,你的顧慮也是對的。

李朝卿:我不能這樣做。

趙偵宇:好呀,這樣那是不是再給我一個晚上的時間。

李朝卿:對。

趙偵宇:好,因為我也回到南投了。

李朝卿:對。

趙偵宇:我天天也在家。

李朝卿:對。

趙偵宇:所以還是找得到我啦,只是說那可能說我不在的時 候就是去市場買菜,然後小朋友。

李朝卿:對對對。

趙偵宇:就是家裡鎖碎的事情我跑一趟。

李朝卿:那後來就你們2 個聯絡。

趙偵宇:對,好。

李朝卿:我們不要出面了。

趙偵宇:好好好,就由律師來跟我聯絡就好。

林琦瑜:因為最重要還是你自己決定。

趙偵宇:對,好。

林琦瑜:但是大家都是好朋友。

趙偵宇:我也是知道縣長很幫忙,我今天看縣長這樣也很願 意幫我。

林琦瑜:因為其實,那一天我就跟你講,你家裡要是有什麼 事情、小孩,妞妞..。

趙偵宇:因我是想說我們家的事情,我們就不要太去麻煩別 人。

李朝卿:你就找她。

林琦瑜:對啦。

趙偵宇:好。

林琦瑜:因為大家都是好同事。

趙偵宇:嗯嗯。

林琦瑜:處長人也很好,所以其實大家都很關心。

趙偵宇:有啦,因為他有說林琦瑜祕書平常也很幫忙連繫。

林琦瑜:所以我們就常保持連絡,心裡很悶,還是什麼的, 其實還是可以。

李朝卿:除這一案之外,其他的事。

林琦瑜:對,其他什麼事情真的。

趙偵宇:好。

林琦瑜:包括你那天在講那個你們妞妞流鼻血那個喔,我回 去都有跟我先生講,你有什麼問題,你小孩子的問 題都可以找我。

趙偵宇:可以啦。

李朝卿:他是衛生局局長,副局長啦。

趙偵宇:我曉得,我聽說。

李朝卿:所以有,有。

趙偵宇:有小朋友,我小朋友也可以,我小朋友有固定一個 小兒科醫師在看。

林琦瑜:對對對,沒關係,就是有時候都是,有時候半夜呀 ,有什麼的。

李朝卿:你就打電話給她。

林琦瑜:啊,只是說那個,我覺得那個陳律師的部分,請你 再想一想。

趙偵宇:好。

林琦瑜:不能勉強。

趙偵宇:那我了解。

林琦瑜:你再想一想,也許你接觸了,你就聊一聊就你大概 就會知道,這個這個人是不是能夠讓我們可以信任 ,你再評估。

趙偵宇:有啦,我看陳律師那天晚天我也覺得感覺上。

林琦瑜:那是剛好,剛好那一天你有跟我提到說那個黃律師 ,因為那一天又急著。

趙偵宇:嗯嗯嗯。

林琦瑜:啊,那如果跟我們南投不熟的話,還是跟我們南投 縣這邊不熟的話,其實是很好的律師,大家都是很 好的律師沒錯,可是如果不熟的話。

趙偵宇:主要是那個距離上。

林琦瑜:對。

趙偵宇:浪費時間。

林琦瑜:因為陳律師本來就是往來在我們南投了。

趙偵宇:嗯嗯。

林琦瑜:所以你可以想想看。

趙偵宇:好。

林琦瑜:想怎麼樣再說,有什麼問題你要私底下問,你再跟 我講也沒關係。

趙偵宇:好。

趙偵宇:好,那就我看完再聯絡,就是先讓我先回去思考一 下。

陳益軒:那個簡訊,那個號碼是弄錯了,真的我沒有收到。

趙偵宇:這樣呀,號碼應該不會給錯,都打同一支。

陳益軒:電話通了沒有錯,可是真的簡訊,再看看確認一下 。

趙偵宇:好呀。

陳益軒:再確認一下。

趙偵宇:好好好。

林琦瑜:不然你先想想看。

趙偵宇:好好,我等一下再看,我先回去,因為我晚餐我小 朋友,還要準備,縣長謝謝你。

趙偵宇:林祕書謝謝。

趙偵宇:也睡了幾天了。

林琦瑜:議長不知道你要來,後來我跟議長說。

趙偵宇:嗯嗯嗯。

某男聲:事情可以交代給一芬啦,好不好,不用客氣。

趙偵宇:好,謝謝。

----------------------------------------------------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稽(見卷第209 頁至第218 頁反面),亦可資佐證證人趙偵宇確實有傳送簡訊給陳益軒,要求陳益軒暫不去律見黃榮德,並明確告知陳益軒先不要代刻印章製作委任辯護狀之意,並又於白天撥打陳益軒之行動電話再度表達其前述要求,若非如此,證人趙偵宇豈有可能違背常情在縣政府縣長辦公室內,當著李朝卿、秘書林琦瑜之面對於陳益軒律見黃榮德之事表達如前所示強烈之不滿之意?況且依證人趙偵宇所證,其在11月12日(星期一)上午事先撥打行動電話給陳益軒後,因與陳益軒有所爭執,故其在掛上電話後,有立刻撥打電話聯絡其另委任之辯護人即黃鼎鈞律師,詢問其前一通電話與陳益軒律師通話該如何處理,而經黃鼎鈞律師告知趙偵宇說,陳益軒不能硬闖,否則其可以寫書狀等語,其乃2 度聯絡陳益軒,再度要求陳益軒不要去律見黃榮德等語,觀諸證人趙偵宇持用之門號之通聯紀錄1 份(見卷㊺第21頁),可見趙偵宇確實於11月12日早上確實有撥打給陳益軒後,再撥打給黃鼎鈞律師,其後又再度撥打給陳益軒之通聯紀錄,合於證人趙偵宇所證述之情境。

衡諸常情,若非趙偵宇在要求陳益軒不要去律見黃榮德時遭遇陳益軒之爭執,其何必要找黃鼎鈞律師詢問如何處理?又若非證人趙偵宇確信其已經明確向陳益軒律師要求不要探視黃榮德,其又豈有可能在縣長室表達強烈反對之意?據上,足見證人趙偵宇此部分之證述內容應屬可信,足資憑採。

㈢被告陳益軒辯稱:其沒收到趙偵宇所寄發之簡訊,且趙偵宇在11月12日上午在電話中,有同意其可以去律見黃榮德1 次等語。

然查:⒈有關趙偵宇確於前揭時間傳送上開簡訊2 則給陳益軒之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依據目前一般通訊科技,該等簡訊應旋於趙偵宇寄發後不久即送達陳益軒,且觀諸前揭卷附通聯紀錄(見卷⑰第28頁),確實有陳益軒之收訊紀錄。

且陳益軒職業為律師,使用行動電話與委任人或當事人聯繫應屬常見之事,其縱使在趙偵宇寄送簡訊之深夜時分並未收取該等簡訊,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在其當日上午進辦公室前,亦應已查閱過其行動電話內容,而已知悉該等簡訊,此應為一般從事業務之人之習慣,被告理應知悉有該等簡訊,從而,其辯稱其並未看到該等簡訊等辯解,即難採信。

⒉被告另辯稱:趙偵宇在11月12日(星期一)上午電話中,有同意伊去律見黃榮德一次等語。

然查:如前所述,證人趙偵宇在11月12日第一次與陳益軒通話後,另有打電話與另名辯護人即律師黃鼎鈞聯絡,其後再度打電話與陳益軒聯絡,已如前述,衡諸常情,其定是因為不願意由陳益軒前往律見黃榮德,否則,若其有意願由陳益軒前往律見黃榮德,其又何需多此一舉去電詢問黃鼎鈞律師?再觀諸前揭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南投看守所收容人接見清冊及律師接見紀錄表,可見被告陳益軒並未於11月12日(星期一)前往看守所律見黃榮德,而迄至翌日(即13日)14時57分始向看守所提出以趙偵宇之名義製作之委任狀而前往律見黃榮德。

惟依據證人趙偵宇之前開證述,在伊於11月12日(星期一)上午打電話給陳益軒要求其不要去律見黃榮德之時,陳益軒表明其已經在高速公路上,快到草屯交流道了等語,則若其所辯為真,即證人趙偵宇在電話中同意陳益軒去律見黃榮德一次,則其既然已經即將到達南投看守所,且已經排除萬難說服趙偵宇由伊律見黃榮德一次,理應順理前往看守所律見黃榮德,然其卻捨此而不為,竟違反常情,未前往律見看守所,而至翌日(即13日)及14日才前往律見黃榮德?實難認與常情相符。

況且,陳益軒於11月14日在南投縣政府縣長辦公室內,與趙偵宇之對話為:----------------------------------------------------陳益軒:那可以的話,找個地點我再跟你談一下,那個內容 一下,好不好。

趙偵宇:你所謂內容是?陳益軒:就是你先生我有去那個跟他談一下,他可能... 。

趙偵宇:可是我那天不是就跟你說先暫時不要嗎?而且我在 凌晨還特別有傳簡訊給你,我說請你。

陳益軒:這個簡訊我沒有看到。

趙偵宇:不可能,那個傳簡訊都有通聯的,而且我特別在半 夜連續傳了2 次給你,那一早我還特別打電話拜託 你說,先讓我冷靜思考一下。

因為我不是說...。

李朝卿:對啦。

趙偵宇:因為我知道你們大家都很願意幫忙,可是我覺得相 對的是,你也要尊重我。

陳益軒:我了解。

趙偵宇:當然我覺得我現在這麼生氣,縣長也應該可以體會 。

李朝卿:嗯。

陳益軒:不是,現在有個問題,就是說當然我們要去,在案 情上來協助你先生盡量來爭取,這是一定也要由你 來協助才有辦法。

----------------------------------------------------等語,已如前述,則衡情若趙偵宇在11月12日與陳益軒之電話中,確有同意陳益軒前往律見黃榮德一次,何以趙偵宇在14日會對被告如此氣憤?且何以陳益軒對於趙偵宇在縣長室內之質疑,不提醒趙偵宇其係經趙偵宇同意律見黃榮德一次等情?據此,均足以認定陳益軒之辯解與一般常情均有未合,自難以採信。

二、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益軒之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拾壹、事實十一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家興於調查、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卷⑧第30頁至第36頁、第41頁至第59頁、第62頁至第63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69頁至第71頁;

卷㊾第262 頁至第275 頁;

卷第336 頁至第337頁反面),核與證人許朝呈於偵查中;

證人吳仲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均相符(參見卷⑤第110 頁至第113 頁;

卷⑥第56頁至第59頁反面;

卷⑨第185 頁至第186 頁;

卷⑯第92頁至第93頁、第96頁;

卷㉓第196 頁至第199 頁;

卷㊹第37頁;

卷㊾第276 頁;

卷第336 頁至第337 頁反面、第390 頁至第409 頁反面、第414 頁、第419 頁),復有「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南投縣政府100 年12月2 日開標記錄及投標支票、匯票均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工程編號000-00-00-JR-010A 」之南投縣政府工程契約書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竣工圖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A 段平面圖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工程位置示意圖影本、佶璟營造有限公司101 年1 月12日佶璟字第1010011201號函影本、「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1 年1 月份之工程日記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監造日報表影本、工務處道路養護科101 年1 月13日簽影本、「100- 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工程鑽心取樣試驗日程表影本、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厚度檢驗報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南投縣政府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100- 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南投縣政府驗收紀錄、「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南投縣政府工程竣工驗收表影本、本院100 聲監續262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101 聲監續1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101 聲監續33號通訊監察譯文、「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 年12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縣政府工程契約書影本、蔡益皇出具之新旭台公司開立予佶璟公司之發票影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 年12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100456460 號函暨檢附正新科技檢驗實業有限公司正新工程材料試驗室之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南投縣工程決算書、保固切結書、工務處101 年01月13日簽、100年12月21日南投縣政府府工養字第1000332928號函影本、景泰公司函暨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影本、南投縣政府工程契約書、採購中心100 年12月05日簽、南投縣政府第1 次開標紀錄通知、採購中心100 年11月30日簽、南投縣政府100年11月30日府採購字第1000320248號函、南投縣政府100 年11月30日府採購字第1000320248號函、南投縣政府100 年12月02日開標資料(含投票支票、匯票影本各1 張)、工程底價表、工務處100 年11月18日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 年09月27日工程技字第10000365060 號函均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工務處100 年11月18日簽影本、「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南投縣政府100 年11月30日函、「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工程資料、南投縣政府101 年1 月19日結算驗收證明書、南投縣政府101 年1 月19日工程竣工驗收表、南投縣政府101 年1 月結算明細表、A 段平面圖、工務處道路養護科101 年1月13日簽、工程鑽心取樣試驗日程表、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1 年1 月19日厚度檢驗報告、工程照片10張、正心工程材料試驗室101 年2 月1 日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正心工程材料試驗室101 年2 月1 日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土壤力學暨路面工程試驗室101 年2 月15日熱拌瀝青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報告、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土壤力學暨路面工程試驗室101 年2 月15日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密度)試驗報告、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土壤力學暨路面工程試驗室101 年2 月15日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密度)及壓實度試驗報告、101 年1 月工程日記、正基檢驗公司101 年1 月17日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試驗測試報告各1 份等書證在卷可稽(見卷①第16頁至第17頁、第19頁至第37頁、第36頁至第37頁、第179 頁、第181 頁、第186 頁、第190 頁至第213 頁;

卷⑤第26頁、第95頁至第104 頁;

卷⑲第87頁至第93頁;

卷㉓第37頁;

卷㉔第16頁、第197 頁至第209 頁;

本院外放卷),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作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拾貳、事實十二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仲琪、陳秀香於調查、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在卷(參見卷⑤第56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110 頁至第111 頁;

卷⑥第217 頁至第222 頁、第234 頁至第240 頁;

卷⑨第120 頁至第123 頁;

卷⑲第59頁至第61頁;

卷㊾第262 頁至第276 頁、第278 頁至第281 頁),核與證人李忠信、廖世權於調查、偵查中證述明確在卷(參見卷⑧第1 頁至第3 頁、第6 頁至第11頁;

卷㉒第143 頁至第146 頁、第150 頁至第154 頁),並有南投縣政府「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工程契約書正影本、南投縣政府工程決算書正影本、「佶景公司」100年10月31日函影本、圳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0 年10月31日(100 )圳德字第100103102 號函影本1 件、工務處100 年11月10日簽影本、「義玖公司」出具偽造之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影本2 份(日期分別為100 年10月24日及25日)、「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一覽表、通訊監察譯文、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南投縣政府「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驗收紀錄、竣工驗收表、施工位置圖暨A、B 、C 段工區平面圖及橫斷面圖均影本、「義玖公司」預拌混凝土送貨簽收單18紙、吳仲琪與廖世權100 年12月3 日監聽譯文、吳仲琪與陳秀香100 年12月5 日監聽譯文、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南投縣政府103 年2 月12日府人任字第1030018403號函暨檢送名單1 份附卷可稽(見卷①第49頁至第70頁、第90頁、第177 頁至第189 頁、第213 頁至第216 頁、第245 頁;

卷④第6 頁、第83頁、第84頁至第90頁;

卷⑥第225 頁至第232 頁;

卷⑩第1 頁至第7 頁;

卷⑲第71頁至第72頁;

卷㉔第197 頁至第209 頁;

本院外放卷)。

拾叁、事實十三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聰偉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被告簡芝菁於調查、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卷㊹第4 頁至第7 頁、第13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30頁;

卷㊾第262 頁至第275 頁、第277 頁至第281 頁),核與證人即「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參見卷㊹第36頁至第38頁;

卷第90頁至第107 頁),並有證人許朝呈所繪製辦公室平面圖1 紙在卷可稽及被告林聰偉於自首時所提出之現金295,500 元扣案可佐(見卷㊹第8 頁扣押物品清單)。

綜上,堪認被告林聰偉、簡芝菁此部分之自白均應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前述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丙、有罪部分論罪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吳仲琪、陳秀香於如事實十二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 號令公布,自同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二項)。」



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二項)。」



該修正業已涉及刑罰權內容之變更,而修正後法定罰金刑度業已提高,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因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而為適用,先予說明。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㈠按刑法第10條第2項所定公務員之定義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而上開條文第1款前段所規定者,即學說上所稱之「身分公務員」,其著重在其服務於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

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而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法規命令與第159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在內,故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選舉,或經聘用、僱用,均在所不論,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

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法律與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屬之,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491判決參照)。

㈡按刑事法上之賄賂罪,性質上為對向犯,雙方皆分成三階段,各為行求、期約、交付(以上三種統稱為行賄);

要求、期約、收受(以上三種統稱為受賄;

下均以統稱行之),以賄賂(含不正利益;

下略)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因為受賄之一方,罪責不輕,行賄之一方,於若干犯罪(例如本件行為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之,或買票),亦有刑責,故通常至為隱密,彼此之間若欠缺一定之信任關係,多不敢貿然從事,為填補、建立此一信任關係,復有所謂中間角色出現,甚至輾轉多人,此類角色因經手賄賂,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參與作為,其中,俗稱「白手套」者,係指收受之一方,所受之賄賂,猶如「黑錢」,經過中間人員之手代收,類同戴上「手套」,足以掩飾、漂白,屬於收受一方之共同實行犯罪者。

再是類犯罪之行為主體,必以具有特定身分或關係之人員為限,從而有刑法第31條關於身分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646 號判決參照)。

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雖屬身分犯,以公務員為犯罪主體。

然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其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故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自不得引用「對向犯」之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

倘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888號判決參照)。

㈢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且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參照)。

是以行為人間倘具有犯意聯絡,縱使僅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惟行為人間已有分工或認知彼此利用其他行為人之行為以遂行犯罪,仍得構成共同正犯。

㈣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重在保障公用工程之品質,特別明文嚴禁公務員就經辦之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以免廠商偷工減料降低工程品質,確實維護大眾之公共安全,對於公務員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因客觀上對承作廠商有相當不利之影響,雖經交付回扣之人同意,其情節亦較一般收受賄賂為重,乃列為公務員特別重大之貪污行為,不論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之行為,均應課以該罪刑,係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從而,對於因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而收取回扣之公務員行賄者,仍應依同條例相關規定論處。

而所謂「回扣」,係指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而言。

又對於回扣金額,如交付之一方於工程款中,按約定成數或比例為基準,自行增減量定,以提取回扣款,只要收受之一方允受,其犯罪行為即屬完成,並非須與約定成數或比例完全一致為必要。

至於係在公用工程由對方得標前或後所為期約,或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直接提取、扣取,或由對方先另行籌措同額款項支應,因對於公用工程之品質具有等同之危害性,又均係以一定比率或部分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作為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並無不同,自非所問(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判決參照)。

又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乃一般受賄罪之特別規定。

因其收取回扣,對方廠商莫不偷工減料以彌補其給付而使工程之品質降低,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其情節與違背職務之受賄無異,故規定二者之本刑相同,並列於同條例第4條之中。

其所謂回扣,凡與對方期約將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不法所有,或期約一定比率或數額之賄賂而收取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71年度台上字第7804號、73年度台上字第4707號判決參照)。

準此,收受回扣罪因具有誘使對方廠商偷工減料之高度可能性,故其可罰性相當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同列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之「一級貪污罪」,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3 種,因政府採購法係於87年5 月27日以總統(87)華總㈠義字第8700105740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1 年施行,而貪污治罪條例早於52年7 月15日制定公布(原稱「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可見制定在後之政府採購法將採購分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即有意將公用工程之實體工程部分與相關設計監造部分予以區隔,依據體系解釋,及重罪構成要件尤應嚴格解釋之刑法基本原則,應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經辦公用工程」,僅限於實體工程,而不包括相關設計監造及服務之部分,是縱使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時針對公用工程之設計監造部分收取回扣,亦僅能論以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取賄賂罪,而未能論以同條例第4條第1項。

三、各犯罪事實之所犯罪名及共犯關係:茲將本案被告等就各次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所應論之罪名及共犯關係,說明如下:㈠就事實二所示犯罪事實部分:⒈核被告曾仁隆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30(即事實二㈠㈡)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30罪)。

⒉核被告吳仲琪如附表九編號1 (即事實二㈠)所示之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協議不為價格競爭未遂罪(共1 罪)。

⒊核被告「佶璟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吳仲琪前開如附表九編號1 (即事實二㈠)所示之所為,係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罪,被告「佶璟公司」依同法第92條規定,應科以罰金如附表十六編號1所示(共1 次)。

㈡就事實三所示犯罪事實部分:核被告李朝卿如附表一編號1 (即事實三)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1罪)。

㈢就事實四所示犯罪事實部分:⒈核被告李朝卿如附表一編號2 (即事實四)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1罪)。

⒉核被告簡瑞祺如附表二編號1 (即事實四)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1罪)。

⒊核被告吳仲琪如附表九編號2 (即事實四)所示之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不為價格競爭罪。

⒋核被告「佶璟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吳仲琪如附表九編號2(即事實四)所示之所為,係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第87條第4項之罪,被告「佶璟公司」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如附表十六編號2所示(共1次)。

⒌被告簡瑞祺雖未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共同實施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

被告李朝卿及簡瑞祺就上揭如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1 (即事實四)所示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就事實五所示犯罪事實部分:⒈核被告李朝卿如附表一編號3 至編號6 (即事實五㈠、㈡)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4 罪);

就如附表一編號7 至編號90(即事實五㈢、㈣)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84罪)。

⒉核被告黃榮德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4 (即事實五㈠、㈡)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4 罪);

就如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88(即事實五㈢、㈣)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84罪)。

⒊核被告張志誼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4 (即事實五㈠、㈡)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4 罪);

就附表五編號5 至編號88(即事實五㈢、㈣)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84罪)。

⒋核被告李中誠如附表六編號1 至編號4 (即事實五㈠、㈡)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4 罪);

就如附表六編號5 至編號87(即事實五㈢)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83罪)。

⒌核被告吳仲琪如附表九編號3 至編號17(即事實五㈢其中之如附件B 編號2 至編號16所示工程部分)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15罪);

如附表九編號18(即事實五㈣)所示之所為,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不為價格競爭罪。

⒍核被告許朝呈如附表十編號1 至編號3 (即事實五㈠)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共3 罪);

就如附表十編號4 至編號86(即事實五㈢)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83罪)。

⒎核被告「佶璟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吳仲琪如附表九編號18(即事實五㈣)之所為,係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第87條第4項之罪,被告「佶璟公司」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如附表十六編號3 所示(共1 次)。

⒏被告許朝呈雖未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就事實五㈢部分之犯行間;

被告吳仲琪雖亦未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就如附件B 編號2 至編號16(即附表一編號8 至編號22、附表四編號6 至編號20、附表五編號6 至編號20、附表六編號6 至編號20)所示工程部分,均有共同實施收取回扣之行為,俱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

被告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就事實五㈠、㈡部分之犯行間;

被告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吳仲琪及許朝呈就事實五㈢部分之犯行間(吳仲琪之部分,僅及於事實五㈢如附件B 編號2 至編號16所示工程部分);

被告李朝卿、黃榮德及張志誼就事實五㈣部分之犯行間等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⒐另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部分,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五㈣部分,認被告李中誠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罪(見本件起訴書第56頁),然按法院之審判,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起訴書所指之罪名,在審判上並無拘束之效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08 號判決參照)。

觀諸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五,檢察官就被告李中誠於犯罪事實五之部分,起訴範圍僅及於事實五㈠㈡所示之監造測設工程,及事實五㈢所示小型工程部分,並未及於事實五㈣所示之限制性招標工程(見本件起訴書第12頁),應認為本件就被告李中誠之起訴範圍,未及於事實五㈣部分,非在本院審理範圍,起訴書就被告李中誠應適用法條之部分,認為其就事實五㈣部分之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罪,應係贅引,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本即不受此部分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之拘束,併此敘明。

㈤就事實六所示犯罪事實部分:⒈核被告李朝卿如附表一編號91(即事實六)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1罪)。

⒉核被告張志誼如附表五編號89(即事實六)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1 罪)。

⒊核被告李中誠如附表六編號88(即事實六)所示之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1 罪)。

⒋核被告陳國進如附表七編號1 (即事實六)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1 罪)。

⒌被告陳國進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張志誼及李中誠共同實施此部分之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

被告李朝卿、張志誼、李中誠及陳國進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㈥就事實七所示犯罪事實部分:⒈核被告李朝卿如附表一編號92至編號100 (即事實七㈠至七㈨)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9罪)。

⒉核被告簡瑞祺如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10(即事實七㈠至七㈨)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9 罪)。

⒊核被告張志誼如附表五編號90至編號98(即事實七㈠至㈨)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9 罪)。

⒋核被告洪宗賢如附表八編號1 至編號9 (即事實七㈠至㈨)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9罪)。

⒌被告李朝卿、簡瑞祺、張志誼及洪宗賢等人就事實七㈢部分,被告係就3 件工程對廠商期約收受1 次賄賂,事後僅就其中2 件工程收受1 次賄賂,其期約賄賂之行為,均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期約賄賂罪,而僅論以收受賄賂罪。

⒍被告簡瑞祺及洪宗賢雖均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其等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及張志誼共同實施此部分之犯行,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

被告李朝卿、張志誼、簡瑞祺及洪宗賢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㈦就事實八所示犯罪事實部分:⒈核被告李朝卿如附表一編號101 至編號109 (即事實八至八㈡)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9罪)。

⒉核被告簡瑞祺如附表二編號11至編號19(即事實八至八㈡)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9罪)。

⒊核被告張志誼如附表五編號99至編號107 (即事實八至八㈠)所示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9罪)。

⒋被告簡瑞祺雖未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及張志誼共同實施此部分之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

被告李朝卿、張志誼及簡瑞祺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㈧就事實九所示犯罪事實部分:⒈核被告李朝卿如附表一編號110 (即事實九)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 罪);

如附表一編號111 (即事實九)所示之所為,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罪(共1 罪)。

⒉核被告簡瑞祺如附表二編號20(即事實九)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 罪);

如附表二編號21(即事實九)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罪(共1 罪)。

⒊核被告張志誼如附表五編號108 (即事實九)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 罪);

如附表五編號109 (即事實九)所示之所為,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罪(共1 罪)。

⒋核被告洪宗賢如附表八編號10(即事實九)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 罪);

如附表八編號11(即事實九)所示之所為,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罪(共1 罪)。

⒌被告簡瑞祺及洪宗賢雖均未具公務員身分,但其等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及張志誼共同實施此部分之犯行,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

被告李朝卿、張志誼及簡瑞祺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㈨就事實十所示犯罪事實部分:⒈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

偽造或變造文書之行使,以明知偽造或變造之文書而故意行使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71 號判決參照)。

又所謂「行使偽造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偽造之文書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故必須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13號判決參照)。

核被告陳益軒如附表十一編號1 (即事實十)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陳益軒偽造「趙偵宇」之印章後,持以蓋用而偽造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陳益軒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係在緊接時、地,利用同一機會,本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應屬單純一罪。

⒉被告陳益軒利用其律師事務所不知情之員工及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店人員,所為偽造「趙偵宇」印章之行為,均屬間接正犯。

㈩就事實十一所示犯罪事實部分:核被告傅家興如附表十二編號1 (即事實十一)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傅家興於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就事實十二所示犯罪事實部分:⒈核被告吳仲琪如附表九編號19(即事實十二)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⒉核被告陳秀香如附表十三編號1 (即事實十二)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⒊被告吳仲琪、陳秀香所為之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吳仲琪、陳秀香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⒋被告吳仲琪、陳秀香就此之部分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就事實十三所示犯罪事實部分:按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所謂「湮滅」係指湮埋滅失,在客觀上根本不能再發現之謂;

所謂「隱匿」則係指隱蔽藏匿,使暫時難以發見而言。

又刑法第165條所謂湮滅、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以所湮滅、隱匿者,非其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否則縱與其他共同被告有關,亦難論以湮滅、隱匿刑事證據罪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21號判決參照)。

⒈核被告簡芝菁如附表十四編號1 (即事實十三)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165條之湮滅關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

⒉核被告林聰偉如附表十五編號1 (即事實十三)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165條之湮滅關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

⒊被告簡芝菁、林聰偉所為前述隱匿、湮滅關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犯行,係以一行為妨害同一國家司法權之行使,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僅各成立一湮滅關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

⒋被告簡芝菁、林聰偉就此之部分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丁、本件被告所犯罪數及科刑之理由:

壹、新舊法比較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吳仲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該修正業已涉及刑罰權內容之變更,且考其修正意旨,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使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查本件被告吳仲琪就其所犯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分別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刑,經比較之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為適用,先予敘明。

貳、其他法律適用部分:

一、減輕其刑部分: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係為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准予寬典。

而此所謂之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係以繳交各該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之全部為已足,應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在內。

良以其他正犯所得部分,通常並非自己所能取而代繳,故解釋上不宜過苛,否則反而嚇阻欲自新者,顯非立法之本意。

至於同條例第10條規定有關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沒收,則採共同正犯連帶說,旨在貫徹嚴懲貪污目的,剝奪其不法利得,使貪污犯罪之查緝克竟全功。

兩者規範目的既有不同,法文中之「所得財物」範圍自亦應有別,如此方可在給予自新及兼收懲戒之間,求其衡平(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2號判決參照)。

㈡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在確有被告有悛悔之意,而給予寬典,故所謂之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應係指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倘若行為人並無分得所得財物,自無所謂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問題,而應從寬解釋,認為被告若無「所得財物」,僅需在偵查中自白,毋庸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即得以適用該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倘被告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所憑基本事實又有不同,尚非不可一併適用而遞予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03號判決參照)。

二、褫奪公權之說明: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

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參照)。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參照)。

三、所得財物沒收之說明:㈠刑罰之執行,係對於人身及財產之侵害,應止於犯罪行為人之一身為原則。

沒收為刑罰之一種;

刑法上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之沒收物,乃指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而言;

倘該物原屬被害人所有,而為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取得或變易獲得,該被害人既仍得對之為法律上權利之主張,自難認該當於沒收之要件。

至法律有規定追繳、追徵或抵償者,係以法律之規定將犯罪所得,收歸國家所有,避免因該犯罪所得因不符刑法沒收之規定,致犯罪行為人仍得於判決確定後享受犯罪之成果,故有自犯罪行為人強制收回之必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第2項:「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乃強制規定,條文就「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並列規定,其性質互相排斥,應擇其一而為適用。

所謂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係指應予追繳、追徵或供抵償之財物,究應予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應視其犯罪情節有無被害人而定,由法院審酌處理,並於主文明白諭知。

有被害人者,自應發還被害人,例如竊取、侵占之公有財物或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之財物,應發還被害人,不得沒收;

如為發還之諭知者,尤應確認是否屬「被害人」。

必無被害人時,例如賄賂罪所侵害者為國家之官箴及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純正,行賄者屬對合犯,而非被害人,收賄者收受之賄賂,應予追繳沒收;

對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交付回扣之人,不能認屬被害人,其所交付之回扣應予沒收,不得發還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390號判決參照)。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之規定,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各款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依此項規定觀之,必限於所得者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追繳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財物相當之價額。

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追繳時,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6284號判決、77年台上字第3957號判決、77年台上字第4187號判決參照)。

㈡次按沒收為從刑,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各共同正犯負全部責任之理論,已在共同正犯某甲所犯案件諭知沒收之某甲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在共同正犯某乙之案件中,仍得諭知沒收。

又共同正犯,基於責任共通原則,其犯罪所得應合併計算,而條文中如有「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徵、追繳」之特別規定者,為避免對不同之共同正犯重複執行,因而採「連帶」責任說。

惟刑法第38條所規定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如已經扣案,則在不同之共同正犯分別宣告沒收該扣案之物為已足,因無庸追徵、追繳,自不發生諭知連帶沒收之問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838 號判決參照)。

故共同正犯間既應對其所參與之全部犯罪事實負責,則被告等就上開收受回扣犯行有共同正犯關係者,應就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合併計算,全部追繳沒收,而非就各人實際所得分別計算,且就未經扣案之所得財物,諭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連帶追徵、追繳。

然就共同正犯於偵查中業已繳回扣案之所得財物部分,既不發生無法執行之情形,僅需宣告沒收,本無庸諭知與其他共犯連帶沒收,亦無庸併為諭知追徵或抵償。

叁、茲說明本件各被告之罪數及科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李朝卿部分:㈠罪數部分:被告李朝卿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至編號6 、編號92至編號100 、編號110 (如事實五㈠㈡、七、九)所示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4罪)、如附表一編號111 (如事實九)所示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共1 罪),及如其餘編號(即如事實三、四、五㈢㈣、六、八)所示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96罪),合計111 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減輕其刑部分: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李朝卿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其中如附表一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8 、編號14、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4、編號26、編號28至編號29、編號34、編號42至編號43、編號45至編號46、編號49至編號50、編號52至編號57、編號62、編號64至編號67、編號69、編號71至編號73、編號78、編號81至編號82、編號88、編號92至編號97、編號100 至編號102 、編號104 、編號106 至編號107 、編號109 、編號111 之部分,各罪所得財物固然均係在5 萬元以下,然自整體觀察,其情節實難謂輕微,因之就上開各罪,本院認為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

㈢爰審酌被告李朝卿擔任南投縣長期間,本應廉潔自持,以縣民福祉為己任,然卻未能忠誠職務,竟利用各種南投縣政府公用工程等採購之機會,濫用職權,與其妻舅簡瑞祺、工務處長黃榮德、秘書張志誼等人共同不法收取廠商回扣、賄賂,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之託付與期待,並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

尤其南投縣山區,每逢風災,道路橋樑肝腸寸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傷害,其非唯不思加強建設,竟更利用工程發包機會,索取回扣、賄賂,對於災修工程品質之戕害甚鉅,所為誠屬可責,並衡酌本件不法犯罪次數高達111 次、犯罪所得總計亦高達19,483,726元,且被告犯後竟在偵查中數次欲接觸羈押中之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及其等之辯護人,而有勾串證人之動作,犯後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之最高刑度,以資警懲。

又被告所犯前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所犯各罪之主刑下,併予宣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11 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以清吏治。

㈣沒收部分:⒈被告李朝卿就如附表一編號1 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未據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⒉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2 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簡瑞祺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未據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與簡瑞祺連帶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⒊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3 至編號6 所收受之賄賂,為被告與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

就如附表一編號7 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

就如附表一編號8 至編號89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吳仲琪及許朝呈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

就如附表一編號90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黃榮德及張志誼所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就已扣案之部分(即共犯張志誼所繳回之80萬元、黃榮德所繳回之60萬元、李中誠所繳回之60萬元及所扣得之240 萬元)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又因該部分罪數眾多,且該等扣案金額業已混同,本院爰依據犯罪事實之時間序,依序自最後收取之時間往前回溯沒收,在前開扣案款項範圍內之金額自無追繳必要,待該等金額均予扣除完畢,始就各主文所宣告所得財物部分,宣告追繳,並在有共犯之情形,為連帶追繳之諭知,併此說明。

⒋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91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陳國進、張志誼及李中誠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未據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與上開共犯連帶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⒌被告就其如附表一編號92至編號100 所收受之賄賂,為被告與張志誼、簡瑞祺及洪宗賢共同犯該等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依時間序就已扣案之部分(即共犯洪宗賢所分得之15萬元部分)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01 至編號109 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張志誼及簡瑞祺共同犯該等罪之所得財物,未據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與上開共犯連帶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⒎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10 所收受之賄賂,則為被告與張志誼、簡瑞祺及洪宗賢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依時間序就已扣案之部分(即共犯洪宗賢所分得之10萬元部分)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二、被告簡瑞祺部分:㈠罪數部分:被告簡瑞祺就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10、編號20(即如事實七、九)所示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0罪)、如附表二編號11(即如事實九)所示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共1 罪),及如附表二編號1、編號11至編號19(即如事實四、八)所示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10罪),共計2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減刑部分: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簡瑞祺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7 、編號10至編號12、編號14、編號16至編號17及編號19所示之部分,各罪所得財物固然均係在5 萬元以下,然自整體觀察,其情節實難謂輕微,因之就上開各罪,本院認為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

⒉被告簡瑞祺未具公務員身分,其為本件犯行,固屬與身分犯共同實行犯罪之人,然其不知謹守分際,以其縣長妻舅之身分介入縣政府採購事項,所涉入之所得財物、犯罪情節皆屬重大,本院審酌上情,基於罪刑相當性原則,因認其尚無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刑之餘地,爰不予以減刑。

㈢爰審酌被告簡瑞祺身為南投縣長李朝卿之妻舅,當知謹守分際,有所不為,竟每每藉其縣長妻舅之身分,獲取鉅額私利,公私不分,利用縣政府工程採購機會,直接間接共同收取回扣、賄賂,所為實值非難。

並兼衡其犯罪次數、不法所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又被告所犯前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所犯各罪之主刑下,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以懲不法。

㈣沒收部分:⒈被告簡瑞祺就如附表二編號1 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未據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與李朝卿連帶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⒉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10所收受之賄賂,為被告與李朝卿、張志誼及洪宗賢共同犯該等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依時間序就已扣案之部分(即共犯洪宗賢所分得之15萬元部分)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⒊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1至編號19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及張志誼共同犯該等罪之所得財物,未據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⒋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20所收受之賄賂,為被告與李朝卿、張志誼及洪宗賢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就已扣案之部分(即共犯洪宗賢所分得之10萬元部分)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三、被告曾仁隆部分:㈠罪數部分:被告曾仁隆就其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30(即事實二㈠、㈡)所示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3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減輕其刑部分:⒈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揆其立法目的,係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共犯。

故在解釋上,自應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翔實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追訴其他共犯者,始有適用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

若其為圖減輕或免除刑責,故意對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為不實之供述,或虛構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者,不僅無益於檢察官有效追訴共犯,且有使無辜之人遭受追訴之虞,顯與上述規定之意旨不符,自不應適用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被告於偵查中雖經檢察官同意其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之規定,而供出其轉交賄款予他人之案情,使檢察官得以依此追訴本件受賄共犯,因而適用上述規定減輕其刑,惟該他人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經法院審理結果,均認為被告指證該他人收賄情節有違常情而不足以採信,且無證據證明其有如被告所指之收賄犯行,而判決該他人無罪確定,即屬被告並未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僅為圖減免自己刑責,自不符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238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曾仁隆固然於偵查中就其所犯事實二部分供出其他共犯李朝卿、簡瑞祺,使檢察官得以依此追訴本件共犯李朝卿、簡瑞祺,惟李朝卿、簡瑞祺就事實二部分,經本院審理結果,均認為被告指證李朝卿、簡瑞祺此部分犯罪情節因欠缺補強證據,而不足以採信,而認為無證據證明其等有如被告所指犯行,因而判決李朝卿、簡瑞祺此被訴部分無罪(詳見下述無罪部分),依據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曾仁隆即不符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同此法理,被告曾仁隆此部分自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所稱「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且其固然有繳回30萬元之所得財物,然因依本院審理之結果,因無補強證據足以證明李朝卿、簡瑞祺有此部分之犯行,即應認定如事實二所示所得財物均為被告曾仁隆所取得,是即難認被告曾仁隆已繳回全部所得財物,據此,其亦不該當同條項前段所定「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情形,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曾仁隆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其中如附表三編號4 至編號5 之部分,各罪所得財物固然均係在5 萬元以下,然自整體觀察,其情節實難謂輕微,因之就上開各罪,本院認為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

⒊次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判決參照)。

經查:被告曾仁隆利用其擔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期間,為前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取回扣犯行,固值非難,然其犯後均自白其犯行,並交代相關犯罪情節,並返還部分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取回扣罪法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 億元以下罰金,若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處以最低之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將致罪責不相當之失衡現象,綜觀被告犯罪情節,認科以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仍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顯可憫恕之情輕法重情狀,爰各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仁隆擔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期間,未能廉潔自持,竟利用其職權,為本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取回扣犯行,貶抑國民對於公務廉潔性之信賴,所為實屬可責,然念其前無其他刑事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兼衡其犯後自白犯行,繳回部分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又被告所犯前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所犯各罪之主刑下,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以懲不法。

㈣沒收部分:被告曾仁隆就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30所收取之回扣,均為被告犯該等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依時間序就已扣案之30萬元部分於犯罪時間最後發生之罪名(即附表三編號19、編號15)主文項下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其主文項下宣告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被告黃榮德部分:㈠罪數部分:被告黃榮德就其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4 (即如事實五㈠㈡)所示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4 罪)及如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88(即如事實五㈢㈣)所示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84罪),共計8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減輕其刑部分:⒈查被告黃榮德業於本案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並已繳交全部所得財物60萬元,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黃榮德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其中如附表四編號3 、編號5 至編號6 、編號12、編號14、編號16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27、編號32、編號40至編號41、編號43至編號44、編號47至編號48、編號50至編號55、編號60、編號62至編號64、編號67、編號69至編號71、編號76、編號79至編號80、編號86之部分,各罪所得財物固然均係在5 萬元以下,然自整體觀察,其情節實難謂輕微,因之就上開各罪,本院認為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

⒊又被告於偵查中所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正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復經本院案承辦檢察官事先同意,爰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其刑。

⒋上開減刑部分,並應依刑法第70規定遞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黃榮德擔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期間,未能廉潔自持,竟利用其職權,為本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及回扣之犯行,敗壞官箴、貶抑國民對於公務廉潔性之信賴,所為實屬可責,然念其前無其他刑事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兼衡其犯後自白犯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又被告所犯前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所犯各罪之主刑下,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且考量上開犯罪情節,爰不予緩刑之宣告,以懲不法。

㈣沒收部分:被告就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4 所收受之賄賂,為被告與李朝卿、張志誼、李中誠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

就如附表四編號5 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

就如附表四編號6 至編號87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張志誼、李中誠、吳仲琪及許朝呈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

就如附表四編號88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及張志誼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依時間序就已扣案之部分(即共犯張志誼所繳回之80萬元、黃榮德所繳回之60萬元、李中誠所繳回之60萬元及所扣得之240 萬元)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又因該部分罪數眾多,且該等扣案金額業已混同,本院爰依據犯罪事實之時間序,依序自最後收取之時間往前回溯沒收,在前開扣案款項範圍內之金額自無追繳必要,待該等金額均予扣除完畢,始就各主文所宣告所得財物部分,宣告追繳,並在有共犯之情形,為連帶追繳之諭知,併此說明。

五、被告張志誼部分:㈠罪數部分:被告張志誼就其所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90至編號98、編號108 (即如事實五㈠㈡、七、九)所示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4罪)、如附表五編號109 (即如事實九)所示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共1 罪),及如附表五編號5 至編號89、編號99至編號107 所示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94罪),共計109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減輕其刑部分:⒈查被告張志誼就其所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88(即如事實五)所示犯行,業於本案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並已繳交全部所得財物80萬元,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⒉又被告除上開⒈所示之犯行外,另犯如附表五編號89至編號109 (即如事實六至九)所示犯行,其亦於偵查中自白,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固然其並未繳交此部分之所得財物,然因其犯此部分之罪時,並無分得所得財物,已如所述,依據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所稱之「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係以繳交各該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之全部為已足,應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在內,而既然被告就該等部分之犯行,並未有實際所得財物,自無繳交所得財物之問題,從寬解釋之結果,自應認為被告仍得以適用該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張志誼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其中如附表五編號3 、編號5 至編號6 、編號12、編號14、編號16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27、編號32、編號40至編號41、編號43至編號44、編號47至編號48、編號50至編號55、編號60、編號62至編號64、編號67、編號69至編號71、編號76、編號79至編號80、編號86、編號90至編號95、編號98至編號100 、編號102 、編號104 至編號105 、編號107 之部分,各罪所得財物固然均係在5 萬元以下,然自整體觀察,其情節實難謂輕微,因之就上開各罪,本院認為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

⒋又被告於偵查中所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正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復經本院案承辦檢察官事先同意,爰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其刑。

⒌上開減刑部分,並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張志誼擔任南投縣政府縣長室秘書期間,未能廉潔自持,竟利用其職權,為本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取賄賂及回扣之犯行,敗壞官箴、貶抑國民對於公務廉潔性之信賴,所為實屬可責,然念其前無其他刑事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兼衡其犯後自白犯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又被告所犯前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所犯各罪之主刑下,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且考量上開犯罪情節,爰不予為緩刑之宣告,以懲不法。

㈣沒收部分:⒈被告就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4 所收取之賄賂,為被告與李朝卿、黃榮德、李中誠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

就如附表五編號5 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黃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

就如附表五編號6 至編號87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黃榮德、李中誠、吳仲琪及許朝呈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

就如附表五編號88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黃榮德所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依時間序就已扣案之部分(即被告張志誼所繳回之80萬元、共犯黃榮德所繳回之60萬元、李中誠所繳回之60萬元及所扣得之240 萬元)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又因該部分罪數眾多,且該等扣案金額業已混同,本院爰依據犯罪事實之時間序,依序自最後收取之時間往前回溯沒收,在前開扣案款項範圍內之金額自無追繳必要,待該等金額均予扣除完畢,始就各主文所宣告所得財物部分,宣告追繳,並在有共犯之情形,為連帶追繳之諭知,併此說明。

⒉被告就如附表五編號89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陳國進及李中誠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未據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與上開共犯連帶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⒊被告就其如附表五編號90至編號98所收取之賄賂,為被告與李朝卿、簡瑞祺及洪宗賢共同犯該等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就已扣案之部分(即共犯洪宗賢所分得之15萬元部分)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⒋被告就如附表五編號99至編號107 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及簡瑞祺共同犯該等罪之所得財物,未據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與上開共犯連帶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⒌被告就如附表五編號108 所收取之賄賂,則為被告與李朝卿、簡瑞祺及洪宗賢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就已扣案之部分(即共犯洪宗賢所分得之10萬元部分)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六、被告李中誠部分:㈠罪數部分:被告李中誠就其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編號4(即如事實五㈠㈡)所示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4 罪)、及如附表六編號5 至編號88(即如事實五㈢、六)所示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84罪),共計8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減輕其刑部分:⒈查被告李中誠業於本案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並已繳交全部所得財物60萬元,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李中誠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其中如附表六編號3 、編號5 至編號6 、編號12、編號14、編號16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27、編號32、編號40至編號41、編號43至編號44、編號47至編號48、編號50至編號55、編號60、編號62至編號64、編號67、編號69至編號71、編號76、編號79至編號80、編號86之部分,各罪所得財物固然均係在5 萬元以下,然自整體觀察,其情節實難謂輕微,因之就上開各罪,本院認為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

⒊又被告於偵查中所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正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 犯,復經本院案承辦檢察官事先同意(參見卷⑯第80頁),爰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其刑。

⒋上開減刑部分,並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李中誠擔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技士,未能廉潔自持,竟利用其職權,為本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及回扣之犯行,有辱官箴、貶抑國民對於公務廉潔性之信賴,所為實屬可責,然念其為基層公務員,且前無其他刑事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兼衡其犯後自白犯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㈣緩刑部分: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坦承犯行,並供出相關犯罪事實情節,態度良好,本院審酌上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另考量被告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其於緩刑期間內,知所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爰併就前述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宣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期能使被告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㈤褫奪公權部分:又被告所犯前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所犯各罪之主刑下,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

㈥沒收部分:⒈被告就如附表六編號1 至編號4 所收受之賄賂,為被告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

就如附表六編號5 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許朝呈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

就如附表六編號6 至編號87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吳仲琪及許朝呈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依時間序就已扣案之部分(即張志誼所繳回之80萬元、黃榮德所繳回之60萬元、李中誠所繳回之60萬元及所扣得之240 萬元)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又因該部分罪數眾多,且該等扣案金額業已混同,本院爰依據犯罪事實之時間序,依序自最後收取之時間往前回溯沒收,在前開扣案款項範圍內之金額自無追繳必要,待該等金額均予扣除完畢,始就各主文所宣告所得財物部分,宣告追繳,並在有共犯之情形,為連帶追繳之諭知。

⒉被告就如附表六編號88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陳國進、張志誼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未據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與上開共犯連帶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七、被告陳國進部分:㈠罪數部分:被告陳國進就其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 (即如事實六)所示,僅論以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1 罪)。

㈡減刑部分:被告陳國進依前述說明,為與身分犯共同實行犯罪之人,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陳國進身為南投縣長李朝卿之友人,未能謹守分際,竟藉其身分干預工程招標,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取回扣行為,謀求個人不法利益,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所收取財物之金額等情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所犯前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所犯之罪主刑下,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

㈣沒收部分:被告就如附表七編號1 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張志誼及李中誠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未據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與上開共犯連帶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八、被告洪宗賢部分:㈠罪數部分:被告洪宗賢就其所犯如附表八編號1 至編號10(即如事實七、九)所示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0罪),及如附表八編號11(即如事實九)所示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共1 罪),共計1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減輕其刑部分: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從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如有所得者,除於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將其貪污所得財物全部自動繳交,始有前揭減、免寬典之適用。

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部分,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所規定減、免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16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洪宗賢固於本案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已如前述,然其如附表八編號1 至編號10(即如事實七、九)所示犯行之所得財物各15萬元、10萬元,係遭檢調人員在其住處內扣得(見卷㊴第280 頁扣押物品清單),非屬被告「自動繳交」者,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未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自不得依該規定減刑。

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洪宗賢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其中如附表八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9 之部分,各罪所得財物固然均係在5 萬元以下,然自整體觀察,其情節實難謂輕微,因之就上開各罪,本院認為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

⒊被告洪宗賢依前述說明,為與身分犯共同實行犯罪之人,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⒋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判決參照)。

經查:被告洪宗賢所為前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犯行,固值非難,然其犯後均自白其犯行,並交代相關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審酌其於本案犯罪地位,其犯罪情節相較於其他主導角色,尚屬較輕,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受回扣罪法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處以最低之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將致罪責不相當之失衡現象,本院綜觀上情,認科以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仍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顯可憫恕之情輕法重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⒌上開減刑部分,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洪宗賢:身為南投縣長李朝卿之妻舅簡瑞祺之友人,未能謹守分際、恪守本分,竟為本案貪污治罪條例犯行,損及官箴及人民對政府機關、政府採購流程之信賴,至屬可責,惟念其係為報答簡瑞祺曾對其家人安排工作,始為本件犯行,惡性並非重大,並衡酌其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刑事犯罪前案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㈣緩刑部分: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坦承犯行,並供出相關犯罪事實情節,態度良好,本院審酌上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另考量被告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其於緩刑期間內,知所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爰併宣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期能使被告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㈤褫奪公權部分:又被告所犯前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所犯各罪之主刑下,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以懲不法。

㈥沒收部分:⒈被告就其如附表八編號1 至編號9 所收受之賄賂,為被告與李朝卿、張志誼及簡瑞祺共同犯該等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依時間序就已扣案之部分(即洪宗賢所分得之15萬元部分)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⒉被告就如附表八編號10所收受之賄賂,則為被告與李朝卿、張志誼及簡瑞祺共同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就已扣案之部分(即洪宗賢所分得之10萬元部分)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九、被告吳仲琪部分:㈠罪數部分:被告吳仲琪就其所犯如附表九編號1 (即如事實二㈠)所示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協議不為價格競爭未遂罪(共1 罪)、如附表九編號2 、編號18(即如事實四、五㈣)所示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協議不為價格競爭罪(共2 罪),如附表九編號3 至編號17(即如事實五㈢編號2 至編號16)所示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15罪)及如附表九編號19(即如事實十二)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 罪),共1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予分論併罰。

㈡減輕其刑部分:⒈查被告吳仲琪就其所犯如附表九編號3 至編號17所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均於本案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且其就本件所犯,並無所得財物,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俱應予減輕其刑。

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吳仲琪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其中如附表九編號3 、編號9 、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17之部分,各罪所得財物固然均係在5 萬元以下,然自整體觀察,其情節實難謂輕微,因之就上開各罪,本院認為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

⒊又被告就其所犯前述如附表九編號3 至編號17所示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於偵查中所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正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復經本院案承辦檢察官事先同意,爰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其刑。

⒋被告吳仲琪就其所犯如附表九編號3 至編號17所示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為與身分犯共同實行犯罪之人,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⒌上開減刑部分,並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㈢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而被告吳仲琪身為營造廠商,有意向政府機關投標,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為前述犯行,導致實際上標案缺乏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公益,嗣並食髓知味,與公務員合作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復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交代犯罪事實及相關情節,並帶同檢調人員至其住處查扣尚未上繳之回扣金額240 萬元,態度尚稱良好,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如附表九編號1 至編號18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及就所犯如附表九編號19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緩刑部分: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坦承犯行,並供出相關犯罪事實情節,態度良好,本院審酌上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包括如附表九編號1 至編號18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及編號19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另考量被告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其於緩刑期間內,知所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爰併就前述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宣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期能使被告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㈤褫奪公權部分:又被告所犯前開如附表九編號3 至編號17所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所犯各罪之主刑下,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以懲不法。

㈥沒收部分:被告就如附表九編號3 至編號17(即如事實五㈢有關附件B編號2 至編號16所示工程部分)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共同犯該等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依時間序就已扣案之部分(即張志誼所繳回之80萬元、黃榮德所繳回之60萬元、李中誠所繳回之60萬元及所扣得之240萬元)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又因該部分罪數眾多,且該等扣案金額業已混同,本院爰依據犯罪事實之時間序,依序自最後收取之時間往前回溯沒收,在前開扣案款項範圍內之金額自無追繳必要,待該等金額均予扣除完畢,始就各主文所宣告所得財物部分,宣告追繳,並在有共犯之情形,為連帶追繳之諭知。

十、被告許朝呈部分:㈠罪數部分:被告許朝呈就其所犯如附表十編號1 至編號3(即如事實五㈠)所示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3 罪)、如附表十編號4 至編號86(即如事實五㈢)所示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83罪),共8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予分論併罰。

㈡減輕其刑部分:⒈查被許朝呈就其所犯如附表十編號4 至編號86所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均在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且其就本件所犯,並無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就如其所犯如附表十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亦均係在偵查中及審判中自白,爰均依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許朝呈就其所犯上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其中如附表十編號4 至編號5 、編號11、編號13、編號15至編號21、編號23、編號25至編號26、編號31、編號39至編號40、編號42至編號43、編號46至編號47、編號49至編號54、編號59、編號61至編號63、編號66、編號68至編號70、編號75、編號78至編號79及編號85之部分,各罪所得財物固然均係在5 萬元以下,然自整體觀察,其情節實難謂輕微,因之就上開各罪,本院認為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

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 萬元以下者,亦同。

查被告所犯如附表十編號3 所示之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交付之賄賂金額雖僅有3 萬6 千元,低於5萬元,然同前說明,自整體觀察,其情節亦難謂輕微,自亦不能依此規定減輕其刑。

⒊又被告對前述所犯如附表十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及如附表十編號4 至編號86所示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均於偵查中所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正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復經本院案承辦檢察官事先同意,爰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其刑。

⒋被告許朝呈依前述如附表十編號4 至編號86所示有關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為與身分犯共同實行犯罪之人,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⒌上開減刑部分,並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許朝呈身為營造廠商,有意向政府機關投標,竟不思以合法方式投標,而對於公務員交付賄賂,嗣並提供公司場所作為公務員向其他廠商收取回扣之存放地點,而與公務員共同收取回扣,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公益,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其本身並無分得回扣金額,且犯後坦承犯行,交代犯罪事實及相關情節,態度尚稱良好,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㈣緩刑部分: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坦承犯行,並供出相關犯罪事實情節,態度良好,本院審酌上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另考量被告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其於緩刑期間內,知所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爰併就前述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宣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期能使被告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㈤褫奪公權部分:又被告所犯前開如附表十編號1 至編號86所示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所犯各罪之主刑下,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以懲不法。

㈥沒收部分:被告就如附表十編號4 至編號86(即如事實五㈢所示工程部分)所收取之回扣,為被告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及吳仲琪共同犯該等罪之所得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先依時間序就已扣案之部分(即張志誼所繳回之80萬元、黃榮德所繳回之60萬元、李中誠所繳回之60萬元及所扣得之240 萬元)沒收後,再就其餘未扣案部分,在上開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追繳,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又因該部分罪數眾多,且該等扣案金額業已混同,本院爰依據犯罪事實之時間序,依序自最後收取之時間往前回溯沒收,在前開扣案款項範圍內之金額自無追繳必要,待該等金額均予扣除完畢,始就各主文所宣告所得財物部分,宣告追繳,並在有共犯之情形,為連帶追繳之諭知。

十一、被告陳益軒部分:㈠被告陳益軒就本件所犯,係如附表十一編號1 (即如事實十)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罪)。

㈡爰審酌被告陳益軒:身為律師,理應恪守在野法曹職責,為當事人謀求正義,竟知法犯法,為經當事人同意,即擅自刻印製作趙偵宇之委任狀私文書,並持之向司法機關行使之,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其前無刑事犯罪前案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陳益軒所為附表十一編號1 (即事實十)所示犯行中,未扣案其所偽造本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查卷宗第58頁所附刑事委任狀上「趙偵宇」之印文1 枚,為被告陳益軒所偽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在其所犯附表十一編號1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另其所偽造「趙偵宇」印章1 顆,雖未據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在被告所犯附表十一編號1 (即事實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十二、被告傅家興部分:㈠被告傅家興就本件所犯,係如附表十二編號1 (即如事實十一)所示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1 罪)。

㈡爰審酌被告傅家興:身為從事業務之人,未能克盡職守,竟在其業務上執掌文書登載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所為實屬可責。

惟念其前無刑事犯罪前案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部分: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後已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心,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

十三、被告陳秀香部分:㈠被告陳秀香就本件所犯,係如附表十二編號1 (即如事實十二)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 罪)。

㈡爰審酌被告陳秀香:未經「義玖公司」授權,即以該公司名義製作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並持之向南投縣政府人員行使,以獲取不正利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係受其雇主指示而為之,可責性較低,且犯後坦承犯行,並交代相關案情,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部分:查被告陳秀香固曾於年81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1年度易字第5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81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本院考量其前雖因故意犯罪受有前述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暨執行,然其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復斟酌前揭量刑時所審酌之事項,認被告經歷本次事件與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

十四、被告簡芝菁部分:㈠被告簡芝菁就本件所犯,係如附表十四編號1 (即如事實十三)所示之湮滅關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共1 罪)。

㈡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65條規定甚明。

又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166條亦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簡芝菁在其他刑事被告判決確定前,業已自白本件犯行,爰依刑法第16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簡芝菁為掩飾他人刑事犯罪而湮滅刑事證據,影響犯罪之偵查,妨害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所為顯有不該;

惟念其前無刑事案件前案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佳,兼衡其所事後終能坦承犯行,犯罪所生危害尚輕,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緩刑部分: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後已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心,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

十五、被告林聰偉部分:㈠被告林聰偉就本件所犯,係如附表十五編號1 (即如事實十三)所示之湮滅關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共1 罪)。

㈡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65條規定甚明。

又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166條亦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林聰偉在其他刑事被告判決確定前,業已自白本件犯行,爰依刑法第16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㈢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且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之條件相符(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908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林聰偉係在偵辦本案之檢調人員發現此部分犯行前,於102 年2 月8 日自動前往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稽(參見卷㊹第4 頁),應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述減輕其刑之部分遞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林聰偉為掩飾他人刑事犯罪而隱匿並湮滅刑事證據,影響犯罪之偵查,妨害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所為顯有不該;

惟念其前無刑事案件前案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佳,兼衡其所事後終能坦承犯行,犯罪所生危害尚輕,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緩刑部分: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後已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心,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

十六、被告佶璟營造有限公司部分:㈠被告「佶璟公司」:被告「佶璟公司」實際負責人吳仲琪所為如附表九編號1 、編號2 及編號18(即事實二㈠、四、五㈣)所示之犯行(共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是被告「佶璟公司」即亦應依法就其如附表十六編號1 至編號3 (即事實二㈠、四、五㈣)所示之罰金分論併罰之。

㈡本院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佶璟營造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吳仲琪違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犯行,已影響採購結果,妨害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衡酌其所犯次數,及其因此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如主文所示。

戊、無罪部分:

壹、被告李朝卿、簡瑞祺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共同被告曾仁隆(所涉犯行詳如犯罪事實二所示)於97年3 月間開始擔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職務(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派令則係於97年4 月開始)期間,因有營造廠商向曾仁隆表示:願意交付回扣款項,以爭取工程等語,曾仁隆遂將此事向時任南投縣縣長之被告李朝卿請示,詎李朝卿竟於97年3 月後不久之不詳時間、地點,向曾仁隆表示:向廠商收受回扣款項後,交由其妻舅即被告簡瑞祺處理(即由簡瑞祺擔任俗稱「白手套」之工作)等語。

嗣李朝卿、簡瑞祺即與曾仁隆於其後不久之不詳時間、地點,謀議就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所經辦發包之公用工程,以指定特定廠商比價,而使特定廠商得標之方式為舞弊,並對各工程之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額一成之回扣款項。

謀議既定,李朝卿、簡瑞祺即與曾仁隆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分別為前開如犯罪事實二所示經辦公用工程之舞弊並對各該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額一成回扣款項之行為,而曾仁隆於收取如附件A 編號1 至編號30所示工程之全部回扣款項(即如前揭有罪部分事實二㈣所示之108 萬8400元及如㈤所示之670 萬5300元,共計779 萬3700元)後,即依據李朝卿之指示,分別於97年間某日、98年2 月農曆過年前及98年底某日,先後分3 次,將各約80萬元、340 餘萬元、320 餘萬元之回扣款項,拿至簡瑞祺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草溪路213 之2 住處旁之停車場,交付給簡瑞祺,由簡瑞祺另與李朝卿處理該筆款項,曾仁隆並於每次交付前開回扣款項時,各拿取10萬元之金額(3 次共計30萬元)作為自己零用。

曾仁隆因而共分得該回扣款項中之30萬元;

簡瑞祺及李朝卿則共分得該回扣款項中之749 萬3700元。

因認李朝卿、簡瑞祺與曾仁隆以上開方式共同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及收取回扣,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及收取回扣罪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朝卿、簡瑞祺涉犯此部分犯罪,係以以下事證為其主要論據:㈠有關共同被告曾仁隆確有收取如附件A 所示廠商交付之回扣之事實,此部分除共同被告曾仁隆之自白外,並有證人即「佶璟公司」吳仲琪、「千昌公司」廖明南、「力儒包工業」劉金力、「慶宏公司」及「順宏土木包工業」詹慶順、「勝方公司」陳登雁、「盛造公司」黃文明、「陞宏益公司」許建德、「灌嘉土木包工業」劉灌億、「淞海公司」林耀堂、「長億土木包工業」李茂玄、「長億土木包工業」劉明哲、「鎮峰公司」羅明順、羅明順之妻朱素菊、及林聰偉於調查、偵查中證述甚詳,復有「97年卡玫基及鳳凰災後復建- 信義鄉羅娜村投59線12K 至20K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辦理限制性招標簽呈、決標公告、開標紀錄、南投縣政府通知佶璟公司、勝方公司比價函、工程底價表、「97年卡玫基及鳳凰災後復建- 水里鄉興隆村投61線10.7 K道路災修復建工程」辦理限制性招標簽呈、決標公告、開標紀錄、南投縣政府通知千昌公司、力儒包工業比價函、工程底價表、「97年卡玫基及鳳凰C2-277水里鄉上安村頂安路道路災修復建工程」辦理限制性招標簽呈、決標公告、開標紀錄、核定廠商名單、南投縣政府通知千昌公司、慶宏公司比價函、工程底價表、附件A 所示工程之決標公告均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共同被告曾仁隆確有收取廠商回扣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人黃榮德於101 年11月20日偵訊中證稱:伊是於99年8 月1 日接任工務處處長時,針對1 百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要如何施作,有很多民代來關心希望比照以往的招標模式採用公開取得服務建議書的方式來辦理評審,廠商願意提供一成的回扣,就由伊與張志誼秘書在縣長室跟李朝卿請示,李朝卿同意就「比照以往的方式」辦理等語;

證人黃榮德另於102年11月21日本院審理中證稱:之前在99年8 月1 日擔任工務處處長,有一些民代跟廠商,希望能夠承攬1 百萬元以下工程,他們提到說有順利決標的時候,願意提供決標款的一成作為回扣,當時剛接的時候是不敢,在99年底,後來李朝卿找伊跟張志誼去縣長室,做了這個決定說,一成回扣款部分,分6 成跟4 成,這段過程裡面,伊跟李朝卿提到,內部也會講說有很多廠商會談到這件事,伊自己也很困擾,這些民代跟廠商事實上他們對縣政府,之前如何伊不曉得,他們有提出這件事,伊也不曉得他們以前真正的作法和本意,所以剛接任的時候沒有在做這些事情、、、伊是跟李朝卿說有很多民代跟廠商有提到,針對1 百萬元以下的工程要繳回扣款,要如何處理、、、當時他沒有正面去講,後來在99年底那一次跟張志誼討論之後才決定,收一成回扣,6 、4 方式去做分配等語。

顯見廠商在黃榮德擔任工務處長之前(即被告曾仁隆擔任工務處長任內),確已有交付一成工程回扣之情形,而李朝卿接獲黃榮德報告後,不僅未加以排拒調查,反指示被告黃榮德、張志誼要依往例向廠商收取一成之回扣,足認證人即共同被告曾仁隆之證述非虛。

㈢另依證人黃榮德於102 年11月21日本院審理中證稱:其在99年8 月1 日擔任工務處長等語,而依證人吳仲琪、洪詩鳴、廖建聰等人關於犯罪事實四部分之證述及審理庭提出之通聯紀錄等資料所示,其等於99年7 月底確曾交付「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6 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工程)之一成回扣款給被告簡瑞祺收受。

而依卷㉛第150頁該工程之發包簽呈及第151 頁之核定廠商名單所示,當時被告曾仁隆已非正式工務處長而是代理工務處長,且核定廠商權限改授權秘書李日興核定,故「佶璟公司」已無法透過被告曾仁隆取得限制性招標工程,而需另循管道爭取工程並交付回扣,亦足認被告李朝卿在與證人黃榮德、張志誼謀議向廠商收取回扣之前,確實亦曾透過被告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廠商收取一成之工程回扣,核與被告曾仁隆證稱回扣款係交給被告簡瑞祺等情相符。

再依被告簡瑞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及門號0000-000000 號電話之通聯紀錄所示,其於101 年7 月9 日起至101 年11月7 日止,與李朝卿之縣長室專線電話000-0000000 號電話有頻繁之聯絡,且其聯絡對象跨及南投縣政府多個單位,此有通聯紀錄及通話對象分析在卷可稽,顯見簡瑞祺確實介入南投縣政府之業務甚深,且與李朝卿保持相關密切之聯絡,亦足以補強證人曾仁隆之前開證述。

㈣再證人即被告曾仁隆於102 年7 月11日審理中證稱:其於91年7 月1 月到南投市公所報到擔任工務課課長時,李朝卿即是南投市長,95年回到南投縣政府擔任建設局局長是機要職,李朝卿選上南投縣長,希望其回來做建設局局長,按照公務員職等,伊是不夠資格當建設局局長,所以才用機要任命,97年1 月改制後變成建設處處長,97年4 月縣長要其到工務處當處長等語,顯見曾仁隆於91年間李朝卿擔任南投市長時,即與李朝卿共事,李朝卿擔任縣長後,即一路拉拔曾仁隆擔任機要建設局局長、建設處處長及工務處處長,深得李朝卿信任。

再曾仁隆於偵查中及102 年7 月11日審理中均證稱:李朝卿羈押前幾天曾交付伊一本通訊錄,說如果他被羈押,要伊從通訊錄找一些朋友幫忙,李朝卿被羈押後,其有依小冊子聯絡立法院長王金平之堂兄王再山等語,且有同日審理時提出之監視器擷取照片在卷可稽;

李朝卿於同日審理中亦坦承確有交付寫有重要人士電話之小冊子給曾仁隆,並告知假如萬一其有何狀況,其朋友(電話)都在(小冊子)這裡,王再山是王金平的堂兄弟等情不諱;

且依證人即被告李朝卿之女李欣凌於103 年6 月5 日審理中之證述,該小冊子裡面有很多政要,包括正、副總統,還有親朋好友詳細的聯絡電話,被告李朝卿每天都會帶著等語,且經103 年6 月5 日審理時勘驗該小冊子無訛,足見該小冊子係李朝卿貼身攜帶之重要物品,而李朝卿被收押之前,其妻簡素端、妻舅簡瑞祺、女兒李欣凌等人均在國內,如其非與被告曾仁隆共同收取回扣,且擔心案情將不利於其個人,需知悉內情之人設法尋求重要政治人士幫忙關切的話,其只要將小冊子交給家人請家人聯絡即可,實無在凌晨0 時許前後之深夜,特別請曾仁隆至官邸,將記載此重要內容之小冊子交給被告曾仁隆代為聯絡之理。

再曾仁隆於同日審理中證稱該小冊子嗣後係簡瑞祺拜託司機顏明義來拿回去等語。

雖證人顏明義於103 年6 月5 日審理中證稱是證人李欣凌在被告李朝卿於101年11月30日被收押後過一個星期或兩個星期之星期日下午,打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電話請其去向曾仁隆拿電話簿,拿到後交給證人李欣凌云云。

惟查證人顏明義應係於101 年12月1 日前往被告曾仁隆住處拿取小冊子,且應係拿取小冊子後前往簡瑞祺住處交予簡瑞祺,此部分理由已詳如本署檢察官103 年7 月14日補充理由書及檢附之監聽譯文、通聯紀錄、網路地圖擷取資料等證據所載,由此亦可知曾仁隆之前揭證述應可採信。

㈤再被告李朝卿、簡瑞祺之選任辯護人固質疑共同被告曾仁隆於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受詢問時,於關鍵問題回答前請求休息云云,惟被告曾仁隆並未主張詢問過程有何不法取供情事,甚或有時休息係被告曾仁隆自己要求,此業經103年12月25日審理時勘驗被告曾仁隆之詢問光碟甚詳。

再當時曾仁隆係供出黃榮德、張志誼等人供述以外之李朝卿涉案之犯罪事實,如此部分僅有被告李朝卿涉案,被告簡瑞祺並未涉案,則被告曾仁隆縱未供出被告簡瑞祺,亦符合證人保護法之適用,其自無誣攀被告簡瑞祺之必要;

惟如簡瑞祺確有涉案而被告曾仁隆隱瞞此部分,則因其並未據實供述,將可能無法獲得證人保護法之適用(102 年1 月11日偵訊時告知被告曾仁隆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前提須完整據實陳述,見卷㉛第92頁)。

是曾仁隆或有猶豫而要求休息,惟既無不法取供之具體情事,尚難以筆錄過程中有休息,即認曾仁隆之供述不可採信。

再曾仁隆於偵查中詢問時,對於前後交付回扣給被告簡瑞祺之金額、時間固無法明確而略有出入,惟曾仁隆已敘明時間久遠且未記帳,故無法明確。

再曾仁隆係於102 年1 月11日及同年月16日兩次到案說明收受回扣經過,而此部分犯罪事實係於102 年3 月間始大規模傳喚廠商到案追查此部分交付回扣之工程及金額,是在廠商供述之前,檢、調均不知實際回扣金額,自無從唆使要求曾仁隆配合假造回扣金額之理。

另曾仁隆於102 年1 月16日偵查中供述前後3 次交付給被告簡瑞祺,金額第一次應該是約230 萬元左右,第二次是350 萬元左右,第三次是170 萬元左右,這沒有包括其留的30萬元等語,總回扣金額約780 萬元,與嗣後清查廠商交付之回扣總金額779 萬3700元甚為接近,雖其前後供述交付日期、金額與廠商實際交付日期、金額有所出入,惟因時間久遠,證人即共同被告曾仁隆或有誤記,惟對照相關廠商所述,應認所述堪以採信。

再本件於102 年7 月11日審理時,經選任辯護人針對共同被告曾仁隆帳戶內之資金、財產交互詰問,被告曾仁隆亦對於其帳戶、房產資金詳為說明,並無具體可疑或不明之財產來源,益足認曾仁隆確有將收受之回扣轉交給被告簡瑞祺情事。

㈥又曾仁隆於102 年1 月11日調詢時供稱:其未分得任何好處云云,嗣於102 年1 月16日偵查中始坦承有分得30萬元等語,前後供述固不一致。

而其初次到案時,雖供出收取回扣之經過,惟或因唯恐需繳回分得之回扣款而有所保留。

嗣於同日偵查中雖經檢察官告知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前提須完整據實陳述,惟因其甫在調詢中陳述完畢,一時未能據實供述完整事實,然其於102 年1 月16日即再度主動聯絡到案坦承保留部分之事實。

而在貪污等重大案件,甚或一般案件,在事證不明之前,當事人多會觀望而有所保留,此在本案眾多被告及廠商之初次供述中均可發現,如認被告或證人第一次供述內容與嗣後所述有不一致時,其證言即全部無法採信,顯不合常理。

是共同被告曾仁隆或存有僥倖之心,而未在第一時間完整交代全部案情,致前後對於分得回扣金額之供述不一致,惟尚難因此遽認其嗣後之證述不足採信。

況曾仁隆、李朝卿、簡瑞祺等人共同謀議由曾仁隆收取回扣款並轉交給簡瑞祺,已如前述,則於曾仁隆收受回扣後,即已成立犯罪,其等內部如何分配,係屬事後分贓問題,並無影響犯罪之成立。

曾仁隆對於分得金額於第一次到案時固未完全供述而有瑕疵,應不影響李朝卿、簡瑞祺犯罪之成立。

㈦又本案「97年卡玫基及鳳凰災後復建-信義鄉羅娜村投59線12K 至20K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97年卡玫基及鳳凰災後復建-水里鄉興隆村投61線10.7K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97年卡玫基及鳳凰-C2-277 水里鄉上安村頂安路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發包簽呈中,雖於選定比價廠商欄係由承辦技士或土木科科長黃榮德蓋用職章,惟證人曾仁隆於102 年7月11日審理中已證稱:其擔任工務處長期間,限制性招標如何選擇比價廠商之權限都是由其決定,到98年底,其99年才調去建設處,有半年時間都沒有授權,後來李日興秘書來權利就授權給李日興等語;

於104 年4 月9 日審理時證稱:(問:如果有廠商提供名單,你會怎麼處理?)就是剛剛講的,會交給承辦;

(問:承辦人上來的簽,也是會直接像這樣子直接寫名單,但就是你指定的名單嗎?)應該會等語。

另被告李朝卿於102 年7 月11日審理中亦證稱:(問:為什麼授權曾仁隆核定廠商的權限?)因為這個是他的專業。

(問:為什麼停止授權?)答:不是停止授權,是縣長室有機要秘書,所以兩個有這樣的互動,並不是授權給哪一位,是由他們兩位來完成工程。

所以工程方面我比較不瞭解,由他們來做決定等語,並未否認當時限制性招標係授權被告曾仁隆決定。

再當時擔任秘書之魏全惟亦於104 年4 月9 日審理時證稱:(問:你到底瞭不瞭解,在你擔任秘書期間,限制性招標選擇廠商的權限到底是授權給誰?)當初就是由首長授權看這次由哪個業務單位,由誰來授權給誰;

(問:在這三個案子,你知道他是授權給哪一個層級來決定這個廠商嗎?)答:就由業務單位,我們授權沒有說你承辦人員可以,上面縣長授權給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工務處核准,工務處由他們處長決定看是要由承辦人員、或是科長,或是處長他們自己決定;

好像這次卡玫基就授權由處長工務處來做決定,工務處處長要怎麼再授權,那看處長他自己的意思等語,核與曾仁隆證述前開限制性招標選擇比價廠商之權限係授權其決定等語相符,亦與證人吳仲琪證稱交付該3 件工程比價廠商名單給曾仁隆等語相符,足認該3 件工程發包簽呈中之比價廠商欄雖係由承辦技士或土木科科長蓋用職章,惟仍係曾仁隆交辦甚明。

㈧另證人曾仁隆於102 年7 月11日審理中雖證稱:回扣是廠商自己拿來,放在辦公室,說要謝謝縣政府有工作讓他們做,其沒有主動要求等語,惟其亦自承:其跟廠商說不用這樣,你把工程做好就好,你標到工程也不一定會賺錢,想要退還給他們,有些廠商因為這事情不可能大聲張揚的講,根本不願意拿回去,其就放在辦公室後面櫃子裡面,有一次伊跟縣長即被告李朝卿報告這樣的事情,被告李朝卿說交給被告簡瑞祺等語,足認被告曾仁隆縱未主動要求收取,惟仍知悉該款項係廠商針對標到工程後表示感謝所交付之回扣,而仍予以收取,並於收取後告知李朝卿,李朝卿再告知曾仁隆轉交給簡瑞祺。

再證人曾仁隆於102 年1 月16日偵訊中證稱:後來97年有發生較大的卡玫基、辛樂克颱風,在工程發包之前,伊去縣長室報告業務時,縣長有說要拿一成的回扣,要伊去收,並說選舉時,有哪些廠商你知道有幫忙,就要分給他們工程,就伊知道縣長選舉時有幫忙的廠商約有10家左右等語,足見其等確有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㈨再選任辯護人雖質疑證人曾仁隆於102 年7 月11日審理中證稱其交付回扣給簡瑞祺之時間是97年底左右一次、98年應該是在2 月份、跟98年10月各一次等語,而其於97年3 月間收取鎮峰公司回扣款後,於97年底才把第一次款項交給簡瑞祺,隔了7 、8 個月;

且順宏土木包工業最後一次工程係於98年12月29日發包,與曾仁隆所述第三次時間不符云云。

惟曾仁隆於102 年1 月11日偵查中證稱:其只記得有一次是在98年的2 月,約農曆過年前,應該是第二次,第三次的時間伊忘了等語;

於102 年1 月16日偵查中證稱:次數是三次沒有錯等語,沒有明確提及時間;

於102 年3 月31日偵查中證稱:印象中應該是97年1 次,98年2 次,伊記得有一次是過年前後,另外一次應該是年底選舉左右,時間伊忘記了等語,而於同日審理中亦證稱:98年10月伊真的不是很確定,後面第三次交過去之後就真的沒有,時間伊沒有辦法確定等語,顯見被告曾仁隆對於交付時間及金額確實因時間久遠而無法明確記得實際交付時間,尚難因此認其供述不足採信。

再「鎮峰公司」係於97年3 月間交付73萬元,「佶璟公司」於97年8 月間交付2 次約7 萬4500元,兩公司相加約80餘萬元,而曾仁隆證稱第一次廠商交付後,後來才詢問李朝卿,李朝卿說交給簡瑞祺等語,故其兩筆一併交予簡瑞祺,尚符情理。

起訴書雖將「佶璟公司」於97年11月4 日得標之8 萬8500元列入曾仁隆第一次交付之款項,惟此係因曾仁隆無法確定交付時間,故併入97年交付之金額計算,惟該筆8 萬8500元,無論曾仁隆係於第一次即交給簡瑞祺,或第二次才交給簡瑞祺,均屬內部分配贓款問題,亦均無礙李朝卿等人收取回扣犯行之成立。

㈩附件A 編號23、24記載「鎮峰公司」於97年2 月15日得標2件限制性招標工程,約於投標後半個月內交付回扣,此係依證人羅明順於102 年3 月5 日偵查中證述:有時會2 、3 件工程開標後10天或半個月,再一起由林聰偉到伊家拿各個工程款的一成作為回扣等語為認定依據。

惟證人羅明順於102年3 月8 日偵查中證稱:上次庭訊時說有9 件,後來回去問其太太應該只有8 件而已,8 件中,其太太交付的有2 件,是她直接拿去縣府交給曾仁隆,其太太比較清楚,錢是她準備的,另外6 件是交給林聰偉轉交等語;

另證人朱素菊於同日偵查中證稱:第一次是其拿到縣府工務處長辦公室的會客室交給曾仁隆,其去的時候直接放在會客室,用報紙包起來再裝在紙袋裡,其自己去交的有2 件,有「97年梧提及聖帕災害復建- 水里鄉永興村坪林道路工程」這件回扣金額23萬元、「97年梧提及聖柏災害復建- 信義鄉明德村九層坑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回扣金額50萬元,這二件是伊自己交付的等語,雖未明確提及時間,惟確係曾仁隆擔任工務處長之後始交付回扣,且曾仁隆於102 年7 月11日審理中亦證稱其在接獲派令前人即先過去工務處,是曾仁隆確係在實際擔任工務處長後始收受如附件A 編號23、24記載工程之回扣,應堪認定,與曾仁隆之證述尚難謂有出入。

再「鎮峰公司」標得兩件工程,固係在曾仁隆接任工務處長之前,惟證人朱素菊於102 年3 月8 日調詢時證稱:縣府的相關人員並未主動向伊要求回扣,伊是因為聽聞同業間傳述,南投縣政府發包的工程有一成回扣的慣例,所以才會在得標後,依照決標金額的一成計算工程回扣並交給曾仁隆,伊並沒有交廠商名單給曾仁隆等語,顯見「鎮峰公司」並未事先操作提供名單比價,而係主動在得標後交付一成回扣給曾仁隆,亦難認「鎮峰公司」得標在前,曾仁隆任職在後,即認曾仁隆收取「鎮峰公司」該兩筆回扣有何矛盾可言。

至證人朱素菊於同日調詢雖證稱:伊曾找過曾仁隆,拜託他如果有機會,將一些工程交給本公司施作,當時曾仁隆表示,他會考慮,若有適當的工程,會寄標單給伊等語,惟當時調查站詢問人員係詢問「鎮峰公司」承攬「前述8 件」南投縣政府限制性招標工程,有無透過相關人員爭取?有無交付廠商名單?並非僅針對第1、2 件工程詢問,而證人朱素菊亦未明確指稱係第1 、2 件工程得標之前有找過曾仁隆爭取,而僅泛稱該8 件工程曾找過曾仁隆爭取,選任辯護人逕以證人朱素菊於調詢之證述即遽認「鎮峰公司」於第1 、2 件工程得標之前有找過曾仁隆爭取,尚嫌率斷。

綜上,本案此部分犯罪事實除證人曾仁隆之證述外,固無其他直接證據足以佐證,惟對照上開間接證據,足認曾仁隆原深受李朝卿青睞而得以擔任工務處長職位,簡瑞祺亦確實介入南投縣政府各科室之業務,且確實擔任李朝卿之白手套收取工程回扣,另李朝卿知悉曾仁隆擔任工務處長任內有收取工程回扣情事,不僅未加調查,反指示黃榮德、張志誼積極向廠商收取工程回扣,顯見此係持續已久之慣習,足認證人曾仁隆指述應堪採信,被告李朝卿、簡瑞祺之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四、訊據被告李朝卿、簡瑞祺均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共同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及收取回扣之犯行。

被告李朝卿及其辯護人辯稱:李朝卿擔任公職期間,對工程發包之事宜,均充分尊重並信賴所屬各階層工程專業人員,因工程並非其專長,其所有公務事務都充分授權專業人員,伊始能專心綜理南投縣政,與各界溝通協調、推動觀光。

相關工程發包事宜,伊均要求部屬依法妥善處理,以確保工程品質,相關簽呈大都在伊之前就已經處理了,伊非常信任這些專業人員,批示限制性招標,因為災後工程牽涉到人民生命財產,需爭取時效,具有急迫性,且上級要求有期限限制,故伊尊重專業工程承辦人員之專業研判。

且伊個性敦厚,對於所屬人員在其任用期間並無懷疑,伊對於其部屬之犯罪,完全不知情,曾仁隆亦從未向伊請示收取回扣之事,伊亦從未指示曾仁隆將所收取之回扣款項交給簡瑞祺處理,伊並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並未因此獲利,係因同案被告為免羈押,而將犯罪行為歸咎於伊,證人曾仁隆有關李朝卿具有犯意聯絡之指證並不可信,且欠缺補強證據,曾仁隆係在其本身罪證明確之情況下,自白犯罪,為求得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之寬典,迎合調查人員之辦案企圖,而乃不實證述係伊主導,自己僅是被動為情勢所迫,以降低自己之犯罪情節,並贏得檢調人員之好感,其證述屬未經補強證據補強,不得作為認定伊有罪之唯一證據等語(參見卷㊾第292 頁反面、第330 頁至第352 頁);

被告簡瑞祺及其辯護人則辯稱:伊從未收取曾仁隆所交付之回扣款項,李朝卿亦未交代伊去收取回扣,且證人吳仲琪僅證稱將回扣款項交給曾仁隆,不知曾仁隆後來交給何人,曾仁隆亦並未告知如何分配,而其餘證人其廠商負責人黃文明、許建德、劉灌德、陳登雁、林耀堂、詹慶順、李茂玄、羅明順、朱素菊等人,亦僅證稱將回扣款項交給曾仁隆或吳仲琪,均與伊無關聯,而依曾仁隆所證述內容,曾仁隆係在不確定之時間交付回扣款項給伊,卻無法交代該款項是何項工程之回扣款項,然若李朝卿確有交代伊處理回扣款項之事宜,則伊該如何與李朝卿對帳?顯見證人曾仁隆所證與常情不符,而本件除證人曾仁隆證述外,無其他證據足資作為補強證據,自難僅憑證人曾仁隆之證述即認定伊此部分之犯行等語(參見卷㊾第294 頁、第326 頁至第329 頁)。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實,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共犯之自白,性質上仍屬被告之自白,縱先後所述內容一致,或經轉換為證人而具結陳述,仍屬不利己之陳述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自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852號判決參照)。

㈡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曾仁隆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⒈證人即共同被告曾仁隆於102 年1 月16日偵訊時證稱:97年4 月間伊擔任工務處長時,縣長李朝卿有交待一些工程要拿回扣回來,約一成左右,伊有告訴李朝卿說還要選舉,要留口碑、人情在地方,不要去收,伊大概會依照工程的地域,請當地的廠商來標工程,李朝卿沒說什麼。

剛開始只有小型工程,所以伊就按照伊的想法,依照工程的地域,通知當地的廠商來標工程。

後來97年有發生較大的卡玫基、辛樂克颱風,在工程發包之前,伊去李朝卿縣長室報告業務時,李朝卿再說要拿一成的回扣,要伊去收,伊原本是反對的,李朝卿說「選舉時,有很多廠商幫忙,你要照顧」,就伊知道,縣長選舉時有幫忙的廠商約有10家左右,伊就會將後來的工程分配這些廠商,請他們來標(參見卷㉛第117 頁)。

當初李朝卿告訴伊要伊收回扣時,沒有其他人在場,當時是伊向李朝卿業務報告時,李朝卿提起的,李朝卿當時沒有提到要如何向廠商收回扣,只有告訴伊要去收。

伊沒有告知廠商這些事情,只有跟廠商說「你們曾經在選舉幫忙,縣長要照顧你們,工程要給你們」,沒有講說要收錢的事情,但是有些廠商就主動交到我這邊來,所以伊在一開始收到錢時,伊就去問李朝卿,向其報告有人繳回扣回來,要如何處理,李朝卿就說「送去簡瑞祺那裡」,後來廠商就會自動交回扣過來(參見卷㉛第118 頁)。

簡瑞祺則大部分都是下班時間左右來,交廠商名單給伊,伊就會遵照簡瑞祺的意思分配給他的廠商(參見卷㉛第118 頁)。

伊在有人拿錢來時,有跟李朝卿報告,要求說伊手頭比較緊,是否可以留一點讓伊零用,李朝卿說可以,但沒有說要多少金額或是多少比例,伊也沒有跟李朝卿說要保留多少,李朝卿也沒有問伊留多少,伊前後總共送了3 次,每次都留10萬元。

上次應訊時伊沒有講是因為伊當公務員這麼久,沒有跟人家開口過,這是伊人生最大的問題,所以上次訊問時才有保留,其餘都交給簡瑞祺,次數是3 次沒有錯,金額第一次應該是約230 萬元左右,第二次是350 萬元左右,第三次是170 萬元左右。

這沒有包含伊自己留的共30萬元,而是純粹送到簡瑞祺那裡的金額,因為時間太久,伊回去以後有再仔細回想裡面包括災修及小型工程,金額應該是今天說的數字較正確,交付方式及交付地點則跟上次所述一樣等語(參見卷㉛第118 頁至第119 頁)。

⒉曾仁隆另於102 年1 月17日偵訊時證稱:伊於97年擔任工務處長後,就有廠商直接到辦公室拿錢給伊,錢是用信封袋裝,當時廠商交給伊時,沒有說是什麼錢,後來伊有問廠商,廠商說是給縣府的,因為廠商認為有送錢才有工程可以做。

伊第一次收到錢,原本有跟廠商說不用,但廠商不拿回去,所以有一次伊去南投縣政府縣長室跟李朝卿報告業務時,有跟李朝卿提到說有廠商送錢到辦公室,詢問李朝卿應如何處理,李朝卿就說:交到其妻舅簡瑞祺那裡。

當時只有伊與李朝卿2 人在場。

而在伊向李朝卿報告約2 、3 天內,伊有收到錢。

該次伊係在廠商第一次交付回扣款項後,才去問李朝卿如何處理,李朝卿才指示伊要送去簡瑞祺那裡(參見卷㉛第100 頁至第101 頁)。

伊問過李朝卿後,就先把錢放在伊辦公室櫃子裡,過一段時間後,才拿去簡瑞祺那裡,這段期間就陸續有廠商送錢來。

從廠商處收到的錢,確切金額伊已經記不得,但大約有將近5 至6 百萬元左右。

錢都是累積一段時間後,伊才會一次拿到簡瑞祺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草溪路的房子給簡瑞祺本人,簡瑞祺家旁邊有一個停車場,伊車子會先停在該停車場後,再走進去問簡瑞祺在不在,如果被告簡瑞祺有在家的話,就會在該停車場旁邊交給簡瑞祺,而不是在簡瑞祺家裡面交給簡瑞祺,有時用塑膠袋裝,外面再裝一個禮盒提袋,或是直接禮盒提袋裝。

伊拿去給簡瑞祺的時間,大約都是在早上要上班之前或是很晚,所以被告簡瑞祺通常都在等語(參見卷㉛第102 頁)。

伊交給簡瑞祺的錢,伊自己都有計算,但是沒有作紀錄,前後交給簡瑞祺總共有3 次,金額大約5 、6 百萬元左右,第一次金額大約在1 百多萬元,第二次將近3 百萬元,第三次大約2 百萬元。

日期部分伊只記得有一次是在98年2 月,約農曆過年前,應該是第二次,其他時間伊忘記了等語(參見卷㉛第102 頁)。

⒊曾仁隆於102 年7 月11日本院審理時則證稱:與李朝卿共事是從91年7 月1 月到南投市公所報到現在,報到當時李朝卿是擔任南投市長,伊在95年從南投市公所再到南投縣政府,當時李朝卿是選上縣長,希望伊回來做建設局局長,後來當工務處長,土木工程的部分都是由工務處負責。

在擔任縣府工務處長的時間,10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都是用公開取得企劃書的方式發包,廠商按照縣政府的招標規定要投企畫書進來,廠商都是投企劃書到縣府做招標文件,廠商怎麼會投,伊想法是在地的工程要給在地的廠商做,會邀標,給在地的廠商投企劃書。

當時伊手上有幾個資料,第一個是採購中心會給伊1 份以前在縣府出入的廠商名單,再來是南投縣土木包工會名冊及臺灣省營造同業公會名冊,大概都會從這中間挑廠商。

在伊擔任工務處長期間,伊有權來決定比價的廠商,到98年底,伊99年才調去建設處,在伊調到建設處前半年,就沒有核定的權限。

原本是伊負責核定限制性招標廠商,在最後半年,會沒有權限來決定比價廠商是因為沒有授權,沒有授權之原因,李朝卿沒有講,後來李日興秘書來,權限就授權給李日興了。

擔任工務處長負責核定限制性工程招標廠商比價名單期間,有廠商提供廠商名單給伊,作為核定比價廠商的名單,南投縣大部分的包商都有做到,因為時間比較久,印象很模糊了,但確定「佶璟公司」有交名單給伊。

擔任工務處長期間,有廠商交付現金回扣給伊收受,大部分都是限制性招標,小型工程部分,有幾個會繳回來,最早在97 年 初就有了,伊是從97年4 月接任工務處長之後就有了。

不清楚最開始為何會有廠商交付工程回扣,當時他們拿來,放在辦公室,就講「謝謝縣政府有工作讓他們做」,伊就說「不用這樣,你把工程做好就好,你標到工程也不一定會賺錢」,伊一直想要退還給他們。

後來有些廠商會拿回去,有些廠商因為這事情不可能大聲張揚的講,根本不願意拿回去,不願意拿回去這些錢伊就放在辦公室後面櫃子裡面。

李朝卿大概傍晚才會進來,要跟李朝卿討論事情,伊與李朝卿會到外面會客室等,有一次伊跟李朝卿報告說有廠商拿錢來,要如何辦理?李朝卿就說「交給簡瑞祺」,當時李朝卿沒有說為何交給簡瑞祺,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如要業務報告,在場只有伊一個人。

伊跟李朝卿報告時,已經收取幾10萬元回扣,伊有3 次交回扣給簡瑞祺,時間應該分別是97年底左右、98年2 月份及98年10月份各1 次,金額方面沒有印象,大概是第一次90萬元、第二次350 萬元、第三次330 萬元。

沒仔細算全部交給簡瑞祺金額總共多少,拿給簡瑞祺的第一次,伊有跟簡瑞祺講這是廠商交付的錢,李朝卿要伊拿去的,第二次、第三次沒有講。

拿錢給簡瑞祺時,也沒有跟簡瑞祺解釋廠商名單或工程名稱或工程回扣比例,跟李朝卿報告時,李朝卿也沒有要求說明是那些廠商交付的回扣。

伊自己也沒有記帳或記錄,在這個過程當中,伊本來就反對去收回扣款,其實伊有跟李朝卿報告說,這些發生都是在98年前後,伊是公務員,李朝卿這麼信任伊,讓伊擔任幕僚,伊應該分析給李朝卿聽。

要選舉了,工程給在地的廠商,會有好口碑,選舉比較好選。

一個廠商要照顧多少家庭,一個家庭要照顧多少人,他還有親朋好友,到選舉時不用拜託他,也會幫忙,當時伊是反對收回扣,伊在調查站及偵訊中,每次講交給簡瑞祺的金額前後都有不一致的地方,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個時間差不多已5 年左右,尤其在金額上面,所以才會講好幾個版本,伊真的記不清楚。

但伊經手收到的工程現金回扣,伊自己有分到回扣,每次都留10萬元,前後總共分到30萬元,伊最初在調查站說伊自己沒有收到回扣款項,是因為覺得這是丟臉的事情,犯這種罪都是內心的煎熬。

知道簡瑞祺是李朝卿的小舅子,平常跟簡瑞祺並無往來,3 次交錢給簡瑞祺都是拿到簡瑞祺草溪路的家裡,大概有空整理一下,就把東西帶過去。

簡瑞祺人在的話,直接交給他,人不在的話,就離開。

假如是上班前,都是星期六早上,平常上班時間要去都是在晚上。

都是直接交給他本人,沒有其他人在場,開進去是他的住家旁邊有個泡茶桌,圍牆裡面是停車場,都到停車場裡面。

錢都是直接拿過去,不會事先聯絡,簡瑞祺不在的話,若是遇到簡瑞祺家人,就說伊有拜訪,就直接走了。

對起訴書附表一(即附件A )所列,總共有30個廠商,交付回扣方式、金額總共7,793,700 元沒有意見,是有收取,在伊擔任工務處長期間,簡瑞祺來找伊都是傍晚,有些是民眾申請案,工程事情他有介紹朋友來,希望做哪些工程,或者哪些朋友拜託他,沒有工程可以做,希望我們給他們機會標到工程,發包那1 年有卡玫基、辛樂克還有一般縣府小型工程,廠商方面,地緣關係應該都是草屯的比較多,有一次是簡瑞祺兒子的朋友說沒有工程可以做,拜託伊,那是埔里那邊的廠商等語(參見卷㊿第195 頁反面至第202 頁)。

㈢觀諸證人曾仁隆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其就如事實二所示工程之得標廠商交付決標金額一成之回扣給伊,其告知李朝卿後,經李朝卿指示將前述回扣款項交給簡瑞祺,嗣其將所收受之回扣款項分3 次拿到簡瑞祺住處交付給簡瑞祺等事實,固均證述綦詳,然其針對其於收受廠商所交付之回扣款項後,扣除其自己留用之部分(即共30萬元)外,各次交付回扣款項給簡瑞祺之時間,先於102 年1 月11日調查時證稱:伊拿現金到被告簡瑞祺家中之次數為3 次,每次金額約為100 萬元、200 萬元左右(參見卷㉛第90頁);

於同年1 月16日調查、偵查中則均證稱:印象中交給被告簡瑞祺之金額3 次分別約為:230 萬元、350 萬元及170 萬元(參見卷㉛第107 頁);

於102 年1 月17日偵訊時證稱:給被告簡瑞祺的金額大約5 、6 百萬元,第一次金額約在100 萬元、第2 次約300 萬元,第3 次則為200 萬元;

另於102 年7 月1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第一次約90萬元、第二次約350 萬元、第三次約330 萬元等語,已如前述,顯見其前後作證時,對於交付給被告簡瑞祺之現金,金額究為多少,前後供述不一,頗有扞格之處,固然其對前述前後不一之陳述,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因為供述時間距離案發時間已久,所以才講好幾個版本,真的已經記不清楚了等語,已如前述,然則,證人曾仁隆前揭證述其所交付與被告簡瑞祺之金額,均為數不少,且依據其證述內容,其交付與被告簡瑞祺之次數僅有區區3 次,衡諸一般常情,既然所交付金額不少,且交付次數屈指可數,且依據證人曾仁隆之前述證述,其雖有收受前述款項,然係因為被告李朝卿指示,不得不為,顯見其對於收受前述款項之事,應感到戒慎恐懼,且經手金額龐大,卻又是依據長官指示而為,豈有不慎之理?依據一般經驗,縱使其對於所收受款項是來自何廠商?及各次收受金額為何等情有可能因數量龐大而混淆難辨,然其對於收受廠商前述款項之後,各次交付被告簡瑞祺之金額,理應能清楚記憶,然其在前述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其究竟交付被告簡瑞祺金額為何,卻無法有一致陳述,即與常情有違,而有可疑之處。

再者,就被告李朝卿究竟為何時指示曾仁隆收取工務處發包工程之回扣款項乙節,證人曾仁隆於102 年1 月11日偵查中證稱:從97年4 月伊到工務處隔一段時間後,開始有廠商送錢的情形,伊說不用,錢叫廠商拿回去,廠商說不要,伊就去縣長室跟李朝卿討論業務時,問李朝卿說有廠商送錢來,說是要謝謝伊等的,退給他他不要,該怎麼處理?李朝卿就說交到簡瑞祺那裡,伊知道那時候錯了,那時就是收下來,依照李朝卿指示交給簡瑞祺等語(參見卷㉛第95頁至第97頁);

然曾仁隆於本院102 年7 月11日審理時,卻證稱:伊在97年4 月間擔任工務處長,剛開始縣長沒有授權給伊作指定廠商的權限,直到「卡玫基颱風」、「辛樂克颱風」風災補助中央補助款核定下來後,李朝卿找伊到縣長室,要伊指定廠商招標,並向廠商收取回扣,才授權伊到98年12月底等語(參見卷㊿第203 頁);

另於同次審理時證稱:伊跟李朝卿報告說廠商拿現金回扣來,李朝卿大概是在98年間要伊去收取回扣等語(參見卷㊿第205 頁反面);

復於同次審理時證稱:颱風發包是在97年底、98年初,伊覺得沒有錯等語(參見卷㊿第206 頁反面),然而稽諸證人即如附件A 編號23、編號24所示交付回扣款項之「鎮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羅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伊都是在工程開標後10天或半個月,由曾仁隆叫一個叫做「崇偉」(音同)的人來收取的等語(參見卷㉜第230 頁至第231 頁),而該等工程開標日期則均為97年2 月15日,此亦有「96梧提及聖帕災害復建- 水里鄉永興村坪林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等三件工程」之97年2 月21日決標公告影本及「96梧提及聖帕災後復建工程- 信義鄉明德村九層坑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等二件工程」之97年2 月21日決標公告影本及南投縣政府104 年4 月8日府工養字第1040069690號函暨所附「96梧提及聖帕災害復建- 水里鄉永興村坪林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等三件工程」、「96梧提及聖帕災後復建工程- 信義鄉明德村九層坑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等二件工程」簽呈、開標紀錄表、工程契約書等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卷㊼第133 頁至第136 頁;

本院外放卷),顯見依據廠商羅明順所述,其應係在97年2 月間交付回扣給曾仁隆,然曾仁隆對於李朝卿要求其收取回扣之時間,究為97年4 月後、98年間,亦或是97年底,則有前述供述前後不一之情形,綜合觀察前述曾仁隆之證述內容,均有矛盾之處,從而,其證述內容即難遽採。

㈣第查被告李朝卿於南投縣政府遭檢調搜索後,其被羈押前約2 、3 天晚間23時許,曾找曾仁隆前往位於南投縣○○市○○○路00號之縣長公館,拿給曾仁隆1 份通訊錄,告知曾仁隆,其(即被告李朝卿本人)若遭羈押,要求曾仁隆從該通訊錄找一些朋友幫忙,其後,在李朝卿遭羈押後,曾仁隆亦有以其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幫李朝卿聯絡過通訊錄內所載之人即立法院長王金平之堂兄王再山,王再山有接聽電話,曾仁隆即告知王再山:「檢調單位來縣府,縣長李朝卿請我打電話給你」等語,然王再山則回應:知道了等語,沒有再問什麼,嗣後簡瑞祺有請李朝卿之司機顏明義前往曾仁隆住處,取走由李朝卿交給曾仁隆之該通訊錄等情,業據證人曾仁隆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參見卷㉛第116 頁;

卷㊿第221 頁至第223 頁),又證人李朝卿之女李欣凌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李朝卿被收押後,很多同事來家裡慰問,伊聽到某位李朝卿之同事告訴伊說,李朝卿每天攜帶的那本通訊錄在曾仁隆那邊,因為伊知道那本通訊錄裡面有李朝卿一些政要朋友及一些親朋好友的電話,所以想要拿回來,有請李朝卿之司機顏明義去跟曾仁人隆拿該本通訊錄等語(參見卷第132 頁),且證人曾仁隆於本院亦證稱:系爭通訊錄為1 本小冊子,約為國民身分證的大小,內容則依照筆畫順序排列,是被告李朝卿書寫之筆跡,內容則依照筆畫順序排列人名等語(參見卷㊿第221 頁至第223 頁),嗣被告李朝卿於本院審理時提出系爭通訊錄於本院,經本院勘驗結果為:一硬紙封皮筆記本,寬9.5 公分、高14公分,後1.5 公分,淺綠色底,黃色花紋裝飾,內頁首頁有姓名檢索表,依姓名筆畫多寡排列,翻頁至圈圈四姓氏為「王」之部分,由上往下第5 位記載「王再山」,其後載有其電話號碼,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卷第151 頁正反面),又檢察官於102 年7 月11日庭呈縣長官邸出入對象資料1 份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取影像資料4 張(見卷㊿第242 頁至第246 頁),亦可證明曾仁隆於李朝卿在101 年11月30日遭羈押前之同年月28日23時41分、23時45分許及同年月29日0 時26分至0 時28分許入出縣長官邸事實,可知證人曾仁隆前揭所述在李朝卿遭羈押前2 至3 日,李朝卿有在縣長官邸交付前述通訊錄之事實,並非無稽。

然被告李朝卿於本院審理時,就共同被告簡瑞祺所涉犯行部分,以證人身分明確證述:伊確實有在搜索前後,將小冊子(即通訊錄)交給曾仁隆,因為當時碰到曾仁隆說有什麼要幫忙的,伊就跟曾仁隆說這本小冊子中,假如伊有什麼狀況,伊的朋友都在冊子裡面等語(參見卷㊿第226 頁),而李朝卿與曾仁隆為縣長、工務處長之長官與部屬之關係,曾仁隆當屬李朝卿所提攜任用,衡諸一般常情,2 人間縱無絕對之信任關係,應具有一定程度之熟悉度。

而依前所述,李朝卿確實涉有上開有罪部分如事實三至九所示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其在縣政府遭搜索後,因需友協助孔急,而將前述通訊錄先交給曾仁隆幫忙聯絡友人幫忙,亦非難以想像,若李朝卿於縣政府遭搜索後,因擔心自己貪污犯行遭發覺,而遭檢調查辦,而將內容載有其重要人脈網絡(通訊錄中甚至載有總統、副總統等政要之重要聯絡電話,業經本院勘驗無訛,如前勘驗筆錄)之通訊錄交付給曾仁隆,並深恐自己身陷其中,且並預見自己會「有什麼狀況」,而請求曾仁隆協助聯絡相關友人協助處理,自李朝卿前開反應觀之,並非絕不可能。

然此部分究僅能佐證李朝卿於案發後因恐自己本身所涉犯行遭查獲而預先所為之自保動作,然尚不能據此推認李朝卿與曾仁隆有前述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㈤證人黃榮德雖於101 年11月20日檢察官偵查中,針對檢察官所問「當初是如何決定收取回扣(指黃榮德被訴與李朝卿共同如犯罪事實五部分之犯行部分)?」之問題,亦證稱:「我是於99年8 月1 日接任工務處處長時,針對100 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要如何施作,有很多民代來關心,希望比照以往的招標模式採用公開取得服務建議書的方式來辦理評審,廠商願意提供一成的回扣,當時我不敢決定,就由我與張志誼秘書在縣長室跟李朝卿報告,李朝卿同意就比照以往的方式辦理,六成部分要交到縣長室,四成部分由張志誼秘書與業務單位分配」等語(參見卷⑨第177 頁)(證人黃榮德證述內容之證明力,詳上開犯罪事實五部分之論述),而黃榮德係自99年8 月1 日起開始擔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在其擔任工務處長前,則由曾仁隆代理工務處處長,此固亦有南投縣政府103 年2 月12日府人任字第1030018403號函暨檢送名單1 紙在卷可證(見卷第82頁至第83頁),可知工務處長黃榮德之前任工務處長即為曾仁隆。

上開證人黃榮德固然證稱「縣長同意就比照以往的方式辦理」,然所謂「比照以往方式辦理」,是否即斷然指比照以往方式「收取回扣」?或是比照以往方式「採公開取得服務建議書」方式辦理?仍屬有疑,亦不能以此推認李朝卿就此即與曾仁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㈥又依卷附前述由被告簡瑞祺之鄰居簡慶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明細資料(見卷㊴第12頁),該帳戶有於100 年6 月15日,以無摺轉存之方式,分5 次將現金899,888 元、899,301 元、899,358 元、899,110 元及899,110 元存入簡慶重前述其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所開設之帳戶內,嗣即旋遭簡慶重應簡瑞祺之要求前往提領450 萬元現金交付簡瑞祺之事實,此有證人簡慶重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參見卷㊴第63 頁 ),並有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卷㊴第12頁),而證人即被告簡瑞祺之鄰居簡慶重於偵查中,亦曾證稱:伊與簡瑞祺是鄰居關係,往來密切,伊因為於87年間經由簡瑞祺之引薦而得以進入草屯清潔隊工作,因此欠簡瑞祺人情,所以伊為了還簡瑞祺人情,有應簡瑞祺之要求前往草屯鎮農會、元大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合作金庫草屯分行開戶給簡瑞祺使用,簡瑞祺使用該等帳戶之目的伊不清楚等語(參見卷㊳第108 頁至第109 頁),而經檢察官就該等帳戶事項訊問簡瑞祺時,簡瑞祺先於102 年3 月8 日在調查局詢問時供稱:98年間李朝卿競選期間,李朝卿向其借用約900 萬元,伊有從簡慶重這3 個帳戶領出現金,作為競選經費,之後李朝卿以現金方式返還,伊即將該等現金分散存入前述3 個帳戶內等語(參見卷㊴第109 頁),並於同日在檢察官訊問時亦再度證稱:李朝卿於98年競選連任時向伊借用900 萬元,後來選舉完還給伊,伊就把錢存入前述其向鄰居簡慶重借用的帳戶內等語詳細(參見卷㊴第119 頁),可見其與李朝卿之間,確實有大額現金之往來情形。

再者,簡瑞祺就前開事實,於102 年3 月14日具狀表示並無前開900 萬元之事,實係因為遭羈押,思緒混亂,經由調查官一再追問「還有呢?」,伊一時心慌,猜想調查官係希望伊說出與李朝卿有關之事,為求停止羈押,故而隨口編撰等語,有刑事陳報狀1 紙在卷足憑(見卷㊴第210 頁),簡瑞祺嗣於同年7 月11日在本院審理時,卻翻異其詞,以證人身分證稱:沒有借900 萬元給李朝卿,之前講有借給李朝卿是因為當日高血壓,頭暈暈的,糊里糊塗等語(參見卷㊿第28頁至第230頁反面)。

然查簡瑞祺於102 年3 月8 日9 時50分開始調查時,陳稱:其血壓較高,乃要求辯護人到場並提供其平日服用之高血壓藥物後,始同意受訊,該詢問程序乃因此暫停,嗣經其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到場,並交付其平日服用之藥物後,經其於當日10時28分許確認後服用該藥物,復經調查員詢問是否可以接受詢問,然其答稱:其需要休息,要待其辯護人林松虎律師當場後才願意接受詢問等語,其後經其辯護人林松虎律師到場後,經由辯護人林松虎律師、林柏劭律師共同陪同,並經其本人於當日11時17分表示:其目前身體狀況良好,可以接受詢問等語,始開始接受詢問等節,有調查筆錄在卷可參(見卷㊴第107 頁正反面),稽諸該等筆錄內容,可見簡瑞祺於102 年3 月8 日受詢問時,身體狀況良好,其所述尚無因身體不適而影響供述內容之情形自明,且其應訊時,多次拒絕受訊,待其2 位辯護人在場陪同後,方始願意接受訊問,已如前述,顯見其並非不識利害之人,於此狀況下,且觀諸卷附前述由簡瑞祺之鄰居簡慶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明細資料(見卷㊴第12頁),該帳戶確有於100 年6 月15日,以無摺轉存之方式,分5 次將現金899,888 元、899,301 元、899,358 元、899,11 0元及899,110 元存入簡慶重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所開設之帳戶內,嗣即旋遭簡慶重應簡瑞祺之要求前往提領450 萬元現金交付簡瑞祺之事實,亦有證人簡慶重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參見卷㊴第63頁),並有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卷㊴第12頁),據此簡瑞祺確實亦在偵查中明確證稱該等存入之金額,係李朝卿返還伊之金錢,可見其於102 年3 月8 日所陳述之情,非全然無據,則其何以需要在本院審理時即翻異前詞?綜合前述,衡情若非有其事,而其當時認為業經撿警掌握相關事證,難以想像其會無端主動供稱其與李朝卿之間有900 萬元之現金往來情事。

據上,固然可認簡瑞祺使用前述人頭帳戶,係與李朝卿之間有大筆現金往來,然則,依據其他有罪部分之說明,簡瑞祺與李朝卿,在100 年6 月15日前,尚有其他共同收取回扣之犯行(如前述事實四、事實七㈠等所示部分),則此部分之現金往來,自亦有可能係簡瑞祺為隱匿其本身或其協助李朝卿隱匿前述犯罪所得之所為,或係其他資金來源,然仍不足認必係此部分犯罪事實之不法所得,自仍無法據以作為不利於簡瑞祺、李朝卿之認定依據,而認定李朝卿、簡瑞祺有此部分與曾仁隆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㈦綜合上述,證人曾仁隆之證述,既有前述有關交付回扣款項金額前後不一之供述瑕疵,已如前述,而衡以證人曾仁隆供出其共犯即李朝卿、簡瑞祺,極有可能係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規定,而誣指李朝卿、簡瑞祺,以獲取其減免其刑之優惠,若曾仁隆係為求己身獲得減免其刑之優惠因而誣陷他人,將可能導致李朝卿、簡瑞祺受有遭受誣陷之危險,依據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須有其他證據予以補強,然經本院調查結果,尚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資佐證,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為防免本件李朝卿、簡瑞祺受有前述不利益,不能以前述證人曾仁隆之證述遽認此部分之犯行。

六、綜合上述,本件前述證人之證述既有上揭瑕疵可指,則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亦難依證人等有瑕疵之供述,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從而,因公訴人所舉事證,尚不足以令本院認被告李朝卿、簡瑞祺2 人確有前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而達無合理懷疑程度之心證,揆諸首開最高法院判例說明,自應就被告此部分(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貳、被告李中誠、石璧榮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緣同案被告吳仲琪於前述有罪部分事實十一所示指示「佶璟公司」工地負責人許志輝於上開「5 公分厚路段」鋪設僅5 公分厚之瀝青混凝土,於劃設道路標線後申報竣工,並在同案被告即「景泰公司」監造人員傅家興為前述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犯行後,吳仲琪為避免驗收時遭抽驗,恐遭發現該路段之AC路面依契約約定,原必須鋪設8 公分厚,然實際僅有鋪設5 公分厚,而無法通過驗收,遂於101 年1 月13日11時許,在前往南投縣政府辦公室與被告李中誠見面時告知上情,而被告李中誠與知情之被告石璧榮(綽號小石、石頭)均明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1條之規定,驗收時需抽查驗核廠商履行契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相符,不得由廠商自行選定抽驗點,竟仍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間接圖利「佶璟公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石璧榮簽請派員驗收,並經指定李中誠前往驗收後,由被告李中誠請被告石璧榮聯絡吳仲琪選定採樣點,而被告石璧榮即於同年1 月17日18時多許,以電話聯絡吳仲琪,指示吳仲琪自行挑選驗收時之瀝青混凝土鑽心位置,吳仲琪即避開前述未依約施作路段,並提供位於「5 公分厚路段」以外之「2K+500」、「2K+540」及「2K+580」等3 個鑽心位置交由石璧榮登載於「排定工程鑽心取樣試驗日程表」,嗣於同年1 月19日上午辦理驗收時,吳仲琪並於驗收人員到達前,指示工地負責人許志輝會同「大順鑽心企業社」不知情之員工莊德村,先在上述「2K+500」、「2K+540」及「2K+580 」 等3 個地點鑽心,迨驗收人員即被告李中誠等人到達現場後,始予取樣及編列樁號,並由不知情之縣政府人員歐立正將上開未依規定採樣抽驗之瀝青混凝土位置及檢驗厚度登載於驗收紀錄上。

而因抽驗點已避開前述「5 公分厚路段」之施作不實路段,鑽心採樣結果均符合契約約定,故驗收結果為合格,使「佶璟公司」得以通過驗收,並因此間接圖利「佶璟公司」減少支出約11萬7600元之瀝青混凝土鋪設費用,因認被告李中誠、石璧榮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李中誠、石璧榮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係以:被告李中誠之供述「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由被告石璧榮選定驗收採樣點等語;

被告石璧榮供述坦承上開工程事先由吳仲琪指定驗收採樣點等語;

證人吳仲琪供述上開工程中之2K+300至2K+440處之140 公尺僅鋪設5 公分厚瀝青混凝土,驗收採樣點由其事先提供給被告石璧榮等語;

證人即共同被告傅家興供述上開工程中之2K+300至2K+440處之140 公尺僅鋪設5 公分厚瀝青混凝土等語;

證人許志輝證述上開工程中之2K+300至2K+440處之140 公尺僅鋪設5 公分厚瀝青混凝土等語;

證人即「大順鑽心企業社」員工莊德村證述上開工程於驗收當天由工頭許志輝帶其到現場依鑽心日程表記載之特定樁號、位置先進行鑽心,但未將試體取出,等驗收人員前來才將鑽好之試體取出等語;

證人即「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蔡義皇證述許志輝曾告知瀝青混凝土料不夠要其補出料,因為公司時間已排滿,其告知許志輝必須等到過年後再安排出貨,惟「佶璟公司」後來沒有再叫料,其知道該工程有部分路段厚度未達8 公分,施作不足路段之不足瀝青混凝土價格約11萬7600元等語;

吳仲琪與許志輝於101 年1 月12日16時8 分、同日16時11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許志輝告知被告吳仲琪入口300 至440之140 米道路AC料不夠,被告吳仲琪表示不然就讓它准過去,許志輝表示被告傅家興知道了,說先鋪5%,後面過完年再鋪,被告吳仲琪表示線照劃」等語;

吳仲琪與傅家興於101年1 月12日16時19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吳仲琪向傅家興表示照這樣(即與許志輝所說內容),下次要鋪再告訴你」等語;

吳仲琪與李中誠於101 年1 月13日11時15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吳仲琪約被告李中誠在辦公室見面」等語;

吳仲琪與許志輝於101 年1 月13日11時36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吳仲琪告知許志輝原則上禮拜四要驗收,李中誠要上來驗收等語,足見吳仲琪當日係去找李中誠協調驗收之事」等語;

吳仲琪與傅家興於101 年1 月13日14時39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吳仲琪告知被告傅家興已跟被告李中誠講好星期四驗收」等語;

吳仲琪與石璧榮於101 年1 月17日18時15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石璧榮請被告吳仲琪選採樣點」等語;

「佶璟公司」101 年1 月12日報請上開工程竣工函:「佶璟公司」於101 年1 月12日報請竣工等語;

上開工程簽請派人監辦驗收之簽呈內容「上開工程於101 年1 月13日由被告石璧榮簽請派人監辦驗收,由被告李中誠負責驗收」等語;

工程鑽心取樣試驗日程表內容「指定驗收日期為101 年1 月19日,由李中誠核定鑽心位置」,然實際由吳仲琪選定,避開施作不合格之路段之事實;

101 年1 月19日驗收紀錄、工程竣工驗收表內容「驗收紀錄記載驗收經過與決算、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准予驗收合格」等語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覆工程抽驗結果所示:「100 年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瀝青混凝土厚度確有不足等語,為其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四、訊據被告李中誠坦承此部分之客觀事實,然辯稱:伊認為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有些與事實不符,對於瀝青厚度不足之情形,伊並不知情等語(參見卷㊾第276 頁);

石璧榮固然坦承其有由吳仲琪選定鑽心取樣地點之事實,然堅詞否認有何前述犯行,辯稱:系爭工程要驗收時,是臨時指派驗收人員,且伊就瀝青深度不足之部分並不知情,伊並無圖利廠商之動機,實際上也沒有圖利的意義,其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被告石璧榮是短期進用人員,只是在申報竣工時協助縣政府人員而已,瀝青深度不足之部分,被告石璧榮並不知情,亦即工程有瑕疵他不知情,因此其並無圖利之犯意,當時是因為年底,同案被告李中誠要求被告石璧榮找廠商解決,所以石璧榮才打電話給廠商要找鑽心點,後來廠商有打電話回報給李中誠,被告石璧榮應僅有行政上的疏失,沒有圖利犯意等語(參見卷㊾第276 頁反面)。

五、本院查:㈠有關本件被告李中誠、石璧榮與「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佶璟公司」工程人員「許志輝」間就系爭工程之通話內容,分別為:----------------------------------------------------(第1 通)【100 年12月22日09時51分25秒】 (A:吳仲琪、B:許志輝)B:吳董,今天監造要不要過來。

A:監造不過去,你們照相就好。

B:它那個是那一間?A:景泰。

B:對,就想不起來。

A:但是高層跟點的位置弄妥當,告訴你,你22日、24日順 便一起做,相片照一照,24日1組,今天1組,我們到時 26號時,做表面嘛。

B:對。

A:26號做表面時,監造才過去就好。

B:好。

A:他26號才過去這樣子。

B:好。

A:你就叫他做2組,順便相片照一照。

B:嘿。

A:21(日)不用來,這樣你瞭解了嗎?B:瞭解。

A:全部要做5組就對了。

B:好,我知道。

----------------------------------------------------(第2 通)【100年12月22日09時53分05秒】 (A:吳仲琪、B:許志輝)A:高層,是不是要寫?B:靠么(臺語),你如果要寫高層,就要降下去。

A:不用啦,你看怎麼拍照比較漂亮就好。

B:嘿。

A:這樣好嗎?B:嘿。

A:你拍照就好,做好看就好。

B:好。

---------------------------------------------------(第3 通) 【101年01月12日16時08分43秒】 (A:吳仲琪、B:許志輝)B:你有在公司嗎?A:沒有,我現在縣政府,我在許仔公司蓋好章報完工,來 這裡喬事情。

B:這次是前面的AC料不夠。

A:那裡的前面?B:剛好入口的140米這個,5%。

A:何時要封?B:他說過完年,湊不出來。

A:140米!B:嘿。

A:阿興(指景泰顧問公司傅家興)走了嗎?B:還沒有。

A:不然減掉,不然要怎麼辦?B:我是不知道合約書數量多少?A:全部5000多平方公尺。

B:我算出來的,5%1800(平方公尺),8%是不是算2次!A:嘿。

B:對啊,不然那有5000多,8%1500,變成料載不夠。

A:這樣要怎麼辦?就封封掉,前面下面有沒有土?B:下面有土。

A:現在沒有辦法出(料)?B:嘿啊。

A:扣錢扣掉好了,也沒辦法扣了!B:過完年封,不可以嗎?A:不可以,不然就讓它准過去。

(斷訊)---------------------------------------------------(第4 通) 【101年01月12日16時11分48秒】 (A:吳仲琪、B:許志輝)A:沒有辦法出嗎?B:嘿。

A:准過就好啦,前面哪裡要告訴我。

B:前面300至440。

A:不要讓阿興知道哦!B:阿興知道了。

A:要怎麼解決?B:他是說先鋪5%,後面再封。

A:過完年再鋪?B:嘿。

A:線(指道路標線)照劃!B:嘿啊,我們照劃。

A:驗收時再說?B:嘿。

A:鋪好時再跟他講一遍。

B:好。

A:你跟阿興講,何時要鋪馬上告訴他。

B:好。

A:土的部分,我們要知道在那裡,不要讓驗收官知道就好。

B:好。

A:我以為都喬好了,跑來縣政府這邊喬一喬。

B:他講說料不夠,我怎麼知道。

A:我打算禮拜一來跑這些資料,禮拜四、禮拜五驗收掉, 先把驗收切割掉,我們就不用跟疏濬打架了,我意思就 是這樣,你跟阿興這樣講。

B:好。

----------------------------------------------------(第5 通)【101年01月12日16時19分35秒】 (A;

吳仲琪、B:傅家興)A:阿興,我們許仔有跟你講嗎?B:有,我知道。

A:就照這樣,下次要鋪的時候再告訴你,我們一樣照這樣做。

B:好啊,先處理起來。

A:我這邊都發落,所以我要來跑,排出來。

B:好,不要緊,你後來再處理。

-----------------------------------------------------(第6 通) 【101年01月13日11時12分39秒】 (A;

吳仲琪、B:傅家興)A:那一件,你今天可不可送進來,同一件?B:喂!A:昨天那件今天會不會送進來?B:小姐在處理,下午應該會送進來。

A:好,不要緊,我這裡基本上都弄好了。

B:我今天驗收,回去如果送過去,會打給你。

A:好,他要馬上簽。

B:好,瞭解。

------------------------------------------------------(第7 通) 【101年01月13日11時15分07秒】 (A:李中誠、B吳仲琪)B:中仔,你人在那裡?A:我跟處長來攔河堰,回來了。

B:有回來辦公室嗎?A:我在...B:你要進去嗎?A:嘿。

B:好,我等下在辦公室等你。

A:好。

--------------------------------------------------------(第8 通)【101年01月13日11時36分34秒】 (A:吳仲琪、B:許志輝)A:阿輝,告訴你,原則上禮拜四要驗收啦,阿中要上來驗 收 ,我在協調這個,他決算還沒送進去,還沒簽呈而已 ,我大家都講過了,時間你控制就好。

B:好。

--------------------------------------------------------(第9 通)【101年01月13日14時39分04秒】 (A:吳仲琪、B:傅家興)B:吳董,我資料送進來了喔。

A:好,訂禮拜四。

B:瞭解。

A:阿中。

B:瞭解。

A:我跟阿中講好,阿中講說禮拜四順便去走一趟。

B:好,我知道。

A:他現在馬上去跑(簽呈)。

B:我要去找誰?A:石頭沒在那裡嗎?B:有。

A:你拿給石頭就好,他就馬上簽。

B:好。

-------------------------------------------------------(第10通)【101年01月13日15時41分01秒】 (A:李中誠、B:某女)B : 科長,道路養護科有1 件C2-015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工程,說要派你驗收,他說廠商跟你講好了!A:哦,何時?B:下禮拜四。

A:好啦。

B:這樣我先蓋章了,他們要自己跑(公文)啦。

A:好啦。

----------------------------------------------------------(第11通)【101年01月17日17時48分22秒】 (A:李中誠、B:石璧榮)B:我石頭啦,我們禮拜四驗收那個,幾點要出發?A:也差不多9 點多。

B:好,剛好它們的監造是景泰(公司)。

A:喔喔,我知道。

B:要直接過去那裡就好嗎?A:好啊。

B:它算是小部分,你要先看還是怎樣?A:你..解決就好。

B:好。

----------------------------------------------------------- (第12通)【101年1月17日17時52分32秒】 (A;

吳仲琪、B:石璧榮)B:董仔,跟你請教一下。

A:你講。

B :我們神木國小至11鄰那件。

A:嘿。

B:它那個,像基礎台,鑽心有鑽到嗎?A:鑽上面。

B:剩上面而已。

A:側面也可以,側面應該有一部分可以。

B:大約在那裡,你知道嗎?A:不知道。

阿中不是叫你去?B:什麼?A:阿中不是叫你寫!B:嘿啊。

A:他不是叫你寫!B:對啊。

A:大約我也忘記了。

B:大約你也不知道!A:我們做一做就鑽一鑽。

B:不是,你那邊的基礎台,因為它那個要有一些厚度。

A:厚度、抗壓!B:嘿,抗壓,那個1組啦。

B段是做AC還是PC?A:B段,AC、PC都有,PC鑽不到啊,在下面。

B:我知道。

A:它就是鋼筋,你鑽AC就好,AC鑽5%及6%的。

B:你AC,A段是5%?A:8%。

B:B段呢?A:5%。

B:這有的要分開,不可以做在一起(指分開試驗)。

A:什麼?B:你這個要做一組壓實度。

A:嘿,我要做壓實度。

B:我怕試驗費不夠。

---------------------------------------------------------- (第13通)【101 年01月17日18時15分59秒】 (A;

吳仲琪、B:石璧榮)B:董仔,我石頭,不好意思,剛才用辦公室電話,比較不方 便講啦。

A:不要緊,你講。

B:這樣啦,AC的部分,A段跟B段,你大約整平均一點,中間 的地方。

A:好,我幫你選。

B:嘿,A段跟B段(指鑽心地點)幫我選一下,反正2組,A段 、B段都1組,都左中右這樣子。

A:我知道。

B:基礎台部分,因為我看那個圖的樣子,有的地方應該鑽不到。

A : 有的鑽的到、有的鑽不到,所以我不敢跟你確認,我沒 有注意啊。

B:所以基礎台部分,那個厚度,我不知道...A:那個平均,量OO也知道了。

B:後面比較長那一段,應該有一部分鑽的到吧!A:未必,我可以確認,應該有一段可以鑽的到。

B:不然這樣子,後面那一段,基礎台比較長的部分,你做1份抗 壓啦。

A:要鑽抗壓,穿透,要不要?B:如果有辦法,順便做。

A:好好。

B:再麻煩頂限(音譯),幫我寫一下。

A:好,基礎台也差不多90%而已。

B:哦,那個不用頂限,那個一樣寬,沒差。

A:嘿。

B:不要緊,上面也是要寫。

A:好。

B:就是穿透,幫我註明一下。

A:好。

B:因為我看試驗費,可能編不夠,我要問看看,看保留預算多少 ,直接從那裡扣掉。

A:好。

B:再麻煩你。

A:不要緊,我來處理。

B:平均幫我據一下。

A:好。

------------------------------------------------------有通訊監察譯文1 份在卷可稽(見卷①第202 頁至第206 頁反面)。

㈡證人吳仲琪則於偵查中證稱:「佶璟公司」在系爭工程的水泥混凝土是向「義玖公司」購買,瀝青混凝土則是向「新旭台實業有限公司」購買,系爭工程施工時,許志輝告訴伊瀝青混凝土不夠用,有一部分沒辦法鋪足8 公分,伊有告訴許志輝,不足部分先鋪5 公分。

伊與許志輝於101 年1 月12日16時8 分、16時11分通訊內容,是因為工程附近有疏浚工程在施作,伊趕著竣工,當天是許志輝告訴伊瀝青混凝土不夠,經計算後,有140 公尺只能鋪5 公分,伊向許志輝表示「不然就讓它准過去」,就是叫許志輝這段就鋪5 公分就好,不過要讓伊知道是在哪個路段,電話中許志輝告訴伊傅家興已經知道這件事,並表示只鋪5 公分是300 到440 公尺這段。

伊交代許志輝先鋪5 公分,鋪完一樣要畫道路線,因為這樣才能辦理驗收。

伊與傅家興於101 年1 月12日16時19分及1 月13日11時12分通話內容中,傅家興應該是知道這件事,本工程抽驗項目包括抽驗2 組路面瀝青混凝土及基礎臺的水泥混凝土厚度,抽驗地點、樁號是由主驗官李中誠在施工圖說中挑選要抽驗之地點、樁號,驗收當天石璧榮將要抽驗的樁號資料先傳真到「佶璟公司」,伊再將資料交給許志輝,由伊、許志輝與鑽心業者「大順公司」之人員到現場劃線並準備,等待縣府驗收人員及監造公司人員到場後隨即鑽心取樣。

伊確實是因為擔心路面遭附近疏浚工程破壞,因而急於在101 年l 月19日辦理驗收。

伊與許志輝於101 年1 月13日11時15分、11時36分之通訊內容中,「阿中」是指李中誠,因為當時已接近過年,且附近又有疏浚工程,所以伊與李中誠協調星期四辦理驗收。

伊與傅家興於101 年l 月13日14時39分通訊內容中,「石頭」是石璧榮,這是伊去縣府洽公,順便去找李中誠問他,星期四有沒有辦法辦理驗收,李中誠表示可以,所以伊就馬上打電話跟傅家興講星期四要辦理驗收,並表示石璧榮會盡快幫忙跑公文流程。

伊與被告石璧榮於101 年1 月17日18時15分之通訊內容中,有談及「董仔,我石頭,不好意思,剛才用辦公室電話,比較不方便講啦。

」、「這樣啦,AC的部分,A 段跟B 段,你大約整平均一點,中間的地方,A 段跟B 段幫我選一下,反正2 組,A 段、B 段都l 組,都左中右這樣子。」

,是被告石璧榮在驗收之前,在電話中向伊表示請伊幫他選定鑽心位置的樁號,伊印象中有拿著施工圖說告訴許志輝,請許志輝於驗收當天在現場直接將要鑽心取樣的位置告知「大順公司」人員,伊當時也有詢問李中誠這幾個位置是否可以,經李中誠同意後才取樣。

前述驗收當天石璧榮先有傳真鑽心取樣資料給伊,是伊承攬縣府工程的一貫作法,事實上這件工程的鑽心取樣位置是石璧榮委託伊決定的。

雖然石璧榮委託伊指定鑽心取樣地點,但伊現場選定後,還是有詢問並經主驗李中誠之同意,才在伊建議的位置鑽心取樣等語(參見卷⑤第60頁至第65頁反面);

證人吳仲琪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伊是「佶璟公司」負責人,公司於100 年間有承作「100 年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100 年1 月12日發函給監造「景泰公司」申報竣工,申報竣工時,有到縣政府找相關人員談驗收之事,伊印象中那是一個工程打算疏濬,可能會衝突,伊急著馬上要驗收,快一點做好,避免衝突。

伊跟縣府養護科承辦人聯繫,說這件報竣工,是不是能快一點驗收,要不然遇到疏濬在伊工地裡面,大卡車壓的話整個路面就會壞掉,這樣引起很大的衝突,責任很難釐清。

伊就跑到縣政府的承辦單位去問這些問題,去拜託他們快點驗收。

伊是在12日下午到養護科找承辦人歐立正,當時承辦是一位蔡小姐,問她說辦不出來,要請另一位石璧榮先生來辦理比較快,所以伊就去找石璧榮講這個原因,說要快一點,因為要疏濬的情況下怎麼樣的,伊跟他敘述這些,叫他快一點派員驗收。

當時石璧榮說:「我什麼東西都沒有,怎麼辦驗收?」進去的話知道會衝突的嚴重性之後,石璧榮就會快點簽。

資料不是由我們,是由監造公司做,所以伊就開始追監造公司,請監造快點送進去排驗收,所以伊報完工那一、兩天,就一直在找監造公司。

當時現場工地負責人許志輝跟伊說AC不夠,因為AC是從裡面往外鋪,2K+300 至2K+440 處的料不足,許志輝說兩層料會少3 公分,原本是要8 公分,有一段只能鋪5 公分。

當時伊告訴許志輝說:「讓它減價銷售,把錢扣掉結算掉,還是事後我們補做。」

現在假如無法解決,AC先鋪5 公分,之後再鋪3 公分是施工程序,那就AC先鋪5 公分再打算。

那時候是這個決議,我告訴許志輝。

到後來許志輝回來告訴伊,鋪5 公分他們沒辦法再出料,到年底為止全部滿檔,沒有辦法再出貨,所以最後決定只鋪5 公分畫線後驗收,只能鋪5 公分,指的是2K+300至2K+440處140 米。

少3 公分厚度之事,伊沒有跟被告李中誠說,不會告訴驗收官,伊告訴被告石璧榮要選那幾個點,伊知道是要避開那減少3 公分厚度的140 公尺,伊請被告李中誠告訴被告石璧榮選鑽心採樣的地點,但是是告訴他們急著要避開疏浚工程所以要趕驗收,要求被告石璧榮趕快跑驗收程序,因為原來的承辦人蔡慧真說她辦不出來,所以由被告石璧榮趕,被告石璧榮會請伊選鑽心採樣點,可能是因為被告石璧榮臨時受命趕這個案子,伊又很急,所以被告石璧榮直接要伊選採樣點,但是系爭「5 公分厚路段」沒有鋪設瀝青混凝土到8 公分厚的事情,一開始只有伊跟許志輝還有現場負責人蔡義皇這3 個人知道知道,傅家興的部分是因為他在現場,所以知道了,伊請許志輝跟傅家興談,傅家興就說必須由他的老闆許朝呈決定,伊才告訴許朝呈此事,知道的人就這幾個,其他的人都不知道。

被告石璧榮之所以幫忙跑公文,是因為伊告訴被告石璧榮這件事情很緊急,因為疏浚工程的位置就在道路護岸底下,車子如果每天跑來跑去的,路會壞掉,又是在伊工區範圍內疏浚,伊要趕在疏浚工程開工前辦理驗收等語(參見卷第392 頁至第410 頁)。

㈢證人即「佶璟公司」現場工程人員許志輝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101 年1 月12日16時8 分許,伊與吳仲琪之通話係談論有關系爭工程因工地現場尺寸比工程設計圖說還要寬廣,以致無法依契約鋪設8 公分厚度之瀝青混凝土,伊當時有向公司負責人吳仲琪報告此事,但「新旭台實業有限公司」無法在當天把瀝青混凝土補足所需厚度,且後續工作天均已排滿工作,因此由吳仲琪負責與監造之「景泰公司」連繫協調,伊僅依照吳仲琪之指示,將前述「5 公分厚路段」之路面鋪設為5 公分之厚度。

本工程為避免遭其他疏濬工程之工程車輛破壞路面AC,所以吳仲琪才會執意申報竣工。

意思為先將路面鋪設為5 公分厚度,以後若要加鋪厚度再行施作,5 公分厚度鋪完後,道路標線要先劃起來,但後來並未再次施工鋪設為8 公分厚度,僅以5 公分厚度順利通過驗收。

相關指示均由吳仲琪下達。

公司承攬施作之「100 年7 月豪雨C2-015信羲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道路工程入口處0k+300至0K+440段之140 米道路。

驗收時抽驗之6 個AC鑽心試體,沒有取樣自該道路工程入口2K+300至2K+440段之140 米道路部分。

是何人決定取樣點,伊不清楚,也不知道為什麼該6 個取樣點均能避過上偷工減料之路段。

而在伊與吳仲琪於101 年1 月13日11時15分、11時36分通訊監察譯文中,是吳仲琪要伊挪出101 年1 月19日星期四之時間,並配合李中誠辦理驗收事宜,所以吳仲琪已協調李中誠擔任本工程主驗人員,並決定101 年1 月19日辦理驗收。

伊與吳仲琪於101 年1 月18日9 時41分通訊內容中,是吳仲琪交待伊要注意隔日工程驗收要作鑽心取樣的注意事項,他有講到要取樣的位置要注意到距離要相當及平均分配的原則,但伊不清楚取樣位置,實際由南投縣政府驗收人員或吳仲琪負責決定。

伊與吳仲琪於101 年1 月19日8 時22分通訊內容中,吳仲琪叮嚀伊當天鑽心取樣應注意之事項,取樣位置已在鑽心日程表中明確指定,且已避開前述工程入口處300+440k之偷工減料道路位置,至於取樣位置決定過程,伊不清楚。

伊與吳仲琪於101 年1 月19日9 時43分及10時4 分之通訊內容,是吳仲琪交待伊當天鑽心取樣時該辦事項,因為伊已事先取得鑽心日程表之資料,知道鑽心位置,所以才會在李中誠、石璧榮等南投縣政府人員及監造人員傅家興到達前先行完成道路瀝青混凝土試體鑽心之側面切割取樣及記號樁號。

伊係依照本公司取得之鑽心日程表資料進行鑽心。

至於李中誠、石璧榮等人有無包庇本公司前述偷工減料情事,伊不清楚。

「佶璟公司」因未依契約鋪設混凝土,其所因而簡省之厚度3 公分、寬4 公尺、長140 公尺,計有16.8噸混凝土,以每噸2461元計算,共減省9 萬5093元等語(參見卷⑦第6 頁反面至第9 頁、第24頁至第41頁)。

㈣證人傅家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系爭工程在鋪設瀝青混凝土時,縣政府人員並未在場,所以應該不清楚鋪設幾公分厚。

被告石璧榮應該是不知道有一部分的工程並未達到8 公分厚等語(參見卷第410 頁至第413 頁反面);

證人歐立正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石璧榮作為一個協辦的人員,在承包商要竣工時,要先送監造,然後送回縣府,縣府收文後,一般來說協辦人員會請顧問公司把決算書跟竣工圖依照簽呈或簽辦來辦驗收,上面核定驗收後,派員派完、日期擬定後,會通知廠商還有監驗人員或會驗人員一同辦理驗收,被告石璧榮就是負責整理一些會審資料跟聯繫相關要去驗收的人員等語(參見卷第417 頁至第418 頁)。

㈤證人即共同被告李中誠則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石璧榮部分證稱:伊在101 年1 月間,在南投縣政府任職土木工程科代理科長,系爭工程因為與伊不同科,所以剛開始伊不知道這案子,後來養護科簽派驗收官伊才知道。

應該在101 年1 月13日簽派驗收,應該是當天快中午,廠商吳仲琪可能有打電話給伊,伊說:「我跟處長去攔河堰,我會進去。」

他有到辦公室找伊,那時候就是說他有一件工程很急,在信義鄉,那時候快過年,那個工程跟疏濬的工程有關係,如果可以的話,請快一點幫忙驗收。

吳仲琪都沒有講到有瀝青厚度不足之問題。

伊說: 「東西都沒看到,你說是養護科的東西,可是他們的簽呈都沒有過來,當初伊不知道他們時間要訂什麼時候。

原則上如果是派土木科的話我們會配合驗收,如果是派養護科的話,伊就沒有辦法。

因為當初養護科人手嚴重不足,剩下兩個主辦而已,技正都會簽說,指派大概都是我們土木科,土木科人比較多一點。

以信義鄉來講,如果支援派土木科,一定是承辦那個轄區承辦人去驗收,如果跟伊講說是派土木科,伊就知道是伊要去,因為伊也不好意思推給另外一個人,那時候伊是土木科代理科長,要指派何人去,如果是我們自己科裡面的話,我們還有一個小姐在排,如果別科的話,是伊自己排。

吳仲琪13日早上去找伊,他去找伊時,伊沒有跟承辦科的承辦人或是相關協辦的人員講過此事情,1 月13日11點15分7 秒,是吳仲琪打電話給伊,問你人在何處,問伊是否要進去辦公室,他要去辦公室找伊,這是要談找伊驗收的事情,大概15分鐘跟伊講完以後,11點34分54秒他打給他太太講說:「我協調好了,是星期四。」



11點36分34秒他打給許志輝,他們公司的工頭,跟他講說:「原則上星期四要驗收,是李中誠要上來驗收,我在協調這個,他決算還沒送進去,還沒簽呈而已,我大家都有講過了。」

照吳仲琪這邊講,他除了請伊去驗收外,他還知道日期,這個過程中,一定是有去找承辦科事先協調過了。

他去找承辦人協調驗收日期,他來找伊,伊有跟他講說原則上可以,他應該有跟伊確認。

這件為何要配合廠商,他們說盡早驗收,我們就安排星期四,有可能是快過年了。

吳仲琪有講說快過年了,或是有疏濬工程,可能要走那條路,如果沒有早一點驗收,可能路就會被壓壞或是如何,他有這樣跟伊講,拜託伊。

沒有講到他施工的狀況。

石璧榮有找伊,伊問他說,這個工程規模大概要做什麼東西?他有拿給伊看,裡面有兩段,有一個A 段,一個B 段。

A 段是AC瀝青混凝土,B 段它有瀝青混凝土,也有基礎臺,路的旁邊有基礎臺,裡面做護欄基礎臺,他跟伊這樣講: 「我們原則上就是A 段、B 段跟基礎臺部分都要抽。」

那時候是這樣講。

之後18日早上,我們確定就是那幾個,因為伊寫的樁號都是在爬坡段。

AC是做厚度,要做採樣點,被告石璧榮應該是在18日早上拿圖給伊看,公文跑完之後,確定伊驗收,有拿給伊看。

簽派公文,另外有一個指定鑽心採樣的日程表要給驗收官,那張表是同時跟指派驗收跑送簽核流程,被告石璧榮去找伊的時候,有時候沒有空,就稍微翻一下,因為那個工程設計圖比較複雜,所以伊就沒有馬上決定要其他點。

鑽心點後來是伊選,伊沒有跟被告石璧榮說讓廠商選,17日石璧榮有打電話給伊,當時伊是叫他找採樣的點,請石璧榮列一下樁號,就是採樣點,石璧榮只是提供伊參考,最後伊決定的時候,伊麻煩石璧榮用電腦打,後來也是他拿給伊才蓋章。

最後鑽心日程表寫要抽驗的位置是伊決定的。

「A 、B 兩段選一下兩組,A 、B 兩段各一組,都左、中、右。」

,這是我們的程序,鑽孔是要鑽左、中、右。

伊跟石璧榮講:「你解決就好。」

, 是請石璧榮把樁號告訴伊,作為參考,伊沒有請石璧榮去問廠商。

一般AC路面在鋪設的時候,很多廠商在爬坡段容易厚度不足,鋪到後來厚度都會不足,我們抽的好幾個點,都剛好在爬坡段。

依照南投縣政府容許標準,我們的規定是1 公里採1 組。

如果伊故意去包庇廠商的話,以這件工程來講,我抽1 組就可以,以這個工程長度才6 百多,所以伊沒有意圖,說要去包庇廠商。

在18日決定鑽心位置後,一般我們會傳真給廠商,他們要去聯絡鑽心公司。

據我了解這件工程在19日早上,由我們承辦單位傳真給廠商。

在101 年1 月17日吳仲琪跟石璧榮通話內容18時15分59秒,石璧榮講:「AC的部分,A 段、B 段你大約整平均一點,中間的地方。」

,吳仲琪說:「好,我幫你選。」

,石璧榮說:「嘿,A 、B 段幫我選一下,反正是兩組A 段、B 段都一組,都左、中、右都這樣子。」

根據伊經驗,一般選鑽心的位置,石璧榮是不應該讓廠商去選,但是他講說左、中、右是正確的,本來鑽心的程序就是左、中、右這樣鑽。

從頭到尾伊都不知道鋪設瀝青不足3 公分的事情,那天被調查站詢問後,伊在通聯看到吳仲琪跟廠商在講那件東西,後來回去查幾條道路,這件工程是伊驗收的,伊才知道有這件事情。

這些採樣點,一開始是石璧榮建議的,2 人討論過後,伊決定這樣就是這樣。

伊不知道為何石璧榮要叫吳仲琪幫忙選鑽心點。

「工程採樣鑽心日程表」是伊跟石璧榮談妥之後,由石璧榮用電腦打出來的等語(參見卷第354 頁至第375 頁)。

證人李中誠此部分除「鑽心地點係由伊與被告石璧榮討論後,由其決定,非經廠商選定」之說法外,均與前述證人所述互核相符,堪以採信,然有關其所證述鑽心地點並非由廠商決定乙節,因與前述證人吳仲琪、石璧榮之證述內容有所齟齬,且與前述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內容並不相符,自難遽採。

㈥證人即共同被告石璧榮亦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李中誠部分作證稱:廠商吳仲琪係於101 年1 月12日告訴伊要報竣工,請伊上簽呈指派驗收人員,說希望那個星期儘快辦理驗收,「佶璟公司」承包這個「100 年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是透過監造「景泰公司」送到我們的收發文,再送到我們這邊簽。

伊是在101年1 月13日那天早上才將資料齊全。

吳仲琪的目的是盡快排驗收,當時吳仲琪並沒有提起儘快驗收之理由,伊有跟他講,若他的資料完整的話,因為結算書、竣工圖、竣工報告書,測設監造他們資料報進來之後,我們就會去排驗收。

一般排驗收是在一個月內,吳仲琪是要求伊,希望這星期內可否驗收,當時伊不知道原因,伊有跟他說簽呈的流程不可能那麼快,伊是答應吳仲琪東西完整,資料進來伊就會簽,伊是13日當天簽,當時我們技正指派由土木科協助驗收,伊就把簽呈拿去土木科。

當時有確認是由被告李中誠擔任驗收人員,指派李中誠當驗收官之後,被告李中誠事先選定要採樣鑽心的點,要驗收前幾天,被告李中誠告訴伊:「要做什麼試驗?」伊跟他講:「AC要做厚度,基礎臺要做抗壓。」

被告李中誠跟伊講說:「哦!那你先幫我看要做哪裡。」

好像過了沒多久,被告李中誠告訴伊說:「你跟包商講說,他們自己去用用就好了。」



他意思可能是請廠商先去看一下,請廠商自己選鑽心位置,大約是15、16日。

剛開始伊還沒聯絡廠商,17日當天廠商有打電話給伊,問鑽心採樣位置,他就跟伊講一講,伊當時沒有答應,沒有告訴他,事後伊有打電話給驗收官: 「我那個圖先給你看一下。」

他就叫伊日期選一選就好了。

因為我們是承辦單位,不可以當主驗角色,所以伊也沒去做這個動作,就依照之前被告李中誠跟伊講的,打電話給廠商,跟廠商說,不好意思,鑽心採樣部分麻煩他們自己選一下,請他再提供位置給伊,事後廠商並沒有把樁號位置提供給伊,是由驗收官跟伊講。

伊在101 年1 月17日下午19點48分的通訊監察譯文中,伊打給被告李中誠,伊說:「我石頭啦!星期四要驗收那個。」

、「它算是小部份,你要先看還是怎樣。」

,李中誠說:「你解決就好。」

,伊所謂「它算是小部份」,意思是他要選基礎台探鑽的位置,側面他要鑽心。

AC的部分是驗收官要去選的,15日被告李中誠是跟伊說請廠商自行決定鑽心位置。

伊17日打電話給被告李中誠講的小部分,指的是基礎台,當時AC部分,伊是請李中誠卻決定,伊有跟李中誠說:「你要不要再先看一下圖?」,被告李中誠就說由伊決定就好,吳仲琪問伊說:「阿中不是叫你去,阿中不是叫你寫? 」這指的本來李中誠叫伊幫他找鑽心位置。

伊不知道為何李中誠叫伊寫,伊當時指示協助而已,李中誠叫伊去決定鑽心位置,伊當時真的沒有想這麼多。

伊跟吳仲琪的通話內容講到:「AC的部分,A 段跟B段,你整平均一點,中間的地方。」

,吳仲琪說:「我幫你選。」

,伊說:「A 段跟B 段幫我選一下,反正兩組A 段跟B 段都一組,都左、中、右這這樣子。」

,當時伊請吳仲琪幫伊,這是我們要鑽心的位置,是在他工區的中間部分,但是確實的樁號伊並不曉得,所以請伊幫我選鑽心的樁號位置。

這個是本來李中誠叫伊選,李中誠第一次跟伊講,是叫包商去用一用。

第二次伊再詢問,他是講說:「叫人寫一寫。

」,伊也不曉得為何要叫廠商自己用一用,最後伊是打電話給廠商,叫廠商幫忙。

因為當時業務繁忙,剛好在辦保留期間,工作比較多,伊也沒有時間去看那些東西,所以那時候他說,讓廠商幫我選位置。

伊從來沒有遇過主驗官要伊去幫他選鑽心位置。

被告李中誠是於15或16日在我們的辦公室裡交代,我們辦公室連在一起。

伊在17號打電話給吳仲琪之後,請他選採樣點,後來吳仲琪沒有提供正確的採樣位置給伊,是李中誠請伊登錄上去,李中誠是在18號當天在辦公室跟伊講的。

「工程鑽心採樣試驗日程表」上面有寫AC路面要厚度檢驗,這個內容是伊在18號那天用電腦打的。

是先送簽呈,簽完以後,才打這一份,鑽心點是李中誠事後才告訴伊的,請伊打上去,再給李中誠核章。

伊在當天把日程表傳真給廠商吳仲琪他們,請他們帶鑽心公司先去做鑽洞,因為有些驗收官會先要求請廠商先去鑽,之後他們到現場再去取樣。

又改稱:伊並不清楚採樣的點是否廠商提供給李中誠,還是提供其他人,但是廠商並沒有把採樣點提供給伊,伊鑽心日程表所登錄的鑽心位置,是李中誠告知伊,請伊馬上打上去的等語(參見卷第338 頁至第353 頁)。

㈦自上開證人吳仲琪、許志輝、傅家興之證述內容可知,吳仲琪自許志輝處得知系爭工程A 段中之2k+300至2k+440路段因瀝青混凝土之量不足以鋪設8 公分厚度之路面,僅得以鋪設為5 公分厚度,為求及時驗收完成,乃欲直接以鋪設5 公分厚度之方式驗收蒙混過關,因而指示許志輝在該路段直接鋪設5 公分厚之瀝青混凝土。

吳仲琪並於同年1 月13日11時15分及36分間某時,在撥打完前述第7 通電話與被告李中誠聯繫在李中誠辦公室見面後,即前往李中誠辦公室等李中誠,與李中誠討論,決定儘早驗收,並由吳仲琪指定鑽心取樣地點。

李中誠與吳仲琪討論後、於101 年1 月17日前之某時,將上情告知石璧榮,並於101 年1 月17日17時48分22秒許與石璧榮通話時(即上開第11通通話內容),告訴石璧榮:「你解決就好」,而將選取鑽心採樣地點交由石璧榮處理。

吳仲琪即於101 年1 月17日17時52分32秒、同日18時15分59秒在與石璧榮通話時(即上開第13通通話內容),對石璧榮說「我幫你選」(見卷①第146 頁通訊監察譯文),而石璧榮也當場應允,並告知吳仲琪「嘿,A 段跟B 段幫我選一下,反正2 組,A 段、B 段都1 組,都左中右這樣子」等語(見同上卷頁),嗣並依據吳仲琪所選定之鑽心取樣地點,在「排定工程鑽心取樣測試日程表」上記載該等鑽心取樣地點。

其後在驗收當日,身為該驗收程序之主驗官之李中誠亦即照前開吳仲琪所選定之地點而為鑽心取樣,致使該次鑽心取樣之結果,未能發現系爭工程在前述「5 公分厚路段」未能依據工程契約鋪設8 公分厚瀝青混凝土,而僅鋪設5 公分厚之瀝青混凝土,因而使該次驗收順利通過等情,除有前開證人證述明確,並核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內容相符,已如前述,並有「鑽心取樣試驗日程表」上所示「鑽心位置請驗收人員指定」、「鑽心位置AC路面:2K+500、2K+540、2K+580厚度檢驗一組、技士李中誠」等語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南投縣政府工程編號000-00-00-JR-010A 工程決算書所附南投縣政府結算證明書、工程竣工驗收表、工務處道路養護科101 年1 月13日簽呈、工程鑽心取樣試驗日報表各1 紙核閱屬實(見外放卷南投縣政府工程編號000-00-00-JR-010A 工程決算書卷宗)。

據此,李中誠、石璧榮於系爭工程驗收時,任由承包商吳仲琪自行選定鑽心測試地點,而由石璧榮將吳仲琪所選定之地點填入工程鑽心取樣試驗日報表中,並由李中誠以主驗官身分選定該等地點作為鑽心採樣地點,而為驗收,其後吳仲琪因順利通過驗收,因而未再予鋪設不足契約約定之3 公分厚度,從而獲取前述利益等節,應堪先予認定。

就此,證人李中誠固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並未要求石璧榮讓廠商吳仲琪選取鑽心點,不知道為何石璧榮要讓吳仲琪選鑽心點,這些鑽心點是石璧榮向他建議的,伊跟石璧榮討論後,由伊決定,再由石璧榮用電腦打出來的等語,而證人石璧榮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李中誠第一次跟伊講,是叫包商用一用,第二次伊再向李中誠詢問,李中誠講說:叫人寫一寫,最後伊就打電話叫廠商吳仲琪幫忙選等語,證人李中誠、石璧榮間就此部分之證述內容顯有齟齬之處。

然則證人石璧榮與證人吳仲琪前述證述內容互核一致,較屬可採,且細繹前述第12通通訊監察譯文,可知在石璧榮於101 年1 月17日17時52分32秒與吳仲琪通話時,石璧榮問吳仲琪「大約在哪裡你知道嗎?」,吳仲琪則回答「不知道,阿中不是叫你去?」,石璧榮再問「什麼?」,吳仲琪則回答「阿中不是叫你寫!」,而石璧榮也回覆「嘿啊」等語,其後石璧榮則將電話拿至辦公室外,直接跟吳仲琪講「這樣啦!AC的部分,A 段跟B 段,你大約整平均一點,中間的地方」,吳仲琪旋即回答「好,我幫你選」等語(見上開通訊監察譯文第13通),連結上開2 通通訊監察譯文,可見吳仲琪在與石璧榮為前述通話前,即已知悉李中誠要叫石璧榮寫鑽心點位置,而且石璧榮因擔心在辦公室談論選鑽心點之事將招致非議,遂隨即到辦公室外與吳仲琪談論,而隨即與吳仲琪談好由吳仲琪幫忙選鑽心點等情,從而證人石璧榮之前揭證述內容與該等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情況較合致,益徵證人李中誠之證述內容較不可採,自應認吳仲琪在驗收前確實有與李中誠談好由其選擇鑽心點,其後因李中誠交辦給石璧榮,再由石璧榮與吳仲琪聯繫,確認由吳仲琪選擇鑽心點,此部分之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㈧而李中誠、石璧榮由廠商吳仲琪自行選定鑽心取樣地點之行為,係於前開驗收程序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政府採購法第7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等情,固堪認定。

然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係以公務員具有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意思為構成要件;

此項犯意既屬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應依證據認定之,不得僅以公務員處理事務行為之失當,致客觀上發生其他私人獲有不法利益之結果,遽推定該公務員有圖利其他私人之犯意(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84號判決參照)。

據此,被告李中誠、石璧榮固然有前述違反政府採購法之違法失職行為,而廠商吳仲琪固亦因前述行為,順利通過驗收,因而有前述獲利,然仍應詳查李中誠、石璧榮有無圖利之犯意,始得認定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經查本件依據上開證人吳仲琪、許志輝;

證人即共同被告石璧榮、李中誠之證述,固堪認定李中誠、石璧榮確有前述由廠商吳仲琪指定鑽心採樣地點之情事,如前所述,然而依據前開證人證述,尚無法認定李中誠、石璧榮知悉系爭工程有瀝青混凝土不足之情事,且依據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吳仲琪雖確有與許志輝談及瀝青不足之情事,然自始未見李中誠、石璧榮有何知悉前述瀝青不足之事,況查吳仲琪確實有在前開第4 通通話內容中,告訴許志輝「不要讓驗收官知道就好」等語,亦堪佐認吳仲琪實不欲李中誠、石璧榮知悉瀝青不足之事,參以觀諸石璧榮前揭與吳仲琪之對話內容,其固然有於第13通通話時,刻意將行動電話拿到辦公室外與吳仲琪通話,顯有可疑,惟細繹其該通話內容,其目的係要讓吳仲琪自己選定鑽心取樣點,此部分之行為本屬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雖有其失職之處,然如前開證人吳仲琪所證,其係告知李中誠該工程為趕在疏浚工程動工前驗收,故緊急找李中誠、石璧榮幫忙趕驗收程序,已如前述,石璧榮因而圖方便而由吳仲琪自行選擇鑽心地點,而因其自知其有行政程序上失職之處,因而將電話拿至辦公室外講,亦合於情理,不得以其行徑,據以推認其必然知悉該工程有瀝青混凝土不足之事實。

況參諸石璧榮該第13通通話內容中,均未提及何避免「5 公分厚路段」之方法,而衡諸一般經驗法則,當時石璧榮既然已將電話持至辦公室外與吳仲琪談話,其若知悉該路段有瀝青不足之情事,就此重要事項,其大可與吳仲琪直接在通話中講清楚,就鑽心點之選擇直接談論,何以均未提及隻字片語?亦可見石璧榮應不知有瀝青不足之事。

固然在石璧榮與吳仲琪前述第13通通話內容中,石璧榮有提及「你AC,A 段是5%?」,吳仲琪回答「8%」,石璧榮再問「B 段呢?」,吳仲琪則再回答「5%」等語,而其中涉及8%、5%之部分,證人即「大順鑽心公司」技術人員莊德村於偵查中業有證稱:吳仲琪與許志輝所談及「AC厚度鑽5%或8%是指瀝青混凝土厚度為5 公分或8 公分,他們可能是聽錯成8 『percent 』、5 『percent 』」等語(參見卷⑦第171 頁至第172 頁),據此,則顯見石璧榮與吳仲琪在通話中業已談及瀝青厚度之問題,然經本院調閱南投縣政府工程契約書(工程編號:000-00-00-JR-010A 、工程名稱:100-7 豪雨C2 -015 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所附A 段平面圖及B 段平面圖㈠(見本院外放卷第423 頁、第428 頁),可見系爭工程分成2 部分,即為A 段及B 段,A 段為2K+300至2K+625(共325 公尺)路段,為鋪設『8 公分』厚瀝青混凝土路面;

B 段則為2K+980至3K +70(共170 公尺)路段,為鋪設『5 公分』厚路面,有前開平面圖在卷可稽,則石璧榮與吳仲琪於前述第12通通話內容中,所談論到之「A 段8%」、「B 段5%」等語,衡情即應係指系爭工程A 段路面需8 公分厚,B 段路面需5公分厚而言,從而石璧榮緊接著講到「這有的要分開,不可以做在一起」等語,即應係針對「A 段」、「B 段」路面而言,自非係在談論關於系爭屬於A 路段中的「5 公分厚路段」,原應鋪設8 公分,實僅鋪設5 公分之事。

從而,石璧榮所辯其與吳仲琪談論時,不知悉有前述瀝青不足之情事等語,即非不能採信,是實難僅因李中誠、石璧榮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讓廠商吳仲琪自行選則鑽心取樣點乙節,即率認被告李中誠、石璧榮均知悉前述瀝青不足之情事。

綜此,尚無足證明李中誠、石璧榮對於前述瀝青不足之事有所知悉,從而吳仲琪應係利用其與被告李中誠、石璧榮之關係,要求儘早驗收,然針對瀝青不足之事,顯然吳仲琪對於李中誠、石璧榮亦有所隱瞞,堪認李中誠、石璧榮所辯其等配合廠商吳仲琪儘早辦理驗收,但不知悉有瀝青不足之情事等語,尚非全然不可採信,而既然其等對於前述瀝青不足之情事並不知悉,依據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難遽認被告李中誠、石璧榮有何圖利之犯意,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貪污罪責相繩。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事證,均不足以證實被告李中誠、石璧榮均確有前述圖利之犯意,自難據以認定上開被告2 人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揆諸首開說明,自俱應為無罪之諭知。

己、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

㈡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7條。

㈢證人保護法第14條。

㈣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6項、第92條。

㈤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65條、第16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219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62條前段、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7條第2項。

㈥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

㈦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劉仁慈、黃冠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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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
(湮滅刑事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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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被告李朝卿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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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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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三    │98莫拉克C2-1│李朝卿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            │56信義鄉神木│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所得│
│    │            │村聯外道路災│財物新臺幣玖佰肆拾陸萬元追繳沒收,如全│
│    │            │修復建工程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  │事實欄四    │98莫拉克C2-1│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58信義鄉東埔│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            │村六鄰聯絡道│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捌佰│
│    │            │路災修復建工│元與簡瑞祺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    │            │程          │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3  │事實欄五㈠  │99凡那比C1-0│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11水里鄉投58│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    │            │線2K+500(文│,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
│    │            │麓橋)道路災│捌元沒收,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
│    │            │修復建工程監│伍佰貳拾陸元與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連│
│    │            │造測設工作  │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    │            │            │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4  │事實欄五㈠  │100-7 月豪雨│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C2-015信義鄉│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神木村神木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貳拾貳│
│    │            │小至11鄰道路│元沒收。                              │
│    │            │災修復建工程│                                      │
│    │            │測設監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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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事實欄五㈠  │101 養護計畫│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 鹿谷鄉投56│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線0K-2K 及投│,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陸仟元沒收。  │
│    │            │99線等處道路│                                      │
│    │            │改善工程測設│                                      │
│    │            │監造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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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事實欄五㈡  │100 中寮鄉投│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26及投26-1線│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道路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  │
│    │            │委託測設及監│                                      │
│    │            │造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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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事實欄五㈢(│99信義鄉阿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不動3K支線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1)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與黃榮│
│    │            │            │德、張志誼、李中誠、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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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事實欄五㈢(│集集鎮廣明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湖桶農路支線│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2)         │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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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事實欄五㈢(│100 信義鄉東│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埔村東埔一鄰│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3)         │至五鄰道路改│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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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事實欄五㈢(│集集鎮富山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富山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4)         │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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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事實欄五㈢(│100 莫拉克  │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H3-003鹿谷鄉│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5 )        │竹豐村箸寮農│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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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事實欄五㈢(│100-7 月豪雨│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C2-022信義鄉│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6 )        │明德村13鄰人│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元沒收。  │
│    │            │誠聯外道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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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神木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七鄰道路駁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7)         │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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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明德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自誠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8)         │支線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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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望美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8 鄰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9)         │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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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上│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安村10鄰福田│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10 )       │路改善案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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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新│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興村第八鄰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11 )       │路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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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永│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興村7 鄰永隆│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12 )       │道路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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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玉│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玉興產業│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13 )       │道路2k支線改│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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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玉│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過坑段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14 )       │路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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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興│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隆村投61線之│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15 )       │1 支線道路改│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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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城│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中村市場街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16)        │賜宮前排水溝│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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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社子段│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農路改善工程│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17)        │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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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玉峰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永樂巷道路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18)        │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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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事實欄五㈢(│100 埔里鎮水│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頭里水頭路35│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19)        │-3號側邊巷道│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            │即南村里中山│                                      │
│    │            │路4 段219 巷│                                      │
│    │            │道路面改善工│                                      │
│    │            │程、100 埔里│                                      │
│    │            │鎮房里里天后│                                      │
│    │            │宮前擋土牆改│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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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事實欄五㈢(│100 埔里鎮枇│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杷里中心路14│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20)        │-5號前道路改│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柒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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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廣興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二突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21)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與黃榮德、│
│    │            │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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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事實欄五㈢(│100 名間鄉三│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崙村茶香碉堡│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22)        │三號公園道路│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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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事實欄五㈢(│100 草屯鎮投│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7 線0K+950-1│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23)        │K+000 (日新│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沒收。      │
│    │            │街31號至45號│                                      │
│    │            │)排水溝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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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事實欄五㈢(│101 草屯鎮坪│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頂里南坪路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24)        │路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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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事實欄五㈢(│草屯鎮雙冬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新興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25)        │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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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事實欄五㈢(│100 魚池鄉十│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一股溪埔尾段│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26)        │下游護岸基礎│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肆仟元沒收。      │
│    │            │補強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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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仁和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15鄰農路改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27)        │工程、名間鄉│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    │            │東勢巷橋頭野│                                      │
│    │            │溪工程等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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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龜│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坑排水幹線-2│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28)        │清淤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叁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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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事實欄五㈢(│99凡那比H3-0│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06中寮鄉永福│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29)        │村六股隘寮災│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與黃榮德、│
│    │            │修復建工程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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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事實欄五㈢(│100 莫拉克H3│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002南投市內│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30)        │轆段茄苳農路│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元沒收。  │
│    │            │災修復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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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水│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長流大茅坪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31)        │路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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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大│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石村中小排水│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32)        │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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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事實欄五㈢(│100 鄉道養護│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計畫- 南投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33)        │投22線0K-5K+│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沒收。      │
│    │            │000 道路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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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事實欄五㈢(│100 名間鄉投│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25線8k+200- │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34)        │8K+700道路排│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水溝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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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名間鄉投36線│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35)        │排水溝改善工│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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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大│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鞍里投49線24│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36)        │.5公里支線0.│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佰元沒收。      │
│    │            │6 公里處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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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田子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田東路王爺廟│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37)        │前旁欄杆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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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事實欄五㈢(│101 中寮鄉永│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福村後寮段85│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38)        │6-15、856-28│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      │
│    │            │、856-31地號│                                      │
│    │            │前道路工程、│                                      │
│    │            │100 中寮鄉廣│                                      │
│    │            │興村投27支線│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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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新光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3 鄰巷道改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39)        │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沒收。      │
├──┼──────┼──────┼───────────────────┤
│ 46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國姓鄉投97 │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40)        │線3K-4K 道路│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            │養護工程    │                                      │
├──┼──────┼──────┼───────────────────┤
│ 47 │事實欄五㈢(│101 埔里鎮枇│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杷里東興二街│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41)        │(保成宮)側│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      │
│    │            │排水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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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中│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崎里民生巷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42)        │路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沒收。  │
├──┼──────┼──────┼───────────────────┤
│ 49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大鞍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民眾坪道路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43)        │建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元沒收。  │
├──┼──────┼──────┼───────────────────┤
│ 50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鯉南路│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21巷道改善工│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44)        │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  │
├──┼──────┼──────┼───────────────────┤
│ 51 │事實欄五㈢(│99埔里陳綢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年家園前排水│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45)        │溝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柒仟元與黃榮德、│
│    │            │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52 │事實欄五㈢(│99國姓鄉大旗│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村長旗農路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46)        │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元與黃榮│
│    │            │            │德、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53 │事實欄五㈢(│南投市軍功寮│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段724 地號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47)        │崁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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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鄉北│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港村第12鄰長│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48)        │北路支線道路│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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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事實欄五㈢(│100 草屯鎮坪│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頂里南坪路64│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49)        │號前道路改善│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沒收。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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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事實欄五㈢(│100 魚池鄉五│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城村第一鄰農│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50)        │路路面改善工│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捌仟元與黃榮德、│
│    │            │程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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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事實欄五㈢(│100 水里鄉玉│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永樂巷筍│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51)        │寮路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元與黃榮德、│
│    │            │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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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永豐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巷)支線排│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52)        │水溝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元與黃榮│
│    │            │            │德、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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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事實欄五㈢(│99凡那比H3-0│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05中寮鄉永平│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53)        │村愛興二路災│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元與黃榮德、│
│    │            │修復建工程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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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事實欄五㈢(│101 魚池鄉共│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和村路基掏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54)        │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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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雙龍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後山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55)        │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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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牛轀轆│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段道路改善工│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56)        │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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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南│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湖段排水溝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57)        │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捌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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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愛國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猴儲坎道路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58)        │坎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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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事實欄五㈢(│101 南投市千│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即附件B 編號│秋里護岸工程│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59)        │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壹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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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事實欄五㈢(│101 南投市福│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助段317 地號│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60)        │駁坎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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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龜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排水幹線-2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61)        │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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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鄉大│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旗村下石門排│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62)        │水幹線改善工│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與黃榮德、張志│
│    │            │程          │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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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事實欄五㈢(│100 年7 月豪│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雨C1-002中寮│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63)        │鄉投17線18K+│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    │            │500 道路災修│                                      │
│    │            │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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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崁腳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內道路及駁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64)        │改善工程、名│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            │間鄉三崙村14│                                      │
│    │            │公墓及目崙巷│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等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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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事實欄五㈢(│100 信義鄉明│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德村信維巷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65)        │道路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與黃榮德、│
│    │            │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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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事實欄五㈢(│101 信義鄉雙│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龍村瀑布道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66)        │路基掏空改善│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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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新│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城村福德路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67)        │欄杆修護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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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事實欄五㈢(│100 中寮鄉清│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水村5 號道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68)        │紅菜坪附近路│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與黃榮德、│
│    │            │段坍塌陷改善│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
│    │            │工程、100 中│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
│    │            │寮鄉清水村四│抵償之。                              │
│    │            │號路暨五號路│                                      │
│    │            │聯絡道路改善│                                      │
│    │            │工程及100 中│                                      │
│    │            │寮鄉廣興村11│                                      │
│    │            │鄰後寮段桃仔│                                      │
│    │            │崙聯外道路改│                                      │
│    │            │善工程等3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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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鹿谷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新和路排水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69)        │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佰元與黃榮德、│
│    │            │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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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埔中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過坑巷農路新│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70)        │設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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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事實欄五㈢(│99草屯鎮平林│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  │里13鄰福德祠│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號71)      │前道路擋土牆│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元與黃榮│
│    │            │改善工程    │德、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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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事實欄五㈢(│南投市三興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嶺興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72)        │路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與黃榮德、│
│    │            │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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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事實欄五㈢(│101 年度市區│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道路養護計畫│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73)        │- 南投市漳興│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元沒收。  │
│    │            │里480 巷旁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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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事實欄五㈢(│100-7 月豪雨│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H3-014竹山鎮│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74)        │大鞍里烏土農│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沒收。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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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事實欄五㈢(│100 南投縣政│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府道路緊急搶│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75)        │通(險)安全│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沒收。      │
│    │            │器材置存場遷│                                      │
│    │            │移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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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中│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山里仙公巷柏│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76)        │油路面改善工│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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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下│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坪里(路)38│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77)        │號旁巷道改善│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
│    │            │工程、101 竹│                                      │
│    │            │山鎮下坪里4 │                                      │
│    │            │鄰農路改善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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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竹林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浸茶支線道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78)        │駁崁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伍仟元與黃榮德、│
│    │            │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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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延│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平里藤湖小段│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79)        │337 地號水泥│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下坪│                                      │
│    │            │里下坪路13-1│                                      │
│    │            │6 號農路改善│                                      │
│    │            │工程、竹山鎮│                                      │
│    │            │大鞍里下鹿寮│                                      │
│    │            │農路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大鞍│                                      │
│    │            │里嶺頂段229 │                                      │
│    │            │地號旁農路改│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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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桶│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頭里158 甲線│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80)        │49K 之農路改│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叁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竹山│                                      │
│    │            │鎮桶頭里桶頭│                                      │
│    │            │段布袋堀農路│                                      │
│    │            │支線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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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 水里鄉投61│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81)        │線OK+900-8K+│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            │00、投61-1及│                                      │
│    │            │投27線等處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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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事實欄五㈢(│101 投69-1線│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2K+000道路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82)        │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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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投│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49線17.8k~19│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83)        │k 路面改善工│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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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事實欄五㈣  │100-7 月豪雨│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C2-015信義鄉│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扣│
│    │            │神木村神木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沒收。  │
│    │            │小至11鄰聯絡│                                      │
│    │            │道路災修復建│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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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事實欄六    │100 年7 月豪│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雨C1-015仁愛│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            │投83線14K+30│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與陳國進│
│    │            │0 道路災修復│、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建工程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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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事實欄七㈠  │埔里虎頭山遊│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憩區景觀改善│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工程(100060│,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與簡瑞祺、│
│    │            │406)委託設 │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計監造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東埔溫泉景觀│                                      │
│    │            │改善工程(10│                                      │
│    │            │0000000)委 │                                      │
│    │            │託設計監造  │                                      │
├──┼──────┼──────┼───────────────────┤
│ 93 │事實欄七㈡  │南投山林- 茶│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竹手作體驗之│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旅- 竹山遊憩│,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與簡瑞祺、│
│    │            │帶公共設施改│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善工程(1000│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60410 )委託│                                      │
│    │            │設計監造服務│                                      │
│    │            ├──────┤                                      │
│    │            │南投山林遊憩│                                      │
│    │            │系統環境改善│                                      │
│    │            │工程- 鹿谷遊│                                      │
│    │            │憩帶公共設施│                                      │
│    │            │改善工程(  │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造│                                      │
│    │            ├──────┤                                      │
│    │            │埔里山城周邊│                                      │
│    │            │環境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94 │事實欄七㈢  │邵族文化傳承│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及發展實施計│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劃- 漁撈文化│,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與簡瑞祺、│
│    │            │體驗區委託技│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術服務採購案│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埔里遊憩設施│                                      │
│    │            │景觀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                                      │
│    │            │仁愛地區遊客│                                      │
│    │            │服務設施改善│                                      │
│    │            │工程委託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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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事實欄七㈣  │埔里山城虎頭│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山設施整備工│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程(0000000 │,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與簡瑞祺、│
│    │            │06)委託設計│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勞務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96 │事實欄七㈤  │信義鄉坪瀨溪│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景觀改善工程│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000000000 │,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與簡瑞祺、│
│    │            │)委託設計監│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造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虎山景點公共│                                      │
│    │            │設施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工測設監造│                                      │
│    │            │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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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事實欄七㈥  │國姓鄉猴洞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遊憩區公共設│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施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規劃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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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事實欄七㈦  │東埔溫泉區遊│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憩設施景觀改│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善工程(1010│,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與簡瑞祺、│
│    │            │60403)委託 │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設計監造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99 │事實欄七㈧  │信義鄉賞櫻區│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周邊地區設施│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整備工程(10│,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未扣案│
│    │            │0000000)委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與簡瑞祺、張志誼及│
│    │            │託設計勞務  │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00│事實欄七㈨  │清境地區景觀│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改善工程(10│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0000000)委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
│    │            │託設計監造服│                                      │
│    │            │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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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事實欄八    │集集鎮集集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環山路支線野│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號84)      │溪災修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與簡瑞祺、張志│
│    │            │            │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02│事實欄八(即│集集鎮田寮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 編號85│麻竹坑野溪災│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          │修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元與簡瑞│
│    │            │            │祺、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03│事實欄八(即│信義鄉人和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 編號86│人和段840 地│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          │號檔土牆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捌仟元與簡瑞祺、│
│    │            │            │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04│事實欄八(即│水里鄉新興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 編號87│土地公廟旁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          │崁改善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元與簡瑞│
│    │            │            │祺、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05│事實欄八㈠  │中寮鄉廣福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番仔寮坑野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            │護岸整治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與簡瑞祺、張志│
│    │            │            │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06│事實欄八㈠  │中寮鄉福盛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仙洞坪產道排│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            │水溝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與簡瑞祺、│
│    │            │、中寮鄉福盛│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    │            │村仙洞坪產道│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支線旁野溪護│                                      │
│    │            │岸改善工程、│                                      │
│    │            │中寮鄉永平村│                                      │
│    │            │新城巷第一支│                                      │
│    │            │線33號(旁)│                                      │
│    │            │擋土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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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事實欄八㈡  │名間鄉大坑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大坑野溪護岸│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            │工程        │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與簡瑞祺、張志│
│    │            │            │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08│事實欄八㈡  │98-99 公益支│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出- 水里鄉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            │崁村四鄰排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與簡瑞祺、張志│
│    │            │改善工程    │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09│事實欄八㈡  │98-99 公益支│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出- 水里鄉新│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未│
│    │            │城村12鄰排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與簡瑞祺、張志│
│    │            │改善工程    │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10│事實欄九    │101 年全民運│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動會場地佈置│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    │            │及獎品紀念品│,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
│    │            │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與簡瑞祺、張志誼│
│    │            │            │、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11│事實欄九    │101 年全民運│李朝卿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
│    │            │動會典禮及各│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            │項表演相關採│。                                    │
│    │            │購          │                                      │
└──┴──────┴──────┴───────────────────┘

附表二(被告簡瑞祺之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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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四    │98莫拉克C2-1│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58信義鄉東埔│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褫奪公│
│    │            │村六鄰聯絡道│權玖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捌│
│    │            │路災修復建工│萬捌仟捌佰元與李朝卿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程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2  │事實欄七㈠  │埔里虎頭山遊│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憩區景觀改善│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
│    │            │工程(100060│奪公權捌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
│    │            │406)委託設 │與李朝卿、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
│    │            │計監造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帶抵償之。                            │
│    │            │東埔溫泉景觀│                                      │
│    │            │改善工程(10│                                      │
│    │            │0000000)委 │                                      │
│    │            │託設計監造  │                                      │
├──┼──────┼──────┼───────────────────┤
│ 3  │事實欄七㈡  │南投山林- 茶│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竹手作體驗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
│    │            │旅- 竹山遊憩│奪公權捌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
│    │            │帶公共設施改│與李朝卿、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
│    │            │善工程(1000│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60410 )委託│帶抵償之。                            │
│    │            │設計監造服務│                                      │
│    │            ├──────┤                                      │
│    │            │南投山林遊憩│                                      │
│    │            │系統環境改善│                                      │
│    │            │工程- 鹿谷遊│                                      │
│    │            │憩帶公共設施│                                      │
│    │            │改善工程(  │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造│                                      │
│    │            ├──────┤                                      │
│    │            │埔里山城周邊│                                      │
│    │            │環境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4  │事實欄七㈢  │邵族文化傳承│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及發展實施計│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
│    │            │劃- 漁撈文化│奪公權捌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
│    │            │體驗區委託技│與李朝卿、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
│    │            │術服務採購案│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帶抵償之。                            │
│    │            │埔里遊憩設施│                                      │
│    │            │景觀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                                      │
│    │            │仁愛地區遊客│                                      │
│    │            │服務設施改善│                                      │
│    │            │工程委託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
│ 5  │事實欄七㈣  │埔里山城虎頭│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山設施整備工│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
│    │            │程(0000000 │奪公權捌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
│    │            │06)委託設計│與李朝卿、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
│    │            │勞務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 6  │事實欄七㈤  │信義鄉坪瀨溪│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景觀改善工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
│    │            │(000000000 │奪公權捌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
│    │            │)委託設計監│與李朝卿、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
│    │            │造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帶抵償之。                            │
│    │            │虎山景點公共│                                      │
│    │            │設施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工測設監造│                                      │
│    │            │工作        │                                      │
├──┼──────┼──────┼───────────────────┤
│ 7  │事實欄七㈥  │國姓鄉猴洞坑│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遊憩區公共設│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
│    │            │施改善工程(│奪公權捌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
│    │            │000000000 )│收。                                  │
│    │            │委託規劃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
│ 8  │事實欄七㈦  │東埔溫泉區遊│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憩設施景觀改│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
│    │            │善工程(1010│奪公權捌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
│    │            │60403)委託 │與李朝卿、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
│    │            │設計監造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 9  │事實欄七㈧  │信義鄉賞櫻區│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周邊地區設施│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
│    │            │整備工程(10│奪公權捌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元沒│
│    │            │0000000)委 │收,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與李朝卿│
│    │            │託設計勞務  │、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10 │事實欄七㈨  │清境地區景觀│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改善工程(10│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
│    │            │0000000)委 │奪公權捌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沒│
│    │            │託設計監造服│收。                                  │
│    │            │務          │                                      │
├──┼──────┼──────┼───────────────────┤
│ 11 │事實欄八(即│集集鎮集集里│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附件B 編號84│環山路支線野│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溪災修工程  │權玖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與李│
│    │            │            │朝卿、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2 │事實欄八(即│集集鎮田寮里│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附件B 編號85│麻竹坑野溪災│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修工程      │權玖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柒仟陸│
│    │            │            │佰元與李朝卿、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13 │事實欄八(即│信義鄉人和村│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附件B 編號86│人和段840 地│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號檔土牆工程│權玖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捌仟元│
│    │            │            │與李朝卿、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14 │事實欄八(即│水里鄉新興村│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附件B 編號87│土地公廟旁駁│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崁改善工程  │權玖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貳仟柒│
│    │            │            │佰元與李朝卿、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15 │事實欄八㈠  │中寮鄉廣福村│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番仔寮坑野溪│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護岸整治工程│權玖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與李│
│    │            │            │朝卿、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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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事實欄八㈠  │中寮鄉福盛村│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仙洞坪產道排│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水溝改善工程│權玖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    │            │、中寮鄉福盛│與李朝卿、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村仙洞坪產道│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支線旁野溪護│。                                    │
│    │            │岸改善工程、│                                      │
│    │            │中寮鄉永平村│                                      │
│    │            │新城巷第一支│                                      │
│    │            │線33號(旁)│                                      │
│    │            │擋土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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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事實欄八㈡  │名間鄉大坑村│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大坑野溪護岸│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工程        │權玖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與李│
│    │            │            │朝卿、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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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事實欄八㈡  │98-99 公益支│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出- 水里鄉頂│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崁村四鄰排水│權玖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與李│
│    │            │改善工程    │朝卿、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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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事實欄八㈡  │98-99 公益支│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出- 水里鄉新│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城村12鄰排水│權玖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與李│
│    │            │改善工程    │朝卿、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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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事實欄九    │101 年全民運│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動會場地佈置│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
│    │            │及獎品紀念品│奪公權捌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沒│
│    │            │            │收,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與李朝│
│    │            │            │卿、張志誼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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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事實欄九    │101 年全民運│簡瑞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動會典禮及各│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柒年貳月,褫奪│
│    │            │項表演相關採│公權捌年。                            │
│    │            │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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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告曾仁隆之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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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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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二㈠(│97卡玫基及鳳│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凰災後復建- │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1)         │信義鄉羅娜村│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肆佰元追繳沒收│
│    │            │投59線12K 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
│    │            │20K 道路災修│之。                                  │
│    │            │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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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實欄二㈠(│97卡玫基及鳳│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凰災後復建- │期徒刑伍年叁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3)         │水里鄉興隆村│得財物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元追繳沒收,如全│
│    │            │投61線10.7K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道路災修復建│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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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事實欄二㈠(│97卡玫基及鳳│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凰C2-277水里│期徒刑伍年叁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2)         │鄉上安村頂安│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元追繳沒收,如│
│    │            │路道路災修復│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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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事實欄二㈡(│信義鄉人和村│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波石巷9 號旁│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4 )        │排水溝工程  │得財物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元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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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事實欄二㈡(│97水里鄉南光│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村民族街一巷│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5 )        │雨水下水道改│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捌仟元追繳沒收,如全部│
│    │            │善工程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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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事實欄二㈡(│97投86線、投│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17線、投27線│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6 )        │、投60線道路│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元追繳沒收,如│
│    │            │養護工程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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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事實欄二㈡(│98水里鄉興隆│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村興安橋南岸│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7 )        │道路改善工程│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元追繳沒收,如│
│    │            │、水里鄉興隆│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村第3 鄰道路│                                      │
│    │            │排水改善工程│                                      │
│    │            │等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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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事實欄二㈡(│98水里鄉興隆│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村7 鄰聯外道│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8 )        │路改善工程、│得財物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元追繳沒收,如│
│    │            │水里鄉民和村│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茄苳腳道路及│                                      │
│    │            │民和國中前道│                                      │
│    │            │路支線改善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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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事實欄二㈡(│97卡玫基- 東│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光一號橋下游│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9 )        │災修復建工程│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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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事實欄二㈡(│97辛樂克及薔│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蜜C2-102竹山│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10)        │鎮秀林里第4 │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鄰道路橋樑災│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修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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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事實欄二㈡(│97年卡玫基及│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鳳凰災後復建│期徒刑伍年叁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11)        │- 魚池鄉日月│得財物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元追繳沒收,如│
│    │            │村投63線0K+5│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00道路災修復│                                      │
│    │            │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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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事實欄二㈡(│97辛樂克及薔│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蜜C2-009南投│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12)        │市光榮里光榮│得財物新臺幣拾捌萬叁仟元追繳沒收,如全│
│    │            │東路68巷災修│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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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事實欄二㈡(│97辛樂克及薔│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蜜C2-409魚池│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13)        │鄉共和村第17│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肆仟柒佰元追繳沒收,│
│    │            │鄰嶺腳聯絡道│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路旁駁坎修復│。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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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事實欄二㈡(│7 辛樂克及薔│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蜜C2-416魚池│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14)        │鄉大雁村8 鄰│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火燒坪聯絡道│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災修復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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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事實欄二㈡(│98竹山鎮桶頭│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里行正橋緊急│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柒年,扣案所得│
│    │15)        │便道施設工程│財物新臺幣貳拾叁萬元沒收,未扣案所得財│
│    │            │            │物新臺幣貳拾叁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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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事實欄二㈡(│97卡玫基及鳳│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凰C2-270新興│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16)        │村12鄰道路災│得財物新臺幣拾叁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修復建工程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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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事實欄二㈡(│97卡玫基及鳳│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凰C2-267新興│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17)        │村斗尾巷村里│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玖仟元追繳沒收,如全│
│    │            │聯絡道路復建│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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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事實欄二㈡(│97辛樂克及薔│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蜜C2-326水里│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18)        │鄉車埕村烏土│得財物新臺幣陸萬伍仟元追繳沒收,如全部│
│    │            │堀道路災修復│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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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事實欄二㈡(│98水里鄉車埕│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村深坑農路及│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扣案所得│
│    │19)        │新城村油車坑│財物新臺幣柒萬元沒收。                │
│    │            │農路0.6K處改│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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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事實欄二㈡(│97卡玫基及鳳│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凰災後復建- │期徒刑伍年叁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20)        │水里鄉興隆村│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元追繳沒收,如│
│    │            │投61線6K道路│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災修復建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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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事實欄二㈡(│97卡玫基及鳳│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凰C2-045中寮│期徒刑伍年叁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21)        │鄉義和村義永│得財物新臺幣叁拾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及支線道路災│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修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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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事實欄二㈡(│97辛樂克及薔│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蜜C2-324水里│期徒刑伍年叁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22)        │鄉上安村十鄰│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元追繳沒收,如│
│    │            │道路災修復建│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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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事實欄二㈡(│96年梧提及聖│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帕災害復建- │期徒刑伍年叁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23)        │水里鄉永興村│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叁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
│    │            │坪林道路災修│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復建工程、水│                                      │
│    │            │里鄉新興村7-│                                      │
│    │            │8 鄰災修復建│                                      │
│    │            │工程、水里鄉│                                      │
│    │            │民和- 頂崁道│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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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事實欄二㈡(│96梧提及聖帕│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災後復建工程│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24)        │- 信義鄉明德│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村九層坑及豐│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丘十八重溪道│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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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事實欄二㈡(│97卡玫基及鳳│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凰C2-263水里│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25)        │鄉新山村新瀧│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貳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
│    │            │路道路復建工│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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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事實欄二㈡(│97卡玫基及鳳│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凰C2-288信義│期徒刑伍年叁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26)        │鄉同富村開墾│得財物新臺幣叁拾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地道路災修復│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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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事實欄二㈡(│97辛樂克及薔│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蜜C2-111中寮│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27)        │鄉福盛村中心│得財物新臺幣拾柒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路中心枝64號│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旁道路災修復│                                      │
│    │            │建工程      │                                      │
├──┼──────┼──────┼───────────────────┤
│ 28 │事實欄二㈡(│97辛樂克及薔│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蜜C2-117中寮│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28)        │鄉福盛村麻竹│得財物新臺幣拾捌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腳五里崎道路│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災修復建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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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事實欄二㈡(│97辛樂克及薔│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蜜C2-116中寮│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29)        │鄉福盛村麻竹│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腳和興五號橋│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道路災修復建│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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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事實欄二㈡(│97辛樂克及薔│曾仁隆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
│    │即附件A 編號│蜜C2-307水里│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所│
│    │30)        │鄉永興村草坪│得財物新臺幣柒拾玖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
│    │            │道路復建工程│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附表四(被告黃榮德之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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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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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五㈠  │99凡那比C1-0│黃榮德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11水里鄉投58│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線2K+500(文│,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
│    │            │麓橋)道路災│捌元沒收,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
│    │            │修復建工程監│伍佰貳拾陸元與李朝卿、張志誼及李中誠連│
│    │            │造測設工作  │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    │            │            │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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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實欄五㈠  │100-7 月豪雨│黃榮德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C2-015信義鄉│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神木村神木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貳拾貳│
│    │            │小至11鄰道路│元沒收。                              │
│    │            │災修復建工程│                                      │
│    │            │測設監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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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事實欄五㈠  │101 養護計畫│黃榮德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 鹿谷鄉投56│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線0K-2K 及投│,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陸仟元沒收。  │
│    │            │99線等處道路│                                      │
│    │            │改善工程測設│                                      │
│    │            │監造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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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事實欄五㈡  │100 中寮鄉投│黃榮德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26及投26-1線│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道路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  │
│    │            │委託測設及監│                                      │
│    │            │造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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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事實欄五㈢(│99信義鄉阿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不動3K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1)         │路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與李朝卿│
│    │            │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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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事實欄五㈢(│集集鎮廣明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湖桶農路支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         │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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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事實欄五㈢(│100 信義鄉東│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埔村東埔一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         │至五鄰道路改│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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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事實欄五㈢(│集集鎮富山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富山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         │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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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事實欄五㈢(│100 莫拉克  │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H3-003鹿谷鄉│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 )        │竹豐村箸寮農│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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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事實欄五㈢(│100-7 月豪雨│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C2-022信義鄉│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 )        │明德村13鄰人│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元沒收。    │
│    │            │誠聯外道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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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神木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七鄰道路駁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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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明德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自誠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         │支線改善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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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望美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8 鄰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9)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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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上│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安村10鄰福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0 )       │路改善案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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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新│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興村第八鄰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1 )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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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永│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興村7 鄰永隆│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2 )       │道路改善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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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玉│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玉興產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3 )       │道路2k支線改│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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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玉│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過坑段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4 )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千叁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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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興│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隆村投61線之│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5 )       │1 支線道路改│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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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城│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中村市場街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6)        │賜宮前排水溝│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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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社子段│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農路改善工程│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7)        │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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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玉峰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永樂巷道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8)        │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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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事實欄五㈢(│100 埔里鎮水│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頭里水頭路35│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9)        │-3號側邊巷道│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            │即南村里中山│                                      │
│    │            │路4 段219 巷│                                      │
│    │            │道路面改善工│                                      │
│    │            │程、100 埔里│                                      │
│    │            │鎮房里里天后│                                      │
│    │            │宮前擋土牆改│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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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事實欄五㈢(│100 埔里鎮枇│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杷里中心路14│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0)        │-5號前道路改│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柒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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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廣興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二突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21)        │路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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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事實欄五㈢(│100 名間鄉三│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崙村茶香碉堡│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2)        │三號公園道路│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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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事實欄五㈢(│100 草屯鎮投│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7 線0K+950-1│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3)        │K+000 (日新│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沒收。        │
│    │            │街31號至45號│                                      │
│    │            │)排水溝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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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事實欄五㈢(│101 草屯鎮坪│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頂里南坪路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4)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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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事實欄五㈢(│草屯鎮雙冬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新興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5)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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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事實欄五㈢(│100 魚池鄉十│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一股溪埔尾段│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6)        │下游護岸基礎│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肆仟元沒收。        │
│    │            │補強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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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仁和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15鄰農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7)        │工程、名間鄉│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    │            │東勢巷橋頭野│                                      │
│    │            │溪工程等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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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龜│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坑排水幹線-2│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8)        │清淤改善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叁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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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事實欄五㈢(│99凡那比H3-0│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06中寮鄉永福│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29)        │村六股隘寮災│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與李朝卿、張│
│    │            │修復建工程  │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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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事實欄五㈢(│100 莫拉克H3│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002南投市內│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0)        │轆段茄苳農路│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元沒收。    │
│    │            │災修復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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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水│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長流大茅坪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1)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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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大│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石村中小排水│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2)        │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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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事實欄五㈢(│100 鄉道養護│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計畫- 南投市│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3)        │投22線0K-5K+│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沒收。        │
│    │            │000 道路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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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事實欄五㈢(│100 名間鄉投│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25線8k+200-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4)        │8K+700道路排│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水溝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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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名間鄉投36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5)        │排水溝改善工│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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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大│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鞍里投49線24│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6)        │.5公里支線0.│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佰元沒收。        │
│    │            │6 公里處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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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田子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田東路王爺廟│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7)        │前旁欄杆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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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事實欄五㈢(│101 中寮鄉永│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福村後寮段85│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8)        │6-15、856-28│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        │
│    │            │、856-31地號│                                      │
│    │            │前道路工程、│                                      │
│    │            │100 中寮鄉廣│                                      │
│    │            │興村投27支線│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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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新光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3 鄰巷道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9)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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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國姓鄉投97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0)        │線3K-4K 道路│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            │養護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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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事實欄五㈢(│101 埔里鎮枇│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杷里東興二街│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1)        │(保成宮)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        │
│    │            │排水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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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中│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崎里民生巷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2)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沒收。    │
├──┼──────┼──────┼───────────────────┤
│ 47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大鞍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民眾坪道路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3)        │建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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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鯉南路│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21巷道改善工│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4)        │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    │
├──┼──────┼──────┼───────────────────┤
│ 49 │事實欄五㈢(│99埔里陳綢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年家園前排水│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45)        │溝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柒仟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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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事實欄五㈢(│99國姓鄉大旗│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村長旗農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46)        │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元與李朝卿│
│    │            │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抵│
│    │            │            │償之。                                │
├──┼──────┼──────┼───────────────────┤
│ 51 │事實欄五㈢(│南投市軍功寮│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段724 地號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7)        │崁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元沒收。    │
├──┼──────┼──────┼───────────────────┤
│ 52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鄉北│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港村第12鄰長│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8)        │北路支線道路│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千肆佰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
│ 53 │事實欄五㈢(│100 草屯鎮坪│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頂里南坪路64│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9)        │號前道路改善│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沒收。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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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事實欄五㈢(│100 魚池鄉五│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城村第一鄰農│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50)        │路路面改善工│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捌仟元與李朝卿、張│
│    │            │程          │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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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事實欄五㈢(│100 水里鄉玉│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永樂巷筍│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51)        │寮路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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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永豐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巷)支線排│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52)        │水溝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元與李朝卿│
│    │            │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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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事實欄五㈢(│99凡那比H3-0│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05中寮鄉永平│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53)        │村愛興二路災│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元與李朝卿、張│
│    │            │修復建工程  │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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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事實欄五㈢(│101 魚池鄉共│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和村路基掏空│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4)        │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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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雙龍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後山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5)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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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牛轀轆│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段道路改善工│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6)        │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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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南│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湖段排水溝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7)        │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捌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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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愛國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猴儲坎道路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8)        │坎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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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事實欄五㈢(│101 南投市千│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秋里護岸工程│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9)        │            │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壹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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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事實欄五㈢(│101 南投市福│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助段317 地號│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0)        │駁坎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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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龜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排水幹線-2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1)        │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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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鄉大│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旗村下石門排│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62)        │水幹線改善工│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與李朝卿、張志誼│
│    │            │程          │、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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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事實欄五㈢(│100 年7 月豪│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雨C1-002中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3)        │鄉投17線18K+│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    │            │500 道路災修│                                      │
│    │            │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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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崁腳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內道路及駁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4)        │改善工程、名│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            │間鄉三崙村14│                                      │
│    │            │公墓及目崙巷│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等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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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事實欄五㈢(│100 信義鄉明│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德村信維巷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65)        │道路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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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事實欄五㈢(│101 信義鄉雙│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龍村瀑布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6)        │路基掏空改善│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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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新│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城村福德路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7)        │欄杆修護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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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事實欄五㈢(│100 中寮鄉清│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水村5 號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68)        │紅菜坪附近路│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與李朝卿、張│
│    │            │段坍塌陷改善│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工程、100 中│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寮鄉清水村四│償之。                                │
│    │            │號路暨五號路│                                      │
│    │            │聯絡道路改善│                                      │
│    │            │工程及100 中│                                      │
│    │            │寮鄉廣興村11│                                      │
│    │            │鄰後寮段桃仔│                                      │
│    │            │崙聯外道路改│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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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鹿谷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新和路排水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69)        │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佰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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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埔中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過坑巷農路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0)        │設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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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事實欄五㈢(│99草屯鎮平林│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里13鄰福德祠│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71)        │前道路擋土牆│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元與李朝卿│
│    │            │改善工程    │、張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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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事實欄五㈢(│南投市三興里│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嶺興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72)        │路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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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事實欄五㈢(│101 年度市區│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道路養護計畫│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3)        │- 南投市漳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元沒收。    │
│    │            │里480 巷旁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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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事實欄五㈢(│100-7 月豪雨│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H3-014竹山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4)        │大鞍里烏土農│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沒收。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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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事實欄五㈢(│100 南投縣政│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府道路緊急搶│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5)        │通(險)安全│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沒收。        │
│    │            │器材置存場遷│                                      │
│    │            │移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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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中│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山里仙公巷柏│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6)        │油路面改善工│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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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下│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坪里(路)38│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7)        │號旁巷道改善│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
│    │            │工程、101 竹│                                      │
│    │            │山鎮下坪里4 │                                      │
│    │            │鄰農路改善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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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竹林村│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浸茶支線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78)        │駁崁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伍仟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83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延│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平里藤湖小段│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9)        │337 地號水泥│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下坪│                                      │
│    │            │里下坪路13-1│                                      │
│    │            │6 號農路改善│                                      │
│    │            │工程、竹山鎮│                                      │
│    │            │大鞍里下鹿寮│                                      │
│    │            │農路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大鞍│                                      │
│    │            │里嶺頂段229 │                                      │
│    │            │地號旁農路改│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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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桶│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頭里158 甲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0)        │49K 之農路改│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叁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竹山│                                      │
│    │            │鎮桶頭里桶頭│                                      │
│    │            │段布袋堀農路│                                      │
│    │            │支線改善工程│                                      │
├──┼──────┼──────┼───────────────────┤
│ 85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 水里鄉投61│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1)        │線OK+900-8K+│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            │00、投61-1及│                                      │
│    │            │投27線等處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
│ 86 │事實欄五㈢(│101 投69-1線│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2K+000道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2)        │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87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投│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49線17.8k~19│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3)        │k 路面改善工│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元沒收。    │
│    │            │程          │                                      │
├──┼──────┼──────┼───────────────────┤
│ 88 │事實欄五㈣  │100-7 月豪雨│黃榮德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C2 -015 信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            │鄉神木村神木│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沒收。    │
│    │            │國小至11鄰聯│                                      │
│    │            │絡道路災修復│                                      │
│    │            │建工程      │                                      │
└──┴──────┴──────┴───────────────────┘

附表五(被告張志誼之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
│ 1  │事實欄五㈠  │99凡那比C1-0│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11水里鄉投58│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線2K+500(文│,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
│    │            │麓橋)道路災│捌元沒收,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
│    │            │修復建工程監│伍佰貳拾陸元與李朝卿、黃榮德及李中誠連│
│    │            │造測設工作  │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    │            │            │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2  │事實欄五㈠  │100-7 月豪雨│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C2-015信義鄉│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神木村神木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貳拾貳│
│    │            │小至11鄰道路│元沒收。                              │
│    │            │災修復建工程│                                      │
│    │            │測設監造工作│                                      │
├──┼──────┼──────┼───────────────────┤
│ 3  │事實欄五㈠  │101 養護計畫│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 鹿谷鄉投56│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線0K-2K 及投│,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陸仟元沒收。  │
│    │            │99線等處道路│                                      │
│    │            │改善工程測設│                                      │
│    │            │監造工程    │                                      │
├──┼──────┼──────┼───────────────────┤
│ 4  │事實欄五㈡  │100 中寮鄉投│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26及投26-1線│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道路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  │
│    │            │委託測設及監│                                      │
│    │            │造工作      │                                      │
├──┼──────┼──────┼───────────────────┤
│ 5  │事實欄五㈢(│99信義鄉阿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不動3K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1)         │路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與李朝卿│
│    │            │            │、黃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 6  │事實欄五㈢(│集集鎮廣明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湖桶農路支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         │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7  │事實欄五㈢(│100 信義鄉東│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埔村東埔一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         │至五鄰道路改│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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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事實欄五㈢(│集集鎮富山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富山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         │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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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事實欄五㈢(│100 莫拉克  │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H3-003鹿谷鄉│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 )        │竹豐村箸寮農│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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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事實欄五㈢(│100-7 月豪雨│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C2-022信義鄉│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 )        │明德村13鄰人│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元沒收。    │
│    │            │誠聯外道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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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神木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七鄰道路駁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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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明德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自誠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 )        │支線改善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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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望美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8 鄰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9 )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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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上│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安村10鄰福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0)        │路改善案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千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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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新│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興村第八鄰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1)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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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永│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興村7 鄰永隆│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2)        │道路改善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千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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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玉│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玉興產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3)        │道路2k支線改│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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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玉│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過坑段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4)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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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興│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隆村投61線之│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5 )       │1 支線道路改│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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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城│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中村市場街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6)        │賜宮前排水溝│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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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社子段│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農路改善工程│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7)        │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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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玉峰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永樂巷道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8)        │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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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事實欄五㈢(│100 埔里鎮水│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頭里水頭路35│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9)        │-3號側邊巷道│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            │即南村里中山│                                      │
│    │            │路4 段219 巷│                                      │
│    │            │道路面改善工│                                      │
│    │            │程、100 埔里│                                      │
│    │            │鎮房里里天后│                                      │
│    │            │宮前擋土牆改│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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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事實欄五㈢(│100 埔里鎮枇│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杷里中心路14│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0)        │-5號前道路改│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柒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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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廣興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二突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21)        │路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與李朝卿、黃│
│    │            │            │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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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事實欄五㈢(│100 名間鄉三│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崙村茶香碉堡│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2)        │三號公園道路│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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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事實欄五㈢(│100 草屯鎮投│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7 線0K+950-1│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3)        │K+000 (日新│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沒收。        │
│    │            │街31號至45號│                                      │
│    │            │)排水溝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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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事實欄五㈢(│101 草屯鎮坪│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頂里南坪路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4)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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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事實欄五㈢(│草屯鎮雙冬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新興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5)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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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事實欄五㈢(│100 魚池鄉十│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一股溪埔尾段│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6)        │下游護岸基礎│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肆仟元沒收。        │
│    │            │補強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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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仁和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15鄰農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7)        │工程、名間鄉│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    │            │東勢巷橋頭野│                                      │
│    │            │溪工程等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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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龜│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坑排水幹線-2│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8)        │清淤改善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叁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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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事實欄五㈢(│99凡那比H3-0│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06中寮鄉永福│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29)        │村六股隘寮災│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與李朝卿、黃│
│    │            │修復建工程  │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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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事實欄五㈢(│100 莫拉克H3│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002南投市內│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0)        │轆段茄苳農路│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元沒收。    │
│    │            │災修復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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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水│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長流大茅坪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1)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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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大│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石村中小排水│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2)        │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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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事實欄五㈢(│100 鄉道養護│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計畫- 南投市│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3)        │投22線0K-5K+│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沒收。        │
│    │            │000 道路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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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事實欄五㈢(│100 名間鄉投│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25線8k+200-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4)        │8K+700道路排│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水溝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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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名間鄉投36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5)        │排水溝改善工│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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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大│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鞍里投49線24│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6)        │.5公里支線0.│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佰元沒收。        │
│    │            │6 公里處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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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田子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田東路王爺廟│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7)        │前旁欄杆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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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事實欄五㈢(│101 中寮鄉永│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福村後寮段85│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8)        │6-15、856-28│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        │
│    │            │、856-31地號│                                      │
│    │            │前道路工程、│                                      │
│    │            │100 中寮鄉廣│                                      │
│    │            │興村投27支線│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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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新光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3 鄰巷道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9)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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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國姓鄉投97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0)        │線3K-4K 道路│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            │養護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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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事實欄五㈢(│101 埔里鎮枇│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杷里東興二街│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1)        │(保成宮)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        │
│    │            │排水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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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中│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崎里民生巷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2)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沒收。    │
├──┼──────┼──────┼───────────────────┤
│ 47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大鞍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民眾坪道路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3)        │建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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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鯉南路│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21巷道改善工│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4)        │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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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事實欄五㈢(│99埔里陳綢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年家園前排水│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45)        │溝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柒仟元與李朝卿、黃│
│    │            │            │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50 │事實欄五㈢(│99國姓鄉大旗│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村長旗農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46)        │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元與李朝卿│
│    │            │            │、黃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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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事實欄五㈢(│南投市軍功寮│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段724 地號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7)        │崁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元沒收。    │
├──┼──────┼──────┼───────────────────┤
│ 52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鄉北│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港村第12鄰長│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8)        │北路支線道路│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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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事實欄五㈢(│100 草屯鎮坪│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頂里南坪路64│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9)        │號前道路改善│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沒收。    │
│    │            │工程        │                                      │
├──┼──────┼──────┼───────────────────┤
│ 54 │事實欄五㈢(│100 魚池鄉五│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城村第一鄰農│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50)        │路路面改善工│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捌仟元與李朝卿、黃│
│    │            │程          │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55 │事實欄五㈢(│100 水里鄉玉│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永樂巷筍│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51)        │寮路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元與李朝卿、黃│
│    │            │            │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56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永豐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巷)支線排│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52)        │水溝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元與李朝卿│
│    │            │            │、黃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 57 │事實欄五㈢(│99凡那比H3-0│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05中寮鄉永平│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53)        │村愛興二路災│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元與李朝卿、黃│
│    │            │修復建工程  │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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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事實欄五㈢(│101 魚池鄉共│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和村路基掏空│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4)        │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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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雙龍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後山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5)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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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牛轀轆│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段道路改善工│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6)        │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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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南│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湖段排水溝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7)        │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捌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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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愛國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猴儲坎道路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8)        │坎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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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事實欄五㈢(│101 南投市千│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秋里護岸工程│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9)        │            │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壹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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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事實欄五㈢(│101 南投市福│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助段317 地號│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0)        │駁坎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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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龜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排水幹線-2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1)        │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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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鄉大│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旗村下石門排│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62)        │水幹線改善工│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與李朝卿、黃榮德│
│    │            │程          │、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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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事實欄五㈢(│100 年7 月豪│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表B 編號│雨C1-002中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3)        │鄉投17線18K+│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    │            │500 道路災修│                                      │
│    │            │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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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崁腳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表B 編號│內道路及駁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4)        │改善工程、名│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            │間鄉三崙村14│                                      │
│    │            │公墓及目崙巷│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等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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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事實欄五㈢(│100 信義鄉明│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德村信維巷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65)        │道路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與李朝卿、黃│
│    │            │            │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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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事實欄五㈢(│101 信義鄉雙│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龍村瀑布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6)        │路基掏空改善│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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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新│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城村福德路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7)        │欄杆修護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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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事實欄五㈢(│100 中寮鄉清│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水村5 號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68)        │紅菜坪附近路│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與李朝卿、黃│
│    │            │段坍塌陷改善│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工程、100 中│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寮鄉清水村四│償之。                                │
│    │            │號路暨五號路│                                      │
│    │            │聯絡道路改善│                                      │
│    │            │工程及100 中│                                      │
│    │            │寮鄉廣興村11│                                      │
│    │            │鄰後寮段桃仔│                                      │
│    │            │崙聯外道路改│                                      │
│    │            │善工程等3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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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鹿谷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新和路排水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69)        │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佰元與李朝卿、黃│
│    │            │            │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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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埔中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過坑巷農路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0)        │設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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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事實欄五㈢(│99草屯鎮平林│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  │里13鄰福德祠│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號71)      │前道路擋土牆│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元與李朝卿│
│    │            │改善工程    │、黃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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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事實欄五㈢(│南投市三興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嶺興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72)        │路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與李朝卿、黃│
│    │            │            │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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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事實欄五㈢(│101 年度市區│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道路養護計畫│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3)        │- 南投市漳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元沒收。    │
│    │            │里480 巷旁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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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事實欄五㈢(│100-7 月豪雨│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H3-014竹山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4)        │大鞍里烏土農│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沒收。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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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事實欄五㈢(│100 南投縣政│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府道路緊急搶│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5)        │通(險)安全│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沒收。        │
│    │            │器材置存場遷│                                      │
│    │            │移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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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中│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山里仙公巷柏│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6)        │油路面改善工│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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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下│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坪里(路)38│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7)        │號旁巷道改善│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
│    │            │工程、101 竹│                                      │
│    │            │山鎮下坪里4 │                                      │
│    │            │鄰農路改善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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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竹林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浸茶支線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78)        │駁崁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伍仟元與李朝卿、黃│
│    │            │            │榮德、李中誠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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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延│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平里藤湖小段│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9)        │337 地號水泥│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下坪│                                      │
│    │            │里下坪路13-1│                                      │
│    │            │6 號農路改善│                                      │
│    │            │工程、竹山鎮│                                      │
│    │            │大鞍里下鹿寮│                                      │
│    │            │農路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大鞍│                                      │
│    │            │里嶺頂段229 │                                      │
│    │            │地號旁農路改│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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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桶│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頭里158 甲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0)        │49K 之農路改│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叁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竹山│                                      │
│    │            │鎮桶頭里桶頭│                                      │
│    │            │段布袋堀農路│                                      │
│    │            │支線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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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 水里鄉投61│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1)        │線OK+900-8K+│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            │00、投61-1及│                                      │
│    │            │投27線等處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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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事實欄五㈢(│101 投69-1線│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2K+000道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2)        │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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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投│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49線17.8k~19│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3)        │k 路面改善工│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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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事實欄五㈣  │100-7 月豪雨│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C2-015信義鄉│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            │神木村神木國│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沒收。    │
│    │            │小至11鄰聯絡│                                      │
│    │            │道路災修復建│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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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事實欄六    │100 年7 月豪│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雨C1-015仁愛│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            │投83線14K+30│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與李朝卿、│
│    │            │0 道路災修復│陳國進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建工程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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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事實欄七㈠  │埔里虎頭山遊│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憩區景觀改善│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工程(100060│,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與李朝卿、│
│    │            │406)委託設 │簡瑞祺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計監造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東埔溫泉景觀│                                      │
│    │            │改善工程(10│                                      │
│    │            │0000000)委 │                                      │
│    │            │託設計監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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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事實欄七㈡  │南投山林- 茶│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竹手作體驗之│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旅- 竹山遊憩│,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元與李朝卿、簡│
│    │            │帶公共設施改│瑞祺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善工程(1000│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60410 )委託│                                      │
│    │            │設計監造服務│                                      │
│    │            ├──────┤                                      │
│    │            │南投山林遊憩│                                      │
│    │            │系統環境改善│                                      │
│    │            │工程- 鹿谷遊│                                      │
│    │            │憩帶公共設施│                                      │
│    │            │改善工程(  │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造│                                      │
│    │            ├──────┤                                      │
│    │            │埔里山城周邊│                                      │
│    │            │環境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92 │事實欄七㈢  │埔里遊憩設施│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景觀改善工程│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000000000 │,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與李朝卿、│
│    │            │)委託設計監│簡瑞祺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造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仁愛地區遊客│                                      │
│    │            │服務設施改善│                                      │
│    │            │工程委託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    │            ├──────┤                                      │
│    │            │邵族文化傳承│                                      │
│    │            │及發展實施計│                                      │
│    │            │畫- 漁撈文化│                                      │
│    │            │體驗區委託技│                                      │
│    │            │術服務採購案│                                      │
├──┼──────┼──────┼───────────────────┤
│ 93 │事實欄七㈣  │埔里山城虎頭│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山設施整備工│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程(0000000 │,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與李朝卿、│
│    │            │06)委託設計│簡瑞祺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勞務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94 │事實欄七㈤  │信義鄉坪瀨溪│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景觀改善工程│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000000000 │,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與李朝卿、│
│    │            │)委託設計監│簡瑞祺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造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虎山景點公共│                                      │
│    │            │設施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工測設監造│                                      │
│    │            │工作        │                                      │
├──┼──────┼──────┼───────────────────┤
│ 95 │事實欄七㈥  │國姓鄉猴洞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遊憩區公共設│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施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規劃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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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事實欄七㈦  │東埔溫泉區遊│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憩設施景觀改│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善工程(1010│,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與李朝卿、│
│    │            │60403)委託 │簡瑞祺及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設計監造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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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事實欄七㈧  │信義鄉賞櫻區│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周邊地區設施│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整備工程(10│,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未扣案│
│    │            │0000000)委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與李朝卿、簡瑞祺及│
│    │            │託設計勞務  │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98 │事實欄七㈨  │清境地區景觀│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改善工程(10│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0000000 )委│,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
│    │            │託設計監造服│                                      │
│    │            │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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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事實欄八    │集集鎮集集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環山路支線野│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號84)      │溪災修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與李朝卿、簡瑞祺│
│    │            │            │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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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事實欄八(即│集集鎮田寮里│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 編號85│麻竹坑野溪災│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          │修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元與李朝卿│
│    │            │            │、簡瑞祺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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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事實欄八(即│信義鄉人和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 編號86│人和段840 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          │號檔土牆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捌仟元與李朝卿、簡│
│    │            │            │瑞祺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02 │事實欄八(即│水里鄉新興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 編號87│土地公廟旁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          │崁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元與李朝卿│
│    │            │            │、簡瑞祺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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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事實欄八㈠  │中寮鄉廣福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番仔寮坑野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            │護岸整治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與李朝卿、簡瑞祺│
│    │            │            │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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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事實欄八㈠  │中寮鄉福盛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仙洞坪產道排│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            │水溝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與李朝卿、簡│
│    │            │、中寮鄉福盛│瑞祺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    │            │村仙洞坪產道│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支線旁野溪護│                                      │
│    │            │岸改善工程、│                                      │
│    │            │中寮鄉永平村│                                      │
│    │            │新城巷第一支│                                      │
│    │            │線33號(旁)│                                      │
│    │            │擋土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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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事實欄八㈡  │名間鄉大坑村│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大坑野溪護岸│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            │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與李朝卿、簡瑞祺│
│    │            │            │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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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事實欄八㈡  │98-99 公益支│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出- 水里鄉頂│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            │崁村四鄰排水│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與李朝卿、簡瑞祺│
│    │            │改善工程    │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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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事實欄八㈡  │98-99 公益支│張志誼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出- 水里鄉新│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            │城村12鄰排水│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與李朝卿、簡瑞祺│
│    │            │改善工程    │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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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事實欄九    │101 年全民運│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動會場地佈置│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    │            │及獎品紀念品│,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
│    │            │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與李朝卿、簡瑞祺│
│    │            │            │、洪宗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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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事實欄九    │101 年全民運│張志誼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
│    │            │動會典禮及各│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    │            │項表演相關採│。                                    │
│    │            │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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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被告李中誠之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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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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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五㈠  │99凡那比C1-0│李中誠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11水里鄉投58│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線2K+500(文│,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
│    │            │麓橋)道路災│捌元沒收,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
│    │            │修復建工程監│伍佰貳拾陸元與李朝卿、張志誼及黃榮德連│
│    │            │造測設工作  │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    │            │            │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2  │事實欄五㈠  │100-7 月豪雨│李中誠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C2-015信義鄉│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神木村神木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貳拾貳│
│    │            │小至11鄰道路│元沒收。                              │
│    │            │災修復建工程│                                      │
│    │            │測設監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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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事實欄五㈠  │101 養護計畫│李中誠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 鹿谷鄉投56│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線0K-2K 及投│,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陸仟元沒收。  │
│    │            │99線等處道路│                                      │
│    │            │改善工程測設│                                      │
│    │            │監造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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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事實欄五㈡  │100 中寮鄉投│李中誠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    │            │26及投26-1線│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    │            │道路改善工程│,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  │
│    │            │委託測設及監│                                      │
│    │            │造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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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事實欄五㈢(│99信義鄉阿里│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不動3K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1)         │路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與李朝卿│
│    │            │            │、張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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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事實欄五㈢(│集集鎮廣明里│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湖桶農路支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         │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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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事實欄五㈢(│100 信義鄉東│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埔村東埔一鄰│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         │至五鄰道路改│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
│ 8  │事實欄五㈢(│集集鎮富山里│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富山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         │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元沒收。    │
├──┼──────┼──────┼───────────────────┤
│ 9  │事實欄五㈢(│100 莫拉克  │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H3-003鹿谷鄉│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         │竹豐村箸寮農│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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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事實欄五㈢(│100-7 月豪雨│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C2-022信義鄉│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         │明德村13鄰人│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元沒收。    │
│    │            │誠聯外道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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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神木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七鄰道路駁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沒收。    │
├──┼──────┼──────┼───────────────────┤
│ 12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明德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自誠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         │支線改善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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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望美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8 鄰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9)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 14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上│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安村10鄰福田│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0)        │路改善案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
│ 15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新│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興村第八鄰道│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1)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
│ 16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永│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興村7 鄰永隆│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2)        │道路改善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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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玉│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玉興產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3)        │道路2k支線改│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
│ 18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玉│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過坑段道│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4)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元沒收。    │
├──┼──────┼──────┼───────────────────┤
│ 19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興│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隆村投61線之│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5)        │1 支線道路改│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
│ 20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城│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中村市場街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6)        │賜宮前排水溝│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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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社子段│李中誠共同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農路改善工程│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7)        │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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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玉峰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永樂巷道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8)        │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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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事實欄五㈢(│100 埔里鎮水│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頭里水頭路35│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19)        │-3號側邊巷道│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            │及南村里中山│                                      │
│    │            │路4 段219 巷│                                      │
│    │            │道路面改善工│                                      │
│    │            │程、100 埔里│                                      │
│    │            │鎮房里里天后│                                      │
│    │            │宮前擋土牆改│                                      │
│    │            │善工程      │                                      │
├──┼──────┼──────┼───────────────────┤
│ 24 │事實欄五㈢(│100 埔里鎮枇│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杷里中心路14│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0)        │-5號前道路改│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柒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      │                                      │
├──┼──────┼──────┼───────────────────┤
│ 25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廣興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二突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21)        │路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26 │事實欄五㈢(│100 名間鄉三│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崙村茶香碉堡│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2)        │三號公園道路│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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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事實欄五㈢(│100 草屯鎮投│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7 線0K+950-1│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3)        │K+000 (日新│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沒收。        │
│    │            │街31號至45號│                                      │
│    │            │)排水溝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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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事實欄五㈢(│101 草屯鎮坪│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頂里南坪路道│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4)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沒收。        │
├──┼──────┼──────┼───────────────────┤
│ 29 │事實欄五㈢(│草屯鎮雙冬里│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新興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5)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
│ 30 │事實欄五㈢(│100 魚池鄉十│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一股溪埔尾段│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6)        │下游護岸基礎│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肆仟元沒收。        │
│    │            │補強工程    │                                      │
├──┼──────┼──────┼───────────────────┤
│ 31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仁和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15鄰農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7)        │工程、名間鄉│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    │            │東勢巷橋頭野│                                      │
│    │            │溪工程等2件 │                                      │
├──┼──────┼──────┼───────────────────┤
│ 32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龜│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坑排水幹線-2│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28)        │清淤改善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叁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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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事實欄五㈢(│99凡那比H3-0│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06中寮鄉永福│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29)        │村六股隘寮災│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與李朝卿、張│
│    │            │修復建工程  │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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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事實欄五㈢(│100 莫拉克H3│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002南投市內│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0)        │轆段茄苳農路│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元沒收。    │
│    │            │災修復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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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水│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長流大茅坪道│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1)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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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大│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石村中小排水│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2)        │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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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事實欄五㈢(│100 鄉道養護│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計畫- 南投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3)        │投22線0K-5K+│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沒收。        │
│    │            │000 道路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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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事實欄五㈢(│100 名間鄉投│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25線8k+200-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4)        │8K+700道路排│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水溝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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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名間鄉投36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5)        │排水溝改善工│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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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大│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鞍里投49線24│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6)        │.5公里支線0.│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佰元沒收。        │
│    │            │6 公里處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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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田子里│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田東路王爺廟│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7)        │前旁欄杆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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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事實欄五㈢(│101 中寮鄉永│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福村後寮段85│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8)        │6-15、856-28│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        │
│    │            │、856-31地號│                                      │
│    │            │前道路工程、│                                      │
│    │            │100 中寮鄉廣│                                      │
│    │            │興村投27支線│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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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新光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3 鄰巷道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39)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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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國姓鄉投97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0)        │線3K-4K 道路│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            │養護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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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事實欄五㈢(│101 埔里鎮枇│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杷里東興二街│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1)        │(保成宮)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        │
│    │            │排水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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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中│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崎里民生巷道│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2)        │路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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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大鞍里│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民眾坪道路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3)        │建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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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鯉南路│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21巷道改善工│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4)        │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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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事實欄五㈢(│99埔里陳綢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年家園前排水│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45)        │溝改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柒仟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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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事實欄五㈢(│99國姓鄉大旗│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村長旗農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46)        │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元與李朝卿│
│    │            │            │、張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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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事實欄五㈢(│南投市軍功寮│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段724 地號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7)        │崁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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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鄉北│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港村第12鄰長│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8)        │北路支線道路│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沒收。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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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事實欄五㈢(│100 草屯鎮坪│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頂里南坪路64│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49)        │號前道路改善│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沒收。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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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事實欄五㈢(│100 魚池鄉五│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城村第一鄰農│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50)        │路路面改善工│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捌仟元與李朝卿、張│
│    │            │程          │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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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事實欄五㈢(│100 水里鄉玉│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永樂巷筍│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51)        │寮路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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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永豐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巷)支線排│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52)        │水溝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元與李朝卿│
│    │            │            │、張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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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事實欄五㈢(│99凡那比H3-0│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05中寮鄉永平│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53)        │村愛興二路災│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元與李朝卿、張│
│    │            │修復建工程  │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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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事實欄五㈢(│101 魚池鄉共│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和村路基掏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4)        │改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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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雙龍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後山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5)        │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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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牛轀轆│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段道路改善工│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6)        │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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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南│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湖段排水溝改│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7)        │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捌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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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愛國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猴儲坎道路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8)        │坎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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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事實欄五㈢(│101 南投市千│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秋里護岸工程│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59)        │            │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壹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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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事實欄五㈢(│101 南投市福│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助段317 地號│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0)        │駁坎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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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龜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排水幹線-2改│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1)        │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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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鄉大│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旗村下石門排│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62)        │水幹線改善工│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與李朝卿、張志誼│
│    │            │程          │、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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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事實欄五㈢(│100 年7 月豪│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雨C1-002中寮│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3)        │鄉投17線18K+│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    │            │500 道路災修│                                      │
│    │            │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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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崁腳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內道路及駁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4)        │改善工程、名│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            │間鄉三崙村14│                                      │
│    │            │公墓及目崙巷│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等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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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事實欄五㈢(│100 信義鄉明│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德村信維巷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65)        │道路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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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事實欄五㈢(│101 信義鄉雙│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龍村瀑布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6)        │路基掏空改善│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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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新│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城村福德路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67)        │欄杆修護工程│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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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事實欄五㈢(│100 中寮鄉清│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水村5 號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68)        │紅菜坪附近路│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與李朝卿、張│
│    │            │段坍塌陷改善│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工程、100 中│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寮鄉清水村四│償之。                                │
│    │            │號路暨五號路│                                      │
│    │            │聯絡道路改善│                                      │
│    │            │工程及100 中│                                      │
│    │            │寮鄉廣興村11│                                      │
│    │            │鄰後寮段桃仔│                                      │
│    │            │崙聯外道路改│                                      │
│    │            │善工程等3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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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鹿谷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新和路排水改│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69)        │善工程      │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佰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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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埔中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過坑巷農路新│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0)        │設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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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事實欄五㈢(│99草屯鎮平林│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  │里13鄰福德祠│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號71)      │前道路擋土牆│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元與李朝卿│
│    │            │改善工程    │、張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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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事實欄五㈢(│南投市三興里│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嶺興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72)        │路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77 │事實欄五㈢(│101 年度市區│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道路養護計畫│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3)        │- 南投市漳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元沒收。    │
│    │            │里480 巷旁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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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事實欄五㈢(│100-7 月豪雨│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H3-014竹山鎮│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4)        │大鞍里烏土農│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沒收。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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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事實欄五㈢(│100 南投縣政│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府道路緊急搶│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5)        │通(險)安全│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沒收。        │
│    │            │器材置存場遷│                                      │
│    │            │移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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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中│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山里仙公巷柏│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6)        │油路面改善工│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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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下│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坪里(路)38│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7)        │號旁巷道改善│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
│    │            │工程、101 竹│                                      │
│    │            │山鎮下坪里4 │                                      │
│    │            │鄰農路改善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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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竹林村│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浸茶支線道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78)        │駁崁改善工程│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伍仟元與李朝卿、張│
│    │            │            │志誼、黃榮德及許朝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83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延│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平里藤湖小段│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79)        │337 地號水泥│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下坪│                                      │
│    │            │里下坪路13-1│                                      │
│    │            │6 號農路改善│                                      │
│    │            │工程、竹山鎮│                                      │
│    │            │大鞍里下鹿寮│                                      │
│    │            │農路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大鞍│                                      │
│    │            │里嶺頂段229 │                                      │
│    │            │地號旁農路改│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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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桶│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頭里158 甲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0)        │49K 之農路改│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叁仟元沒收。        │
│    │            │善工程、竹山│                                      │
│    │            │鎮桶頭里桶頭│                                      │
│    │            │段布袋堀農路│                                      │
│    │            │支線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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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 水里鄉投61│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1)        │線OK+900-8K+│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            │00、投61-1及│                                      │
│    │            │投27線等處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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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事實欄五㈢(│101 投69-1線│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2K+000道路改│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2)        │善工程      │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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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投│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 編號│49線17.8k~19│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
│    │83)        │k 路面改善工│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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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事實欄六    │100 年7 月豪│李中誠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雨C1-015仁愛│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
│    │            │投83線14K+30│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與李朝卿、│
│    │            │0 道路災修復│陳國進及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建工程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附表七(被告陳國進之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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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六    │100 年7 月豪│陳國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雨C1-015仁愛│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
│    │            │投83線14K+30│捌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
│    │            │0 道路災修復│與李朝卿、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收,│
│    │            │建工程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附表八(被告洪宗賢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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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七㈠  │埔里虎頭山遊│洪宗賢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憩區景觀改善│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
│    │            │工程(100060│奪公權伍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
│    │            │406)委託設 │與李朝卿、簡瑞祺及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
│    │            │計監造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帶抵償之。                            │
│    │            │東埔溫泉景觀│                                      │
│    │            │改善工程(10│                                      │
│    │            │0000000)委 │                                      │
│    │            │託設計監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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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實欄七㈡  │南投山林- 茶│洪宗賢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竹手作體驗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
│    │            │旅- 竹山遊憩│奪公權伍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
│    │            │帶公共設施改│與李朝卿、簡瑞祺及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
│    │            │善工程(1000│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60410 )委託│帶抵償之。                            │
│    │            │設計監造服務│                                      │
│    │            ├──────┤                                      │
│    │            │南投山林遊憩│                                      │
│    │            │系統環境改善│                                      │
│    │            │工程- 鹿谷遊│                                      │
│    │            │憩帶公共設施│                                      │
│    │            │改善工程(10│                                      │
│    │            │0000000 )委│                                      │
│    │            │託設計監造  │                                      │
│    │            ├──────┤                                      │
│    │            │埔里山城周邊│                                      │
│    │            │環境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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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實欄七㈢  │埔里遊憩設施│洪宗賢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景觀改善工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
│    │            │(000000000 │奪公權伍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
│    │            │)委託設計監│與李朝卿、簡瑞祺及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
│    │            │造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帶抵償之。                            │
│    │            │仁愛地區遊客│                                      │
│    │            │服務設施改善│                                      │
│    │            │工程委託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    │            ├──────┤                                      │
│    │            │邵族文化傳承│                                      │
│    │            │及發展實施計│                                      │
│    │            │畫- 漁撈文化│                                      │
│    │            │體驗區委託技│                                      │
│    │            │術服務採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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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事實欄七㈣  │埔里山城虎頭│洪宗賢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山設施整備工│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
│    │            │程(0000000 │奪公權伍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
│    │            │06)委託設計│與李朝卿、簡瑞祺及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
│    │            │勞務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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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事實欄七㈤  │信義鄉坪瀨溪│洪宗賢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景觀改善工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
│    │            │(000000000 │奪公權伍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
│    │            │)委託設計監│與李朝卿、簡瑞祺及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
│    │            │造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            ├──────┤                                      │
│    │            │虎山景點公共│                                      │
│    │            │設施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工測設監造│                                      │
│    │            │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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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事實欄七㈥  │國姓鄉猴洞坑│洪宗賢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遊憩區公共設│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
│    │            │施改善工程(│奪公權伍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
│    │            │000000000 )│收。                                  │
│    │            │委託規劃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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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事實欄七㈦  │東埔溫泉區遊│洪宗賢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憩設施景觀改│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
│    │            │善工程(1010│奪公權伍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
│    │            │60403)委託 │與李朝卿、簡瑞祺及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
│    │            │設計監造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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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事實欄七㈧  │信義鄉賞櫻區│洪宗賢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周邊地區設施│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
│    │            │整備工程(10│奪公權伍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元沒│
│    │            │0000000)委 │收,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與李朝卿│
│    │            │託設計勞務  │、簡瑞祺及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9  │事實欄七㈨  │清境地區景觀│洪宗賢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改善工程(10│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
│    │            │0000000)委 │奪公權伍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沒│
│    │            │託設計監造服│收。                                  │
│    │            │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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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事實欄九    │101 年全民運│洪宗賢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動會場地佈置│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
│    │            │及獎品紀念品│奪公權伍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沒│
│    │            │            │收,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與李朝│
│    │            │            │卿、簡瑞祺及張志誼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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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事實欄九    │101 年全民運│洪宗賢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之│
│    │            │動會典禮及各│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
│    │            │項表演相關採│奪公權伍年。                          │
│    │            │購          │                                      │
└──┴──────┴──────┴───────────────────┘

附表九(被告吳仲琪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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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二㈠(│97卡玫基及鳳│吳仲琪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協議不為價格競│
│    │即附件A 編號│凰災後復建- │爭,未遂,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         │信義鄉羅娜村│                                      │
│    │            │投59線12K 至│                                      │
│    │            │20K 道路災修│                                      │
│    │            │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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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實欄四    │98莫拉克C2-1│吳仲琪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協議不為價格競│
│    │            │58信義鄉東埔│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村六鄰聯絡道│                                      │
│    │            │路災修復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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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事實欄五㈢(│集集鎮廣明里│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湖桶農路支線│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2)         │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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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事實欄五㈢(│100 信義鄉東│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埔村東埔一鄰│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3)         │至五鄰道路改│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善工程      │                                      │
├──┼──────┼──────┼───────────────────┤
│ 5  │事實欄五㈢(│集集鎮富山里│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富山產業道路│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4)         │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元沒│
│    │            │            │收。                                  │
├──┼──────┼──────┼───────────────────┤
│ 6  │事實欄五㈢(│100 莫拉克H3│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003鹿谷鄉竹│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5 )        │豐村箸寮農路│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沒│
│    │            │災修復建工程│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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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事實欄五㈢(│100-7 月豪雨│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C2-022信義鄉│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6)         │明德村13鄰人│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元沒│
│    │            │誠聯外道路災│收。                                  │
│    │            │修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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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神木村│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七鄰道路駁崁│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7)         │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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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明德村│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自誠產業道路│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8)         │支線改善工程│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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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望美村│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8 鄰道路改善│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9)         │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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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上│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安村10鄰福田│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0)        │路改善案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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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新│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興村第八鄰道│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1)        │路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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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永│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興村7 鄰永隆│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2)        │道路改善工程│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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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玉│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玉興產業│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3)        │道路2k支線改│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沒│
│    │            │善工程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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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玉│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過坑段道│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4 )       │路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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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興│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隆村投61線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5)        │1 支線道路改│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元沒│
│    │            │善工程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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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城│吳仲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中村市場街天│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6)        │賜宮前排水溝│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
│    │            │改善工程    │收。                                  │
├──┼──────┼──────┼───────────────────┤
│ 18 │事實欄五㈣  │100-7 月豪雨│吳仲琪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協議不為價格競│
│    │            │C2 -015 信義│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鄉神木村神木│                                      │
│    │            │國小至11鄰聯│                                      │
│    │            │絡道路災修復│                                      │
│    │            │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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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事實欄十二(│集集鎮富山里│吳仲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即附件B 編號│富山產業道路│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4 )        │改善工程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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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被告許朝呈之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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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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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五㈠  │99凡那比C1-0│許朝呈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    │            │11水里鄉投58│,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叁│
│    │            │線2K+500(文│年。                                  │
│    │            │麓橋)道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監│                                      │
│    │            │造測設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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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實欄五㈠  │100-7 月豪雨│許朝呈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    │            │C2-015信義鄉│,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叁│
│    │            │神木村神木國│年。                                  │
│    │            │小至11鄰道路│                                      │
│    │            │災修復建工程│                                      │
│    │            │測設監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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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事實欄五㈠  │101 養護計畫│許朝呈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    │            │- 鹿谷鄉投56│,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叁│
│    │            │線0K-2K 及投│年。                                  │
│    │            │99線等處道路│                                      │
│    │            │改善工程測設│                                      │
│    │            │監造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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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事實欄五㈢(│99信義鄉阿里│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不動3K支線道│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         │路改善工程  │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
│    │            │            │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
│    │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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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事實欄五㈢(│集集鎮廣明里│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湖桶農路支線│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2)         │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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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事實欄五㈢(│100 信義鄉東│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埔村東埔一鄰│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3)         │至五鄰道路改│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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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事實欄五㈢(│集集鎮富山里│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富山產業道路│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4)         │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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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事實欄五㈢(│100 莫拉克H3│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003鹿谷鄉竹│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5 )        │豐村箸寮農路│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沒│
│    │            │災修復建工程│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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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事實欄五㈢(│100-7 月豪雨│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C2-022信義鄉│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6)         │明德村13鄰人│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元沒│
│    │            │誠聯外道路災│收。                                  │
│    │            │修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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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神木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七鄰道路駁崁│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7)         │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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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明德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自誠產業道路│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8)         │支線改善工程│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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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望美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8 鄰道路改善│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9)         │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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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上│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安村10鄰福田│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0 )       │路改善案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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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新│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興村第八鄰道│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1 )       │路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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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永│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興村7 鄰永隆│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2 )       │道路改善工程│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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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玉│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玉興產業│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3 )       │道路2k支線改│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沒│
│    │            │善工程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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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玉│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過坑段道│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4 )       │路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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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興│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隆村投61線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5 )       │1 支線道路改│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元沒│
│    │            │善工程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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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城│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中村市場街天│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6)        │賜宮前排水溝│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
│    │            │改善工程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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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社子段│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農路改善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7)        │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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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玉峰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永樂巷道路改│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8)        │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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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事實欄五㈢(│100 埔里鎮水│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頭里水頭路35│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19)        │-3號側邊巷道│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及南村里中山│                                      │
│    │            │路4 段219 巷│                                      │
│    │            │道路面改善工│                                      │
│    │            │程、100 埔里│                                      │
│    │            │鎮房里里天后│                                      │
│    │            │宮前擋土牆改│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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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事實欄五㈢(│100 埔里鎮枇│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杷里中心路14│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20)        │-5號前道路改│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柒仟元沒收。│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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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廣興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二突路支線道│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21)        │路改善工程  │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與李│
│    │            │            │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25 │事實欄五㈢(│100 名間鄉三│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崙村茶香碉堡│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22)        │三號公園道路│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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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事實欄五㈢(│100 草屯鎮投│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7 線0K+950-1│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23)        │K+000 (日新│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沒收。│
│    │            │街31號至45號│                                      │
│    │            │)排水溝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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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事實欄五㈢(│101 草屯鎮坪│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頂里南坪路道│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24)        │路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沒收。│
│    │            │            │                                      │
├──┼──────┼──────┼───────────────────┤
│ 28 │事實欄五㈢(│草屯鎮雙冬里│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新興道路改善│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25)        │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            │            │                                      │
├──┼──────┼──────┼───────────────────┤
│ 29 │事實欄五㈢(│100 魚池鄉十│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一股溪埔尾段│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26)        │下游護岸基礎│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肆仟元沒收。│
│    │            │補強工程    │                                      │
├──┼──────┼──────┼───────────────────┤
│ 30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仁和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15鄰農路改善│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27)        │工程、名間鄉│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            │東勢巷橋頭野│                                      │
│    │            │溪工程等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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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龜│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坑排水幹線-2│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28)        │清淤改善工程│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叁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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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事實欄五㈢(│99凡那比H3-0│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06中寮鄉永福│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29)        │村六股隘寮災│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與李│
│    │            │修復建工程  │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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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事實欄五㈢(│100 莫拉克H3│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002南投市內│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30)        │轆段茄苳農路│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元沒│
│    │            │災修復建工程│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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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水│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長流大茅坪道│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31)        │路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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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事實欄五㈢(│101 國姓鄉大│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石村中小排水│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32)        │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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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事實欄五㈢(│100 鄉道養護│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計畫- 南投市│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33)        │投22線0K-5K+│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沒收。│
│    │            │000 道路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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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事實欄五㈢(│100 名間鄉投│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25線8k+200- │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34)        │8K+700道路排│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水溝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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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名間鄉投36線│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35)        │排水溝改善工│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
│    │            │程          │                                      │
├──┼──────┼──────┼───────────────────┤
│ 39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大│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鞍里投49線24│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36)        │.5公里支線0.│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佰元沒收。│
│    │            │6 公里處改善│                                      │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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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田子里│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田東路王爺廟│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37)        │前旁欄杆工程│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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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事實欄五㈢(│101 中寮鄉永│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福村後寮段85│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38)        │6-15、856-28│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
│    │            │、856-31地號│                                      │
│    │            │前道路工程、│                                      │
│    │            │100 中寮鄉廣│                                      │
│    │            │興村投27支線│                                      │
│    │            │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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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新光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3 鄰巷道改善│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39 )       │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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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國姓鄉投97 │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40)        │線3K-4K 道路│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養護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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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事實欄五㈢(│101 埔里鎮枇│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杷里東興二街│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41)        │(保成宮)側│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
│    │            │排水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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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中│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崎里民生巷道│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42)        │路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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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大鞍里│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民眾坪道路復│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43)        │建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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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事實欄五㈢(│竹山鎮鯉南路│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21巷道改善工│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44)        │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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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事實欄五㈢(│99埔里陳綢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年家園前排水│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45)        │溝改善工程  │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柒仟元與李│
│    │            │            │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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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事實欄五㈢(│99國姓鄉大旗│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村長旗農路改│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46)        │善工程      │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元│
│    │            │            │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
│    │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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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事實欄五㈢(│南投市軍功寮│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段724 地號駁│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47)        │崁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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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鄉北│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港村第12鄰長│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48)        │北路支線道路│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沒│
│    │            │改善工程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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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事實欄五㈢(│100 草屯鎮坪│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頂里南坪路64│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49)        │號前道路改善│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沒│
│    │            │工程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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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事實欄五㈢(│100 魚池鄉五│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城村第一鄰農│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50)        │路路面改善工│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捌仟元與李│
│    │            │程          │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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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事實欄五㈢(│100 水里鄉玉│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峰村永樂巷筍│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51)        │寮路改善工程│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元與李│
│    │            │            │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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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永豐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巷)支線排│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52)        │水溝工程    │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元│
│    │            │            │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
│    │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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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事實欄五㈢(│99凡那比H3-0│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05中寮鄉永平│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53)        │村愛興二路災│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柒仟元與李│
│    │            │修復建工程  │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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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事實欄五㈢(│101 魚池鄉共│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即附件B 編號│和村路基掏空│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54)        │改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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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雙龍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後山道路改善│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55)        │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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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事實欄五㈢(│水里鄉牛轀轆│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段道路改善工│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56)        │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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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南│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湖段排水溝改│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57)        │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捌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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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事實欄五㈢(│信義鄉愛國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猴儲坎道路駁│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58)        │坎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伍拾│
│    │            │            │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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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事實欄五㈢(│101 南投市千│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秋里護岸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59)        │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壹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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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事實欄五㈢(│101 南投市福│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助段317 地號│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60)        │駁坎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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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龜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排水幹線-2改│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61)        │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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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事實欄五㈢(│100 國姓鄉大│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旗村下石門排│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62)        │水幹線改善工│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與李朝卿│
│    │            │程          │、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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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事實欄五㈢(│100 年7 月豪│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雨C1-002中寮│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63)        │鄉投17線18K+│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    │            │500 道路災修│                                      │
│    │            │復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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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崁腳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內道路及駁崁│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64)        │改善工程、名│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            │間鄉三崙村14│                                      │
│    │            │公墓及目崙巷│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等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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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事實欄五㈢(│100 信義鄉明│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德村信維巷旁│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65)        │道路改善工程│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與李│
│    │            │            │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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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事實欄五㈢(│101 信義鄉雙│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龍村瀑布道路│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66)        │路基掏空改善│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
│    │            │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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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事實欄五㈢(│101 水里鄉新│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城村福德路旁│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67)        │欄杆修護工程│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元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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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事實欄五㈢(│100 中寮鄉清│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水村5 號道路│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68)        │紅菜坪附近路│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元與李│
│    │            │段坍塌陷改善│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
│    │            │工程、100 中│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
│    │            │寮鄉清水村四│產連帶抵償之。                        │
│    │            │號路暨五號路│                                      │
│    │            │聯絡道路改善│                                      │
│    │            │工程及100 中│                                      │
│    │            │寮鄉廣興村11│                                      │
│    │            │鄰後寮段桃仔│                                      │
│    │            │崙聯外道路改│                                      │
│    │            │善工程等3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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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鹿谷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新和路排水改│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69)        │善工程      │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佰元與李│
│    │            │            │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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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事實欄五㈢(│名間鄉埔中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過坑巷農路新│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70)        │設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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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事實欄五㈢(│99草屯鎮平林│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  │里13鄰福德祠│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號71)      │前道路擋土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元│
│    │            │改善工程    │與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
│    │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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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事實欄五㈢(│南投市三興里│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嶺興路支線道│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72)        │路改善工程」│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元與李│
│    │            │            │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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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事實欄五㈢(│101 年度市區│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道路養護計畫│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73)        │- 南投市漳興│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元沒│
│    │            │里480 巷旁道│收。                                  │
│    │            │路改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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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事實欄五㈢(│100-7 月豪雨│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H3-014竹山鎮│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74)        │大鞍里烏土農│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沒收。│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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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事實欄五㈢(│100 南投縣政│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府道路緊急搶│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75)        │通(險)安全│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沒收。│
│    │            │器材置存場遷│                                      │
│    │            │移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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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中│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山里仙公巷柏│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76)        │油路面改善工│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元沒收。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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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事實欄五㈢(│101 竹山鎮下│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坪里(路)38│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77)        │號旁巷道改善│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沒│
│    │            │工程、101 竹│收。                                  │
│    │            │山鎮下坪里4 │                                      │
│    │            │鄰農路改善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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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事實欄五㈢(│鹿谷鄉竹林村│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浸茶支線道路│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78)        │駁崁改善工程│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伍仟元與李│
│    │            │            │朝卿、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連帶追繳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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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延│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平里藤湖小段│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79)        │337 地號水泥│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下坪│                                      │
│    │            │里下坪路13-1│                                      │
│    │            │6 號農路改善│                                      │
│    │            │工程、竹山鎮│                                      │
│    │            │大鞍里下鹿寮│                                      │
│    │            │農路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大鞍│                                      │
│    │            │里嶺頂段229 │                                      │
│    │            │地號旁農路改│                                      │
│    │            │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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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桶│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頭里158 甲線│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80)        │49K 之農路改│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叁仟元沒收。│
│    │            │善工程、竹山│                                      │
│    │            │鎮桶頭里桶頭│                                      │
│    │            │段布袋堀農路│                                      │
│    │            │支線改善工程│                                      │
├──┼──────┼──────┼───────────────────┤
│ 84 │事實欄五㈢(│101 養護計畫│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 水里鄉投61│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81)        │線OK+900-8K+│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
│    │            │00、投61-1及│                                      │
│    │            │投27線等處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
│ 85 │事實欄五㈢(│101 投69-1線│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2K+000道路改│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82)        │善工程      │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86 │事實欄五㈢(│100 竹山鎮投│許朝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即附件B 編號│49線17.8k~19│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肆│
│    │83)        │k 路面改善工│年,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元沒│
│    │            │程          │收。                                  │
└──┴──────┴──────┴───────────────────┘

附表十一(被告陳益軒之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                    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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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十    │陳益軒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案臺│
│    │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一年度他字第四三三號偵查卷宗│
│    │            │第五十八頁所附刑事委任狀上偽造之「趙偵宇」印文壹枚及│
│    │            │偽造之「趙偵宇」印章壹顆均沒收。                    │
└──┴──────┴──────────────────────────┘

附表十二(被告傅家興之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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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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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十一  │100-7 月豪雨│傅家興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
│    │            │C2-015信義鄉│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
│    │            │神木村神木國│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道路災修復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    │            │工程(即事實│年。                                  │
│    │            │五㈣所示工程│                                      │
│    │            │)          │                                      │
└──┴──────┴──────┴───────────────────┘

附表十三(被告陳秀香之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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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十二(│集集鎮富山里│陳秀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即附件B 編號│富山產業道路│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4)         │改善工程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附表十四(被告簡芝菁之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                    論罪科刑                        │
├──┼──────┼──────────────────────────┤
│ 1  │事實欄十三  │簡芝菁共同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處有期徒刑│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附表十五(被告林聰偉之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                    論罪科刑                        │
├──┼──────┼──────────────────────────┤
│ 1  │事實欄十三  │林聰偉共同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附表十六(被告佶璟公司之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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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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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二㈠(│97卡玫基及鳳│佶璟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
│    │即附件A 編號│凰災後復建-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四項之妨│
│    │1)         │信義鄉羅娜村│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    │            │投59線12K 至│                                      │
│    │            │20K 道路災修│                                      │
│    │            │復建工程    │                                      │
├──┼──────┼──────┼───────────────────┤
│ 2  │事實欄四    │98莫拉克C2-1│佶璟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
│    │            │58信鄉義東埔│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
│    │            │村六鄰聯絡道│,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
│ 3  │事實欄五㈣  │100-7 月豪雨│佶璟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
│    │            │C2-015信義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
│    │            │神木村神木國│,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    │            │小至11鄰聯絡│                                      │
│    │            │道路災修復建│                                      │
│    │            │工程        │                                      │
└──┴──────┴──────┴───────────────────┘

附表十七(卷宗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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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宗         全         名           │簡稱  │
├──────────────────────────┼───┤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聯和字第10264507530號卷   │卷①  │
├──────────────────────────┼───┤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聯和字第10264507520號卷   │卷②  │
├──────────────────────────┼───┤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聯和字第10264507560號卷   │卷③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㈠  │卷④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㈡  │卷⑤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㈢  │卷⑥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㈣  │卷⑦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㈤  │卷⑧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㈥  │卷⑨  │
├──────────────────────────┼───┤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101他字433號貪汙案件聲搜資料│卷⑩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3號偵卷        │卷⑪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4號偵卷        │卷⑫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聲搜字第4號偵卷        │卷⑬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5號偵卷        │卷⑭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6號偵卷        │卷⑮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㈠  │卷⑯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㈡  │卷⑰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㈢  │卷⑱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㈣  │卷⑲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㈤  │卷⑳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㈥  │卷㉑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㈦  │卷㉒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㈧  │卷㉓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㈨  │卷㉔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450號偵卷卷㈠  │卷㉕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450號偵卷卷㈡  │卷㉖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954 號偵卷卷㈠  │卷㉗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954號偵卷卷㈡   │卷㉘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965號偵卷卷㈠   │卷㉙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965號偵卷卷㈡   │卷㉚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㈠    │卷㉛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㈡    │卷㉜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㈢    │卷㉝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㈣    │卷㉞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㈤    │卷㉟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75號偵卷卷㈠    │卷㊱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75號偵卷卷㈡    │卷㊲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2號偵卷卷㈠   │卷㊳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2號偵卷卷㈡   │卷㊴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3號偵卷卷     │卷㊵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4號偵卷       │卷㊶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聲搜字第5號偵卷       │卷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89號偵卷      │卷㊸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140號偵卷       │卷㊹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90號偵卷      │卷㊺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91號偵卷      │卷㊻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92號偵卷      │卷㊼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90號偵卷影卷   │卷㊽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4223號證物袋(含調查│卷㊽-1│
│、偵訊光碟)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㈠         │卷㊾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㈡         │卷㊿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㈢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㈣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㈤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㈥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㈦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㈧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㈨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㈩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核交字第1773號偵卷     │關卷1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羈字第148號卷              │關卷2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偵抗字第836號卷          │關卷3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急聲限字第1號卷              │關卷4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補限見字第1號偵卷     │關卷5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82號卷              │關卷6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83號卷              │關卷7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羈字第170號卷             │關卷8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91號卷              │關卷9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偵抗字第838號卷         │關卷10│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羈字第164號卷             │關卷11│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偵抗字第886號卷         │關卷12│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86號卷              │關卷13│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3號卷               │關卷14│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羈更字第1號卷             │關卷15│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偵抗字第23號卷          │關卷16│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11號卷              │關卷17│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10號卷              │關卷18│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15號卷              │關卷19│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聲他字第20號偵卷      │關卷20│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17號卷              │關卷21│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偵抗字第73號卷          │關卷22│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19號卷              │關卷23│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偵抗字第99號卷          │關卷24│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25號卷              │關卷25│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27號卷              │關卷26│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28號卷              │關卷27│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33號卷              │關卷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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