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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黃書軒
被 告 張益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24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楊捷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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