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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新雅
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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