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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春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是否構成自首,仍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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