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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埔刑簡字第106號
被 告 何俊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埔刑簡字第106 號判
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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