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投刑簡,28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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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投刑簡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AN MANH(即阮安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緝字第1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AN MANH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DINH XUAN MINH」署押均沒收。

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被告在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勘察採證同意書、同意搜索書,偽造被害人「DINH XUAN MINH」署押,該勘察採證同意書、同意搜索書具有收據之性質,而屬私文書,且被告偽造完成該2 份文書後持以行使,交付於警員,足生損害於刑案偵查之正確性,並使被害人有受刑事訴追之虞,而損害其本人。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偽造並行使附表編號3 、4 所示文件,偽造附表編號1、2、5 、6 、7 所示文件上之署押,係屬接續犯之性質,詳下述㈢)。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所謂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著手實行單一行為,而該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分數個舉動以接續或反覆施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該接續施行之數個舉動,可認為包括一罪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822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先後行使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偽造附表編號1 、2 、5 、6 、7 所示之署押,其先後各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無非係欲達同一規避刑罰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核屬接續犯之性質,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為規避刑罰,竟冒用被害人名義,先後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足生損害於刑案偵查之正確性及被害人本人,實屬不該,兼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是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被害人「DINH XUAN MINH」之署名(共7 枚)、指印(共16枚),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㈥另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企圖以不法手段規避刑罰,並且擾亂法紀秩序,不宜使其續留我國境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 前段、第219條、第95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及份數        │署名及指印枚數        │
├──┼───────────┼───────────┤
│ 1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偽造之「DINH XUAN MINH│
│    │局調查筆錄            │」署名2 枚及指印10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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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偽造之「DINH XUAN MINH│
│    │局委託驗尿液代號與真實│」指印1 枚            │
│    │姓名對照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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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勘察採證同意書        │偽造之「DINH XUAN MINH│
│    │                      │」署名及指印各1 枚    │
├──┼───────────┼───────────┤
│ 4  │同意搜索書            │偽造之「DINH XUAN MINH│
│    │                      │」署名及指印各1 枚    │
├──┼───────────┼───────────┤
│ 5  │搜索扣押筆錄          │偽造之「DINH XUAN MINH│
│    │                      │」署名及指印各1 枚    │
├──┼───────────┼───────────┤
│ 6  │扣押物品目錄表        │偽造之「DINH XUAN MINH│
│    │                      │」署名及指印各1 枚    │
├──┼───────────┼───────────┤
│ 7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偽造之「DINH XUAN MINH│
│    │局毒品案件嫌疑人使用電│」署名及指印各1 枚    │
│    │話通聯記錄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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