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596,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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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泓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泓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泓育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3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古泓育前於101 年間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3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又於103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埔交簡字第1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其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8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4010848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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