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598,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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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年7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①案);

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9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確定(②案);

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3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③案)。

另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6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案);

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3 月14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7 罪)(⑤案),並經確定在案。

上開①至③案,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8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而上開④、⑤案,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9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

其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8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8488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401084881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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