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624,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以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87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叁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以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13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以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毒抗字第9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經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 年6 月9 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87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

而該案扣得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134公克),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3 年度安保字第129 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 年11月6 日草療鑑字第1031100006號鑑驗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盛裝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